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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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出口退税

一、退税登记

1.出口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工商营业执照、海关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于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填写《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生产企业填写一式三份,退税机关、基层退税部门、企业各一份),申请办理退税登记证;

2.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需持委托出口协议、工商营业执照和国税税务登记证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注册退税登记。

3.出口企业退税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注册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填写《退税登记变更表》(生产企业填写一式两份,退税机关、企业各一份)。按照规定企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变更退税登记的范围包括:

∙改变名称;

∙改变企业代码;

∙改变法定代表人、财务经理、办税员;

∙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

∙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

∙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增减注册资金(资本);

∙改变隶属关系;

∙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10)改变或增减开户银行基本帐号;

(11)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

企业在办理变更退税登记时,应提交的资料:

∙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

∙退税机关发放的原退税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登记表等);

4.出口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骗税行为暂缓退税,依法终止退税业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前,清算已退税款,追回多退税款,再持有关证件向原退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退税登记。

出口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退税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退税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退税登记。

出口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退税登记机关申请注销退税登记。

出口企业办理注销出口退税税务登记时,应提交的资料包括:

∙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外商投资企业

应报送政府部门的批复和董事会决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注销登记的证件或吊销执照决定书;

∙原退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原件);

∙结清税款、罚款、滞纳金的缴款书复印件;

∙其他有关资料、证件。

5.未办理出口退税税务登记证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对逾期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企业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1000元罚款。

6.出口退税税务登记证实行年审和定期换证制度,时间由市局统一制定。

二、出口退税《办税员证》制度

出口企业应设专职或兼职办理出口退税人员,经税务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企业更换办税员,应及时通知主管其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注销原《办税员证》。凡未及时通知的,原办税员在被更换后与税务机关发生的一切退税活动和责任仍由企业负责。

三、出口退税范围

(一)下列企业出口的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货物可办理出口退(免)税,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

l.有出口经营权的内(外)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3.生产企业(无进出口权)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4.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购进直接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5.下列特定企业(不限于是否有出口经营权)出口的货物;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5)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6)外商投资企业特定投资项目采购的部分国产设备;

(7)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

(8)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企业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及散件;

(9)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的中国产物品。

以上“出口”是指报关离境,退(免)税是指退(免)增值税、消费税,对无进出口权的商贸公司,借权、挂靠企业不予退(免)税。上述"除另有规定外"是指出口的货物属于税法列举规定的免税货物或限制、禁止出口的货物。

(二)一般退免税货物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报关离境,对出口到出口加工区货物也视同报关离境;

3.必须在财务上做销售;

4.必须收汇并已核销。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即原材料进口免税,加工自制的货物出口不退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内销免税,出口也免税;

3.出口卷烟:有出口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环节不办理退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一律不退税;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免税。

5.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中享受免税的货物,如饲料、农药等货物出口不予退税。

6.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实行实报实销结算的援外出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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