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品管理及爆破类“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处罚标准(正式)
火工品管理质量标准责任界定与处罚标准
火工品管理质量标准责任界定与处罚标准火工品管理质量标准责任界定与惩罚标准1、严格遵守电雷管的导通、编号制度,电雷管(包括清退入库的电雷管)在发给爆破工前,必需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
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电雷管的编号必需使用打码机,否则一发雷管罚责任人50元。
2、发放未编号的雷管发觉一个罚责任人50元,查不出责任者生产队每个100元。
3、炸药送到工作地点后,瓦检放炮员必需仔细核实、记帐,并入箱加锁(采掘班队长负责),不得随便放置。
否则,发觉一次罚款50元。
4、不执行火工品退库制度的,发觉一次罚款200元。
5、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炸药和电雷管必需分开贮存,否则罚责任人50元。
6、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药库,对参观及检查人员要进行登记。
爆破工领取火工品必需在发放窗口以外领取,任何状况下严禁进入药库。
否则,发觉一次罚款50元。
7、药库内物品要摆放整齐、坚固,实行挂牌管理。
雷管箱必需存放在货架上,严禁乱放,否则罚责任人50元。
8、消失下列状况之一的罚责任人50元:①没有根据作业规程爆破说明布置炮眼装药的;②炸药箱内混装其他工具材料的;③领取的炸药没有入箱的;④手持机不能正常使用的;⑤手持机应采集的信息而没有采集的;⑥超量审批炸药的;⑦炸药库内消防器材不齐全及过期没有准时更换的;⑧爆破地点20米范围内堵塞物堵塞巷道断面1/3放炮作业的;⑨非瓦检放炮员退库、库管员办理退库的;⑩瓦检放炮员当班存在问题在现场没有交接清晰、无交接内容的。
9、工作面必需备齐炸药箱、雷管箱、炮棍、管盒、木(竹)锥、警戒牌、警戒网、口哨等。
否则,少一个罚责任人50元,一个不完好罚责任人30元;有而不使用罚责任人50元。
10、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不准爆破。
否则发觉一次罚款50元。
11、放炮母线、连接线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放炮母线的长度及质量要符合措施要求,否则发觉一次罚款50元。
12、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需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
“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规定
“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规定1.编制目的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编制依据2.1《煤矿安全规程》(2011版)2.2《煤矿各工种操作规程》2.3贵州黔西桂箐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汇编》3.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贵州黔西桂箐煤炭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建设所有从业人员。
4.“三违”的识别“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4.1违章指挥的识别4.1.1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制度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
4.1.2违章指挥的原因:不从实际出发,盲目追求完成生产任务;没有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人员、方法等条件不具备;安全意识淡薄,不懂安全技术和规程,不尊重专家与职工的建议,强令或指挥他人冒险作业。
4.1.3常见的违章指挥行为: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本职工作规定履行职责;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强令职工冒险违章作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执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不履行审批手续,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放任自流等。
4.1.4预防违章指挥的注意事项: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当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职工可以拒绝接受生产任务;加强自身安全素质的培养,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能够正确处理生产作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违章指挥及时提出批评并予以纠正。
4.2违章作业的识别4.2.1违章作业行为: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
4.2.2出现违章作业行为的原因:安全技术水平不高,不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明知是违章行为,但冒险作业;明知正确的操作方法,但怕麻烦,图省事而采取违章操作行为;侥幸心理严重,明知这种违章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仍采取试试看的违章行为。
放炮、火工品部份“三违-处罚规定
放炮、火工品部份“三违"处罚规定1、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对瓦检员、放炮员、班组长各罚款100元~500元,情节严重除罚款外开除处理。
2、放炮员放完炮后,不及时填写记录或弄虚作假,班长不在火工品使用栏签字,致使火工品流失,对放炮员、班长罚款一发雷管100元,一节炸药50元,情节严重报送公安机关。
3、对井下偷盗、私藏雷管、炸药者放炮后不汇报,一经查出,将对偷盗或私藏者、放炮员进行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4、放炮员凭调度室开据的火工品使用单到火工品库房,库管员根据放炮员的编号,分别发给炸药、雷管。
放炮员将炸药、雷管分别存放在炸药、雷管专用箱内,并上锁。
放炮员在施工地点放炮结束后,经班长在使用册上签字,放炮员凭使用册到库房进行消耗清退,库管员根据实际使用量进行登记。
放炮员将雷管、炸药专用箱上锁存放在火工品库房内,否则,将对有关人员进行50元~500元罚款,情节严重将移交公安机关。
5、井下放炮工必须有经过公安机关专门培训,并取得放炮合格证的专职放炮员担任,任何人员无权指派没有放炮合格证的人员放炮,如有违反将对有关人员罚款50元~500元。
6、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炮前、炮后洒水制度和放炮使用水炮泥或足够的黄泥,否则,将对班长、放炮员、瓦斯员罚款20元。
7、火工品必须到经公安部门同意指定的厂家购买,任何人不得私自变更供应渠道,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8、井下采掘地点放炮,不坚持“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不携带瓦斯便携仪罚放炮员50元。
9、放炮前,班组长没有向通往放炮地点的通道上指派足够的警戒人员罚50元,没设警戒放炮罚放炮员50元,警戒人员失职罚100元。
10、放炮必须采用《安全规程》规定的放炮线进行放炮,放炮距离符合规定(直线巷100米,拐弯巷75米),用雷管脚线、铁丝等做母线进行放炮的放炮线长度不够的,每一项罚款100元。
11、放炮距离和掩护放炮员的安全地点违反有关规定,(以作业规程为准)罚放炮员50元。
火工品管理及爆破类“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处罚标准(标准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火工品管理及爆破类“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火工品管理及爆破类“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处罚标准(标准版)第一条领取炸药、雷管不使用炸药箱、雷管盒的,处罚发放员、放炮员各200元。
第二条工作面炸药箱、雷管盒不装箱上锁的、存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放炮员200元、班长100元、跟班队干500元。
第三条炸药与雷管混放在一起运送或存放的、未按规定进行运送的,处罚放炮员、押运人员各300元。
第四条剩余炸药、雷管不退库的、乱丢乱放或私藏的,处罚放炮员200元、当班班长300元、跟班队干500元。
第五条做炮头(引药)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不把脚线扭结短路的、放炮前后母线敷设不符合规定的、没有扭结短路的,处罚放炮员2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六条放炮时停风机的、不按规定设置放炮警戒的、放炮距离不符合规定的、放明炮或糊炮的,处罚当班班长200元、放炮员200元。
第七条处理瞎炮(残炮)不符合规定的、装好炮未放未交接清楚就离开现场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300元、放炮员200元。
第八条一次装药分次放炮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300元、放炮员200元。
第九条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放炮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300元、放炮员200元。
第十条放炮后炮烟未散尽,停滞时间不足,就进入工作面的,处罚进入人员200元。
放炮、火工品部分三违处罚规定
放炮、火工品部分三违处罚规定背景介绍放炮和制造、销售火工品是人们在庆祝节日或喜庆场合时常常会进行的活动。
但是,由于火药易燃易爆的特性以及管理不当,一些意外事件常常会发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甚至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为了保障社会安全和维护公共利益,法律对放炮和火工品的生产、销售及使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旨在通过法律手段来预防和惩罚这一类违法行为。
放炮和火工品三违处罚违规使用或非法贩卖爆炸物品违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第3、7、15、16、18、20、21、22和23条规定,使用爆炸物品或者把爆炸物品作为非法贩卖的商品销售的,将被处以警告或者罚款,罚款金额一般在5000~20万之间,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处以拘留、吊销营业执照等更严厉的处罚。
非法制造、经营火工品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第6、7、9、12、13、14、16、19、24、25、26、27条规定,未取得许可证明,擅自制造、经营、仓储、运输烟花爆竹和其他非法火工品,将被处以罚款、责令停产整顿、扣押违法所得等处罚措施,罚款金额一般在1万元以上,可以达到50万元,严重的情况下还可能被处以拘留、吊销执照等处罚,同时对其非法生产销售的设备、原材料、制品以及违法所得等予以没收。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非法制造、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还可能被判处拘役、行政拘留等刑罚。
危险品贮存不当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第10、11、12、13、14、15、16、17、19、21、22、23、24、30、32、33条规定,危险品贮存不当,或者私自将危险品运输到禁止存放、使用和运输的场所等情况,将被处以罚款、扣押违法所得、责令停产整顿等处罚措施,罚款金额一般在2~10万元,情节严重的甚至还可能被处以拘留等更为严厉的处罚。
结语放炮和火工品制造、销售及使用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问题,必须要严格管理。
放炮、火工品部份三违处罚规定
放炮、火工品部份三违处罚规定
一、前言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防止安全事故,保护公共财产和个人财产安全,切实保障
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违规行为的分类及处罚标准
1.违规行为
–未取得放炮、火工品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放炮、火工品,行为构成违法。
–在没有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擅自放炮、使用火工品,行为构成违规。
–擅自改装、组装放炮、火工品,行为构成违规。
2.处罚标准
违规行为处罚标准
未取得许可证擅自使用警告并罚款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没有安全保障措施擅自放炮、使用火工品警告并罚款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擅自改装、组装放炮、火工品拘留7日至15日
三、处罚的实施
依照前述内容,违规行为需要进行处罚。
对违规人员要进行立案,并及时通知
当地公安、安监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同时,应当对发现火药爆炸或者火灾等安全事故,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修、救援等应急措施,防止火势蔓延。
在处理完毕后,需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加强安全管理,预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四、结论
合理使用放炮、火工品可以有效地促进人们的文化娱乐生活,但如果不遵守相
关规定则会对社会治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威胁。
因此,对于违反规定进行了处理的违规人员,应当着重进行安全教育和宣传,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同时,确保他们自身不会再次犯错。
火工品—三违行为界定
火工品—三违行为界定概述火工品是一种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化学品,一旦使用不当,可能引发严重的爆炸事故。
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应当设立严格的管理机制,规范和限制火工品的生产和使用。
三违是指行为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程序、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包括安全生产方面的三违和安全管理方面的三违。
对于火工品使用和管理中的三违行为,应当加以严格界定和惩处。
本文将从火工品的定义、危害性及三违行为的界定三个方面讨论火工品三违行为的认定问题。
火工品的定义火工品是指一系列具有爆炸或燃烧性质的化学品,包括爆炸物、烟花、鞭炮等多种类型。
在我国,火工品属于危险品,其生产使用均需获得相关许可和证明,并受到专门的监管。
火工品的危害性火工品危害性极大,一旦发生爆炸事故,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可能影响周边环境和安全。
火工品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1.爆炸性:火工品爆炸威力极大,一旦引发爆炸事故,可能导致大量人员死伤和财产损失。
2.燃烧性:火工品在燃烧时不仅会释放出大量热能和烟雾,还会产生有毒气体,对环境和人体造成严重危害。
3.粉尘:火工品的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粉尘,对环境和人员的健康造成较大影响。
4.液体和气体泄漏:火工品中的液体和气体一旦泄漏,可能对环境和人员造成极大威胁。
三违行为的界定火工品的使用和管理涉及多个环节,包括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等。
在这些环节中,可能存在一些不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的行为,这些行为被称为三违行为。
对于火工品使用和管理中的三违行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严格区分和界定。
1.爆炸品的违禁存储:一些单位或个人为了节省经费和空间,可能采取不安全的方式存储爆炸品,如存储在普通仓库、居民区等不安全的地方,这种行为属于爆炸品的违禁存储,应当受到法律惩处。
2.火工品的非法生产:火工品的生产必须获得相关的许可证和证明,一些单位或个人可能不具备相关资质,却私自生产火工品,这种行为属于火工品的非法生产,应当受到法律惩处。
火工品管理及爆破类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处罚标准
火工品管理及爆破类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处罚标准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火工品管理及爆破类“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处罚标准第一条领取炸药、雷管不使用炸药箱、雷管盒的,处罚发放员、放炮员各200元。
第二条工作面炸药箱、雷管盒不装箱上锁的、存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放炮员200元、班长100元、跟班队干500元。
第三条炸药与雷管混放在一起运送或存放的、未按规定进行运送的,处罚放炮员、押运人员各300元。
第四条剩余炸药、雷管不退库的、乱丢乱放或私藏的,处罚放炮员200元、当班班长300元、跟班队干500元。
第五条做炮头(引药)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不把脚线扭结短路的、放炮前后母线敷设不符合规定的、没有扭结短路的,处罚放炮员2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六条放炮时停风机的、不按规定设置放炮警戒的、放炮距离不符合规定的、放明炮或糊炮的,处罚当班班长200元、放炮员200元。
第七条处理瞎炮(残炮)不符合规定的、装好炮未放未交接清楚就离开现场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300元、放炮员200元。
第八条一次装药分次放炮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300元、放炮员200元。
第九条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放炮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300元、放炮员200元。
第十条放炮后炮烟未散尽,停滞时间不足,就进入工作面的,处罚进入人员200元。
第十一条放炮崩坏架棚不处理继续放炮的,处罚跟班班长200。
第十二条放炮前、后不洒水,放炮不用水炮泥,封孔不足的或不按规定装填炮泥或水炮泥的,处罚跟班队干200元、当班班长200元,放炮员200。
第十三条携带火工品乘坐人车、电机车牵引的列车,处罚电车司机500,携带员200元。
第十四条发爆器钥匙不随身携带,不用发爆器起爆的,处罚放炮员200元。
第十五条镐刨、手拉、打钻处理瞎炮的,处罚放炮员300元。
“三违”行为界定范围
“三违”行为界定范围一、严重“三违”行为(一)共性方面1.无规程措施布置安排生产的。
2.安全设施不齐备,强令工人作业的。
3.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
4.特殊工种未经培训上岗的。
5.作业时,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的。
6.可引发造成人身或非伤亡事故的其它严重“三违”行为。
(二)采煤专业1.采煤工作面空顶作业的。
2.进入采空区作业的。
3.支护、打眼、放炮与回柱放顶平行作业达不到规定距离的。
4.煤机、溜子等设备检修时不停电闭锁的。
(三)掘进专业掘进迎头空顶作业的。
(四)机电专业1.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的。
2.将保护装置甩掉不用的。
3.强行送电的。
4.井下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检查瓦斯的。
5.开关打木楔或用铜丝、铁丝勾保险的。
(五)运输专业1.爬皮带、爬车、跳车、蹬勾头(车梯)的。
2.电绞眼走勾时走人的。
3.无措施用皮带或溜子运送物料的。
3.超挂车的。
5.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一坡三挡”安全设施的。
6.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保险绳、马蹬的。
7.在斜巷中摘挂勾、装卸料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六)通防专业1.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强行生产的。
2.破坏通风设施的。
3.同时打开同一地点的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
4.瓦斯检查员脱岗、空班漏检、弄虚作假的。
5.在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超限的地点及停风区域强行作业的。
6.人为造成局扇无计划停风或任意停开局扇造成瓦斯超限的。
7.发现火情不及时汇报的。
8.采掘工作面干打眼的。
9.无措施擅自进入盲巷的。
(七)火工品管理1.放炮时不装水炮泥的。
2.放明炮或糊炮的。
3.不按规定方法处理瞎炮或套残眼的。
4.剩余炸药、雷管不及时交回炸药库的或私藏炸药、雷管的。
5.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三人联锁”制度的。
(八)其它方面1.无证驾驶、操作各种车辆(包括行车、吊车等)的。
2.私自携带烟草和点火工具进入火工品生产车间的。
3.爆破试验场不设警戒、试验人员不戴防护帽的。
二、一般性“三违”(一)共性方面1.喝酒后上岗,班中睡觉,打架的。
火工品管理及爆破类“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处罚标准正式版
管理制度编号:LX-FS-A42127 火工品管理及爆破类“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处罚标准正式版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火工品管理及爆破类“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处罚标准正式版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
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第一条领取炸药、雷管不使用炸药箱、雷管盒的,处罚发放员、放炮员各200元。
第二条工作面炸药箱、雷管盒不装箱上锁的、存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放炮员200元、班长100元、跟班队干500元。
第三条炸药与雷管混放在一起运送或存放的、未按规定进行运送的,处罚放炮员、押运人员各300元。
第四条剩余炸药、雷管不退库的、乱丢乱放或私藏的,处罚放炮员200元、当班班长300元、跟班队干500元。
第五条做炮头(引药)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不把脚线扭结短路的、放炮前后母线敷设不符合规定的、没有扭结短路的,处罚放炮员2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六条放炮时停风机的、不按规定设置放炮警戒的、放炮距离不符合规定的、放明炮或糊炮的,处罚当班班长200元、放炮员200元。
三违行为界定与处罚标准
目录“三违"行为界定与处罚标准 (2)第一节严重“三违"行为界定与处罚标准 (2)第二节一般“三违”行为界定与处罚标准 (2)一、共性部分一般“三违”行为界定 (3)二、采煤专业一般“三违”行为界定 (3)三、掘进专业一般“三违”行为界定 (3)四、机电运输专业一般“三违"行为界定 (4)五、通风专业一般“三违”行为界定 (4)第三节轻微“三违”行为界定与处罚标准 (5)一、共性部分轻微“三违”行为界定 (5)二、采煤专业轻微“三违”行为界定 (6)三、掘进专业轻微“三违"行为界定 (7)四、机电运输专业轻微“三违”行为界定 (9)五、通风专业轻微“三违”行为界定 (11)“三违”行为界定与处罚标准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严格责任追究,防止和控制安全生产事故,维护矿井安全生产秩序稳定,特制订“三违"行为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一节严重“三违”行为界定与处罚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是否造成事故,经追查认定,均视为严重“三违”,给予责任人罚款500-2000元,连带追究单位领导管理责任。
1.斜巷运输蹬钩头者;2.电机车(皮带)运行中,爬电机车(皮带)的责任者;3.因个人违章造成他人重伤及以上的人身事故或二级及以上非人身事故的责任者;4.违章放炮造成事故的责任者;5.无措施携带烟火(火种)下井的责任者;6.斜巷超挂车的责任者;7.造成斜巷跑车或断绳跑车的责任者.8.违章作业造成采面倒架的责任者.9.带班区(队、班)长、安监员、瓦检员班中睡觉者。
10.喝酒后下井者。
11.违章进入采空区者.12.斜巷运输不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者。
13.剩余雷管、炸药不及时交回炸药库或私藏炸药、雷管者。
14.私自携带雷管、炸药升井者.15.特殊情况下爆破作业,没有专项措施的。
三违分类标准及处罚标准
三违分类标准及处罚标准第一章特别严重三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特别严重“三违”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开除矿籍留矿使用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得在公司其他单位录用上岗。
(一)“一通三防”方面:第一条排放瓦斯早场混合风流处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3%的;人员随意进入盲巷的;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及时撤离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当班未停产的给予责任者开除或留用察看处分。
第二条瓦斯检查员、防突员在检查、防突指标检测过程中闹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的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的给予开除或留用察看。
第三条破坏通风、瓦斯抽放、检测监控设备设施的;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给予责任者开除或留用察看处分。
第四条瓦斯超限作业的。
指在作业范围内,监控探头记录或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超限时,仍进行作业的。
第五条隐瞒瓦斯超限的。
指未按矿规定统计上报瓦斯超限的。
第六条瓦检员、安监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的。
指(1)瓦检员、安监员、防突员空检、漏检,造假作弊;(2)实测相关数据造假的。
第七条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的。
指规程或措施规定断电值、断电范围而没有达到的。
第八条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
指所报瓦斯抽采钻孔深度、钻孔量或瓦斯抽采量一次超过实际数值20%及以上。
第九条一风吹排放瓦斯。
指未使用三通调节风量造成第一汇风点瓦斯浓度达到3%及以上的。
第十条不按规程规定安装“三专两闭锁”的。
第十一条人为造成风电闭锁或瓦斯电闭锁失效的。
第十二条人为损坏通风设施(风门等)、监测监控设施的。
指(1)运输物料过风门不按规定开启而直接撞击,造成风门损坏,失去作用或漏风量超过正常使用时的30%的;(2)人为损坏监测监控设施失去监控作用的。
第十三条造成局部瓦斯超限的第十四条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的。
爆破、火工品“三违”处罚
爆破、火工品“三违”处罚一是不落实“一炮三检”的跟踪制度和“三人连锁”的处理,瓦检员、爆破员、班组长每人罚款100-500元。
情节严重的,除罚款外,予以辞退。
二是爆破工开炮后未及时填写记录或弄虚作假,班长未在使用火工品一栏签字,导致火工品丢失。
爆破工和班长被罚款1个雷管100元,1个火药50元。
情节严重的,提请公安机关处理。
三、对于井下盗窃、私藏雷管、火药后放炮不报告的,1查出者,将以盗窃或私藏、放炮员论处,并追究法律责任。
四、放炮员由调度室根据爆破器材使用清单到爆破器材仓库,仓库保管员根据放炮员人数,分别给火药、雷管。
射击队员将火药、雷管分别存放在火药、雷管专用箱内,并上锁。
施工现场放炮结束后,班长在使用说明书上签字,爆破员根据使用说明书到仓库清退损失,库管员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爆破工将雷管、火药专用箱锁藏在火工品库房,否则对相关人员处以0元至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井下爆破工必须经过公安机关专门培训,并取得爆破证的专职放炮员,任何人员无权指派无爆破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如有叛乱,对相关人员将处以五0元~五00元罚款。
六、严格执行采煤工作面前后炮洒水护轨制度和放炮使用水枪泥浆或足够的黄泥,否则,将对班长、放炮员、瓦斯员处以二次0元罚款。
七、火工品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指定厂家购买,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供应渠道,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八、井下采掘现场放炮,不得强设“3人连锁放炮轨道系统”,不携带瓦斯便携式仪器罚放炮员5名0元。
九、拍摄前,组长未指派足够的警示人员到通往拍摄现场的通道处处罚5人0元,但未设置警示拍摄处处罚5人0元,警示人员因失职被罚款一百元。
0.拍摄时必须取《安全规程》规定的拍摄线进行拍摄,拍摄距离按规定(直道一百米,转弯道七五米)。
用雷管脚线和铁丝作母线射击的射击线长度不够,每条罚款一百元。
拍摄距离和封面拍摄员的安全逐一与相关规定相抵触,(以作业规定为准)拍摄员将被罚款50元。
火工品—“三违”行为界定
火工品—“三违”行为界定
(一)严重“三违”行为
1、用车辆运输爆炸材料时,末设“危险”标志的;搭乘无关人员的;未用帆布覆盖、捆紧的。
2、放炮时不装水炮泥或用煤粉、块状材料及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的。
3、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
4、放炮母线未及时扭接成短路的。
5、放明炮、糊炮的。
6、爆破前放炮工未发出警号的;爆破后爆破工、班组长、瓦斯员未巡视放炮地点的。
7、违章处理瞎炮(拒爆、半爆、残爆、丢炮等)的。
8、炮眼深度小于0.6m,无专门措施放炮的或炮泥未封满的。
9、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的。
10、剩余炸药、雷管不及时交回炸药库的或私藏炸药、雷管的。
(二)一般“三违”行为
1、用车辆运输爆炸材料时,雷管箱末低于车厢上缘100mm的,或雷管箱立放、侧放的;炸药装车高度超过车厢上缘的。
2、井筒运送爆破材料时,押运人员未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的;罐笼速度超过规定的。
3、将爆炸材料堆放或停留在井上下口,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的。
4、对爆炸材料库不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不按相关规定操作的。
5、火工品管理帐、卡、物不相符的。
6、爆炸材料发放硐室存放的炸药超过三箱的或雷管超过300发的。
火工品管理及爆破类“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处罚标准参考文本
火工品管理及爆破类“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处罚标准参考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某某管理中心XX年XX月火工品管理及爆破类“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处罚标准参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条领取炸药、雷管不使用炸药箱、雷管盒的,处罚发放员、放炮员各200元。
第二条工作面炸药箱、雷管盒不装箱上锁的、存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放炮员200元、班长100元、跟班队干500元。
第三条炸药与雷管混放在一起运送或存放的、未按规定进行运送的,处罚放炮员、押运人员各300元。
第四条剩余炸药、雷管不退库的、乱丢乱放或私藏的,处罚放炮员200元、当班班长300元、跟班队干500元。
第五条做炮头(引药)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不把脚线扭结短路的、放炮前后母线敷设不符合规定的、没有扭结短路的,处罚放炮员2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六条放炮时停风机的、不按规定设置放炮警戒的、放炮距离不符合规定的、放明炮或糊炮的,处罚当班班长200元、放炮员200元。
第七条处理瞎炮(残炮)不符合规定的、装好炮未放未交接清楚就离开现场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300元、放炮员200元。
第八条一次装药分次放炮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300元、放炮员200元。
火工产品管理及爆破违章处罚细则
火工产品管理及爆破违章处罚细则第一篇:火工产品管理及爆破违章处罚细则火工产品管理及爆破违章处罚细则第222条未执行“一炮三检制”、“三人联锁放炮制”,对瓦斯检查员、班长、爆破员、值班队干各处罚款150元。
第223条未检查瓦斯就装药,对爆破员、班长各罚款150元。
如果瓦斯检查员自身未检查瓦斯就同意装药,则对瓦斯检查员处罚款200元。
不检查瓦斯就爆破的责任者;强行夺取瓦斯检查员启爆钥匙爆破者;爆破后未经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就擅自进入警戒区域内者;井下使用自制线路导通检测器者;井下使用无导通检测功能的启爆器者;不在启爆点使用有检测功能的启爆器对爆破网络进行导通检测者;第一次启爆后,未经进行瓦斯检查又进行第二次启爆的责任者处罚款200元。
第224条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运送和保管易燃、易爆器材的,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225条爆破前不清点人数就启爆,对班长处罚款100元。
第226条爆破前最后一次检查瓦斯之后,因其它原因未能启爆,其间隔时间超过20分钟必须重新检查瓦斯,对未检查就重新启爆的,各处跟班队干、班长、安全员、瓦斯检查员罚款150元。
第227条爆破后不到规定时间(瓦斯矿井15分钟、突出矿井30分钟)就进入工作面,对值班队干、班长、瓦斯检查员各处罚款150元。
第228条爆破后不进入工作面检查通风、瓦斯、顶板支护情况以及瓦斯未降到规定值以下,下一班瓦检员又未到现场进行交接班就撤岗出班,对当班瓦斯检查员处罚款150元。
第229条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不扭结,造成短路,爆破母线裸露、有明接头或未分开吊挂的,对责任人处罚款50元/处。
第230条井下爆破母线敷设管理及处罚规定序管理规定违章处罚规定作业规程中没有明确规定爆破母线的种类、长度、悬挂方式以及爆破母线不符合《规程》规定罚款100元不同规格或不同种类母线混用罚款50元用不符合要求的爆破母线卡板一处该队爆破员罚款50元,分管队长罚款50元在有金属支架的巷道中敷设爆破母线,不使用母线卡板分管队长罚50元,放炮员罚款50元出现裸线或裸头一处当班爆破员罚款150元未检查导通,不按规定开断,扭结包扎,以及敷设母线等情况一处罚当班爆破员50元爆破母线与金属物接触一处罚当班爆破员50元第231条爆破母线从风筒孔穿过,以及与电缆悬挂在一起的,对爆破员处罚款50元。
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规定
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规定概述三违是指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工人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违行为涉及到了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工人员工安全责任等多个层面的问题,对企业和员工会带来不良影响,因此需要进行规范和管理。
本文将会介绍三违行为的界定范围和处罚标准规定,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分析和说明,以期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三违行为的界定范围三违行为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1. 事故违章事故违章是指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操作不当,导致生产事故发生的行为。
2. 安全违章安全违章是指员工在生产中未按照企业安全规定要求操作,导致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
3. 质量违章质量违章是指员工在生产过程中未按照企业质量管理要求操作,导致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的行为。
4. 纪律违章纪律违章是指员工在生产及劳动中违反企业管理规定,对企业、他人或个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行为。
5. 节约用能违章节约用能违章是指员工在节约用能和环境保护方面,未按照企业规定执行,对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6. 其他违章行为其他违章行为是指员工在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管理规定,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如徇私舞弊、与犯罪团伙勾结等。
相关责任人的界定对于三违行为,相关责任人的界定很重要,这关系到处罚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在企业中,三违行为的相关责任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直接责任人直接责任人是指在事故发生中对应岗位的责任人员。
例如,在车间生产过程中,机组操作员未按要求保养设备,导致设备损坏,操作员就是直接责任人。
2. 领导责任人领导责任人是指企业中对发生三违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比如,在安全管理方面,企业领导未重视安全管理,未组织相应的安全培训和演习等,领导承担领导责任。
3. 指导责任人指导责任人是指在生产作业中,向作业人员传达生产、品质、安全、环保和节约用能等管理要求、技术规程、安全规范等文件或指引的人员。
火工品管理部分处罚规定
火工品管理部分惩罚规定为了确保公司内部人员的安全及生产环境的安全,促进企业发展稳定,提高生产效率,特订立以下火工品管理部分惩罚规定。
一、违规现象及惩罚标准1.1 未按规定存放及使用火工品违规现象:未依照公司规定的存放和使用火工品的方法和地方,擅自将火工品存放于非指定区域,或者使用未经授权的火工品。
惩罚标准:—第一次违规:口头警告,并对员工进行相关培训。
—第二次违规:书面警告,并进行员工记录,同时进行加强管控部门的检查和督导。
—第三次违规:暂时停止员工使用火工品的权限,并进行严厉警告,通报相关部门。
1.2 未按规定操作火工品违规现象:未依照公司规定的操作流程和操作要求进行火工品的使用和处理,包含但不限于不按规定点火、检查火工品、处理失效火工品等。
惩罚标准:—第一次违规:口头警告,并要求员工重新接受操作培训。
—第二次违规:书面警告,并进行员工记录,同时加强对员工的监督和引导。
—第三次违规:限制员工操作火工品的权限,并进行严厉警告,通报相关部门。
1.3 未按规定报备火工品违规现象:未依照公司规定的报备要求进行火工品的报备,未定时、未如实报备火工品的申请料子、用途等。
惩罚标准:—第一次违规:口头警告,并要求员工重新进行报备,并进行培训。
—第二次违规:书面警告,并要求员工重新进行报备,同时记录员工行为,加强对员工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次违规:限制员工进行火工品报备,并进行严厉警告,通报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决议是否需要追究员工的法律责任。
1.4 擅自私藏、销售、转让火工品违规现象:未经公司批准,擅自私藏、销售、转让火工品,将火工品带离公司或转交给非相关人员。
惩罚标准:—第一次违规:立刻停职并启动调查程序,通报相关部门,并报警处理。
—第二次违规:立刻开除,并通报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决议是否需要追究法律责任。
二、督查及考核标准2.1 督查程序•每月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对各部门的火工品管理情况进行巡查。
•安全管理部门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对火工品的存放、操作、使用等进行检查。
放炮火工品部份三违处罚规定
放炮火工品部份三违处罚规定炮火工品是指烟花爆竹、烟火器具、燃放炮仗、焰火、礼花等能够发生爆炸、燃烧、喷射、发光等效果的物品。
使用炮火工品必须遵循安全规定,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会产生极大的安全隐患,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因此,对于违反炮火工品安全规定的行为必须采取严格的处罚措施。
一、国家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生产、销售火药、烟花爆竹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分别处5000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生产、销售火药、烟花爆竹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九条规定,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致人重伤、死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参加大型活动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禁止在楼房、桥梁、石像、人群之上或者燃放密集的烟花爆竹,禁止使用未经批准的烟花爆竹以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替代烟花爆竹。
燃放烟花爆竹必须委托有批准资格的烟花爆竹燃放单位燃放,并由公安机关保护现场秩序。
第五十九条规定,使用烟花爆竹的人员,在燃放现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听从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不得自行燃放、自制、拆卸、改变烟花爆竹的结构,不得将烟花爆竹向他人投掷、抛掷。
二、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1、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处罚(非重大事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销售的爆竹和与此有关的生产、销售设备,予以没收或者销毁;处非法销售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销售者收入金额大于2万元的,还应当就其中超过2万元部分,加收罚款。
2、非法燃放爆竹所导致重大事故处罚:对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责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吊销相关的爆竹燃放许可证或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罚款金额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开展安全、技能培训。
3、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所导致的一般事故处罚:责令轻微事故人员进行安全和技术培训;停止燃放烟花爆竹并予以没收;处一般违法行为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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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管理及爆破类“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处罚标准(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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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处罚标
准(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
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
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条领取炸药、雷管不使用炸药箱、雷管盒的,处罚发放员、放炮员各200元。
第二条工作面炸药箱、雷管盒不装箱上锁的、存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放炮员200元、班长100元、跟班队干500元。
第三条炸药与雷管混放在一起运送或存放的、未按规定进行运送的,处罚放炮员、押运人员各300元。
第四条剩余炸药、雷管不退库的、乱丢乱放或私藏的,处罚放炮员200元、当班班长300元、跟班队干500元。
第五条做炮头(引药)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不把脚线扭结短路的、放炮前后母线敷设不符合规定的、
没有扭结短路的,处罚放炮员2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六条放炮时停风机的、不按规定设置放炮警戒的、放炮距离不符合规定的、放明炮或糊炮的,处罚当班班长200元、放炮员200元。
第七条处理瞎炮(残炮)不符合规定的、装好炮未放未交接清楚就离开现场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300元、放炮员200元。
第八条一次装药分次放炮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300元、放炮员200元。
第九条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放炮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300元、放炮员200元。
第十条放炮后炮烟未散尽,停滞时间不足,就进入工作面的,处罚进入人员200元。
第十一条放炮崩坏架棚不处理继续放炮的,处罚跟班班长200。
第十二条放炮前、后不洒水,放炮不用水炮泥,
封孔不足的或不按规定装填炮泥或水炮泥的,处罚跟班队干200元、当班班长200元,放炮员200。
第十三条携带火工品乘坐人车、电机车牵引的列车,处罚电车司机500,携带员200元。
第十四条发爆器钥匙不随身携带,不用发爆器起爆的,处罚放炮员200元。
第十五条镐刨、手拉、打钻处理瞎炮的,处罚放炮员300元。
第十六条放炮时不对工作面设备、电缆采取保护措施的,处罚当班班长,放炮员200元。
第十七条放炮前不发出放炮信号,放完炮后不及时解除警戒的,处罚当班班长200元,放炮员100元。
第十八条使用爆破母线和连接线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的,处罚放炮员200元。
第十九条偷拿私存炸药雷管的,处罚当事人1000元,情节严重者停岗或开除。
第二十条明电放炮、瓦斯超限放炮者、煤尘超限放炮及放糊炮,处罚跟班队干1000元、当班班长500、
第二十一条火工品库不按规定管理的、制度不完善的、超储量的、记录不全的、账卡物不符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二十二条违反“五不发”制度发放炸药、雷管的,处罚责任人500-1000元。
第二十三条放炮不执行站岗挂牌吹哨制度的处罚当班班长、放炮员 500元。
第二十四条处理拒爆、残爆时,不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的,或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处罚放炮员200-500元。
第二十五条煤仓、溜煤眼堵塞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处罚责任人200-500元。
第二十六条擅自剪用雷管脚线造成雷管报废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二十七条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事先不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扒钩工者处罚200-500元。
第二十八条放炮员丢失雷管或火药的,处罚放炮
第二十九条将瓦斯检定仪、放炮器存放在火药箱或雷管箱内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三十条非放炮员装配引药的,处罚当事人、放炮员各100元。
第三十一条不按规程规定采用反向爆破的,处罚放炮员500元。
第三十二条不按规程规定装配起爆药卷的,处罚放炮员200元。
第三十三条电雷管起爆后,不将母线从放炮器或柱上摘下,或不扭结短路的,处罚放炮员200元。
第三十四条当班剩余炸药、雷管不交回药库的,处罚放炮员200-500元
第三十六条将电雷管或火药装入衣袋的,处罚当事人300元。
第三十八条井下截取雷管脚线的,处罚当事人300元。
第三十九条偷拿私存火药雷管的,处罚当事人
1000元,情节严重者停岗学习或开除。
请在这里输入公司或组织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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