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学本科证据法学--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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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简答题

1.简述证据法的功能?

答:①证据法保障当事人的平等诉讼主体地位。②证据法约束法官的恣意,确保法官公正对待当事人,并依法行使审判权。

③证据法为裁判提供正当的根据和内容。

2.简述证据法与宪法的关系?

答:①宪法是证据立法和运行的根本法律依据,证据法受宪法指导。②证据法把宪法中关于证据和证明的内容具体化为证据法中的具体规则。

3.证据法与诉讼的关系是怎样的?

答:①证据法的具体运作环境是诉讼,在宗旨和内容方面受制于诉讼法或诉讼机理。②诉讼离不开证据法。

4.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答:①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②共性与个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③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④比较的方法。⑤法社会学研究方法。

5.如何发展我国的证据法学?

答:①要处理好“怎样在我国实现诉讼证明和证据制度现代化”这个问题。②在看待和研究证据法律的价值理性或价值取向时,应当认识到脱离我们所处的社会的永恒的无条件的法律价值是毫无意义的。③加强证据理论研究的学术规范性。④提升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

6.简述英美法系证据学的主要特色?

答:①不甚追求体系的完整性,注重具体问题。②主要从当事人的角度研究诉讼证明和证据法律制度。③特别注重建构完善的证据法律制度。

8.简述大陆法系证据法学的主要特色?

答:①注重证据法学完整体系的建构。②主要从司法机关的角度研究证据法。③不太重视证据规则的研究。

9.简述证据法学的体系结构?

答:(①第一编“绪论”;②第二编“证据论”;③第三编“证明论”。)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证据法概述,第二章证据法学。第二编“证据论”。第三章证据概述,第四章证据的种类,第五章证据的分类,第六章证据的一般规则。第三编“证明论”。第七章诉讼证明概述,第八章证明对象,第九章证明标准,第十章证明责任。

10.为什么说证据法的基本性质是程序性?

答:①证据法主要是涉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规范,即从审判上确认法律事实的规则;②证据法作为程序法重要的组成部分,是诉讼程序所固有和既成的程序和规则,如果失去了证据法则,那么诉讼程序便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和形式。

11.试述诉讼中设立证据制度的必要性?

答:(1)有举证责任的司法机关和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的需要。(2)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

12.简述书证与物证的联系和区别?

答:联系:主要在于书证的外形是一种客观物质材料,并以此作为其内容的必要载体。

区别:①书证是以客观物质材料为必要载体,借助文字、符号或图案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而物证则是以其外部特征、属性,以及存在状况本身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②书证是以其内容反映和表达人的主观思想及其行为的物质材料,而物证则并不反映人的主观思想。③书证所表达、记载的内容和形式,一般都能为常人所理解,其反映的内容一般都较为明确、清楚,而物证在表现形式上则会受客观存在的特殊状态所决定,有些必须借助专门的技术手段进行鉴定,才能提示其与案件事实的联系。④书证在许多情况下可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或案件中的某一部分事实,其证明的案件事实情节一般较为完整,而物证往往只能证明的案件事实的个别片段。⑤书证和物证在保存和固定的方法上存在差别。

13.简述书证的主要分类及其意义?

答:分类:①依据书证是否依职权制作为划分标准,可划分为公文书证和私文书证。②根据书证内容性质的不同,划分为处分性和报道性书证。③根据书证形成程序或要求的不同,分为一般和特殊书证。④根据表现书证内容的方式在外形特征上的不同,分为文字、符号、图形书证⑤根据书证制作方法的不同,分为原本、正本、副本、节录本、影印本及翻译本。

意义:①在各种诉讼活动中使用最为广泛的证据之一。②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往往能直接证明有关的案件事实。③它是审查其他证据是否真实、可靠的重要依据。

14.简述书证审查判断的主要内容?

答:①审查书证与待证事实有无相互关联。②审查书证的制作人,确认该制作人是有制作该种书证的资格。③审查书证的手续是否完备。④审查书证时的程序是否合法。⑤审查书证有无伪造、变造的痕迹。⑥审查书证的收集是否合法。

15.简述视听资料审查判断的主要方法?

答:①追根溯源法。即审查视听资料的来源。②比较印证法。把视听资料与其他证据相印证。③背景考察法。审查视听资料的背景情况。④科学鉴定法。聘请专家对某些视听资料进行鉴别。

16.我国关于证人的条件有哪些?

答:①了解案件情况。②能正确表达意志。③能够认识作证的法律后果。

17.简述证人证言审查判断的主要内容?

答:①证人与本案当事人的利害关系。②证人的品质。③证人证言的来源。④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述力。⑤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客观环境和条件。⑥证人提供证言时是否受到外界的不良影响。⑦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是否一致或协调。18.简述诉讼上自认的概念与特征?

答:诉讼中的自认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的承认。

特征:①自认必须发生在诉讼过程中。②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的承认。③必须是明确表示的。④必

须具有合法性。

19.简述被害人陈述的主要特征?

答:①证明的直接性。②表达方式的多样性。③包含内容的综合性。④陈述内容真伪的双重性。⑤证明对象的排他性。20.简述专家辅助人与鉴定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区别?

答:专家辅助人与鉴定人的区别:①参加诉讼的依据不同。②地位不同。专家辅助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①具有的专业知识不同。②参加诉讼的依据不同。③参加诉讼的名义和体现的意志不同。

21.试析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区别?

答:①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具有较强的客观性,传来证据由于经过了中间环节,准确性和真实性较原始证据差些;

②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22.简述证据规则的概念与属性?

答:证据规则是指确认证据的范围、调整和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证据法的集中体现。

属性:①具有强制的效力。②具有明确的指导性。③具有明显的程序性。

23.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诉讼立法中的体现?

答:①在刑事诉讼中,对于违反合法性规则的取证行为,我国立法持彻底的否定态度,并将刑讯逼供行为规定为犯罪;②在民事诉讼中,我国立法原用的是正当程序原则;③在行政诉讼中,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4.简述英美法系中适用最佳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形?

答:⑴①一方当事人未按照对方要求祟书面材料的正本,提出要求的一方可以提出副本人微言轻;②凡正本为第三人所占有的,而该第三人有理由拒绝出示时,法庭可以采纳副本;③正本已遗失或灭失,可提供副本,但条件是必须能够充分地证明遗失或灭失事实的发生;④凡出示正本的客观上不可能或者至少存在极大的障碍;⑤对政府文件适用特别规则,政府文件的特征要由官员证明其真实性。⑵①原件遗失或毁坏,所有原件均已遗失或毁坏,但提供者出于不良动机遗失或毁坏的除外;②原件无法获得,不能通过正当的司法程序或行为获得原件;③原件在对方掌握中;④附属事项,有关文字、录音或照相与主要争议无紧密联系。

25.简述补强证据规则在我国诉讼法中的体现?

答:在我国,需要补强的证据不仅包括言词证据,还适用于视听资料、书证、物证。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证据类型有:①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②在民事诉讼中,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等。③在行政诉讼中,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难以识别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等。

26.简述豁免规则的主要内容?

答:①因公务上的关系所享有的作证豁免权。②因可能自陷于罪所享有的作证豁免权。③因“亲属关系”所享有的作证豁免权。④因职务上或业务上的关系所享有的作证豁免权。

27.简述诉讼证明的特征?

答:①存在于诉讼过程中,依存于诉讼,其直接目的是证实案件事实,为法院裁判提供事实方面的根据。②它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主体,即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等。③这的对象是案件事实,主要涉及本案的实体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事实。④它所运用的证据是法定证据,法律往往明确规定证据的种类、资格以及证明力等。⑤它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规则。⑥法律对诉讼证明设定证明标准。

28.简述证明的过程与方法?

答:过程:①收集证据阶段。②审查判断证据阶段。③提出证据阶段。

方法:①侦查和调查。②举证与发问。③质证和辩论。④推定和认定。

29.简述司法认知的特征?

答:①司法认知的主体是法院。②司法认知的客体是特定的事实。③司法认知的非终局性。

30.简述司法认知的性质和意义?

答:性质:它是一种事实认定方法。

意义:①减轻一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②提高诉讼效率。

31.司法认知和免证事实的区别有哪些?

答:①性质不同。②行使或针对的主体不同。③司法认知的范围与免证事实并非完全一致。④运作状态不同。⑤体现的关系不同。

32.简述司法认知的法律效力?

答:①对当事人的效力。经司法认知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②对人民法院的效力。一方面司法认知的过程免除了法院的查证责任,另一方面对法院具有法律约束力。

33.简述司法认知的功能和特征?

答:功能:旨在提高诉讼效率。

特征:①司法认知的主体是法院。②客体是特定的事实。③司法认知的非终局性。

34.简述证明标准与证明对象、自由心证的关系?

答:证明标准与自由心证之证明方式及证明要求这三者之间的关系表现为:证明要求是目的,而证明标准和自由心证之证明方式是手段。(①证明对象是指由实体法律规范所确定的、对诉辩请求产生法律意义的、应当由当事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②证明标准是针对证明对象所确立的标准,是规定证明主体对证明对象进行证明以便衡量其是否符合证明要求所应达到的具体尺度。③自由心证是指法官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依据良心和理性独立自主地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从而形成内心确信的司法证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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