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品管理及爆破类“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处罚标准(正式)
火工品管理部分处罚规定范本
火工品管理部分处罚规定范本
一、违规操作火工品罚则
1.擅自携带、使用或者私藏火工品的,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如下处罚:
a)初犯者:扣除当月工资10%,并进行口头警告;
b)多次违规者:扣除当月工资20%同时进行书面警告。
2.在禁止区域或非法设立地点使用、储存火工品的,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如下处罚:
a)初犯者:扣除当月工资20%,并进行书面警告;
b)多次违规者:扣除当月工资30%同时进行严厉警告。
3.违规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进行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如下处罚:
a)初犯者:扣除当月工资15%,并进行书面警告;
b)多次违规者:扣除当月工资25%同时进行书面警告。
4.未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取得燃放烟花爆竹许可证的,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如下处罚:
a)初犯者:扣除当月工资10%,并进行口头警告;
b)多次违规者:扣除当月工资20%同时进行书面警告。
5.违反规定未及时向上级报告隐患或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如下处罚:
a)初犯者:扣除当月工资10%,并进行口头警告;
b)多次违规者:扣除当月工资20%同时进行书面警告。
二、违规储存火工品罚则
1.违反规定储存烟花爆竹超过允许的数量的,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如下处罚:
a)初犯者:扣除当月工资10%,并进行口头警告;
b)多次违规者:扣除当月工资20%同时进行书面警告。
2.未按照规定进行消防设施检查、维护、保养的,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如下处罚:
a)初犯者:扣除当月工资10%,并进行口头警告;
b)多次违规者:扣除当月工资20%同时进行书面警告。
3.储存烟花爆竹库房不符合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如下处罚:
火工品管理部分处罚规定
火工品管理部分处罚规定
概述
火工品管理部分处罚规定,是为了加强火工品管理工作,
确保生产、销售、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本文档规定了火工品管理部门对违反相关法规和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所实施的处罚措施。旨在引导企业和个人自觉遵守火工品管理法律法规,规范火工品管理行为,防范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一、违规行为及相应处罚
本节将详细列举火工品管理部分的违规行为及相应的处罚
措施,以保障火工品管理的安全和合规。
1. 生产环节
对于违反生产环节的规定的行为,火工品管理部门将根据
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警告:对轻微违规行为进行口头或书面警告,提醒相关单位和个人,要求其改正错误。
•罚款:对一般违规行为,火工品管理部门有权对相应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罚款的数额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
程度和造成的后果进行适量确定。
•停产整顿: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单位,火工品管理部门有权进行停产整顿,并责令其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直至问题得到解决方可重启生产。
2. 销售环节
对于违反销售环节的规定的行为,火工品管理部门将根据
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暂扣销售许可证:对存在轻微违规行为的销售单位,火工品管理部门有权暂扣其销售许可证,并要求其限期整
改。
•撤销销售许可证: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销售单位,火工品管理部门有权撤销其销售许可证,并对相关单位及
其法定代表人予以行政拘留、刑事追究等法律手段。
•罚款处罚:对一般违规行为,火工品管理部门有权对相应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罚款的数额根据违规行为的
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后果进行适量确定。
火工品管理及使用奖罚制度
火工品管理及使用奖罚制度
为加强火工品的管理,确保火工品的安全使用,预防和减少火工品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火工品管理
1. 火工品是指在生产、科研、试验等活动中使用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2. 火工品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3. 单位应当设立火工品管理部门,负责火工品的采购、储存、使用、运输、处置等全过程的管理工作。
4. 火工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5. 火工品的采购、储存、使用、运输、处置等各个环节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6. 火工品的储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确保火工品的安全储存。
7. 火工品的运输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运输工具,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8. 火工品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火工品的安全使用。
9. 火工品的处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确保火工品的环保处理。
二、火工品使用奖罚制度
1. 对在火工品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火工品管理规定,造成火工品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罚款、停职、撤职等处分。
3. 对违反火工品管理规定,造成火工品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对火工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确保火工品的安全使用。
三、奖罚制度的执行
1. 奖罚制度的执行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 奖罚制度的执行应当由火工品管理部门负责,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单位或人员参与。
火工品管理质量标准责任界定与处罚标准
火工品管理质量标准责任界定与处罚标准
火工品管理质量标准责任界定与惩罚标准
1、严格遵守电雷管的导通、编号制度,电雷管(包括清退入库的电雷管)在发给爆破工前,必需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电雷管的编号必需使用打码机,否则一发雷管罚责任人50元。
2、发放未编号的雷管发觉一个罚责任人50元,查不出责任者生产队每个100元。
3、炸药送到工作地点后,瓦检放炮员必需仔细核实、记帐,并入箱加锁(采掘班队长负责),不得随便放置。否则,发觉一次罚款50元。
4、不执行火工品退库制度的,发觉一次罚款200元。
5、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炸药和电雷管必需分开贮存,否则罚责任人50元。
6、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药库,对参观及检查人员要进行登记。爆破工领取火工品必需在发放窗口以外领取,任何状况下严禁进入药库。否则,发觉一次罚款50元。
7、药库内物品要摆放整齐、坚固,实行挂牌管理。雷管箱必需存放在货架上,严禁乱放,否则罚责任人50元。
8、消失下列状况之一的罚责任人50元:①没有根据作业规程爆破说明布置炮眼装药的;②炸药箱内混装其他工具材料的;③领取的炸药没有入箱的;④手持机不能正常使用的;⑤手持机应采集的信息而没有采集的;⑥超量审批炸药的;⑦炸药库内消防器材不齐全及过期没有准时更换
的;⑧爆破地点20米范围内堵塞物堵塞巷道断面1/3放炮作业的;⑨非瓦检放炮员退库、库管员办理退库的;⑩瓦检放炮员当班存在问题在现场没有交接清晰、无交接内容的。
9、工作面必需备齐炸药箱、雷管箱、炮棍、管盒、木(竹)锥、警戒牌、警戒网、口哨等。否则,少一个罚责任人50元,一个不完好罚责任人30元;有而不使用罚责任人50元。
“三违”行为界定范围
“三违”行为界定范围
一、严重“三违”行为
(一)共性方面
1.无规程措施布置安排生产的。
2.安全设施不齐备,强令工人作业的。
3.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4.特殊工种未经培训上岗的。
5.作业时,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的。
6.可引发造成人身或非伤亡事故的其它严重“三违”行为。(二)采煤专业
1.采煤工作面空顶作业的。
2.进入采空区作业的。
3.支护、打眼、放炮与回柱放顶平行作业达不到规定距离的。4.煤机、溜子等设备检修时不停电闭锁的。
(三)掘进专业
掘进迎头空顶作业的。
(四)机电专业
1.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的。
2.将保护装置甩掉不用的。
3.强行送电的。
4.井下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检查瓦斯的。
5.开关打木楔或用铜丝、铁丝勾保险的。
火工品管理部分处罚规定
火工品管理部分处罚规定
一、违规携带火工品
在任何场合或者任何情况下,携带火工品都是违规行为。违规携带火工品将受到以下处罚:
1. 第一次违规携带火工品,处以警告,并要求立即离开现场,不得再参与该活动。
2. 第二次违规携带火工品,处以罚款500元,并要求接受火工品安全知识培训。
3. 第三次违规携带火工品,处以罚款1000元,并要求接受更深入的火工品安全知识培训。
4. 第四次及以上违规携带火工品,处以罚款2000元,并要求接受更加严格的火工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将其列入火工品管理黑名单。
二、非法制造、购买、出售火工品
非法制造、购买、出售火工品是极为严重的违法行为,涉及到公共安全问题。对于非法制造、购买、出售火工品的行为,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1. 非法制造火工品的,处以拘留5-15日,并处以罚款5000元。
2. 非法购买火工品的,处以拘留5-10日,并处以罚款3000元。
3. 非法出售火工品的,处以拘留10-20日,并处以罚款5000元。
三、未经许可擅自施放烟花爆竹
擅自施放烟花爆竹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容易引发火灾、伤人事故。对于未经许可擅自施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1. 第一次擅自施放烟花爆竹,处以罚款500元,并要求接受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培训。
2. 第二次擅自施放烟花爆竹,处以罚款1000元,并要求接受更深入的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培训。
3. 第三次及以上擅自施放烟花爆竹,处以罚款2000元,并要求接受更加严格的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培训,并将其列入烟花爆竹管理黑名单。
四、违规存储火工品
火工品的存储是极为重要的,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公共安全。对于违规存储火工品的行为,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火工品—“三违”行为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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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三违”行为界定(一)严重“三违”行为
1、用车辆运输爆炸材料时,末设“危险”标志的;搭乘无关人员的;未用帆布覆盖、捆紧的。
2、放炮时不装水炮泥或用煤粉、块状材料及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的。
3、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
4、放炮母线未及时扭接成短路的。
5、放明炮、糊炮的。
6、爆破前放炮工未发出警号的;爆破后爆破工、班组长、瓦斯员未巡视放炮地点的。
7、违章处理瞎炮(拒爆、半爆、残爆、丢炮等)的。
8、炮眼深度小于0.6m,无专门措施放炮的或炮泥未封满的。
9、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的。
10、剩余炸药、雷管不及时交回炸药库的或私藏炸药、雷管的。
(二)一般“三违”行为
1、用车辆运输爆炸材料时,雷管箱末低于车厢上缘100mm的,或雷管箱立放、侧放的;炸药装车高度超过车厢上缘的。
2、井筒运送爆破材料时,押运人员未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的;罐笼速度超过规定的。
3、将爆炸材料堆放或停留在井上下口,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的。
4、对爆炸材料库不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不按相关规定操作的。
5、火工品管理帐、卡、物不相符的。
6、爆炸材料发放硐室存放的炸药超过三箱的或雷管超过300发的。
7、雷管未按规定进行一次、二次导通或无导通记录的。
8、报废雷管、炸药未单独存放或存放数量超过规定的。
9、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运送爆破材料的。
“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规定(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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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规定(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
处罚标准规定(新版)
1.编制目的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编制依据
2.1《煤矿安全规程》(2011版)
2.2《煤矿各工种操作规程》
2.3贵州黔西桂箐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贵州黔西桂箐煤炭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建设所有从业人员。
4.“三违”的识别
“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4.1违章指挥的识别
4.1.1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制度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
4.1.2违章指挥的原因:不从实际出发,盲目追求完成生产任务;没有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人员、方法等条件不具备;安全意识淡薄,不懂安全技术和规程,不尊重专家与职工的建议,强令或指挥他人冒险作业。
“三违”处罚细则
“三违”处罚细则
一、违章指挥
凡是违反操作规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对班组长、队长(洞长)罚款300元,车间主任、科长罚款500元,副经理以上领导罚款1000元。
二、违章作业
(一)民爆物品
1、发放站储存量超标、乱堆乱放,对保管员罚款100元。
2、发放站领取、清退帐物不符,违规发放,对保管员罚款100元。
3、领取、清退、审批手续不全,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4、作业场所乱放、混放,对操作者罚款200元,箱上未加锁,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5、作业场所放炮时未按规定设警戒,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6、中孔爆破,经理或副经理不在现场指挥罚款500元。
7、中孔爆破、拌药、装药、违反规定,对生产副经理罚款300元,操作者罚款100元。
8、进入漏斗、溜井内放炮带料,对操作者罚款200元。
(二)通风系统
1、主扇风机无故不正常开机,对当班责任人罚款100元。
2、采掘工作面一氧化碳超标,对相关责任人各罚款100
元。
3、风筒出现破口、断开,打折、跑风、漏风现象,每处对责任人罚款30元。
4、风筒挂置与电线接触每处对责任人罚款30元。
5、风门不按规定关闭,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
6、通风工未按规定每班测风,少测一次对当班通风工罚款50元。
(三)采掘作业
1、作业天井、溜井无安全平台、无梯,对该队队长罚款100元。
2、行人天井无扶手,联巷口无蓖或不符合要求,一项对该队队长罚款50元。
3、作业面有活石、危石未在作业前排险,对当班作业人员,代班长每人罚款100元。
4、浅孔矿房采场不平、采场面距顶板超过2米、无两个安全出口,对该队队长罚款200元。
放炮、火工品部分三违处罚规定
放炮、火工品部分三违处罚规定
背景介绍
放炮和制造、销售火工品是人们在庆祝节日或喜庆场合时常常会进行的活动。但是,由于火药易燃易爆的特性以及管理不当,一些意外事件常常会发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甚至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为了保障社会安全和维护公共利益,法律对放炮和火工品的生产、销售及使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旨在通过法律手段来预防和惩罚这一类违法行为。
放炮和火工品三违处罚
违规使用或非法贩卖爆炸物品
违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第3、7、15、16、18、20、21、22和23条规定,使用爆炸物品或者把爆炸物品作为非法贩卖的商品销售的,将被处以警告或者罚款,罚款金额一般在5000~20万之间,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处以拘留、吊销营业执照等更严厉的处罚。
非法制造、经营火工品
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第6、7、9、12、13、14、16、19、24、25、26、27条规定,未取得许可证明,擅自制造、经营、仓储、运输烟花爆竹和其他非法火工品,将被处以罚款、责令停产整顿、扣押违法所得等处罚措施,罚款金额一般在1万元以上,可以达到50万元,严重的情况下还可能被处以拘留、吊销执照等处罚,同时对其非法生产销售的设备、原材料、制品以及违法所得等予以没收。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非法制造、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还可能被判处拘役、行政拘留等刑罚。
危险品贮存不当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第10、11、12、13、14、15、16、17、19、21、22、23、24、30、32、33条规定,危险品贮存不当,或者私自将危险品运输到禁止存放、使用和运输的场所等情况,将被处以罚款、扣押违法所得、责令停产整顿等处罚措施,罚款金额一般在2~10万元,情节严重的甚至还可能被处以拘留等更为严厉的处罚。
火工品管理部分处罚规定
火工品管理部分处罚规定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火工品管理部分处罚规定如下:
1. 违规生产火工品者,依法责令立即停产整顿,并处以罚款;
2. 违规销售火工品者,依法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并处以罚款;
3. 私自制造、贩卖、存储、运输或者非法使用爆破器材的,追究刑事责任;
4. 违规使用火工品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产整顿,并追究刑事责任;
5. 未经许可私自携带、使用火工品者,罚款并没收火工品;
6. 向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销售火工品或者未成年人擅自使用火工品的,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罚款;
7. 使用火工品违反相关安全规定,妨碍公共秩序、扰乱社会生活的,处以行政拘留或者罚款;
8. 拒不整改或者隐瞒火工品生产、销售、使用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包括罚款、吊销相关行政许可证等措施。
以上为一般性的处罚规定,具体处罚标准还需参考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管理规定。在实际执行中,还需要根据具
体情况进行适当的裁量,并确保对违法行为的严厉处罚以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
放炮、火工品部份三违处罚规定
放炮、火工品部份三违处罚规定
一、前言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防止安全事故,保护公共财产和个人财产安全,切实保障
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违规行为的分类及处罚标准
1.违规行为
–未取得放炮、火工品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放炮、火工品,行为构成违法。
–在没有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擅自放炮、使用火工品,行为构成违规。
–擅自改装、组装放炮、火工品,行为构成违规。
2.处罚标准
违规行为处罚标准
未取得许可证擅自使用警告并罚款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没有安全保障措施擅自放炮、使用火工品警告并罚款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擅自改装、组装放炮、火工品拘留7日至15日
三、处罚的实施
依照前述内容,违规行为需要进行处罚。对违规人员要进行立案,并及时通知
当地公安、安监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同时,应当对发现火药爆炸或者火灾等安全事故,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修、救援等应急措施,防止火势蔓延。在处理完毕后,需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加强安全管理,预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四、结论
合理使用放炮、火工品可以有效地促进人们的文化娱乐生活,但如果不遵守相
关规定则会对社会治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因此,对于违反规定进行了处理的违规人员,应当着重进行安全教育和宣传,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同时,确保他们自身不会再次犯错。
火工品管理部分处罚规定
火工品管理部分处罚规定
火工品管理部分的处罚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违反火工品管理法律法规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火药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违反火工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将面临罚款、拘留、刑事处罚等不同程度的处罚。
2. 违反火工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火工品安全管理规定包括火工品储存、运输、销售等方面的规定,如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储存、运输或销售火工品,或者超过规定的数量、范围等,将面临罚款、暂停经营、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3. 违反火工品使用规定的处罚:火工品使用规定主要包括在特定场所、时间和条件使用火工品的限制,如未按规定要求使用火工品,或者在禁止使用火工品的场所、时间和条件下使用火工品,将面临罚款、拘留等处罚。
4. 违反火工品广告宣传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火药条例》规定,禁止利用火工品进行广告宣传,如违反规定使用火工品进行广告宣传,将面临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处罚规定可能会因地域、具体情况等因素有所不同,所以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规定来进行处罚。建议在需要进行处罚时,请向相关法律机构或者专业机构咨询,以确保处罚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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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三违行为界定
火工品—三违行为界定
概述
火工品是一种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化学品,一旦使用不当,可能引发严重的爆炸事故。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应当设立严格的管理机制,规范和限制火工品的生产和使用。
三违是指行为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程序、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包括安全生产方面的三违和安全管理方面的三违。对于火工品使用和管理中的三违行为,应当加以严格界定和惩处。
本文将从火工品的定义、危害性及三违行为的界定三个方面讨论火工品三违行为的认定问题。
火工品的定义
火工品是指一系列具有爆炸或燃烧性质的化学品,包括爆炸物、烟花、鞭炮等多种类型。在我国,火工品属于危险品,其生产使用均需获得相关许可和证明,并受到专门的监管。
火工品的危害性
火工品危害性极大,一旦发生爆炸事故,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可能影响周边环境和安全。火工品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爆炸性:火工品爆炸威力极大,一旦引发爆炸事故,可能
导致大量人员死伤和财产损失。
2.燃烧性:火工品在燃烧时不仅会释放出大量热能和烟雾,
还会产生有毒气体,对环境和人体造成严重危害。
3.粉尘:火工品的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粉尘,对环
境和人员的健康造成较大影响。
4.液体和气体泄漏:火工品中的液体和气体一旦泄漏,可能
对环境和人员造成极大威胁。
三违行为的界定
火工品的使用和管理涉及多个环节,包括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等。在这些环节中,可能存在一些不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的行为,这些行为被称为三违行为。
对于火工品使用和管理中的三违行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标准进
行严格区分和界定。
火工品管理及爆破类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处罚标准
火工品管理及爆破类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处罚标准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火工品管理及爆破类“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处罚标准第一条领取炸药、雷管不使用炸药箱、雷管盒的,处罚发放员、放炮员各200元。
第二条工作面炸药箱、雷管盒不装箱上锁的、存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放炮员200元、班长100元、跟班队干500元。
第三条炸药与雷管混放在一起运送或存放的、未按规定进行运送的,处罚放炮员、押运人员各300元。
第四条剩余炸药、雷管不退库的、乱丢乱放或私藏的,处罚放炮员200元、当班班长300元、跟班队干500元。
第五条做炮头(引药)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不把脚线扭结短路的、放炮前后母线敷设不符合规定的、没有扭结短路的,处罚放炮员2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六条放炮时停风机的、不按规定设置放炮警戒的、放炮距离不符合规定的、放明炮或糊炮的,处罚当班班长200元、放炮员200元。
第七条处理瞎炮(残炮)不符合规定的、装好炮未放未交接清楚就离开现场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300元、放炮员200元。
第八条一次装药分次放炮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300元、放炮员200元。
第九条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放炮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300元、放炮员200元。
第十条放炮后炮烟未散尽,停滞时间不足,就进入工作面的,处罚进入人员200元。
第十一条放炮崩坏架棚不处理继续放炮的,处罚跟班班长200。
爆破、火工品“三违”处罚
爆破、火工品“三违”处罚
一是不落实“一炮三检”的跟踪制度和“三人连锁”的处理,瓦检员、爆破员、班组长每人罚款100-500元。情节严重的,除罚款外,予以辞退。
二是爆破工开炮后未及时填写记录或弄虚作假,班长未在使用火工品一栏签字,导致火工品丢失。爆破工和班长被罚款1个雷管100元,1个火药50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公安机关处理。
三、对于井下盗窃、私藏雷管、火药后放炮不报告的,1查出者,将以盗窃或私藏、放炮员论处,并追究法律责任。
四、放炮员由调度室根据爆破器材使用清单到爆破器材仓库,仓库保管员根据放炮员人数,分别给火药、雷管。射击队员将火药、雷管分别存放在火药、雷管专用箱内,并上锁。施工现场放炮结束后,班长在使用说明书上签字,爆破员根据使用说明书到仓库清退损失,库管员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登记。爆破工将雷管、火药专用箱锁藏在火工品库房,否则对相关人员处以0元至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井下爆破工必须经过公安机关专门培训,并取得爆破证的专职放炮员,任何人员无权指派无爆破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如有叛乱,对相关人员将处以五0元~五00元罚款。
六、严格执行采煤工作面前后炮洒水护轨制度和放炮使用水枪泥浆或足够的黄泥,否则,将对班长、放炮员、瓦斯员处以二次0元罚款。
七、火工品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指定厂家购买,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供应渠道,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八、井下采掘现场放炮,不得强设“3人连锁放炮轨道系统”,不携带瓦斯便携式仪器罚放炮员5名0元。
九、拍摄前,组长未指派足够的警示人员到通往拍摄现场的通道处处罚5人0元,但未设置警示拍摄处处罚5人0元,警示人员因失职被罚款一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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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管理及爆破类“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处罚标准(正
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8524-12 火工品管理及爆破类“三违”行为
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处罚标
准(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
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
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条领取炸药、雷管不使用炸药箱、雷管盒的,处罚发放员、放炮员各200元。
第二条工作面炸药箱、雷管盒不装箱上锁的、存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放炮员200元、班长100元、跟班队干500元。
第三条炸药与雷管混放在一起运送或存放的、未按规定进行运送的,处罚放炮员、押运人员各300元。
第四条剩余炸药、雷管不退库的、乱丢乱放或私藏的,处罚放炮员200元、当班班长300元、跟班队干500元。
第五条做炮头(引药)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不把脚线扭结短路的、放炮前后母线敷设不符合规定的、
没有扭结短路的,处罚放炮员2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六条放炮时停风机的、不按规定设置放炮警戒的、放炮距离不符合规定的、放明炮或糊炮的,处罚当班班长200元、放炮员200元。
第七条处理瞎炮(残炮)不符合规定的、装好炮未放未交接清楚就离开现场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300元、放炮员200元。
第八条一次装药分次放炮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300元、放炮员200元。
第九条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放炮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300元、放炮员200元。
第十条放炮后炮烟未散尽,停滞时间不足,就进入工作面的,处罚进入人员200元。
第十一条放炮崩坏架棚不处理继续放炮的,处罚跟班班长200。
第十二条放炮前、后不洒水,放炮不用水炮泥,
封孔不足的或不按规定装填炮泥或水炮泥的,处罚跟班队干200元、当班班长200元,放炮员200。
第十三条携带火工品乘坐人车、电机车牵引的列车,处罚电车司机500,携带员200元。
第十四条发爆器钥匙不随身携带,不用发爆器起爆的,处罚放炮员200元。
第十五条镐刨、手拉、打钻处理瞎炮的,处罚放炮员300元。
第十六条放炮时不对工作面设备、电缆采取保护措施的,处罚当班班长,放炮员200元。
第十七条放炮前不发出放炮信号,放完炮后不及时解除警戒的,处罚当班班长200元,放炮员100元。
第十八条使用爆破母线和连接线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的,处罚放炮员200元。
第十九条偷拿私存炸药雷管的,处罚当事人1000元,情节严重者停岗或开除。
第二十条明电放炮、瓦斯超限放炮者、煤尘超限放炮及放糊炮,处罚跟班队干1000元、当班班长500、
第二十一条火工品库不按规定管理的、制度不完善的、超储量的、记录不全的、账卡物不符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二十二条违反“五不发”制度发放炸药、雷管的,处罚责任人500-1000元。
第二十三条放炮不执行站岗挂牌吹哨制度的处罚当班班长、放炮员 500元。
第二十四条处理拒爆、残爆时,不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的,或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处罚放炮员200-500元。
第二十五条煤仓、溜煤眼堵塞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处罚责任人200-500元。
第二十六条擅自剪用雷管脚线造成雷管报废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二十七条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事先不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扒钩工者处罚200-500元。
第二十八条放炮员丢失雷管或火药的,处罚放炮
第二十九条将瓦斯检定仪、放炮器存放在火药箱或雷管箱内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三十条非放炮员装配引药的,处罚当事人、放炮员各100元。
第三十一条不按规程规定采用反向爆破的,处罚放炮员500元。
第三十二条不按规程规定装配起爆药卷的,处罚放炮员200元。
第三十三条电雷管起爆后,不将母线从放炮器或柱上摘下,或不扭结短路的,处罚放炮员200元。
第三十四条当班剩余炸药、雷管不交回药库的,处罚放炮员200-500元
第三十六条将电雷管或火药装入衣袋的,处罚当事人300元。
第三十八条井下截取雷管脚线的,处罚当事人300元。
第三十九条偷拿私存火药雷管的,处罚当事人
1000元,情节严重者停岗学习或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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