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统一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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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解释法律适用的司法规定

司法解释解释法律适用的司法规定

司法解释解释法律适用的司法规定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宪法和法律适用的司法规定。

司法解释的出台旨在进一步细化、明确法律的适用范围和标准,帮助各级法院和检察院正确判断和适用法律,以维护司法公正和一致性。

司法解释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地位,下面将就司法解释解释法律适用的司法规定进行探讨。

一、司法解释的定义和作用司法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对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的解释性规定。

它在法律体系中属于次位权威,但具有较高的约束力和指导性。

司法解释的主要作用是明确法律的适用范围和标准,解决法律适用上的争议和问题,保证司法实践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二、司法解释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司法解释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一是法律有关问题需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二是法律的规定存在不清晰、模糊或歧义;三是法律适用上存在争议或困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的制定程序一般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独立进行,包括调研、研究、起草、审议等环节,并通过法律的形式进行发布和公布。

三、司法解释的类型和内容司法解释按其颁布主体可分为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按照规范程度可分为准备解释和一般解释。

司法解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适用标准:司法解释对于法律适用的标准进行明确和规范,如指导刑事案件定性量刑标准、民事案件的合同解释等。

2.证据的采信和认定:司法解释对于证据的采信和认定标准进行解释,如关于电子证据、证人证言等的处理规定。

3.程序和审判规则:司法解释对于程序和审判规则进行解释和规范,如证据保全、调查取证、程序瑕疵等的处理办法。

4.法律责任和刑罚:司法解释对于法律责任和刑罚的适用进行明确和规范,如关于行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犯罪嫌疑人逮捕和取保候审的规定等。

四、司法解释的效力和适用范围司法解释在法律适用中具有相对独立的效力,不同于法律和法规的直接适用。

一般来说,司法解释适用于正在审理或进行诉讼的案件,对于有关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有明确的指导意义。

指导案例制度

指导案例制度

指导案例制度在法律实践中,指导案例作为一种独特的法律文件,对于司法审判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的指导案例制度,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制度的内容和作用。

一、指导案例制度概述指导案例制度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用于指导下级法院和检察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

指导案例具有以下特点:1.权威性:指导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

2.典型性:指导案例选自实际案例,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典型性,能够反映出某一类型案件的特点。

3.指导性:指导案例对下级法院和检察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指导作用,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

4.公开性:指导案例对外公开发布,便于社会公众了解和学习。

二、指导案例的分类根据发布机关和适用范围的不同,指导案例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适用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2.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适用于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

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适用于本地区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审理、办理的案件。

三、指导案例的发布程序指导案例的发布程序如下:1.案例筛选: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在审理、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可以向上级法院和检察院推荐。

2.案例评审:上级法院和检察院收到推荐案例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是否具有指导价值。

3.案例发布:经过评审,具有指导价值的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4.案例宣传和培训:发布指导案例后,各级法院和检察院要组织开展宣传和培训,确保指导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有效应用。

四、指导案例的作用指导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以下作用:1.统一法律适用:指导案例为下级法院和检察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适用标准,有助于避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2.提高审判质量:指导案例可以帮助法官和检察官提高业务水平,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3.促进司法公正:指导案例有助于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司法解释的效力范围

司法解释的效力范围

司法解释的效力范围日前,中央政法委员会下发文件规定:“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适用方面的文件”,“是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统一适用的执法办案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这一规定,对于明确,具有重要意义。

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第二条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凡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

”尔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也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并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但对司法解释法律效力的范围却存在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司法解释仅对本系统具有法律效力,即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仅对法院系统具有效力,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仅对检察系统具有效力,双方都没有适用对方司法解释的义务。

另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就应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有关执法、司法机关都应一体遵循。

这两种观点,前者简称“本系统效力说”,后者简称“普遍效力说”。

笔者赞同“普遍效力说”,并在前几年多次在不同场合阐述过该观点。

首先,“普遍效力说”是“法律效力”的应有之义。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约束力,即法律所具有的普遍适用性和国家强制性。

具体地说,就是法律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同时,国家以强制力保证法律的实施,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予以保护,任何人的违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予以制裁。

而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是指司法解释具有与其所解释的法律同等的约束力。

据此,法律所具有的普遍适用性和国家强制性也是司法解释所具有的特征。

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为统一法律适用,提升司法公信力,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就人民法院类案检索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办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类案检索:(一)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二)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三)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四)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

三、承办法官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案例数据库等进行类案检索,并对检索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类案检索范围一般包括:(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四)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已经在前一顺位中检索到类案的,可以不再进行检索。

五、类案检索可以采用关键词检索、法条关联案件检索、案例关联检索等方法。

六、承办法官应当将待决案件与检索结果进行相似性识别和比对,确定是否属于类案。

七、对本意见规定的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在合议庭评议、专业(主审)法官会议讨论及审理报告中对类案检索情况予以说明,或者制作专门的类案检索报告,并随案归档备查。

八、类案检索说明或者报告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包括检索主体、时间、平台、方法、结果,类案裁判要点以及待决案件争议焦点等内容,并对是否参照或者参考类案等结果运用情况予以分析说明。

九、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

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

十、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的解释,是为了统一司法实践,规范相关法律适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的解释如下:一、自首的认定标准: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检察机关或法院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为自首。

二、自首立功的认定条件:1. 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 自首应具备的时机:自首必须是在案件尚未发现或者在案件尚未发生重大进展前主动投案,即案件尚未进入到侦查阶段。

如果在案件发现或者重大进展后主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3. 自首应具备的地点:自首应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检察机关或法院投案,而不是通过其他渠道或途径,比如向媒体表白。

通过以上条件的满足,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自首立功,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获得相应的法律待遇。

扩展和深入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自首立功是对自首行为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定的法律优惠的表彰和奖赏。

自首立功是我国刑法中对刑事犯罪分子减轻刑罚处理的一种情节,如果符合自首立功的条件,可以获得一定的减轻刑罚或从轻处罚。

这是我国刑法制度的特点之一,目的在于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勇于承认自己的罪行,并促使其对自己的罪行深感悔过。

在实际操作中,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案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首情节以及其在案件侦查和审判中的协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对自首立功给予不同程度的认定和奖惩。

自首立功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协助警方查明其他犯罪事实和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退赔赃款或返还赃物等。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自首立功可以减轻刑罚或从轻处罚,但并不能免除刑事责任。

自首立功只是对刑罚处理的一种情节,具体的刑罚还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等因素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专门人民法院,本院各业务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已于2019年9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6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0月28日起施行。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法发〔2019〕23号为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树立与维护人民法院裁判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是最高人民法院法律适用分歧解决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审管办)、最高人民法院各业务部门和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以下简称法研所)根据法律适用分歧解决工作的需要,为审委会决策提供服务与决策参考,并负责贯彻审委会的决定。

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各业务部门、各高级人民法院、各专门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与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向审管办提出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申请:(一)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之间存在法律适用分歧的;(二)在审案件作出的裁判结果可能与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法律适用原则或者标准存在分歧的。

第三条法研所在组织人民法院类案同判专项研究中,发现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之间存在法律适用分歧的,应当向审管办提出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申请。

第四条提出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申请,应当包括以下材料:(一)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申请书。

申请书中应当提炼、总结存在法律适用分歧的法律问题;(二)存在法律适用分歧的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案号;(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材料中含有在审案件的,应当隐去当事人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信息。

第五条审管办收到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2.27•【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新闻发布会2024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喻海松出席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

最高人民法院在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中,深入调查研究,突出问题导向,推动解决案例指导不规范、不及时、不系统、不一致和难检索等问题,更好满足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到审判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决定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

自2023年7月底开始部署,到前期建设和内部试运行,历时七个月。

今天,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

这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案例制度的重要举措,是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新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

一、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的主要背景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重视案例工作,不断优化工作机制,通过案例规范、统一裁判尺度,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

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公报案例、刊物书籍案例等。

例如,指导性案例方面,自201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39批224件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方面,近十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紧扣大局所需、服务国家治理,共发布典型案例超过2000件。

可以说,上述各类案例在指导司法审判、统一法律适用、细化裁判标准、加强法治宣传、推动理论研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由于统筹管理、分类管理不到位等原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例功能的充分发挥。

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

但是,由于编选周期长、总量相对有限,难以充分满足实践需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8.02•【文号】法发〔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8.0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19〕20号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总体部署,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1.坚持党的领导。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健全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2.实行民主集中制。

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和正确实行集中有机结合,健全完善审判委员会议事程序和议事规则,确保审判委员会委员客观、公正、独立、平等发表意见,防止和克服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切实发挥民主集中制优势。

3.遵循司法规律。

优化审判委员会人员组成,科学定位审判委员会职能,健全审判委员会运行机制,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推动建立权责清晰、权责统一、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

4.恪守司法公正。

认真总结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经验,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相统一,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职能作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组织构成5.各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

审判委员会可以设专职委员。

6.审判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

专业委员会会议是审判委员会的一种会议形式和工作方式。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作者:林广海许常海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20〕10 号,以下简称《解释》),自 2020 年9月14 日起施行。

《解释》的公布施行,对于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办理,营造良好的创新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为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现就《解释》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一、《解释》的制定背景与经过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中最具有强制力和威慑力的方式。

我国历来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

2019 年 11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要求“加强刑事司法保护,推进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修订完善。

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研究降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入罪标准,提高量刑处罚力度,修改罪状表述,推动解决涉案侵权物品处置等问题”。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知识产权犯罪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案件数量也呈现上升趋势。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特别是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争议较多,亟须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和规范。

制定《解释》这项工作酝酿已久。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自实行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以来,先后于 2018 年、2019 年开展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工作调研、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阅卷调研、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工作座谈调研等多项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对全国 11 个省份 2017 年至 2019 年办理的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起诉、不起诉情况进行深入调研,并在全国经济犯罪检察部门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开展了书面调研。

同案同判、类案检索(最高院7.31试行)

同案同判、类案检索(最高院7.31试行)

最高院发布:同案须同判、类案必检索指导意见(2020年7月31日起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为统一法律适用,提升司法公信力,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就人民法院类案检索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办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类案检索:(一)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二)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三)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四)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

三、承办法官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案例数据库等进行类案检索,并对检索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类案检索范围一般包括:(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四)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已经在前一顺位中检索到类案的,可以不再进行检索。

五、类案检索可以采用关键词检索、法条关联案件检索、案例关联检索等方法。

六、承办法官应当将待决案件与检索结果进行相似性识别和比对,确定是否属于类案。

七、对本意见规定的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在合议庭评议、专业(主审)法官会议讨论及审理报告中对类案检索情况予以说明,或者制作专门的类案检索报告,并随案归档备查。

八、类案检索说明或者报告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包括检索主体、时间、平台、方法、结果,类案裁判要点以及待决案件争议焦点等内容,并对是否参照或者参考类案等结果运用情况予以分析说明。

九、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

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7.15•【文号】法发〔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07.3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发〔2020〕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为统一法律适用,提升司法公信力,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就人民法院类案检索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办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类案检索:(一)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二)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三)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四)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

三、承办法官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案例数据库等进行类案检索,并对检索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类案检索范围一般包括:(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四)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已经在前一顺位中检索到类案的,可以不再进行检索。

五、类案检索可以采用关键词检索、法条关联案件检索、案例关联检索等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9.14•【文号】法发〔2020〕35号•【施行日期】2020.09.1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20〕35号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意义和应当坚持的原则1.充分认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意义。

在审判工作中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是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在要求,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基本职责,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重要保证,是提升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事关审判权依法正确行使,事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事关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各级人民法院要把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作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推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改革和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完善审判工作制度、管理体制和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统一裁判标准,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牢牢把握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应当坚持的原则。

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审判执行工作中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依法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积极运用司法手段推动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切的公共安全、权益保障、公平正义问题,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1.30•【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5次会议讨论通过,并将于12月1日正式施行。

现对《实施办法》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作出简要介绍和说明。

一、《实施办法》的制定背景统一法律适用,规范裁量权行使,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是人民法院履行宪法法律职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对司法活动监督、保证审判权依法正确行使的具体行动。

2020年5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对统一法律适用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2021年初,中央政法委将“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机制”列入2021年政法领域十大重点改革举措任务台账,明确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落实。

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裁量权行使,事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在统一法律适用工作中的示范带动作用,着力研究解决审判工作中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之间、各地法院之间法律适用观点不一致、裁判尺度不统一等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始终高度重视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周强院长多次提出明确要求,贺荣常务副院长多次主持召开相关部门会议,研究部署推进统一法律适用、规范裁量权行使等相关工作。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印发了《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等多个司法改革文件,均将“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机制”作为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类案检索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专业法官会议指导意见》)等多个规范性司法文件,从指导全国各级法院审判业务各单项工作的角度对统一法律适用、裁量权行使进行了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
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2010.12.13
•【文号】法释[2010]17号
•【施行日期】2010.12.22
•【效力等级】司法解释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0次会议、2010年5月3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1届检察委员会第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法释〔2010〕17号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对2008年底以前制发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
清理。

现决定将已实际废止或者不再适用的37件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予以明令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废止的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国法律体系

中国法律体系

中国法律体系中国法律体系是指中国国家的法律体系,它是根据中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构建起来的一套法律框架。

中国法律体系的特点是完备严谨,秉承法治原则,以保障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为目标。

一、中国宪法中国宪法是中国法律体系的基础,它确立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权力机构,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范。

宪法是最高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都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

二、立法机关在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制定和修改法律。

人大设立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监督法律实施和解释,保障法律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此外,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也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三、法律概念和分类中国法律体系中有多个法律概念和分类,包括:1. 法律原则:包括平等、公正、公平、合理、自愿、诚实信用等原则,是法律的基本准则。

2. 法律规范:具体规定人们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涵盖刑法、民法、行政法、劳动法等各个领域。

3. 程序法和实体法:程序法规定诉讼程序和相关程序规则,实体法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

4. 公法和私法:公法调整国家与个人、社会机构之间的关系,私法调整个人之间的关系。

四、法律适用和解释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法律适用和解释的原则是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统一性。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司法机关,负责统一解释法律适用,确保法律在全国范围内一致。

五、法律实施和监督中国有多个法律实施和监督机构,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

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刑事法律,检察院负责检察刑事案件并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法院负责审理各类案件。

六、法律保护中国法律体系致力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公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如果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中国还设立了法律援助机构,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帮助。

七、国际法律体系除了国内法律体系,中国还参与并遵守国际法律体系,履行国际义务和承认国际条约。

国际法是中国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对中国的外交、外贸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的理解与适用

一、有效类案的认定条件:通过程序标准补正多元实体标准的缺陷二、类案检索的主体范围:法官优势地位的隐忧及其与诉讼参与人的协作三、类案检索的具体操作:搜索方法与范围的有限及其改进四、结语:人工智能介入司法裁判的谨慎探索信息传播速度的加快对法律统一适用提出了更高要求,法官在面对疑难案件时需要借助于其他类案的经验与智慧才能满足这一要求,在人工智能的推动之下,类案检索机制应运而生。

《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就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该机制的第一个专门文件,规定了类案检索的基本运行方式,其核心内容包括检索对象、检索主体和检索方法等,这些核心规定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

具体而言,针对检索对象——有效类案的认定标准,该指导意见关注了多元的实体标准,由于不存在完全相同案件,通过司法程序的运行也能够为认定类案提供重要帮助。

就检索主体来说,虽然法官按照规定处于明显的优势地位,但是也存在着激励不足的隐患;充分发挥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及律师)在类案检索方面的积极性是更值得重视的途径。

就具体检索方法来说,前述指导意见提供的主要搜索方法各有内在缺陷,需要承办法官灵活运用,地方法院还可以向律师开放更高检索权限,以有效扩大检索范围;初步确定检索范围之后,法官应依据特定的优先标准对检索结果进行排序。

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总体上比较稳妥和保守,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裁判引入人工智能仍然持有相对谨慎的态度。

在互联网时代,人工智能与大数据的结合几乎对每种社会行业都产生了一定冲击,司法领域也不例外。

通过便捷的案件数据收集和智能化处理,聚合类似案件中其他法官的经验与智慧,即使是面对疑难案件也能够提供重要的审理思路甚至是具体裁判规则,这无疑是一幅非常理想的司法图景。

以往的审判过程借鉴类似案件的方式大多是自发、松散和凌乱的,而且正式效力的缺位也使其无法公开出现在裁判文书之中,由此产生的诸多弊端则成为推动类案检索机制出台的直接动因。

在《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和《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等诸多文件中,最高人民法院都重点提及了类案和关联案件检索机制,并在2020年7月正式发布了《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类案检索意见》)。

《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9.07•【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的理解与适用作者:刘树德胡继先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2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0〕24号,以下简称《意见》),自2020年7月31日起实施。

《意见》在总结全国部分法院有益探索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类案检索机制,围绕类案的界定、类案强制检索的适用情形、检索平台、检索范围和顺序、结果运用、法官回应、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等问题,提出明确的指导意见,对规范法官裁判权行使、统一法律适用等将发挥积极作用。

现就《意见》的起草背景和过程、基本原则及主要内容等予以说明。

一、《意见》的起草背景和过程法律统一适用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的基本要求,也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

但受法律本身的抽象性、一般性、模糊性以及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可能存有偏差等因素的影响,法律适用不统一成为困扰人民法院的一个难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

为解决这一问题,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提出通过类案参考、案例评析等方式统一裁判尺度。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工作实际,先后出台《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法发〔2017〕11号)、《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法发〔2017〕20号)、《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法办发〔2019〕10号),创建类案检索机制,要求本院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对相关类案进行检索并制作检索报告,为合议庭、主审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案件提供必要参考。

就地方法院而言,北京、四川、广西、贵州、福建、江苏、辽宁等高院,上海一中院、重庆一中院、浙江台州中院、辽宁葫芦岛中院等,以及一些基层法院,也分别出台规范性文件,探索建立类案检索机制。

类案检索的运行方式及其完善——以《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为分析对象

类案检索的运行方式及其完善——以《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为分析对象

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38卷第1期双月刊2022年1月出版收稿日期:2021-07-10作者简介:孙光宁(1981-),男,山东枣庄人,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研究专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景下的案例指导研究”(19V H J 004);山东省高等学校青创科技计划“司法工作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依法治国专栏:类案专题·编者按: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影响着司法领域内的制度变革,加之司法案例库的不断升级更新,以同案同判为目标的类案检索机制应运而生,并受到了司法实践的高度重视。

在地方法院探索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

这是在全国层面具体规定类案检索机制的第一个最高法文件,及时对其核心内容进行解读,不仅有助于明确类案检索机制的操作方式,而且能够为法官积累类案检索的实践经验提供帮助,为将来继续完善该机制提供必要的基础。

以上述文件为素材,孙光宁教授的论文围绕着类案检索的对象、主体和方法等核心问题展开了细致分析,并指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能够为法官具体运用类案检索提供指引,并且为该机制的继续完善提供参考。

高童非博士指出当前在强调法律统一适用、纠正“同案异判”的同时,却忽视了“异案同判”的风险。

作为司法责任制统摄下的类案裁判机制如果运行不当,极有可能出现功能异化,将由制度规则失范引发公平正义失和。

今后改革的方向是回归司法的正确性和公正性价值,削弱案件管理目标对类案裁判的影响。

希望上述研究,能够激发更加深入的思考,为司法改革与实践提供更多的理论支撑。

类案检索的运行方式及其完善———以《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为分析对象孙光宁(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山东威海264209)摘要:信息传播速度的加快对法律统一适用提出了更高要求,法官在面对疑难案件时需要借助于其他类案的经验与智慧才能满足这一要求,在人工智能的推动之下,类案检索机制应运而生。

司法意见和司法解释

司法意见和司法解释

司法意见和司法解释
司法意见和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们是法律适用的重
要指导依据,有助于规范法律适用的过程,保障司法公正。

下面将分别从司法意见和司法解释两个方面展开论述。

司法意见
司法意见指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执法机关对法律适用和司法
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提出的有关观点和意见。

司法意见的出台不仅有利于法律的贯彻实施,还能帮助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在司法裁判和检察工作中统一适用法律、确保司法裁判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在司法意见中,常常包含对法律条文和裁判规则的解释解读,指导具体案件的
审理,处理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保障司法公正。

司法意见的发布旨在消除司法适用中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提高司法实践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对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进行解释和说明的文件。

司法解释的重要性在于规范和补充法律规定,明确法律文本的含义和适用范围,解决法律适用中的争议和困惑,维护司法公正。

司法解释通常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发布,具有权威性
和约束力。

司法解释可以通过解释法律条文、界定法律术语、明确法律适用原则等方式,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和支持,确保法律的正确理解和适用。

总结
司法意见和司法解释作为司法实践的指导依据,对于提高法律适用的质量和效
率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司法意见和司法解释的发布,可以规范司法实践、统一法律适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

司法意见和司法解释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只有充分发挥其作用,才能更好地维护法治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翻阅卷宗的作用

翻阅卷宗的作用

翻阅卷宗的作用
翻阅卷宗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
1.统一法律适用:上级检察院通过查阅下级检察院的卷宗,可以了
解案件的详细情况,对案件进行全面的审查和评估,从而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2.发挥检察一体优势:我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察一体”原则,最高
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翻阅卷宗可以加强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联系和沟通,使上级检察院更好地指导和监督下级检察院的工作,从而发挥检察一体的优势。

3.规范司法行为:通过翻阅卷宗,上级检察院可以发现下级检察院
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例如证据收集不规范、法律文书制作不严谨等,并及时提出指导意见,纠正下级检察院的错误意见,从而规范司法行为。

4.提高办案质量:翻阅卷宗可以使上级检察院更加了解下级检察院
的办案情况,对案件进行更为全面和准确的评估。

对于存在的问题,上级检察院可以及时提出建议和意见,帮助下级检察院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5.促进司法公正:翻阅卷宗可以增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工作
的监督和指导,使司法工作更加公正、透明。

同时,通过翻阅卷宗,公众也可以更好地了解案件的办理过程和结果,从而增强对
司法公正的信任和支持。

总之,翻阅卷宗是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提高办案质量、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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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严肃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印发通知,对检察机关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犯罪工作提出要求。

《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充分认识反腐败工作的严峻性和复杂性,自觉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站在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高度,从维护和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认真贯彻实施《解释》。

要深刻理解《刑法修正案(九)》和《解释》中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等新规定,是适应反腐败法制建设和把纪律挺在前面的现实需要,必须严格执行。

要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能动性,提高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的能力。

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不动摇,认真贯彻中央的决策部署和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保持对贪腐犯罪高压态势,全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严肃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要处理好新旧法律、新旧司法解释的衔接关系,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司法办案,确保《刑
法修正案(九)》和《解释》的顺利实施。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严重损害人民利益、国家利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抗拒调查、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拒不配合追赃的,要从严打击;对具有自首、立功,以及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理。

要避免实践中出现重打老虎、轻拍苍蝇,重数额轻情节,重受贿轻行贿,重自由刑轻财产刑等选择性执法的错误倾向。

要坚持实体和程序并重,既依法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又依法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要处理好党纪、政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明确界定犯罪与违纪之间的红线,确保党纪、政纪处理和刑事追究的紧密衔接,形成对贪腐违法犯罪行为的整体威慑效应。

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加强培训,将学习贯彻《解释》作为提升办案能力和水平、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来抓。

要加强与同级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认真做好新旧规定的衔接工作。

要加强工作指导和案例指导,积极推进《解释》有效实施,推动反贪污贿赂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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