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暂行)
广东省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
备案编号:广东省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广州市参保人异地就医联网结算业务专用)经办机构:联系电话:经办人: 经办日期: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记录册(广州市参保人异地就医非联网结算业务专用)温馨提示一、本手册用于参保人办理异地就医非联网结算业务申请确认手续的材料之一。
二、办理异地就医申请确认手续的参保人需在异地选择非联网医疗机构就医的。
可在其异地居住地所属地级市辖区范围内选择1~3家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无定点医疗机构的地区可优先选择当地公立医院)作为参保人的异地选定医疗机构,在医疗机构加盖公章后由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确认.三、本手册只限于参保人本人使用,应详细如实填写本人资料,并妥善保管。
用完、损坏、变更或遗失的,应及时到市医保经办机构重新申领.四、参保人个人资料(姓名、单位、身份证号码等)变更或符合异地就医医疗机构变更条件的,应凭相关的证明材料及时向市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按初次申办异地就医手续的规定和要求重新填写本手册。
五、出现以下情形时,参保人的异地就医确认效力随即相应终止,参保人或用人单位应及时到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注销手续:1。
返回本市长期居住、工作;2.学习结束返回本市;3.原用人单位已办理减员并停止为参保人员参保缴费的;4。
因情况变化,已不属于本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异地就医范围等情形的。
六、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医保管理规定,需核查本手册时,参保人应予以积极配合.七、本手册可通过至广州市医保经办机构业务前台领取或登陆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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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
cn/)进行下载。
八、如您需要我们提供进一步的帮助,也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咨询:1.电话:省、市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45 2.亲临我市各医保经办机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各类学校科研院所托幼机构代收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粤人社发[2010]243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0.08.06
【实施日期】2010.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各类学校科研院所托幼机构代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0〕24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委)、物价局:
根据《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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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开展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开展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粤医保规〔2020〕7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开展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精神,加快完善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制度,优化门诊异地就医经办服务,减轻参保群众“跑腿垫资”负担,现就开展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含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下同)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为参保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服务,减轻参保群众门诊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二)目标任务。
2021年1月1日,韶关、汕尾、中山3市启动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其他地市在广东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上线后1个月内实现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各市开展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同时,推进跨省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2021年7月1日前,全省实现省内和跨省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二、基本原则(一)规范便捷。
坚持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服务,参保人员只需支付按规定由个人承担的门诊医疗费用,其他费用经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按协议约定审核后,从参保地医保基金中按规定支付。
(二)全面推进。
坚持信息系统先行,普通门诊和门诊特定病种同时启动的原则,结合各市上线广东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的情况,全面推进普通门诊和门诊特定病种的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
2023年物价医保竞赛试题
2023年物价医保竞赛试题一、单选题(每题2分,共20题)1.参保人在就医时可以使用医保卡、社保卡、身份证作为身份校验,还可以打开手机用()作为身份校验。
[单选题] *医保电子凭证(正确答案)电子社保卡微信二维码微信收款码答案解析:依据:医保电子凭证也是参保人身份校验的一种方式。
2.按照省的规定,个人账户可不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下哪项费用。
() [单选题] *A.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B.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C.参保人员本人退休时未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缴费费用D.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正确答案)答案解析:依据:《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第十条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3.《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施行的时间是() [单选题] *A.2021年2月1日B.2021年4月1日C.2021年5月1日D.2023年1月1日(正确答案)答案解析:依据:《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负责解释,自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4.基准病种通常是本地普遍开展、临床路径明确、()、诊疗技术成熟且费用相对稳定的某一病种。
[单选题] *A.并发症多合并症少B.并发症少合并症多C.并发症与合并症多D.并发症与合并症少(正确答案)答案解析:依据:《广东省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第十九条计算病种的分值和分值点值。
各市将区域内住院平均医疗费用或基准病种的次均医疗费用作为基准,计算各病种的分值。
基准病种通常是本地普遍开展、临床路径明确、并发症与合并症少、诊疗技术成熟且费用相对稳定的某一病种。
在总额预算下,根据DIP医保基金预算支出、医保支付比例及各定点医疗机构病例的总分值,计算分值点值。
江苏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省内联网结算经办服务规程
江苏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省内联网结算经办服务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省内联网结算经办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参保人员权益,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异地就医省内联网结算经办服务是指参保人员在江苏省以外的地区就医时,通过江苏省医疗保险联网系统和相关平台进行费用结算的服务。
第三条异地就医省内联网结算经办服务包括参保人员申请结算、医疗机构报销结算信息上传、医疗费用报销审核、参保人员报销信息查询等环节。
第四条异地就医省内联网结算经办服务的管理部门为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具体实施由江苏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
第五条参保人员通过江苏省医疗保险联网系统进行异地就医省内联网结算经办服务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已经在江苏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职工医疗保险。
(二)异地就医地可以通过江苏省医疗保险联网系统进行结算经办服务。
(三)参保人员拥有有效的医疗保险证。
第二章异地就医省内联网结算第六条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时,可通过江苏省医疗保险联网系统进行费用结算,具体流程如下:(一)参保人员持有效的医疗保险证及异地就医证明到医疗机构就诊。
(二)医疗机构将就诊信息、费用明细等通过江苏省医疗保险联网系统上传。
(三)江苏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对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包括费用合理性、符合规定的项目等。
(四)参保人员通过江苏省医疗保险联网系统查询报销信息并进行报销。
第七条异地就医省内联网结算的费用范围按照江苏省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具体费用标准由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
第八条异地就医省内联网结算的审核期限为5个工作日,审核完毕后,参保人员可在江苏省医疗保险联网系统上进行报销。
第三章保险基金结算第九条异地就医省内联网结算所需资金来自江苏省医疗保险基金。
江苏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核定和下达相应资金。
第十条参保人员的报销金额由江苏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直接结算给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无需向参保人员收取费用。
第四章服务保障第十一条异地就医省内联网结算经办服务应当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
伊春市医疗保障局、伊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伊春市医疗保障局、伊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春市财政局,伊春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12.15•【字号】伊医保发〔2022〕60号•【施行日期】2022.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伊春市医疗保障局、伊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伊医保发〔2022〕60号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黑龙江省医保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黑医保发〔2022〕5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办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政策优化集成、管理规范统一、业务协同联动、服务高效便捷,深化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改革,持续提升人民群众异地就医结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目标任务。
2025年底前,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体系和经办管理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全省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支撑作用持续强化,异地就医结算能力显著提升;住院费用跨市直接结算率明显提高;普通门诊跨市联网定点医药机构数量不断增加;群众需求大、各地普遍开展的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逐步纳入跨市直接结算范围;异地就医备案根据规范、便捷。
二、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一)统一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费用直接结算基金支付政策。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种范围等有关政策。
异地医疗保险报备须知
注意事项
我国目前正在大力发展社会保险,这是一项任重道远的工程,它以解决老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姓的切身利益为出发 点,也正在不断的前行中。
参考资料:河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
为确保我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稳步推进和规范运行,根据《河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工作实施意见》(冀人社发【2014】35号)精神, 制定了《河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参考资料: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
2022年12月28日,天津市医保局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 。
参考资料: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
《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旨在加强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业务管理 和规范经办业务流程,推动业务协同联动及提高服务水平。 2022年6月30日,国家医保局与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 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公布《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 程》,该《规程》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方法/步骤
(二)办理医疗报备的程序 1、领取或在社保站上下载《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工作、居 住人员情况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2、按规定填写,并经外地社会保险(医疗 保险)经办机构盖章认定的《申报表》; 3、将填好后《申报表》拿回分工负责的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审核,并进行确认。须办理省内异地就医卡的,经审核确认后凭《申报表》到市社保中 心稽核科进行登记,然后到社保卡管理科办理全省异地联卡的制卡手续; 4、办理报备后参 保人员的个人社会保障卡不能在厦门使用;参保人员回到厦门须在厦门就医的,应到市社保机构 取消医疗报备,从次日起其个人社会保障卡方可在厦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 5、医疗报备实 行有变动就报,未变动就不报的原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
居住地就医, 常驻异地 工作的人员在 工 作地 就医, 原则上 执行 参保地 政 策 .参保 地经 办机构 可采 用邮寄 报 销, 在参保人员较集中的 地区设立代 办点, 委托就医地基本医 疗保险经办 机构 (以 下简 称经办 机构 ) 代管 报销 等方式, 改进服务, 方便参保人员. 六, 加快基本医疗 保险信息系统 建设, 鼓励有条件的地 区实行城市间 或区域间的信息, 资源 共享和联网结 算. 各地可积极探索利用各种社会服 务资源参与异地就医结算服务. 七, 对经国家组织 动员支援边疆 等地建设,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 手续后,已按户籍管理规定异地安置 的参保退休人员,要探索与当地医疗 保障体系相衔接的办法.具体办法由 参保地与安置地协商确定, 稳妥实施. 八, 统筹地区经办 机构认真履行 本 地参 保人员 就医管 理和 医疗费 用 审核结算的职责, 同 时要为在本地就 医 的异 地参保 人员和 其参 保地经 办 机构提供相应服务, 对医 疗服务进行 监控. 市 ( 地 ) 级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要 加强对县 ( 区 ) 级经办 机构的指导, 做
2010-
2- 3 山东劳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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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 编 辑吕国 玲
本, 突出重点, 循序渐进, 多措并举, 以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提高参保 地的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水平 和效率, 加强就医地的医疗服务监控,大力推 进区域统筹和建立异地协作机 制, 方 便必需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 结算, 减少个人垫付医疗费, 并逐步实 现参保人员就地就医, 持卡结算. 二, 按国务院医改近期重 点实施 方案的要求提高统筹层次, 有 条件的 地区实行市 ( 地 ) 级统筹, 在 同一统筹 地 区范围 内统一 基本 医疗保 险的 政 策, 标准和管理, 结算方式, 实 行统一 结算, 减少异地就医结算. 三, 参 保人员 短期 出差, 学习 培 训或度假等期间, 在异地发生 疾病并 就地紧急诊治发生的医疗费 用, 一般 由参保地按参保地规定报销. 四, 参保人员因当地医疗 条件所 限需异地转诊的, 医疗费用结 算按照 参保地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地负责审 核, 报销医疗费用.有条件的 地区可 经 地区间 协商, 订立协 议, 委托就 医 地审核. 五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
医保卡实现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INSURANCE 保险
医保卡实现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医保卡可以异地使用的话,最大的好处就是不需要自费,更不需要两地辗转等待报销。直接 用社保卡在医院进行结算,省时省心省力省钱。
文/本刊记者 吴 辉
46 | 2019 JUNE
时下,医保卡可以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 结算,那么,如果是长期在外地工作或居住在外地, 医保卡可否异地使用呢?
省内异地就医无须备案,可以在医院直接结算。 2.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异地居住生活并且符合参
跨省异地就医前,要在参保地办理备案手续,之后所 保地规定的人员。3. 常住异地工作的人员,用人单
发生的医保费用就都可以直接使用医保卡进行结算, 位派驻异地工作并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4. 异
不用两地来回跑了。具体的备案流程是什么呢?参 地转诊人员,符合参保地转诊专员规定的人员。5. 异
了备案,现在备案手续也简化了许多,不用提供过多 疗费用一律按参保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政策直接进行联网刷卡结算(包括门诊和住院
的证明材料,只需要提供参保人的身份证和社保卡复 统筹)。由于网络不通或欠费封锁等各种原因造成不能实时联网结算的,由异地就医
保人员跨省就医之前只需在参保地的经办机构进行 地突发疾病临时就医人员。
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
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满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需求,规范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流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跨省异地就医是指参保人员在省(区、市)外定点医药机构的门诊就医、药店购药行为。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参保人在跨省异地就医定点药店购药的费用纳入直接结算范围。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参保人员跨省异地门诊费用直接结算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统一组织、指导协调省际间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
省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完善省级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功能,统一组织协调并实施跨省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
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级要求做好跨省异地就医经办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医疗保障部门按规定及时划拨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和清算资金,合理安排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加强与经办机构对账管理,确保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第五条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医保基金支付部分实行先预付后清算,门诊费用预付金并入跨省异地住院费用预付金统一测算及管理。
预付金原则上来源于参保地医疗保险基金。
第二章范围对象第六条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中符合参保地规定的异地门诊就医及药店购药人员,可以申请办理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有关规定的人员。
(三)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有关规定的人员。
(四)转诊转院人员:指符合参保地转诊转院规定的人员。
(五)其他人员:指符合参保地规定的异地门诊就医及药店购药人员。
第三章备案管理第七条已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备案的参保人员,可同步开通跨省异地就医普通门诊直接结算服务,无需再重新办理备案,在备案的就医省或地市选择开通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广东省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 暂行
广东省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经办管理服务,保障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广东省人社厅、财政厅、卫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6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和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称“省经办机构”、“市经办机构”)、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下称“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及省经办机构指定异地就医结算的开户银行(下称“开户银行”)等单位适用本规程。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行分级管理,省经办机构负责建设省医疗保险结算管理平台(下称“省平台”),总体组织协调及保障各统筹地区间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市经办机构负责建立本地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平台(下称“市平台”),负责市平台的运行管理和维护相关数据信息,确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正常运行。
第三条按照“参保地待遇、就医地管理”的原则开展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业务。
异地就医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按参保地政策享受相关待遇,并由参保地经办机构负责核算;就医地经办机构负责异地就医的医疗服务管理。
第四条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支付范围按《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下称“三个目录”)执行。
第二章异地就医人员与登记第五条异地就医人员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持社会保障卡在我省参保地以外的统筹地区(就医地)定点医药机构就医,通过省平台结算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具体分类如下:(一)长期异地就医:1.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异地居住人员;2.在同一异地居住、工作(学习)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人员。
(二)异地转诊: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参保地之外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三)学生异地就医:在校学生休假、因病休学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或在异地分校学习、实习期间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9.05•【文号】医保发〔2024〕21号•【施行日期】2024.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医保发〔2024〕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和二十届三中全会改革决定,完善异地就医结算,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异地就医备案管理(一)完善异地就医备案办理流程。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的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可以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地方各级医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规范异地就医备案材料,做到省内与跨省、线上与线下、地方渠道与国家统一渠道保持一致。
规范线上备案告知书,应明确不同类型备案人员备案材料、备案时效、变更时限、补办政策,注明各统筹地区经办服务电话等。
对于省本级和省会城市均开通就医地服务的,参保地要做好就医地医保区划编码关联,确保参保人备案到省本级或省会城市时,均可按规定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二)强化异地就医备案管理。
地方各级医保部门要严格执行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政策,原则上“先备案,后结算”。
参保地允许异地就医备案告知承诺和容缺受理的,要明确承诺的具体内容、要求以及违反承诺相应的处理办法,细化办事承诺方式,完善容缺受理服务关键要素,做好事中事后校验核实工作。
京津冀、长三角等地区已探索视同备案或示范区内免备案的,做好政策解读和基金运行评估,及时完善相关政策。
各省异地就医备案政策有重大调整的,省级医保部门应及时向国家医保局请示报告。
二、合理确定异地就医结算报销政策各统筹地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民健康需求、医保基金支撑能力和分级诊疗要求,依据就医类型合理确定跨省异地就医差异化结算报销政策。
医疗保险跨省转移流程
名词解释: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一般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 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 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集聚了单位和社会成员的经济力量,再加上政府的资助,可以使 患病的社会成员从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资帮助,减轻医疗费用负担,防止患病的社会成员“因病致 贫”。 201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 见》,2019年底前实现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是为了规范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经办管理,有效 提升参保服务质量,做实基本医保参保数据,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的 规程,自2022年5月26日起实施。
参考资料:医保异地结算
医保异地结算是医疗保险名词。 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在全国推进医保信息联,实现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人社部部 长尹蔚民表示,医保异地结算将分“三步走”。
参考资料:江西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试行)
《江西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试行)》是2009年为保证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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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Leabharlann 医疗保险跨省转移流程方法/步骤
首先,打开闽政通,点击上面的“医 保服务”。
方法/步骤
然后,进入医保服务页面,点击“业 务经办”。
方法/步骤
接着,在业务经办页面上,点击“跨 省关系转移申请”。
方法/步骤
最后,输入跨省转移相关信息,点击 保存即可。
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
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是指医疗保险参保人在省内异地就医时,可以直接通过医保电子结算系统,将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给异地医疗机构,避免了个人先行垫付费用的不便和繁琐手续。
为了规范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操作流程和要求,制定了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并提供一整套的资料和材料供参考。
一、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流程:1.参保人在异地就医前,应向所在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2.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审核申请材料后,将参保人的相关信息发送至目的地医疗机构。
3.目的地医疗机构收到参保人信息后,通过医保电子结算系统查询参保人的身份和医疗保险信息,并与参保人核对相关信息。
4.参保人就医期间,目的地医疗机构负责将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给医保基金,无需参保人个人垫付费用。
5.参保人就医结束后,目的地医疗机构将有关就医资料和费用结算情况及时报送给所在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构。
6.所在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审核报送资料后,根据政策规定进行费用结算,并将相关费用返还给目的地医疗机构。
二、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申请所需资料:2.参保人的医保卡。
3.参保人的就医证明材料:包括医生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清单、住院病历等。
4.参保人的交款证明:缴纳医保费用的相关证明,如缴费凭证。
5.参保人的申请表:填写相关个人信息、就诊目的地等。
三、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主要内容:1.参保人的资格要求:参保人必须是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具备正常参保资格。
2.参保人的申请程序:参保人在异地就医前需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材料给所在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审核。
3.参保人的医疗机构选择:参保人在异地就医时,需选择目的地医疗机构,确保该医疗机构已与参保人所在基金管理机构建立了直接结算合作关系。
4.参保人的结算方式:参保人在异地就医期间,可享受直接结算待遇,无需个人垫付费用,费用直接结算给目的地医疗机构。
2023年广东中考政治重大时政选择题62题
2023年重大时政选择题62题一、单选题1.2023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春节团拜会上指出:“这一年的成绩来之不易,是党和人民一道拼出来、干出来、奋斗出来的。
”只有同人民群众站在一起,我们才能在民族复兴的征程中获得不竭动力。
材料表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需要我们()①勤于筑梦,坚定中国式现代化的道路自信②乐于有梦,牢记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使命③勇于追梦,重视人民群众的历史主体地位④敢于圆梦,发挥好伟大斗争的决定性作用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2.2023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对党的各级各类组织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作出系统规范和明确规定。
该举措()①是我们党推进伟大工程的重大实践②彰显了党勇于自我革命的鲜明品格③旨在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④加强了多党合作体制机制机构建设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3.2023年1月19日,国务院发布《新时代的中国绿色发展》白皮书,全面介绍新时代中国绿色发展理念、实践与成效,分享中国绿色发展经验。
绿色成为新时代中国的鲜明底色,绿色发展成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显著特征。
下列关于中国绿色发展所呈现出的“四个自信”理解正确的是()①坚定道路自信,以生态文明建设推进构建美丽中国②坚定理论自信,汲取中华传统文化“取之有度、用之有节”的生态智慧③坚定制度自信,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助力绿色产业发展④坚定文化自信,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加快发展方式的绿色转型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4.《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明确跨省异地长期居住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的参保人员均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有助于()①贯彻新发展理念,让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②降低患者医疗风险,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③减轻参保患者负担,维护群众医保权益④健全完善医保制度,解决人民群众突出关切A.①③B.①④C.②③D.②④5.一年以来,广大国有企业凝心聚力、真抓实干,在高质量发展之路上坚定前行。
广州异地医保报销新政策 2022年广州医保新规定
广州异地医保报销新政策2022年广州医保新规定广州异地医保报销新政策昨日,广州市人社局进行“医疗保险相关政策问题”在线访谈,针对公医转医保后缴费年限不足10年等问题,医保处负责人透露正在制定《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访谈中有网友“静静”问,其公司是国企,有几名转制人员退休,转制前有公费医疗证,不能买医保,转制后开始购买医保,现时退休人员购买医保不足10年。
这类人群中有个别只能每月延缴,但他们反映个人账户到账的钱比在职时少。
广州市人社局医保处副处长林立就表示,针对这部分人群正在研究制定《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是否补偿等细节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有网友问,自己在广州参加医保但不是广州户口,退休后想回老家居住(本省),外地住院医保报销是不是和广州一样在医院直接结算?对此林立表示,如果是广州市参保人,退休后想回外省老家居住,可事先到广州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保局)办理长期异地就医确认手续。
参保人可在居住地选择1~3家医疗机构作为异地就医医疗机构。
参保人须在异地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就医。
如果因急诊或抢救在非选定的异地医疗机构需要进行急诊留院观察或住院的,相关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结算后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
已办理长期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可以本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为基数(退休人员以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每人每月2%的标准,由统筹基金包干支付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有网友问,自己在广州参加医保但不是广州户口,退休后想回老家居住(本省),外地住院医保报销是不是和广州一样在医院直接结算?对此林立表示,如果是广州市参保人,退休后想回外省老家居住,可事先到广州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保局)办理长期异地就医确认手续。
参保人可在居住地选择1~3家医疗机构作为异地就医医疗机构。
参保人须在异地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就医。
如果因急诊或抢救在非选定的异地医疗机构需要进行急诊留院观察或住院的,相关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结算后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
广东省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暂行)
广东省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暂行)广东省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经办管理服务,保障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广东省人社厅、财政厅、卫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6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和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称“省经办机构”、“市经办机构”)、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下称“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及省经办机构指定异地就医结算的开户银行(下称“开户银行”)等单位适用本规程。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行分级管理,省经办机构负责建设省医疗保险结算管理平台(下称“省平台”),总体组织协调及保障各统筹地区间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市经办机构负责建立本地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平台(下称“市平台”),负责市平台的运行管理和维护相关数据信息,确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正常运行。
第三条按照“参保地待遇、就医地管理”的原则开展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业务。
异地就医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按参保地政策享受相关待遇,并由参保地经办机构负责核算;就医地经办机构负责异地就医的医疗服务管理。
第四条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支付范围按《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下称“三个目录”)执行。
第二章异地就医人员与登记第五条异地就医人员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持社会保障卡在我省参保地以外的统筹地区(就医地)定点医药机构就医,通过省平台结算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具体分类如下:(一)长期异地就医:1.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异地居住人员;2.在同一异地居住、工作(学习)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人员。
(二)异地转诊: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参保地之外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政策解读内容:一、背景和意义根据国家部署和“放管服”改革要求,近年来,我省相继出台一系列政策,采取多项措施,规范完善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协议管理,有效保障参保群众医疗服务的需求。
但是,随着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断整合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迅速发展,异地就医、医养结合、“互联网+”医疗等新型医疗服务快速涌现,人民群众对医保服务的需求呈多元化趋势,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工作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
2020年12月,国家医保局制定出台《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以下简称国家医保局2号令),在总结过去实践基础上,结合新时期赋予医保部门新职能进行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的顶层设计。
为适应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协议管理新形势,确保国家医疗保障局2号令有关部署落实到位,我局制定《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出台《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加强医保定点协议管理有关部署的重要举措。
《办法》作为我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的主要政策依据,创新了医保协议管理,提高我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对促进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权益具有意义作用。
二、主要内容《办法》主要内容遵循国家医保局2号令确定的原则,共7章、53条。
包括总则、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和确定、运行管理、经办管理服务、动态管理、监督、附则等内容。
第一章总则,包括目的依据、原则和职责。
突出了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
明确了医保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三者的职责和关系。
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包括申请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条件、材料要求,组织评估、谈判协商,以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定点医疗机构运行管理,包括严格执行医保协议,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执行有关支付、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等政策。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医保规[2022]3号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医保规[2022]3号无【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22()7【摘要】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为公平适度保障人民群众医保权益,促进医疗保障制度法定化、决策科学化、管理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3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和基本医保省级统筹等工作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总页数】4页(P45-48)【作者】无【作者单位】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相关文献】1.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办法》的通知(粤退役军人规[2021] 1号)2.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开展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粤医保规[2020]7号)3.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广东省药监局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省医疗保障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东省港澳办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药监规许[2021]4号)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障省内跨市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粤医保规〔2021〕5号5.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1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广东省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
广东省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积极稳妥推进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规范全省按病种分值付费(DIP)的经办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2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DIP是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DIP以大数据为支撑,将区域总额预算、点数法和本地实际相结合,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引导医疗卫生资源合理配置,提升医保精细化管理服务水平,充分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推进医保基金平稳高效运行,推动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应按照国家和省医疗保障政策要求,积极推进DIP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做好协议管理、审核结算、考核评价、稽核检查、协商谈判及争议处理等经办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市经办机构应当依据本规程制定适合本市的DIP经办管理规程或细则,切实落实指导和组织责任,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障基金预算管理规定,健全区域总额预算管理,配合做好信息化建设,制定相关指标,建立激励约束和风险分担机制,激励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健全与DIP相适应的内部管理机制,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有序推进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病种分值付费方式结算。
第四条 DIP业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完善协议管理,建立健全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协商谈判机制;(二)按照全国统一的业务和技术标准,加强数据治理,为DIP业务开展提供支撑;(三)实施区域总额预算管理,合理制定DIP支付预算总额;(四)确定本市病种分值和医疗机构等级系数;(五)开展审核及月度预结算,也可按月结算;(六)开展年度清算,计算各定点医疗机构DIP年度清算医保基金支付金额;(七)强化DIP全流程监测,加强考核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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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经办管理服务,保障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广东省人社厅、财政厅、卫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6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和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称“省经办机构”、“市经办机构”)、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下称“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及省经办机构指定异地就医结算的开户银行(下称“开户银行”)等单位适用本规程。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行分级管理,省经办机构负责建设省医疗保险结算管理平台(下称“省平台”),总体组织协调及保障各统筹地区间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市经办机构负责建立本地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平台(下称“市平台”),负责市平台的运行管理和维护相关数据信息,确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正常运行。
第三条按照“参保地待遇、就医地管理”的原则开展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业务。
异地就医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按参保地政策享受相关待遇,并由参保地经办机构负责核算;就医地经办机构负责异地就医的医疗服务管理。
第四条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支付范围按《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下称“三个目录”)执行。
第二章异地就医人员与登记第五条异地就医人员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持社会保障卡在我省参保地以外的统筹地区(就医地)定点医药机构就医,通过省平台结算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具体分类如下:(一)长期异地就医:1.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异地居住人员;2.在同一异地居住、工作(学习)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人员。
(二)异地转诊: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参保地之外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三)学生异地就医:在校学生休假、因病休学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或在异地分校学习、实习期间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以上情形的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参保人员(下称“异地就医人员”)在按照参保地规定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后,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实现直接结算。
第六条长期异地就医的登记。
异地就医人员因异地居住、工作(学习)等原因应事先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确认手续,并按规定选取居住地1-3家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异地就医的医疗机构。
第七条异地转诊的登记。
异地就医人员因病需转诊至本市外住院治疗的,按规定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异地转诊手续,并选定1家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转诊治疗的医疗机构。
特殊情况(如急诊)可先就诊,同时异地就医人员或家属通过书面、电话等方式向参保地经办机构补办异地转诊手续。
第八条市经办机构应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异地就医人员信息按要求上传至省平台。
第九条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定时在市平台核查异地就医人员信息,及时更新维护,并将变化的信息及时上传至省平台,保证本地区异地就医人员医疗结算费用的实效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异地就医人员办理了异地就医登记后,因个人基本信息变更的,应及时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变更。
因异地就医人员未及时申请变更导致信息不准确,影响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由参保地经办机构负责处理。
第三章异地就医定点管理第十一条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
市经办机构应在基于异地就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选择本统筹区内医疗服务水平较高、履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较好、信用等级高、已实行联网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收集医疗机构填写的《广东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信息报送表》(详见附件1),并将信息上传至省平台。
如需调整,市经办机构应重新收集附件1,连同书面说明报省经办机构。
省经办机构汇总各市上报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备选全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并通过省平台向各地市公布。
市经办机构可按本市参保人就医情况从省公布的全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名单中选择,填写《市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确认表》(详见附件2),上报省经办机构备案。
如需调整,市经办机构应重新填写附件2,连同书面说明上报省经办机构。
第十二条签定协议。
省经办机构与市经办机构签订基金结算授权协议,共同做好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工作。
市经办机构将本地区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纳入本地协议管理,明确各自职责,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三条监督管理。
就医地经办机构受参保地经办机构委托对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就医服务的监督,异地就医人员就医情况纳入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分级管理、信用等级评定。
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行为由就医地经办机构按照政策处理,参保人违规行为由参保地经办机构负责处理。
第十四条标牌发放。
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的标牌由省经办机构统一制作并发放,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显著位置悬挂标牌。
第十五条就医地经办机构解除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的,应将处理结果及时报省经办机构并收回标牌,由省经办机构在省平台更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更新后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
第四章异地就医人员就医登记第十六条异地就医人员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出示本人有效的社会保障卡(或有效的就医凭证)、身份证明(儿童提供户口簿),由接诊的医疗机构办理异地就医身份确认和就医登记。
第十七条异地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就医地经办机构从省平台调取参保地异地就医人员的登记信息。
符合直接结算的,由医疗机构为其办理异地就医登记,不符合直接结算的则按自费办理。
第五章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第十八条异地就医人员办理出院结算时,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将出院结算明细清单和出院小结、病案首页等电子信息(病案首页可在7天内补齐)传送至就医地经办机构,经省平台传送至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依据参保地经办机构返回的审核结果进行结算,生成《广东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单》(详见附件3),交异地就医人员或家属签字确认。
属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与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属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及其他补充保险(含商业保险)等支付的费用,医疗机构记账后,由省经办机构统一结算,其中应由商业保险支付的费用,由各市统一与各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因系统故障等特殊原因导致异地就医人员未能及时结算的,在其选定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异地就医人员全额垫付后,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根据规定报账给付。
故障排除后,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将相关费用结算信息向省平台做补登处理。
第二十条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结算流程。
(一)结算申报。
每月10日前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根据上月发生的异地就医人员医疗费用生成《广东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申报表》(下称《申报表》),就医地经办机构收到电子数据后2个工作日内确认并提交省平台。
省经办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省平台对申报数据按市清分,并发送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费用审核(相关表样详见附件4-13)。
(二)费用审核。
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清分数据后,分别生成《广东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审核说明表》(下称《审核说明表》)、《广东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审核支付汇总表》(下称《费用审核支付汇总表》)和《广东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拨付计划表》(含上期欠费,下称《费用拨付计划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上传省平台(相关表样详见附件14-25)。
如医疗机构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与参保地经办机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参保地经办机构于下一结算周期在《审核说明表》中统一补扣。
(三)费用拨付。
每月底前,省经办机构根据各市经办机构出具的《费用拨付计划表》,按照与开户银行约定的支付表格将电子支付指令传送给开户银行,并委托开户银行将医疗费用资金统一拨付给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同时在省平台上将《广东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专户划拨凭证》(下称《划拨凭证》)电子信息反馈给市经办机构。
开户银行提供的纸质凭证回单一式两份,一份留省经办机构,另一份寄送给市经办机构(相关表样详见附件26-27)。
第二十一条市经办机构应认真核对省平台发送的异地就医费用结算数据,如数据异常,应及时联系省经办机构,并在省平台中做核对登记。
第六章基金财务管理第二十二条设立省级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专户。
(一)省经办机构开设全省异地就医结算专户(下称“省结算专户”),负责统一结算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省结算专户按地市分险种设置子账户管理。
(二)省结算专户由省经办机构根据国家政策与开户银行协商按最优利率计息,所产生的利息分别计入相应的子账户,当年利息在次年1月10日前由省经办机构划回给各市经办机构账户记账。
(三)为确保资金高效归集和就医费用的及时结算,省经办机构与市经办机构通过签定协议方式授权开户银行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资金归集和支付工作。
(四)开户银行承担省内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过程中发生的银行手续费、银行票据工本费及其他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预付款管理(一)每年2月5日前,省经办机构根据各市上一年度异地就医各险种支出总额的25%(以十万元为整数)计算出各市异地就医预付款额度,通过省平台将《广东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费用预付款核定通知单》(详见附件28)发送给市经办机构,作为向同级财政申请资金的依据,并确保资金在申请发出后的15个工作日内拨入授权给省经办机构归集账户,保证开户银行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省结算专户的基金归集工作。
(二)省结算专户归集的预付款专款专用,用于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借用,每年年末余额结转下一年度作为预付款的抵扣项。
(三)建立异地就医预付款预警机制。
如市经办机构的预付款额度低于总额的30%,或参保地经办机构未在规定时限内补足预付款时,省平台将向参保地经办机构发出预警通知,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在收到预警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补足预付款额度,确保本地区参保人异地就医费用的及时结算。
第二十四条异地就医资金根据社会保险基金会计财务制度规定按地市和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会计核算账务处理(一)预付款扣划。
参保地经办机构根据省经办机构下发的扣款通知、《广东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费用预付款结算表》(下称《预付款结算表》,详见附件29)以及参保地支出户银行出具的扣款回单,借记“暂付款-省级异地就医”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
省经办机构根据扣款通知、《预付款结算表》和开户银行进账回单,借记“支出户存款-**市清算子账户”,贷记“暂收款-**市”。
(二)医疗费用拨付。
参保地经办机构根据省平台提供的《广东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拨付表》(下称《医疗费结算拨付表》详见附件30)以及开户银行提供的《划拨凭证》,借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支出”等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省经办机构支付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时,根据《医疗费结算拨付表》、银行《划拨凭证》借记“暂收款-**市”,贷记“支出户存款-**市清算子账户”;收到参保地经办机构补足的预付款款项时,借记“支出户存款-**市清算子账户”,贷记““暂收款-**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