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强制性条文
新火灾自动报警规范25条要点
1、新规范中只有24条为强制性条文,原规范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理解为所有条文都是强制性条文)。
2、第3.1.5条:“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报、联动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3200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总数不宜超过2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新增加内容)——也就是说,每条总线回路最多可连接180个设备(是指连接的设备,不是指编码地址数量)。
注:原规范5.1.2条:“火灾报警控制器容量和每一总线回路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和控制模块或信号模块的地址编码总数,宜留有一定余量。
”3、第3.1.6条:“系统总线上应设置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总数不应超过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新增加内容)——也就是说,从弱电井端子箱需要分回路引出报警线路,每条线路上最多串接32个点。
穿越防火分区时的线路宜从弱电井单独引出回路。
短路隔离器宜集中设置在弱电井接线端子箱内,穿越防火分区处,可暗敷设短路隔离器的过路盒。
4、第3.1.7条:“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
(新增加内容)——也就是说,避难层之间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应单独配置火灾报警控制器(笔者理解为同一台报警控制器的输出回路,不应跨越避难层)。
5、第3.1.8条:“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
(新增加内容)——软启动是否可以,未提及。
较好的处理方法是:35KW以下可直接启动,大于35KW宜采用降压启动(星型——三角型,应放2根管子到水泵,如为1根管子,管径应放大,要考虑2根电缆或7根电线从控制柜到泵)。
6、第3.2.3条:“集中报警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消防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警报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组成”。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GB 50116-201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116-2013,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1.6、3.1.7、3.4.1、3.4.4、3.4.6、4.1.1、4.1.3、4.1.4、4.1.6、4.8.1、4.8.4、4.8.5、4.8.7、4.8.12、6.5.2、6.7.1、6.7.5、6.8.2、6.8.3、10.1.1、11.2.2、11.2.5、12.1.11、12.2.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9月6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的要求,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进行全面修订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火灾事故教训和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的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吸取了先进的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设计、监理、施工、产品制造、消防监督等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2章和7个附录。
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消防联动控制设计、火灾探测器的选择、系统设备的设置、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系统供电、布线、典型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3
关于发布《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的公告消防设施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5036-2023,自 2023 年 3 月1 日起实施。
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国家标准《卤代烷1211 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 110-1987、《卤代烷 1301 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63-1992、《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1993 转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编号分别为:GB/T 50110-1987、GB/T 50163-1992、GB/T 50193-1993。
同时废止下列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 第5.0.1、5.0.2、5.0.4、5.0.5、5.0.6、5.0.8、5.0.15(1、2、4)、6.5.1、10.3.3、12.0.1、12.0.2、12.0.3 条(款)。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第3.1.6、3.1.7、3.4.1、3.4.4、3.4.6、4.1.1、4.1.3、4.1.4、4.1.6、4.8.1、4.8.4、4.8.5、4.8.7、4.8.12、6.5.2、6.7.1、6.7.5、6.8.2、6.8.3、10.1.1、11.2.2、11.2.5、12.1.11、12.2.3 条。
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第4.1.3、4.2.1、4.2.2、4.2.3、4.2.4、4.2.5、5.1.1、5.1.5、5.2.1、5.2.2、6.1.1、6.2.1、6.2.2、7.1.2、7.1.3 条。
四、《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0151-2021 第3.2.2(2)、3.2.3、3.2.6、3.3.2(1、2、4、5)、3.7.6、4.1.2(2、3、4、5)、4.1.3、4.1.11、4.2.6(1、2)、5.1.2(1、2、3)、5.2.2(1、2、3)、7.1.3(1、2)、7.1.7、8.1.1、9.2.4、9.3.19(7)、11.0.4 条(款)。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的初步解析
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的初步解析一、强条部分本规范共有24条强制性条文,分布于3、4、6、10、11、12章中,具体为3.1.6条、3.1.7条、3.4.1条、3.4.4条、3.4.6条、4.1.1条、4.1.3条、4.1.4条、4.1.6条、4.8.1条、4.8.4条、4.8.5条、4.8.7条、4.8.12条、6.5.2条、6.7.1条、6.7.5条、6.8.2条、6.8.3条、10.1.1条、11.2.2条、11.2.5条、12.1.11条及12.2.3条。
1)、3.1.6条 本条规定系统总线上及总线穿越防火分区处必须设短路隔离器,并规定每一隔离器所带消防设备总数不得超过32点。
对于该条的执行,由于整本规范并没有对短路隔离器的安装作出明确规定,故短路隔离器可就地设置;对标准层,一般点数不会超过100点,4路即可,则可注明短路隔离器设于楼层接线箱内。
这样,对设计影响不太大;若在地下车库等场所采用集中设置,则将分十余路配出,可能图面表达较困难。
另外,对于总线穿越防火分区处应设短路隔离器,应理解为该总线在两防火分区都连接设备时,若总线只是路过,则可以不设。
D在宣贯中也是这么讲的。
2)、3.1.7条 本条规定在超高层建筑中,除设在消控室的外,各控制器直接连接的探测器、手报、模块等不应跨越避难层。
本条的疑问是,何为“直接”?有“间接”吗?“间接”为何可以不受限?当然,本条的执行并不困难,把控制器都设于消控室就可以了。
而且现在都是这么做的。
根据D在宣贯中称,即便都设在消控室内,也宜按此条设控制器。
如一建筑共设3个避难层,则应至少设4个控制器,#1控制器带第一避难层及以下;#2控制器带第一避难层(不含该层)至第二避难层(含该层);#3控制器带第二避难层(不含该层)至第三避难层(含该层);#4控制器带第三避难层(不含该层)以上。
3)、3.4.1条 本条规定具有联动功能的系统应设消防控制室。
《GB50084-2001(2005修订)-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局部修订条文现批准《自动喷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0.1、5.0.1A、5.0.5、5.0.6、5.0.7、6.2.7、6.5.1、7.1.3、8.0.2、10.3.2、12.0.1、12.0.2、12.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7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局部修订条文3.0.1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 轻危险级2 中危险级Ⅰ级Ⅱ级3 严重危险级Ⅰ级Ⅱ级4 仓库危险级Ⅰ级Ⅱ级Ⅲ级3.0.2 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用途、容纳物品的火灾荷载及室内空间条件等因素,在分析火灾特点和热气流驱动喷头开放及喷水到位的难易程度后确定。
举例见本规范附录A。
4.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存在较多下列物品的场所:1 遇水发生爆炸或加速燃烧的物品;2 遇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物品;3 洒水将导至喷溅或沸溢的液体。
4.2.1 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
4.2.2 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
4.2.5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雨淋系统:1 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的开放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区域;2 室内净空高度超过本规范6.1.1条的规定,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3 严重危险级Ⅱ级。
4.2.6 符合本规范5.0.6规定条件的仓库,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并宜采用湿式系统。
4.2.9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下列组件、配件和设施:1 应设有洒水喷头、水流指示器、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等组件和末端试水装置,以及管道、供水设施;3 应设有泄水阀(或泄水口)、排气阀(或排气口)和排污口;4 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配水管道应设快速排气阀,有压充气管道的快速排气阀入口前应设电动阀。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灾⾃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 2013 (⼗⼀)《⽕灾⾃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 2013 (⼗⼀)12 典型场所的⽕灾⾃动报警系统12.1 道路隧道12.1.1城市道路隧道、特长双向公路隧道和道路中的⽔底隧道,应同时采⽤线型光纤感温⽕灾探测器和点型红外⽕焰探测器(或图像型⽕灾探测器);其他公路隧道应采⽤线型光纤感温⽕灾探测器或点型红外⽕焰探测器。
条⽂说明】12.1.1 本条给出了不同类别道路隧道⽕灾探测器的选型原则。
本条中列出的城市道路隧【条⽂说明道、特长双向公路隧道和道路中的⽔底隧道等车流量都⽐较⼤,疏散与救援都⽐较困难,这些场所⼀旦发⽣⽕灾没有及时报警并采取措施,很容易造成⼤量车辆涌进隧道、⽆法疏散的局⾯。
因此,采⽤探测两种及以上⽕灾参数的探测器,有助于尽早发现⽕灾。
其他类型的道路隧道内由于车流量不⼤,只要在发⽣⽕灾时有相应措施警告其他车辆不再继续进⼊隧道,并能及时通知消防队即可,这样既能达到使⽤效果,也能节约资⾦。
根据实体试验结果和对隧道⽕灾成功探测的统计结果,线型光栅光纤感温⽕灾探测器在隧道中虽然报警时间不是最早,但没有漏报。
⾃从线型光栅光纤感温⽕灾探测器在隧道中安装使⽤后,有⼏条隧道发⽣了⽕灾,探测器都及时发出了报警信号。
选择点型⽕焰探测器时,考虑到探测器受污染后响应灵敏度的降低,在设计时,探测器的保护距离宜不⼤于探测器标称距离的 80% ,并应在设计⽂件中标注维护要求。
12.1.2 线型光纤感温⽕灾探测器应设置在车道顶部距顶棚 100mm~200mm ,线型光栅光纤感温⽕灾探测器的光栅间距不应⼤于 10m ;每根分布式线型光纤⽕灾探测器和线型光栅光纤感温⽕灾探测保护车道的数量不应超过 2 条,点型红外⽕焰探测器或图像型⽕灾探测器应设置在⾏车道侧⾯墙上距⾏车道地⾯⾼度2.7m~3.5m ,并应保证⽆探测盲区;在⾏车道两侧设置时,探测器应交错设置。
条⽂说明】12.1.2 本条规定的数据都是根据实体试验结果和实际安装并有效报警的使⽤结果得出的。
丁宏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宣贯
新规范与原规范的主要变化
4 系统构成要求的改变
1)改变了传统的系统构成模式要求,系统可以根据工程的 实际情况采用对等网络和集中区域的系统构成模式。 2)系统各功能区、子系统,相对独立构成,并集中显示。
2、对初起火灾早报警、早疏散、可靠控制; 3、及时可靠联动控制防排烟系统、消防应急照 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等疏散相关系统的启动,有效保 障人员疏散条件。
修订思路及原则
以人为本、保护生命及财产安全的设计理念
4、内容的体现
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等火灾 预警系统的工程设计; 2)增加了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工程设计; 3)火灾警报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设计要求的变化;
设计要求,有效指导工程设计的工作思路
1、增加消防新产品设计和设置要求
线性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等消防新技术、新产品的工程设计;
修订思路及原则
促进消防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细化
设计要求,有效指导工程设计的工作思路
2、设计要求的细化
1)结合建设工程规模、特点,以及系统设计实践经验 和报警系统产品发展,细化了系统形式选择和设计要求;
2)结合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系统的工作原理,细化了 联动控制时序及联动控制逻辑要求; 3) 细化了系统设备的设置参数要求。
新规范与原规范的主要变化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定义的修改
探测火灾早期特征、发出火灾报警信号,为人员疏散、防止 火灾蔓延和启动自动灭火设备提供控制与指示的消防系统,是火 灾探测报警系统和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简称。
修订思路及原则
以人为本、保护生命及财产安全的设计理念。 有效保障系统运行稳定性、可靠性,对建筑消 防设施实施有效监管和可靠控制的设计原则。 促进消防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细化设 计要求,有效指导工程设计的工作思路。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新规范,你必须看!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新规范,你必须看!必读36条1、新规范中只有24条为强制性条文,原规范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理解为所有条文都是强制性条文)。
2、第3.1.5条: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报、联动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3200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总数不宜超过2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新增加内容)解读:也就是说,每条总线回路最多可连接180个设备(是指连接的设备,不是指编码地址数量)。
注:原规范5.1.2条:火灾报警控制器容量和每一总线回路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和控制模块或信号模块的地址编码总数,宜留有一定余量。
3、第3.1.6条:系统总线上应设置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总数不应超过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新增加内容)解读:也就是说,从弱电井端子箱需要分回路引出报警线路,每条线路上最多串接32个点。
穿越防火分区时的线路宜从弱电井单独引出回路。
短路隔离器宜集中设置在弱电井接线端子箱内,穿越防火分区处,可暗敷设短路隔离器的过路盒。
4、第3.1.7条: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
(新增加内容)解读:也就是说,避难层之间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应单独配置火灾报警控制器(我理解为同一台报警控制器的输出回路,不应跨越避难层)。
5、第3.1.8条: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
(新增加内容)解读:软启动是否可以,未提及。
较好的处理方法是:35KW以下可直接启动,大于35KW宜采用降压启动(星型三角型,应放2根管子到水泵,如为1根管子,管径应放大,要考虑2根电缆或7根电线从控制柜到泵)。
6、第3.2.3条:集中报警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消防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警报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组成。
消防控制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最新版】
消防控制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消防控制室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本条是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规定的基础上,对消防控制室的设置条件进行了明确的细化的规定。
建筑消防系统的显示、控制等日常管理及火灾状态下应急指挥,以及建筑与城市远程控制中心的对接等均需要在此完成,是重要的设备用房,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设备应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装置、消防电源监控器等设备或具有相应功能的组合设备。
消防控制室是建筑消防系统的信息中心、控制中心、日常远程管理中心和各自动消防系统运行状态监视中心,也是建筑发生火灾和日常火灾演练时的应急指挥中心;在有城市远程监控系统的地区,消防控制室也是建筑与监控中心的接口,可见其地位是十分重要的。
每个建筑使用性质和功能各不相同。
其包括的消防控制设备也不尽相同。
作为消防控制室,应将建筑内的所有消防设施包括火灾报警和其他联动控制装置的状态信息都能集中控制、显示和管理,并能将状态信息通过网络或电话传输到城市建筑消防设施远程监控中心。
消防控制室应设有用于火灾报警的外线电话。
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文件资料。
本条要求消防控制室应有的资料,是消防管理人员对自动报警系统日常管理所依据的基础资料,特别是应急处理的重要数据,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消防控制室送、回风管的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为了保证消防控制室的安全,控制室的通风管道上设置防火阀是十分必要的。
在火灾发生后,烟、火通过空调系统的送、排风管扩大蔓延的实例很多。
为了确保消防控制室在火灾时免受火灾影响,在通风管道上应设置防火阀门。
消防控制室内严禁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
消防部分工程建设规范强制性条文【电气专业】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规》6.7.4 条3 款:各避难层应每隔20m 设臵一个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或电话插孔。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民规》13.2.4 条3 款:各避难层内应设独立的火灾应5.5.23 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急广播系统,宜能接收消防控制中心的有线或无线两种播音(间)。
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摘录电气相关条文)信号。
7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8 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指示标志设臵举例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5.5.24 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
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摘录电气相关条文)4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5 避难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高层病房楼避难间设臵举例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本条1 款:注意当利用门卫岗亭兼做消控室的情况8.1.7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本条4 款:规定中“疏散门应直通室外”,要求进出消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控室不需要经过其他房间或使用空间而直接到达建筑外,开下列规定: 设在建筑首层门厅大门附近的疏散门可以视为直通室外;1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疏散门应直通安全出口”。
要求消控室的门通过疏散走道3 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直接连通到进入疏散楼梯的门,不需要经过其他空间。
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本条2 款(非强制性条文):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4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室,宜设臵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臵在靠外墙部位。
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规定:3.4.1 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新建的消防控制室宜设臵在地上1 层或直通下沉式广场等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103 解读
4.5.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防烟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解读要点: 1.加压送风口和风机的联动控制:同一防火分区内两个触发器件报警信号的“与”逻辑,作为系 统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 2.电动挡烟垂壁的联动触发信号的要求:同一防烟分区内两只独立的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 的“与 ” 逻辑; 3.感烟火灾探测器应位于电动 挡 烟垂壁附近。
4.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解读要点: 1.湿式、干式系统压力开关动作后,应能联锁启动喷淋泵,不应受火灾报警控制器处于自动状态或 手动状态的影响;手动启动时,只需用专线控制喷淋泵的启动、停止; 2.预作用系统的联动控制由同一报警区域内的两只感烟探测器或一只感烟探测器与一只手动报警按 钮的报警信号联动;手动启动时,需用专线控制消防喷淋泵、预作用阀组、快速排气阀前的电动 阀的启动、停止; 3.雨淋系统(水幕系统)的联动控制由同一报警区域内的两只独立感温探测器或一只感温探测器与 一只手动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联动;手动启动时,需用专线控制消防喷淋泵、雨淋阀组(相关控 制阀组)的启动、停止。
客户第一 团队 合作 核心价值 诚信 激情 敬业 拥抱 变化
OR E 核心 C
A V L UE S
4.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解读要点: 1.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通常为独立系统; 2.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的探测器联动触发信号,由同一区域内的一只感烟探测器与一只感温 探测器的报警信号组成,而不应用一只烟温复合探测器代替; 3.指示气体释放的声信号应与同建筑中设置的火灾声警报器的声信号有明显区别,以便有关人员明确 现场情况; 4.设定不大于30s的延时主要是为了防止火灾发展迅速,防护区内的人员尚未疏散,感温火灾探测器 已经动作,气体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按控制逻辑启动了气体灭火装置,影响人员疏散、危 及人员生命安全,同时也为人工确认提供一定时间 。
2021年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专业知识考试(上)》真题及详解
2021年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专业知识考试(上)》真题及详解一、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在电气设计标准中,下列哪项为强制性条文?()A.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在30欧姆以下B.当备用电源,采用暗备用的方式时,备用电源应手动C.200MW级及以上的机组应设置交流保安电源D.主厂房内照明/检修系统的中性点应采用直接接地方式答案:C解析:A选项,根据《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NB 35074—2015),第4.2.4条第3项规定,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B选项,根据《火力发电厂厂用电设计技术规程》(DL/T 5153—2014)第9.3.2条第2款2)规定,当采用暗备用动力中心供电方式时,应采用“确认动力中心母线系统无永久性故障后手动切换”的方式。
非强制性条文。
C选项,根据《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660—2011)第16.3.17条规定,200MW级及以上的机组应设置交流保安电源。
D选项,根据《发电厂和变电站照明设计技术规定》(DL/T 5390—2014)第8.2.1条第2款规定,火力发电厂低压厂用电的中性点为非直接接地系统或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机组时,主厂房的正常照明宜由高压或低压厂用电系统引接的集中照明变压器供电;从低压厂用电系统引接的照明变压器也可采用分散设置的方式。
可见照明系统可以不采用直接接地。
2.当普通导体接触面处有搪锡的可靠覆盖层时,正常最高工作温度为以下哪项值?()A.70℃B.80℃C.85℃D.90℃答案:C解析:根据《导体和电器选择设计技术规定》(DL/T 5222—2005)第7.1.4条规定,当普通导体接触面处有镀(搪)锡的可靠覆盖层时,可提高到+85℃。
3.发电厂内的架空输氢管道的接地,以下哪种叙述是正确的?()A.每隔20米接地1次,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欧B.每隔25米接地1次,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欧C.每隔25米接地1次,接地电阻不应超过30欧D.每隔50米接地1次,接地电阻不应超过30欧答案:C解析:根据《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065—2011)第4.5.1条第3项规定,架空管道每隔20~25m应接地1次,接地电阻不应超过30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需要重点记忆的强制性条文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需要重点记忆的强制性条文各位消防考生都知道:一级消防工程师备考必备的四个消防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这四个规范非常重要,许多内容需要考生掌握,今天优路教育整理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需要考生重点记忆的强制性条文。
希望对各位小伙伴有所帮助~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
当高层厂房(仓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其他建筑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以上。
防火墙横截面中心线水平距离天窗端面小于,且天窗端面为可燃性墙体时,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措施。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
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防火墙的构造应能在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不会导致防火墙倒塌。
医疗建筑内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附设在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活动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防火隔墙和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建筑内的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
住宅分户墙和单元之间的墙应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
[实用参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的初步解析
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GG)的初步解析一、强条部分本规范共有24条强制性条文,分布于3、4、6、10、11、12章中,具体为3.1.6条、3.1.7条、3.4.1条、3.4.4条、3.4.6条、4.1.1条、4.1.3条、4.1.4条、4.1.6条、4.8.1条、4.8.4条、4.8.5条、4.8.7条、4.8.12条、6.5.2条、6.7.1条、6.7.5条、6.8.2条、6.8.3条、10.1.1条、11.2.2条、11.2.5条、12.1.11条及12.2.3条。
1)、3.1.6条本条规定系统总线上及总线穿越防火分区处必须设短路隔离器,并规定每一隔离器所带消防设备总数不得超过32点。
对于该条的执行,由于整本规范并没有对短路隔离器的安装作出明确规定,故短路隔离器可就地设置;对标准层,一般点数不会超过100点,4路即可,则可注明短路隔离器设于楼层接线箱内。
这样,对设计影响不太大;若在地下车库等场所采用集中设置,则将分十余路配出,可能图面表达较困难。
另外,对于总线穿越防火分区处应设短路隔离器,应理解为该总线在两防火分区都连接设备时,若总线只是路过,则可以不设。
D在宣贯中也是这么讲的。
2)、3.1.7条本条规定在超高层建筑中,除设在消控室的外,各控制器直接连接的探测器、手报、模块等不应跨越避难层。
本条的疑问是,何为“直接”?有“间接”吗?“间接”为何可以不受限?当然,本条的执行并不困难,把控制器都设于消控室就可以了。
而且现在都是这么做的。
根据D在宣贯中称,即便都设在消控室内,也宜按此条设控制器。
如一建筑共设3个避难层,则应至少设4个控制器,#1控制器带第一避难层及以下;#2控制器带第一避难层(不含该层)至第二避难层(含该层);#3控制器带第二避难层(不含该层)至第三避难层(含该层);#4控制器带第三避难层(不含该层)以上。
3)、3.4.1条本条规定具有联动功能的系统应设消防控制室。
GB55036-202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备注
第3.3.10、3.3.13、3.4.9(1、2、3)、3.5.1 、3.5.10条(款) 第4.1.5、4.1.6、4.3.4、4.3.8、4.3.9、 4.3.11(1)、4.4.4、4.4.5、4.4.7、5.1.6 (1、2、3)、5.1.8(1、2、3、4)、5.1.9 (1、2、3)、5.1.12(1、2)、5.1.13(1、2 、3、4)、5.2.4(1)、5.2.5、5.2.6(1、 2)、5.3.2(1)、5.3.3(1)、5.4.1、5.4.2 、5.5.9(1)、5.5.12、6.1.9(1)、6.2.5 (1)、7.1.2、7.2.8、7.3.10、7.4.3、8.3.5 、9.2.3、9.3.1、11.0.1(1)、11.0.2、 11.0.5、11.0.7(1)、11.0.9、11.0.12、 第3.1.2、3.1.5(2、3)、3.2.1、3.2.2、 3.2.3、3.3.1、3.3.7、3.3.11、3.4.1、4.4.1 、4.4.2、4.4.7、4.4.10、4.5.1、4.5.2、 4.6.1、5.1.2、5.1.3、5.2.2、8.1.1条(款) 第3.2.4、3.3.1、3.3.2、4.1.4、4.5.11(6) 、6.0.1、6.0.5条(款) 第4.2.2、4.2.8、4.8.1、4.8.2、4.8.3、 5.3.5、5.4.1条
15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GB 50898-2013
16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0974-2014
17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 51251-2017
18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
GB 51309-2018
19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 GB 51427-2021
大型厂房设计防火规范强制性条文依据标准和规范条款
附件二:《大型厂房设计防火规范》强制性条文依据标准和规范条款一、3.0.1 当厂房的一个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该部分采取下列的防火措施之一,确保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该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1 相对封闭的生产设备自带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和机械通风设施;2 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和机械通风设施。
【条文说明】规定了在一座厂房内存在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确定该区域火灾危险性的原则。
在原条文基础上明确了两种防火措施,只要任选其一,即可在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区域占整个防火分区的面积比例在一定范围内时,按大面积生产区的火灾危险性来确定本防火分区的生产类别。
当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部分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分区时,该厂房内各防火分区可分别确定火灾危险性类别。
两种防火措施为:1 经济条件允许时,选用自带火灾报警、自动灭火设施和通风的设备。
2 经济条件受限制而无法选用安全系数较高的设备时,则必须用防火墙及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将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区域围合起来,防火墙上的门窗应为甲级防火门窗,此围合区域应设置火灾报警、自动灭火设施和通风。
【编制依据】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1.2条【强条】和《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2010第3.0.4条【非强条】的规定。
二、3.0.2 大型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大型厂房、丙类大型厂房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条文说明】考虑到大型厂房火灾危险性高,救援困难,将大型厂房的耐火等级定为不低于二级。
丙类厂房及高层厂房的危险性更高,救援更困难,将此类建筑的耐火等级定位一级。
【编制依据】本条为新增条款。
三、3.0.3 大型厂房非承重外墙和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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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强制性条文
发布人:lfk 发布时间:2016-1-25 22:23:18 下载积分:0
盘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中的强制性条文
3.1.6 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结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结短路隔离器。
3.1.7 高度超过l00m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
3.4.1 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3.4.4 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文件资料。
3.4.6 消防控制室内严禁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
4.1.1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按设定的控制逻辑向各相关的受控设备发出联动控制信号,并接受相关设备的联动反馈信号。
4.1.3 备受控设备接口的特性参数应与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联动控制信号相匹配。
4.1.4 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除应采用联动控制方式外,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
4.1.6 需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其联动触发信号应采用两个独立的报警触发装置报警信号的"与"逻辑组合。
4.8.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并应在确认火灾后启动建筑内的所有火灾声光警报器。
4.8.4 火灾声警报器设置带有语音提示功能时,应同时设置语音同步器。
4.8.5 同一建筑内设置多个火灾声警报器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同时启动和停止所有火灾声警报器工作。
4.8.7 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
4. 8.12 消防应急广播与普通广播或背景音乐广播合用时,应具有强制切入消防应急广播的功能。
6.5.2 每个报警区域内应均匀设置火灾警报器,其声压级不应小于60dB;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其声压级应高于背景曝声15 dB。
6.7.l 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
6.7.5 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企业消防站等处,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6.8.2 模块严禁设置在配电(控制)柜(箱)内。
6.8.3 本报警区域内的模块不应控制其他报警区域的设备。
10.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交流电源和蓄电池备用电摞。
11.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钱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耐火铜芯电钱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阻燃或阻燃耐火电线电缆。
11.2.5 不同电压等级的结缆不应穿入同一根保护管内,当合用同一线槽时,线槽内应有隔板分隔。
12.2.3 采用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保护外浮顶油罐时,两个相邻光栅间距离不应大于3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