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施行《上海市社会团体财务制度》和《上海市社会团体会计制度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第七十六号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规定正文:----------------------------------------------------------------------------------------------------------------------------------------------------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规定(一九九四年九月十六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七十六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者法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组建,并经本市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组织。
第三条(适用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组建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团体进行有关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主管部门)上海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主管本市社会团体的管理工作。
各区、县民政局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社会团体的管理工作。
社会团体的活动,应当同时接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或者指导。
第五条(管理原则)社会团体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登记管理第六条(成立登记)成立全市性的社会团体或跨区、县的社会团体,应当经市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市民政局申请登记。
成立区、县性的社会团体,应当经区、县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其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申请登记。
建立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办法》和国家金融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申请与答复)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发起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文件;(三)章程;(四)办事机构地址或者联络地址;(五)负责人和主要成员的姓名、年龄、住址、职业及简历;(六)成员人数。
《公文写作》第四章③通知、通报
一、通知的适用范围
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 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 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在目前所有使用的行政机关公文中,通知的适用范围最广, 使用频率最高
一、通知的适用范围
《办法》规定: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 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共同执 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转发下级机关文文时,用“批转” 转发上级机关、平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的来文时,只能
用“转发”或”印发”,不能使用“批转”
批转或转发性通知的写法 (一)标题 一般由发文机关、发文事由和文种三项式组成;发文事由用“批转”或
(三)重点突出
行文要抓住要点,要按照主次将通知的事项交代清楚,突出不同类型 通知的特点和作用
Ø 重点
指示性通知(解析公文) 转发性通知(掌握标题、主送、主要内容等) 事务性通知(根据案例拟写公文) 会议通知(根据案例拟写公文)
五、通知的结构和写法
通知的结构通常由标题、主送机关、正文和落款四部分组成。 (一)标题
用于传达、安排一般事务性工作 包括会议通知、机构变动通知、更改名称通知、启
用印章通知等
如:《××市人民政府关于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的通知》 《××大学关于2010年国庆中秋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早合理
其结构可以表示为:
发文机关 +
批 转 (下级机关)
2019年社会团体会计制度.doc
2019年社会团体会计制度篇一:上海市社会团体财务制度附件一:上海市社会团体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社会团体经济实力,促进社会团体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改革开放的方针和有关财务法规、制度,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地组织收入,并对社会团体的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
具体包括:(一)积极地组织收入,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增强经济自立能力;(二)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建立和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四)维护财产物资的完整和安全,不断挖掘潜力,充分发挥财产物资的经济效益;(五)开展财务分析,及时提出行之有效的措施、办法,参与单位经济决策,当好领导参谋,促进事业发展。
第三条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管理、财务收支管理、项目费用管理、财产物资管理、货币资金管理、财务分析与评价。
第四条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是我国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团体各项经济活动的综合反映。
有条件的,必须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符合国家上岗证规定的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
第五条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
在社会团体负责人统一领导下,一切财务收支活动都由社会团体财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社会团体的所有经济合同正本统归财务部门管理。
所有资金由财务部门按财务计划统一安排、调配、使用。
第七条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除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外,还应接受审计、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财务计划管理第八条社会团体的财务计划主要是财务收支计划,其编制原则:(一)根据国家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按照本单位的任务和业务,组织各部门开源节流,经综合平衡后,编制财务收支计划。
(二)正确处理轻重缓急,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科学、合理地安排各项资金。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施行《上海市社会团体财务制度》和《上海市社会团体会计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施行《上海市社会团体财务制度》和《上海市社会团体会计制度》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1994.10.08
•【字号】沪财行[1994]81号
•【施行日期】1995.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施行《上海市社会团体财务制度》和《上海市社会团体会计制度》的通知
沪财行[1994]81号
各区、县财政局、民政局、浦东新区财政局、社会发展局: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本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统一会计核算,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社会团体中介组织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财务法规、制度,结合本市二年多来执行《上海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和《上海市社会团体会计核算办法》的实际情况。
我们重新制定了《了上海市社会团体财务制度》和《上海市社会团体会计制度》。
本市各类社会团体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原由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制定的《上海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和《上海市社会团体会计核算办法》同时废止。
请各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认真抓好社会团体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实施工
作。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向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处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社会团体财务制度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一九九四年十月八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社会团体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社会团体经费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2.14•【字号】•【施行日期】199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关于上海市社会团体经费管理暂行规定(1992年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为贯彻中央关于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保障依法登记的各类社会团体业务活动正常进行,同时,切实把社会团体的经费收好、管好、用好,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社团收费和开支问题的几点意见》(沪府办发[1990]11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本市社会团体经费管理作如下暂行规定:一、经费收入(一)关于会费收入。
按照权利、义务对应原则,凡参加经本市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各类社会团体的个人或单位,都应缴纳会费。
1、个人会费个人会员的会费,一律由会员本人负担,不得由单位代替支付。
个人会费标准,由该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根据为会员提供服务所需的合理开支和会员受益情况讨论决定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备案。
联谊性社会团体,如××家(者)协会(俱乐部)等,一般由个人会员组成,不得收取团体会费。
特殊需要吸收团体会员,收取团体会费的,必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门批准。
2、团体会费团体会员的会费,企业单位从自有资金中开支;事业单位从预算外收入或其它自有资金中开支;社会团体自有资金中开支。
全市性社会团体年度收取会费标准为:(1)大型企业控制在2000元以下;(2)中型企业控制在1000元以下;(3)小型企业控制在400元以下;(4)市属事业单位(含中央和各省市驻沪单位)参照中型企业标准控制在1000元以下;(5)非市属事业单位(含各区县社会团体)参照小型企业标准控制在400元以下。
非全市性社会团体(含区县性社会团体)年度收取会费标准为:(1)大型企业控制在1000元以下;(2)中型企业控制在500元以下;(3)小型企业控制在200元以下;(4)市属事业单位参照中型企业标准控制在500元以下;(5)非市属事业单位参照小型企业标准控制在200元以下。
上海市民政局、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对市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2004年度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对市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2004年度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团局•【公布日期】2004.12.28•【字号】•【施行日期】2004.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对市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2004年度检查的通知各市级业务主管单位,市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团局)将于2005年1月1日至6月30日,对各市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合称民间组织)实施2004年度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度检查范围2004年6月30日之前经市社团局依法注册登记的民间组织。
二、年度检查内容(一)社会团体、基金会年度检查的内容1、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2、按章程开展业务活动情况;3、开展经营活动情况;4、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5、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置情况;6、负责人变化情况;7、在编及聘用工作人员情况;8、其他有关情况。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内容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2、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履行登记手续情况;3、按章程开展活动情况;4、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5、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6、其他有关情况。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还可采取实地抽查方式,视情可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三、年度检查的方法和程序(一)参加网上年检的民间组织,通过市社团局政务网站(以下简称网站http://)直接查阅网上年检须知,并按照须知的提示以及《上海市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或《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要求直接在网上填报相关材料,并申报。
上海市社会团体财务制度
上海市社会团体财务制度上海市社会团体财务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上海市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促进社会团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机构上海市社会团体应当设立财务管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财务管理。
三、会计核算1. 上海市社会团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开展会计核算工作。
2. 各社会团体应当设立会计账簿,明确会计核算对象、会计核算主体、会计核算项目和会计核算期间,按照规定的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核算准则进行会计核算。
3. 上海市社会团体应当编制出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的财务报表,包括财务状况报告、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等。
四、资金管理1. 上海市社会团体的资金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规范、科学地开展资金管理工作。
2. 上海市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预算管理制度,明确预算编制、预算审批、预算执行和预算监督等流程。
3. 上海市社会团体的资金管理应当注重资金的安全、经济、高效,合理安排资金运用,加强资金监督。
五、财产管理1. 上海市社会团体的财产管理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营利组织财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
2. 上海市社会团体应当建立财产档案,定期进行财产清查和评估,并做好财产的保管和使用。
3. 上海市社会团体的财产管理应当合法、规范、科学,加强对财物的保管和保险,防止损失和浪费。
六、审计监督1. 上海市社会团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期进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编制和审计。
2. 上海市社会团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计机构,对其财务报表等资料进行审计监督。
3. 上海市社会团体应当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检查,向社会公众公开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2.31•【字号】沪府办发〔2014〕70号•【施行日期】2014.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7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31日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0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副局级),为上海市民政局管理的行政机构。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承担行业协会的协会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2.取消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审批。
3.取消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审批。
4.取消法律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及其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备案。
(二)下放的职责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的管理权限下放到区县。
(三)整合的职责对于实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将原业务主管单位承担的指导其依据章程开展活动等有关管理职责划入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四)增加的职责增加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1.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研究和建设职责,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推动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2.加强社会组织登记审查职责,引导社会组织开展自律承诺,加强业务指导。
3.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职责,依法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行为和非法社会组织,建立健全社会组织自律自治、法律监管、政府监管及社会公众监督有效结合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
上海市社会团体章程
说明一、根据1998 年10 月25 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社会团体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社会团体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 ) ”内文字为可选项,章程起草完成后应删除这些内容。
本会的名称是。
英文名称是,缩写。
〖可称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行业协会等,英文名称是否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
〗本会是由自愿组成的性(学术性、联合性、行业性、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本会的宗旨:〖必须充分体现成立社团的目的和任务,并与社团名称的内在涵义相一致,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全称〗,业务主管单位是〖全称〗。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区。
本会的主要任务〖必须具体明确〗:(一) ;(二) ;(三) ;本会的业务范围:〖概括主要任务,不超过50 字,内容必须简炼、合法,符合本社会团体的性质和特点。
如“行业协调、学术研究、专业培训”等。
〗本会的活动原则:(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伤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本会由个人会员(或者单位会员、或者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行业协会不得吸收个人会员。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承认本会章程;(二)自愿加入本会;(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可自行确定会员的条件和范围,但必须具体、明确,其从事的专业或者业务须与本会的业务范围相关。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者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如: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等)发给会员证。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本市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本市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2.05.20•【字号】沪民社团发〔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本市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各区民政局,各社会团体:为全面落实《民政部关于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详见附件1)要求,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维护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良好发展秩序,推动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积极发挥正能量,现就本市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如下:一、整治目标市、区民政部门要根据《通知》要求,按照摸清底数、突出重点、部门协同、严格监管的原则,对照任务要求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防范化解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风险隐患,推动社会团体高质量发展。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整治工作范围包括在市、区两级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按照《通知》要求,对照20项重点任务开展整治工作。
区级社会团体整治工作由各区民政局牵头负责,市级社会团体整治工作由市民政局社团管理处牵头负责。
三、时间安排(一)自查阶段(6月上旬完成)各社会团体要高度重视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对照任务要求和时间节点开展全面自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自查情况如实报送市、区民政部门。
为确保自查工作顺利开展,也有利于市、区民政部门准确统计数据,各社会团体可通过市局专门开发的问卷星小程序(详见附件3),对2021年1月1日以来分支(代表)机构成立、终止以及20项重点任务扫二维码填报自查情况。
各社会团体要及时将自查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二)抽查阶段(6月底前完成)市、区民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年度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对社会团体自查工作开展审核、统计、分析,在此基础上开展抽查。
上海市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
上海市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社会团体的内部管理,促进团体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上海市各类社会团体的内部管理。
第三条团体成员应当遵守本制度,执行团体领导的决定,维护团体的整体利益。
第二章组织结构
第四条社会团体应当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明确机构职责和成员资格。
第五条各级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领导班子,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会员管理
第六条团体应当制定入会、退会、会员权益等方面的管理办法,确保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团体应当定期召开会员大会,听取会员意见,决策重大事项。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八条团体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经费使用、审计等方面的程序。
第九条财务报表应当及时向成员公开,接受监督。
第五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团体应当建立科学决策程序,确保重大事项的决策经过充分讨论和民主程序。
第十一条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当广泛征求成员意见,形成共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团体及其成员在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违反本管理制度的,由组织纪律委员会或者其他相关机构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团体最高领导机构。
第十五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行业协会改革调整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社团[2004]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社团局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
【发布日期】2004.01.19
【实施日期】2004.01.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行业协会改革调整
工作的通知
(沪社团[2004]5号)
各行业协会:
自2002年以来,本市行业协会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在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积极地开展行业协会的改革调整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为进一步做好行业协会的改革调整工作,按照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坚持标准。
行业协会的改革调整是一项重要工作,是适应本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资源调整,应当坚持标准,防止走过场。
行业协会在改革调整中,要扩大覆盖面、增强
代表性,要注意吸收同业的各类经济组织入会,并经过规定程序,让各类经济组织的代表进入行业协会的领导层,使会员结构、领导层。
上海市民政局、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对市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
上海市民政局、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对市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2004年度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团管理
【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团局
【发布日期】2004.12.28
【实施日期】2004.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民政局、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对市级社会团体、
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2004年度检查的通知
各市级业务主管单位,市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团局)将于2005年1月1日至6月30日,对各市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合称民间组织)实施2004年度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范围
2004年6月30日之前经市社团局依法注册登记的民间组织。
二、年度检查内容
(一)社会团体、基金会年度检查的内容
1、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
2、按章程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3、开展经营活动情况;
4、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
5、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6、负责人变化情况;
7、在编及聘用工作人员情况;
8、其他有关情况。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
2、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3、按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4、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
5、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
6、其他有关情况。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还可采取实地抽查方式,。
社会团体财务的管理制度范本
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范本篇一:协会财务管理制度XXXX协会财务管理规定(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XX协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本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XXXX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XXXX协会秘书处下设财务部,负责协会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监管,以保证资金的合理支配,杜绝资金流失。
第三条根据会计控制制度的要求,财务部分别设会计岗位和出纳岗位。
聘请为人正派,热心协会工作,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兼职会计人员担任会计和出纳。
第四条协会设立统一帐号,并由财务部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设立账册,组织会计核算,按协会本级和所属各专业委员会设立相应明细帐。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五条协会的收入来源包括:(一)会员及团体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二)有关部门委托协会完成某项时的拨款;(三)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个人或社会团体的捐赠;(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条协会收入只能用于围绕团体宗旨开展业务的活动费用,支付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开支、调研费、差旅费和必要的业务招待费用,不得挪做它用。
第七条所有经费收入均由财务部统一帐号收取,并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记入相应的明细帐内凭联单进帐。
其中会费收入的管理,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财务预算第八条协会经费实行预算管理。
协会秘书处和各专业委员会应于每年的11月20日前,按下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出下年度协会本级和各专业委员会的经费预算,并送财务部。
财务部应在每年12月份编制出协会下年度的经费预算,并报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后告知协会秘书处和各专业委员会。
第九条预算要做到量入而出,开源节流,收支平衡,并争取略有节余。
第十条协会及其所属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年度预算批准的各项活动时,还应在年度预算经费额度范围内作出相应项目经费使用的预算,报协会秘书长批准后由财务部执行。
上海市社会团体财务制度_01
上海市社会团体财务制度附件一:上海市社会团体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社会团体经济实力,促进社会团体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改革开放的方针和有关财务法规、制度,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地组织收入,并对社会团体的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
具体包括:(一)积极地组织收入,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增强经济自立能力;(二)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建立和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四)维护财产物资的完整和安全,不断挖掘潜力,充分发挥财产物资的经济效益;(五)开展财务分析,及时提出行之有效的措施、办法,参与单位经济决策,当好领导参谋,促进事业发展。
第三条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管理、财务收支管理、项目费用管理、财产物资管理、货币资金管理、财务分析与评价。
第四条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是我国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团体各项经济活动的综合反映。
1/ 3有条件的,必须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符合国家上岗证规定的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
第五条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
在社会团体负责人统一领导下,一切财务收支活动都由社会团体财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社会团体的所有经济合同正本统归财务部门管理。
所有资金由财务部门按财务计划统一安排、调配、使用。
第七条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除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外,还应接受审计、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财务计划管理第八条社会团体的财务计划主要是财务收支计划,其编制原则:(一)根据国家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按照本单位的任务和业务,组织各部门开源节流,经综合平衡后,编制财务收支计划。
(二)正确处理轻重缓急,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科学、合理地安排各项资金。
上海市社会团体分类规定(试行)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团体分类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区(县)民政局、社团局(办):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推进本市各类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科分类国家标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上海市社会团体分类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上海市社会团体分类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科学、有效的管理,实现其组织结构的合理与优化,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科分类国家标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社团分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社团分类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严格实行归口管理,杜绝政出多门、多头管理,以促进社团规范、合理、有序发展。
第三条按照社团的性质和任务,本市社团分为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联合性社团四类。
(一)学术性社团主要是指专家、学者和科研工作者自愿加入,为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的普及,促进人才的成长和进步,促进科学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开展工作的社团组织。
其主要功能是推动学科发展,促进原始性创新和科技成果的转化,造就专门人才和技术创新人才,开展咨询服务,推进科技产业和社会进步。
(二)行业性社团主要是指法人组织自愿加入,为密切会员单位与政府的联系,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健康发展,配合政府部门规范市场行为而开展工作的社团组织。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本市工会各类帮困基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意见-沪工总保[1999]117号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本市工会各类帮困基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意见正文:----------------------------------------------------------------------------------------------------------------------------------------------------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本市工会各类帮困基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意见(沪工总保(1999)117号)各区、县、局(产业)工会:为加强对工会各类帮困基金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加强各类基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下发的《上海市社会团体财务制度》,结合本市工会各类帮困基金的特点,制定财务管理意见和会计核算意见如下:一、财务管理意见(一)财务管理的任务。
在国家政策和工会制度许可范围内,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地组织收入,并对各类帮困基金的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主要包括:财务计划管理、财务收支管理、财产物资管理、货币资金管理、财务分析与评价。
(二)财务管理的监督。
工会各类帮困基金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工会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制度,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除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外,还应接受同级工会财务、经审、审计部门的监督。
(三)财务计划管理。
工会各类帮困基金,应科学、合理地安排资金,根据“量入为出、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年初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并报经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执行;按季编制财务报表;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准确地编制年度决算报表,并报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及上级主管部门。
(四)财务收支管理。
工会各类帮困基金的各项收入,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使用合法收据,如数入帐,不得坐支;各项支出要按照基金章程规定的范围和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执行,严格审批手续。
(五)财产物资管理。
要建立固定资产购、用、调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入帐,工会各类帮困基金固定资产标准同工会固定资产标准;加强对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消耗。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团体财务抽查工作指标指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团体财务抽查工作指标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1.03.19•【字号】沪民社团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团体财务抽查工作指标指引(试行)》的通知各区民政局,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监督管理,规范社会团体内部治理,提高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水平和能力,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上海市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试行)》以及相关政策法规,市民政局制定了《上海市社会团体财务抽查工作指标指引》,请参照执行。
一、财务抽查工作。
根据《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市民政局结合日常管理工作,每年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对市级社会团体开展财务抽查工作。
各区按照不低于4%的比例开展财务抽查。
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财务抽查。
二、财务抽查指标设置原则。
财务抽查主要聚焦本市社会团体依法开展活动过程中与资金、资产管理相关的事项;财务抽查的结果作为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工作重要参考和依据;财务抽查的内容与社会团体规范化评估中财务资产管理的要求相结合。
三、财务抽查的内容。
设置基础和特殊两大部分。
基础内容主要包括内部治理管理、货币资金管理、财务收支管理、财政项目资金管理、资产管理、合同管理、财务人员管理七个方面。
特殊内容主要指重大违规事项,主要为政策法规明确社会团体应当遵守的事项,包括:应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不得强制提供服务收取费用及违规收取会费、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违规收取费用、在社会团体兼职不得违规领取报酬等。
四、财务抽查结论。
第三方审计机构将根据《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社会团体的管理要求得出抽查初步结论,分为良好、一般、较差三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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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关于施行《上海市社会团体财务制度》和《上海市社会团体会计
制度》的通知
【标 签】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社会团体
【颁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
【文 号】沪财行﹝1994﹞81号
【发文日期】1994-10-08
【实施时间】1994-10-08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其他
各区、县财政局、民政局、浦东新区财政局、社会发展局: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本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统一会计核算,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社会团体中介组织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财务法规、制度,结合本市二年多来执行《上海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和《上海市社会团体会计核算办法》的实际情况。
我们重新制定了《上海市社会团体财务制度》和《上海市社会团体会计制度》。
本市各类社会团体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原由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制定的《上海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和《上海市社会团体会计核算办法》同时废止。
请各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认真抓好社会团体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实施工作。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向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处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社会团体财务制度(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一九九四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