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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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90号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90号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颁布日期:20061130 实施日期:20070101 颁布单位:四川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会议于2006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11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伤害的生产安全事故,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安全生产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其职责划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简要说明:一、因是修订,所以,起草时,保留了原条例的基本框架结构不变,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细化,使之更具有适用性和操作性;二、为丰富条例内容,增强政府规章效力,本次修订将我省4部安全生产省政府规章包括《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和《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整合到新修订的条例内。

原条例共85条,修订后初步增加到145条左右,更之具有管理指导性。

三、建立和强化了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法规制度,丰富了安全生产工作内涵,把职业卫生内涵融入安全生产概念,适当拓展了安全生产工作外延,以适应国际惯例和安全生产工作本源。

四、普遍加重了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引入社会诚信机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

五、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明细了相关方的工作指向,基本划清了责任边界,试图用理性的法治精神解决安全生产工作者的后顾之忧。

六、该稿件仅为引导调研修订基本稿件,还需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敬请认真阅研,结合实际,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总体框架: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生产职责划分第三章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基本安全保障第二节公共场所和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第三节设备设施安全保障第四节防火防爆第五节职业危害防治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主要目的】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以下简称职业健康),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制定了四川省安全生产,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伤害的生产安全事故,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安全生产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其职责划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人员建立必要的激励保障机制。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版)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版)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NO:SC102201)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伤害的生产安全事故,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 安全生产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其职责划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人员建立必要的激励保障机制。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是根据宪法和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旨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营造
安全健康的生产和生活环境,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的法律。

一、安全生产概念
安全生产是指以安全性为主要原则、以预防安全生产事故为根本
目标,通过发现并避免危险源、消灭危害因素,维护社会稳定、防止
灾害和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充分发挥和满足社会发展需要,以达到人
们健康安全地生产、生活和探索自然奥秘的行为过程。

二、职责
1、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的指导
和监督,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管理技能的培训。

2、各类公共场所、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做
好安全生产工作,不得违法侵犯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放任、
怠慢不履职等行为,减轻或不承担与安全生产发生的直接相关的责任,被追究刑事责任后追究行政责任。

3、风险企业及其责任人应当落实安全生产管理。

风险企业应当
确定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安全生产
情况,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违法行为处罚
1、违反本条例第一条款规定的,要求改正,处警告至5日缴纳
罚款的行政罚款;
2、违法并致人死亡、残疾的,要求整改,并处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行政罚款;
3、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故意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
采取危害人身安全的行为,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要求改正,并
处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行政罚款。

四、附件
本条例附件一至附件四为本条例的补充性条文,是本条例的组成部分。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事故频繁发生,给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四川省制定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本文将对该条例进行解读,以期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改进和提高。

一、总则《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和改善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宗旨。

该条例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安全生产责任《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安全生产主体的责任,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应加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并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和器材。

从业人员是安全生产的基础,应主动学习安全生产知识,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报告和消除安全隐患。

三、安全生产防护措施《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分类管理,并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同时,各类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存储、运输、使用活动都需要经过专门的安全审查和许可。

对于具有特殊危险性和特殊安全要求的场所和设施,还应进行安全评估和监督检查,确保其严格按照安全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和使用。

四、事故应急救援《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了事故应急救援的责任机构和职责,并规定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应急救援力量。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演练,督促各单位和个人掌握事故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并采取措施加强应急通讯设备、救援器材和医疗救护队伍的建设。

五、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职责和权限,要求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和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为了维护社会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经国务院批准,特制定本《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四川省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预防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保障工作和生产经营环境的安全、健康等方面的工作。

重在预防和防范,注重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健康。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是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共同责任,要落实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消除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经营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第五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省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推进安全生产的工作。

第六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所有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企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强化安全生产的意识,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

第八条同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告诉书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中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责任人和单位进行处罚。

第二章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第九条四川省实行生产经营单位和政府部门的两级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制度,即企业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政府部门应当设立安全生产行政机构。

第十条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有企业领导班子、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工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生产监察机构等组成。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委员会是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之一,由厂长(经理)担任主任,其他厂领导、技术骨干和职工代表组成,主要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和管理,是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之一。

第十三条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行政机构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同级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协调与合作,共同推进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规定和标准进行。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基础,是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

为了规范和加强四川省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四川省制定了《安全生产条例》。

首先,安全生产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和企业的责任。

各级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其次,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包括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加强安全生产技术支撑,提高生产设备的安全性能。

再次,安全生产条例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和责任追究进行了规定。

对于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要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于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的事故,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于因管理不善或监管不力造成的事故,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最后,安全生产条例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进行了规定。

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及时督促整改;要加强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总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出台,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各级政府和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在四川省,安全生产是一项重要的法规和政策。

这项条例旨在保障企业和个人的安全,预防事故和灾害的发生,并提供应急救援措施。

根据这项条例,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确保安全生产。

首先,企事业单位要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

企事业单位要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同时,企事业单位要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其次,政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

各级政府要制定相关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严肃追究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责任。

政府要推动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应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援助。

最后,个人要增强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个人要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提高自身的安全素质。

同时,个人要举报和揭发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护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总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和规定,旨在保障安全生产,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要切实履行各自的责任,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生产环境。

四川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四川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四川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伤害的生产安全事故,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安全生产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其职责划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人员建立必要的激励保障机制。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伤害的生产安全事故,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安全生产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其职责划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人员建立必要的激励保障机制。

四川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安全生产条例,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主要目的是保障四川省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该条例共分为七章,总共包括六十多条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

主要规定了该条例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权限和一般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

主要规定了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职责,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工作职责。

第三章:生产设施与生产作业安全。

主要规定了生产设施的建设和使用要求,包括安全设备的设置和使用、生产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等。

第四章:危险因素控制。

主要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要求,包括储存和使用、运输和处置等方面的要求,同时明确了其他危险因素的控制措施。

第五章:事故应急管理。

主要规定了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和应急措施的实施,包括事故报告和调查等方面的要求。

第六章: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

主要规定了安全检查和监督管
理的组织和程序,包括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等方面的要求,同时明确了违法行为和处罚规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主要规定了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和处罚规定,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通过该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有效地提高四川省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执法力度,进一步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该条例还为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促进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并为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旨在加强对四川省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该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
施行,共有七章六十八条。

第一章列明了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和目标,包括注重安全预防、加强安全监管、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责任制和法制监管等。

第二章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组织体系和职责分工,明确了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章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监管要求和措施,包括加强对特种设备、矿山、化工、建筑等高风险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管,建立安全生产记录和档案,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等。

第四章规定了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要求,明确了事故调查和处理的程序和责任。

第五章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监督和检查制度,包括加强对安全生产条件和设备设施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鼓励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六章规定了法律责任,包括违反安全生产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将面临处罚和刑事责任。

第七章是附则,包括对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废止和修改。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实施将有力推动四川省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权益。

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认真遵守该条例的规定,积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做到安全生产“防输入、防传染、防扩散”,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保障四川省全境的生产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全文分为六个章节,共计七十个条款,下面主要从条例的主要内容和作用进行说明。

首先,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主要涵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的要求。

通过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有助于推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其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还具体规定了各类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要求。

对于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条例要求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危险品储存和运输的安全管理等。

这些要求有助于减少危险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事故风险,保障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再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还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进行了明确规定。

对于建设项目,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和建设单位要加强监管力度,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

具体要求包括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审查和监督检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落实施工人员安全教育等。

通过这些要求,有助于防止建设项目中的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施工人员和周围居民的安全。

最后,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还对事故应急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加强事故监测和预警,提高事故应急管理的能力。

对于事故发生时的处置,条例还规定了各方责任和处置程序。

通过这些规定,可以提高四川省在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置能力,减少事故对人民群众的伤害。

总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全省人民的安全生产和生活。

通过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加强对危险品实行的安全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加强事故应急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可以有效地提高全省的生产安全水平,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条例,也可以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四川安全生产条例于

四川安全生产条例于

四川安全生产条例于
四川安全生产条例在2014年7月1日开始实施,共计172条,主要目的是加强对生产安全工作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下面我将简要介绍该条例的重点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条例强调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要求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明确其职责和权限,确保安全生产监管的全面覆盖。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条例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单位和项目,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有许可证的单位和项目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五、安全生产培训:条例规定各单位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要求各单位按照规定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

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上级政府,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情
况。

八、惩罚与奖励机制:条例规定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并可以给予处罚;同时,鼓励和奖励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先进集体个人。

以上只是对四川安全生产条例的简要介绍,条例中还有许多其他细则和规定,这些条例的实施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也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川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省是一个地震多发、矿产资源丰富的省份,安全生产是维护全省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四川省出台了《四川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安全生产条例》的核心目标是实现“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治理、全员参与”的原则。

其中,预防为主是指通过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制定和宣传教育,预防事故发生;综合治理是指采取综合措施,全面防范各类安全风险;依法治理是指建立健全法律和制度体系,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法治化;全员参与是指鼓励广大劳动者参与安全生产,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安全生产的良好局面。

《四川安全生产条例》涵盖了多个方面的内容,包括对企事业单位、建筑施工、矿山开采、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管理等方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其中,对于企事业单位,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标准;对于建筑施工,要求严格安全生产许可、验收和监督检查;对于矿山开采,要求加强矿山安全监测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对于交通运输,要求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等。

此外,《四川安全生产条例》还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

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责任追究,条例明确了相关部门的执法职责和处罚措施,形成了一套严密的执法办法。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受害人和家属的合法权益保护措施,强调了对事故受害者的救助和赔偿责任。

总之,四川安全生产条例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供了一系列具体的要求和措施,为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持,对于促进四川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条例的实施仍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需要广大劳动者、企事业单位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形成强大的安全生产管理合力。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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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十二:生产现场的八条红线
(五)存在易燃易爆气体、液体或者可燃性粉尘的危险场所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或 者采取有效的防爆技术措施; (六)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装卸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 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设备;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雷电易发区域和其他露天堆放高大设备的场所,应当按 照规定安装雷电防护装置; (八)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要求。
1 概述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25日修订通 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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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是四川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官 方理解、工作规划、实施细则,结合四川省的实际情况而制定。 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25日 修订通过,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第二十九条 *** 事故隐患排除前和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 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疏散周边可能危 及的其他人员,并设置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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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十七:监理单位安全监管职责

安全隐患排查标准一

安全隐患排查标准一
个体防护装备管理缺陷
.1未安排专项经费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2未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安全操作规程缺陷
.1未按规定制定、完善安全操作规程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十四条。
制度(文件)管理缺陷
.1未按规定制定制度编制、发布、修订等制度,或未按照制度执行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年]128号)4.6:企业应严格执行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的效力。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
.1未按规定取证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二十条:特种作业人员(或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满足其岗位要求的基本条件,应经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的安全培训,具备本工种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取得安全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2未按期进行复训和复审
.1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二十条: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未按规定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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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颁布日期:20061130实施日期:20070101颁布单位:四川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会议于2006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11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伤害的生产安全事故,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安全生产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其职责划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人员建立必要的激励保障机制。

第二章安全生产职责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是:(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二)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指标体系,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三)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意识;(四)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财政对公共设施安全、隐患治理的投入,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指挥体系;(五)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组织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二)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三)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标准、规范;(二)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三)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与生产、施工同时计划、布置和落实;(四)组织、指导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整治;(五)协助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具体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本条例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一)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三)对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安全隐患组织排查,提出整治意见,并协助落实;(四)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紧急情况下,可以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暂停作业;(五)按本条例规定接受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按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六)对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七)协助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置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工会依法维护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合法权益,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一)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二)对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三)对侵犯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益的行为提出解决建议或者要求纠正;(四)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基本安全保障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一)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二)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三)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每季度至少组织督促、检查一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七)及时、如实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八)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采用先进的工艺装备,利用有效的管理技术和手段,加强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监测监控,及时制止不安全行为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

第十六条建立矿山、危险化学品、建设施工、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制度。

安全生产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实际发生的费用列入生产经营成本。

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税务等部门制定。

对矿山、交通运输、建设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事故发生后抢险救援、调查处理等所需费用的补充。

风险抵押金收缴及管理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查手续。

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办理行政许可,不得开工建设;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八条居民区、学校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及设施。

在下列区域内不得新建居民区、学校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场所:(一)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区域安全距离内;(二)重大危险源可能危及的区域;(三)矿区塌陷可能危及的区域;(四)尾矿库(含固体废弃物堆场)可能危及的区域;(五)燃油和燃气长输管道安全距离内;(六)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七)其他危险区域内。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和程序擅自要求施工单位变更施工设计、缩短工期或者直接指挥施工人员,影响安全生产。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矿山、建设施工单位,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道路和水上客货运输经营单位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单独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3‰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者职业安全经理人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属单位的,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分别独立设置和配备。

第二十一条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取得统一的安全合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前款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取得统一的安全生产培训证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规范的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档案,未经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由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资格证书的颁发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特种作业培训机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条件进行资质认定,未经认定的培训机构不得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特种作业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将资质范围内的培训项目委托给其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单位,不得接受其他未经认定的培训单位挂靠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不得超越培训资质范围开展特种作业培训,不得违规代办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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