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使用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1〕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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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使用管理的通知

渝建发〔2011〕123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为提高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确保建筑节能工程安全,保障建筑节能实施效果,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加强全市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所用墙体保温隔热材料应满足《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和《关于禁止使用可燃建筑墙体保温材料的通知》(渝建发〔2011〕22号)等有关规定,优先选用墙体自保温隔热技术体系。

二、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使用墙体自保温隔热技术体系时,应严格加强新型节能墙材以及辅助砌块(砖)、砌筑砂浆和抹灰砂浆等配套材料使用管理,确保所用新型节能墙材及配套材料的种类、规格、质量均满足相关设计文件、构造图集和技术标准要求,保障墙体自保温工程施工质量与节能效果。

三、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使用无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时,应确保满足《无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J50-103-2010)(简称“技术规程”)和《关于加强无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0〕128号)规定,不得使用施工现场配制的无机保温砂浆,不得使用以普通膨胀珍珠岩(体积吸水率>45%,体积漂浮率<80%)为原材料的无机保温砂浆。由于全国膨胀玻化微珠需求量大,供应不足,质量不稳定,导致全市绝大多数无机保温砂浆生产企业生产供应的A型无机保温砂浆(干粉料堆积密度≤280kg/m3,干表观密度≤330kg/m3,导热系数≤0.07W/(m·K))达不到《技术规程》要求,自2011年12月1日起,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暂不设计选用A型无机保温砂浆。根据工程应用实际,确需设计选用A型无机保温砂浆的,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单位研究制定无机保温砂浆工程应用专项实施方案,专项实施方案经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并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设计单位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已设计采用A型无机保温砂浆的民用建筑工程,须从材料入场复检以及外墙保温分项工程施工和验收等环节严格加强管理,确保A型无机保温砂浆产品质量和施工质量均满足《技术规程》要求。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采用A型无机保温砂浆的民用建筑工程重点实施动态监管抽查。

四、民用建筑楼地面节能工程应根据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以及楼地面功能和室内净高要求,合理选用保温隔热材料,并确保施工质量满足《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等标准规定。当楼地面节能工程采用泡沫混凝土或无机保温砂浆时,保温隔热层与楼地面面层之间的水泥混凝土结合层厚度不应低于30mm,且水泥混凝土结合层内应设置间距不大于200mm×200mm的φ6mm钢筋网片,保温隔热层抗压强度达到1.2MPa以上后,方可进行水泥混凝土结合层施工。当楼地面节能工程采用非预拌全轻混凝土时,配制全轻混凝土的轻集料与其它干粉料组份(水泥、掺合料和外加剂等)应分别在专业化工厂内混合均匀并计量包装,在施工现场严格按照配合比拌合使用,保温隔热层与楼地面面层之间不设置水泥混凝土结合层的,全轻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LC15,施工工艺与施工质量应满足《轻集料混凝土技术规程》(JGJ 51)等规定。

五、民用建筑墙体、屋面、楼地面节能工程使用岩棉板、酚醛板等新型保温隔热材料而

暂无国家、行业和本市相关应用技术标准依据的,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应用可行性论证,确定供设计、施工、检测和验收的技术依据或方法,并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六、无机保温砂浆生产企业应切实提高生产设备技术水平,在2012年3月1日后,均应采用自动化专用生产线生产各型无机保温砂浆干粉料,有效降低玻化微珠等轻骨料破损率;同时应切实加强玻化微珠等原材料质量控制,强化无机保温砂浆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机保温砂浆生产供应行为。

七、检测机构应切实规范建筑保温隔热材料检测行为,确保检测结果客观真实。凡发现不按照相关标准和管理规定进行检测以及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将依据《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予以处罚,并予以全市通报。

八、建设单位应高度重视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和安全,切实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使用过程管理,确保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入场复检批次和指标满足《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规定,确保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产品质量与施工质量满足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要求,有效防止建筑墙体、屋面、楼地面节能工程发生空鼓、开裂、渗水和脱落等质量问题。

九、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使用监管力度,凡发现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出现产品质量问题以及施工不满足建筑节能设计文件、相关强制性标准和上述规定的,应及时督促整改到位,确保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和安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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