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促进法
循环经济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管理制度第三章减量化第四章再利用和资源化第五章激励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de)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de)总称.本法所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本法所称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de)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de)部件予以使用.本法所称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第三条发展循环经济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de)一项重大战略,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de)方针.第四条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de)前提下,按照减量化优先(de)原则实施.在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过程中,应当保障生产安全,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de)标准,并防止产生再次污染.第五条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全国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de)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de)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de)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de)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de)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国家制定产业政策,应当符合发展循环经济(de)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规划,应当包括发展循环经济(de)内容.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循环经济科学技术(de)研究、开发和推广,鼓励开展循环经济宣传、教育、科学知识普及和国际合作.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发展循环经济(de)目标责任制,采取规划、财政、投资、政府采购等措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de)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废物(de)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第十条公民应当增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合理消费,节约资源.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de)产品及再生产品,减少废物(de)产生量和排放量.公民有权举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de)行为,有权了解政府发展循环经济(de)信息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发挥技术指导和服务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条件(de)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de)公共服务.国家鼓励和支持中介机构、学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循环经济宣传、技术推广和咨询服务,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第二章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二条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全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设区(de)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应当包括规划目标、适用范围、主要内容、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并规定资源产出率、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率等指标.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de)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规划和调整本行政区域(de)产业结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de)要求.第十四条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统计、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上级人民政府根据前款规定(de)循环经济主要评价指标,对下级人民政府发展循环经济(de)状况定期进行考核,并将主要评价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de)内容.第十五条生产列入强制回收名录(de)产品或者包装物(de)企业,必须对废弃(de)产品或者包装物负责回收;对其中可以利用(de),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利用;对因不具备技术经济条件而不适合利用(de),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无害化处置.对前款规定(de)废弃产品或者包装物,生产者委托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回收(de),或者委托废物利用或者处置企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de),受托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de)规定和合同(de)约定负责回收或者利用、处置.对列入强制回收名录(de)产品和包装物,消费者应当将废弃(de)产品或者包装物交给生产者或者其委托回收(de)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强制回收(de)产品和包装物(de)名录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规定.第十六条国家对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加工、化工、建材、建筑、造纸、印染等行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用水量超过国家规定总量(de)重点企业,实行能耗、水耗(de)重点监督管理制度.重点能源消费单位(de)节能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de)规定执行.重点用水单位(de)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循环经济统计制度,加强资源消耗、综合利用和废物产生(de)统计管理,并将主要统计指标定期向社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循环经济标准体系,制定和完善节能、节水、节材和废物再利用、资源化等标准.国家建立健全能源效率标识等产品资源消耗标识制度.第三章减量化第十八条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定期发布鼓励、限制和淘汰(de)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名录.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列入淘汰名录(de)设备、材料和产品,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de)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第十九条从事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应当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de)要求,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de)材料和设计方案,并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de)强制性要求.对在拆解和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de)电器电子等产品,不得设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de)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电器电子等产品中使用(de)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设计产品包装物应当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第二十条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de)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制定并实施节水计划,加强节水管理,对生产用水进行全过程控制.工业企业应当加强用水计量管理,配备和使用合格(de)用水计量器具,建立水耗统计和用水状况分析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国家鼓励和支持沿海地区进行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节约淡水资源.第二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使用高效节油产品.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必须在国家规定(de)范围和期限内,以洁净煤、石油焦、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料油,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de)燃油发电机组和燃油锅炉.内燃机和机动车制造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de)内燃机和机动车燃油经济性标准,采用节油技术,减少石油产品消耗量.第二十二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统筹规划,制定合理(de)开发利用方案,采用合理(de)开采顺序、方法和选矿工艺.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de)开发利用方案中(de)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依法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de),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开采矿产资源(de)监督管理.矿山企业在开采主要矿种(de)同时,应当对具有工业价值(de)共生和伴生矿实行综合开采、合理利用;对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不能利用(de)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de)尾矿,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资源损失和生态破坏.第二十三条建筑设计、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其设计、建设、施工(de)建筑物及构筑物采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de)技术工艺和小型、轻型、再生产品.有条件(de)地区,应当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de)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de)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土地集约利用,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节水、节肥、节药(de)先进种植、养殖和灌溉技术,推动农业机械节能,优先发展生态农业.在缺水地区,应当调整种植结构,优先发展节水型农业,推进雨水集蓄利用,建设和管护节水灌溉设施,提高用水效率,减少水(de)蒸发和漏失.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de)其他组织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de)产品、设备和设施,节约使用办公用品.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de)机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国家机关等机构(de)用能、用水定额指标,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指标制定支出标准.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de)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de)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de)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第二十六条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de)产品,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de)产品.本法施行后新建(de)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de)技术、设备和设施.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再生水.在有条件使用再生水(de)地区,限制或者禁止将自来水作为城市道路清扫、城市绿化和景观用水使用.第二十八条国家在保障产品安全和卫生(de)前提下,限制一次性消费品(de)生产和销售.具体名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对列入前款规定名录中(de)一次性消费品(de)生产和销售,由国务院财政、税务和对外贸易等主管部门制定限制性(de)税收和出口等措施.第四章再利用和资源化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区域经济布局,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企业在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进行合作,实现资源(de)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各类产业园区应当组织区内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国家鼓励各类产业园区(de)企业进行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土地集约利用、水(de)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共同使用基础设施和其他有关设施.新建和改造各类产业园区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生态保护和污染控制措施,确保本区域(de)环境质量达到规定(de)标准.第三十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de)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废石、废料、废气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发展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提高水(de)重复利用率.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de)废水进行再生利用.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de)回收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de)余热、余压等进行综合利用.建设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de)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de)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综合利用资源发电(de)企业签订并网协议,提供上网服务,并全额收购并网发电项目(de)上网电量.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中产生(de)建筑废物进行综合利用;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de),应当委托具备条件(de)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采用先进或者适用技术,对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农产品加工业副产品、废农用薄膜等进行综合利用,开发利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源.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发展生态林业,鼓励和支持林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采用木材节约和代用技术,开展林业废弃物和次小薪材、沙生灌木等综合利用,提高木材综合利用率.第三十六条国家支持生产经营者建立产业废物交换信息系统,促进企业交流产业废物信息.企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de)废物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de),应当提供给具备条件(de)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第三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推进废物回收体系建设.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合理布局废物回收网点和交易市场,支持废物回收企业和其他组织开展废物(de)收集、储存、运输及信息交流.废物回收交易市场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安全和消防等规定.第三十八条对废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船、废轮胎、废铅酸电池等特定产品进行拆解或者再利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de)规定.第三十九条回收(de)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de),必须符合再利用产品标准,并在显着位置标识为再利用产品.回收(de)电器电子产品,需要拆解和再生利用(de),应当交售给具备条件(de)拆解企业.第四十条国家支持企业开展机动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de)再制造和轮胎翻新.销售(de)再制造产品和翻新产品(de)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de)标准,并在显着位置标识为再制造产品或者翻新产品.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立和完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建设污泥资源化利用和处置设施,提高污泥综合利用水平,防止产生再次污染.第五章激励措施第四十二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发展循环经济(de)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de)科技研究开发、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de)示范与推广、重大循环经济项目(de)实施、发展循环经济(de)信息服务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三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循环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de)自主创新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列入国家或者省级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财政性资金予以支持.利用财政性资金引进循环经济重大技术、装备(de),应当制定消化、吸收和创新方案,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由其监督实施;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协调机制,对重大技术、装备(de)引进和消化、吸收、创新实行统筹协调,并给予资金支持.第四十四条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de)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并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de)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设备和产品,限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de)产品(de)出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企业使用或者生产列入国家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鼓励名录(de)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de),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应当将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de)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金融机构应当给予优先贷款等信贷支持,并积极提供配套金融服务.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录(de)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或者产品(de)企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de)授信支持.第四十六条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de)价格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de)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资源高消耗行业中(de)限制类项目,实行限制性(de)价格政策.对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de)并网发电项目,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de)原则确定其上网电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行垃圾排放收费制度.收取(de)费用专项用于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国家鼓励通过以旧换新、押金等方式回收废物.第四十七条国家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de)政府采购政策.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de),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de)产品及再生产品.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de)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de)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发现违反本法(de)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de)举报后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行为(de),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de)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条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de)产品、设备(de),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de)规定处罚.使用列入淘汰名录(de)技术、工艺、设备、材料(de),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de)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de)罚款;情节严重(de),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de)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列入淘汰名录(de)设备、材料或者产品(de),由海关责令退运,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de)罚款.进口者不明(de),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责任,或者承担有关处置费用.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de)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de)有毒有害物质(de),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de),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de)罚款;情节严重(de),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向本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de)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de)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de),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de),责令拆除该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de)罚款.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de)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de),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de)罚款;逾期不改正(de),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de)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de),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de)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de),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de),由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2022年)
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23•【字号】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3号•【施行日期】2022.06.23•【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循环经济发展正文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2022修正)(2013年7月30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6月21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0年11月18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4月27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循环经济发展工作。
第三条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解决循环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循环经济促进法解读
循环经济促进法解读
循环经济促进法是我国第一部针对循环经济领域立法的法律。
该法于2020年9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定义循环经济的概念和范围:循环经济是指以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为基础,以优化资源流和物质流、增强经济系统的再生能力、提升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目标的发展模式。
法律将循环经济的范围明确界定在物资和能源领域。
二、建立循环经济的法律框架和政策支持体系:法律重点加强了政府的分级管理、产业引导、政策激励、法治保障等方面的职责和作用,形成了循环经济的法制框架和政策支持体系。
三、加强循环经济的标准体系和监管制度:法律明确了循环经济的标准体系和监管制度,加强对循环经济领域的规范和监管。
四、加强循环经济的技术创新和应用推广:法律鼓励科技创新,促进循环经济的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广,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环境保护水平。
五、促进区域协同和国际合作:法律倡导区域协同和国际合作,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共同研究、共同开发和共同应用。
六、加强社会参与和公众意识的提升:法律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循环经济发展,提高公众对循环经济的认识和支持。
总的来说,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出台是我国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法律的实施将有助于优化资源利用结构,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实施成效及修订建议
《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实施成效及修订建议1. 引言1.1 背景介绍现在请你输出中关于的内容。
1.2 研究意义循环经济是一种资源高效利用、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的发展模式,已经成为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选择。
而《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颁布实施,为推动循环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对《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实施成效进行分析,可以帮助我们全面了解该法律的实际作用,为进一步推动循环经济发展提供经验借鉴。
研究《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实施成效,有助于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促进循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本文旨在探讨《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实施成效,并提出修订建议,为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和实现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1.3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分析《循环经济促进法》实施的效果,探讨其对经济发展、资源节约利用和环境保护的促进作用,研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通过研究的目的是为了评估该法的实施成效,为未来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依据,并为推动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建议。
本研究还旨在探讨《循环经济促进法》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从而提出相应的修订建议,进一步完善循环经济立法体系,促进我国循环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2. 正文2.1 《循环经济促进法》实施成效分析自《循环经济促进法》实施以来,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产业结构调整方面,该法规定了产业发展要优先发展循环经济产业,鼓励企业进行资源循环利用,推动了我国经济向绿色、低碳发展方向转变。
循环经济产业的发展也为就业提供了新的动力,促进了就业和经济增长的良性循环。
在资源节约利用和环境保护方面,该法规定了企业要加强资源的综合利用,减少废弃物排放,保护环境。
通过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我国在资源节约利用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减少了资源的浪费和环境污染,为可持续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实施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了积极的影响,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框架
1.《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框架归纳起来,《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思想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坚持减量化优先的原则。
西方发达国家发展循环经济一般侧重于废物再生利用,而我国正处于工业化高速发展阶段,能耗物耗过高,资源浪费较为严重,因此前端减量化的潜力很大,要特别重视资源的高效利用和节约使用。
二是突出重点,着力解决能耗高、污染重、影响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
对主要工业行业和重点企业,要明确提出节能减排的约束性要求。
三是法律规范要有力度,对高消耗、高排放的行为要有硬约束。
同时,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激励政策,为企业或个人按照循环经济的要求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提供指导规范,支持和推动企业等有关主体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四是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的各个环节,注重发挥政府、企业和公众以及行业协会等主体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积极性,形成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整体合力。
“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作为循环经济的主要内容,已经由全国人大批准的一系列法律性文件所确认,最能体现循环经济的本质特征。
为此,《循环经济促进法》按照实施“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顺序设计该法的法律框架,并以此为主线解决发展循环经济所面临的突出问题。
2.《循环经济促进法》的主要制度内容一部法律,离不开若干重要的法律制度作支撑。
《循环经济促进法》的主要制度内容包括:一是建立循环经济规划制度。
循环经济规划是国家对循环经济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进行的安排和部署,是政府进行评价考核和实施鼓励、限制或禁止措施的重要依据。
为此,《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了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程序和内容,为政府及部门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提供了依据。
二是建立抑制资源浪费和污染物排放的总量调控制度。
我国一些地方的经济发展是建立在过度消耗资源和污染环境的基础上的,对这种不可持续的发展方式必须有实在而有效的总量控制措施。
《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必须依据上级政府制定的本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建设用地、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规划和调整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和产业结构。
《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实施成效及修订建议
《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实施成效及修订建议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迫切需要寻找一种可持续发展的路径。
在这样的背景下,循环经济被提出,旨在通过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和减少废弃物的排放,实现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双赢局面。
为了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我国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了《循环经济促进法》,该法旨在加强资源的有效利用,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实施两年来,该法律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中所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本文旨在对《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实施成效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修订建议。
一、《循环经济促进法》实施成效分析1. 推动循环经济产业发展《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实施促进了我国循环经济产业的规范发展。
法律规定对循环经济重点领域进行支持和优惠政策,为企业提供了发展循环经济产业的政策保障。
法律还明确了循环经济产业链的主体责任,强调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生产过程管理制度,推动企业主动开展资源循环利用。
这些规定为循环经济产业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推动了我国循环经济产业的发展。
2. 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实施促进了资源的循环利用。
法律规定鼓励和支持利用再生资源和回收利用废旧物资,加强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研发和推广。
法律还鼓励推动产品设计、制造和使用过程中的废弃物和污染物最小化排放。
这些规定为资源的循环利用提供了政策支持,有助于推动资源的循环利用,减少资源的浪费。
3. 强化监管和执法力度《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实施加强了对循环经济领域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法律规定明确了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应当加强循环经济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推动循环经济领域的执法工作。
法律还规定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这些规定有助于加强对循环经济领域的监管和执法,保障了法律的执行效果。
二、《循环经济促进法》存在的问题及修订建议2. 循环经济产业链主体责任不明确《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了企业在循环经济产业链的责任,然而可操作性不够明确。
解读《循环经济促进法》
据介绍 ,对如何保 证生产者责任延 伸制度 落到实 处 , 循环 经济促 进法》 《 也
做了相关的约束性规定 。
与 此 同时 , 还在 “ 利用 与 资源化” 再
章 节中明确规定 :企业应 当按 照国家规
定 ,对 生产 过程 中产生 的粉煤 灰 、煤矸
次 性 消 费 品 将 受 限
观用水使 用。 同时还 规定 , 筑设 计 、 设 、 工 建 建 施 等单位 应 当按 照 国家有关 规定 和标 准 ,
门会 同国务院财政 、环境 保护等有关 主 管部 门制定 。 该法还规定 , 对列入规定名
以往产 品的生产者主要对产 品本 身 的质量承担责任 。 现代生产者 的责任 , 已 经从单纯 的生产 阶段 、 品的使 用阶段 , 产 逐步延伸 到产 品废弃后 的回收 、利用 和 处置阶段 。 因此 ,循环经济促进法》 以 《 对 生产者为主 的责任延 伸制度 ,做 了原则
上个世纪 8 0年代 以来 , 国经济快 我 速增长 , 各项 建设 取得 了巨大 的成就 , 同
蓬
・
对其设计 、 、 工的建筑物及构筑 物 建设 施
采用节能 、 节水 、 节地 、 节材 的技术工艺 和
囊 时也付 出 了很 大 的资源 和环境 代价 , 经
济 发 展 与 资 源 环 境 的矛 盾 日趋 尖 锐 。
规定生产者 自行回收 、利用和
《 循环经济促进法》 规定 , 对符合相关 标准 , 并且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 , 政 府不能“ 想拆就拆” 。城市人 民政府和建筑 物的所有者或使用者 , 应当采取措施 , 加强 建筑物维护管理, 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 。 对 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 , 在合理使 用寿命 内的建筑物 , 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
《循环经济促进法》确立六制度 促进中国循环经济发展
策 ,引导单位和个人 节约和合理 使用水 、 电 、气等资源性产品 。
上海化工
Sha n ghm Che m ic ~ In du s tr y
V o l _3 3 N o .经济促进法黼 立六制度 促进中国循环经济发展
2 0 0 8 年 8 月 2 9 日循 环 经 济促 进 法 在 十一 届 全 国人 大 常委 会 第
四次会议上 获得通过 。 循环 经 济促进法确立 了六 项制度促进循环 经
标来衡量 各地 的经 济发展 水平 的弊端 。
(4 ) 以生 产者为主 的责任延 伸制度
传统上 ,产 品 的生 产者主要 对产 品本身的质量 承担责任 。 现 代生
产 者 的责任 , 已 经 从 单 纯 的生 产 阶段 、 产 品 的使用 阶段 逐 , 步延 伸 到
产 品废弃后 的 回收 、 利用 和 处 置 阶段 。 相 应 的 , 对 产 品 的设 计 也 提 出
了更 高的一 些 要 求 。
(5 ) 对 高耗 能 、 高耗水企 业 设 立 重 点监 管制度
(6 ) 强 化经 济措施
-
促进循环 经 济 的发展 ,仅仅靠行政强制手段是远 远 不 够 的。 应 当
建立 激励机制 ,鼓励走循环 经 济 的发展 道路 。
新 通 过 循 环 经 济促进法 着力强 调
减 化 利 资 “
济。 这六 项制度是 :
( 1 ) 循环 经 济的规划制度
循 环 经 济规戈Ⅱ是 国家对 循环 经 济发 展 目标 、 重 点任务 和保 障措
施进行 的安排 和部署 ,是政府进行评价 、 考核 ,并且 实施 奖励 、 限制或
者禁止措施 的一 个重要依据 。
(2 ) 抑制资源浪费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解读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8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循环经济促进法》),自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颁布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现实需要,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实现循环经济较大规模发展战略目标的重要举措。
当前,贯彻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发展循环经济还将推动形成一批新产业和新产品,对拉动内需、创造新的就业岗位、解决民生问题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具有深刻的经济社会背景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也是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活动的总称。
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新的发展模式,是在我国传统的高消耗、高排放、低利用的经济增长模式所带来的资源约束和环境压力背景下提出来的。
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各项建设成就显著,但同时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也日趋尖锐。
环境污染加重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
近年来,我国环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积极进展,但环境形势依然严峻。
根据《2008年全国环境质量状况》报告,长江、黄河等七大水系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为55.0%;湖泊富营养化问题突出;饮用水源地取水仍有23.6%超过Ⅲ类标准;近岸海域总体水质为轻度污染。
农村环境问题突出,土壤污染日趋严重。
危险废物、汽车尾气、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污染持续增加。
党的十七大提出,2020年要实现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两番,在这一过程中,资源、能源消耗势必会持续增长,环境保护所面临的压力将会越来越大。
生态破坏问题日趋严重。
2007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的数据显示,全国水土流失面积达356万平方公里,占国土总面积的37.08%,耕地质量退化趋势不断加重。
目前,我国森林覆盖率只有18.21%,相当于世界森林平均覆盖率(27%)的67.4%;我国90%的天然草原不同程度出现退化,其中严重退化草原近1.8亿公顷。
《循环经济促进法》名词解释
《循环经济促进法》名词解释
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名词解释是:
循环经济促进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是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本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2年8月29日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早在2022年的时候,国家发改委体改所循环经济室主任杨春平对修订循环经济促进法提出四项建议:一是要认真评估循环经济促进法实施后的成效、作用和存在的问题。
二是要对我国循环经济实践进行认真总结;三是要从全球视野深化对循环经济的认识;四是要强化循环经济法的执行力度和法规配套性。
中国工程院院士、清华大学教授钱易认为,修订循环经济促进法,要将生态文明建设等新内容纳入法律,梳理新旧名词内涵外延。
进一步丰富法律内涵,要涵盖小循环、中循环、大循环,并着重加强中循环,建设生态工业园区。
此外,要强化法律的约束力,明确政府、企业、消费者等相关方的法律责任,如增加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同时完善配套的制度和政策。
《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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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 是对生产、 流通和消费 过程中 进行的减量化、 再利用、资源化活 动的总 称。
它主要是 通过建立 “ 资源产品再 生资源”和 “ 生产 消费再循环 ”的模 式有效地利 用资源和
什 / 是 厶:
保 环 发 环经 将 进以 小 资 消 最少 废物 放和 的 境 价来 护 境。 展循 济 促 最 的 源 耗、 的 排 最小 环 代
循 经 ? 环 济 善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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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工程资讯 ・ 0 8 20年第6 3 期l 1
甘肃省要求 ,各地要将 国家、省级环 保部 门确定 的污 染减排 重点 污染源企业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范 围。省级环保部 门挂牌督办 的重点污染企业和市州环保部 门限期治理 企业应同时进 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并
要通过省级环境保护部 门评估 、验 收 ,未能按期完成减排任务 的企业 ,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确保完成减 排任务。各地 区对通过清 洁生产审核 评估 的企业 ,其清 洁生产 审核 费用、实施清洁生产方案费用优先享受地方 各级政府 固定资产投资、技改资金 、清洁生产专项 资金 、污染减排专项 资金和环保专项资金 的支持。
在传 统的法律领域 ,产 品的生产者只 对产 品本身的质量承担责任。而 《 循环经济促进法 》则确定 了生产者
的责任 延伸制度 ,即将 生产者单纯 的产 品质 量责任依 法延伸 到产 品废 弃后 的回收 、利用 、处置环 节。除此 之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外 ,该法还包含一 系列促进循环经济 发展 的制度 :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制度 ,抑 制资源 浪费和污 染物排放 的总量 控制制度 ,循 环经济评 价和 考核 制度 ,对高耗能、高耗水企业设立的重点监管管理 制度等。
《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实施成效及修订建议
《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实施成效及修订建议随着全球资源和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循环经济理念逐渐成为各国政府和企业关注的焦点。
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之一,也在积极推动循环经济理念的落地和实施。
《循环经济促进法》作为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支撑,自颁布以来已经实施了多年。
在这个过程中,该法律的实施成效几何?又有哪些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修订?本文将对《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实施成效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修订建议。
自《循环经济促进法》实施以来,我国循环经济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该法律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支持。
通过对资源循环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方面进行明确的规定,有利于促进各行业加强对资源和废弃物的管理,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
《循环经济促进法》还为循环经济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
法律规定了对循环经济产业的扶持政策,包括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鼓励企业投身循环经济产业,推动产业升级和转型。
该法律还明确了循环经济的相关责任主体,规范了政府、企业和个人在循环经济中的行为,有利于形成合力,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
从实施效果来看,我国的循环经济产业链已经初步形成,涵盖了从资源开采到废弃物回收再利用的方方面面。
在资源循环利用方面,我国的钢铁、有色金属、建筑材料等产业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轮回循环。
在废弃物回收再利用方面,废纸、废塑料、废金属等废弃物的回收率也在不断提高。
循环经济产业链还促进了相关产业的发展,推动了我国经济的绿色、可持续发展。
虽然《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实施成效值得肯定,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了更好地推动循环经济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对《循环经济促进法》进行修订,以下是一些建议: 1.强化资源管理和节约利用当前,我国在资源管理和节约利用方面虽然已经有了一定进步,但仍然存在浪费严重、资源利用效率低下等问题。
有必要在《循环经济促进法》中进一步强化资源管理和节约利用的相关规定,包括对资源开采、利用和循环利用的管理,对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的限制和淘汰,推动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循环利用。
“循环经济法”改名为“循环经济促进法”
年5 月 1 日实施 以来 受到 了群众的普遍欢 .
迎 但也提 出一 ,
些 问题 。 为 了 更 好地 解 决
困难家庭的住房 问题 并针对具体政策受 ,
理过程 中群众普遍关心 的重点 市国土 房 ,
管局下 发 了《关于 住房保障政策中相关认
定 问题 的通 知》 。
该《通 知》对 落实住房保 障政 策进一
、
,
处 。 在办理 规 划 审批 手 续 时 . 应 由村 (居 )
委会或 乡镇人 民政府与建房 申请人 签订
协 议 书 . 明确必 要 的约 束 条款 。 《办 法 》还
对 乡镇人 民政府 各级城 乡规划主管部 门 、
在办理建房审批手续时接受群众监督 在 .
镇 集镇规划区 内进行临时建设及在历 史 、
文化 名镇 名村 中建房等事项作 了具体 的 建住宅 .
在提 出书面 申请并经 村 (居 )委会同意后 .
必 须征求四 邻意见并张榜公 布 建房时所 ,
选择的施工 队伍或建筑工 匠 须报 乡镇人
民政府村镇规划管理机构备案 确保工 程 .
质量 和 安全 。 ( 中国建设报 )
京津城 际开通 以来平均 上 座率达 80%
铁道部副总工 程师 运输局局长张 、
曙 光透 露 . 京津城 际2 0 0 8 年8 FJ 1 日开 通 以
来至 8 月2 4 日 已经 发送旅客14 0 万 人 次 周 .
五 周 六 周 日上 座率高达 1 DO% 平均上
、
、
.
座率达8 0 % 。
”
张曙光说 京津城际铁路开通 以来
为切 实加强 全 省村镇房屋 建设管 理 . 规范村镇 房屋 建设 的规 划 审批 程 序 , 提高村镇房屋 建设 的质量和管理 水平 近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案例
以下是一个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案例:
案件概述:某公司与另一家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由前者向后者出售盐酸,并由前者承担废盐酸的处置费用。
然而,从2015年7月开始,前者在将废盐酸运回后,直接将其非法排放到环境中,导致当地河流受到严重污染。
经过评估,这次污染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元,同时产生了25100元的事务性费用和5000元的鉴定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明确规定了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物的产生,对废物进行回收、利用、处置和再利用,以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的保护。
同时,企业也不得违法排放污染物,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件处理:法院认为,涉案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相关规定,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
因此,法院判决涉案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元,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涉案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规定,没有对废盐酸进行合法处理,而是直接将其排放到环境中,导
致了严重的环境污染。
这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因此,法院判决涉案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要求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规定,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废物的产生,对废物进行回收、利用、处置和再利用。
同时,企业也不得违法排放污染物,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的保护。
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方法
01
02
03
加强科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投入
政府和企业应加大对循环 经济相关技术研发的投入 ,突破关键技术瓶颈。
推动产学研合作
鼓励企业与高校、研究机 构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推 进循环经济技术创新和成 果转化。
引进先进技术
积极引进国际先进技术, 提升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水 平。
产业协同和融合
优化产业结构
调整产业结构,发展与循 环经济相关的产业,如节 能环保、新能源等。
保护生态环境
传统线性经济模式下的高消耗、高排放、高污染的发展模式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生态环境问 题,如空气和水污染、土地退化等。发展循环经济可以降低污染排放,促进资源的再利用 和环境的保护。
实现可持续发展
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它通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环境污染、 推动产业升级等手段,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循环经济的原则和特点
原则
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减量化原则要求减少进入生产和消费过程的物质数量;再利用原则要求延长产品和服 务的时间;资源化原则要求将废弃物再次变成资源。
特点
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资源是循环经济的核心特征。与传统经济模式相比,循环经济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封闭性, 即实现资源的闭路循环;二是高效性,即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三是节约性,即减少资源的消耗和浪费;四是保 护性,即保护环境和资源。
环保优先
强化环保理念,优先发展环保产业,推动绿色低 碳发展。
可持续发展
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统筹经济、社会和环境效 益的协调发展。
循环经济的未来技术发展
1 2
智能化技术
应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循环 经济的智能化水平。
绿色能源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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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促进法》由哪个机构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发展循环经济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基本方针。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全国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低碳经济知识读本》第一章气候变化与低碳经济理念的产生练习题:单项选择题1. 低碳经济理念是在()的背景下产生的。
A. 经济危机B. 气候变化C. 全球合作D. 知识经济2. 人们所谈及的与气候变化相关的温室气体在很多时候是一种狭义范围上的,主要指的是1997年《京都议定书》所确定的()种气体。
A. 4B. 5C. 6D. 73. 从1990年启动《公约》谈判到2009年的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国际气候谈判在20年间经过了()阶段。
A. 两个B. 三个C. 四个D. 五个4. 低碳经济首次出现在官方文件中,是2003年2月24日由()发表的《能源白皮书》。
A. 美国B. 中国C. 日本D. 英国多项选择题1. 以下气体中属于《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温室气体的是()。
A. 水汽B. 二氧化碳C. 臭氧D. 甲烷E. 氧化亚氮2.《京都议定书》虽然在1997年就已经面世,但由于()等国迟迟不愿批准而未能尽早生效。
A. 英国B. 美国C. 日本D. 澳大利亚E. 俄罗斯3. 低碳转型的推力是()。
A. 保障能源安全B. 避免碳锁定效应C. 提升国际竞争力D.实现可持续发展E. 应对金融危机判断题1. 二氧化碳当量是常被用于测量温室气体的单位。
(对)2. 臭氧是温室气体中在大气中存活时间最长、存量最大的气体。
(错)3. 国际气候博弈的本质是生存权之争。
(错)4. 产业革命以前,人类社会的碳排放对大气的二氧化碳浓度几乎没有任何影响。
(对)第二章低碳经济的概念辨识单项选择题1. 发达国家中碳生产力最高的国家是()。
A. 美国B.日本C. 挪威D. 英国2. 发达国家中,()的碳排放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一直呈现强脱钩的特征。
A. 美国B.日本C. 挪威D. 英国3. 研究表明,人均碳排放与人均GDP之间存在近似()的曲线关系。
A. 倒“V”形B. “V”形C. 倒“U”形D. “U”形4.()是实现低碳经济的物质基础。
A. 经济发展阶段B. 资源禀赋C. 消费模式D. 技术进步多项选择题1. 目前,对“低碳排放”的理解有不同的角度,主要基于以下()三种原则。
A. 国际合作原则B. 国际公平原则C. 人际公平原则D. 投入与产出的效益原则E. 基本需求原则2. 以下这几个国家:()的碳生产力水平位列全球前三名。
A. 美国B. 日本C. 乍得D. 阿富汗E. 马里3. 低碳经济的核心要素是()。
A. 经济发展阶段B. 资源禀赋C. GDP值D. 技术进步E. 消费模式4. 低碳经济的核心要素之一“经济发展阶段”主要体现在()方面。
A. 技术水平B. 产业结构C. 人均收入D. 人力资本E. 城市化判断题1. 发展低碳经济是应对气候变化的主渠道。
(对)2. 一国收入水平的高低与碳生产力的大小存在直接联系。
(错)3. 低碳经济的目标是低碳但高增长。
(对)4. 低碳经济不等于贫困经济,高生活质量也不等于高排放。
(对)5. 发展低碳经济要限制特定产业(如能源密集型产业)的发展。
(错)6. 相对于低碳经济,对绿色经济的评价较为困难。
(对)第三章低碳转型的国际趋势练习题:单项选择题1.()推出了一系列实现低碳经济转型的所谓“绿色新政”,推动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政策。
A. 老布什政府B. 克林顿政府C. 小布什政府D. 奥巴马政府2. 受到地理环境条件的制约,气候变化对()的影响远大于其他发达国家。
A. 美国B. 法国C. 德国D. 日本3. 在使用生物乙醇减排方面()走在了世界前列。
A. 印度B. 中国C. 巴西D. 南非4. 2010年“阿尔法文图斯”风能电站的并网发电标志着()的海上风电进入大发展时期。
A. 美国B. 英国C. 法国D. 德国5. 碳关税是一种特殊的关税政策,指对高能耗产品的()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
A. 进口B. 出口C. 进出口D. 生产多项选择题1. 在调整能源结构方面,欧盟的能源支柱产业是()。
A. 不可再生能源B. 化石能源C.新能源D. 可再生能源E. 传统能源2. 在印度国家行动计划中,与低碳经济密切相关的项目是()。
A. 实现低碳社会行动B. 国家太阳能行动C. 改善能源效率国家行动D. 绿色印度行动E. 绿色地球行动3. 以下不属于新能源范围的是()。
A. 太阳能B. 核能C.煤炭能源D.石油E. 海洋能4. 目前征收碳关税的国家有()。
A. 丹麦B. 意大利C. 芬兰D. 荷兰E.挪威判断题1. 欧盟于2008年正式启动了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帮助其成员国实现温室气体的减排承诺。
(错)2.“福田蓝图”是日本低碳战略形成的重要标志。
(对)3. 韩国总统李明博被美国的《时代》杂志称为“环保总统”。
(对)4. 2009年获得欧盟资助最多的新能源是风能。
(错)第四章低碳转型的结构调整与技术变革练习题:单项选择题1.()的发展使得能源需求和碳排放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
A. 农业B. 轻工业C. 重工业D. 服务业2. 从全球来看,未来碳排放的增加将主要来自()。
A. 发展中国家B. 发达国家C. 俄罗斯D. 印度3. 中国能源消费以()为主,而优质能源的利用存在“先天不足”。
A. 煤炭B. 石油C. 天然气D. 核能4. 我国目前唯一现实的能大规模发展的替代能源是()。
A. 天然气B. 太阳能C. 核能D. 地热能5. 人工造林面积居于世界第一位的国家是()。
A. 印度B. 巴西C. 中国D. 俄罗斯多项选择题1. 欧盟能源战略的核心是()。
A. 安全B. 稳定C. 节能D. 提高能效E. 价格低廉2.属于高耗能的行业是()。
A. 钢铁B. 水泥C. 石油化工D. 有色金属E. 旅游3. 我国促进工业节能和提高能效方面仍面临一些()的障碍。
A. 经济B. 技术C. 政治D. 意识E. 制度4. 从世界其他国家的减排政策来看,优化能源结构的主要途径是()。
A. 发展核电B. 发展煤电C. 石油代替煤炭D. 天然气代替煤炭E. 发展可再生能源5. 从森林的利用上讲,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途径有()。
A. 植树造林B.毁林造田C. 加强森林管理D. 保持并增加碳汇E. 减少碳汇判断题1. 发展中国家普遍将建筑和交通作为节能和提高能效的重点领域。
(错)2. 石油是我国交通运输消耗的主要能源。
(对)3. 毁林会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
(错)4. 水能、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是无碳能源。
(错)5. 世界上在建核电规模最大的国家是中国。
(对)6. 农业生产活动是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主要排放源之一。
(对)第五章低碳转型的政策工具练习题:单项选择题1. 我国明确提出“限制过度包装”的法律是()。
A. 《节约能源法》B.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C. 《循环经济促进法》D.《清洁生产促进法》2.()参议员提出的《低碳经济法案》是迄今为止以“低碳经济”为名的世界第一份议案。
A. 美国B. 英国C. 日本D. 法国3.()是中国促进低碳转型过程中使用最为频繁的政策手段。
A. 规划引导B. 法律手段C. 市场途径D. 经济激励4. 政府节能减排的财政补贴方式主要有()。
A. 贴息和间接补贴B. 贴息和直接补贴C. 贴息和税收减免D. 直接补贴和税收减免5. 欧盟对于节能研究项目最高提供()的资助额度。
A. 20%B. 30%C. 50%D. 60%多项选择题1. 实现低碳转型的政府政策工具大致包括()。
A. 法律规范B. 行政命令C. 规划引导D. 市场途径E. 经济激励2. 实现低碳转型的政府政策工具中成本比较小的是()。
A. 法律规范B. 行政命令C. 规划引导D. 市场途径E. 经济激励3. 各国在发展低碳经济过程中常用的经济手段是()。
A. 罚款B. 许可证制度C. 可再生能源的财税激励政策D. 节能减排的财税优惠政策E. 碳税4. 我国节能减排的财税优惠政策中,产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包括()。
A. 免征增值税B. 增值税即征即退C. 增值税即征即退50%D. 增值税先征后退E.增值税减二免三5. 樊纲等学者认为碳税的主要特点是()。
A. 容易征收B. 税率固定C. 管理成本低D. 财政收入可观E.促进低碳技术的使用判断题1. 我国的《清洁生产促进法》,标志着治理方式从传统的末端治理转向了污染预防和全过程控制方面。
(对)2. 英国人视《低碳经济法案》为发展“低碳未来”的世纪承诺。
(错)3. 欧洲国家对可再生能源项目的补贴均来自于国家财政。
(错)4. 我国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仅适用于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
(对)第六章低碳城市建设的先行探索练习题:单项选择题1. 2009年首届世界低碳与生态经济大会暨技术博览会在()举行。
A. 北京B. 上海C. 保定D. 南昌2. 可以被称为“低碳试验场”的地区是()。
A. 北美B. 东亚C. 西欧D. 北欧3. 北欧各国得天独厚的林木和风能资源,是世界上最早利用()的地区。
A. 核能和风能B. 生物质能和风能C. 太阳能和风能D.地热能和风能4. ()地区成功地打造了“明日之城”住宅示范区。
A. 哥本哈根B. 马尔默C. 东京D. 斯德哥尔摩5.()是我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定的第一个低碳经济案例研究试点的城市。
A. 上海市B. 北京市C. 吉林市D. 昆明市多项选择题1. 根据“大城市气候领导组织(其后更名为“世界大都市气候先导集团”)”的动议召开的会议分别在()举办。
A. 伦敦B. 纽约C. 北京D. 首尔E. 华盛顿2. “低碳东京”的基本政策包括()。
A. 协助私人企业减排B. 倡导家庭减排C. 推行“绿色家居”D. 城市减排E. 交通减排3. 低碳城市建设的重点领域是()。
A. 建筑B. 交通C. 水利D.规划E. 教育4. 零碳项目提出了三步能源路径,它们分别是()。
A. 限制能源需求B. 利用不可再生能源C. 利用可再生能源D. 提高化石能源效率E. 遏制能源需求5. 哥本哈根的绿色交通包括提倡()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