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发〔200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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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四条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第二章收入的税务处理第五条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卫办医政发〔2009〕31号《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卫办医政发〔2009〕31号《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病理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病理学科的发展,提高病理诊断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设置病理科的医疗机构参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病理科是疾病诊断的重要科室,负责对取自人体的各种器官、组织、细胞、体液及分泌物等标本,通过大体和显微镜观察,运用免疫组织化学、分子生物学、特殊染色以及电子显微镜等技术进行分析,结合病人的临床资料,做出疾病的病理诊断。

具备条件的病理科还应开展尸体病理检查。

第四条因诊断需要取自人体的组织应按病理送检项目要求,及时完整送病理科检查。

第五条医疗机构内的病理科应当集中设置,统一管理。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应加强病理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保证病理科按照安全、准确、及时、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病理诊断工作。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七条病理科应当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人员等条件。

第八条二级综合医院病理科至少应当设置标本检查室、常规技术室、病理诊断室、细胞学制片室和病理档案室;三级综合医院病理科还应当设置接诊工作室、标本存放室、快速冰冻切片病理检查与诊断室、免疫组织化学室和分子病理检测室等。

其他医疗机构病理科应当具有与其病理诊断项目相适应的场所、设施等条件。

第九条病理科的人员配备和岗位设置应满足完整病理诊断流程及支持保障的需要。

其中医师按照每百张病床1-2人配备,承担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医疗机构应适当增加。

病理科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按照与医师1:1的比例配备。

第十条病理科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出具病理诊断报告的医师应当具有临床执业医师资格并具备初级以上病理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过病理诊断专业知识培训或专科进修学习1-3年。

31号文关于印发《平煤建工集团建井三处年休假管理~

31号文关于印发《平煤建工集团建井三处年休假管理~

平煤建三…2009‟31号关于印发《平煤建工集团建井三处年休假管理制度》的通知处属各单位: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关于认真执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平煤2008[395]文件精神,结合我处实际情况,制定•平煤建工集团建井三处年休假管理制度‣,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平煤建工集团建井三处年休假管理制度附件2.关于认真执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附件3.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附件4.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主题词:劳动年休假管理制度通知平煤建工三处办公室 2009年4月1日印发附:1.平煤建工集团建井三处年休假管理制度一、工程处正式在册职工以及劳务派遣到我处的成建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二、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当年放假天数、待岗天数、以及长假天数超过应休年休假天数的。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以上1-4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四、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并在年初把计划上报劳资、组织部门备案。

五、基层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六、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国税发2009第31号文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9第31号文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9第31号文企业所得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四条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第二章收入的税务处理第五条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尖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3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3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3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要求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全省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通过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全面改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努力提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不断增强全社会安全发展意识,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年”目标任务的落实。

全省各类事故死亡总数比上年度下降2%以上,亿元GDP事故死亡率下降5%以上,较大以上事故起数下降5%以上,有效遏制重大事故,杜绝特别重大事故,全面实现国家下达我省的各项控制目标。

二、重点范围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对象范围是,各级、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

重点包括:1、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物品、冶金、有色、石油、电力等工矿企业;2、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企业和渔业船舶、农机、水利等企业单位;3、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网吧、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5、建设工程项目及设施;6、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居民区和场所;7、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企业、单位;8、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

《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

《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

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第一节《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件)一、完工产品的条件(与国税发[2006]31号相同)。

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根据以上规定,只要符合产品完工的三个条件之一,不论会计上是否符合收入实现条件,是否计算出实际利润,计算所得税时就应该按照实际利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收入总额的规定(与国税发[2006]31号相同)。

第五条: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注意:这里所说的发票,包括企业开出的各种收据,只要以企业名义收款就要纳入收入;什么时候付出,再作扣除。

三、收入实现的条件。

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一)新旧政策的不同点:1、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必须符合完工产品条件,才能确认收入;2、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将会计上的“预收账款”提前确认为收入。

也就是说,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不再存在“预收帐款”的概念,只要签订了《销售合同》、《预售合同》并收取款项,不管产品是否完工,全部确认为收入。

因此,这里有必要提醒大家:按照新政策规定,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收入”是不同于“会计收入”的。

(二)思考:这一规定带来的直接后果是什么?企业允许扣除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都是以收入为基数计算的。

三旧改造的涉税问题这里都有答案!

三旧改造的涉税问题这里都有答案!

三旧改造的涉税问题这里都有答案!引言:“三旧”改造是指对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升级完善的统称,也称之为城市更新改造。

窃以为前者表述更为准确,因为村庄并不属于城市范围,而且东莞实际存在较多的村庄,甚至某些村的经济指标高于其他县市。

三旧改造是一个复杂的工程。

原有建筑物的基础上更新改造的困难,远远大于空地新建房屋。

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和遗留历史问题通常没有常规的现成解决方案和法律依据。

其中涉及的税务问题是无法绕开的议题,直接决定三旧改造是否成功的关键要素。

很多三旧改造项目因为忽视了税收成本,导致三旧改造项目最终亏损。

以下,我们将集中探讨三旧改造过程中的税费问题。

1拆迁主体的土地成本的入账成本三旧改造的税收问题关键是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的关键问题是土地的入账成本。

能够解决了土地入帐成本,三旧改造的涉税问题就解决了一半以上。

三旧改造涉及的土地成本的原始成本比较低,通过常规的资产转让方式,将会导致“拿地阶段”的税负较高和资金沉淀问题。

如果以原始成本入帐,将会导致“销售阶段”的巨额土地增值税。

有没有合法途径,既能实现土地溢价入帐,又降低前期费用,还能大幅降低后期税负呢?问题的关键是利用政府征收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

1. 应当尽量使用政府征收模式。

通过政府征收方式,被拆迁主体能享受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免税优惠和企业所得税的延期缴纳的特殊政策。

拆迁主体能按照土地的公允价值入帐,并作为后期计算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的成本。

2. 拆迁主体与被拆迁主体不一致。

被拆迁主体自行改造,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土地溢价将部分无法入帐,导致销售环节承担高额的税费。

被拆迁主体应另外成立公司,以新成立公司作为拆迁主体享受税收优惠政策3. 在拆迁补偿合同要标明土地的出让代价。

拆迁主体应当与被拆迁主体、政府部门在拆迁补偿合同中约定将拆迁补偿款、青苗补助款、市政配套等作为土地出让代价。

在取得当地政府及房产部门、建设部门的支持,同时约定回迁房和公共配套用房不预售,登记价格为市场公允价格,回迁房登记在拆迁主体名下后转移登记在被拆迁人或政府指定的第三方。

土地增值税解答2009 31号文件

土地增值税解答2009 31号文件

段光勋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自2006年以来,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土地增值税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主要文件有:1、2006年3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对土地增值税相关的预征和清算以及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并规定从2006年3月2日开始执行。

2、2006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扣除项目、报送资料等8个方面问题进行了规范和明确,并规定从2007年2月1日开始执行。

3、2007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为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提供了依据,并规定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4、2008年4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18号),明确部署对各地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5、2009年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明确规定:各地要认真贯彻《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18号)要求,税务总局将于近期开展督导检查,各地也要层层开展自查,切实提高土地增值税管理水平。

6、2009年5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并规定从2009年6月1日开始实施。

该文件是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制定较完整的规范性文件。

特别强调了税务机关在清算中需要明确的管理事项以及清算审核的重点关注内容。

从上述6个关于土地增值税管理的文件可以看出,近4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对土地增值税的征管,一刻也没有松懈,而且是有趋严、趋紧的感觉。

企业税务风险案例分析

企业税务风险案例分析

企业税务风险案例分析(六)一、计算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的优惠的从业人数应包括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风险等级★★)情景回放:某服务型企业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实现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并在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中填报从从业人数70人,资产总额500万元,并按照20%的优惠税率缴纳所得税4万元,税务管理员小杨在年度减免税审核清算时发现,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有70人,另外还有卫浴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退休返聘人员15人,两者共计85人,超过了小型微利企业关于从业人数的限制条件,不应享受20%的税率,应补缴税款1万元。

风险点评:国家为扶持小型企业的发展,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20%的税率优惠。

这些条件包括企业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以及所从事行业方面的规定。

其中在从业人数的计算上不仅包括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工,还包括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想读职工人数,如退休返聘人员等。

税官建议:国家出台的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政策,是为了扶持小型企业的发展,以更好地发挥小型企业在自主创新,吸纳就业方面的作用。

只有真正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才能享受到低税率的优惠。

政策链接:1.《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贺岁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第1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房地产企业的园林环境工程费不能采取预提方式在税前列支(风险等级★★)情景回放:某市国税局在对房地产行业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的专项检查中发现,部分房地产企业银奖开发项目内包含的绿化工程费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费进行预提,并作税前扣除,被税务机关追征税款并处以罚款和家政滞纳金。

解读“国税发(2009)31号文”二

解读“国税发(2009)31号文”二

解读二从2008年1月1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开始,所得税政策便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连续出台了税法街接、费用扣除、资产处置等方面的具体政策,其中多少与房地产业务有关联,但针对房地产企业并全面规范所得税的政策却迟迟没有露面,企业在政策的盲区前行。

我们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期待着新政策的横空出市,但一切似乎那么平静,让我们大惑不解。

直到2009年3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终于如翩翩少女般姗姗迟来,给这个春天带来一丝惊喜和亮色,我们姑且称之为一份迟来的爱,不过这爱意有多深,不同的企业、不同的专业人员也许有不同的看法。

非常巧合的是,原内资房地产企业适用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居然也是31号文,为便于说明,该文简称为“旧31号文”,国税发[2009]31号文简称为“新31号文”。

通读新31号文,我们可以发现其内涵丰富,亮点连篇,值得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同仁共同交流。

一、进一步落实了公平税负的原则我们知道,外资房地产企业以前执行的是《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3号)、《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2号)及《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而内资企业在2006年之后执行的是《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即旧31号文。

由此,导致内外资房地产企业在预征、视同销售、代销费用扣除等多方面的税负不均衡,外资房地产企业占有明显的税收优势。

举一个简单的案例,A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建的商品房(市场价值5000万元)转作自用,如果A企业是外资企业,则不用缴纳所得税,如果是内资企业,对不起,你要缴纳所得税,假如该企业的税前利润率为10%,则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65万元。

国税发〔2009〕31号

国税发〔2009〕31号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四条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第二章收入的税务处理第五条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税发2009第31号文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9第31号文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9第31号文企业所得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四条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第二章收入的税务处理第五条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尖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顶山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7•【字号】平政[2009]48号•【施行日期】2009.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2009〕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平顶山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平顶山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产、生活和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和《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号)、《河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规定》(豫建城〔2009〕24号印发)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中水利用。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产、生活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办法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办法所称中水,是指各种排水经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生产、生活、市政、环境等范围内杂用的非饮用水。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及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城建、规划、水利、环保、质监、公安、房管、卫生、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如何计算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如何计算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如何计算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如何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公式: (未完工的收入*15%+利润总额)*25%如果预计销售1616.4万元,暂不考虑本年利润总额:应交所得税=(1616.4*15%)*25%=60.615万元房地产企业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采取季度(月)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方法缴纳。

但房地产企业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一直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会计利润额加上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减去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直接按照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额乘以适用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两种观点的存在,使广大房地产企业在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时无所适从。

那么,房地产企业究竟应该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呢?首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

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其开发产品周期长,并且存在对未完工产品——房屋预先进行销售,收取预收款现象。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毛利额顾名思义应当是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后的余额,即还没有减去期间费用和税金及附加,因此,房地产企业预缴所得税时还必须考虑当期实际利润问题。

如果季度内有完工产品收入和其他收入并且产生了实际利润额,而仅按照预计毛利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明显少缴了企业所得税,因此,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包含季度利润额。

其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规定,“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其中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等。

(2009)31号文

(2009)31号文

华泰
第七条 视同销售确认方法和顺序
1、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 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 2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 的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3、按成本利润率确定,不得低于15%
华泰
第九条 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 得的收入的税务处理
1、先按计税毛利率 分季或分月 计算出 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 待产品完工后及时结算计税成本再计 算出实际毛利额 并将实际毛利额与预计 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 额。
华泰
第七条、视同销售
•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 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 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 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 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 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 开发产品自用或经营不需要视同销售 • 为了堵塞部分企业将存量房全部提取折旧,以达到滞后 纳税的漏洞,该办法第二十四条作了限制性规定。即: 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 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华泰
二十九条 成本分配方法
• 属于直接成本和能够分清成本对象的间接 成本 直接计入成本对象。 • 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成本对象的间接成本 按受益原则和配比原则 分配到各成本对 象。 • 具体分配方法有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 、直接成本法、预算造价法四种。
华泰
共同成本和间接成本的分配办法
• (一)占地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占 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 1.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 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 2.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本期全部成本对象占地 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 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期内全部成本对 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期内全部成本 对象应负担的占地面积为期内开发用地占地面 积减除应由各期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占地面积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吉政发[2009]31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12.31【实施日期】2009.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9〕3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复,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要求及国务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复意见,决定在长春市朝阳区等9个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试点单位名单见附件)。

为做好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新农保试点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参保相结合。

二、任务目标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新农保试点启动覆盖面为全省10%的县(市、区),以后逐步扩大试点,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试点县(市、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2009]69号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2009]69号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2009〕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平顶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5月12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七月二十日平顶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对平顶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豫发改收费〔2008〕82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委托市规划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具体征收工作。

各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120元。

其中:(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

(二)原享受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三)经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并完善相关手续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1号文件[2016年]《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

31号文件[2016年]《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

31号文件[2016年]《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5个坚持)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政工作的具体意见高校肩负5大使命(培养人才、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继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3个事关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和战略工程事关高校根本问题(办什么大学,怎么办大学)事关党对高校的领导事关社会主义事业后续有人高举旗帜,贯彻精神,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树立四个自信,维护两个核心。

坚持党对高校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马克思主义,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贯穿)坚持遵循教育规律,思想政治工作规律,学生成长规律(理论和实践、普遍要求和分类指导相结合)坚持改革创新(推进理念思路,内容形式,方法手段创新)强化思想政治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育人功能加强对课堂教学和各类思想文化阵地的建设管理加强教师队伍和专门力量建设推进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改革创新(也是对辅导员的要求)加强和改善党对高校的领导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四个自信,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全过程,建立正确三观;国家意识,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进一步办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内容,教材,方法;吸引力说服力感染力)加强高校马克思主义学院的建设构建有中国特色、气派、风格的学科体系建设核心课程教材完善学术评价体系发掘思政教育资源健全教学管理办法加强阵地规范管理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青年教师社会实践、校外挂职)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完善教师评聘和考核制度(增加课堂教学权重,师德一票否决)专门队伍: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和党务工作队伍(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贴近师生思想实际,以改革创新精神做好思政工作加强互联网思政工作载体建设强化社会实践育人,提高实践教学比重在服务引导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建立谈心谈话制度:在平等沟通、民主讨论,互动交流中进行思想引导,有的放矢生动活泼地开展工作发挥师德楷模、名师大家、学术带头人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强“学生互动社区”、“主题教育网站”、”专业学术网站“、“两微一端”建设运用大学生喜欢的方式开展完善科教融合、校企联合等协同育人模式加强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建立实习实训制度(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接收大学生)开设创新创业教育专门课程增强军事训练时效建立健全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即讲道理又办实事加强学术学业就业指导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积极发挥共青团、学生会组织、学生社团的作用健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评价体系(内容全面、指标合理、方法科学)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高校党委书记主持全面工作,思政工作和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党委班子”一岗双责“。

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树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09•【字号】•【施行日期】2012.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区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集中区,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榆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榆树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榆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9〕3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吉政发〔2011〕42号)文件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为全面做好这项工作,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有效保障我市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要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城乡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坚持筹资标准、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政府合理分担责任与权利、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居民自愿与正确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相结合。

二、任务目标建立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鼓励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给予参保人一定数额的缴费补贴,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实现对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全覆盖。

坚持政策解读到位、政策宣传到位、政策执行到位和管理措施到位,确保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启动实施。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启动基准日201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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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市人民政府文件平政发〔2009〕31号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解决我市当前就业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更好地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促进城乡劳动者实现充分就业,根据国- 1 -家、省和青岛市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一)提高思想认识。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我市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重要阶段,大力推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是新形势下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任务;是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促进经济发展,实现富民强市的重要途径;是解决当前就业萎缩、保民生、保稳定的重大举措。

各镇(街道、园区)和市直有关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省、青岛市对当前经济形势的科学判断和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要求上来,采取积极有力措施,鼓励和帮助更多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成功创业,并吸纳和带动更多的劳动者实现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明确工作重点。

紧紧围绕我市五大产业集群、社区服务业、商贸流通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等优势产业的发展,通过完善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军队退役人员等城乡各类劳动者自主创业,形成政府促进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参与创业的社会氛围,以创业带动就业,切实增加就业总量。

- 2 -(三)明确目标任务。

2009年到2011年三年内,重点建设10个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示范园(街),组织创业培训3000人以上,扶持创业5000人以上,创业成功率达到70%以上,创业稳定率达到80%以上,努力实现自主创业1人带动就业5人以上,创办1个企业平均带动就业10人以上的倍增效应。

二、落实扶持政策,鼓励自主创业(一)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派遣期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经市就业服务中心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后,税务、工商等有关单位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依法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除前置审批的各项费用。

创业者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二)设立创业扶持资金。

加大对创业工作的投入,大力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从2009年开始,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小额贷款贴息、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创业培训等项支出。

(三)落实小额贴息贷款政策。

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高校毕业生、残疾人、随军家属、被征地农民、返乡农民工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小额贴息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创办企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贷款期限- 3 -不超过2年。

对以上人员申请小额贴息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市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微利项目是指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外的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种养殖等各类经营项目。

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四)发放自谋职业扶持金。

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从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一次性扶持金。

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五)建设一批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示范园(街)。

各镇(街道、园区)要结合当地产业结构的发展,利用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场地、专业市场等适合创业人员集聚创业的场所,建设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示范园(街)。

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示范园(街)由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认定。

对进入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示范园(街)租赁经营场所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各类创业人员,不符合享受一次性自谋职业扶持金条件的,由市财政按每户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

其中,对实际月租金低于100元的据实拨付。

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六)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

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首次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一次性自谋职业扶持金的同时,另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不超过2年- 4 -的经营补贴,用于残疾人自谋职业场所租赁、设施购置等。

具体办法由市残联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四、强化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一)扩大创业培训范围。

组织开展以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村富余劳动力、军队退役人员等群体为重点的创业培训,将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培训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全部纳入创业培训范围,提高全民的创业意识和能力。

(二)加大创业培训力度。

充分利用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及社会力量办学等培训机构的培训资源,认定一批具有条件的创业培训基地。

不断加强创业培训师资力量建设,全面实施GYB(产生你的创业想法)、SYB(创办你的企业)、IYB(改善你的企业)等培训项目,并对培训内容进行本土化改造,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不断提高培训能力。

积极创新培训形式,开展创业实训活动,组织准备创业的人员参加模拟实训和创业见习活动,提升创业实战能力。

五、健全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能力(一)健全服务网络。

按照“城乡一体化”的工作思路,完善市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的服务功能,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在此基础上,重点建设镇(街道、园区)、村(居)两级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

2009年,所有镇(街道、园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达到青岛市规定的标准。

同时,建立健全村(居)劳动保障服务站,利用农村远程教育网络建成联通市、镇(街道、园区)、- 5 -村(居)三级的劳动保障网络服务系统,为劳动者就业创业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

(二)开发和培育创业项目。

把开发和培育创业项目与促进全市经济发展紧密结合,把做大做强我市现有重点产业、延伸产业链条、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作为基本目标,确定开发和培育创业项目的方向。

建立完善政府扶持、企业与个人开发创业项目的市场评估制度,面向全社会征集创业项目,组建我市创业项目资源库,向创业人员广泛推介。

(三)加强创业指导。

成立由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政府工作人员组成的创业工程专家志愿团,根据创业人员的需求,及时提供项目推介、创业策划、跟踪服务、贷款贴息、咨询答疑、法律维权等服务。

通过不定期开展项目巡展、创业促进周、创业服务月等活动,加强创业指导,促进创业项目和创业人员的有效结合。

六、落实保障措施,全力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劳动保障、财政、工商、国税、地税、人事、发改、企业发展、经贸、农业、民政、公安、金融、教育、建设、工会、团市委、妇联、残联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为促进城乡劳动者创业就业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同时,将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纳入对镇(街道、- 6 -园区)和市直有关单位的年度绩效考核,定期督查、通报,确保取得实效。

(二)落实工作责任。

各镇(街道、园区)和市直有关单位要把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落实。

要加强对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动态监测和分析,定期向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积极弘扬创业精神、建设创业文化、树立创业理念,营造崇尚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和谐创业环境和良好社会舆论,使全民创业逐步凝聚成为新的城市精神,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创业、竞相创业的良好局面。

(三)完善工作机制。

各镇(街道、园区)和市直有关单位要各负其责,各尽其力,密切配合,努力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合力。

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牵头组织和统筹协调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创业资金调配,保障各项资金落实到位;工商、税务部门要简化办理程序,落实优惠政策,做好证照办理、税务登记等工作;金融部门要为创业人员积极做好小额贷款的相关业务工作;人事、发改、企业发展、经贸、农业、民政、公安、教育、建设等部门要发挥各自作用,抓好产业布局,推进产业发展,优化创业环境;新闻宣传部门要及时报道、宣传创业典型和创业政策,营造全民创业的氛围;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等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自主创业,共同推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

- 7 -附件:平度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附件:平度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刘德义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刘玉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成员:李学锋市财政局副局长苏维忠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主任艾典书市教育体育局副局长李清业市国家税务局副局长赵立纲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侯景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陆训令中国人民银行平度市支行副行长乔宁市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王明章市民政局副局长张守先市公安局副局长- 8 -单宏伟市城乡建设局党委副书记黄建伟市农业局纪委书记任洛佳市企业发展局副局长盛华杰市经济贸易局副局长蒋召旭市总工会副主席车永刚团市委副书记王岩市妇联副主席赵春珍市残联副理事长李玉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李玉亭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 9 -- 10 -主题词:劳动就业意见抄送: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6月5日印发-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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