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附加康宁两全保险(2013 版)(B 款)利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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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定期寿险(B款)利益条款09

国寿附加定期寿险(B款)利益条款09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定期寿险(B款)利益条款(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第一条附加合同构成国寿附加定期寿险(B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定期寿险(B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十六至六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附加保险。

第三条满期年龄及保险期间满期年龄分五十、五十五、六十、六十五周岁四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附加合同的满期年龄。

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满期年龄的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因先天性疾病;七、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第六条保险费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和年交。

2020国寿康宁保培训课件

2020国寿康宁保培训课件

70岁 63000
3150
康宁保A 康宁保B
120种 120种
10万 10万
无 60种
无 2万*3
60岁 70岁
35000 45000
?1610
2190
超额返还
返还金额 20年交费率 返还与总交费差额
中国人寿-康宁定期99版
50000
2500
0
中国人寿-康宁定期保险2007修订版
50000
2500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 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 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 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高发轻症
康宁保B款
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

典型急性心肌梗塞

轻度脑中风

冠状埃及介入手术

单侧肺脏切除

慢性肾功能障碍

轻度III度烧伤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脑 血管瘤、微创颅脑手术

主动脉内手术

视图严重受损

康宁系列产品升级
30岁 男 20年交
重疾 重疾赔付 特定疾病 特定赔付 满期年龄 返还金额 20年交费率
二、满期保险金A款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
本合同交费期间为十年的
本合同交费期间为二十年的
二、满期保险金B款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

国寿康宁保AB款产品介绍38页

国寿康宁保AB款产品介绍38页
投保年龄:18周岁——50周岁 缴费方式:10、20年交 保险期间:30年
1、国寿康宁保两全保险(A款)——主险
合同条款核心内容
1、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若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康宁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 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并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零。
10年交,每年3810元;20年交、每年2415元
10年所交保费:3810元×10年=3.81万 20年所交保费:2415元×20年=4.83万
十年交满期金4.5万元 二十年交满期金5.25万元
➢ 120种重疾全覆盖,满期超额返本,风险来了有保障、平安健康超额返。
➢ 两个人生必保,打造最强平价保障
为进一步满足客户保障提升需求 同时满足业务伙伴提升收入需求 满足团队发展达成主举考核需求
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投保范围全年龄段、保险期间长短结合、价格功能高低搭配
(30岁/男/10年交/保险金额10万)
终身
短期
康悦C
338元/年起
中期:30年
康宁保A (返本)
病种:120种 价格:2560元 保险期:30年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 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 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条款解析:
① 180天内,罹患重疾,给付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② 180天后,罹患重疾,给付基本保险金额
➢ 保障更全面、满期有返还、全面守护您的健康。

国寿产品编码(险种代码)

国寿产品编码(险种代码)

险种代码险种名称42重大疾病定期保险55个人养老金保险57个人养老金保险(88版)266国寿金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2014版)268国寿金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300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典藏版)303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305国寿附加祥瑞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310国寿附加终身疾病保险(尊享版)311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尊享版)312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少儿疾病保险(尊享版)315国寿附加国寿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至尊版)316国寿附加国寿福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至尊版)317国寿附加国寿福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至尊版)318国寿附加少儿国寿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至尊版)319国寿附加少儿国寿福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至尊版)320国寿附加国寿福长期意外伤害保险(至尊版)321国寿附加防癌两全保险(优享版)322国寿附加百万如意行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323国寿附加福瑞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325国寿附加福瑞安康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338国寿附加国寿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优享版)339国寿附加少儿国寿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优享版)341国寿附加国寿福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优享版)342国寿附加国寿福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优享版)343国寿附加少儿国寿福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优享版)405国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411国寿金彩明天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412国寿金彩明天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413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415国寿鸿富两全保险(分红型)416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2007修订版)417国寿康裕重大疾病保险(2007修订版)420国寿鸿丰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423个人养老金保险(旧版)425康宁终身保险(2007修订版)425康宁终身保险( 2007 版)426康宁定期保险(2007修订版)426康宁定期保险( 2007 版)427国寿安享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428国寿农村小额定期寿险(B型)429国寿农村小额团体定期寿险(B型)430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431国寿鸿康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432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433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434国寿英才少儿两全保险435国寿子女教育两全保险(A款)436国寿子女教育两全保险(B款)437国寿鸿盈两全保险(分红型)438国寿鸿盛终身寿险(分红型)439国寿关爱一生终身寿险442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443国寿福禄尊享两全保险(分红型)449国寿福禄满堂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453国寿新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454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455国寿福禄金尊两全保险(分红型)457国寿新鸿泰金典版两全保险(分红型)458国寿福禄宝宝两全保险(分红型)460国寿美满人生至尊版年金保险(分红型)461国寿松鹤颐年年金保险(分红型)462国寿绿荫呵护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463康宁终身保险464康宁终身保险465康宁定期保险466康宁定期保险472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473国寿安欣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474国寿安欣无忧长期意外伤害保险475国寿福禄鑫尊两全保险(分红型)478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478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485国寿鑫裕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486国寿鑫裕定期重大疾病保险487国寿鑫裕护理保险488国寿鑫裕长期意外伤害保险489国寿福寿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491国寿美满人生至尊版年金保险(分红型)492国寿安欣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493国寿安欣无忧长期意外伤害保险498国寿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499国寿鑫丰两全保险(分红型)500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502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504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B款)505国寿金如意年金保险(分红型)507国寿鑫丰新两全保险(A款)508国寿鑫丰新两全保险(B款)509国寿鑫丰新两全保险(C款)510国寿鑫丰新两全保险(D款)(分红型)511国寿鸿福稳盈年金保险(分红型)512国寿防癌疾病保险513国寿康复金重大疾病保险515国寿鑫易宝年金保险517国寿美满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518国寿鑫如意年金保险(白金版)518国寿鑫如意年金保险(白金版)519国寿鑫如意年金保险(分红型)(铂金版)520国寿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豪华版)522国寿如意随行两全保险523国寿恶性肿瘤疾病保险524国寿祥意终身寿险525国寿颐享金生年金保险(分红型)526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典藏版)531国寿康宁宝贝少儿两全保险532国寿康宁宝贝少儿疾病保险533国寿鑫福年年养老年金保险534国寿鑫福年年年金保险546国寿祥瑞终身寿险548国寿鑫福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552国寿少儿疾病保险(尊享版)553国寿鸿福至尊年金保险(分红型)554国寿鑫悦一生年金保险(分红型)555国寿鑫福赢家年金保险(分红型)559国寿福终身寿险(至尊版)560国寿少儿国寿福终身寿险(至尊版)564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565国寿福瑞安康年金保险(分红型)578国寿盛世传家终身寿险602国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型)603国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B型)604国寿长久呵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605国寿团体医疗保险(2007版)608国寿大额疾病医疗保险(2007版)610国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型)条款611国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B型)条款612国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型)613国寿旅游综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614国寿肿瘤预防疾病保险618国寿安翔飞行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619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619国寿附加瑞鑫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620国寿小额贷款借款人定期寿险621国寿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622国寿高危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623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04版)(2007修订版)624国寿附加学生补充医疗保险625国寿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A款)626国寿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B款)627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628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629国寿附加绿洲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630国寿附加绿洲疾病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631国寿附加绿洲门诊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632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633国寿附加绿洲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634国寿附加绿洲重症监护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635国寿附加绿洲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636国寿附加绿洲团体重大疾病保险637国寿绿洲团体定期寿险638国寿附加绿洲残疾和烧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639国寿附加绿洲残疾和烧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640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641国寿附加绿舟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642国寿附加绿舟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643国寿附加绿舟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644国寿附加绿舟重症监护定额给付医疗保险645国寿附加绿舟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646国寿附加绿舟重大疾病保险647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648国寿计划生育节育手术意外伤害保险649国寿城镇居民补充团体医疗保险651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652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残疾和烧伤意外伤害保险653国寿附加学生儿童身故意外伤害保险654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655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656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657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658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659国寿康安团体补充医疗保险(2008版)660国寿计划生育母婴安康定期寿险661国寿计划生育母婴安康特定疾病保险662国寿附加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663国寿附加重大自然灾害团体意外伤害保险664国寿农村小额交通意外伤害保险665国寿农村小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666国寿农村小额团体定期寿险(A型)667国寿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668国寿农村小额定期寿险(A型)672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A型)673国寿输血感染疾病保险675国寿附加鸿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676国寿附加农村小额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677国寿附加农村小额交通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678国寿附加农村小额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679国寿附加长久呵护残疾意外伤害保险680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定额给付医疗保险681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682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683国寿附加定期寿险(A款)684国寿附加定期寿险(B款)685国寿安全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686国寿全家福意外伤害保险687国寿神州紧急救援意外伤害保险688国寿神州紧急救援费用补偿医疗保险689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690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691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692国寿附加学生儿童疾病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693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A款)694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B款)695国寿附加通泰交通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696国寿附加通泰交通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697国寿绿舟定期寿险698国寿长久呵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699国寿附加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700国寿附加康宁两全保险701国寿煤矿井下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702国寿执法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703国寿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704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705国寿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706国寿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A款)707国寿附加综合团体医疗保险708国寿附加疾病住院团体医疗保险709国寿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710国寿计划生育手术安康意外伤害保险711国寿家庭幸福意外伤害保险712国寿附加指定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713国寿旅游意外伤害保险714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A款)715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716国寿辉煌人生意外伤害保险717国寿病员安康意外伤害保险718国寿住宿旅客意外伤害保险719国寿附加补偿金定额给付医疗保险720国寿绿舟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721国寿计划生育妇幼幸福意外伤害保险723国寿境外紧急救援意外伤害保险724国寿附加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727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A款)728国寿非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729国寿家政服务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736国寿城镇居民补充团体医疗保险(2011版)738国寿安宁骨折意外伤害保险739国寿旅行综合团体意外伤害保险740国寿旅行综合意外伤害保险741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A款)742国寿附加福禄双喜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743国寿附加福禄尊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746国寿附加重大疾病保险(A款)747国寿学生儿童残疾和烧伤意外伤害保险749国寿附加绿荫呵护少儿重大疾病保险752国寿附加安欣无忧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756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757国寿附加瑞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760国寿附加康宁两全保险(2013版)(B款)761国寿附加长久呵护伤残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762国寿附加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763国寿附加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766国寿附加长期意外保障定期寿险769国寿附加防癌两全保险770国寿附加祥和定期寿险(2014版)772国寿附加鑫易宝意外身故定期寿险773国寿附加长期意外保障定期寿险(A款)774国寿附加长期意外保障定期寿险(B款)775国寿附加长期意外保障定期寿险(C款)776国寿附加长期意外保障定期寿险(D款)777国寿附加长期意外保障定期寿险(E款)778国寿附加如意随行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779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典藏版)781国寿农村小额定期寿险(A型)785国寿e家吉祥送福综合意外伤害保险790国寿长城二号军人团体交通意外伤害保险797国寿附加小额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798国寿附加小额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800国寿金盾二号武装警察团体交通意外伤害保险802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B款)803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B款)805国寿附加学生儿童特定疾病保险(B款)807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B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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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版 利差返还型)S3066鸿运A型保险98版S3166鸿运B型保险98版S32重大疾病终身保险98版S32重大疾病终身保险 (98版 利差返还型) S33重大疾病定期保险(98版利差返还型)S34福寿安康保险98版满期金额是保费的整数倍S35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98版S36简易人身保险98版S37独生子女两全保险98版S38个人购房贷款定期人寿保险98版S39国寿如意两全保险S40国寿英才少儿保险(99版)S40国寿英才少儿保险S42康宁终身保险S43康宁定期保险S44福寿安康保险98版满期金额不是保费的整数倍S48安居定期保险S49国寿99鸿福两全保险S50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S50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S51祥和定期保险S52祥运定期保险S53祥瑞终身保险S54祥瑞终身还本保险S55国寿福瑞两全保险S56国寿福馨两全保险S57国寿少儿保险S63国寿鸿盛终生保险S65国寿鸿祥两全保险(分红型)S66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S69国寿鸿福相伴两全保险S70国寿鸿瑞两全保险S72国寿康宁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S73国寿鸿盛终身保险(2003版)S75国寿鸿祥两全保险(2003版)S76国寿鸿宇两全保险S77国寿鸿鑫两全保险S78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S84国寿鸿裕两全保险(分红型)S89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A款)S90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B款)S91国寿金鑫两全保险(分红型)S93国寿美满一生年金保险(分红型)S95国寿祥福定期寿险SA5国寿鑫彩一生年金保险SA888鸿利终身保险(97版)SA999鸿福终身保险SB2重大疾病终身保险SB3重大疾病定期保险SC4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至尊版)SD2国寿康宁嘉保疾病保险。

国寿康宁保AB款产品介绍38页

国寿康宁保AB款产品介绍38页
为进一步满足客户保障提升需求 同时满足业务伙伴提升收入需求 满足团队发展达成主举考核需求
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投保范围全年龄段、保险期间长短结合、价格功能高低搭配
(30岁/男/10年交/保险金额10万)
终身
短期
康悦C
338元/年起
中期:30年
康宁保A (返本)
病种:120种 价格:2560元 保险期:30年
投保年龄:18周岁——50周岁 缴费方式:10、20年交 保险期间:30年
1、国寿康宁保两全保险(A款)——主险
合同条款核心内容
1、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若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康宁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 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并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零。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 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 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条款解析:
① 180天内,罹患重疾,给付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② 180天后,罹患重疾,给付基本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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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障全120种重疾 Nhomakorabea行业最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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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终身保险、重大 疾病定期保险(96版
120种
国寿康宁保 (A款)
30岁男性基本保额15万元,保险期间30年,

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重大疾病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二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十七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余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三、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中国人寿国寿附加定期寿险(B款)费率表

中国人寿国寿附加定期寿险(B款)费率表

国寿附加定期寿险(B款)20年交费率表
(保险金额:10000元)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投保年龄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50岁满期 22.2 22.3 22.4 22.3 22.3 22.2 22.1 22.1 22.0 22.0 21.9 21.9 21.9 21.9 21.9 55岁满期 30.5 30.8 31.0 31.2 31.4 31.6 31.7 31.9 32.1 32.3 32.6 32.8 33.1 33.4 33.7 33.9 34.2 34.4 34.6 34.7 60岁满期 41.9 42.5 43.0 43.5 44.0 44.5 45.0 45.6 46.1 46.7 47.3 48.0 48.6 49.3 50.0 50.7 51.4 52.1 52.8 53.5 54.1 54.6 55.2 55.6 56.0 65岁满期 57.3 58.3 59.3 60.2 61.1 62.1 63.0 64.0 65.1 66.2 67.3 68.5 69.7 70.9 72.2 73.5 74.8 76.2 77.5 78.8 80.2 81.5 82.8 84.0 85.2 86.4 87.5 88.5 89.4 90.2
国寿附加定期寿险(B款)趸交费率表
(保险金额:10000元)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投保年龄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50岁满期 322.0 323.1 323.4 323.1 322.4 321.4 320.3 319.3 318.4 317.6 317.0 316.5 316.0 315.4 314.7 313.6 312.1 309.9 307.1 303.5 298.8 293.0 285.8 277.0 266.5 253.9 239.1 221.8 201.7 178.5 55岁满期 441.1 445.2 448.7 451.6 454.1 456.6 459.0 461.6 464.3 467.3 470.6 474.0 477.5 481.1 484.7 488.0 490.9 493.4 495.4 496.6 497.0 496.3 494.5 491.2 486.4 479.7 471.0 459.9 446.3 429.8 409.9 386.4 358.7 326.5 289.0 60岁满期 606.2 614.6 622.4 629.8 636.9 644.1 651.3 658.8 666.7 674.9 683.5 692.4 701.6 710.9 720.4 729.8 739.0 747.9 756.5 764.5 771.8 778.4 783.9 788.3 791.4 792.8 792.5 790.2 785.5 778.3 768.2 754.7 737.4 716.0 689.9 658.5 621.1 577.0 525.5 465.8 60岁满期 829.9 843.9 857.6 871.1 884.4 898.0 911.8 926.0 940.8 956.1 971.9 988.2 1005.0 1022.2 1039.7 1057.3 1074.9 1092.6 1110.0 1127.3 1144.1 1160.4 1176.0 1190.7 1204.5 1216.9 1228.0 1237.4 1245.0 1250.4 1253.3 1253.4 1250.3 1243.6 1232.8 1217.4 1196.7 1170.1 1137.0 1096.5 1047.9 989.6 920.6 839.7 745.2

国寿康宁定期(2013版)(B款)保险组合计划——健康

国寿康宁定期(2013版)(B款)保险组合计划——健康

国寿康宁定期(2013版)(B款)保险组合计划——健康产品简介:40种重大疾病,赔付120%基本保险金额;10种特定疾病,赔付20%基本保险金额;交费灵活,月交方式轻松享有高额保障;70周岁满期,返还保费灵活支配;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身故保障全部涵盖;保障更全面,生活更美好。

保险期间: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小张,22岁,刚参加工作,收入不高的他选择投保国寿康宁定期(2013版)(B款)保险组合计划,基本保险金额10000元,20年交费,每年交费213元,小张的保险保障见示意图例。

示意图例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B款)保险责任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合同继续有效。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B款)条款(第零页)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B款)条款(第零页)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投保人...,以下含义相同......)理解条款....,本合同内容以条款具体约定为准..............。

 C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第五条 v 如果未发生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您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借款...............第十五条 v 投保后十天内您可以按约定要求退还保险费.............................第二十条 v 如果未发生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您有按约定退保的权利.................第二十条 C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 发生责任免除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六条 v 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第七、八条 v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十条 v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第十三条 v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二十条 v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释义.........................第二十二条 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C 条款目录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责任 第六条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保险费 第八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 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第九条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第十条 如实告知 第十一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十二条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通知 第十四条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五条借款第十六条 欠款扣除 第十七条合同内容变更第十八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第十九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处理 第二十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争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释义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B款)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B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2013〕疾病保险138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B款)利益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B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B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十八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 重大疾病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四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五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他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伤残意外伤害保险B款2013版利益条款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伤残意外伤害保险B款2013版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伤残意外伤害保险(B款)(2013版)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伤残意外伤害保险(B款)(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伤残意外伤害保险( B 款)(2013 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半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二、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国寿2013版新康宁定期客户市场分析21页

国寿2013版新康宁定期客户市场分析21页
部分客户群体社会责任感强,又是家庭的顶梁柱,需要承担对自己及家人
的责任与爱,能不能提前做好人生风险的抵御,是关乎整个家庭幸福长久
的关键。所以在沟通时突出健康险的保障功能。
新康定目标市场细分
青年家庭(30-4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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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切入点:对自己负责、对爱人、子女负责 4、切入话术:王先生,恭喜您事业越做越大,生活越来越富有。为了更高
3、切入点:缴费低、保障高 4、切入话术: 年轻人生活无规律,健康隐患很大。需要一个健康基金来帮助你抵御 风险,越早准备花费越少,越早规划越轻松。这就好比登山,我们希望60 岁时爬到山顶!二十岁开始准备,好比爬20度的坡,轻轻松松,沿途还能
看看风景;四十岁开始准备,这条路就要陡些,好比爬45度的坡,我们就
人生关键时期,康宁定期相伴
求学积累期 20岁 30岁
பைடு நூலகம்
事业发展期 40岁
稳定上升期 60岁
(六)我的小孩可以保吗?
本产品是专门针对人生关键时期特定的一款重大疾病保险,其
实人生的关键时期就在20岁至60岁,所以本产品的期限是从18岁
开始投保,最多保障到60岁。我们公司健康险体系非常完备,对
于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我们有专门设计的产品康宁终身,如果您
青春一族(18-30岁)
1 、特征:该客户群体是社会中的前沿人群,他们学历高、意识强,但收 入低;他们的生活节奏快、饮食不定时、应酬多,没有良好的生活作息习惯, 患疾病几率高。 2 、需求:处于人生的转折期,买房、买车、结婚等投入较大,因此需要 这种性价比高的健康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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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一族(18-30岁)
寻找、梳理有车的客户们,利 用车险消费的观念告诉他们自己健康对于 家庭的重要性远远大于他们的爱车。他们 的健康险也应大于他们的爱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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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康宁两全保险(2013版)(B款)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康宁两全保险(2013版)(B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B款)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康宁两全保险(2013版)(B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十八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附加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05%;
2.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方式为分期交付,交费期间分为五年、十年和二十年三种,交付方式分为年交和月交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七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申请满期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第八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附加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在解除主合同的同时解除本附加合同,但投保人不得单独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

第九条 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
一、主合同终止;
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的情形。

因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或解除主合同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本公司按照主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主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特定疾病保险金的,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因主合同责任免除情形导致主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患主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主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本公司不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条 附则
一、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二、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三、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主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中止。

第十一条 释义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
业的轮式车辆。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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