法硕考研知识点之民法总则背诵重点 下
法学复习大全:民法总则重点难点解析
法学复习大全:民法总则重点难点解析一、民法总则的概述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的基础性法律,它对民法的一般规定进行了系统性、完整性的总述,具有统领和约束作用。
对于理解我国民法体系的框架、原则和基本规则至关重要。
二、民法总则的作用和意义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典》的基础和灵魂,它承担着对未来制定的各个分编、分章的指导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民法总则也是判断具体案件的原则性依据。
三、民法总则的重要内容分析1. 法律适用在民法总则中,法律适用是一个重要的内容。
特别是关于不以过去或者现在事实出发的法律适用,颇具争议,需要认真分辨和理解。
2. 民事主体民法总则对民事主体的规定非常细致,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等。
其中,法人的成立、存续和终止是需要特别关注的难点。
3. 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民事活动中至关重要的两项概念,对其界定准确与否在实践中非常具有关键性。
需深入理解其规定和适用。
4. 民事法律行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最重要的是要认真理解自愿、真实和合法等原则,在具体情况下判断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
5. 民事责任对于民事责任的认定和承担都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进行。
尤其是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的区分在实践中常有争议,需要透彻分析。
四、民法总则解析中的难点在学习和理解民法总则时,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些难点问题,例如不以过去或现在事实出发的法律适用、法人的成立和终止、行为能力的界定等。
针对这些难点,需要认真思考和研究,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和解答。
五、结语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的基础和灵魂,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其中的规定对于我们在实践中处理各类民事案件至关重要。
希望通过本文的总结和分析,能够对民法总则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有更为清晰的认识和理解。
以上就是关于民法总则的重点及难点解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对民法总则知识点总结
对民法总则知识点总结一、民事主体的规定《民法总则》对民事主体的规定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民法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作了详细的规定。
法人是指依照法律设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
二、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内容和规则。
民事权利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依法享有的与他人对抗的权益,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和其他权利。
民事义务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依法应当履行的对他人的法律义务,包括债务、担保、不当得利等。
三、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的规定《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和效力规则,包括意思表示、代表行为、表见代理等。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代理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代表他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
四、民事责任的规定《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主体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不当得利责任等。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应当对其违反民事法律规定所产生的不利后果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与撤销的规定《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和撤销的情形和效力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法律规定,其法律行为不生效或者被法院宣告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是指民事主体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其所订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使其不再生效的一种法律效力。
六、法律保护的规定《民法总则》规定了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法律保护包括依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国家的法律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等。
法律保护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促进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
总之,《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的基础,它规定了民事主体的基本规则和制度,为民事关系的正确处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指导。
司法考试笔记---民法总则
第一部分民法总则第一讲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包括四类:①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②法人(包括中国法人、外国法人)。
③其它组织。
指依法成立,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它组织。
例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分公司等。
④国家。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①物。
物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人力所能支配并且能够满足人类需要的有体物及自然力。
②给付。
给付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客体。
给付是按照债的本旨应当履行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③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
作品、计算机软件、专利、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商标等工商业标记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④人身利益。
生命、健康、名誉、姓名、肖像、隐私等人格利益以及亲属间的身份利益是人身法律关系的客体。
⑤权利。
权利质权、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客体的抵押权。
【真题回顾】(2008-3-1)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 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 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二、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1.自然事实自然事实,指人的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
(1)状态。
指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
例如,善意、恶意、人的下落不明、精神失常、对物继续占有、权利持续不行使、战争状态、封锁禁运等。
(2)事件。
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例如,人的出生、死亡、不当得利、时间的经过、自然灾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均属事件。
事件分为:①绝对事件(不是由人的行为而是由某种自然原因引起的事件);②相对事件(由人的行为引起,但它的出现在该法律关系中并不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例如: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这一法律事实,对其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后果而言属于行为;对其导致继承开始的法律后果来说则属于相对事件。
民法总则知识点总结
民法总则知识点总结一、民事主体的规定民事主体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是指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一个人依法具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即能够独立进行法律行为。
法定代理人是代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二、民事权利的规定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权利。
人身权是指个人对自己身体、姓名、肖像、声音等的权利;财产权是指个人对自己财产享有支配权的权利;其他权利包括知识产权、合同权利、所有权等。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和行使的权利,具有法律保护的效力。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依法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侵权行为等。
合同是指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设立、变更或者消除民事法律关系。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民事主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民事责任的规定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合同责任、过错责任等。
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依法应当赔偿受害人损失的责任;合同责任是指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过错责任是指因过错行为造成损害的责任。
五、民事诉讼的规定民事诉讼是指因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发生争议,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解决民事争议的法律活动。
民事诉讼程序包括原告起诉、被告答辩、举证、质证、辩论、判决等程序。
当事人有权利接受法律援助和代理。
民事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判决结果。
六、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产生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形式和目的才能有效。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包括超越法律规定的限制、违背公序良俗、欺诈等。
以上就是对民法总则知识点的简要总结,民法总则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规范和原则,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保护民事主体的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众合法硕民法背诵清单
众合法硕民法背诵清单第一章引论第一节民法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自然人第三章法人第四章法人组织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七章民事代理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九章物权第十章合同第十一章不当得利第十二章债权的转让和债务的转移第十三章继承第二节物权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动产第三章动产第四章所有权第五章用益物权第六章担保物权第七章财产交易第八章共同财产第九章业主共有第十章预告登记第十一章强制执行担保物权第十二章物权的保护第三节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相对人第三章代理第四章合同的成立第五章合同的效力第六章合同的履行第七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八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九章不当得利的返还第十章合同的解除第十一章合同的效力审查第十三章解释合同第十四章合同的附条件和附期限第十五章保证合同的履行第十六章债权转让合同第十七章合同的担保第四节侵权责任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侵权行为第三章侵权责任第四章产品责任第五章遗产责任第五节知识产权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著作权第三章专利权第四章商标权第五章商业秘密第六章著作权合同第七章专利合同第六节侵权责任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侵权行为第三章侵权责任第四章产品责任第五章遗产责任第七节人格权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格权第三章人格权保护第八节继承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继承的法律地位第三章继承的方式第四章继承的顺序第五章继承的权利和义务第六章继承的效力第七章继承的放弃和辞退第九章继承合同第十章遗产的管理和清偿第十一章遗产的分割第十二章余移第九节婚姻家庭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第四章离婚第五章家庭暴力第六章抚养第七章探望第八章家庭财产制度第九章继承第十节经济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第三章合伙第四章公司第五章农民专业合作社第六章集体经济组织第七章信托第八章非营利组织第九章商业银行第十章证券公司第十一章保险公司第十二章非法金融活动第十三章金融债权第十四章金融债务第十一节劳动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第三章劳动报酬第四章工时和休假第五章劳动安全卫生第六章女职工权益保护第七章青年职工权益保护第八章职工培训第九章劳动争议处理第十章劳动监察第十二节征收征用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第三章征用第十三节授权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代理第三章委托第四章委任第五章代表第六章授权第七章委托代理合同第八章委任代表合同第九章授权合同第十四节亲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亲属关系第三章亲属权第四章父母子女关系第五章夫妻关系第六章兄弟姐妹关系第十五节经济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第三章合伙第四章公司第五章农民专业合作社第六章集体经济组织第七章信托第八章非营利组织第九章商业银行第十章证券公司第十一章保险公司第十二章非法金融活动第十三章金融债权第十四章金融债务第十六节行政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法人第三章行政行为第四章行政合同第五章行政处罚第六章行政强制第七章行政征收第八章行政复议第九章行政诉讼第十章行政赔偿第十七节刑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罪第三章刑第四章刑事责任第五章刑事处罚第六章刑事附则第十八节诉讼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诉讼活动第三章诉讼权利和义务第四章诉讼材料第五章第一审程序第六章第二审程序第七章再审程序第八章司法救助第九章强制执行程序第十章特别程序第十一章民事诉讼的附则第十九节仲裁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仲裁第三章仲裁协议。
民法总则部分知识点总结
民法总则部分知识点总结一、民法总则的基本内容1、民法总则的概念及其作用民法总则是指导和统一民法各分编的基本法律文件。
它的作用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作为其他民法法律的依据,为其他法律的制定提供了基础原则和制度规范;第二,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总纲,对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规范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第三,作为民事法律制度和具体法律规范的解释标准。
2、民法总则的内容体系民法总则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合同、侵权行为、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规范。
这些内容构成了我国民法总则的基本框架。
二、民法总则的主要知识点1、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性利用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民法总则对物权进行了概括性、全面性的规定,包括物权的性质、取得、行使、保护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规范。
2、合同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撤销或者终止财产性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调整民事关系的主要形式。
根据民法总则,合同必须符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合同负有诚实信用义务,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合同的基本原则等。
3、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主体的因过错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民法总则规定了侵权行为的种类、主体责任、行为责任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规范,其中包括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举证责任等具体规定。
4、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是社会基本单元,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组成要素。
民法总则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包括婚姻的基本功能、婚姻的结婚条件、婚姻的效力、离婚程序、夫妻共同生活、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规范。
5、继承继承是指自然人死后,其财产按法律规定分配给其继承人的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对继承进行了全面规范,包括继承的效力、继承的顺序、继承的放弃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规范。
以上便是民法总则的一些基本知识点的总结,民法总则作为我国民法体系的基础,对整个民法体系具有总纲性、指导性的作用。
民法总则知识点
民法总则知识点一、民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1. 民法的定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2. 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所有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地位平等。
-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 公平原则: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益和义务应当公平合理。
- 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民事活动。
- 合法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二、民事主体1.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2. 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3.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三、民事法律行为1. 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实施的意思表示。
2.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存在瑕疵,但可以由有关当事人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3. 民事代理民事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四、民事权利1. 物权物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性权利。
2. 债权债权是指民事主体根据法律或者合同,请求特定行为(如给付)的权利。
3. 人身权人身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
五、民事责任1. 民事责任的种类- 违约责任: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 侵权责任: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引起的责任。
- 其他民事责任:除违约和侵权外的其他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停止侵害- 消除妨碍- 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其他承担方式六、诉讼时效1. 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导致权利不能得到法律保护的期间限制。
民法总则考点
一、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界定——日常生活关系:恋爱、好意施惠(搭便车、火车过站叫醒、顺路投寄信件、邀请参加宴会)2、平等主体的判断标准:有国家未必不是平等主体,有合同关系未必是平等主体。
二、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分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2、支配权: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权利、智力成果)3、请求权:请求权是债权的主要内容,债权不限于请求权,请求权是诉权的基础。
4、抗辩权: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
5、形成权:单方意思表示,决定特定法律关系的命运的权利。
6、形成权的几种典型类型: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合同54条)撤销权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合同74条)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合同186条任意撤销权、192条法定撤销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合同47条)追认权无权代理中本人的追认权(合同48条)无权处分中权利人的追认权(合同51条)约定解除权(合同93条第2款)解除权法定解除权一般法定解除权(合同9 4条)特别法定解除权注意:合同保全、债权人的撤销权不是形成权7、形成权的除斥期间:①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自催告之日起1个月②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自知晓之日起1年③合同解除中的解除权:无约定的,自催告之日起合理期限④提存中的领取权:自提存之日起5年⑤典权中的回赎权:无约定的,20年⑥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自登记之日起1年;限制自由的自恢复之日起1年⑦遗赠中的接受权:自知晓之日起2个月3.物的分类,特别掌握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的内涵三、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出生时间: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明→其他证明3、死亡顺序:无继承人→长辈→同时4、胎儿的特留份额:①胎儿为活体,则应留的遗产属于胎儿的,由其母亲监护保管。
②胎儿为死体,则原预留的遗产份额失去意义,应依法定继承制度处理。
③胎儿出生时为活体,但旋即死去,则该原预留的遗产份额已经转化为婴儿之财产,依法定继承制度被继承人为婴儿,继承人为其母亲。
法硕民法总则考点
法硕民法总则考点
民法总则是民法的基础,是民法学习的重要考点。
在法硕考试中,民法总则也是必考内容之一。
本文将从民法总则的定义、内容、作用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民法总则的定义
民法总则是指规定民法基本原则、基本规则和基本制度的法律。
它是民法的基础,是民法学习的重要考点。
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典的基础,也是我国民法制度的基础。
二、民法总则的内容
民法总则的内容包括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规则和基本制度。
其中,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由、公平正义、诚实信用、保护人格尊严等;民法的基本规则包括权利平等、契约自由、财产保护等;民法的基本制度包括物权制度、合同制度、侵权责任制度等。
三、民法总则的作用
民法总则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统一民法制度。
民法总则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规则和基本制度,为民法制度的统一提供了基础。
2. 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
务,保护了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3. 促进社会和谐。
民法总则规定了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促进了社会和谐。
4. 促进经济发展。
民法总则规定了契约自由、财产保护等基本规则,促进了经济发展。
5. 保障法律的适用。
民法总则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规则和基本制度,为法律的适用提供了基础。
民法总则是民法的基础,是民法学习的重要考点。
在法硕考试中,掌握民法总则的内容和作用,对于提高考试成绩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总则》复习知识汇总
《民法总则》复习知识汇总《民法总则》复习一、整体框架:民法总则是《民法通则》2.0《民法通则》共九章,156条,包括: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公民、法人)、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附则。
《民法总则》共十一章,206条,包括:基本规定、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附则。
除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已有专门的立法而不再纳入,《民法总则》的基本框架结构与《民法通则》基本一致。
因此,民法总则与其说是总则,不如说是民法通则2.0。
《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相比,大约有50来个条文基本相同,有50来个条文作出修改或重大调整,民法总则定位是民法典概览或者说是“小民法典”,甚至也可以叫做民事法律总体概览或民事法律指南(如法人部分、数据、虚拟财产、知识产权等部分,都需要有特别民事立法来支撑)。
尤其是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两章,不同于各国民法典的总则编。
二、基本规定(一)基本原则立法宗旨(第1条,略)1.在民法层面,将学理上的“公序良俗”概念导入,删去了社会公德和国家政策,增加了习惯作为法源(第5、第10条)。
2. 增加了“绿色原则”(第9条,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3. 参考侵权责任法立法的作法,本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关系(第11条)。
(二)自然人1.胎儿利益保护(第16条)。
2.限制行为能力年龄的下降(10周岁→8周岁,第19条)。
3. 删去民法通则中“精神病人”的表述,而是采用“不能辨认”和“不能完全辨认”来描述(第21条、第22条、第24条);增加了行为能力认定制度中的“有关组织”并加以明确定义(第24条;而民法通则第19条仅限于利害关系人)。
4. 明确了监护顺序(第28条)。
5.增加了遗嘱指定监护(第29条)。
6.增加了成年意定监护(第33条)。
7.规定了监护人资格的撤销、恢复及临时监护(第36条、第38条、第31条)。
民法总则背诵版
民法总则背诵版第一章民法概述一、基本概念1.民法2.民法的渊源二、基本原理1.简述民法的调整对象2.简述民法的特点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基本概念1.民法的基本原则二、基本原理1.简述平等原则2.简述私法自治原则3.简述公平原则4.简述诚实信用原则5.简述公序良俗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事实体系1.民事法律事实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对应着民事义务,民事义务的违反产生民事责任。
2.民事法律关系包括权利义务,权利义务是可以被强制的:好意施惠关系不包括权利义务,是不可以被强制的。
好意施惠关系的常见类型包括:请客吃饭、无偿领路、免费搭车、公交让座、受托寄信3.民事法律事实,是符合民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
根据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将其分为事件和行为。
4.事件与行为的区分在于是否受到人的意志影响与左右。
5.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分在于是否含有意思表示(权利意图)。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既可以由当事人自主设立,也可以由法律规定。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作为和不作为)、智力成果以及商业标志、人身权利和利益。
第四章自然人一、基本概念2.民事权利能力3.民事行为能力二、基本原理1.简述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2.简述自然人的住所。
3.简述宣告失踪的法律效果。
4.简述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
第五章合伙一、基本概念1.合伙2.合伙企业3.隐名合伙二、基本原理1.简述合伙债务的承担2.简述合伙的内部关系3.简述退伙第六章法人一、基本概念1.法人2.法人机关二、基本原理1.简述法人的本质2.简述法人的行为能力第七章民事权利一、基本概念1.民事权利2.人格权3.支配权4.请求权5.抗辩权6.形成权7.自助行为二、基本原理1.简述请求权与支配权的区别。
2.简述请求权体系。
3.简述抗辩权体系。
‘4.简述形成权的行使和特征。
民法总则笔记
民法学笔记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分编.民法绪论第1章民法概述1.1民法基本概念1.来源:语源上,来自罗马市民法;性质上,来自中世纪后期市民国家的市民法。
2.民法学:研究民法规范及有关学理的一门法律科学。
3.民法典:民事法律规范的成体系的集合体。
(我)4.形式民法○1:法典化的成文民法,与实质民法相对应。
5.商法: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和保险法等。
民商分立:法国、德国、日本。
民商合一:瑞典、意大利、中国(民国、新中国)、荷兰(新民法典)。
6.特别民法:没有收入民法典中,而是以单行民事法律规范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民法规范。
1.2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2:调整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条》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财产○3:有金钱价值的权利的总和。
总财产: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总和。
其他两种特殊形式:被认作财产范围的、用保护财产权的方式保护的。
有形财产:物无形财产:如知识产权的客体2.以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3.种类:财产归属关系(所有权)、财产流转关系(债权)(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1.人身关系○4: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2.人格利益: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一般人格权等。
人格:实质与权利能力相同,主权者所赋予的主体资格。
3.身份利益:亲属、监护等方面的利益。
4.民法保护人身利益的方式: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
(三)民法设想的调整的社会关系1.当事人与物之间的物权关系2.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3.侵权人与权利人之间的侵权责任关系(1)返还原物(2)请求赔偿三、民法的调整方式1.事前调整:(1)确定。
为法律关系的形成提供前提条件。
它包括规定法律关系的客体、主体和拟制。
(2)范导。
为当事人可能的行为提供法律模式,最典型地体现是法律行为制度。
法硕(法学、非法学)高分宝典暨重点、难点及核心考点汇总笔记系列之民法学
法硕(法学、非法学)考试重点及难点及核心考点汇总笔记之民法学考试类型:法硕(法学、非法学)科目类别:民法学适用人群:法硕及司考等考试民法学重点、难点及核心考点汇总笔记一、民法总则部分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高频考点)①如果属于合同行为,则为效力待定;②如果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则为有效;③如果属于认知能力范围的小额交易行为,如购买文具等,则为有效;④如果属于上述三种情形之外的行为,如设立遗嘱等,则为无效。
2.监护人在何种情形下可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如为被监护人缴纳学费、医药费等)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如监护人并非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需要(如捐赠、赠与其他近亲属等),即便征得被监护人同意,处置行为亦为无效行为。
3.哪些亲属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近亲属?(高频考点)民法典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叔侄、姑舅、外甥等不属于近亲属的范围。
4.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哪些机构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高频考点)根据民法典规定,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需要特别注意,责任部门所属区域为被监护人所在地,而非监护人住所地或者监护人工作地等其他区域。
责任部门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不包括监护人的工作单位。
5.宣告失踪及宣告死亡的条件及法律后果(1)宣告失踪的前提及条件①申请主体: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等)。
②宣告失踪的条件:A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
B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民法总则笔记
民法第一编民法总则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二章自然人第三章人格权第四章法人第五章法律行为第六章代理第七章诉讼时效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1.民法:民法是民法规范的综合。
民法学以民法规范的结构、功能、效力及适用等问题为研究内容。
2.民法规范调整对象:《民法总则》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注:并不是所有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都归民法调整,民法调整的只是一部分。
3.民法(民法规范)的适用:民法规范通过涵摄的过程得以适用。
涵摄:指将特定案件事实(生活事实s)置于法律规范的要件(T)之下,以获得一定结论(R)的一种思维过程。
中,初步了解案件事实最可能适用的民法规范后,最重要工作是分解法律规范(T)的要件,确定其全部的要件特征(M1,M2,M3,M4等)和法律效果。
判断特定案件事实(S)等否完全该当于构成要件(M)的全部要件特征(M1,M2,M3,M4等)。
如果特定的案件事实能够该当于构成要件的全部要件特征,则发生该民法规范所定的法律效果(R);如果特定的案件事实不能该当于构成要件的全部要件特征(不能满足一个以上的要件特征),那么该民法规范不能得到适用,该民法规范的法律效果(R)不能发生。
4.民法规范和民法法条“民法法条”是“民法规范”的载体之一。
“民法规范”的其他载体还有习惯、法理等。
5.民法规范的适用结果: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
民法规范通过涵摄的过程得到适用,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后果,即引起民事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变动。
对此,须满足两个条件:规范+事实。
6.民法渊源民法渊源是指民法规范存在的形式(渊源),包括直接法源(又称规范法源)和间接法源。
直接法源对法官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法院裁判应当予以援引;间接法源虽然能对民事裁判产生一定影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照民法规范,充足民法规范的事实构成要件,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一个或数个)客观情况。
法考《民法》总则考点归纳
法考《民法》总则考点归纳一、民法基本原则:掌握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①【诚信原则】《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②【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1、概念:公序指的是国家或者社会共同要求的公共秩序(有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和伦理秩序),良俗指的是国家或者社会的一般的伦理和道德。
2、常见违反公序良俗的总结:第一:破坏社会伦理:儿媳嫁公公、人工代孕、子女在父母在世时预立分割遗产契约。
断绝亲子关系、约定子女和父母不能生活在一起。
第二:破坏家庭婚姻关系:性交易契约、通奸约定、换妻契约。
第三:破坏经济秩序:大股东和小股东达成协议投票一致,控制股东会、赌博约定、竞价价格串通的行为。
第四:破坏社会公益秩序:花钱换选票的协议。
二、民事法律关系:掌握概念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各要素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有哪些?(基础点)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立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关系。
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
1、主体: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2、客体:物、行为、人身利益、智力成果、民事权利3、内容: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利用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我们可以将民事案件分析的十分清楚透彻,这就是民事案件的基本分析方法:民事法律关系分析法。
1、分析思路: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案件处理结果。
2、图形化表示三、民事权利:重点掌握民事权利根据权利作用进行分类的权利内容整个民法分则编都是围绕着民事权利体系展开的。
从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中,可以引导出请求权。
每一项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最终都可引导出一个请求权。
1、支配权:权利人对财产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1)支配权具有对世性(排他性);(2)范围: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2、请求权: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司法考试民法总则16考点归纳
司法考试民法总则16考点归纳民法总则部分考点1、民法的调整范围——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与情谊行为的区别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事法律事实:指依照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请客喝酒,对方喝醉后任之回家,回家中途摔倒受伤——由于先行为产生了作为的义务,侵权责任;请邻居帮忙招呼客人——无偿帮工)情谊行为(好意施惠):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
无偿且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搭乘便车;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顺路代为投递信件、参加舞会、旅游、看电影;指路)情谊行为的法律效果:1.不产生合同关系(不产生违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责任)2.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生活中不产生任何权利义务的普通行为:(1)法外空间:自然现象(未构成不可抗力);散步、睡觉等人的活动;引发宗教关系、师生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的客观情况。
(2)婚约。
婚约不具法律效力,不是合同(支付“彩礼”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3)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约定内容性质不宜采用合同法调整或者采用后将产生不公正的后果。
(德国:避孕协议)考点2: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分类与特征法条: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一条:当事人能够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存款、国债、金融债券、缴付出资请求权民事权利的分类A主要1.形成权: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不以相对人的同意为要件(须向对方作出)类型:单纯形成权(赠与人的任意、法定撤销权)、形成诉权(可撤销合同撤销权、情势变更中的合同变更权或者解除权)财产法上:债法(追认权、撤销权、选择之债选择权、法定抵消权、合同解除权、间接代理第三人选择权)物权法(典物赎回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身份法上:继承法(遗嘱撤销权、继承权受遗赠权抛弃、遗产分割请求权)婚姻法(可撤销婚被胁迫方撤销权、离婚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行使限制:除斥期间(非全部适用)、不得附任何条件或期限、一般明示,能够推定和沉默(试用合同到期、继承)除外:债权保全中的债权人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的催告权2.抗辩权:法律规定的在承认她方请求权存在的基础上,能够拒绝其请求之权能。
民法总则考点总结
民法总则考点总结《民法总则》考点1:【公平原则】《民法总则》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公平原则是一项法律适用原则,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又是一项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并权衡双方权利义务后作出合理的判决。
{亲,知道公平原则在考试中的命题方向没?请问法律有规定时,能否适用公平原则判案?不可以。
公平原则是在法律缺乏规定时方可适用。
2016年的真题就出现了此种考试方向,务必谨记!《民法总则》考点2:【行为能力年龄划分】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原来是10岁,现在是8岁。
几乎大家都注意到这个变化,但命题方向在哪?考试方向在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注意:是无效,而不是效力待定,也无有效的情形存在。
切记!切记!《民法总则》考点3:【出生时间与死亡时间】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此条,改变了旧法的规定,考生务必注意。
其他证据> 出生证明>户籍证明。
原来的规定是户籍证明优先,民法总则作了相反的规定。
曾有一年选择题考到此考点,请考生掌握之!《民法总则》考点4:【胎儿利益保护】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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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五章非法人组织
一、大题记忆
1.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及其特征(有变动,2011年法学简答题)
非法人组织,是指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体,有特征如下:
(1)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稳定性的人合组织。
(2)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非法人组织不具有一般意义上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
(3)非法人组织不能完全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
2.非法人组织的类型(新增加)
(1)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合伙企业:是指民事主体依法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3)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是指应用某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专门知识,按照服务对象的需要和要求,在相应专业知识领域内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并且该组织不具备设立为法人的条件。
3.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以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该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5.退伙的情形(有变动)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组织而丧失合伙人资格的事实,主要情形有:
(1)声明退伙:是指出于合伙人自己的意思而退伙;
(2)法定退伙:又称当然退伙,主要原因有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宣告破产,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
(3)除名退伙:是指当个别合伙人的行为如未履行出资义务、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等危害了全体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时,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强制将其清除出合伙的情况。
6.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有变动)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除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外,还包括: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为2 个以上50 个以下,且至少应当有1 名普通合伙人;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3)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4)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7.有限合伙企业中入伙与退伙的特殊规定(有变动)
(1)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不是有限合伙人的当然退伙事由;
(3)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退伙;
(4)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二、要点理解
非法人组织——以合伙企业为典型代表
1.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设立、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依法、登记、无限、营利】
2.类型:
(1)普通合伙:有普通合伙人组成、对外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中的特殊情况:一个或数个合伙人的在执行职务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债务,行为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承担有限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
有限合伙人只出资、享利,不参与经营,在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3.设立条件
(1)一般要求:两个以上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合伙人-书面合伙协议-认缴或实际缴付出资-有名称和经营场所。
(2)有限合伙特别注意。
①名称里必须有“有限合伙”②限2——50个合伙人,且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③普通合伙人的限制: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④有限合伙人:不得劳务出资且必须按约定缴足,否则应补缴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4.事务执行
(1)可共同执行,也可由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被选执行者应报告情况并接受监督。
(2)事项表决:一般约定不明事项,一人一票,过半数通过。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一、大题记忆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特征(有变动,2012年非法学简答题,2012年法学简答题)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有如下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将设立、变更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在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2.意思表示的概念以及特征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的行为。
其具有如下特征:
(1)意思表示的表意人具有旨在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意图,该意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因而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效力。
(2)意思表示是一个意思由内到外的表示过程。
单纯的停留在内心的主观意思是没有法律意义的,该意思必须表示在外,能够为人所知晓。
(3)意思表示依据是否符合生效要件,法律赋予其不同的效力。
3.意思表示的解释(有变动)
(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2)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4.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2010年非法学简答题)
(1)行为人合格。
它指的是行为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就是说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表示与其内在的真实意志相一致。
(3)行为内容合法。
行为内容合法表现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5.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