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化学药品、生物制品说明书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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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化学药物稳定性研究等16个技术指导原则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化学药物稳定性研究等16个技术指导原则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化学药物稳定性研究等16个技术指导原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3.18•【文号】国食药监注[2005]106号•【施行日期】2005.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化学药物稳定性研究等16个技术指导原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5]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促进我国药品的研究开发,指导药物研究单位用科学规范的方法开展药品研究工作,我局自2003年5月开始正式启动了化学药物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起草和修订工作。

指导原则的修订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为依据,以科学性、前瞻性、可操作性为指导思想,充分借鉴了ICH等技术指导原则。

目前我局已制定了化学药物稳定性等16个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见附件),现予发布,请参照执行。

附件:1.化学药物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略)2.化学药物原料药制备和结构确证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略)3.化学药物杂质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略)4.化学药物制剂研究基本技术指导原则(略)5.化学药物质量控制分析方法验证技术指导原则(略)6.化学药物残留溶剂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略)7.化学药物临床药代动力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略)8.化学药物制剂人体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略)9.化学药物临床试验报告的结构与内容技术指导原则(略)10.化学药物和生物制品临床试验的生物统计学技术指导原则(略)11.化学药物急性毒性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略)12.化学药物长期毒性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略)13.化学药物一般药理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略)14.化学药物刺激性、过敏性和溶血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略)15.化学药物非临床药代动力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略)16.化学药物质量标准建立的规范化过程技术指导原则(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品说明书通用格式和撰写指南(征求意见稿)

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品说明书通用格式和撰写指南(征求意见稿)

附件9
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品说明书通用格式和撰写指南
(征求意见稿)
附件:9-1化学药品及治疗用生物制品说明书通用格式和撰写指南(征求意见稿)
9-2预防用生物制品说明书通用格式和撰写指南(征
求意见稿)
9-3放射性药品说明书通用格式和撰写指南(征求意
见稿)
1
附件9-1
化学药品及治疗用生物制品说明书通用格式和撰写指南
(征求意见稿)
药品说明书的核准日期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该药品上市的时间,修改日期为此后历次修改的时间。

一、说明书通用格式
核准和修改日期
特殊药品、外用药品标识位置
X X X说明书
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警示语位置
【药品名称】
【成份】
活性成份
辅料
【性状】
【适应症】
1。

已上市化学药品工艺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017)

已上市化学药品工艺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017)

附件已上市化学药品生产工艺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1—目录一、概述 (4)二、已上市化学药品生产工艺变更研究工作的基本原则 (5)(一)持有人是生产工艺变更研究和研究结果自我评估的主体 (5)(二)全面、综合评估生产工艺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 (6)(三)研究用样品的选择原则 (8)(四)关联变更的研究原则 (8)三、变更原料药生产工艺 (9)(一)总体考虑 (9)(二)变更分类 (12)四、变更药品制剂生产工艺 (15)(一)总体考虑 (16)(二)处方变更分类 (17)(三)工艺变更分类 (25)原料药: (29)(一)品种概述 (29)(二)立题合理性 (29)(三)变更内容及变更理由 (30)(四)变更研究 (31)口服固体制剂: (38)(一)品种概述 (38)—2—(二)立题合理性 (38)(三)变更内容及变更理由 (38)(四)变更研究 (39)注射剂: (46)(一)品种概述 (46)(二)立题合理性 (47)(三)变更内容及变更理由 (47)(四)变更研究 (48)—3—一、概述本指导原则主要用于指导药品批准文号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开展已上市化学药品的生产工艺变更研究。

生产工艺变更研究是针对拟进行的生产工艺变化所开展的研究验证工作。

这些变化可能影响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

本指导原则涵盖的变更及变更研究主要包括化学原料药生产工艺变更和化学药品制剂生产工艺变更。

对于按化学药品管理的发酵类产品、胰岛素类产品等品种,持有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本指导原则或生物制品指导原则开展变更研究。

本指导原则在2008年版变更指导原则的基础上,对生产工艺变更部分进行了细化,主要阐述生产工艺变更时应进行的相关研究验证工作。

本指导原则中所例举的数据范围均仅具参考价值,持有人可结合产品具体情况,参考本指导原则的相关技术要求,开展变更研究验证工作。

化学药品及治疗用生物制品说明书通用格式和撰写指南

化学药品及治疗用生物制品说明书通用格式和撰写指南

化学药品及治疗用生物制品说明书通用格式和撰写指南随着现代医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越来越多的药物和治疗用生物制品涌现出来。

这些治疗药物和生物制品的目的都是为了治疗患者的疾病或病症。

因此,在使用这些药物或生物制品前,必须仔细阅读它们的说明书,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风险和负面影响。

而这些说明书由于涉及到药品的成分、使用方法、副作用等重要信息,因此在编写时必须遵照标准化的格式和指南进行。

下面,本文就化学药品及治疗用生物制品说明书的通用格式和撰写指南进行分步骤地阐述:一、开头部分说明书开头的第一部分应该是药品名称,完成这一部分时应该包含如下信息:药品名称、规格、适应症。

此外,还应该简要描述药品的作用和机理,以及临床试验结果(如有)。

二、成分和性状部分这一部分包含药物的成分、性状、有效成分的含量等重要信息。

在进行药品成分和性状的说明时,应该包含药品基本属性(如形态、颜色等)、药品的解剖学和物理化学特性等信息。

这样可以更好地帮助患者加深对药品特性的认知,从而在使用时更加谨慎。

三、药理学部分这一部分应该包含药品的作用机理、药动学等重要信息。

通过药理学部分,患者可以了解到药品如何对身体产生作用,从而更好地应对药品的不利反应或药品副作用。

四、适应症部分在说明书中,应该明确药品的适应症以及是否适合特定类型的患者。

适应症部分应该阐明药品用于哪些疾病或病症,从而使患者更好地了解药品使用的适用范围,避免了药品滥用或误用的情况。

五、使用方法部分说明书中,应该包含药品使用方法、剂量以及使用频率等重要信息。

使用方法部分应该表示出药品的用法,从而帮助患者更好地应对医生的建议,并避免出现不良反应。

六、警示部分说明书的警示部分应该特别注重,以避免出现使用药品而导致不必要的危险或后果。

警示部分可以出现药品的不良反应、药品的禁忌症状以及注意事项。

针对某些药品,还应该注明其潜在的致癌风险和后效性。

七、贮藏部分贮藏部分是说明书的最后一部分,通常是关于药品如何存放和使用期限的。

国内外生物制品审评指导原则及法律法规清单

国内外生物制品审评指导原则及法律法规清单
21
临床药物基因组学:早期临床研究的上市前评估和标签的建议
2013年1月
22
IND研究新药申请和BA/BE生物利用度/生物等效性研究的安全性报告要求
2012年12月
23
重要上市后药品安全性问题的分类
2012年3月
24
药物安全性信息—FDA与公众的交流
2012年3月
25
确定上市前末期和批准后临床研究所需的安全性数据收集范围
2005年2月
48
因临床研究者失职叫停临床试验的相关规定
2004年9月
49
无菌制剂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04年9月
50
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试验生物样品的处理和保存要求
2004年5月
51
新药Ⅱ期和Ⅲ期临床试验药学申报资料的内容及格式要求
2003年5月
52
临床研究进程中沟通交流会的药学资料准备要求
2001年5月
CFDA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3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4
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5
预防用生物制品注册申办须知
6
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
7
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
8
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
9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10
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
11
2011年11月
4
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
2010年8月
5
药物或生物技术产品开发相关的生物标记物:验证申请的背景资料、结构和格式
2010年8月
6
上市后安全数据管理:快速报告的定义和标准

化学药品、生物制品说明书指导原则

化学药品、生物制品说明书指导原则

【H】G C L5-1指导原则编号:化学药品、生物制品说明书指导原则(第二稿)二00四年三月一日目 录一.概述 (4)二.药品说明书形式与内容的一般要求 (4)三.说明书形式与内容的具体要求 (8)(一)标题 (8)(二)警示语 (8)(三)药品名称 (8)(四)成份 (9)(五)性状 (9)(六)处方组成 (9)(七)药理毒理 (9)(八)药代动力学 (10)(九)临床研究 (11)(十)适应证 (11)(十一)用法用量 (12)(十二)不良反应 (13)(十三)禁忌 (14)(十四)警告 (15)(十五)注意事项 (16)(十六)妊娠期妇女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17)(十七)儿童用药 (19)(十八)老年患者用药 (20)(十九)药物相互作用 (21)(二十)药物过量 (22)(二十一)规格 (22)(二十二)贮藏 (22)(二十三)包装 (23)(二十四)有效期 (23)(二十五)批准文号 (23)(二十六)生产企业 (23)(二十七)参考文献 (24)(二十八)说明书制定和修订时间 (24)四.参考文献 (24)五.附录 (25)六.起草说明 (28)七.著者 (33)一.概述药品说明书是由申办人和生产企业撰写的、提供给医生和患者的与药物应用相关的所有重要信息的文书,主要包括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两个方面的内容。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药品说明书的正确性与准确性负责,并应当跟踪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的情况,必要时应当及时提出修改药品说明书的申请。

本指导原则以国内相关规定提供的药品说明书项目为基本框架,借鉴先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与说明书和标签相关的指导原则的成功经验,在充分考虑我国制药行业实际的基础上制定。

本原则详细列出了说明书的项目及格式,并对其内容的书写提出了要求。

本原则制定的目的拟为申办人和生产企业、专家和药政管理人员提供可供交流的平台,启动《化学药品、生物制品说明书指导原则》的制定、完善、确定以及试行后的修订工作程序;以使本草案能成为制定和维护药品说明书的指导性文件。

化学药品、生物制品-质量标准、制造和检定规程、说明

化学药品、生物制品-质量标准、制造和检定规程、说明

化学药品、生物制品-质量标准、制造和检定规程、说明书、标签样稿中常见共性问题程鲁榕、萧惠来一个新药从最初的发现到后续的研究与开发,经过了大量的药学研究、非临床动物研究和临床研究,在通过了各个专业的技术审评环节后,走到最终批准上市经历了长期艰苦的科学研究,而所获得的研究成果,并能够与社会和用药者见面的结晶就浓缩在申请人最终提供的“药品的质量标准(化学药品)”或“制造和检定规程(生物制品)”、“说明书”和“标签”这三份文件中。

这些文件对于保证药品的质量控制,指导临床医生和患者安全和有效用药的意义重大。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尚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直接影响了药品的临床安全和有效使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了加强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管理,于2006年3月10日发布了《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全面展开了相关内容的修订工作。

在2007颁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的第十一章“药品注册标准和说明书”中的第三节,专门对“药品名称、说明书和标签”作了相应的规定,要求“申请人应当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科学性、规范性与准确性负责”。

随后又相继出台了《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暂行)》、《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以及药品审评中心组织起草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说明书指导原则(草案)》。

作为技术把关的国家药品审评中心,高度重视这些文件的科学性和指导性作用,在审评环节中设立了专人对这三份文件进行最终的校核。

尽管前期已经做了大量工作,但是,在这些文件的校核中仍发现了许多问题,尤其是说明书中的问题最为突出,由于标签中的许多内容来自说明书,所以其连带的问题同样不少。

这些问题反映了某些申请人:1)对这三份文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认真遵照执行;2)对文件的书写不认真、不严肃,不注重科学性和严谨性,有的说明书甚至将未批准的、与适应证无关的用法用量等内容写入其中;3)书写不规范,错、漏字等问题较严重。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17号令)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17号令)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17号令)药品注册管理办法(17号令)一、总则1. 本文规定了药品的注册管理办法,以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

2. 药品包括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中成药等。

3. 药品注册分为申请注册和变更注册两种类型。

4. 注册申请材料包括药品说明书、质量控制规范、药品临床试验报告等。

二、药品注册分类1. 化学药品注册1.1 新药注册1.1.1 新药临床试验1.1.2 新药评审1.2 已上市化学药品注册2. 生物制品注册2.1 新生物制品注册2.1.1 新生物制品临床试验 2.1.2 新生物制品评审2.2 已上市生物制品注册3. 中药饮片注册3.1 新中药饮片注册3.1.1 新中药饮片临床试验 3.1.2 新中药饮片评审3.2 已上市中药饮片注册4. 中药提取物注册4.1 新中药提取物注册4.1.1 新中药提取物临床试验 4.1.2 新中药提取物评审4.2 已上市中药提取物注册5. 中成药注册5.1 新中成药注册5.1.1 新中成药临床试验5.1.2 新中成药评审5.2 已上市中成药注册三、药品注册申请1. 注册申请人需提供相关材料,包括药品的研发报告、质量控制规范、生产工艺等。

2. 注册申请人需进行临床试验,并提交相应的试验报告和数据。

3. 注册申请人需支付相应的注册费用,并按要求提交费用缴纳证明。

4. 注册申请通过评审后,需颁发注册证书,并在药品包装上标注相应的注册号、有效期以及使用范围等信息。

四、药品注册变更1. 药品注册人需及时向药监部门变更注册信息,包括生产工艺、质量控制规范、包装等。

2. 药品注册变更需要提交相应的变更申请材料,并按要求支付变更费用。

3. 药监部门通过评审后,颁发变更证书,并要求药品注册人在包装上标注变更信息。

五、附件1. 药品注册申请表格2. 药品注册费用缴纳证明模板3. 药品注册证书样本4. 药品注册变更申请表格5. 药品变更证书样本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 药品说明书:对药品的性质、适应症、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等进行详细说明的文书。

国内外生物制品审评指导原则及法律法规清单

国内外生物制品审评指导原则及法律法规清单
CFDA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3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4
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5
预防用生物制品注册申办须知
6
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
7
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
8
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
9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10
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
2015年7月
2
妊娠、哺乳和生殖潜能:人用处方药和生物制品说明书—内容和格式—行业指南(小企业遵从指南)
2015年6月
3
申办方-研究者准备和提交的研究新药申请
2015年5月
4
风险评估和减低对策:修改和校正
2015年4月
5
抗非小细胞肺癌药物和生物制品批准的临床试验终点
2015年4月
6
在临床研究中使用电子知情同意书—问题和解答
2008-09-04
20
预防用以病毒为载体的活疫苗制剂的技术指导原则
2008-09-04
21
预防用DNA疫苗临床前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2008-09-04
22
人用重组DNA制品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
2008-09-04
23
细胞培养用牛血清生产和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
2008-09-04
24
人用单克隆抗体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
36
临床试验中应用计算机系统的技术指导原则
2007年5月
37
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终点的技术指导原则
2007年5月
38
以临床为目标制定研发策略
2007年3月

化学药品和治疗用生物制品说明书规范细则(国食药监注[2006]202号)

化学药品和治疗用生物制品说明书规范细则(国食药监注[2006]202号)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国食药监注[2006]202号【发布日期】2006-05-10【生效日期】2006-05-1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学药品和治疗用生物制品说明书规范细则(国食药监注[2006]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规范药品说明书,国家局组织制定了《化学药品和治疗用生物制品说明书规范细则》和《预防用生物制品说明书规范细则》(以下简称《规范细则》),现予印发,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2006年6月1日起国家局批准注册的药品以及按照《关于实施<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事宜的公告》(国食药监注〔2006〕100号)提出补充申请的药品,其说明书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本《规范细则》的要求。

二、2006年6月1日前批准注册的药品,其说明书不包括临床试验项内容的,可以不列“临床试验”项。

三、2006年6月1日前批准注册的药品,核准日期应为按照《关于实施<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事宜的公告》提出补充申请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备案的日期。

四、外用药标识为红色方框底色内标注白色“外”字,样式:外。

药品标签中的外用药标识应当彩色印制,说明书中的外用药标识可以单色印制。

附件1.化学药品和治疗用生物制品说明书规范细则2.预防用生物制品说明书规范细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六年五月十日化学药品和治疗用生物制品说明书规范细则一、说明书格式核准和修改日期?特殊药品、外用药品标识位置X X X说明书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警示语位置【药品名称】【成份】【性状】【适应症】【规格】【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儿童用药】【老年用药】【药物相互作用】【药物过量】【临床试验】【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贮藏】【包装】【有效期】【执行标准】【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二、说明书各项内容书写要求“核准和修改日期”核准日期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该药品注册的时间。

化学药物和生物制品临床试验的生物统计学技术指导原则

化学药物和生物制品临床试验的生物统计学技术指导原则

指导原则编号:【H】G C L 4-1化学药物和生物制品临床试验的生物统计学技术指导原则二○○五年三月目 录一、概述 (1)二、整个临床试验的基本考虑 (1)(一)探索性试验和确证性试验 (1)(二)观察指标 (2)(三)偏倚的控制 (4)三、试验设计中的基本考虑 (8)(一)试验设计的类型 (8)(二)多中心试验 (10)(三)比较的类型 (10)(四)样本量 (11)(五)资料的收集 (12)四、试验进行中的基本考虑 (12)(一)期中分析 (12)(二)试验方案的修改 (13)五、数据管理 (13)六、统计分析 (15)(一)统计分析计划书 (15)(二)统计分析集 (15)(三)缺失值及离群值 (16)(四)数据变换 (17)(五)统计分析方法 (17)(六)安全性评价 (18)七、统计分析报告 (19)八、名词解释 (20)九、参考文献 (23)十、附录 (23)十一、著者 (23)化学药物和生物制品临床试验的生物统计学技术指导原则一、概述新药经临床前研究后,其有效性和安全性的评价需要由临床试验加以确认。

由于临床试验通常是根据研究的目的,通过足够数量的受试者(样本)来研究药物对疾病进程、预后等方面的作用,因此,临床试验设计必须应用统计学原理对试验相关的因素做出合理的、有效的安排,并最大限度地控制试验误差、提高试验质量以及对试验结果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在保证试验结果科学、可信的同时,尽可能做到高效、快速、经济。

因此,统计学在临床试验中有着不可缺少的重要作用。

本指导原则以临床试验的基本要求和统计学原理为重点,包含了对临床试验的总体考虑以及试验设计、试验过程和结果分析时的统计学问题,旨在为药品注册申请人和临床试验的研究者在整个临床试验中如何进行设计、实施、分析和评价提供指导,以期保证药物临床试验科学、严谨和规范。

本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临床试验的后期(确证性试验),但应尽可能用于临床试验的各个阶段。

《已上市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临床变更技术指导原则》

《已上市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临床变更技术指导原则》

《已上市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临床变更技术指导原则》首先,该技术指导原则明确了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的临床变更分类。

根据变更的性质和影响,确定了三类临床变更,分别是主要变更、次要变更和一般变更。

其中,主要变更可能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或质量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次要变更可能对药品的效果或品质产生较小的影响;一般变更则是指对药品进行一般的修订或改进。

通过对变更的细分,有利于对临床变更进行分类管理,并确保变更的可控性和可靠性。

其次,该技术指导原则对不同类型临床变更的技术要求进行了明确。

对于主要变更和次要变更,原则上要求进行新的临床试验,以评价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控制的影响。

对于一般变更,可以通过现有数据和文献分析来评估变更的可行性和影响。

此外,技术指导原则还对临床试验设计、数据收集和统计分析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以确保临床变更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再次,该技术指导原则还对临床变更的申请和审批程序进行了规范。

药品生产者在进行临床变更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临床试验方案、研究报告和药品说明书等。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作出审批决定。

对于变更申请的审批时间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以保证审批程序的高效性和透明度。

最后,该技术指导原则还对临床变更后的监测和反馈进行了要求。

药品生产者在变更后应建立健全的监测和反馈机制,及时掌握变更后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情况,并及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同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将对变更后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以确保药品在临床使用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总之,《已上市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临床变更技术指导原则》的发布,对于规范已上市药品的临床变更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明确变更分类、技术要求、申请审批程序和监测反馈要求,有助于保证变更的可控性和可靠性,提高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一步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

同时,该技术指导原则还有利于推动药品创新和药物研发的持续进行,为我国药品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关于印发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说明书规范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说明书规范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说明书规范细则的通知化学药品说明书各项内容书写要求【药品名称】按下列顺序列出:通用名称:中国药典收载的品种,其通用名称应当与药典一致;药典未收载的品种,其名称应当符合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

商品名称:未批准使用商品名称的药品不列该项。

英文名称:无英文名称的药品不列该项。

汉语拼音【适应症】应当根据该药品的用途,采用准确的表述方式,明确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缓解或者辅助治疗某种疾病(状态)或者症状。

【规格】指每支、每片或其他每一单位制剂中含有主药(或效价)的重量或含量或装量。

生物制品应标明每支(瓶)有效成分的效价(或含量及效价)及装量(或冻干制剂的复溶后体积)。

表示方法一般按照中国药典要求规范书写,有两种以上规格的应当分别列出。

【用法用量】应当包括用法和用量两部分。

需按疗程用药或者规定用药期限的,必须注明疗程、期限。

列出该药品的用药方法,准确列出用药的剂量、计量方法、用药次数以及疗程期限,并应当特别注意与规格的关系。

特殊要求的,应当按实际情况详细说明。

【不良反应】应当实事求是地详细列出该药品不良反应。

并按不良反应的严重程度、发生的频率或症状的系统性列出。

【禁忌】应当列出禁止应用该药品的人群或者疾病情况。

【注意事项】列出使用时必须注意的问题,包括需要慎用的情况(如肝、肾功能的问题),影响药物疗效的因素(如食物、烟、酒),用药过程中需观察的情况(如过敏反应,定期检查血象、肝功、肾功)及用药对于临床检验的影响等。

药物依赖性内容可以在该项目下列出。

【药物相互作用】列出与该药产生相互作用的药品或者药品类别,并说明相互作用的结果及合并用药的注意事项。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的,应当在该项下予以说明。

【药物过量】详细列出过量应用该药品可能发生的毒性反应、剂量及处理方法。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的,应当在该项下予以说明。

【贮藏】具体条件的表示方法按《中国药典》要求书写,并注明具体温度。

化学药品生物制品说明书指导原则

化学药品生物制品说明书指导原则

化学药品生物制品说明书指导原则一、引言化学药品生物制品是医学领域重要的治疗手段,为了确保药物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药品说明书的编写十分重要。

本文将介绍化学药品生物制品说明书的指导原则。

二、说明书的概览1. 标题和药品名称说明书应以药品名称作为标题,确保准确传达药品的名称信息。

2. 适应症详细描述药品适应症,包括疾病名称、病情严重程度、患者人群等信息。

3. 药物成分准确列明药物的化学成分和含量,确保患者对药物成分有清晰的了解。

4. 用法用量详细介绍药物的使用方法、服用剂量和使用频率,提醒患者遵循医嘱准确使用药物。

5. 不良反应列举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包括常见和罕见的不良反应,以及患者应该如何处理这些反应。

6. 禁忌症准确列明药物的禁忌症,包括禁止某些患者使用药物的情况以及与其他药物的相互作用。

7. 注意事项提醒患者在使用药物时应注意的事项,包括特殊人群的用药注意事项和药物存储要求等。

8. 药物相互作用详细介绍药物与其他药物、食物或饮品的相互作用,避免患者不当使用药物导致不良后果。

9. 药物过量说明药物过量使用可能产生的危害,并提供相应的处理建议。

10. 临床试验结果如有必要,提供相关的临床试验结果,以支持药物的安全性和疗效。

11. 药物储存提供药物存储的条件和要求,确保药物在使用期限内保持稳定性和有效性。

12. 生产企业信息提供药物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方便患者和医务人员联系生产企业获取更多信息。

三、说明书编写的原则1. 准确性和全面性说明书中的信息应准确、全面,明确传达药物的特点、适应症、用法用量等重要信息。

2. 简明易懂语句简洁明了,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避免过多使用专业术语,以确保患者能够准确理解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3. 结构清晰通过合理的分段和标点符号使文章结构清晰,方便读者阅读和理解。

4. 用词规范使用准确的药物名称、专业术语,并确保用词规范一致,避免造成读者误解。

5. 客观公正不夸大药物的疗效和安全性,客观公正地介绍药物的特点和不良反应等信息,为患者提供真实可信的参考。

化学药品、治疗用生物制品说明书指导原则

化学药品、治疗用生物制品说明书指导原则

化学药品、治疗用生物制品说明书指导原则化学药品、治疗用生物制品说明书指导原则一、引言1.1 说明书的目的1.2 适用范围1.3 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的引用二、药品名称2.1 通用名称2.2 商品名称2.3 药品分类三、成分及含量3.1 主要活性成分3.2 辅助成分四、药品适应症4.1 适应症4.2 病理生理学、生物学解释4.3 用法和用量五、禁忌症和警示语5.1 绝对禁忌症5.2 相对禁忌症5.3 严重不良反应和警示语六、药品质量控制6.1 药品规格和标准6.2 生产工艺6.3 质量控制方法6.4 抽样检验及产品合格标准6.5 药品稳定性七、不良反应和副作用7.1 常见不良反应7.2 严重不良反应7.3 用药后追踪和管理八、药物相互作用8.1 药物相互作用概述8.2 药物相互作用机制8.3 与其他药物的相互作用九、药理学属性9.1 药理作用9.2 药代动力学9.3 药物在体内的分布9.4 药物的代谢和排泄十、用药者信息和警示10.1 特殊人群用药的考虑10.2 孕妇和哺乳期妇女的用药10.3 儿童用药10.4 老年人用药10.5 患者自身管理的指导十一、药品使用注意事项11.1 临床注意事项11.2 药物管理和储存11.3 药物报损和销毁11.4 医疗废物处理十二、附件附件2:化学药品分类表附件2:化学药品分类表(此附件为药品分类的详细列表,包含不同药品的分类信息)附件3:法律名词及注释(包含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的解释和注释)本文档涉及附件,请参考附件1和附件2.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法律名词1:注释12.法律名词2:注释23.法律名词3:注释3。

化学药品说明书及标签药学相关信息撰写指导原则(试行)-230320

化学药品说明书及标签药学相关信息撰写指导原则(试行)-230320

2023年3月一、概述 (1)二、总体考虑 (2)三、说明书撰写要点 (2)(一)处方药 (2)【药品名称】 (3)【成份】 (3)【性状】 (5)【规格】 (5)【贮藏】 (7)【包装】 (9)【有效期】 (10)【执行标准】、【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包装厂】、【境内联系人】 (10)其他 (10)(二)非处方药 (11)四、标签撰写要点 (12)五、参考文献 (12)一、概述说明书及标签中的药学相关信息一般包括药品的基本信息,例如药品名称、规格、辅料、包装、贮藏、有效期等,以及其他内容中涉及到的药学相关信息,例如药品配制、暂存等。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在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中提供准确规范、简明易懂的药学信息,从而为药品的贮藏、运输、分发、使用等环节提供信息支持。

为加强药品说明书及标签的规范管理,指导临床正确使用药品,促进企业有序开展起草和完善说明书及标签中药学信息的相关工作,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及指导原则的基础上,重点讨论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中药学相关信息的内容、格式、用语,旨在为企业科学、真实、准确、规范地撰写说明书及标签中药学相关内容提供技术指导,也为已上市药品说明书及标签的修订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化学药品及以药品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中的化学药品部分,不适用于生物制品及中药。

对于放射性药品,需结合自身特点撰写说明书及标签,部分项目可参考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基于当前药品监管机构在制修订药品说明书及标签药学相关信息时的认识与考虑,随着经验积累及问题总结,将不断完善本指导原则中的相关内容。

二、总体考虑(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主体责任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药品说明书及标签撰写的第一责任人,需根据现行法规及指导原则的相关规定提供科学、真实、准确、规范的药品基本信息,并应有详实、可靠的研究数据作为支持依据。

(二)药学信息撰写的基本原则申请人需依据药学申报资料中的具体研究数据进行药学信息的总结和呈现。

《已上市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临床变更技术指导原则》

《已上市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临床变更技术指导原则》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概述 (1)二、临床变更分类 (1)(一)重大变更 (1)(二)中等变更 (4)(三)微小变更 (5)三、临床变更程序 (6)(一)补充申请 (6)(二)备案管理 (7)(三)年度报告 (7)(四)其它 (7)四、临床变更技术要求 (8)(一)变更研究技术考虑 (8)(二)变更申报资料要求 (9)参考文献 (11)著者 (12)一、概述已上市药品临床变更是指,药品获准上市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出于临床安全有效使用药品的需要,对药品的适应症、适用人群范围、用法用量、药品说明书安全性信息、药物警戒计划等事项进行的变更。

药品上市后临床变更管理属于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指导原则明确了药品在中国获准上市后的临床变更事项,并基于变更大小及其对药品临床安全有效使用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风险程度进行了分类,细化了不同分类对应的申报程序及技术要求等,旨在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药品上市后临床变更研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变更分类管理等提供有益的技术指导和参考。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化学药品、预防用生物制品和治疗用生物制品。

对于已上市药品增加境内未批准的新适应症、改变给药途径等,需按照药物临床试验和上市许可申请通道进行申报和审评审批。

二、临床变更分类根据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及对临床安全有效使用产生的影响程度和风险高低,将临床相关变更分为重大变更、中等变更和微小变更三种类型,具体如下:(一)重大变更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信息的变更,以及药品说明书安全性相关信息的变更均属于临床重大变更。

根据重大变更的复杂程度及其需要开展的研究情况,将重大变更分为A类和B 类。

1. 重大变更A类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信息的变更,属于重大变更A类,是指与用药人群、有效性、安全性、给药剂量和给药方法相关的变更,例如:用药人群变更,给药剂量超过或低于已批准的用法用量范围,药物相互作用信息的变更等。

此类变更主要涉及药品使用人群或剂量范围的扩大或缩小等有效性信息的变更,将直接影响药品的临床使用,应有临床试验数据和/或相关非临床研究数据的支持,需要提交补充申请并经过审评、审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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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 C L5-1指导原则编号:化学药品、生物制品说明书指导原则(第二稿)二00四年三月一日目 录一.概述 (4)二.药品说明书形式与内容的一般要求 (4)三.说明书形式与内容的具体要求 (8)(一)标题 (8)(二)警示语 (8)(三)药品名称 (8)(四)成份 (9)(五)性状 (9)(六)处方组成 (9)(七)药理毒理 (9)(八)药代动力学 (10)(九)临床研究 (11)(十)适应证 (11)(十一)用法用量 (12)(十二)不良反应 (13)(十三)禁忌 (14)(十四)警告 (15)(十五)注意事项 (16)(十六)妊娠期妇女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17)(十七)儿童用药 (19)(十八)老年患者用药 (20)(十九)药物相互作用 (21)(二十)药物过量 (22)(二十一)规格 (22)(二十二)贮藏 (22)(二十三)包装 (23)(二十四)有效期 (23)(二十五)批准文号 (23)(二十六)生产企业 (23)(二十七)参考文献 (24)(二十八)说明书制定和修订时间 (24)四.参考文献 (24)五.附录 (25)六.起草说明 (28)七.著者 (33)一.概述药品说明书是由申办人和生产企业撰写的、提供给医生和患者的与药物应用相关的所有重要信息的文书,主要包括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两个方面的内容。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药品说明书的正确性与准确性负责,并应当跟踪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的情况,必要时应当及时提出修改药品说明书的申请。

本指导原则以国内相关规定提供的药品说明书项目为基本框架,借鉴先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与说明书和标签相关的指导原则的成功经验,在充分考虑我国制药行业实际的基础上制定。

本原则详细列出了说明书的项目及格式,并对其内容的书写提出了要求。

本原则制定的目的拟为申办人和生产企业、专家和药政管理人员提供可供交流的平台,启动《化学药品、生物制品说明书指导原则》的制定、完善、确定以及试行后的修订工作程序;以使本草案能成为制定和维护药品说明书的指导性文件。

二.药品说明书形式与内容的一般要求药品说明书为指导医生和患者合理用药的法规性文件,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药品说明书的正确性与准确性负责,并应当跟踪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的情况,必要时应当及时提出修改药品说明书的申请。

在撰写、完善药品说明书或对药品说明书进行修订时,应基于以下总体考虑:(一)说明书内容必须包括用于说明药品安全和有效的主要科学信息。

(二)说明书内容必须具有知识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在任何项目中不得在语气上有宣传性,更不能虚假和误导。

不能没有证据地扩大有效性,也不能回避负面信息。

(三)说明书内容尽可能以来源于药品人体应用的客观证据性数据为依据,如果安全性或有效性方面的证据不充分或缺乏,不应在临床应用方面提供暗示性建议。

(四)根据动物研究资料得出的对人体安全有效用药必需的结论应予确认,并与人体研究资料一同包含在说明书的相应部分。

(五)由于临床研究尚不可能完全暴露与药品临床应用相关的所有安全性和有效性信息,使药品说明书具有不完善的特性,因此药品说明书的完善、修订以及维护应成经常性的工作。

(六)说明书应包括下列具体信息,具体项目按如下顺序排列:1.药品说明书标题2.警示语3.药品名称通用名称汉语拼音英文名称商品名4.成份5.性状6.处方组成7.药理毒理8.人体药代动力学9.临床研究10.适应证11.用法用量12.不良反应13.禁忌14.警告15.注意事项16.妊娠期妇女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17.儿童用药18.老年患者用药19.药物相互作用20.药物过量21.规格22.贮藏23.包装24.有效期25.批准文号26.生产企业企业名称:生产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和传真号码:须标明国内区号。

网址或电子信箱:27.参考文献28.说明书制定和修订日期(七)如果说明书中某些项目不适宜,可以省略。

如:用于老年疾病药物说明书中的儿童用药项。

(八)说明书应包括制定和各次修订的日期,放置在说明书最后一项之后的显著位置。

(九)说明书中的疾病名称、临床检验方法和结果、药学专业名词、药品名称以及度量衡单位等均须采用国家颁布的名词,请参阅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最新公布的《医学名词》(各分册)及《药学名词》(科学出版社出版)、《中国药品通用名称》(药典委员会编,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1997)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际单位制及其应用》(技术标准出版社出版)。

(十)说明书的文字必须规范、准确、简练、通顺。

三.说明书形式与内容的具体要求(一)标题“XXX说明书”中的“XXX”是指该药品的通用名称。

(二)警示语警示语为警告项内容的浓缩。

是对药品严重不良反应及潜在的安全性问题的警告,可以包括药品禁忌、注意事项及剂量过量等需提示用药人群特别注意的事项。

如有该方面的内容,应当在说明书标题下以醒目的黑体字注明,并以黑框圈示。

(三)药品名称1.通用名称;汉语拼音;英文名称:通用名称系指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中文名称。

如该药品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药典”)收载的品种,其通用名称、汉语拼音及英文名须与药典一致;非药典收载的品种,其通用名称须采用《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所规定的名称,其剂型名称应与药典一致;如拟采用的通用名属我国首次使用,需经国家药典委员会核定。

2.商品名: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特定企业使用的药品名称,不使用商品名称的药品不列此项。

(四)成份单一成份的制剂须列其化学名称、化学结构式、分子式、分子量,列出的化学名称、化学结构式、分子式、分子量须与国家药品标准一致。

复方制剂可免写化学名称化学结构式、分子式、分子量内容,表达为“本品为复方制剂,其组分为:…(各组份的通用名称)”。

组份按一个单位(如每片、胶囊、包、安瓿、支、瓶等)列出所含的活性成份及量。

(五)性状按国家药品标准性状项内容书写。

(六)处方组成列出处方组成,包括辅料。

(七)药理毒理包括药理作用和毒理研究两部分内容:药理作用为临床药理中药物对人体作用的有关信息,如与已明确的临床疗效有关或有助于阐述临床药理作用时,也可以包括体外试验和(或)动物试验的结果。

药理作用的内容包括药物类别、药理活性(临床药理)、作用机制等,复方制剂的药理作用可以为每一组成成份的药理作用。

毒理研究所涉及的毒理研究内容是指与临床应用相关,有助于判断药物临床安全性的非临床毒理研究结果。

应当描述动物种属类型,给药方法(剂量、给药周期、给药途径)和主要毒性表现等重要信息。

一般包括致癌性、遗传毒性、长期毒性等内容。

必要时应当包括急性毒性、依赖性、一般药理及其他与给药途径相关的特殊毒性研究等信息。

复方制剂的毒理研究内容应当尽量包括复方给药的毒理研究结果,若无该信息,应当写入单药的相关毒理内容。

非处方药可以不列该项。

(八)药代动力学药代动力学信息对于说明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非常重要。

尽可能详细描述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特征。

如:药品吸收的程度和速度,生物转化途径,原型药物和代谢产物所占给药剂量的比例,消除速率或半衰期,与治疗作用或毒性作用相关的体液浓度,血浆蛋白结合程度,某一特定器官的分布量,能否通过胎盘进入胎儿体内以及进入胎儿体内的量,能否通过血脑屏障以及透析治疗对药物的影响等。

药代动力学信息仅限于那些与临床应用相关的信息。

如果药物作用的药理学方式尚不明确,或者人体的重要的代谢或药代动力学数据不可获取,说明书应予以说明。

(九)临床研究本项内容适用于创新药物(1类新药)和增加新适应证情况。

为本品临床研究概述,应当准确、客观地进行描述。

没有进行临床研究的药品不书写该项内容。

本项应该包括临床研究的设计方法,纳入病例、排除病例情况,病例数,给药方案,主要观察指标,疗效标准和结果,统计学结论及临床意义,安全性观察的指标、例数和结果,出现异常的情况及其分析,不良反应的情况。

(十)适应证1.除免除临床研究的药品以外,拟撰写的药品适应证应有在我国进行的、充分的、严格对照的临床试验的数据支持。

2.本项也应包括下述附加信息:2.1当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证据来源于某种程度的疾病、某种综合征或某种症状条件下的特定人群时(如轻度患者或特殊年龄组患者),本项应对上述情况进行描述,并对药品应用范围的限定进行说明。

2.2如基于保护本药药效考虑,本药不作为一线药物,仅备用于某些状态(例如,对其他药品耐药的病例),应在本项中予以说明。

2.3对于拟定长期应用的药品,如果仅有短期用药的有效性证据,在本项中应予以说明;如长期用药的适应证与短期用药不同,本项应对每个适应证分别说明。

3.本项必须声明:3.1本药适用于某已知疾病或状态的治疗、预防或诊断。

如青霉素用于治疗由敏感的肺炎球菌引起的肺部感染。

3.2本药适用于某已知疾病或状态的重要症候的治疗、预防或诊断。

如氢氯噻嗪用于充血性心力衰竭水肿的治疗。

3.3本药适用于与某已知疾病或状态相关的症状的缓解。

如马来酸氯苯那敏(扑尔敏)用于鼻炎鼻塞症状的缓解。

3.4本药辅助用于某些疾病或状态的治疗。

(十一)用法用量应当明确、详细地列出该药品的用药方法,如口服、皮下注射、肌肉注射、静脉注射、静脉滴注、外用、喷雾吸入、肛门塞入等。

尤其是不同适应证需采用不同的给药方法者,须分别列出,以免误用。

本项应对推荐的常用剂量、常用的剂量范围以及剂量上限进行说明。

必要时,应对每个适应证的用药剂量分别描述。

本项也应对推荐的用药间隔、剂量调整的最佳化方法、常用的治疗周期,以及特殊人群(如儿童、老年人、肾病患者、肝病患者)的用药剂量调整等进行说明。

某些情况下,本项需要采用图表来说明用药方法。

本项应说明药品的稀释、配制方法及其用法(例如,肠外给药的速率);并说明药品配制后的稳定性、储存条件及配伍禁忌等。

对于放射性药品,应对受药患者和投药人员说明放射量测定的信息。

药物剂量及用药次数表示如下:“一次××(或者××~××)(重量或容量单位,如g,mg,μg,L,ml等),一日×(或者×~×)次”。

如该药品为注射液、注射用无菌粉末、片剂、胶囊剂、丸剂、颗粒剂、冲剂、口服溶液剂、膜剂或栓剂等,则需在重量或容量单位后以括号注明相应的计数(如片、粒、包、支、安瓿等)。

有些药物的剂量分为负荷量及维持量;或者用药时从小剂量开始逐渐增量,以便得到适合于患者的剂量;或者必须在饭前或饭后服用,这些事项应详细说明。

需进行疗程用药的则必须注明疗程剂量、用法和期限。

如该药的剂量需按体重或体表面积计算时,则以“按体重一次××/kg(或者××~××/kg),一日×次(或者×~×次)”,或者以“按体表面积 一次××/m2(或者××~××/m2),一日×次(或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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