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效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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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论文论无效民事行为

作者陆红梅

学籍批次0509

学习中心深圳中华

层次专科起点本科

专业法学

指导教师夏元军

内容摘要

所谓无效民事行为,理论上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包括行为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只应涉及行为无效。我国《民法通则》支持第一种观点,认为无效民事行为的直接后果只能是行为无效,即行为不产生拘束力。但事物是发展的,当行为人误以为行为有效而进一步行动时,就可能引起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间接后果,这显然区别于无效民事行为本身。

无效民事责任属缔约过失责任,它区别于侵权责任与契约责任。当无效民事行为一旦发生,必然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只要我们留心观察身边的人和事,许多矛盾和纠纷必然涉及法律问题。本文结合自己所学,联系实际探讨经济生活中的无效民事行为及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以提高自己理论基础和法律水平。

关键词:无效民事行为;效力待定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目录

一、无效民事行为概述 (1)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涵义 (1)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 (1)

1.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 (1)

2.无效民事行为具有不得履行性 (1)

3.无效民事行为自始就无效 (1)

二、无效民事行为分类及与其他民事行为比较 (2)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基本类别 (2)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

2.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而为的民事行为 (2)

3.因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为的民事行为 (2)

4.因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为的民事行为 (2)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 (2)

(二)无效民事行为与其他民事行为比较 (3)

1.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3)

2.无效民事行为与效力待定行为 (3)

三、无效民事行为的民事责任及法律后果 (4)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过错及民事责任 (4)

1.无效民事行为设立时的过错及民事责任 (4)

2.无效民事行为履行中的过错及民事责任 (4)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5)

1.财产返还 (5)

2.赔偿损失 (5)

3.折价补偿 (6)

结束语 (6)

参考文献 (7)

论无效民事行为

一般而言,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和当然无效,因其行为要件不变之前提下,不具备任何生效的可能。但在法律实务中,这一结论并不完全合于民事活动的真实状况。如出租人出售房屋给第三人而未提前通知承租人的,法律规定出租人与买受人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但是,只要承租人不以诉讼方式提请法院作出这一宣告,出租人与买受人之间具备其他生效要件的房屋买卖行为,实际却是有效的。显然,认定无效民事行为,并不能凭当然。笔者拟就这一问题,作适当分析。

一、无效民事行为概述

在传统民法理论中,无效民事行为通常是与有效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来比较而加以研究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可以将有效民事行为称为积极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称为消极行为。这是因为有效民事行为能产生符合当事人意愿的积极后果,而无效民事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是消极的。那么,如何认定民事行为无效,首先必须明确无效民事行为的内涵及其特征。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涵义

“所谓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从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事行为”。①

无效民事行为,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无效民事行为,指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不符合法律行为的无效要件的民事行为。我国《民法通则》虽未对无效民事行为下一个定义,但从《民法通则》第58条所列举的无效民事行为来看,因没有严格区分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效力待定的行为,我国许多学者也都采纳了此种观点。

狭义无效民事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行为,此种行为与可撤消、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都不同。采纳狭义的民事行为概念,一方面要强调无效民事行为的违法性特征,另一方面要严格区分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的、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

无效民事行为的本质属性在于其违法性。一方面,无效民事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另一方面,违法是指违背了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无效民事行为在本质上具有违法性,具有以下特征:

1.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

所谓当然无效,是指无效的民事行为无须经当事人主张无效,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审查该民事行为的效力,如发现该民事行为属于无效行为,即应主动宣告其无效,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也可以对一些无效民事行为予以查处,追究有关无效民事行为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2.无效民事行为具有不得履行性

无效民事行为的不得履行性,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无效民事行为以后不得依据该行为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该行为的责任。

3.无效民事行为自始就无效

由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从本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国家不得对此类民事行为加以保护。该行为一旦确认无效,就将产生溯及力,使其从订立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

①“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行为”http://210.28.182.135/2flgx/2-5-3wxxw.html

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的法律行为,对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行为订立前的状态。

二、无效民事行为分类及与其他民事行为比较

以《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对无效民事行为可划分不同类别;同时,为准确认定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与其他民事行为进行比较与区别。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基本类别

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三个有效要件的规定,无效民事行为一般可分为四类,即:(1)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的民事行为;(2)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的民事行为;(3)因内容违法而无效的民事行为;(4)因形式违法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具体来讲,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和新《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无效民事行为主要有以下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否则,在法律上无效。

2.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而为的民事行为

其条件有:当事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共同故意;恶意串通的内容是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该民事行为的实施造成了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结果。

认定该民事行为的条件包括:

(1)当事人之间的恶意串通的共同故意,不同于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

(2)当事人恶意串通的内容是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

(3)该民事行为的实施造成了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结果。

3.因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为的民事行为

这类无效民事行为实际上涵盖一切与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相抵触的、违反社会公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4.因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为的民事行为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指当事人以合法的行为或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内容的行为。如通过合法的买卖、捐赠形式来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等。这是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具有表面上的合法形式,但隐藏着非法的目的,因而仍是一种无效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形式合法,但内容和目的非法,亦称隐匿行为。当事人实施这种行为时,其表示出来的形式不是其要达到的目的,也不是其真实意思,而只是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掩盖和达到其非法目的。如通过合法的买卖行为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等。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

这是将旧《合同法》第7条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即将原条文中的“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无效改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删除了无权代理合同无效。吸取了民法通则“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内容。

这一规定修正了旧《合同法》和《民法通则》未将法律、行政法规的法律规范的性质加以区分的缺陷。这一修改,主要是为了给当事人创造一个比较宽松和谐的交易环境,并考虑到当事人的合同在与任意性法律规范不一致时对社会并无什么危害性。违反义务性规范还是禁止性规范的合同为违法合同。而在认定违法合同无效时,一般只需证明存在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客观事实,无须考虑当事人主观过错。前三类合同须证明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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