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防癌疾病保险
国寿防癌险
国寿防癌疾病保险央企响应中央号召,推出史上防癌第一险。
首款防癌保障最全的产品集六大保障于一体1、确诊金2、康复金3、特定金4、轻症金5、保障金6、满期金例:30岁的男性每年交1850元,20年一共交了37000元,10万保额。
可以享受六重保障:一、癌症确认保险金:投保1年后,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合同所指的癌症,一次性领取10万元,可提前支付高额的医疗费。
二、特定癌症确诊保险金:投保1年后,确诊所指的特定癌症(男性:前列腺癌、肺癌、女性:乳腺癌、宫颈癌、未成年人:白血病、骨癌),一次性领取3万元,合同继续有效。
三、癌症康复保险金: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每年享有2万的康复保险金。
可领取5年,累计领取10万元,来满足康复期内的营养费用。
四、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投保1年后,确诊所指的轻症癌症(原位癌、皮肤癌),一次性领取3万元,合同继续有效。
五、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80岁年生效对应日未发生主合同约定的癌症确诊,本公司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37000元。
六、身故保障金: 从投保开始至80周岁,可享有所交保费的105%(18岁前为所交保费)与现金价值较大者的身故保障金。
这是一款响应国家政策的专项防癌产品,不是谁都能买得到。
生活中风险无处不在。
如果我知道我60岁发生风险,我就59岁买保险;我30岁发生风险,我就29岁买保险;但是我们永远不知道风险和明天谁先到来。
现在您只需要投入一笔钱就可以给自己和家人好多倍的安心的保障,早投入早受益。
服务经理 联系电话 年交保费 1850元 身故金 所交保费的105%与现金价值较大值 轻症金 2类癌症3万元 康复金 每年2万*5=10万 满期金 3.7万元 特定金 6种癌症3万元 确认金 100余种癌症10万元。
国寿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国寿防癌疾病保险条款1. 引言防癌疾病保险是一种特殊的保险产品,旨在为被保险人提供对抗癌症的经济支持。
国寿防癌疾病保险条款是国寿公司为此类保险产品制定的规定和要求,以确保保险合同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本文将详细介绍国寿防癌疾病保险条款的重要内容。
2. 保险责任国寿防癌疾病保险条款明确了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
根据条款规定,被保险人确诊某种特定的癌症,如肺癌、乳腺癌等,符合相关定义要求和条件,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一定金额的保险金,用于治疗费用或其他支出。
3. 约定就诊医院国寿防癌疾病保险中明确了约定就诊医院的要求。
被保险人在确诊癌症后,如果想要获得保险理赔,必须在国寿约定的指定医院进行治疗。
这是为了确保治疗的质量和效果,并减少虚假理赔的发生。
4. 理赔申请流程国寿防癌疾病保险条款中详细说明了理赔申请的流程。
一旦被保险人确诊癌症,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供相关医疗证明和其他必要的文件。
保险公司将根据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如符合要求,会及时给付理赔款项。
5. 保险费和保险期限条款中还详细规定了保险费和保险期限的内容。
被保险人需要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保险费,以确保保险合同的生效和有效。
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享受保险责任和权益。
6. 免责条件国寿防癌疾病保险条款中也约定了一些免责条件。
例如,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经患有癌症或相关疾病,保险公司将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此外,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也有可能导致保险无效和理赔失败。
7. 保险合同终止国寿防癌疾病保险条款还规定了保险合同的终止情况。
保险合同可能在以下情况下终止:被保险人达到合同约定的最高年龄限制、合同期限结束、保险费未及时支付、被保险人死亡等原因。
8. 其他条款本文仅对国寿防癌疾病保险条款的一些重要内容进行了介绍,实际的保险条款还包括其他重要条款,如争议解决、法律适用等。
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前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及相关条款,并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和了解,以确保自身权益的最大化。
国寿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国寿防癌疾病保险条款国寿防癌疾病保险是一种重大疾病保险,为保障被保险人在癌症等重大疾病发生时的医疗费用和经济风险而设计的保险产品。
以下是一份参考内容,介绍了该保险的条款内容。
第一条编制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编制依据是《保险法》、《保险经营许可证》、《保险产品备案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的要求和国寿保险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保险责任人寿保险公司承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因首次确诊为癌症,经正规医院确认并达到合同约定的疾病程度,支付保险金。
第三条保险金给付条件被保险人首次确诊癌症后,应于收到医院确诊书之日起30日内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交经医院确认的疾病程度证明、病史记录、检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四条疾病程度分类本保险合同中,对于癌症的疾病程度进行了细分分类,包括早期、中期、晚期三个等级,根据确诊时疾病程度的不同,给付的保险金也不同。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被保险人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当的保险金额,同时也需缴纳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费的计算是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职业类别、保险金额和所选保险期限等因素进行测算的。
第六条免赔额和等待期本保险合同设定了一定金额的免赔额,即保险公司只在免赔额以上金额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
此外,合同还设定了一定的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罹患癌症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第七条退保和解约被保险人可在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退保,但需支付一定的手续费。
保险公司也有权解除合同,并向被保险人退还未到期的保险费。
第八条续保本保险合同可续保,被保险人需在保险期限届满前提出续保申请,并按规定支付续保费用。
保险公司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情况进行续保申请的审查。
第九条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若发生争议,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以向保险监管机构投诉或申请仲裁进行解决。
第十条合同变更对于本保险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经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双方书面同意,并按照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国寿防癌组合新产品宣导-文档资料
国寿附加防癌两全保险
28天-60周岁 满期返还 所交保费100% 60、70、80周岁
产品介绍
防癌组合 防癌主险+两全
1、癌症确诊金(100%) 2、轻症癌症(+30%,只给付一次,10万为限)【皮肤癌、原位癌】 3、特定癌症(+30%)【前列腺癌、肺癌、乳腺癌、宫颈癌、白血病、骨癌】
如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不再承担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的责任。
产品介绍
防癌组合
禁止销售区域
18个癌症高发区域 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江苏省启东市、江 苏省大丰市、浙江省嘉善县、浙江省海宁 市、云南省宣威市、云南省个旧市、河北 省石家庄赞皇县、河北省邯郸涉县、河南 省许昌市、河南省林州市、陕西省华县、 辽宁省庄河市、山东省临朐县、福建省长 乐市、江西省靖安县、海南省隆回县、海
8、低投入、高保障
产品介绍
防癌组合
示例
30岁男性,投保防癌组合,保额10万元,保险期间至80周岁,选择20 年交,年交保费为1840元。保障责任如下: 假设一: (1)先患轻症:给付3万元; (2)再患癌症(正好属于特定):给付13万元; (3)满5年后身故:给付2万元*5年=10万元 假设二: (1)健康生存至80周岁(或患轻症后康复,先赔3万元),满期返还 所交保费100%,即3.68万元
产品介绍
主要卖点
防癌组合
1、中国人寿产品专家潜心多年设计的首款癌症专属产品
2、分红类、重疾类产品最完美的附加补充型产品 3、承担社会责任,直面癌症风险,国寿惠民第一险
4、保障范围广,涵盖轻度、普通和特定癌症
5、康复金设计,解决癌症护理困扰,最具人性化设计 6、主附险组合,满足消费者返本需求
7、豁免保费,免除后顾之忧
国寿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国寿防癌疾病保险条款国寿防癌疾病保险条款详解与购买指南国寿保险公司,作为我国的一家知名保险公司,提供了多种类型的保险产品,以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求。
其中,国寿防癌疾病保险是一款针对癌症这一人类健康大敌的专门保险。
本文将详细解析这款保险产品的条款,帮助消费者更好地理解并合理选购。
一、国寿防癌保险概述国寿防癌疾病保险是一款专注于癌症保障的保险产品,它为被保险人提供包括癌症确诊、治疗和康复等多个环节的全面保障。
一旦被确诊为癌症,被保险人即可获得相应的保险金,以减轻治疗和康复过程中的经济压力。
二、国寿防癌保险条款核心内容1. 保障范围国寿防癌疾病保险主要针对癌症及其治疗和康复提供保障。
具体包括以下方面:(1) 癌症确诊保障:被保险人确诊为癌症后,可获得一定金额的保险金。
(2) 癌症治疗保障:被保险人因治疗癌症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在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可获得一定比例的报销。
(3) 癌症康复保障:被保险人在癌症治疗后,可获得一定期限的康复保障,包括定期复查、康复治疗等。
2. 责任免除根据条款规定,以下情况不属于保障范围:(1) 投保前已确诊的癌症或疑似癌症。
(2) 由于被保险人的遗传基因、生活习惯等因素导致的癌症。
(3) 被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导致的癌症。
(4) 非合同约定的癌症类型。
3. 理赔条件国寿防癌疾病保险的理赔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被保险人确诊为癌症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确诊条件。
(2) 被保险人因治疗癌症产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合同约定的报销条件。
(3) 被保险人在癌症治疗后,符合合同约定的康复保障条件。
(4) 被保险人需提供完整的理赔材料,包括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清单、发票等。
三、防癌保险条款不足之处及修改建议尽管国寿防癌疾病保险在保障范围、责任免除和理赔条件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例如,对于某些新型治疗手段和方法,如靶向治疗、免疫治疗等,可能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是否可以报销。
国寿防癌疾病保险组合承保规则
要约内容填写要求
险种 名称 保额 保费 保险 期间
由投保人根据 保险条款选择 填写:康终在 “保险期间” 处勾选“终身 ”;防癌险及 附加两全填写 “至×岁”
交费 期间
填写险种的
准确名称
填写对应险 种的投保金 额和保险费
由投保人根 据条款选择 填写“年” 或“至×× 岁”两种类 型
《个人保险投保单》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
重大疾病保 险金
1.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确诊轻症重大疾病,合同终止,退还 所交保费(不计利息); 2.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确诊轻症重大疾病,合同终止,按基 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3.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限制。
身体高度残 疾保险金
1.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 退还所交保费(不计利息); 2.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1.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 止,按所交保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人于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疾 病身故,本合同 终止,按所交保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国寿附加防癌两全保险
1.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18周 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按 本附加合同所交保费(不计利息)或本附加合同 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 本附加合同终止,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费(不计 利息)的105%或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 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且未 发生主合同约定的癌症确诊,本附加合同终止,按
国寿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国寿防癌疾病保险条款摘要:I.引言- 介绍国寿防癌疾病保险II.保险条款- 癌症确诊保险金- 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 癌症治疗保险金III.保险责任免除- 免除责任条款IV.保险期间与保险金额- 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V.投保与理赔- 投保条件- 理赔流程VI.结论- 总结国寿防癌疾病保险条款正文:I.引言国寿防癌疾病保险,作为一种专门的癌症保险产品,旨在帮助人们在面临癌症威胁时,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
本文将详细介绍国寿防癌疾病保险的条款及责任免除等内容。
II.保险条款国寿防癌疾病保险主要包括以下三种保险责任:1.癌症确诊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首次被确诊为合同约定癌症,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合同终止;一年后,则按合同基本保额的100% 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2.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若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100% 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时,若该被保险人同时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癌症,公司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30% 给付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
3.癌症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经医院确诊患合同约定的癌症并接受癌症治疗,公司按治疗费用实际发生额的100% 给付癌症治疗保险金。
III.保险责任免除国寿防癌疾病保险的免除责任条款包括: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4.被保险人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时未告知的现患疾病或既往症,但本公司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癌症或轻症癌症,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现金价值。
IV.保险期间与保险金额1.保险期间:国寿防癌疾病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可逐年续保。
2.保险金额:投保人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不同的保险金额,但需符合保险公司规定的最低保险金额要求。
V.投保与理赔1.投保条件:投保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中国人寿防癌险案例
中国人寿防癌险案例
中国人寿防癌险案例
近年来,癌症已成为中国人民面临的重大健康问题。
中国人寿保险公
司早早地察觉到了癌症防治的重要性,并推出了防癌险产品。
央视财经报道了一位名叫王女士的案例。
王女士在做常规体检时被查
出患有乳腺增生,于是她便给家人购买了中国人寿的防癌险产品。
不久后,在做进一步体检时,王女士被查出了乳腺癌,需要马上进行
手术治疗。
中国人寿的客服人员得知后,很快联系了王女士,并派出
了专业的疾病顾问前来为她提供全面的保险理赔指导服务。
王女士顺利进行了手术治疗,中途甚至还有两次住院,总共花费约30万。
中国人寿按照合同约定向她赔付了20万,帮助她减轻了经济负担。
现在,王女士恢复得很好,每年都要做一次体检。
由于早期发现并得
到及时治疗,她成功摆脱了乳腺癌的困扰。
以上案例说明,中国人寿的防癌险产品不仅可以为客户提供经济保障,
还能提供全面的保险理赔指导服务。
在癌症高发的当下,更多的人应
该关注健康问题,并购买保险产品,为自己和家人提供更全面的保护。
国寿防癌疾病保险相关内容介绍
国寿防癌疾病保险相关内容介绍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国-寿防癌疾病保险相关内容介绍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摘要】据了解,近20年来,中国每4到5个死亡者中就有1个死于癌症,癌症已成为威胁国民健康的头号杀⼿。
为此,中国⼈-寿推出了⼀款防癌产品——国-寿防癌疾病保险,为⼴⼤消费者提供专属的癌症保障。
国-寿防癌第⼀险,突破了⽬前防癌保险领域的局限,为患者治疗期、康复期等各个阶段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障,对男⼥常见癌症给予重点关爱。
同时产品涵盖轻症癌症保障,满⾜了⼈们对防癌保障“⾼额、全⾯、全过程”的规划需求。
国-寿“防癌”保险组合计划是⼀款针对细分病种的保障型产品,产品全⽅位强化癌症保障,“轻症”与“重症”相结合,⼀次性给付的“确诊⾦”与持续性给付的“康复⾦”相结合,并针对特定癌症提供额外给付,癌症确诊后可豁免以后各期保险费,旨在满⾜客户单纯和深度的癌症保障需求,⾸次引⼊的康复⾦责任将保障延续⾄癌症确诊之后,丰富了保险⾦给付⽅式和保障形式。
同时,保险期间和交费期间多样化:保险期间3种(60/70/80岁),交费期间4种(3/5/10/20年),便于客户选择和与其他产品组合销售。
店铺提⽰:国-寿防癌疾病保险保障范围涵盖轻症癌症、癌症、特定癌症。
从轻症癌症到癌症,从治疗到康复,关爱始终陪伴,⽽且针对⾼发癌症还有特别保障。
另外,被保险⼈在确诊原位癌和⽪肤癌后,获得30%保额赔偿的同时,保单继续有效。
以上是店铺⼩编整理的知识,谢谢您的阅读,想了解更多内容,请继续关注店铺。
防癌险
40000
40000
80岁
保障责任5:保费豁免权
癌症确诊后豁免
以后各期保险费
30岁
保费豁免 责任不减
80岁
保障责任6:满期金
58200元 74000元
30岁
健康至80周岁时, 领回所交保费
74000 58200
80岁
保障责任7:身故保障金
身故时享有所交保费的 105%(18岁前为所交保费)与现 金价值较大者
200000
30岁
200000元
40000 40000 40000 40000 40000
60000
80岁
保障责任4: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
如先确诊轻症(原位癌、皮 肤癌), 一次性领取基本保险金 额的30%,合同继续有效。
60000元
60000
40000 40000 40000
200000
60000
1. 2. 3. 4. 5. 6. 前列腺癌 肺癌 乳腺癌 宫颈癌 白血病 骨癌 男人的特别关爱 女人的特别关爱
孩子的特别关爱
1. 原位癌 2. 皮肤癌
不影响 后期各 项赔付
国寿防癌险基本责任
1、癌症确诊金(100%) 2、轻症癌症(+30%,只给付一次,10万为限)【皮肤癌、原位癌】 3、特定癌症(+30%)【前列腺癌、肺癌、乳腺癌、宫颈癌、白血病、骨癌】
国寿防癌第一险到底有多好?!
康复金拿不到?癌症确诊日后30日时仍然生存即 开始给付! 年龄大客户缴费高?年龄大发病风险高、发病期 一般会处于缴费期间有豁免功能、即使未发病最终 满期给付还能实现生存受益! 产品责任基于残酷现实
投保举例
被保险人:康先生30周岁
国寿最新最完整的防癌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防癌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防癌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满期年龄分为六十、七十和八十周岁三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满期年龄。
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满期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癌症确诊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时,若该被保险人所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同时也为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癌症,本公司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三、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国寿附加防癌两全保险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防癌两全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防癌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国寿防癌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防癌两全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2.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2.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二、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且未发生主合同约定的癌症确诊,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国寿防癌疾病保险购买注意事项
国寿防癌疾病保险购买注意事项国寿防癌第一险,在确诊得到100%保额赔偿后,患者依然生存,按合同约定,公司每年给付20%保额的康复金,最高100%的保额,不过,消费者在进行国寿防癌疾病保险购买时,最好了解下产品的保险期间、责任免除、保险费缴纳等信息。
保险期间满期年龄分为六十、七十和八十周岁三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满期年龄。
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满期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国寿防癌疾病保险购买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癌症或轻症癌症,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四、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时未告知的现患疾病或既往症,但本公司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
保险费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分为三年、五年、十年和二十年四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一、申请癌症确诊保险金、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癌症康复保险金、豁免保险费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1.保险单;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3.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病历、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4.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1.保险单;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5.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国寿防癌疾病保险购买的话,首先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向保险公司说清楚自己的健康情况,然后要熟知责任免除、保险费缴纳方式等信息,这样才能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国人寿尊享福重大疾病保险计划书讲解
中国人寿尊享福重大疾病保险计划书讲解详细介绍国寿享福重疾险:
男性投保年龄为28-58岁,女性投保年龄为28-60岁。
支付期分为单交、3、10、19年。
保证期为终身,等待期为180天。
具体保障如下:
1、严重疾病保障:120种严重疾病分为6组,最多可赔偿6次,每次赔偿100%,间隔为1年。
第2-6次严重疾病保证到88岁。
2、中等疾病保障:20种中等疾病,最多可赔偿一次,确诊可赔偿50%的保险金额。
3、轻症保障:40种轻症,不同疾病最多可赔偿6次,每次赔偿20%。
4、儿童特殊疾病保障:15种儿童特殊疾病。
如果被保险人在18岁前投保,第一次确诊15种儿童特殊疾病,保险金额可额外赔偿100%。
只有白血病包括在120种严重疾病中。
5、死亡保障:18岁前死亡保费和现金价值较大的,18岁后死亡保费、现金价值、保险金额较大的。
国寿防癌险
防癌险投保条件:28天-60周岁风险保额1.8保险期限:60、70、80缴费期限:3、5、10、20观察期:1年①癌症确诊保险金:1)1年内确诊,所交保费(不计),合同终止2)1年后,100%保额(限一次给付),合同有效②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①+30%保额男性:前列腺癌、肺癌女性:乳腺癌、宫颈癌儿童:骨癌、白血病③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30%保额(最高10W),若已给付①,则不给付③④癌症康复保险金: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生存20%保额×5年⑤身故保险金:105%保费豁免保险费最高给付260%保额保单借款有钱的话,至少能够延续一定的生命。
所以就怕没钱治病,癌症不是真正的绝症,没有钱治疗才是真正的绝症。
马云说10年以后癌症将困扰中国每一个家庭,(肺癌:我们污染的空气。
肺癌:很可能是水。
胃癌:因为我们的食物)养河鲫鱼的人手有点畸形,养河鲫鱼的人不吃自己的鱼。
养猪肉的人不吃自己养的猪肉。
30/40岁的时候我们用健康在赚钱,50岁以后,我们用赚的钱换取健康。
到头来,我们赚的是医药费。
2013年癌症支出1300多亿元。
不买健康险的三个情况,1、保证不生病2、不心疼花自己的钱(金山银山)3、有靠山,你们家的银行(他就是你们家的保险)案例:头晕,第一天带了300元去李惠利医院,医生说要3000做检查,找宁波亲戚借,可能是脊椎压迫了,头晕嘛,磁共振。
后来医生说3W。
今天押金才能做手续。
后来医生说要去上海做开颅手术,要30W。
小姑子不同意。
救一时是可以,但是一世是不可能的。
癌症就像是无底洞,得了这个病,这个家里就像是要开印刷厂了,印刷RMB。
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
如果我要花50W去医治她,而且还不一定医治好,还不如去找个新的。
责任心:留钱、留爱,不留债。
没事还钱,有事给钱大病保险:保障封顶隐形支出,押金,红包,资费器材费,ICU的自费药物,住院期间额外花销,病休期间工资的减少,未来工作收入的损失,伴侣工资减少或者健康状况。
防癌险+主险推荐
防癌险+主险推荐
主险推荐一:防癌险+大康宁
如果被保险人45周岁以下,以前大病医疗险保额低于20万,建议主险是大康宁,交费期10年、20年均可,保额不同。
大康宁保障40类重大疾病+10类轻症疾病
主险推荐二:防癌险+福禄鑫尊
如果被保险人45周岁以上,或者大病医疗险保额较高,或者在公司有过理赔记录的,建议主险是福禄鑫尊,交费期10年。
福禄鑫尊是一款还本较快的分红型产品。
保险责任:1、在公司存满15年后,可选被保险人55岁、60岁、65岁、70岁、75岁这五个年龄中任一个年龄拿回本金;
2、从投保生效开始后,每三年领取一笔生存金+特别生存金;
3、每年根据公司经营情况有红利分配。
中国人寿 癌症康复保险金赔付流程
我国人寿癌症康复保险金赔付流程一、保险产品介绍1.1 我国人寿癌症康复保险是一款针对癌症患者设计的保险产品,旨在提供经济保障和支持,帮助患者在康复过程中减轻经济压力。
1.2 该保险产品覆盖了各类癌症,包括但不限于肺癌、乳腺癌、肝癌等常见癌症类型,保障范围广泛。
1.3 保单持有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不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灵活性较高。
二、保险金申请流程2.1 投保前需进行医学体检,确保没有患有癌症或癌前病变,同时填写相关的健康告知表。
2.2 保单持有人在确诊患有癌症后,需第一时间向我国人寿公司投保的机构或者保险公司掌柜中心进行保险金的申请。
2.3 申请材料中需包括:医院的确诊证明、病历、治疗方案、费用清单等相关文件。
2.4 保险公司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进行核实和审核,对于符合理赔条件的申请将给予赔付。
三、理赔流程3.1 保险公司在核实申请材料后,会派员进行赔付调查,确认患者的确诊情况和治疗情况。
3.2 保险公司会根据保单约定的比例和金额进行赔付,将保险款转账至保单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3.3 在赔付过程中,保险公司将与患者及家属保持密切通联,提供理赔交流和协助。
3.4 若因特殊原因导致理赔出现纠纷,保险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协商和调解,保障保险金的合理赔付。
四、保险金使用规定4.1 保险金的使用需遵循保单中的约定,可以用于支付治疗费用、购物药品和器械、进行手术和康复等相关费用。
4.2 保险金不得用于非医疗目的,如购置奢侈品、投资理财等用途。
4.3 保险金使用需在合理范围内进行,保险公司将对保险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跟踪。
五、保险金赔付后的服务5.1 我国人寿公司将为康复患者提供后续的跟踪服务,包括定期的康复询问和医疗指导。
5.2 公司将提供心理交流和支持服务,帮助患者和家属克服心理障碍,重塑自信和勇气。
5.3 公司将加强对患者和家属的健康教育,提供癌症防治知识和生活指导。
六、结语我国人寿癌症康复保险金赔付流程严格规范,保障了患者的合法权益,为患者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障和支持。
中国人寿防癌险的保障利益有哪些
中国人寿防癌险的保障利益有哪些我国人口基数大,癌症病发率高,癌症医疗费用大,普通家庭根本承受不了等等关于癌症方面的问题接踵而至。
中国人寿响应国家号召推出了防癌保险,下面来告诉大家中国人寿防癌险的保障利益有哪些。
中国人寿防癌险保障利益一癌症确诊保险金:合同生效一年内癌症确诊给付所交保费;一年后确诊癌症赔付保额100%,合同继续有效;中国人寿防癌险保障利益二特定癌症18岁以上的男性:(前列腺癌、肺癌)额外给付保额的30%;18岁以上的女性:(乳腺癌、宫颈癌)额外给付保额的30%;18岁以下的少儿:少儿(白血病、骨癌)额外赔付保额30%;特定癌症赔付后,合同继续有效;中国人寿防癌险保障利益三轻症癌症:原位癌、皮肤癌给付保额的30%,最高给付10万轻症癌症给付后,合同继续有效;中国人寿防癌险保障利益四康复保险金:一旦确诊癌症30日后生存给付保额的20%;如果确诊生存一年后再给付保额20%康复金;共给付5年,共给付保额金额100%为限;最高给付以保险金额的100%为限,达到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若到保险满期时仍符合给付康复金条件,将继续给付康复金,直到给付达到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中国人寿防癌险保障利益五豁免保费:合同生效一年后,发生癌症豁免以后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中国人寿防癌险保障利益六身故保险金:18岁前身故给付所交保费或者现金价值;18岁之后身故给付所交保费的105%或者保单现金价值; 癌症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仅给付一项;中国人寿防癌险保障利益七满期保险金:如果到保单满期时未发生合同规定的癌症,给付主合同和附加合同的所交保费(不计利息);此款产品突破了目前防癌保险领域的局限,为患者治疗全过程,包括治疗、康复期等各个阶段,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障,对男性女性常见癌症给予重点关爱,同时涵盖轻症癌症保障,客户可以享受到涵盖癌症治疗全过程的保障。
拓展阅读【案例】30岁男士投保防癌险组合,保额10万10年交,每年交费2420元,保障至70岁,最高保障26万;保险利益:1、癌症确诊金10万;2、轻症癌症给付3万(原位癌,皮肤癌);3、特定癌症给付13万(男前列腺癌、肺癌);4、癌症康复金每年给2万,给5年(10万);5、豁免保费(确诊癌症之后豁免主险保费);6、身故保险金给付所交保费105%或者现金价值;7、健康到满期,无息返还所交保费24200元; 最高可获得26万的保额赔付!中国人寿防癌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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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人生综合保险计划
尊敬的客户:
您好,感谢您的信任与支持,根据你的实际情况,为您设计了这款保障计划,供您参考。
以岁,健康性为例:
险种保险期缴费期基本保额年缴保费国寿防癌疾病保险80周岁20年10万元元
国寿附加防癌两全保险80周岁20年10万元元
保障项目
国寿防癌疾病保险
①癌症确诊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②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时,若该被保险人所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同时也为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癌症,本公司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特定癌症范围如下:
属于本合同所指的癌症,同时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之内的下列恶性病变:
(1)特定年龄前列腺癌:仅限发生于年满18周岁后的男性被保险人,指原发于前列腺组织的恶性肿瘤,ICD-10编码主码为C61;
(2)特定年龄肺癌:仅限发生于年满18周岁后的男性被保险人,指原发于肺组织的恶性肿瘤,ICD-10编码主码为C34;
(3)特定年龄乳腺癌:仅限发生于年满18周岁后的女性被保险人,指原发于乳腺组织的恶性肿瘤,ICD-10编码主码为C50;
(4)特定年龄宫颈癌:仅限发生于年满18周岁后的女性被保险人,指原发于女性子宫颈的恶性肿瘤,ICD-10编码主码为C53;
(5)特定年龄白血病:仅限发生于年满18周岁前的被保险人(不区分性别),指一种造血系统的恶性肿瘤,ICD-10编码主码在C90-95范围内.并且至少已经接受化学治疗或骨髓移植;
(6)特定年龄骨癌:仅限发生于年满18周岁前的被保险人(不区分性别),指原发于发生于骨骼或其附属组织的恶性肿瘤,ICD-10编码主码在C40-41范围内。
③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
若本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的责任。
④癌症康复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癌症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本公司首次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之后,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癌症确诊日的年对应日,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本合同癌症康复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本合同癌症康复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初次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且保险期间届满后被保险人仍继续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癌症康复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将继续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直至本合同癌症康复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⑤豁免保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若本合同癌症确诊日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则本公司豁免被保险人癌症确诊日以后的本合同的保险费,视同投保人交纳了癌症确诊日以后的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⑥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癌症确诊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若本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不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您对本计划有任何的建议和意见,请及时与我联系,我将不断改进,为您提供满意的服务。
谢谢您!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