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考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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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考勤管理制度》

一、考勤是医院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为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医院的考勤管理由院办公室负责,科室主任负责本科室考勤。

二、科室主任应认真、及时、准确地记载考勤,如实反映本科室考勤中的问题,妥善保管考勤簿和各种休假凭证,及时汇总与报告科室考勤结果。

三、院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全院考勤工作进行日抽查、周巡查,月考核,每月5日前将上月考勤结果进行公示。

四、全院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办私事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公务前须经主管院长同意。

五、事假规定:

1.职工遇事需要在工作日亲自办理的,应提前一天办妥请假手续。不能事先请假的,可用电话等方式请假,并填写请假表。

2.职工请假3天内,由分管院长审批;4天以上由院长审批。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3.因加班、代班、顶班等原故积存下来的补休假应在当月补休完,不准累积;过期予以作废。

4.职工事假天数原则上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月累计不得超过3天。因特殊原因需超出上述假期时限的,须经院长签字批准,否则按旷工论处。

5.凡请事假者,按日扣发效益工资10元。保健费按日扣。当月请事假累计超过3天(不含3天)的扣发本月的奖金,年度请事假累计15天以上者,取消年度评优资格。请事假外谋职业营利者,按旷工处理。

6.职工直系亲属病危、逝世,可请3天带薪事假;旁系亲属丧亡可请1天带薪事假。

六、病假规定:

1、请病假须持县级以上医院休假证明。

2.职工休病假3天以内分管院长审准,4天以上须经院长审批。

3.休病假者均须由办公室负责备案,并由办公室负责核实假期时间。

4.职工休病假7天以内(包括7天),按日扣发5元工资。保健费按日扣发。凡请病假8-15天者,扣发本月的奖金。再超出者按15天为单位加扣一个月的年终奖金,病假超出年度累计30天者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七、迟到、早退、脱岗规定:

1.上班时间超过8点整视为迟到;

2.提前离岗5分钟以上为早退。

3.工作人员擅离职守10分钟以上至30分钟以内视为脱岗,按迟到、早退等同处理。

4.迟到、早退、脱岗累计每月3次,经院领导批准同意给予,超

过3次(不含3次)每次扣罚5元。迟到、早退、脱岗累计达每

月6次以上者,年度考评视为不合格。

八、存班的规定。因医院的正常工作安排和节假日值班而发生的存班,可以串休,年末结清。

九、旷工规定:

1.旷工最小计量单位为半天。

2.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半天。

3.无故不到岗位,或者不请假不到岗位,或者未获准假不到岗位视为旷工。

4.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位视为旷工。

5.被公安部门拘留视为旷工。

6.打架斗殴、违纪致伤造成休息视为旷工。

7.旷工者失去年度优秀评选资格;旷工5天以内(含5天),按日扣发效益工资20元,旷工5天以上取消当月年终奖金,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

十、婚假和产假按国家规定执行.注。凡是由县卫生和计生局以上部门检查发现有以上行为,按照我院考勤制度处理外,在全院通报批评,取消当月绩效工资及当月的年终奖。

本制度从xx年12月8日起执行篇二:龙井市妇幼保健院考勤制度

龙井市妇幼保健院考勤制度

一、考勤是医院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为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为计发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提供依据,特制

定本制度。医院的考勤管理由院办公室负责,各科室主任负责本科室考勤。

二、各科室主任应认真、及时、准确地记载考勤,如实反映本科室考勤中的问题,妥善保管考勤簿和各种休假凭证,及时汇总与报告科室考勤结果。

三、院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全院考勤工作进行日抽查、周巡查,月考核,每月5日前将上月考勤结果进行公示。

四、全院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办私事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公务前须经本科室主任同意。

五、事假规定:

1.职工遇事需要在工作日亲自办理的,应提前一天办妥请假手续。不能事先请假的,可用电话、电报、书信、带口信等方式请假。需超假期时,假满前也应提前办理续假。科主任凭本人在请假单上说明的详细事由准假,如请假理由不充分或足以妨碍医院业务者,医院有权不准假或缩短、暂缓准假。

2.职工请假2天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3-5天(含5天)由分管院长审批;5天以上由院长审批。副院级干部、科主任、护士长以及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请假一律由院长审批。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3.因加班、代班、顶班等原故积存下来的补休假应在当月补休完,不准累积;超过三天或当月无法补休者,须报办公室备案,并由办公

室与相关部门予以及时的调休。特殊情况者,经院长批准,可以薪销假,每日60元。

4.职工事假天数原则上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月累计不得超过3天。因特殊原因需超出上述假期时限的,须经院长签字批准,否则按旷工论处。

5.凡请事假5天以下者,按日扣发效益工资10元。凡请事假6-15天者,按实际事假天数扣发当月日平均效益工资。凡请事假15天以上者,取消当月效益工资,并按15天为单位加扣一个月的年终奖及岗位津贴。年度请事假15天以上或4次以上者,取消年度优秀评选资格。请事假外谋职业营利者,按旷工处理。

6.职工直系亲属病危、逝世,凭亲属死亡证明复印件或病危通知书,可请3天带薪事假;旁系亲属丧亡可请1天带薪事假。路程超过200公里者,可请路程假。

六、病假规定:

1.请病假须持县级以上医院休假证明。

2.副院级干部、科主任、护士长以及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请病假一律由院长审批。

3.职工休病假2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3-5天由分管副院

长审准,5天以上须经院长审批。

4.休病假者均须由办公室负责备案,并由办公室负责核实假期时间。

5.职工休病假7天以内(包括7天),按日扣发10元效益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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