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
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广告收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广告收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12.28•【文号】广发计字〔1991〕984号•【施行日期】1991.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广播影视正文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广告收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1年12月28日广发计字〔1991〕9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厅(局)、财政厅(局):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系统广告收入的管理,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我们研究制定了《广播电视广告收入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告诉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广播电视广告收入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广播电视系统为社会提供广告服务有利于沟通经济信息,扩大城乡交流,方便群众,促进经济繁荣;同时也能够增加收入,补充事业经费,减轻财政负担。
为了加强对广告收入的管理,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广播电视系统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广告收入,是指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出版社、杂志社、音像公司和广播电视节目报社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按经批准的广告收费标准收费,并按规定的程序播放和刊登广告所取得的收入。
第三条举办广告活动,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严格遵守财政、税务、工商和物价等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播出和刊登广告,必须报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广告许可证手续。
第五条广告收费标准必须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和物价管理部门备案。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制作和播放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工作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制作和播放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工作的通知2004年5月14日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树立广播电视良好形象,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和《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规定》(总局17号令)的规定,2004年5月9日,国家广电总局就进一步加强制作和播放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每年应制作和播放一批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俱佳的公益广告。
各级播出机构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根据中央思想宣传工作的方针、部署和要求,用公益广告等形式大力宣传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协调发展的成就,大力宣传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和道德观念,大力弘扬社会正气。
要坚持“三贴近”原则,努力丰富公益广告的题材、品种和样式,不断提高公益广告的制作质量和观赏力。
要将中央的声音和人民群众的希望通过公益广告的形式,生动形象地展现出来,让群众喜闻乐见,入心入脑。
二、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每天均应在每个自办频率、频道中播放不少于其广告播出总量3%的公益广告。
其中,广播电台、电视台必须在各自黄金时段的每小时内播放不少于三条的公益广告。
在特殊时期或特定情况下,国家广电总局可要求全国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在指定的时段(间)播放特定的公益广告。
公益广告不计入播出机构广告播出总量。
三、建立全国优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备播节目库。
为满足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公益广告的播放需要,国家广电总局每年将从各制作单位推荐的公益广告中选择一批思想性强、制作精良的公益广告列入《全国优秀公益广告推荐播放目录》(具体推荐办法另行通知),并以适当方式向系统内通告,以供各播出机构选择播放。
同时,建立“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备播节目库”,有需要的播出机构可直接向备播节目库索取有关公益广告。
四、建立优秀公益广告创作引导和激励机制。
为鼓励和引导优秀公益广告的制作和播放,国家广电总局每年将向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社会广告制作机构通告《公益广告创作题材指导目录》,根据《指导目录》制作的公益广告可申请列入《全国优秀公益广告推荐播放目录》。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的播出管理工作,加强广告市场监管,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了《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一、管理范围该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广播电视媒体上播出的音视频广告,包括电视广告、广播广告、互联网电视广告、互联网广播广告等。
二、广告播出原则1、符合广告法律法规要求;2、规范广告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道德风尚;3、保证广告质量,不得采取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不良手段;4、坚持选择合适广告与媒体搭配,确保广告媒介怀有清晰价值。
三、广告播出管理1、广告源头管理:国务院新闻办、工商部门和广告监管机构要严格审核广告宣传内容。
2、广告播出管理:广播电视台按照法定期限向广告播出监测部门提交广告播出计划。
广告播出监测部门对广告的播放情况进行实时监管,对违法广告及时制止。
3、广告投放管理:广告投放必须在媒体事先预定,并须通过广告发布系统投放广告。
4、广告播出考核:广电总局每年要对各广播电视台广告播出情况进行考核。
未能按照要求开展广告播出活动的广播电视台,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
5、广告违法行为处罚:对于违反《广告法》的广告行为和广告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将依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警示、罚款、责令停播、注销资质等处罚措施。
对广告投放间接管理者(如代言人、广告公司等)不采取直接的法律责任,政府部门只能对其实施间接的管理。
四、广电部门监管职责1、制定并推广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审核广告宣传内容,严格控制广告数量与时间、地点的布局;3、推广公益广告,引导媒体将实施CSR融入广告内容;4、加强广告投入管理,规范服务、立法和监管工作的深度合作;5、协助其他部门解决广告播放中存在的复杂问题。
2023年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1990年11月16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号发布根据2023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3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有线电视的管理,宣传国家的法律和方针政策,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有线电视,是指下列利用电缆或者光缆传送电视节目的公共电视传输系统:(一)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和录像片的有线电视台;(二)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播放录像片的有线电视站;(三)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的共用天线系统。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
第四条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一)符合当地电视覆盖网络的整体规划要求;(五)有固定的节目制作场所;(六)有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七)有固定的播映场所。
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办有线电视站。
禁止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放自制电视节目。
个人不得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
第五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必须健全管理措施或者配备管理人员,必须使用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
禁止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和录像片。
第六条开办有线电视台,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台许可证》。
开办有线电视站,必须经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站许可证》。
广播电视广告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广告管理办法2009-09-22 10:15:20 【字号】【】【关闭】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
第四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鼓励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制作和播出,对成绩显着的组织、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广告内容第七条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树立良好文化品位,与广播电视节目相和谐。
第八条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九)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广播电视广告经营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广告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广播电视广告经营行为,保护广告主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告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广播电视广告经营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广告经营主体第三条广告主体资格1.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依法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
2.广告经营主体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依法可以开展广告经营活动的资质。
第四条广告经营主体责任1.广告经营主体应当遵守《广告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维护广告业的正常秩序。
2.广告经营主体有责任保障广告内容的真实、合法和道德。
第五条广告经营主体合作不同广告经营主体之间的合作应当遵循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执行。
第三章广告内容管理第六条广告内容审查1.广播电视广告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要求,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内容。
2.广告主体应当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内容合法、真实。
第七条特殊类型广告管理对特殊类型广告,如医疗、药品广告等,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进行审查和管理,确保广告内容的合规。
第四章广告经营监管第八条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播电视广告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
第九条处罚措施对违法违规的广告经营主体,相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业等措施。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解释权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广告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关于广播电视广告经营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各广告经营主体应当严格遵守,配合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共同促进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
解读《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
精品文档你我共享解读《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彭江民2003年9月1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广电总局)发布第17号总局令,公布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即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国家广电总局称,《办法》是迄今为止关于广播电视广告的效力最高、规定最完整的专门管理办法。
《办法》公布后在各方面引起了较大反响。
广播电视媒体已经在研究如何确保广告收入不减少的问题;其它媒体似乎看到了扩大广告市场份额的机会;老百姓则认为明年终于可以少看点广告了。
更有甚者,为了不减少广告收入而将原计划明年播出的电视剧提前到了今年。
《办法》真的有如此威力吗?广告真的会令行禁止吗?本文试图对《办法》做一些较深入的比较和剖析。
透视广播电视广告的新规矩新瓶装旧酒旧法穿新衣《办法》属于部门规章。
在此之前确实没有专门规范广播电视广告的规章,从这个意义上说《办法》是新的。
但是,没有这方面的规章不等于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据笔者初步分析统计,《办法》总共30条,至少有18条内容是重复或基本重复原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旧有规定,这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1995年《广告法》、1997年《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原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要高于规章,因此,规章重复表述法律、行政法规的已有内容是毫无意义的。
但《办法》作为规章,《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作为规范性文件,其在法律效力方面并没有实质上的高低区别。
也就是说,从规范性文件到规章,改变的只是形式而已。
符合法律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同样可以作为依法管理广播电视广告活动的依据。
国家广电总局为贯彻《办法》而发出的通知中也明确要求,在《办法》正式实施前要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加大对超时超量播放广告、在电视剧中任意插播广告等问题的治理力度。
可见,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广播电视广告现象并非是无法可依。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9.15•【文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7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9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7号)《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经2003年8月18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二00三年九月十五日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广播电视广告的正确导向,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行为,加强广播电视广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从事广告播放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对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活动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活动的管理。
第四条广播电视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广播电视广告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有利于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第六条广播电视广告应当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尊重祖国传统文化,不得含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内容。
商业广告中不得出现国旗、国徽、国歌及国家领导人的形象和声音。
不得利用或篡改领袖人物名言作为商业广告用语。
第七条广播电视广告应当维护民族团结,遵守国家民族、宗教政策,不得含有宣扬民族分裂、亵渎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
第八条广播电视广告应当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树立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不得含有乱扔废弃物、践踏绿地、毁坏花草树木等破坏环境,以及不利于自然生态、珍稀野生动物保护等内容。
第九条广播电视广告应当有利于青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不得含有可能引发青少年儿童不文明举止、不良行为或不利于父母、长辈对青少年儿童进行正确教育的内容。
浅议如何规范电视剧插播广告
的成因主要包括 以下两个方 面。 () 1 广告业利益驱 动 , 秩序失范 。随着我 国电视 台推 进市场
1引言
近 日, 国家广播 电视 总局 出台 了广播 电视广 告播 出管理 办 法, 办法 明确要求 自2 1 0 0年 1 1日起 , 月 播出 电视剧时可 以在 每 集( 4 以 5分钟计 ) 中插 播 2次商业 广告 , 每次时长不 得超过 1分 3 。其 中 , 1 :o至 2 :0之间播 出电视剧 时 , 0秒 在 90 10 每集 中可 以
理 论 新探
文 学 界
浅 议 如 何规 范 电视 剧插 播广 告
干 戈
( 华中科技大学文化学院 , 湖北武汉 4 0 7 ) 30 4
摘 要 : 日, 近 国家广播 电视 总局 出台广播 电视 广告播 出管理
早在 20 0 3年 , 国家广播 电视总局就下发 了《 广播 电视广告播放管 理暂行办法》 但 由于作为具有监管职 责的广播 电视行政部 门本 ,
插播 1次商业广告 , 时长不得超过 1 分钟 。这对规范广播 电视广
者是否同意 , 是一种强制性的方式。但凡看只要看电视剧, 观众都要 “ 被广告”所以容易引起观众反感。现代受众其实已经是在媒体的 , 包围之中具有超强免疫力的群体 。他们对于电视广告已经加上一层 过滤网。在广告的轰炸下显示出愈来 愈明显的离心倾 向和逆反心 理, 对各种广告信息表现得越发麻木和冷漠。 () 2 对提高我国电视广告效 率产生消 极作用 。目前 , 国的 我 电视广告水平还处在 比较 低的水平 , 方台尤其 如此 , 里面存 地 这 在 的问题 主要 是广 告节 目的 “ 、 泛 ’ “ 和商 家投入 广告 粗” “ 、 滥” 的盲 目性 。在这种情况 下 , 商家 广告投 入很大程 度上是 白费的。
浅谈广播电视媒体植入式广告的运用策略
一
述产品功能 , 不适合做深度说服 。 很多场合的 植入 式广告是 传统 广告 的 积极补充 和强化 , 2解决广告的度的问题 、
广告的量要适度 。 能喧宾夺 主, 远是 不 永
例如现在 流行的《 斗》是 一部反应 年轻 人 奋 ,
个商品或品牌可以直接冠名一个栏 目、 不能完全替代显性广告。
刚在《 天下无贼》 中的植入式广 告更 是有所 视 的《 剧 幸运5 ) 2 就把这 一方式 发挥 到了极 致。 体关联 度越 高 , 融合度越好 , 给人 留下的印象
剧中根据人物的个性和定位情况 .植 入了不 大视野》电视节 目中也可以出角标 , , 如放电视 入 ,必须是 自然的 ,要和节 目的情 节结合起
同型号 的手机广告 。
3、 电影
剧的时候屏幕上 出现某某品牌剧场。 2 奖品 、
来 。如果广告 过量 , 或者生搬硬套地植 入 , 给
不同的需求 , 以搭载不 同的媒介为载体。比 大 受众来说 , 可 它是插入在载体 当中 , 并不影响 晚会活动 .也采取了让赞助商担 任颁奖嘉宾 较常见的形式有如下几种 :
l广播电视节 目 、
他们 的收 听收看等活动。 《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 办法》 对广
的办法 。 四、植入式广告在广播 电视媒体 中运 用
2 电视 剧 、
1解 决广告产 品的定位 问题 、
首先 ,广播电视媒体必 须让 广告客户 明 白:不是所有的产品都适合 植入式广告 。因 产品进行准确定位 .要对产 品和节 目进行设
三、植入式广告在广播 电视媒体 中的可 此 . 在考虑做植入式广告 之前 , 有必要将广告 广播 电视媒 体有 着 可 听可 看 的天 然优 计 , 以明确广告要 达到的效果 , 结合产 品 自身 确定是否采用 。如果 采用 , 使用何种 势. 如果能合理地使用植入式广 告 , 就可 以更 的情况 , 形式植入 其次 , 植入式广告的特点决定了它 好地发挥优势 , 提高广告效益 。 我们在广播 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电视部、文化部关于报纸、书刊、电台、电视台经营、刊播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电视部、文化部关于报纸、书刊、电台、电视台经营、刊播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广播电视部(已撤销),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5.04.17•【文号】•【施行日期】1985.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1990年8月4日实施日期:1990年8月4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电视部、文化部关于报纸、书刊、电台、电视台经营、刊播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七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电视部、文化部发布)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日趋活跃,社会主义广告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
这对于开拓市场,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以及促进科学、文化、教育、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起了很好的作用。
但是,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如有的编辑部门和个人,未经登记批准就擅自经营或代理广告业务;有的新闻单位为了“捞钱”,刊播所谓“新闻广告”,混淆了新闻与广告的界限;有的电视台、电台在新闻节目中,中断节目,插播广告;有的为未经批准的企业、报刊、图书刊播广告。
这些现象不仅损坏了新闻的信誉,影响社会主义新闻和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还导致某些不正之风的蔓延,应该引起重视。
根据一九八二年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广告法规的规定,特通知如下:一、一切新闻、出版单位,包括报社、电台、电视台和书刊出版单位,申请经营或兼营广告业务,必须根据《条例》规定,确定专门经营的机构或人员,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新闻出版单位内部非经营广告业务的部门,不得经营或代理广告业务。
二、禁止以新闻记者的名义,招揽所谓“新闻广告”。
新闻,通常由记者采访,经过编辑、审查后发布。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正文:----------------------------------------------------------------------------------------------------------------------------------------------------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
第三条广播电视事业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四条国家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和财力逐步增加投入,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
国家支持农村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
国家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和边远贫困地区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第六条全国性广播电视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并在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七条国家对为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第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广电总局61号令
情节严重将采取退出机制,暂停商业广告甚至关停频率频道
目前,广播电视违法违规广告清理整治工作仍然艰巨:虚假违法广告尚未杜绝;部分内容低俗的广告屡禁不止;内容夸大、夸张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数量较多,占广播电视投诉总额的七成以上。
为加强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对广播电视广告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处理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谈到新规定可能对媒体广告行业造成的影响,杜仲明个人觉得这样的调整应该是对媒体广告行业带来新的动力,刺激和挑战。可能令媒体对广告价格有初步提升的意向。 杜仲明建议,媒体如果对节目时间的编排作重新调整和策划,如增加不同类型的栏目或节目,避免剧连续播放。从晚上6点至11点(普遍名为黄金时间)整体广告时间供应上计算,总共有54分钟的广告时间。从这54分钟可以得到的回报可能比调整剧内广告价格的效果会来的更好。“相信观众收看的习惯并不单是看剧,只要有适合观众的节目,理论上他们是会接受。这样可能很容易达到媒体,观众和广告主三赢的局面。”
关于《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的几点解读
针对10日由广电总局颁布的《广播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第61号令)(以下简称61号令),国华有约频道专访了中国广告协会分会常务副主任兼秘书长金国强和群邑媒介购买数据中心数据长(Head of GMT Data Center)杜仲明,以期获得一些关于新办法的有效解读及较有针对性的建议。
公益广告是提升媒体形象、企业形象最好的载体。《办法》专门规定,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点至13点之间、电视台在19点至21点之间的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
广告用语不规范现象探析
摘要广告业在近十几年的时间里得到长足的发展,从九十年代初以来,企业商家每年投入广告的费用大幅增加。
然而在语言文字使用上却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滥用谐音双关语,存在各种语病,等等。
这些问题是广告语刚刚开始兴起,专家学者们在推动广告语发展时所未能预料到的,而它们在不同程度上对语言的规范化产生了负面影响。
本文对常见的几种广告用语不规范现象进行了简单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可行的对策。
关键字:广告语言;规范;谐音双关语;成语AbstractDuring the last decades the Advertisement business has experienced rapid growth and evolution. Since the beginning of 90s the Advertising companies have been continuing investing more and more money. However it came across some problems, such as the improper using of partial tone, punning, grammatical mistakes, and so on. These are the problems which could not be predicted by the experts, when the Advertisement was just about to rise, but it still has some sort of negative effects on the standardization of the advertising language in different levels. This paper analyzes some of the common phenomena which are made by the lack of standardization of the advertising language, and gives a suitable way to improve them.Key words:advertising language;norm ;symphonic punning;idiom目录前言 (4)第一章有关广告语言的管理规定 (4)第二章广告语言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及简要分析 (5)(一)滥用外文 (5)(二)滥用谐音双关语 (6)(三)存在各种语病 (8)(四)用字错误 (9)(五)使用表示“最好、最高”义的词语 (9)第三章改善广告用语不规范现象的对策 (10)(一)加强对广告言字使用的研究 (10)(二)讲究语言艺术,不忘诚信健康 (11)结论 (12)参考文献 (13)致谢 (14)广告用语不规范现象探析前言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现代广告事业蓬勃发展,广告语言也进入我们的日常生活的日常。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2011年10月11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三台、中国教育电视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通知说,•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1号)实施一年多来,执行情况总体良好,社会各界普遍认可。
但近来一些违规问题出现反弹,主要表现在:一是影视剧片头、片尾插播广告;二是超时插播广告;三是一些传输转播机构在传送转播节目时插播游动字幕广告;四是一些广告夸张宣传;五是一些时政新闻类节目商业冠名等。
为坚决纠正这些问题,切实规范广告播出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必须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
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组成部分。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牢牢把握广告内容的正确导向,认真履行对广告的依法审查职责,坚决抵制虚假违法广告,坚决抵制内容低俗的不良广告,严格依法经营和播出广告。
二、规范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行为。
电视台在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时,必须严格遵守总局61号令规定:非黄金时间每集(以45分钟计)中可以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黄金时间(19:00至21:00)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插播广告时,应当对广告时长进行提示。
同时要做到:(1)禁止在片头之后、剧情开始之前,以及剧情结束之后、片尾之前插播任何广告;(2)在非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15分钟、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25分钟后,方可依据61号令规定插播商业广告;(3)播出片尾画面以及演职人员表等内容时,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广告。
三、规范新闻节目中插播广告行为。
新闻节目中插播广告时,应当安排在不同版块之间的自然间歇段内,不得在整点新闻的整点之后,以及新闻内容结束之后、工作人员字幕前插播广告。
电视台广告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电视台广告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视台广告播放秩序,保障广告主、观众和电视台的合法权益,促进电视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视台广告规章制度,是指电视台在广告播放过程中应遵循的规范和流程。
第三条电视台广告播放活动应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电视台应建立健全广告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对广告播放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广告内容第五条电视台广告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电视台不得播放下列广告:(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二)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的;(三)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四)违背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五)其他不适宜播放的广告。
第七条电视台应加强对广告内容的审核,确保广告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规性。
第三章广告时间第八条电视台广告时间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九条电视台在播放节目过程中,广告时长应合理分配,不得过度插播广告,影响观众收看体验。
第十条电视台应按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规定,合理安排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的播放时间。
第四章广告形式第十一条电视台广告形式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十二条电视台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播放广告,不得以节目名义播放广告。
第十三条电视台应按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规定,对广告进行标识,便于观众识别。
第五章广告经营第十四条电视台应建立健全广告经营管理制度,明确广告业务流程,加强对广告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电视台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广告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电视台应依法履行广告合同,保障广告主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十七条电视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61号令】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61号令】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66 号)《〈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11年11月21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蔡赴朝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作用,现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作如下补充规定:一、第十七条修改为:“播出电视剧时,不得在每集(以四十五分钟计)中间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
播出电影时,插播广告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二、删除第十八条。
三、本补充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外,根据本规定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
第四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2007]74号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年7月30日广发〔2007〕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近年来,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秩序明显好转,社会反响良好。
但一些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为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仍存在违规播放广告的问题,主要有:一是有的电台、电视台大量播放内容虚假、格调低俗的医疗、药品、性保健品广告和各类性暗示广告;二是播放影视剧时违规超时、超次插播广告(有的电视台播出一部电影时,竟插播8次广告,时长达20多分钟);三是违规播放游动字幕广告、挂角广告及不良短信和声讯服务广告;四是有的转播机构在转播其他台节目时,违规遮盖、覆盖和替换他台的广告。
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广播电视的社会公信力,群众意见较大。
为坚决纠正这些问题,现将有关进一步强化广告播放管理的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把握导向,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
广播电视广告与其他广播电视节目一样,具有很强的导向性,并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利益密切相关。
因此,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严格按照《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和加强对广告内容的审查职责,要确保广告宣传导向正确,内容格调健康向上,要提高广告的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促进和服务国家经济发展,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
二、严格依法播放广告,坚决纠正违规行为。
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严格依法、依规播放广告,凡属虚假违法、内容不良、格调低下的医疗、药品、性保健品广告和各类性暗示广告一律不得播出。
自由在规则中拥有
(3)教学媒体活泼多变。多利用漫画、实物、影片等初中 学生容易接受又喜欢的媒体,让学生自己感受体验。课 本中许多案例可改成动画、游戏等,如彼尔和妈妈的帐 单可改编成小品,在小品中让学生去认识自己必须履行 的义务;让学生观看电影《一个也不能少》,去了解未 成年人权益。
(4)让学生动起来。多让学生动手参与和探究,体验会 更深刻,学习会更主动。如让学生自己制定拔河比赛规 则,课下平行班按规则进行比试,这样去理解规则的重 要性,也能理解规则在不断完善。可设置情境,让学生 去判断选择,如当个人权益受侵犯时,当生活中面临紧 急危险时,都可设置这样的情景,让学生去亲身感受。
意义:人们在拥有权利的同时承担义务;人们在拥有自由的同时受到约束, 正确行使权利。
第三课 在生活中运用规则
运用规则 寻求社会保障和 当个人权益受 紧急救险的规则 到侵犯时(王 (桑兰、宋小山) 丽例子) 自我救助 自我保护 承担社会责任 的选择(韩玉、 两中学生例子) 保护环境 爱护设施
意义:提高自我救助的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保证生活质量
(根据教学内容,侧重不同的教学环节)
一、我领着学生走进社会
(老师是引导者、引路人,学生有生活体验, 需要教师把他们领进去)
二、学生带着我融入社会
(学生的生活体验有时比老师丰富,如“话说流 行”,对“流行歌曲”学生远远比老师丰富, 此时,学生带着老师融入了社会,体现了学生 是学习的主体)
三、师生共鸣
1、认真阅读后,请你说说故事主人翁的哪些做法你是赞同的, 哪些做法你不赞同? 2、假如你遇到与故事主人翁类似的情况,你会选择什么方式 解决问题?简单说明理由。(适时补充消费者权益、其他权益 和律师的相关知识) 3、在活动中,你有一些什么收获?(同上)
关于实施《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实施《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为实施《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工作,促进广播电视广告健康持续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办法》,充分认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发射、转播、传输机构(以下简称“各相关部门”)应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及其从业人员,认真学习《办法》,深入理解并掌握各项规定和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广告播放管理工作的认识。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及管理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直接影响着广播电视的社会公信力和自身的发展。
各相关部门要正确认识广播电视广告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辨证统一关系,遵循广播电视宣传及广告产业发展规律,切实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工作,促进广播电视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建立健全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专门机构。
总局社会管理司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也应明确广告播出管理的具体职能部门及其职责,并在人员配备、技术设备、行政经费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确保将此项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5日内,市、县两级广播电视局应将管理机构情况上报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局(厅)备案,各省级广播电视局应尽快将本单位的管理机构情况上报总局社会管理司备案。
(备案表见附>一)三、完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严格依法行政。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办法》的要求,尽快建立和完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的监听监看制度、广告审查员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本辖区内广播电视机构广告播放情况的日常监管。
做到及时了解,及时反馈,及时处理,切实履行好管理职责。
总局将对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监听监看情况,定期印发监看周报,对执行管理规定情况良好的予以表扬,对广告播放存在违纪违规问题的,将下发《违规播放广告整改通知单》(见附>>)提出警告,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整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解读《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彭江民2003年9月1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广电总局)发布第17号总局令,公布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即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国家广电总局称,《办法》是迄今为止关于广播电视广告的效力最高、规定最完整的专门管理办法。
《办法》公布后在各方面引起了较大反响。
广播电视媒体已经在研究如何确保广告收入不减少的问题;其它媒体似乎看到了扩大广告市场份额的机会;老百姓则认为明年终于可以少看点广告了。
更有甚者,为了不减少广告收入而将原计划明年播出的电视剧提前到了今年。
《办法》真的有如此威力吗?广告真的会令行禁止吗?本文试图对《办法》做一些较深入的比较和剖析。
透视广播电视广告的新规矩新瓶装旧酒旧法穿新衣《办法》属于部门规章。
在此之前确实没有专门规范广播电视广告的规章,从这个意义上说《办法》是新的。
但是,没有这方面的规章不等于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据笔者初步分析统计,《办法》总共30条,至少有18条内容是重复或基本重复原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旧有规定,这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1995年《广告法》、1997年《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原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要高于规章,因此,规章重复表述法律、行政法规的已有内容是毫无意义的。
但《办法》作为规章,《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作为规范性文件,其在法律效力方面并没有实质上的高低区别。
也就是说,从规范性文件到规章,改变的只是形式而已。
符合法律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同样可以作为依法管理广播电视广告活动的依据。
国家广电总局为贯彻《办法》而发出的通知中也明确要求,在《办法》正式实施前要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加大对超时超量播放广告、在电视剧中任意插播广告等问题的治理力度。
可见,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广播电视广告现象并非是无法可依。
更多的合法广告更短的黄金时段《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广告不得超过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
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广告的时间,原广播电影电视部1997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现国家广电总局1999年《关于坚决制止随意插播、超量播放电视广告的紧急通知》均明确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套节目播放广告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套节目每天播出总量的15%,18:00至22:00之间不得超过节目总量的12%。
但是,在《办法》里面,允许播放广告的时间总量却被大大延长了,同时,应当少播广告的所谓黄金时间也被大大缩短了。
《办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套节目每天播放广告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套节目每天播出总量的20%。
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其每套节目中每小时的广告播出总量不得超过节目播出总量的15%.两相对比,其差别是显而易见的,广告播出总量由15%增加到了20%,晚上黄金时间段由四小时缩短成了两小时。
需要说明的是,新规定与老规定都是符合法律要求并具备法律效力的,但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办法》将于2004年1月1日起取代老规定而成为广播电视广告活动的新规矩。
令人难以理解的是,在广告太多已经成为公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情况下,为什么还要增加广告播出量?开明令允许电视剧插播广告之先河在电视剧中间插播广告是对观众的不尊重,也是对电视剧作品的不尊重。
关于此问题,有关部门曾经多次发文予以明确。
在1999年以前的相关文件中,均明确要求“不得中断节目播出广告”。
1999年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坚决制止随意插播、超量播放电视广告的紧急通知》、200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仍然坚持“不得随意中断节目插播广告”之立场。
但《办法》却以制度的方式开了一个非常恶劣的先例,即明令允许在电视剧中间插播广告。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播放广播电视广告应当保持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除在节目自然段的间歇外,不得随意插播广告。
除19:00至21:00以外,电视台播放一集影视剧可以插播一次广告.显而易见,《办法》的实施将使插播广告这一恶劣的现象变成合法的制度。
更令人难理解的是,“可以插播一次广告”和“应当保持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居然规定在一起,既然可以插播广告,又如何保持电视节目的完整性?拷问国家广电总局的新思维管不住就让?广播电视节目中广告太多已是不争的事实,公众对此意见极大,相关部门也三令五申予以规范和治理,但收效甚微。
作为广播电视节目的主管部门、《办法》的制定者,国家广电总局对此问题也是心知肚明。
国家广电总局为贯彻《办法》而发出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在《办法》实施前要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加大对超时超量播放广告等问题的治理力度,争取在今年底之前使上述现象得到明显控制,社会有关批评性意见明显减少。
在广告本已太多、公众意见极大、三令五申不见成效的情况下,国家广电总局制定的《办法》却将广告播出的时间比例由15%延长到了20%。
这是一种什么思维?这是退让思维!通过增加合法播出的广告来减少违法播出的广告,或者说,通过将违法广告合法化来消灭广告播出的违法现象,这难道不是在退让?对于媒体来说,合法的广告播出意味着合法的广告收入,但对于观众来说,无论是合法播出的广告还是违法播出的广告,都是同样的不受欢迎。
禁不了就放?在电视剧中间插播广告是公众反映强烈的另一个突出问题。
在某种情况下,公众甚至不是在看电视剧中间的广告,而是在看广告中间的电视剧,问题已经不是在酒里加水,而是在水里加酒。
这绝不危言耸听。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坚决制止随意插播、超量播放电视广告的紧急通知》中明确指出:近来许多电视观众反映一些地区电视台随意插播广告,有的播放一集电视剧中断插播广告数十条,时间长达数十分钟,这严重违反了国家关于电视广告管理的规定,严重损害了广播电视作为党和政府喉舌的形象,严重侵害了广大电视观众的利益,必须坚决予以制止。
但是,就是这样一种“必须坚决予以制止”的现象,在《办法》里面却被明令允许。
《办法》以规章的形式放纵了一种令人深恶痛绝的现象。
以前,人们一直因为从不在电视剧中间插播广告而对中央电视台心存敬意。
今后,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电视剧中间看见广告也只有忍气吞声。
当恶劣成为制度,当非法变成合法,电视观众们还能说些什么呢?文件不行靠规章?如前所述,《办法》虽为规章,但其实质性内容的绝大部分都是在重复或基本重复以前的规定。
也就是说,《办法》是以新的形式表述旧有的规定。
那么,造成超量播放广告、随意插播广告等现象泛滥成灾的原因,真的是因为缺少一部规章吗?形式真的这么重要吗?就超时超量播放广告的现象而言,《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广告,不得超过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播放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规定,电台、电视台超时超量播放广告不仅毫无利益可言,甚至还要赔本。
因为违法所得是要予以没收的,同时还可能被处以罚款。
行政法规都解决不了的问题,怎么能寄希望于一部规章来解决?可见,问题的关键并不是缺少法律依据,也不是缺少规章。
反思加强广告监管的新措施严格的政府责任制度现代政府必须是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政府,政府在掌握一定权力的同时也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
在香港,仅仅是因为涉嫌避税,就足以使特区政府财政司司长辞职。
在内地,卫生部部长在非典期间被免职也体现了责任政府的理念。
还有最近发生的金华火腿事件,使得金华火腿从驰名中外的美味食品变成人人唾弃的有害垃圾,一个著名的民族品牌倾刻之间轰然倒塌,而这一切竟然是光天化日之下的公开秘密。
难道不应该有政府部门或政府官员对此负责吗?广播电视广告的问题也是这样。
马克思曾经说过:为了利润,人们甚至敢冒上断头台的危险。
电视台大量超时播出广告,无非是为了利益。
但是,正如前面已经说过的,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在执法措施到位的情况下,电视台超时播放广告是毫无利益可言的,为什么这种现象还会屡禁不止呢?天下之事,难不在于立法,而在于法之必行。
如此明显的违法行为,如此强烈的民众反映,却没有人对其负责,难怪其会大行其道。
规范的公众举报办法毛泽东同志在与黄炎培先生谈话时曾说过一段意味深长的话:“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
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这一治国理念是具有普遍意义的。
在广告领域,建立规范的公众举报制度、调动社会公众的积极性来制止违法广告现象更具有特殊意义。
因为其它的违法行为多具有隐蔽性,而广告即便是在违法的情况下也是公开的。
《办法》对这一问题有所涉及并提出要建立“公众投诉机制”,但却很不完善。
一个完善的、规范的公众举报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五个方面:明确具体的受理机关;方便快捷的举报方式;及时负责的结果反馈;适当必要的物质奖励;严格执行的保密措施。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中已经确立了类似的举报制度,可以借鉴。
可诉的违法广告行为罗伯斯比尔在《革命法制与审判》中曾经说过:“法律只能禁止对于社会有害的行为;它只能规定对于社会有益的行为”。
违法广告既然违法,必然具有社会危害性,否则法律不应确定其违法。
既然有社会危害性,就会有受到危害的人。
人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就应当允许其通过诉讼途径来寻求司法救济。
至于违法广告侵害了人的什么权利,可依据《广告法》关于“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等原则来确定。
因此,赋予广告受众对违法广告的起诉权,在法理上是可行的,在实践中是有益的。
古人说:徒法不足以自行。
对于法律的贯彻实施来说,严格的执法同良好的法律同样重要。
在我国,广播电视绝不仅仅只是一种媒体,它还是党和政府的喉舌。
同样,广播电视广告也绝不仅仅只是一种商业行为,同时还具有社会影响性和舆论导向性。
民为国本,法乃公器。
在民众参与立法的途径越来越多、开门立法时代已经到来的背景下,却看不出《办法》听取、反映、代表了广大电视观众或广播听众的意愿。
好在宪法赋予了公民对政府机关及其行为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办法》制定时没有表达的意见,《办法》公布后还是可以发一些牢骚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