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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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制度

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制度

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制度(2009年7月16日起执行,2013年9月12日修订)为加强企业征信系统管理,保证数据质量及信息安全,履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提供及使用者责任,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相关规定,结合贷款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机构及用户管理第一条公司为无分支机构独立法人,公司本部为接入企业征信系统唯一机构用户,由征信中心北京市分中心创建及维护,并授予数据报送、信息查询等权限。

第二条公司发生名称、地址、联系人等信息变更时,应向征信中心北京分中心提交《企业征信系统机构变更申请表》(附件1)及相关资料申请变更。

第三条公司内部用户分为管理员用户及普通用户。

管理员用户由信息技术部指定专人担任,经征信中心北京分中心审查后创建和停用,负责普通用户管理。

管理员用户创建及停用需向征信中心北京分中心提交《征信系统接入机构总部管理员用户申请表》(附件2)。

第四条普通用户按照“专人专用、一人一户”原则,由管理员用户负责创建及停用。

管理员用户应定期对普通用户进行清查,对离岗用户及时进行停用。

管理员用户对公司全部用户建册管理,登记《企业征信系统创建用户登记备案簿》(附件3)及《企业征信系统停用用户登记备案簿》(附件4),并在用户发生变动后的2个工作日向征信中心北京分中心报备。

第五条内部用户的创建管理等具体要求按照公司《企业征信系统用户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分工及职责第六条公司信贷部门(包括自主及贷款业务部门)为企业征信系统(非接口行报文生成系统,MBT 系统)录入及企业信用信息的使用部门。

信贷部门业务人员负责在非接口行报文生成系统中录入贷款业务信息,并作为第一责任人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信贷部门业务人员因尽职调查及后续管理需要,可申请查询企业信用信息。

第七条综合统计部门设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员两名,分为A、B角,承担征信系统相关制度的建立健全、信贷数据的审核、报文生成及上报、反馈报文的收取及解析、系统数据信息核对、错误数据删除、信用信息查询及异议处理,变动信息报备及与征信中心工作人员的沟通联系等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民银⾏办公厅关于⼩额贷款公司接⼊⼈民银⾏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作的通知⽂号:银办发[2011]1号颁布⽇期:2011-01-07执⾏⽇期:2011-01-07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民银⾏上海总部,各分⾏、营业管理部,各省会(⾸府)城市中⼼⽀⾏:为防范信贷风险,促进信贷业务的发展,保障企业和个⼈信⽤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根据《中国⼈民银⾏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贷款公司、农村资⾦互助社、⼩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和《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民银⾏关于⼩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有关规定,现对⼩额贷款公司接⼊⼈民银⾏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

⼀、⼩额贷款公司接⼊征信系统的组织管理⼩额贷款公司接⼊征信系统的具体组织⼯作由⼩额贷款公司所在地⼈民银⾏分⾏、营业管理部、省会(⾸府)城市中⼼⽀⾏(以下统称⼈民银⾏省级分⽀机构)负责。

⼈民银⾏省级分⽀机构的征信管理部门和科技部门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系统、⽹络条件、运⾏成本及管理要求,依据总⾏科技司已经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安全管理要求,研究确定辖内⼩额贷款公司接⼊征信系统的⽅案,并报总⾏征信管理局审批和科技司备案。

⼈民银⾏省级分⽀机构征信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对辖内⼩额贷款公司的培训,指导督促其建⽴与接⼊征信系统相关的信息报送、查询、使⽤、⽤户管理、异议处理、安全管理等⽅⾯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将⼩额贷款公司报送的上述制度和操作规程报总⾏征信管理局备案。

⼈民银⾏各分⽀机构要根据本通知规定和相关政策要求,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配合,做好⼩额贷款公司接⼊⼈民银⾏征信系统的⼯作。

⼆、⼩额贷款公司接⼊征信系统的流程管理⼈民银⾏省级分⽀机构征信管理部门应根据“先建⽴制度、再报送数据、后开通查询⽤户”的原则和⼈民银⾏已发布的企业和个⼈征信系统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辖区⼩额贷款公司接⼊征信系统的申请流程及具体管理规范,并报总⾏征信管理局备案。

征信系统内部管理制度

征信系统内部管理制度

横山县瑞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征信系统内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征信系统的管理,规范和完善信贷项目数据的录入、报送、存储和查询工作,根据人民银行征信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公司内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及操作流程。

第二条征信系统管理由我公司风险部负责,并指定专人担任“征信系统管理员”岗,专职负责信贷数据的录入、报送、纠错和查询工作,业务部各客户经理对各自贷款项目进行协助配合。

风险部经理对公司征信管理工作定期督导和检查。

第三条征信系统的用户登录权限密码由公司征信系统管理员独自保管,不得泄露给他人。

若密码泄露或征信系统管理员变更等原因,则需及时向人民银行征信部门申请重置密码。

对征信系统的操作完毕后,应及时退出登录状态。

第四条征信数据的报送必须严格按照人民银行征信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借款人为企业的,必须当天录入征信系统;借款人为个人的,必须在贷款发放的当月完成信贷数据的录入。

第五条公司征信系统管理员在录入数据时,应与信贷业务档案进行仔细核对,在确认无误后,生成上报数据包。

公司征信系统管理员对录入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公司征信系统管理员须每日至少一次登陆征信系统,查看是否有我公司需要补正的错误数据和反馈数据。

若有,则需按要求及时补正,未能按时按要求补正的,需向风险部经理说明原因。

第七条征信系统的查询必须取得被查询人(客户)的书面授权或许可。

查询完毕后,应在《征信系统查询登记簿》中登记。

第八条公司客户有权对经由我公司上报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征信信息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征信系统管理员应指导客户填写《征信报告异议申请表》。

第九条我公司在受理异议申请后,应提取申请人的征信报告,对异议信息进行确认,若无错误或错误已更正的,则直接回复申请人。

若异议信息存在的,则将申请人的征信报告和异议情况确认说明书(加盖我公司公章)上报至人民银行征信部门,并与客户、人民银行征信部门保持实时沟通,妥善解决问题。

第十条征信系统安装在我公司风险部专用电脑当中,该电脑为征信系统管理员专用,该电脑不得安装未经许可的软件,也不得接外网。

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办法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征信系统管理制度

征信系统管理制度

征信系统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征信系统的管理,保障征信数据的准确性和安全性,提高社会信用体系运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征信系统管理机构征信系统管理机构负责全面管理征信系统,包括但不限于系统建设、维护、更新、安全、培训、监管等工作。

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专业的管理团队和技术团队,确保征信系统的稳定运行和数据的安全性。

三、数据采集与存储1. 数据采集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对于用户的个人信息,必须经过用户同意并进行加密处理。

2. 征信系统应当建立完善的数据存储机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数据存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具备备份和恢复机制。

3. 数据采集应当建立审计制度,对包括但不限于操作记录、修改记录等进行审计,确保数据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四、数据使用1. 征信系统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数据,不得违规调取用户信息。

2. 数据使用权限应当分级管理,合法授权的用户才能够调取相应的数据,未经授权不得篡改或调取数据。

3. 征信系统应当建立使用日志,对使用记录进行完整记录,确保数据使用的合规。

五、安全保障1. 征信系统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防护机制,包括但不限于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等技术手段,确保数据安全性。

2. 征信系统应当建立网络安全保障措施,对系统进行安全检测和漏洞修补,确保系统免受网络攻击。

3. 征信系统应当建立安全审计机制,对系统的安全性进行定期的审计,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

六、人员管理1. 征信系统管理机构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

2. 征信系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权限管理制度,确保各类权限的合理设置和控制。

3. 征信系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审查机制,对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审查,确保工作的规范性和合规性。

七、监督管理1. 征信系统管理机构应当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定期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评估。

2. 征信系统管理机构应当主动配合监管部门进行各类工作,如数据披露、安全检查等。

2022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细则

2022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细则

2022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22〕2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批准,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放贷款。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设立在县(市、区)。

不得跨县级行政区域发放贷款。

第七条省政府授权省金融办作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制定和完善试点工作的相关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批等工作。

各市(地)、县(市、区)应指定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应依法接受各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县(市、区)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申请开业前向企业名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第九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二)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三)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四)有限责任公司应由9至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9至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六)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七)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八)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九)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2024年征信机构管理办法

2024年征信机构管理办法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一、概述为了规范征信机构的管理和服务,维护征信市场秩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制定了征信机构管理办法,本文将对其进行介绍和解读。

二、征信机构的类型征信机构根据提供征信业务的主体身份,一般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金融征信机构,主要是银行征信机构,如中诚信、中国结算征信、万得征信等,其主要业务是为银行、证券、期货、基金等金融机构提供征信服务;另一类是信用服务机构,主要包括第三方消费信贷征信机构、模型开发与分析机构等,这些机构的主要服务对象是个人、家庭和小微企业。

三、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征信业务管理征信机构必须遵守以下规定:•征信机构只能存储和处理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征信机构应定期清理修正不准确、过期信息,同时将相关信息告知有关主体。

•征信机构应公开征信查询方式及费用等信息。

2.信用报告管理•征信机构应制作和提供真实的信用报告,且应在信用报告中告知个人和企业的征信查询情况和查询机构。

•征信机构应提供有关机构查询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的详细信息,并告知其查询的具体目的和方式。

3.信息安全管理•征信机构应完善信息技术保障措施,防止非法获取和利用信息。

•征信机构应加强信息存储管理,严格限制信息流通范围。

•征信机构应定期开展信息安全评估和安全漏洞检测,及时发现、排除和报告信息安全风险。

4.征信机构经营管理征信机构应依法办理机构设立和变更手续,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资本金、人员、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条件经营征信业务。

5.信息主体个人的权益保障•征信机构应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存储的个人身份信息,严格执行征信查询与服务操作规程。

•征信机构应为信息主体提供查询和异议处理服务。

•征信机构不得在未经信息主体授权的情况下将个人信息用于商业宣传与推广。

6.监管部门的权力及职责•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征信机构的监管和实施刑事、行政和行业自律性的法律规范。

•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征信机构的运营情况,受理和处理有关信息主体投诉,督促征信机构合规经营。

小额贷款公司征信系统管理实施办法_0

小额贷款公司征信系统管理实施办法_0

小额贷款公司征信系统管理实施办法小额贷款公司征信系统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征信系统的管理,规范和完善信贷项目数据的录入、报送、存储和查询工作,根据人民银行征信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公司内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征信系统管理由我公司风险部负责,并指定专人担任“征信系统管理员”岗,专职负责信贷数据的录入、报送、纠错和查询工作,业务部各客户经理对各自贷款项目进行协助配合。

风险部经理对公司征信管理工作定期督导和检查。

第三条征信系统的用户登录权限密码由公司征信系统管理员独自保管,不得泄露给他人。

若密码泄露或征信系统管理员变更等原因,则需及时向人民银行征信部门申请重置密码。

对征信系统的操作完毕后,应及时退出登录状态。

第四条征信数据的报送必须严格按照人民银行征信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借款人为企业的,必须当天录入征信系统;借款人为个人的,必须在贷款发放的当月完成信贷数据的录入。

第五条公司征信系统管理员在录入数据时,应与信贷业务档案进行仔细核对,在确认无误后,生成上报数据包。

公司征信系统管理员对录入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公司征信系统管理员须每日至少一次登陆征信系统,查看是否有我司需要补正的错误数据和反馈数据。

若有,则需按要求及时补正,未能按时按要求补正的,需向风险部经理说明原因。

第七条征信系统的查询必须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或许可。

查询完毕后,应在《征信系统查询登记簿》中登记。

第八条公司客户有权对经由我司上报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征信信息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征信系统管理员应指导客户填写《征信报告异议申请表》。

第九条我司在受理异议申请后,应提取申请人的征信报告,对异议信息进行确认,若无错误或错误已更正的,则直接回复申请人。

若异议信息存在的,则将申请人的征信报告和异议情况确认说明书上报至人民银行征信部门,并与客户、人民银行征信部门保持实时沟通,妥善解决问题。

第十条征信系统安装我司风险部专用电脑当中,该电脑为征信系统管理员专用,该电脑不得安装未经许可的软件,也不得接外网。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20131220(中国人民银行)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20131220(中国人民银行)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20131220(中国人民银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对辖区内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征信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诚信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五条设立个人征信机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六条设立个人征信机构,除应当符合《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二)有完善的业务操作、信息安全管理、合规性管理等内控制度;(三)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二级或二级以上标准。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所称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第七条申请设立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一)个人征信机构设立申请表;(二)征信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等;(三)公司章程;(四)股东关联关系和实际控制人说明;(五)主要股东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以及主要股东的信用报告;(六)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明;(七)组织机构设置以及人员基本构成说明;(八)已经建立的内控制度,包括业务操作、安全管理、合规性管理等;(九)具有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报告,关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的说明和相关安全保障制度;(十)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通过实地调查、面谈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征信系统管理制度

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征信系统管理制度

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征信系统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公司的征信工作、规范员工行为,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建立健康的市场环境,特制定本《征信系统管理制度》。

二、征信系统管理职责1.公司应设立专门的征信管理部门,负责征信系统的维护和管理。

2.征信管理部门应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能够熟练运用各种征信工具和软件。

3.征信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政策,建立完善的征信工作标准和操作规程。

4.征信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征信系统进行升级和维护,保证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三、征信信息采集与存储1.征信管理部门应定期与相关部门协调,获取征信信息的更新和补充。

2.征信管理部门应对采集到的征信信息进行核实和筛选,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征信管理部门应建立严格的信息存储和保密制度,确保征信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4.征信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数据备份机制,防止数据丢失和损坏。

四、征信信息查询与使用1.征信管理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政策的要求,对征信信息进行合法使用。

2.征信管理部门应建立详细的征信查询记录,记录查询人员、查询时间、查询目的等信息。

3.征信管理部门应对征信信息的使用范围和权限进行严格的控制,防止滥用和泄露。

4.征信管理部门应对征信信息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核,确保合规性和审慎性。

五、征信报告生成与发布1.征信管理部门应根据需求,及时生成征信报告,并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征信管理部门应对征信报告的发布进行严格控制,确保报告的正确传达给相关部门和人员。

3.征信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报告存档制度,确保报告的永久保存和可检索。

六、征信系统培训与监督1.公司应定期组织征信系统使用培训,提高员工的征信意识和技能。

2.征信管理部门应对征信系统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3.征信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征信工作的评估和总结,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七、责任追究1.对于严重违反本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征信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小贷征信安全管理制度

小贷征信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贷公司征信安全管理,保障征信数据安全,防范征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司所有涉及征信业务的部门、岗位及人员。

第三条征信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律法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征信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征信业务合法合规。

2. 安全保密原则:对征信数据严格保密,防止数据泄露、篡改和滥用。

3. 风险防范原则:建立健全征信风险防范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征信风险。

4. 责任明确原则:明确各部门、岗位及人员的征信安全责任,确保责任到人。

第二章征信数据安全管理第四条征信数据分类根据征信数据的重要性和敏感性,将征信数据分为以下类别:1. 一级保密数据:包括个人身份信息、敏感财务信息、重要信用记录等。

2. 二级保密数据:包括一般财务信息、非敏感信用记录等。

3. 公开数据:包括公开的信用信息、统计信息等。

第五条征信数据采集1. 征信数据采集应遵循合法、合规、必要、准确的原则。

2. 采集个人征信数据时,应取得数据主体的书面同意。

3. 采集企业征信数据时,应取得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书面同意。

第六条征信数据存储1. 征信数据存储应采用安全可靠的存储介质和设备。

2. 一级保密数据应存储在专用服务器上,并采取物理隔离措施。

3. 二级保密数据和公开数据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存储方式。

第七条征信数据使用1. 征信数据使用应遵循最小化原则,仅限于开展征信业务所需。

2. 未经授权,不得复制、传播、篡改征信数据。

3. 征信数据使用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数据泄露。

第八条征信数据销毁1. 征信数据销毁应采用物理销毁或加密销毁的方式。

2. 销毁前应进行核对,确保销毁数据准确无误。

3. 销毁过程应有专人监督,并做好记录。

第三章征信系统安全管理第九条征信系统建设1. 征信系统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2. 征信系统应具备高可用性、高安全性、可扩展性等特性。

2024年征信系统管理制度

2024年征信系统管理制度

2024年征信系统管理制度目录第1篇企业征信系统用户管理规定模版企业征信系统用户管理规定模版下面是我整理的关于企业征信系统用户管理规定,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管理,促进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是指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指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四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组织全国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三)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四)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五)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六)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七)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八)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九)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企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有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行为之一,两年内累计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征信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征信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征信管理制度1.说明2.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建立健全征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能够获取准确、全面的客户信息,实行科学、公正的信用评估,做到风险防控有效,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审批、贷后管理和风险控制等相关人员。

4.贷款申请信息采集5.信用评估公司应根据客户提供的申请信息,结合第三方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信息,进行客户的信用评估。

评估指标应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或企业的信用历史、偿还能力、稳定性和担保能力等。

6.征信查询使用范围公司在进行贷款审批、贷后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工作过程中,可以合法、正当地查询客户的征信信息,但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保证信息的保密性和真实性。

7.征信查询记录公司应建立征信查询记录,记录查询时间、查询人员和查询目的等相关信息。

同时,公司还应建立征信查询审核机制,确保查询行为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8.信息保护公司应采取严格的信息保护措施,确保客户信息的保密性。

员工在处理客户信息过程中,要确保严守保密义务,并签署保密协议。

9.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员工,公司将依法依规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公司将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员工的征信管理意识和能力。

10.监督与评估公司应建立征信管理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征信管理工作的监督与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征信查询的合规性、信息保护的有效性和征信管理制度的完善程度等。

11.修改与解释本制度由公司负责修改与解释,经公司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后生效。

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

以上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征信管理制度的内容,公司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严格执行,确保征信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为公司的稳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金融公司征信管理制度模板

金融公司征信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征信管理,规范征信业务流程,提高征信数据质量,保障客户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及征信业务的部门和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征信业务合法、合规开展。

(二)客观公正:征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客观反映客户信用状况。

(三)保密原则:对客户征信信息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不得泄露。

(四)责任明确:明确各部门、岗位的征信管理职责,确保征信业务有序进行。

二、征信数据采集与管理第四条征信数据采集:(一)征信数据采集应遵循合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征信数据采集应取得客户同意,并明确告知采集目的、使用范围和期限。

(三)征信数据采集应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征信数据管理:(一)征信数据应按照分类、分级、归档的原则进行管理。

(二)征信数据应定期进行核查、更新,确保数据质量。

(三)征信数据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进行保密。

三、征信业务流程第六条征信业务流程:(一)客户申请:客户向公司提出征信申请,填写相关表格。

(二)资料审核:征信部门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确保资料真实、完整。

(三)数据采集:征信部门根据审核通过的资料,采集客户征信数据。

(四)数据分析:征信部门对采集到的征信数据进行分析,形成征信报告。

(五)报告提交:征信部门将征信报告提交给客户。

四、征信数据使用与披露第七条征信数据使用:(一)征信数据仅限于公司内部使用,不得外泄。

(二)征信数据使用应遵循合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征信数据使用应确保客户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八条征信数据披露:(一)未经客户同意,不得披露客户征信信息。

(二)披露征信信息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

五、责任与监督第九条各部门、岗位应明确征信管理职责,确保征信业务依法合规开展。

第十条公司设立征信管理部门,负责征信业务的监督管理。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征信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征信管理制度

贵州贵安新区兴融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征信系统管理制度我公司作为专业的贷款公司,已正式接入互联网征信系统,为保证数据质量及信息平安,正规使用系统,到达效劳业务经营的目的,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系统使用范围公司的业务性质决定公司一方面应自觉承受征信系统的管理,另一方面也需要运用征信系统加强业务及对客户的管理。

公司信贷部为接入互联网征信系统唯一机构用户,由中征征信〔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授予数据报送、信息查询等权限;同时利用征信系统对公司信贷业务中企业和个人的信贷信息进展采集、整理、保存、和公布,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

二、系统功能及部门职责〔一〕管理员职责1.公司指定专人负责征信系统的日常运营维护,并监视管理员用户操作;按照“专人专用、一人一户〞原那么,设定管理员用户分为数据报送用户及信用报告查询用户;3.查询用户负责个人/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权限包括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资料和权限等;用户负责向征信系统报送本公司发生的信贷业务有关个人/企业信用信息数据,权限包括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根本资料和权限等;5.用户必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密码和UKey,第一次登录系统后必须立即更改密码,之后至定期更改一次密码;6.用户发生变动时,必须做好征信的交接工作并记录,保证公司征信工作的正常进展。

(二)部门职责1.公司信贷部作为征信系统的管理部门,负责归纳提供征信系统采集及上报数据内容,信贷业务人员负责采集借款人及贷款业务信息,并作为第一责任人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征信系统数据报送用户根据信贷员提供的资料进展上报。

2.风控部作为征信系统管理的监视部门,负责信贷数据的审核,确保信贷数据的平安质量。

三、数据采集与信息上报1.公司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及征信中心相关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根底数据库提供信贷业务信息。

2.公司采集、查询、上报信息主体根底信息及贷款信息应事先取得信息主体书面同意。

小额贷款公司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附件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维护征信系统安全、稳健运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采用“集中组织、一口接入”的模式,数据统一报送平台设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浙江省分中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据《行政许可法》向申领借款人核发的磁条卡,是借款人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资格证明。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征信管理处)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组织、管理、培训、审批等工作。

第五条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浙江省分中心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数据报送平台的日常运行维护,具体包括:(一)实时监控和督促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完整、准确报送征信数据;(二)完成征信数据的加工和上报,及时反馈数据出错情况并督促相关小额贷款公司修改;(三)负责各小额贷款公司在征信系统中的机构管理和用户管理;(四)负责督促和指导有关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完成异议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科技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技术管理,组建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网络,统一采取网络安全措施。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要求建立与接入征信系统相关的信息报送、查询、使用、用户管理、异议处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机构接入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接入征信系统时,应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由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征信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提出申请机构是否可接入征信系统的初审意见,并将申请资料、初审意见报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征信管理处)。

申请资料应包含以下内容:(一)申请书。

载明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申请接入征信系统的方式;(二)公司章程;(三)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正式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五)注册资本验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六)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履历及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七)营业场所、技术设施、信息档案管理、保密措施、风险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八)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征信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征信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征信管理制度一、前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主要为向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提供贷款服务。

为了控制风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征信管理制度。

本文将着重从征信管理的意义、征信管理制度的建立、征信信息收集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征信管理的意义征信管理是指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和记录,并为此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征信管理对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 降低信用风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提供贷款服务,这一群体在贷款还款方面存在较大的风险。

通过征信管理,可以及时了解客户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从而降低信用风险。

2. 促进贷款风险的可控性征信管理可以帮助公司避免重复授信,控制贷款的数量和质量,从而使公司的贷款风险更可控。

3. 提高贷款效率征信管理可以让公司更快地了解客户的信用状况,从而更快地审核贷款申请、减少贷款周期,提高贷款效率。

三、征信管理制度的建立在建立征信管理制度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应该根据自身情况和市场规则综合考虑,制定适合自己的征信管理制度,对制度进行规范和完善。

1. 设立征信管理部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应该设立征信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公司征信管理制度的执行和征信信息的收集和管理。

2. 制定征信管理制度针对公司征信管理需求,公司应该制定出详细的征信管理制度。

制度内容需要包括如何建立征信档案、收集征信资料等。

3. 建立征信档案公司应该对借款人建立完整的征信档案,包括个人信息、工作经历、负债情况、信用记录等核心数据。

征信管理部门应负责对这些信息进行管理和记录。

4. 收集征信资料为了建立完整的征信档案,公司需要收集借款人的征信资料。

征信资料包括个人身份证、工作证明、信用卡账单、银行流水等。

征信管理部门应该制定详细的收集流程和标准,确保收集到的征信信息真实有效。

5. 征信风险评估通过征信管理,公司可以更全面地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

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制度

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制度

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制度(2009年7月16日起执行,2013年9月12日修订)为加强企业征信系统管理,保证数据质量及信息安全,履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提供及使用者责任,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相关规定,结合贷款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机构及用户管理第一条公司为无分支机构独立法人,公司本部为接入企业征信系统唯一机构用户,由征信中心北京市分中心创建及维护,并授予数据报送、信息查询等权限。

第二条公司发生名称、地址、联系人等信息变更时,应向征信中心北京分中心提交《企业征信系统机构变更申请表》(附件1)及相关资料申请变更。

第三条公司内部用户分为管理员用户及普通用户.管理员用户由信息技术部指定专人担任,经征信中心北京分中心审查后创建和停用,负责普通用户管理.管理员用户创建及停用需向征信中心北京分中心提交《征信系统接入机构总部管理员用户申请表》(附件2)。

第四条普通用户按照“专人专用、一人一户"原则,由管理员用户负责创建及停用。

管理员用户应定期对普通用户进行清查,对离岗用户及时进行停用。

管理员用户对公司全部用户建册管理,登记《企业征信系统创建用户登记备案簿》(附件3)及《企业征信系统停用用户登记备案簿》(附件4),并在用户发生变动后的2个工作日向征信中心北京分中心报备。

第五条内部用户的创建管理等具体要求按照公司《企业征信系统用户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分工及职责第六条公司信贷部门(包括自主及贷款业务部门)为企业征信系统(非接口行报文生成系统,MBT 系统)录入及企业信用信息的使用部门.信贷部门业务人员负责在非接口行报文生成系统中录入贷款业务信息,并作为第一责任人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信贷部门业务人员因尽职调查及后续管理需要,可申请查询企业信用信息。

第七条综合统计部门设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员两名,分为A、B角,承担征信系统相关制度的建立健全、信贷数据的审核、报文生成及上报、反馈报文的收取及解析、系统数据信息核对、错误数据删除、信用信息查询及异议处理,变动信息报备及与征信中心工作人员的沟通联系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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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维护征信系统安全、稳健运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采用“集中组织、一口接入”的模式,数据统一报送平台设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浙江省分中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据《行政许可法》向申领借款人核发的磁条卡,是借款人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资格证明。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征信管理处)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组织、管理、培训、审批等工作。

第五条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浙江省分中心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数据报送平台的日常运行维护,具体包括:---------------------------------------------------------精品文档(一)实时监控和督促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完整、准确报送征信数据;(二)完成征信数据的加工和上报,及时反馈数据出错情况并督促相关小额贷款公司修改;(三)负责各小额贷款公司在征信系统中的机构管理和用户管理;(四)负责督促和指导有关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完成异议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科技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技术管理,组建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网络,统一采取网络安全措施。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要求建立与接入征信系统相关的信息报送、查询、使用、用户管理、异议处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机构接入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接入征信系统时,应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由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征信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提出申请机构是否可接入征信系统的初审意见,并将申请资料、初审意见报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征信管理处)。

申请资料应包含以下内容:(一)申请书。

载明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精品文档组织机构设置、申请接入征信系统的方式;(二)公司章程;(三)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正式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五)注册资本验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六)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履历及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七)营业场所、技术设施、信息档案管理、保密措施、风险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八)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申请接入征信系统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开业一年以上;(二)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三)有健全的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保密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技术设施。

第十条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征信管理处)对申请资料、初审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审批。

审批通过后,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备案,在征信系统中为批准接入的小额贷款公司添加机构代码和增加机构信息。

第四章用户管理---------------------------------------------------------精品文档第十一条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征信系统用户管理实行“谁创建、谁管理”。

管理事项包括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下级机构权限维护等。

第十二条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浙江省分中心设置全省小额贷款公司顶级用户管理员和各地市用户管理员,再由用户管理员为各家小额贷款公司创建征信系统普通用户。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普通用户包括查询用户、数据录入用户和异议处理用户,三者可以兼任。

(一)查询用户负责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并做好查询登记工作。

(二)数据录入用户负责日常信贷业务数据准确、及时和完整录入征信数据报数系统。

(三)异议处理用户负责受理、核查、反馈和修改异议信息。

上述用户均应具有《浙江省征信系统上岗考试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未获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担任上述用户。

第十四条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浙江省分中心和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应加强用户的日常管理,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用户管理登记簿》。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及时将本公司征信系统各类用户名单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备案,由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汇总后上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浙江省分中心,如遇用户调整,相关情况也应随时报备。

---------------------------------------------------------精品文档第十六条各用户必须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第一次登录系统后必须立即更改密码;以后至少两个月更改一次密码。

第十七条用户离开操作台时,必须退出系统。

第五章数据报送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办理企业或个人贷款业务时,应要求企业或个人提供有效贷款卡或身份证。

不得对持有被暂停、注销贷款卡的企业发生新的信贷业务。

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每笔信贷业务发生后第二个工作日内,准确、完整地向征信数据报送系统录入贷款卡或身份证信息和信贷业务信息。

第二十条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浙江省分中心每天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录入的信贷业务信息进行处理,集中提取数据,形成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数据报文,经预校验后,报送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第二十一条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浙江省分中心对校验不正确的数据及时反馈数据发生的小额贷款公司,数据发生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及时更正。

第六章查询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办理下列业务,可以向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一)审核企业或个人贷款申请的;(二)审核企业或个人作为担保人的;---------------------------------------------------------精品文档(三)对已发放的信贷业务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四)处理企业或个人异议申请的。

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

书面授权可以通过在贷款以及担保申请书中增加相应条款取得。

对已发放的信贷业务进行贷后风险管理查询的,应建立内部授权制度。

第二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征信系统查询登记簿》,至少应保存最近三年的登记记录。

第二十五条查询授权书或具有查询授权条款的贷款以及担保申请书应保留三年。

第二十六条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浙江省分中心将根据各小额贷款公司征信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在岗人员上岗合格证书获取情况等,开通下一年度查询权限。

第七章异议处理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由异议处理用户负责日常异议处理工作,主要有:(一)直接受理客户异议申请;(二)处理并反馈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浙江省分中心或当地人民银行转交的异议信息;(三)对确认属实的异议信息进行更正。

第二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受理客户异议申请应遵循下列工作流程:---------------------------------------------------------精品文档(一)客户提出异议申请时,应当填写《企业或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供查验,并留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备查。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公证证明或委托人的信用报告供查验,并留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公证证明或委托人的信用报告,以及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备查。

(二)小额贷款公司对异议信息进行审核,异议信息属实的,在业务系统内进行更正,并填写《异议信息处理表》,报所在地人民银行,由所在地人民银行上报至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浙江省分中心。

(三)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浙江省分中心收到《异议信息处理表》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对于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浙江省分中心或当地人民银行转交的异议核查信息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内部核查,并反馈核查结果。

第八章安全管理第三十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将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用于本公司办理信贷业务以外的用途;不得篡改、泄露或非法使用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不得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报告。

---------------------------------------------------------精品文档第三十一条查询用户只能一人使用,不得混用,更不能成为“公共用户”。

第三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接入征信系统相关的技术设备与日常技术保障工作。

第三十三条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征信系统网络安全环境不定期进行检查,对发现有违规使用或安全隐患的,人民银行有权断开其网络接入。

技术检查主要包括下面内容:(一)征信系统用电脑应保证专机专用,不得安装无关软件,不得随意使用移动介质交叉拷贝文件,同时必须安装必要的防病毒软件并定期查杀病毒,按照统一要求进行安全设置以及软件升级;(二)与征信系统相连接的计算机系统不得与互联网和其他任何网络连接;(三)其他网络安全应达到的一般要求。

第三十四条人民银行不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征信系统的数据录入情况和查询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有关操作使用符合人民银行有关征信系统管理制度规定。

第九章罚则第三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银行将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暂停提供信息查询等措施。

(一)未执行相应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精品文档(二)未能准确、完整、及时报送信息的;(三)越权查询征信系统的;(四)将查询结果用于人民银行相关规定之外目的的;(五)对无贷款卡或持无效贷款卡企业发放贷款的;(六)泄露从征信系统获得的信用信息的;(七)违反人民银行相关管理要求的;(八)有其他危害征信系统安全、稳健运行行为的。

第十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文发之日起施行。

---------------------------------------------------------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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