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管理当中发票的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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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发票是指由销售方开具并提供给购买方作为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的凭证。

它具有一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并在财务会计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发票的管理,提高财务核算的准确性和效率,我国制定了《发票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发票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读和分析。

《发票管理办法》是国家税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对于发票的开具、填写、使用、保存、销毁等环节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办法的出台,有助于减少假发票的产生,提高税务管理的效率,保护国家财产安全。

首先,发票的开具是《发票管理办法》关注的重点之一。

根据办法规定,销售方在向购买方提供商品或劳务时,必须开具发票。

发票要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相关内容,并加盖合法的印章。

开具发票的目的是为了记录交易的真实情况,确保税收遵法合规。

同时,发票的开具还可以为购买方提供合法合规的凭证,用于核算和报销等用途。

其次,发票的使用也是《发票管理办法》的重要内容。

发票一经开具,就会进入购买方的手中。

购买方在使用发票时,需要核对发票的内容和金额是否正确,并在交易结束后及时对发票进行认真保存。

发票的使用需要符合税法的规定,不能进行虚开、假开或者重复使用等行为。

否则,将会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

另外,为了控制发票的安全性,保护国家财产,《发票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发票的保存和销毁。

销售方要将开具的发票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以备税务机关的核查。

同时,购买方在收到发票后也要妥善保存,以便核对和查验。

一旦发票过期或者不再使用,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将其销毁,以防止发票的滥用。

除了以上几个方面,《发票管理办法》还对发票的换票和抄报等环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发票的换票是指当发票填写有误或者遗失时,可以通过特定的程序对发票进行更正或重新开具。

而发票的抄报是指税务机关对发票信息进行集中管理和核对。

这些规定有助于提高发票管理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减少错误和纠纷的发生。

综上所述,《发票管理办法》对于发票的开具、填写、使用、保存、销毁等环节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发票能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吗

发票能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吗

发票能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吗发票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开具发票代表已经收到钱。

对于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对于开具发票的行为是符合中断事由的条件的,一般需要依当事人的主观意志。

一、发票能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吗不能够适用于中断诉讼时效;(一)、对账单的功能和内容不符合诉讼时效的中断构成涉及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之一是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及法学的一般原理,因权利人主张权利而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要件应包括四个方面:1.权利主体;2.主张对象;3.主张内容;4.主张的内容是否实际到达义务人。

以下简述之。

1.权利主体就是指向义务人主张权利的自然人和组织。

这些自然人和组织应当是权利的直接享有者或其委托代理人。

2.主张对象是指权利人向谁主张权利。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张对象有以下几种:(1)义务人;(2)义务人的代理人;(3)义务人的保证人;(4)义务人的财产代管人。

(5)其他相关部门。

3.主张内容是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一个重要方面。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根据主张对象的不同主张的内容也不完全相同,向义务人主张权利的,主张的内容应是要求义务人直接履行义务,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民事权利保护的,主张的内容应是要求有关进行调解,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解决纠纷。

如果权利人主张的内容不是上述内容,而是其他内容,如要求义务人进行对账、开具发票等,都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

4.主张的内容需要实际到达义务人。

义务人是否知道权利人主张的内容,目前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

一是主张开始说,认为诉讼时效中断的着眼点在于权利人是否主张权利,至于是否直接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义务人是否知道权利人的主张内容,都不是重要的,只要债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方式主张了权利,都可认为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行为已经完成,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二是主张到达说,认为权利人要想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就必须证明自己主张的催告的意思传达到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与发票管理

企业所得税与发票管理

企业所得税与发票管理一、新《发票管理办法》政策及要点解析1.发票与有效凭证税务判断的思维方式税务判断的思维方式是日常的、必要的,且数据合理。

比如,某企业从客户处订了一万元的货物,客户请吃饭,花费两百元。

这顿饭是日常的、必要的,且数额很合理。

如果客户请吃饭的花费是三千元,数额就不合理了,这时就需要提供证据。

这里的证据既包括发票,还要有点菜单。

当然,这时也会出现难以断定的状况。

例如吃饭时自带酒水,财务上就有餐费和酒两项,看似是一个整体行为,但税务局就可以认定酒属于无偿馈赠,因而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能够证明酒不是馈赠,就可以把两个发票作为一个整体处理。

所以事实和证据很重要,是判断的前提。

发票是一种重要证据,对所得税影响很大,但不是唯一的证据。

新《发票管理办法》在2011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发票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二条规定: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是一个根本性的变化,发现假发票就要重罚,不像以前直接补税就可以了。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这一概念很难掌握。

单位报账时经常用车票、办公用品等来充,但不论什么票充,都是没有事实根据的。

公安局在调查时不看发票,直接查事实,所以用票充费根本没用。

所以公司财务不能随意充票,需要改变思维方式,否则会受到重罚。

一般而言,在过年过节之前,企业能够都会出现办公费用大量增加的情况,这无异于掩耳盗铃。

随着税务改革的发展,发票会慢慢退出历史舞台,企业必须用事实证据说话。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如下: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企业所得税与发票管理

企业所得税与发票管理

1. 根据新《发票管理办法》对虚开发票的规定,如果虚开金额3万元,将会受到:
A1万以下罚款
B5万到50万罚款
C50万到100万罚款
D追究刑事责任
2. 如果事后发现假发票税务局要求罚款补税,企业应该:
A吃哑巴亏
B将提供假发票的客户告上法庭
C以费用凭证残缺不全为由,进行重新评定
D与当事人私下解决
3. 对于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可以追补,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判断题
4. 跨期发票是“零”的概念,不能追补。

此种说法:
正确
错误
5. 在税务管理中,发票是唯一的证据。

此种说法:
正确
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第6号颁布时间:1993-12-23发文单位:财政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七条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

禁止私印、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

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对发票印制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审查印制发票企业的资格,对指定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十条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

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一条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第十二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 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 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 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 企业的定义,包含非企业单位、事 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等。不含合 伙、个人独资企业。
•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 • 【解读】本条是关于税前扣除凭证
凭证
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
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
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
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 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 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 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 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 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 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 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 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 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 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 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 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 除凭证。
的劳务仅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 【解读】本条是对企业取得不合规外 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 部凭证税务处理原则的规定。 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 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 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 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 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 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制 确立规则是首要 定 求同存异是策略 原 则 一般规定是重点
特殊规定是亮点
适度灵活是方法

税务稽查案件中的证据收集与处理技巧

税务稽查案件中的证据收集与处理技巧

税务稽查案件中的证据收集与处理技巧在税务稽查工作中,证据收集和处理是非常关键的环节。

有效的证据收集和正确的处理技巧能够帮助稽查人员更快、更准确地了解被查企业的实际情况,从而提高稽查的效果和准确性。

本文将探讨税务稽查案件中的证据收集与处理技巧,并提供一些建议和方法。

一、税务稽查案件证据的分类在税务稽查案件中,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两类。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被查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证据,如虚假发票、账目不符等;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违法行为,但与违法行为间存在某种关联的证据,如财务异常、资金流向不明等。

在收集证据时,稽查人员应综合运用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为案件查证提供有力依据。

二、税务稽查案件证据收集的技巧1.依法采取措施:稽查人员在证据收集时,应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如调取涉案企业的财务报表、银行账户信息等。

同时,应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确保取证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寻找线索:稽查人员在证据收集时,应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寻找相关线索。

可以通过对账簿、发票、凭证等财务信息的分析,找出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痕迹,进而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取证。

3.有效调查讯问:稽查人员在取证过程中,可以通过讯问涉案人员等方式获取相关信息。

在讯问时,应注重技巧和方法,采取得当的态度和方式,从而更好地获取有效证据。

4.技术手段辅助:在现代科技条件下,稽查人员可以利用计算机取证技术、数据分析软件等技术手段辅助证据收集。

这些技术手段可以提高证据采集的效率和准确性。

三、税务稽查案件证据处理的技巧1.确保证据完整:稽查人员在处理证据时,应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避免证据的遗漏和篡改。

可以通过制作证据清单、打印电子数据等方式,规范证据的保存和处理流程。

2.鉴别证据可信度:在证据处理过程中,稽查人员应对证据的可信度进行综合评估。

可以从证据的来源、真实性、一致性等方面进行考量,判断证据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3.分析证据关联性:稽查人员在处理证据时,应分析证据之间的关联性,构建证据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6.06•【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6月6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七条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

内部凭证
❖二、其表现形式为企业内部自制凭 证,如工资单、材料成本核算表、 入库单、领料单、耗用汇总表、资 产折旧或摊销表、制造费用归集与 分配表、产品成本计算单等
内部凭证
❖三、企业折旧(摊销)费用、制造 费用以及产品成本的计算和归集等 应符合财务、会计处理规定,相关 凭证直观反映成本费用分配的计算 依据和发生过程,并根据税法的规 定进行扣除
征点的情况下,能否代开发票?
扣除项目的凭证管理
❖一、工资单 ❖以工资表、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
扣缴资料、社保费缴纳资料和相应 的付款单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注:工资与劳务报酬的区分
扣除项目的凭证管理
❖二、差旅费 ❖以交通、住宿费发票作为税前扣除
凭证。发放差旅补助的,需提供出 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和任务等 内容的证明材料 ❖注:差旅费补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九、利息支出 ❖以借款合同或协议、付款单据和相
关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注: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
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 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 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利息支出的几个问题
❖一、债资比的影响 ❖二、向自然人借款 ❖三、向股东借款 ❖(一)其他应付款 ❖(二)其他应收款 ❖四、统借统贷
扣除项目的凭证管理
❖九、赔款和违约金等支出 ❖以合同、质检报告、责任鉴定报告、法
院文书等和发票(或者收据)以及付款 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十、分公司向总公司提供应税劳务 ❖如果分公司取得了经济利益,需要向总 公司开具发票,但不影响企业所得税 ❖十一、资产损失
财产行为税清算相关 政策解读
房产税的纳税人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截止时间
❖截止时间:通常情况下,土地使用 权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房地产行业有着特殊规定

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有哪些管理原则

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有哪些管理原则

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有哪些管理原则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即:每⼀纳税年度的收⼊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免税收⼊、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的与取得收⼊有关的、合理的⽀出,即成本、费⽤、税⾦、损失和其他⽀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实⾏的是法定扣除,因此,⼀项⽀出能否税前扣除,⾸先要看其是否属于税法允许扣除的⽀出,然后再看该项⽀出对应的⽀付凭证能否作为有效扣除凭证。

在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诸多因素中,涉及项⽬最多、变数最⼤的是各项扣除⾦额,其实物载体就是扣除凭证。

在预缴所得税时,有效扣除凭证的作⽤尚不那么突出,但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因必须取得有效凭证⽅能进⾏扣除,哪些凭证可以作为有效扣除凭证,此时也就成了征纳双⽅争议的焦点。

每提到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然⾸先想到的就是发票,但是按照现⾏税法,发票应当只是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中的重要的⼀种,既不是没有发票就绝对不准扣除,也不是有了发票就⼀定准予扣除。

⽀出允许税前扣除及扣除凭证的管理原则真实性原则,这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要原则。

扣除凭证反映的,企业发⽣的各项⽀出,应当确属已经实际发⽣。

要求⽀出是真实发⽣的,证明⽀出发⽣的凭据是真实有效的。

在真实性原则中⼜蕴含着合法性原则,扣除项⽬和可扣除⾦额以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要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暂循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各类扣除凭证应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各类凭证特别是发票,其来源、形式等都要符合税收法规规定。

相关性原则。

扣除凭证反映的有关⽀出,应与取得的收⼊直接相关,即企业所实际发⽣的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流⼊或者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流⼊的⽀出。

合理性原则。

发票管理法

发票管理法

发票管理法介绍发票管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关制定并公布的法律文件,主要对发票的管理和使用进行了规范。

本法的制定旨在完善我国发票管理制度,推进国家税收征管工作,防止发生虚开发票、骗取国家财政资金等不良行为,维护税收秩序和国家财产安全。

该法将减少会计差错,增加会计准确度,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规定了发票的种类和使用、发票管理的组织和职责、发票管理的程序、发票抵扣、发票作废、发票的查验、发票的追溯和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内容。

第二章发票的管理和使用第二条发票是企业执行其业务的一项重要凭证,其主要功能是记录和发生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企业提供税务计算和业务处理的凭证。

发票是国家税收征管的重要工具,而企业也必须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发票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发票分为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

普通发票是一种可以对企业购买的货物和服务进行计税和预征税款的凭证,同时可以作为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专用发票是一种供特定行业或特定企业向客户进行销售,以便向税务部门开具税务凭证的一种票据。

专用发票的开具必须经过税务机关核准,并且必须在确切的业务范围内使用。

第四条发票的开具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必须采用符合税务规格的、必须填写固定内容的发票,并确保发票的编号是连续的,发票的存储必须加以防伪措施。

第五条发票开具时必须确保发票上的内容和实际交易的内容一致,并且需要应税人进行确认签章。

开具发票时必须记录相应的初步会计处理凭证,确保会计实务处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发票管理的报告。

企业的开票金额必须按照规定的税率和税法计算确定,企业开具的普通发票所含的税金必须比销售额少一定金额,而专用发票中所含的税金必须符合该行业和企业所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发票必须根据国家法定程序记账,采用会计凭证进行记录,并在税务部门指导下设立专门的发票管理系统。

企业必须采用科学的发票管理方法,将发票资料和其他财务资料归置于统一管理,每一个实际负责的人必须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并随时开展内部审计和财务审计工作。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规范税前扣除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企业所得税由我省地税部门征收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税前扣除凭证是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企业支出发生并据以进行税前扣除的凭证。

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原则。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支出确属已经发生。

真实性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首要原则。

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来源、形式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有效性是指凭证能充分反映企业发生的支出符合税法规定。

第五条企业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单独用以税前扣除,必须同时提供合同、支付单据等其他凭证,以证明其支出的真实、合法。

第六条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第七条汇缴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取得而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应要求企业限期改正。

企业无法取得合法凭证,但有确凿证据证明业务支出真实且取得收入方相关收入已入账的,可予以税前扣除。

第八条税务机关要将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评估、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类凭证和附列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审核。

第九条根据取得来源,税前扣除凭证分为外部凭证和内部凭证。

根据应否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外部凭证分为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

第十条应税项目是指企业购买货物、接受服务时,销售方或提供服务方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

企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项目款项时,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发票管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发票应按规定进行填写,列明购买货物、接受服务的具体名称、数量及金额。

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不得不看!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中,企业发生的费用支出扣除问题,《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但是在实际业务中,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涉及税前扣除项目,税务机关都会要求企业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甚至有的税务机关按着以票管税的理念,狭义的理解为对于企业成本费用支出的项目,凡没有取得发票的,都不能在税前扣除。

那么到底什么是合法有效凭证,如何才能让企业的成本费用支出尽可能的都在税前扣除呢,本文为大家梳理一下相关的政策规定。

一、关于发票的政策规定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此文件同时还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讨论稿)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讨论稿)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前扣除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其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三条税前扣除凭证管理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原则。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所反映的支出项目真实,且确属已经发生。

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取得途径、形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企业营业常规。

有效性是指凭证能充分反映企业发生的支出并符合税法规定。

第四条发票是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主要凭证之一,与财政票据、企业内部凭证,以及其他有效凭证等,都属于企业所得税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加强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宣传、解释工作,指导企业建立有效的内部管理机制,把加强扣除凭证管理作为企业所得税有效管理手段。

第二章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第六条根据扣除凭证的取得来源,税前扣除凭证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第七条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主要包括工资表、材料成本核算表、资产折旧或摊销表、制造费用的归集与分配表等。

第八条企业发生的折旧(摊销)费用、制造费用以及产品成本的计算和归集,应符合财务、会计处理规定,相关凭证应直观反映成本费用分配的计算依据和发生过程。

第九条企业要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员工工资、材料领用、资产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内部凭证应能充分体现企业内部管理的规范和统一。

第十条外部凭证指企业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经济往来事项时,取得的用于证明经济业务或事项发生的凭据。

根据应否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外部凭证分为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

第十一条应税项目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对方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

非应税项目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支出,收入方不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

发票(收据)管理办法

发票(收据)管理办法

发票(收据)管理办法发票(收据)管理办法一、发票(收据)的种类及用途发票(收据)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财务凭证,用于记录交易和报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所得企业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多种类型。

发票记录了买卖双方的基本信息、交易金额和税额等重要内容,是交易过程中的重要凭证。

二、发票(收据)的开具1.发票(收据)的开具应当符合相关法规,包括填写内容、格式等方面的规定。

2.在开具发票(收据)时,应当认真核对买卖双方的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3.发票(收据)应当按照交易发生的时间顺序进行编号和归档,便于日后查阅和管理。

三、发票(收据)的保管1.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发票(收据)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管理程序。

2.发票(收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保存,便于税务部门的查验核对。

3.对于重要的发票(收据),建议在电子存档的基础上进行纸质备份,确保资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四、发票(收据)的使用1.发票(收据)的使用应当遵守相关税法规定,不得私自增开、虚开发票。

2.在开具发票(收据)时,应当按照实际交易金额填写,不得随意更改或篡改。

3.对于已开具发票(收据)的错误或遗漏,应当及时办理改正手续,确保账目清晰明了。

五、发票(收据)的申领和验收1.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申领发票(收据),不得擅自调用或挪用。

2.收到发票(收据)后,应当认真核对内容和数量,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开票单位联系解决。

六、发票(收据)的报销1.企业员工在发生公务支出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报销流程进行操作,确保报销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报销时应当提供有效的发票(收据)原件,并填写完整的报销申请表格,便于审批人员的审核和核对。

七、发票(收据)管理的风险防范1.企业应当加强对发票(收据)管理的监督,防止发生违规操作或欺诈行为。

2.定期对发票(收据)进行内部审计和外部核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的货款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的货款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试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的货款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摘要:在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如果认定其支出的货款及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样的作法将使善意受票人蒙受巨大损失,一方面有违税法规定,另一方面与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取向不符,也违背了公平原则。

因此,从善意取得制度的本义出发,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支付的货款应当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关键词:虚开增值税发票;善意取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图分类号:f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7-0-02一、基本案情a市国税局对a市x公司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违法事实如下:x公司自2009年7月至2009年12月从b市y、z两公司购进原煤,b市y公司给x公司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15份,后经b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转给a市国税局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确认,上述1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a市国税局认为:上述业务x公司均与供货方y、z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经核对入库磅单,x公司确已将上述所购原煤如数入库、入账,所支付的货款金额与发票金额相符,也未向所开具发票企业和个人支付过开票费用,且没有证据表明x公司知道销售方y、z公司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取的。

因此a市国税局处理决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通知》国税发【2000】18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x公司所取得的上述1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认定上述1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所申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其购货支出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

【财务会计论文】发票在企业税务管理中的作用(共3523字)

【财务会计论文】发票在企业税务管理中的作用(共3523字)

【财务会计论文】发票在企业税务管理中的作用(共3523字)一、发票在企业税务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在我国税收征管体系中,发票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征管、税款的确定和征收以及税收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发票和税收相挂钩,是中国税收征管的一大特色,“以票控税”已经成为税务机关开展工作的根本点和普遍共识,发票在企业税务管理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

(一)准确纳税准确纳税是指严格遵从税收法律、法规,确保按时、足额缴纳税款,同时又使企业享受应该享受的政策。

发票的开具时间是企业纳税义务产生时间,发票是企业进行税金核算、纳税申报的依据,取得和开具的发票是否合法合规,直接关系到企业税款的确定,影响纳税申报工作的准确性,正确使用发票能使企业享受到应该享受的政策。

例如:未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使用发票,造成当期多交增值税,并且进项税金长期无法抵扣。

有家供电设备安装公司,成立当月,就承接一项154万元设备安装业务,设备由安装公司提供,由于公司刚成立,垫付购买设备的资金不足,于是要委托方预付购货款,委托方要求其开具发票才付款。

该公司开具了11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税金159829元,银行收到把款项后,公司按940171元作预收款入账,159829元做“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入账。

因发票开出,纳税义务成立,当月在没有1分钱进项税额的情况下,按159829元缴纳了税款。

该公司财务认为,进项税额终能扣除的。

等定制设备到货已隔4个月,没想到设备到货的当月没有销项,这15.98万元进行税额无法抵扣,只能转入“待抵扣进项税额”账户挂账。

以后几个月由于销售收入较少,累计销项税金小于15.98万元,挂账在“待抵扣进项税额”的进项税额一直没有全部抵扣。

从该案例的直接原因看,业务部门对开票时限不甚了解,开票和纳税之间关系不明白,误认为只要是预收款,就不用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最新企业所得税发票管理规定

最新企业所得税发票管理规定

最新企业所得税发票管理规定近年来,企业所得税是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的监管和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出台了一系列最新的企业所得税发票管理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并分析这些规定的内容和影响。

一、发票使用方式的调整根据最新规定,企业在开具发票时,除了可以选择纸质发票,还可以选择电子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电子化形式。

这一调整不仅使企业在发票管理上更加便捷,也减少了纸质发票的使用,从而减少了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此外,最新规定还明确了电子发票的相关要求,包括电子发票的格式、存储、传输等方面。

企业需要按照规定建立相应的电子发票管理系统,确保电子发票的真实、准确和安全。

二、发票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要求为了提高企业所得税的诚信度和纳税人的自觉性,最新规定要求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准确填写发票的各项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核定税种等。

同时,企业还需要提供与发票相符的原始凭证和相关证明材料,确保发票的信息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最新规定中,对于发票信息的查验和核实也进行了明确。

税务部门将加强对发票的审核和核查,发现问题发票将予以注销或撤销,企业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一举措有助于促进企业主动规范发票管理行为,提高纳税合规水平。

三、发票申领和领用的规定最新规定中,对于发票申领和领用的流程和要求进行了更加细化和严格的规定。

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税务部门申请领取发票,并在开具发票时严格控制和记录发票的使用情况。

对于发票的丢失、损毁或超过有效期等情况,企业需要及时报备和处理,以免影响正常的发票管理。

此外,最新规定还对发票的封装、保存和销毁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要求。

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期限,对发票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发票的销毁也需要符合相应的程序和要求,避免因不当处理而引发问题。

四、发票信息数据的报送和分享要求为了加强对发票信息的监控和共享,最新规定对于企业所得税发票信息的报送和分享进行了明确要求。

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中的发票管控

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中的发票管控

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中的发票管控开篇语•审计署发现中央部门5170张假发票金额1.42亿元•中新网北京6月23日电(记者周兆军张蔚然) 中国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23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2009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他表示,审计署抽查56个中央部门已报销的29363张可疑发票中,有5170张为虚假发票,列支金额为1.42亿元。

•其中,8个部门本级和34个所属单位在无真实经济业务背景的情况下,利用虚假发票套取资金9784.14万元,主要用于发放职工福利补贴等;12个部门本级和37个所属单位对票据审核把关不严,接受虚假发票报账4456.66万元。

•一是惊人的各部委作假比例。

5170/29363•=17.6%,•二是惊人的假发票涉及案值。

1.42亿元/5170张=2.75万元/张。

•17家央企问题一箩筐违规薪酬假发票等悉数曝光•2011年05月21日新京报[微博]•—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2003年至2010年1月,所属广州远洋等2家企业违规使用福利费和工会经费1276.93万元,其中的1037.06万元用于发放职工奖金、补贴。

2007年至2010年7月,中远集团本部和所属企业使用虚假发票分别套取资金97.9万元和1689.18万元,用于发放职工奖金、补贴。

•—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至2009年,招商地产及其所属企业采取凭员工个人旅游费用单据报销并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方式,向员工发放旅游费507.15万元。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2008年,所属保定天威违规虚列研发费用425万元用于个人奖励。

•2011年打击发票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doc•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检查的通知.doc主要内容•一、发票管理办法主要内容•二、企业所得税发票管理•三、增值税发票管理•四、营业税发票管理•五、其他发票管理规定一、发票管理办法主要内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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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管理当中发票的证据效力
一、案情概述
2005年,A市地方税务局在对X房屋装修公司2004年企业所得税的检查中发现,x公司当年完成的两个装修工程项目当中,有13张购进原材料的商业零售业发票的发票开具方在税务机关的管户名册中并不存在,但通过鉴定发现这13张发票确实是由税务机关印制的真版发票。

针对此情况,x公司的财务解释,发票是由具体承包项目的工长从Y装潢城购货后取得,x公司的财务制度只要求财务人员从纸质、监制章等外观上就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定,所以没能发现供货方提供名称虚假的真版发票。

针对×公司所使用的开具方不真实的发票行为,A市地税局认为X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假发票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因此不予处罚,但由于发票不真实,所以不能作为企业列支成本的凭证,就13张发票所注明的总计152万元的材料费,全额征收33%的企业所得税,要求x公司补缴税款50.1 6万元和相应的滞纳金。

X公司不服A市地税局做出的以上处理决定,提出行政复议。

复议理由是.企业已实际支付成本,除了发票之外提出了x公司内部的用料单、x公司向工长支付材料款的银行汇款记录、Y装潢城开具的统一的材料运出记录、以及承担工程监理的z监理公司的工程监理记录作为材料费已实际发生的证据,要求A市地税局撤销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处理决定。

二、案例评析
(一)证据与事实的关系
在税收征管当中发票是用来证明课税事实是否真实发生的证据,税收文件当中常见的“没有发票就不得抵扣税款或列支成本”等等此类的规定,所体现的法学逻辑是“证据不足则推定事实从无”这一法理。

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各税种控管方式的不同,导致发票所要证明的课税事实也不同。

例如,在增值税的管理中,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作为抵扣税款的惟一凭证,这是因为,专用发票是可以用来证明“税款是否已经缴纳”这一事实的惟一证据,无论任何原因,因证据灭失的,税务机关则可以推定税款尚未缴纳。

但在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发票所要证明的课税事实是“发票所记载的某一笔交易是否真实发生”,那么关于交易的真实性,除了发票之外,还有银行的支付记录、合同等等
多个证据可以证明。

也就是说在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中,发票只是证明成本是否发生的证据之一,但不是惟一的证据,更不能把发票本身直接当作扣除项目来理解。

在理论上,依据事实征税的原理应当适应于任何税种,但在具体的税制结构设计上,《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明文确定了在增值税的管理中发票是“惟一的、绝对的证据”的地位,制定出了“没有发票则推定事实从无”的法律关系,体现了“发票(证据)大于事实”的立法思想。

也就是说,在立法当初,立法者预见到了在特殊情况下因发票与事实不符所带来的执法误差问题,确立了在这种情况下以牺牲执法公正为代价来保障税收链条完整性的立法取向。

与增值税所不同的是,《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则没有类似的把发票的地位绝对化的条款。

相反《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在发票这种课税证据灭失或不可采信的情况下,要求税务机关应当采用其他的证据来证明课税事实,以此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的表述,间接地表明了企业所得税征管中课税证据的多样性,即发票只是凭证之一,而并非惟一的凭证。

通过以上两个法条的比较,可以看出,增值税采用的是“发票重于事实”的税制结构,而企业所得税采用的是“事实重于发票”的税制结构,因而,发票在这两类税收的控管中所占据的地位大不相同。

(二)“证据不充分,推定事实从无”在本案中难以成立
思考本案,我们首先要回答的问题是:税务机关是按事实征税还是按发票征税?《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条规定,税务稽查必须以事实为根据。

在本案中除了发票之外还存在购进材料等实物证据,这些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应当在课税中有所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的规定,只是否定了违规发票作为合法证据的效力,但并没有排除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据来证明课税事实确实发生的可能。

此外,个人“报销”不同于企业直接“采购”,报销是指个人向单位请求支付代垫款项的行为,个人的某笔支出虽然是为了履行职务而发生的,但在市场交易过程中该笔支出首先是以个人消费的方式出现,在税收处理上需要通过“报销”把个人消费转化为企业的采购行为。

由于个人消费这种交易方式在规模、交易的真实性、
可信度方面都要比企业以自己名义直接完成的采购行为相对要差,所以税法才对此进行了有条件的限制。

也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只是针对于个人报销行为的规定,而并不能全面适用于企业的直接采购行为,因而在本案中也就难以成为税务机关的执法依据。

法律之所以规定发票违规从而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凭证,体现的是“证据不合法,从而推定事实从无(成本没有发生)”的法学逻辑,但本案中有充分的人证及物证证明企业购进原材料的事实是存在的,所以不能简单的因发票违法推定事实不存在。

(三)正确理解税收与处罚的关系
有观点认为,企业提供的发票不符合规定就一概不予列支成本,这是为了通过多征税款对使用虚假发票的企业给予惩戒.在这种情况下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则具有罚款的性质。

但是,不考虑成本而就营业收入全额征税的做法使税收兼具了处罚的功能,这与税收的中性原则相违背。

企业提供的发票虚假或不符合规定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就发票违规行为予以处罚,而不能用多征税款的办法进行惩罚。

税收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法定的债权债务,纳税人的过错行为不能成为发生税收之债的依据。

(四)纳税人是否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
纳税人取得发票时的注意义务,应以正常人就发票的认知能力为限度。

发票从纸质、水印等外在的客观标准均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纳税人把它错认为符合规定的发票,这是一个正常的判断。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也是在比对管户名册的情况下,才认定开具发票的交易方不存在,从而认定发票不符合规定的。

纳税人并不具备认定发票的开具方是否使用真实名称的能力和技术手段,因此以此标准要求纳税人过于苛刻,是不公正的。

同时纳税人取得此种形式上合法、实质上开具方的企业名称不真实、不存在的发票,从另一个角度讲是由于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监管不力造成的。

税务机关应当依照发票号码查找领用发票的人,对其进行处罚,而不应当把全部责任转嫁到善意取得发票的纳税人头上。

三、正确处理本案的法律依据
(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这里所强调的“真实、合法”并不是指发票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真实,是指有证据表明扣除事项是实际发生的,合法是指扣除项目是法律、法规所允许扣除的。

这里并未规定证明成本真实发生的证据非发票不可,因此不能排除发票之外的其他凭据的证明效力。

在真实性方面,纳税人取得不合法发票,并不能直接证明纳税人没有发生相应的成本费用开支,除发票外,付款证明、工程预算、工程变更单、其他工程记录也是能够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

(2)如果发票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无法作为准确计算成本的凭据,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的成本计征企业所得税,而不是对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一概不予考虑。

基于以上两个法条,税务机关应当以其他合法的凭证计算成本扣除,如果其他凭证的证明效力不足的,税务机关应当核定成本,予以扣除,正确计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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