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不平等条约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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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南京条约》共13款,主要内容是:1、宣布结束战争。两国关系由战争状态进入和平状态。
2、五口通商。清朝政府开放广州、厦门、
福州、宁波、上海等五处为通商口
准许英国派驻领事,准许英商及其家属自由居住。
3、赔款。清政府向英国赔款2100万银元,其中600万银元赔偿被焚鸦片,1200万银元赔偿英国军费,300万银元偿还商人债务。其款分4年交纳清楚,倘未能
按期交足,则酌定每年百元应加利息5银元。
4、割地。清朝政府将香港岛割让给英国。
5、中国海关关税应与英国商定。
6、废除公行制度,准许英商与华商自由贸易。
7、领事裁判权,严重破坏中国的司法主权
《马关条约》
1中国从朝鲜半岛撤军并承认朝鲜的“自主独立”;
2中国不再是朝鲜之宗主国;
3中国割让台湾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和辽东半岛给日本;
4中国赔偿日本军费2亿两(二万万两);5中国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
6允许日本人在中国通商口岸设立领事馆和工厂及输入各种机器;
7彼此的最惠国待遇;
8中国不得逮捕为日本军队服务的人员;9台湾澎湖内中国居民,两年之内任便变卖产业搬出界外,逾期未迁者,将被视为日本臣民;
10条约批准后两个月内,两国派员赴台办理移交手续。
11增辟通商口岸
《辛丑条约》共12款,另有19个附件。其主要内容是:
1.清政府赔款白银4.5亿两,分39年还清(到1940年),年息四厘,本息共计9.82亿两,加上各省地方性赔款,总数达10亿两(相当于清政府每年财政收入的12倍)。清政府以海关税、通商口岸的常关税和盐税作为偿付赔款之用。
2.清政府保证严禁人民参加反帝活动,永远禁止中国人民成立或加人反帝性质的组织,违者处死。地方官对反帝斗争镇压不力者,“即行革职,永不叙用”。凡发生过反帝斗争的城镇,一律停止文武科考试5年。3.清政府拆毁大沽以及北京到海口沿线所有炮台,允许帝国主义国家派兵驻扎北京到山海关铁路沿线12个战略要地。天津周围20里内不得驻扎中国军队。
4.划定北京东交民巷为“使馆界”,由各国“常留兵队,分保使馆”,界内不准中国人居住。
5.惩办“首祸诸臣”。其中载漪充军新疆,载勋、赵舒翘赐自尽,徐承煜(刑部左侍郎)等人斩决,董福祥革职,徐桐、刚毅、李秉衡等已死,追夺官爵。
6.清政府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改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首”,由皇族亲贵担任外务部大臣。
7.清政府允许按照外国的意愿修改“通商行船各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