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硕考研知识点之民法总则背诵重点(上)
法学复习大全:民法总则重点难点解析
法学复习大全:民法总则重点难点解析一、民法总则的概述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的基础性法律,它对民法的一般规定进行了系统性、完整性的总述,具有统领和约束作用。
对于理解我国民法体系的框架、原则和基本规则至关重要。
二、民法总则的作用和意义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典》的基础和灵魂,它承担着对未来制定的各个分编、分章的指导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民法总则也是判断具体案件的原则性依据。
三、民法总则的重要内容分析1. 法律适用在民法总则中,法律适用是一个重要的内容。
特别是关于不以过去或者现在事实出发的法律适用,颇具争议,需要认真分辨和理解。
2. 民事主体民法总则对民事主体的规定非常细致,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等。
其中,法人的成立、存续和终止是需要特别关注的难点。
3. 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民事活动中至关重要的两项概念,对其界定准确与否在实践中非常具有关键性。
需深入理解其规定和适用。
4. 民事法律行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最重要的是要认真理解自愿、真实和合法等原则,在具体情况下判断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
5. 民事责任对于民事责任的认定和承担都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进行。
尤其是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的区分在实践中常有争议,需要透彻分析。
四、民法总则解析中的难点在学习和理解民法总则时,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些难点问题,例如不以过去或现在事实出发的法律适用、法人的成立和终止、行为能力的界定等。
针对这些难点,需要认真思考和研究,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和解答。
五、结语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的基础和灵魂,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其中的规定对于我们在实践中处理各类民事案件至关重要。
希望通过本文的总结和分析,能够对民法总则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有更为清晰的认识和理解。
以上就是关于民法总则的重点及难点解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法总则重点摘要
民法总则重点摘要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调整的对象是人身关系(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和财产关系。
其调整结果,即是民法上的人身权与财产权。
2)、仅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
2、民法的特征:1)、民法是身份平等的阶层的法律。
2)、民法为属地法。
3)、民法是实证法法律部门。
4)、民法为私法。
5)、民事责任的同质救济性(即直接救济,以恢复被侵害权利的原状为宗旨,只有在不能恢复时才转化为金钱性赔偿)3、实证意义上的民法:是指具有普遍的强制力的行为规范,因这种发能够为人们所证实并进行观察和研究。
不可能等于自然法,但可以接近。
形式上包括民法典及特别的法律法规,以及具有法律效力规范性质的其他形式。
前者被称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后者则被称为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4、“公法”与“私法”1)、划分标准:A、利益说: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罗马已经提。
B、隶属说:公法调整隶属关系,私法调整平等关系。
很长一段时间处于主导地位。
C、主体说:一种法律关系有公共权力机关参与,并且是以行使公权的身份参与,则是公法调整的范围。
D、自由决策说:以前的法律由历史因素来决定,对新产生的法律才能进行合理的界分,标准是:公法是受约束的决策的法,私法是指自由决策的法。
2)、评价:虽然不是实证上的概念,但是仍有伟大意义。
首先,其划分在今天仍有重大作用,国家在公法范围能活动,个人在私法范围能活动,在私法中实行意思自治;在公法领域中否定意思自治,国家或者政府的作用在于保障个人利益与安全。
同时,这种划分在大陆法系的司法救济、法学研究和法律教育中占有重要地位。
其次,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最初动机更具有说明和启发意义。
罗马人将社会分为两层:一位政治国家,二为市民社会。
政治国家是国家权力活动领域,命令和服从应该畅通无阻;但是市民社会的资源分配不能依靠国家的命令和服从,是以自治与平等为核心。
罗马人将私人平等和自治视为终极,对于国家权力的猖獗给予警惕和限制,试图以公法和私法为工具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划出“楚河汉界”。
民法总则考点总结
民法总则考点总结《民法总则》考点1:【公平原则】《民法总则》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公平原则是一项法律适用原则,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又是一项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并权衡双方权利义务后作出合理的判决。
{亲,知道公平原则在考试中的命题方向没?请问法律有规定时,能否适用公平原则判案?不可以。
公平原则是在法律缺乏规定时方可适用。
2016年的真题就出现了此种考试方向,务必谨记!《民法总则》考点2:【行为能力年龄划分】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原来是10岁,现在是8岁。
几乎大家都注意到这个变化,但命题方向在哪?考试方向在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注意:是无效,而不是效力待定,也无有效的情形存在。
切记!切记!《民法总则》考点3:【出生时间与死亡时间】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此条,改变了旧法的规定,考生务必注意。
其他证据> 出生证明>户籍证明。
原来的规定是户籍证明优先,民法总则作了相反的规定。
曾有一年选择题考到此考点,请考生掌握之!《民法总则》考点4:【胎儿利益保护】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对民法总则知识点总结
对民法总则知识点总结一、民事主体的规定《民法总则》对民事主体的规定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民法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作了详细的规定。
法人是指依照法律设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
二、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内容和规则。
民事权利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依法享有的与他人对抗的权益,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和其他权利。
民事义务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依法应当履行的对他人的法律义务,包括债务、担保、不当得利等。
三、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的规定《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和效力规则,包括意思表示、代表行为、表见代理等。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代理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代表他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
四、民事责任的规定《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主体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不当得利责任等。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应当对其违反民事法律规定所产生的不利后果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与撤销的规定《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和撤销的情形和效力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法律规定,其法律行为不生效或者被法院宣告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是指民事主体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其所订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使其不再生效的一种法律效力。
六、法律保护的规定《民法总则》规定了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法律保护包括依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国家的法律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等。
法律保护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促进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
总之,《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的基础,它规定了民事主体的基本规则和制度,为民事关系的正确处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指导。
民法总则主要考点
民法考试题名词解释1、有限合伙:指由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和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
2、事实行为:指行为人没有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3、自助行为:指权利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对义务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者对其人身自由予以约束等行为。
4、除斥期间: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又称预定期间。
5、诉讼时效:指因不行使权力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发生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的时效。
6、公序良俗原则:指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社会公德,不得樽还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7、民事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8、监护:指对未成年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其合法权利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9、亲权:指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以教养为目的之权利义务之集合。
10、期待权:指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
11、抗辩权: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力的权利。
12、请求权: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13、复代理: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故又称再代理、转代理。
14、连带责任:指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各个责任人对外不分份额,像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在共同责任人,仍然存在着责任份额的划分)15、重大误解:指行为人因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16、普通合伙:指两个以上的人根据协议,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定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组织。
简述题1、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1)、立法精神不同:二者的重要作用都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但是除斥期间维护的是原秩序,在除斥期间内,权利人如果不行使权利,原秩序就继续存在。
而诉讼时效维护的是新秩序。
司法考试笔记---民法总则
第一部分民法总则第一讲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包括四类:①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②法人(包括中国法人、外国法人)。
③其它组织。
指依法成立,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它组织。
例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分公司等。
④国家。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①物。
物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人力所能支配并且能够满足人类需要的有体物及自然力。
②给付。
给付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客体。
给付是按照债的本旨应当履行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③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
作品、计算机软件、专利、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商标等工商业标记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④人身利益。
生命、健康、名誉、姓名、肖像、隐私等人格利益以及亲属间的身份利益是人身法律关系的客体。
⑤权利。
权利质权、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客体的抵押权。
【真题回顾】(2008-3-1)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 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 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二、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1.自然事实自然事实,指人的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
(1)状态。
指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
例如,善意、恶意、人的下落不明、精神失常、对物继续占有、权利持续不行使、战争状态、封锁禁运等。
(2)事件。
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例如,人的出生、死亡、不当得利、时间的经过、自然灾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均属事件。
事件分为:①绝对事件(不是由人的行为而是由某种自然原因引起的事件);②相对事件(由人的行为引起,但它的出现在该法律关系中并不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例如: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这一法律事实,对其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后果而言属于行为;对其导致继承开始的法律后果来说则属于相对事件。
民法总则知识点总结
民法总则知识点总结一、民事主体的规定民事主体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是指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一个人依法具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即能够独立进行法律行为。
法定代理人是代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二、民事权利的规定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权利。
人身权是指个人对自己身体、姓名、肖像、声音等的权利;财产权是指个人对自己财产享有支配权的权利;其他权利包括知识产权、合同权利、所有权等。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和行使的权利,具有法律保护的效力。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依法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侵权行为等。
合同是指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设立、变更或者消除民事法律关系。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民事主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民事责任的规定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合同责任、过错责任等。
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依法应当赔偿受害人损失的责任;合同责任是指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过错责任是指因过错行为造成损害的责任。
五、民事诉讼的规定民事诉讼是指因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发生争议,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解决民事争议的法律活动。
民事诉讼程序包括原告起诉、被告答辩、举证、质证、辩论、判决等程序。
当事人有权利接受法律援助和代理。
民事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判决结果。
六、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产生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形式和目的才能有效。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包括超越法律规定的限制、违背公序良俗、欺诈等。
以上就是对民法总则知识点的简要总结,民法总则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规范和原则,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保护民事主体的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民法总则编》高频必背考点速记(大纲打印版)
《民法总则编》⾼频必背考点速记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概念:凡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称为民事法律事实四类典型的⾮民事法律关系:1、⾏政机关(如税务局、交管局、⼯商局、国⼟局、房管局等)在从事⾏政管理活动时产⽣的社会关系;2、⼈⾃⼰的活动(如起床、睡觉、散步、读书等;注意:民法是调整私⼈之间相互关系的普通法);3、不能产⽣私法效果的⼈⾝关系(纯粹的道德或宗教义务,如恋爱、朋友、驴友、同学、同事、同乡、师⽣等。
注意:⾃担风险⾏为);4、不能产⽣私法效果的财产关系(好意施惠关系/情谊⾏为/君⼦协议:①邀请同看演出、⽐赛或承诺陪同旅游;②⽕车过站叫醒;③顺路投递邮件或顺便帮邻居清扫积雪;④请客吃饭;⑤搭便车等)。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主体1、⾃然⼈2、社会组织(1)法⼈组织(2)⾮法⼈组织:个⼈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民事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三、民事客体1、物权:特定化的物(不动产和动产)和权利(权利质权);2、债权:⾏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3、⼈⾝权:⼈⾝利益;4、知识产权:智⼒成果;5、继承权:遗产。
⾃然⼈的民事权利能⼒1、民事权利能⼒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然⼈的民事权利能⼒⼀律平等,都始于出⽣,终于死亡。
3、胎⼉的民事权利能⼒: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利益保护的,胎⼉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
但是,胎⼉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始不存在。
(1)遗产继承情形⼀:娩出时为活体的,遗产归该婴⼉,由其母亲监管(此时其母亲为唯⼀的第⼀顺序法定监护⼈)情形⼆:娩出时为死体的,遗产按原被继承⼈(其⽗亲)的遗产处理(法定继承)情形三:娩出时为活体但旋即死亡的,遗产按该婴⼉的遗产处理,归其母亲(此时其母亲为唯⼀的第⼀顺序法定继承⼈) (2)接受赠与:娩出前接受赠与的,赠与合同成⽴但未⽣效(3)侵权⾏为:娩出前受到侵权损害的,如娩出时为活体,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4、死者的⼈格利益保护: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母有权依法请求⾏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且⽗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总则部分知识点总结
民法总则部分知识点总结一、民法总则的基本内容1、民法总则的概念及其作用民法总则是指导和统一民法各分编的基本法律文件。
它的作用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作为其他民法法律的依据,为其他法律的制定提供了基础原则和制度规范;第二,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总纲,对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规范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第三,作为民事法律制度和具体法律规范的解释标准。
2、民法总则的内容体系民法总则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合同、侵权行为、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规范。
这些内容构成了我国民法总则的基本框架。
二、民法总则的主要知识点1、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性利用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民法总则对物权进行了概括性、全面性的规定,包括物权的性质、取得、行使、保护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规范。
2、合同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撤销或者终止财产性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调整民事关系的主要形式。
根据民法总则,合同必须符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合同负有诚实信用义务,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合同的基本原则等。
3、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主体的因过错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民法总则规定了侵权行为的种类、主体责任、行为责任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规范,其中包括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举证责任等具体规定。
4、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是社会基本单元,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组成要素。
民法总则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包括婚姻的基本功能、婚姻的结婚条件、婚姻的效力、离婚程序、夫妻共同生活、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规范。
5、继承继承是指自然人死后,其财产按法律规定分配给其继承人的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对继承进行了全面规范,包括继承的效力、继承的顺序、继承的放弃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规范。
以上便是民法总则的一些基本知识点的总结,民法总则作为我国民法体系的基础,对整个民法体系具有总纲性、指导性的作用。
民法总则知识点
民法总则知识点一、民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1. 民法的定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2. 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所有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地位平等。
-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 公平原则: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益和义务应当公平合理。
- 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民事活动。
- 合法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二、民事主体1.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2. 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3.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三、民事法律行为1. 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实施的意思表示。
2.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存在瑕疵,但可以由有关当事人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3. 民事代理民事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四、民事权利1. 物权物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性权利。
2. 债权债权是指民事主体根据法律或者合同,请求特定行为(如给付)的权利。
3. 人身权人身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
五、民事责任1. 民事责任的种类- 违约责任: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 侵权责任: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引起的责任。
- 其他民事责任:除违约和侵权外的其他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停止侵害- 消除妨碍- 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其他承担方式六、诉讼时效1. 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导致权利不能得到法律保护的期间限制。
民法总则考点
一、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界定——日常生活关系:恋爱、好意施惠(搭便车、火车过站叫醒、顺路投寄信件、邀请参加宴会)2、平等主体的判断标准:有国家未必不是平等主体,有合同关系未必是平等主体。
二、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分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2、支配权: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权利、智力成果)3、请求权:请求权是债权的主要内容,债权不限于请求权,请求权是诉权的基础。
4、抗辩权: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
5、形成权:单方意思表示,决定特定法律关系的命运的权利。
6、形成权的几种典型类型: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合同54条)撤销权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合同74条)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合同186条任意撤销权、192条法定撤销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合同47条)追认权无权代理中本人的追认权(合同48条)无权处分中权利人的追认权(合同51条)约定解除权(合同93条第2款)解除权法定解除权一般法定解除权(合同9 4条)特别法定解除权注意:合同保全、债权人的撤销权不是形成权7、形成权的除斥期间:①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自催告之日起1个月②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自知晓之日起1年③合同解除中的解除权:无约定的,自催告之日起合理期限④提存中的领取权:自提存之日起5年⑤典权中的回赎权:无约定的,20年⑥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自登记之日起1年;限制自由的自恢复之日起1年⑦遗赠中的接受权:自知晓之日起2个月3.物的分类,特别掌握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的内涵三、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出生时间: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明→其他证明3、死亡顺序:无继承人→长辈→同时4、胎儿的特留份额:①胎儿为活体,则应留的遗产属于胎儿的,由其母亲监护保管。
②胎儿为死体,则原预留的遗产份额失去意义,应依法定继承制度处理。
③胎儿出生时为活体,但旋即死去,则该原预留的遗产份额已经转化为婴儿之财产,依法定继承制度被继承人为婴儿,继承人为其母亲。
法硕民法总则考点
法硕民法总则考点
民法总则是民法的基础,是民法学习的重要考点。
在法硕考试中,民法总则也是必考内容之一。
本文将从民法总则的定义、内容、作用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民法总则的定义
民法总则是指规定民法基本原则、基本规则和基本制度的法律。
它是民法的基础,是民法学习的重要考点。
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典的基础,也是我国民法制度的基础。
二、民法总则的内容
民法总则的内容包括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规则和基本制度。
其中,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由、公平正义、诚实信用、保护人格尊严等;民法的基本规则包括权利平等、契约自由、财产保护等;民法的基本制度包括物权制度、合同制度、侵权责任制度等。
三、民法总则的作用
民法总则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统一民法制度。
民法总则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规则和基本制度,为民法制度的统一提供了基础。
2. 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
务,保护了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3. 促进社会和谐。
民法总则规定了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促进了社会和谐。
4. 促进经济发展。
民法总则规定了契约自由、财产保护等基本规则,促进了经济发展。
5. 保障法律的适用。
民法总则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规则和基本制度,为法律的适用提供了基础。
民法总则是民法的基础,是民法学习的重要考点。
在法硕考试中,掌握民法总则的内容和作用,对于提高考试成绩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总则》复习知识汇总
《民法总则》复习知识汇总《民法总则》复习一、整体框架:民法总则是《民法通则》2.0《民法通则》共九章,156条,包括: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公民、法人)、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附则。
《民法总则》共十一章,206条,包括:基本规定、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附则。
除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已有专门的立法而不再纳入,《民法总则》的基本框架结构与《民法通则》基本一致。
因此,民法总则与其说是总则,不如说是民法通则2.0。
《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相比,大约有50来个条文基本相同,有50来个条文作出修改或重大调整,民法总则定位是民法典概览或者说是“小民法典”,甚至也可以叫做民事法律总体概览或民事法律指南(如法人部分、数据、虚拟财产、知识产权等部分,都需要有特别民事立法来支撑)。
尤其是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两章,不同于各国民法典的总则编。
二、基本规定(一)基本原则立法宗旨(第1条,略)1.在民法层面,将学理上的“公序良俗”概念导入,删去了社会公德和国家政策,增加了习惯作为法源(第5、第10条)。
2. 增加了“绿色原则”(第9条,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3. 参考侵权责任法立法的作法,本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关系(第11条)。
(二)自然人1.胎儿利益保护(第16条)。
2.限制行为能力年龄的下降(10周岁→8周岁,第19条)。
3. 删去民法通则中“精神病人”的表述,而是采用“不能辨认”和“不能完全辨认”来描述(第21条、第22条、第24条);增加了行为能力认定制度中的“有关组织”并加以明确定义(第24条;而民法通则第19条仅限于利害关系人)。
4. 明确了监护顺序(第28条)。
5.增加了遗嘱指定监护(第29条)。
6.增加了成年意定监护(第33条)。
7.规定了监护人资格的撤销、恢复及临时监护(第36条、第38条、第31条)。
民法总则背诵版
民法总则背诵版第一章民法概述一、基本概念1.民法2.民法的渊源二、基本原理1.简述民法的调整对象2.简述民法的特点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基本概念1.民法的基本原则二、基本原理1.简述平等原则2.简述私法自治原则3.简述公平原则4.简述诚实信用原则5.简述公序良俗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事实体系1.民事法律事实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对应着民事义务,民事义务的违反产生民事责任。
2.民事法律关系包括权利义务,权利义务是可以被强制的:好意施惠关系不包括权利义务,是不可以被强制的。
好意施惠关系的常见类型包括:请客吃饭、无偿领路、免费搭车、公交让座、受托寄信3.民事法律事实,是符合民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
根据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将其分为事件和行为。
4.事件与行为的区分在于是否受到人的意志影响与左右。
5.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分在于是否含有意思表示(权利意图)。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既可以由当事人自主设立,也可以由法律规定。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作为和不作为)、智力成果以及商业标志、人身权利和利益。
第四章自然人一、基本概念2.民事权利能力3.民事行为能力二、基本原理1.简述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2.简述自然人的住所。
3.简述宣告失踪的法律效果。
4.简述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
第五章合伙一、基本概念1.合伙2.合伙企业3.隐名合伙二、基本原理1.简述合伙债务的承担2.简述合伙的内部关系3.简述退伙第六章法人一、基本概念1.法人2.法人机关二、基本原理1.简述法人的本质2.简述法人的行为能力第七章民事权利一、基本概念1.民事权利2.人格权3.支配权4.请求权5.抗辩权6.形成权7.自助行为二、基本原理1.简述请求权与支配权的区别。
2.简述请求权体系。
3.简述抗辩权体系。
‘4.简述形成权的行使和特征。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整理(上)
一、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公式: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法律规范(交易习惯、法理)=民事法律关系2、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包括自然事实和行为。
自然事实分为事件(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与状态。
行为分为表示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和准民事法律行为---意思通知、观念通知、情感表示)与非表示行为(即事实行为例如无因管理、侵权行为、事实上的处分等)。
下列事实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好意施惠关系、法外空间、婚约、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
考二、民事权利的分类1、按照权利内容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包括综合性权利、人身权和财产权;相对权包括债权、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
2、按照权利作用分为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
(1)形成权形成权,指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下面两种权利不是形成权:①债权人撤销权②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
形成权的行使:①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
②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③形成权的行使方式包括明示(书面通知或者口头通知)和默示(推定或者单纯沉默)两种。
(2)抗辩权抗辩权,指虽承认他方请求权的存在,但得拒绝履行,亦即对于他方请求权的行使,可以拒绝其请求之权能。
抗辩权限于法律明确规定。
约定的抗辩事由,仅产生合同上的抗辩,不属于抗辩权。
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不安抗辩权属于例外,不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条件)。
“抗辩权”不同于“狭义的抗辩”。
“狭义的抗辩”又称为“否认权”,其特点在于,抗辩人不承认对方享有有效的请求权,而是主张对方的请求权全部或者部分不成立(或者已经消灭)。
(3)支配权支配权,指权利主体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享有特定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支配权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身份权。
(4)请求权请求权,指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
法考《民法》总则考点归纳
法考《民法》总则考点归纳一、民法基本原则:掌握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①【诚信原则】《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②【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1、概念:公序指的是国家或者社会共同要求的公共秩序(有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和伦理秩序),良俗指的是国家或者社会的一般的伦理和道德。
2、常见违反公序良俗的总结:第一:破坏社会伦理:儿媳嫁公公、人工代孕、子女在父母在世时预立分割遗产契约。
断绝亲子关系、约定子女和父母不能生活在一起。
第二:破坏家庭婚姻关系:性交易契约、通奸约定、换妻契约。
第三:破坏经济秩序:大股东和小股东达成协议投票一致,控制股东会、赌博约定、竞价价格串通的行为。
第四:破坏社会公益秩序:花钱换选票的协议。
二、民事法律关系:掌握概念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各要素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有哪些?(基础点)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立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关系。
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
1、主体: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2、客体:物、行为、人身利益、智力成果、民事权利3、内容: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利用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我们可以将民事案件分析的十分清楚透彻,这就是民事案件的基本分析方法:民事法律关系分析法。
1、分析思路: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案件处理结果。
2、图形化表示三、民事权利:重点掌握民事权利根据权利作用进行分类的权利内容整个民法分则编都是围绕着民事权利体系展开的。
从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中,可以引导出请求权。
每一项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最终都可引导出一个请求权。
1、支配权:权利人对财产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1)支配权具有对世性(排他性);(2)范围: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2、请求权: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2019年司法考试民法重要考点24页
2019年司法考试民法重要考点民法总论部分一、民法的基本理论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第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
第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可以分为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第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第四,民事法律关系是随着特定的民事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发生的。
二、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一) 民事权利的基本分类1、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支配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标的物进行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如人身权和物权等权利。
请求权是指民事主体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典型代表是债权。
抗辩权是指民事主体一方对抗请求权或者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如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等权利形成权是指民事主体一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单方行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例如撤销权和抵销权。
三、自然人(一) 民事权利能力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2、胎儿的应留份额问题3、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问题(二) 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分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在18岁以上,精神正常(2)限制行为能力(3)无行为能力2、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救济(1)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2)在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3)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实施的行为效力待定(4)超出民事行为能力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行为四、法人(一)法人的独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法人区别于合伙等其他组织的特征。
(二)法人终止原因1、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5、宣告破产的6、被法院强制解散的五、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作为构成要素3、民事法律行为能够实现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二)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表达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以进行某种民事法律行为为前提,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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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章绪论一、大题记忆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理解:(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2)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性质(2014年法学论述题)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民法是私法。
民法的调整对象决定了民法是私法,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涉及私人利益,民事主体之间是平等主体的关系。
(2)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始终与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发展相联系,民法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是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关系。
(3)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调整市民社会关系,重在保护市民的私权,加大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以构建和谐的市民社会秩序。
(4)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
民法通过权利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规则。
民法通过救济手段确认权利。
(5)民法是实体法。
民法规定民事主体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实体内容。
民法作为实体法,既是行为规则,又是裁判规则。
3.民法的渊源制定法包括:(1)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民事法律。
法律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立法文件。
包括:①民事基本法。
在我国指《民法通则》。
②民事单行法。
包括《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继承法》、《婚姻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以及针对特定权利主体、客体或特殊问题而制定的既有民法规范又有行政法规范的法律,如《合伙企业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③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有些规范属于民事规范,属于民法的渊源。
④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由地方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的民法规范属于民法的渊源。
⑤规章。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规章中的民事规范属于民法的渊源。
⑥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
这里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司法解释、案件批复意见等。
⑦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对于我国国内的公民、法人也具有与国内法一样的约束力。
非制定法包括:主要包括民事习惯。
民事习惯,是指当事人所知悉或实践的生活和交易习惯。
在我国,习惯作为民法的渊源是受限制的,只有不违反公序良俗并且经国家认可的习惯,才具有民法渊源的意义。
4.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的基本准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有以下功能:(1)指导功能,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均具有指导意义。
(2)约束功能,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有约束力。
(3)补充功能,通常在民事法律规范有规定的情况下,必须适用具体规定,不能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
5.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1)主体地位平等。
主体之间虽然在性别、年龄等有差别,但是其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人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
(2)与人身不可分离。
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离开了人身就不会发生人身关系。
(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虽然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是某些人身关系是财产关系产生的前提。
如亲属间的身份权是亲属间取得财产继承权的前提条件。
同时,对民事主体的人身权进行侵害会导致民事主体的财产损失。
6.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指人民在物质资料的产生、分配、交换、消费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其特点是:(1)主体地位的平等。
民事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其法律地位平等、互不隶属,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2)主体意思表示自由。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都是在民事主体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3)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基本内容是财产的归属关系和财产的流转关系。
(4)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在利益实现方面大多是有偿的特点。
7.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以及意义(2017年法学论述题)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的根本性规则,是对立法、司法和法律解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指导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突出表现在它的指导性。
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均有指导意义。
(2)约束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对民法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有约束力。
(3)补充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法律规范中处于指导和统帅的地位,但是通常在民事法律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必须适用具体规定,不能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
8.自愿原则的概念和表现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并按其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
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民事活动以及如何参加民事活动。
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对所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相对人、行为方式、形式等依据其意志自由选择。
(2)民事主体应当以平等协商的方式从事民事活动,就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达成合意。
(3)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民事主体有权依其意愿自主作出决定,并对其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愿负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9.平等原则的概念和表现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没有平等就没有民法,市场经济最本质的特征就体现在主体之间的平等性上。
平等原则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在法律上不分尊卑贵贱,财富多寡、种族差异、性别差异,其抽象人格都是平等的。
(2)不同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处于平等的地位。
(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
(4)对权利予以平等的保护。
在法律上 , 无论具体的人具有何种事实上的差异,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法律都给予一体保护。
10.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和表现(2011年非法学简答题)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并履行民事义务,不实施欺诈和规避法律的行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其法律要求的具体体现:(1)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将有关事项和真实情况如何告知对方,禁止隐瞒事实真相和欺骗对方当事人。
(2)民事主体之间一旦做出意思表示并且达成合意,就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法律禁止当事人背信弃义、擅自毁约的行为。
(3)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损害,民事主体双方均应该及时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
11.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含义和体现指权利人行使民事权利时候,应当依法正确行使,不得背离权利应有的社会目的或者超越权利应有的限度,以至于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其法律要求的具体体现是:1.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不得超越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的正当限制,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2.民事主体对其背离权利应有的社会目的或超越权利应有的限度,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2.合法原则的含义(有变动)合法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符合法律尤其是公法规范的要求。
它的主要含义有:(1)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以行政管理性的法律关系为主要规范对象的公法规范,民事活动必须在其秩序框架内进行,尤其是民事法律效力的判断中,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会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也不全是绝对自由的,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等的必要约束和限制,从而协调个人利益和利益的关系,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
13.公序良俗原则的含义和作用(新增加)(1)公序良俗原则的含义: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2)公序良俗原则的作用:具有维护社会一般利益以及一般道德观念的功能,突出表现在当民法规范的禁止性规定无法涵盖一切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时,依据公序良俗原则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处理民事案件。
14.绿色原则的含义和要求(新增加)(1)绿色原则的含义,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绿色原则是代际正义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2)绿色原则的要求,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符合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具体而言,即民事主体应当选择低能耗、对环境友好的生产、生活方式,以实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绿色发展的生态理念。
学长提醒:本章节以往不是考试的重点,大题考察的时候角度也是比较单一,但是今年修改了一个原则新增了两个原则,因此不排除考简答题的可能性,需要重视增修部分,注意采用关键词记忆方法。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宣告死亡制度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主体法人民事法律关系其他组织客体内容——→义务和权利←——诉讼时效民法总则事件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事实合法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事实行为不合法行为一、大题记忆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立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的特征有:(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大多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思;(2)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以弥补损失为主要目的,惩罚性的赔偿责任不是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民事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法上主体包括两个基本要件:客观存在和为法律所承认。
我国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任何组织和个人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必然要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与主体相对应,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主要有五类: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
3.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互对立、相互联系的。
在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都是一致的,权利的内容要通过相应的义务表现,而义务的内容则应由相应的权利限定。
当事人一方享有权利,必然有另一方独有相应的义务,并且权利和义务往往是同时产生、变更和消灭的。
因此,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从不同的角度表现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的。
4.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的区别财产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因为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