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资料下载之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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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按份共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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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 关系 二、享有所有权的特殊方式:共有(一)按份共有1. 所有权:数人分份额的所有2. 使用收益:按照份额行使一一抽象份额而非具体份额广1.应有部分:法律上处分:可以自由行使(优先购买权问题)3. 处分〔2.共有物之整体:2/3份额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另有约定除外).保存行为:共有人皆可行使4. 管理J侦改良行为:2/3份额以上的共有人同意5. 管理费用:按份额分担〔6.分割:按比例分割,实物分割、变价、折价互负瑕疵担保责任2. 外部J1.对于第三人的权利:连带债权, k 关系’〔2.对于第三人的义务:连带债务,可以单独行使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例如饲养动物侵权;内部具有求偿权。

1. 按份共有的份额如何理解?(1) 分份额的享有所有权,此时,所有权只有一个!(2) 份额为抽象份额,非具体份额:所有人的份额均及于标的物之全体。

例题: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了六辆汽车,三者出资额的比例为1:2:3,甲乙丙享 有的份额分别是1/6, 1/3, 1/2。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甲有一辆汽车的所有权,乙有两辆的所有权,丙有三辆的所有权B. 甲乙两者享有的所有权份额和丙的份额相同C. 甲乙丙三者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D. 甲乙丙三者的权利都及于全部汽车2. 对于共有物的管理、处分(1) 保存行为:单个共有人可为之(2) 处分行为:%1 事实上的处分一改良行为一2 / 3份额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另有约定除外。

%1 法律上的处分一买卖行为一应有部分,自由;全体一2/3份额以上的共有人同意, 另有约定除外。

%1 法律上处分时,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儿种可能的优先购买权顺序:共有人>次 承租人 >承租人。

例题1: [2004-33]甲、乙、丙、丁共有一轮船,甲占该船70%份额。

现甲欲将该船 作抵押向某银行贷款500万元。

如各共有人事先对此未作约定,则甲的抵押行为:A.无须经任何人同意 B.须经乙、丙、丁一致同意C.须经乙、丙、丁中份额最大的一人同意D.须经乙、丙、丁中的两人同意例题2: [2003-1]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3。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民法总论讲义】第十章 共有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民法总论讲义】第十章 共有

民法第十章共有目录第一节共有的概念及特征 ................................................................................................. ①第二节共同共有的概念及特征 ......................................................................................... ③第三节共有的内部与外部法律关系 ................................................................................. ④第四节共同共有的类型 ..................................................................................................... ④第五节按份共有 ..................................................................................................... ⑥第六节合伙财产的性质 ..................................................................................................... ⑥共有的概念及特征-→共同共有的概念及特征-→共有的内部与外部法律关系-→共同共有的类型-→按份共有-→合伙财产的性质第一节共有的概念及特征下面我们复习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现在讲财产共有。

什么叫做财产共有呢?所谓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二、特征讲到共有的法律特征,一定要注意:(一)共有的主体必须是多数人考试的时候总爱考你这一要点,所以一定要注意。

共有—习题

共有—习题

第十三章共有一、名词解释1、共有2、按份共有3、共同共有4、准共有二、单选题1、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

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

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司法考试卷三第6题)A.有效,出租属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B.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C.无效,对共有物的出租属于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D.有效,出租是以利用的方法增加物的收益,可以视为改良行为,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即可考点:转让共有份额2、甲、乙按20%和80%的份额共有1间房屋。

二人将房屋出租给丙,丙取得甲和乙同意后将该房屋转租给丁。

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

下列哪项表述正确?(2005年司法考试卷三第12题)A、乙丙有优先购买权,丁则无B、乙丁有优先购买权,丙则无C、乙丙丁都有优先购买权D、丙丁有优先购买权,乙则无考点: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3、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

后丙未履行协议。

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

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

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司法考试卷三第6题)A.2012年3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B.2012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C.2012年9月,丁为房屋所有人D.2012年12月,戊为房屋所有人考点:共有4、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20万、20万、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0年司法考试卷三第7题)A.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B.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C.红光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D.彩虹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考点:按份共有5、甲、乙共同继承平房两间,一直由甲居住。

重要的司法考试民法考点

重要的司法考试民法考点

重要司考民法考点: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1.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各共有人依其份额对共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这种权利的行使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根据共有物的本身性质,全体共有人不能同时对共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时,应由共有人对占有、使用、收益的方法进行协商,并按协商一致的方法处理。

如果不能协商一致的,则根据对共有物的具体情况,在处分共有物或者对共有物作重大修缮时按照拥有共有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见办理,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任何意见都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各共有人应当在其份额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如共有人超过份额范围行使权利侵害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则其他共有人可要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2.共有物的处分共有人对按份共有物的处分包括两种:一是对其享有的份额的处分;二是对整个共有物的处分。

(1)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其份额。

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对其份额进行处分而不必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如果共有人事先约定了处分限制而某一共有人违反了该合法的限制性约定的,应对其他共有人承担违约责任。

按份共有人对其份额进行处分通常包括分出、转让、设定负担、抛弃等。

①分出,指共有人将自己存于共有物的份额分割出去,退出共有。

分出时,在不损害共有物的使用性能和其他共有人的权利的前提下,可以分出实物;否则只能由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

法律||敎育网②转让,是指共有人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他人。

由于共有人的份额具有所有权的效力,因此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份额而不必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是按份共有人在出卖其份额时,其他共有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因此,转让份额的共有人应在转让之际,将转让的意思和条件通知其他共有人。

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注意】在共有人将共有的房屋出租或者出典后又转让共有份额的,其他共有人、房屋典权人、房屋承租人都有优先购买权,此时应依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优先权次序为:共有人》房屋典权人》房屋承租人。

司考物权法名师讲义:共同共有

司考物权法名师讲义:共同共有

司考物权法名师讲义:共同共有司考物权法名师讲义: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司法考试民法学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共同共有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物权法名师讲义之按份共有司考物权法名师讲义:所有物取得的特别规定司考物权法名师讲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考物权法名师讲义:动产物权交付制度1.类型(1)夫妻共有(2)家庭共有(3)从法定继承开始到分割完毕期间的遗产2.管理:重大修缮行为,需全体共有人同意;其余跟按份共有相同3.处分共有物:(1)全体共有人同意,否则,构成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若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要件,则受保护;其他共有人追究擅自处分人的侵权责任。

(2)以共同共有物作抵押亦全体共有人同意,否则,抵押无效;但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未持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4.外部关系:连带债权、连带债务。

共同共有人无内部追偿问题。

【参考法条】《物权法》第九十六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敎育网《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例题】关于共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第56题,多选)A.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B.按份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C.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权利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D.对共有物的分割,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答案】BCD【考点】共有【解析】选项A错误。

法硕考研串讲之共有及相邻关系

法硕考研串讲之共有及相邻关系

法硕考研串讲之共有及相邻关系
共有与相邻关系
1. 所知共同共有(嫁一夫)
嫁——家——家庭共有财产
一——遗——遗产——未分割前的遗产
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经营所得财产
2. 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又处分)
又——优——优先购买权
处——处分——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其共有财产中的份额,共同共有人则不可以
分——分歧——出现分歧时,后者按多数共有人或出资较多的人意见,前者须全部同意
3. 几种主要相邻关系责任方式
[站]排赔清灰——相邻土地通行或占用关系——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水]停赔硝灰——相邻用水、排水关系——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地下植物]赔硝灰——相邻地下物、植物危及安全关系——赔偿损失;消除危险;恢复原状
[建筑物通行要]排灰——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民法典》系列解读第十一篇—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

《民法典》系列解读第十一篇—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

《民法典》系列解读第十一篇—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共有关系,是指两个以上个人或组织因为共同对同一不动产或动产享有所有权或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共有包括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类型。

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或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或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本文以所有权为例,通过对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比较,来加深两者的理解:一、共有份额不同:按份共有是通过约定或者出资额多少明确了权利人各自所占不动产份额的共有方式;共同共有一般是权利人基于某种共同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不动产的共有方式,待需要分割时再协商确认份额,而不一定是平均分割。

二、对不动产作重大决定的要求不同:处分共有不动产以及对共有不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用途时,共同共有关系的需要全体共有人同意;按份共有关系的只需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共有人处分共有不动产办理转移登记时,共同共有的需要全部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请;按份共有的只需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请即可。

按份共有关系中,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自己的份额,而其他按份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有的登记机构会在询问笔录中加入是否告知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及其他共有人是否放弃等问题。

三、分割的要求不同:如果共有人没有约定,按份共有人随时可以请求分割共有不动产;共同共有人只有在共有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才可以请求分割共有不动产。

如,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一方有隐藏财产、伪造债务等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行为或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亲属重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费用的,可以请求分割财产。

四、对内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虽然两者对外都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内部关系上,按份共有人只按照各自份额享有债权并承担债务,而共同共有人为共同享有债权并承担债务。

司法考试答疑精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

司法考试答疑精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

司法考试答疑精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相信很多人都想知道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我们编辑为您搜集整理了司法考试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的内容,供您参考。

【问题】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

【回复】区别如下: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

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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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共同共有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共同共有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共同共有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共同共有。

2017年司法考试复习要重视基础知识,我们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讲义,作为考生复习的参考资料。

一、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一定的共同关系对于同一标的物之全部,不分份额地、平等地享有所有权。

2、特征(1)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享受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没有份额之分。

(2)共同共有的发生以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

如夫妻关系,共同劳动、共同生活的父母、女子关系等。

(3)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二、共同共有的内部关系1、使用收益:共有人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2006-3-72、共有财产的处分和重大修缮须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

3、共有物、共有财产的管理保存行为和改良行为皆须全体共有人同意4、共有物的管理费用负担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三、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02条(上述)四、共有物的分割共同关系消灭时共同共有转变为按份共有,因此可以主张分割共有物,其分割方法与按份共有的完全相同。

五、共同共有的类型1、夫妻共有财产我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家庭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

家庭共同劳动收入中作为家庭成员各自消费的财产和已在家庭成员间已分配了的财产,不属于家庭共有财产,而属于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

2019年成人高考《民法》章节重点(10)

2019年成人高考《民法》章节重点(10)

2019年成人高考《民法》章节重点(10)第十章共有a.按份共有:(以整个共有物享有权利)(一)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二)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

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多个共有人时由转让人决定)。

如果共有人之间在合同中对共有份额的分出和转让实行了限制,这时应认为共有人自愿接受了对于分出和转让其份额的权利的限制,如果共有人无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要求分出或转让其份额时,会构成对其他共有人的违约行为,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三)共有人抛弃自己份额的,抛弃后归属其他共有人。

擅自处分共有物,对他人构成侵权行为。

对于第三人,该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

如果转让的共有物是动产,第三人取得该动产时是出于善意,可按善意取得的规则处理。

(四)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义务:如果义务是可分的,例如偿还第三人对于共有物的修缮费,则各共有人应按其应有份额对第三人承担义务;如果义务是不可分的,共有人应负连带义务或承担连带责任。

如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共同侵权行为,负连带责任。

b. 共同共有:指两人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夫妻关系、家庭关系,或由合同约定的,如合伙合同),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

(一)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包括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共同继承的财产(未分割前)。

(二)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相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理应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经营共有财产对外发生的财产责任或造成第三人的损害,全体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在共同共相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理应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共同共有—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1-3-52)

共同共有—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1-3-52)

共同共有—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1-3-52)甲与⼄离婚,甲⼄的⼦⼥均已成年,与⼄⼀起⽣活。

甲与丙再婚后购买了⼀套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

后甲因中风不能⾃理,常年卧床。

丙见状离家出⾛达3年之久。

甲⼄的⼦⼥和⼄想要回房屋,进⾏法律咨询。

下列哪些意见是错误的?()A.因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故属于甲个⼈房产B.丙在甲中风后未尽妻⼦责任和义务,不能主张房产份额C.甲⼄的⼦⼥可以申请宣告丙失踪D.甲本⼈向法院提交书⾯意见后,甲⼄的⼦⼥可代理甲参与甲与丙的离婚诉讼【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共同共有、宣告失踪、诉讼代理⼈。

选项A说法错误。

《婚姻法解释(⼆)》第⼗九条规定,由⼀⽅婚前承租、婚后⽤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据此可知,甲与丙在婚姻后购买的房屋虽然登记在甲的名下,但是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选项B说法错误。

丙是房屋的共同共有⼈,其对房屋享有的是所有权,⽽⾮是继承权。

因此,不能因其未尽妻⼦的责任与义务就剥夺其对房屋享有的所有权。

选项C说法错误。

《民法通则》第⼆⼗条第⼀款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年的,利害关系⼈可以向⼈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

所谓利害关系⼈,是指与失踪⼈有⼈⾝关系或财产关系的⼈,如⽗母、配偶、近亲属、债权⼈、债务⼈等。

本题中,甲⼄的⼦⼥与丙之间没有利害关系,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不能申请宣告丙失踪。

选项D说法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的,本⼈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法出庭的,必须向⼈民法院提交书⾯意见。

本题中,甲因中风不能出庭,应当向⼈民法院提交书⾯意见,其⼦⼥可作为其代理⼈代为参加诉讼。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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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独角是法考(民法)-共同共有

29.独角是法考(民法)-共同共有

(二)共同共有1.夫妻共同财产2.家庭共有财产1.情形 3.继承发生后财产分割前的遗产共 4.有家庭关系的推定共同共有同 5.合伙财产共 1.不分份额地共有有 2.使用收益:共有人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2.内部关系3.处分: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4.管理:改良行为须全体共有人同意3.外部关系: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1.共同共有的产生:(1)基于共同关系产生婚姻财产、家庭财产、共同继承的遗产、合伙财产(2)推定的共同共有当共有状态约定不明时的推定:有家庭关系的推定共同共有,除有家庭等共有关系外,一律认定为按份共有。

2.对于共有物的管理、处分均需全体共同同意!否则,构成无权处分!3.外部关系:连带债权、连带债务4.共有物的分割共同共有关系丧失!重大理由!【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例题1:【2012-23】甲与乙结婚多年后,乙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甲保管夫妻共同财产但拒绝向乙提供治疗费,致乙疾病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恶化。

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权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B.乙有权提出离婚诉讼并请求甲损害赔偿C.乙在离婚诉讼中有权请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D.乙有权请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甲予以行政处罚例题2: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在下列关系中,不属于共同共有关系的有()A.甲乙丙三人各出资2.5万元,购买一房屋B.甲乙丙三人共有一栋房屋,甲乙主张为按份共有,丙主张为共同共有,但都没有证据C.甲乙夫妻结婚后约定,各自的收入分别所有D.甲乙夫妻离婚后约定,房屋归女方所有,男方暂住两年【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2010年司法考试:第九章共有第三节

2010年司法考试:第九章共有第三节

⼀、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物的所有权。

2、特征。

法律特征有: (1)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产⽣,必须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这种共同关系,或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或是由合同约定的如合伙合同。

没有共同关系这个前提,共同共有就不会产⽣;⽽丧失这个前提,共同共有就会解体。

(2)共同共有没有共有份额。

共同共有是不确定份额的共有,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就不能划分⾃⼰对财产的份额。

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消灭⽽对共有财产进⾏分割时,才能确定各个共有⼈应得的份额。

所以,在共同共有中,各个共有⼈的份额是⼀种潜在的份额。

(3)共同共有的共有⼈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各个共有⼈对于共有物,平等地享有占有、使⽤、收益、处分权,并平等地承担义务。

但是,在合伙关系中,依法律的规定或当事⼈的特别约定,合伙⼈可以按⼀定的份额享有表决权,也可以按照约定的⽐例分配利润。

我国物权法还特别规定,共有⼈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注:这是⼀个新的变化之处) ⼆、共同共有的内外部关系 共同共有⼈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共有⼈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某个或者某些共有⼈有权代表全体共有⼈管理共有财产时,则该共有⼈可以依法或者依合同对共有财产进⾏管理。

例如,家庭共有财产的管理可以由家庭成员中推举出⼀⼈为之,⽽不必由全体家庭成员共同进⾏。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同意,但共有⼈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共同共有⼈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对于共有物的管理费⽤及其他费⽤的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共同负担。

法律考试民法中的共有财产及其权利义务

法律考试民法中的共有财产及其权利义务

法律考试民法中的共有财产及其权利义务在法律考试中,民法是一个重要的考点,其中共有财产及其权利义务是一个常见的题型。

共有财产是指多个人共同拥有的财产,而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

本文将通过具体的题目举例,分析共有财产的考点,并给出解题技巧和使用指导。

一、题目举例:张先生和李女士是夫妻,他们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作为婚后共有财产。

然而,两人在婚后发生了感情纠纷,张先生想要将这套房产卖掉。

请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张先生能否单方面出售这套房产?解析:这个题目涉及到共有财产的权利义务问题。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理原则是“协商一致、平等互利、公平合理”。

在这个题目中,张先生不能单方面出售这套房产,因为共有财产需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才能进行处置。

二、题目举例:小明和小红是一对好朋友,他们合伙经营了一家小店。

然而,由于经营不善,小店亏损严重。

小明希望将小店出售,而小红不同意。

请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小明能否单方面出售小店?解析:这个题目同样涉及到共有财产的权利义务问题。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在合伙期间,不能单方面处分合伙财产,包括出售小店。

因此,小明不能单方面出售小店,需要与小红达成一致意见。

三、题目举例:王先生和李先生是一对朋友,他们共同购买了一辆汽车。

然而,由于王先生的过失,导致汽车发生了严重的事故,需要支付高额的赔偿费用。

请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王先生和李先生应该如何分担赔偿费用?解析:这个题目涉及到共有财产的权利义务问题,以及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共有财产的损害赔偿责任由共有人共同承担,承担比例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来确定。

在这个题目中,由于王先生的过失导致事故发生,他应该承担较大比例的赔偿责任,而李先生的责任较小,承担较小比例的赔偿责任。

解题技巧和使用指导:1.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在解答共有财产及其权利义务的题目时,需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婚姻法》、《合伙企业法》、《侵权责任法》等。

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的消灭主要是因共同关系的终止而引起的,例如婚姻关系终止引起夫妻共有财产关系的消灭。同时 也可以因其他原因而消灭,如共有物灭失、转让给他人等。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 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 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共同共有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对于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及其他费用应当共同负担。
共同共有人因经营共有财产对外发生的财产责任或造成第三人的损害,全体共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共有在共同关系存续中,各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同时,由于共同共有主要是因婚姻、血缘关系 而形成的,共同共有人之间存在着更密切的关系,因此,共同共有人不能像按份共有人那样转让自己的份额(这 种份额是潜在的)。
共同共有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对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共有人之间的彼此限制相对较小。在共同共有中, 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并不是按照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因此原则上应得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后,方 可行使对共有物的使用、收益等权利。
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除了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约约定不能分割的期限之外,随时可要求分割 共有物。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各共有人则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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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的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大家定要好好复习!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资料下载之共同共有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资料下载之共同共有。

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我们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一、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一定的共同关系对于同一标的物之全部,不分份额地、平等地享有所有权。

2、特征
(1)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享受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没有份额之分。

(2)共同共有的发生以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

如夫妻关系,共同劳动、共同生活的父母、女子关系等。

(3)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二、共同共有的内部关系
1、使用收益:共有人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2006-3-7
2、共有财产的处分和重大修缮
须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

3、共有物、共有财产的管理
保存行为和改良行为皆须全体共有人同意
4、共有物的管理费用负担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三、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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