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行政职权行使依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7.11•【字号】闽政[1996]33号•【施行日期】1996.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闽政[1996]33号)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执行好这部重要法律,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予以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行政处罚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根据国务院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我省的贯彻意见,望遵照执行。
(一)加强宣传、培训工作,创造依法行政的新氛围。
今年是实现“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的依法治国、依法治省的开局之年,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省的基础是依法行政。
行政处罚法是规范行政机关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改进工作作风、改善行政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一部重要法律,其颁发施行,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意义深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拟定具体实施方案进行部署,并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切实做好行政处罚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组织学习、培训,将行政处罚法纳入“三五”普法教育计划,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行政处罚法,做到家喻户晓。
有执法任务的单位,应分期分批对上岗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轮训、考核,对不适合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及时予以调整;政府各部门的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学习、领会和掌握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政府的组成人员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要通过学习贯彻行政处罚法使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得到明显提高,把依法行政变为行政机关领导及其工作人员的自觉行为。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价服〔2011〕341号日期:2011-08-24来源:福建省物价局索引号:FJ00206-2600-2011-19931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价服〔2011〕341号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平潭县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现将《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9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本省范围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规定收取资产评估费用。
本省资产评估机构在省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资产评估机构异地提供服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执行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或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是指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合伙企业法》、《拍卖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委托方实施下列经济行为提供的资产评估服务:(一)整体或部分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清算;(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非上市公司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九)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十)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或抵债;(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76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7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9月9日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各级各部门权责清单的管理,健全完善权责清单管理制度,强化对行政职权运行的监督和约束,根据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深入推进和完善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18〕2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市、县(区)政府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各类特殊行政区域管理机构,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的编制、实施、调整、公开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权责清单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编制、实施、调整、公开和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工作部门的权责清单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务求实效、依法依规、权责一致、便民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一)坚持务求实效原则。
将权责清单贯穿到政府管理运行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并逐步打造成为政府部门履职清单,推动政府部门按照清单履职,着力强化权责清单的实用性。
结合深化简政放权,进一步加大放权力度,划清政府与市场、社会的职能边界,赋予市、县级政府更多自主权。
行政职权名词解释
行政职权名词解释行政职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授权,以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为目的,采取的对个人、组织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具有约束力的行为。
行政职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法律依据:行政职权是在法律规定和授权的基础上行使的。
行政职权的合法性需要有具体的法律依据,行政机关不能超越法律的范围行使职权。
2. 具有约束力:行政职权的行使对个人、组织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具有约束力。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行使职权,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合法行为进行奖励,从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3. 单向性:行政职权是单向性的,即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决定是具有一定的强制力,并且不能被个人、组织或者其他行政机关违背或修改。
行政职权可以根据其性质和行使主体进行分类:1. 直接的行政职权: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和授权,直接对个人、组织或者其他行政机关行使的职权,如发放证照、征收税费等。
2. 间接的行政职权:指行政机关通过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决定等间接对个人、组织或者其他行政机关行使的职权,如制定城市规划、颁发规范性文件等。
3. 自由裁量的行政职权: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和授权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自由决定的行政职权,如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等。
4. 强制性的行政职权:指行政机关对个人、组织或者其他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行政职权,如查封、扣押、罚款等。
5. 奖励性的行政职权:指行政机关对个人、组织或者其他行政机关采取奖励措施的行政职权,如奖励、表彰等。
行政职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并且要遵守行政机关的职权边界,不能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范围。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原则,保障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的平衡,增强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推动社会发展的稳定和持续。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闽价成〔2014〕383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闽价成〔2014〕383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规范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高中教育收费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福建省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2014年12月10日福建省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全省范围内的高中教育收费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学校教育培养成本基础上,核定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同类学校生均教育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高中教育收费标准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监审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中介服务定价项目目录的通知-闽价服[2012]375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中介服务定价项目目录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中介服务定价项目目录的通知(闽价服〔2012〕375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介服务收费行为,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0]8号,下称《定价目录》)的相关规定,省物价局制定了《福建省中介服务定价项目目录》(下称《中介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下列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未列入本《中介目录》,其收费管理按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执行:(一)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直接定价的中介服务项目(其中部分授权省定价的项目除外);(二)《定价目录》中已经单列定价的服务项目;(三)列入《福建省省属和中央驻榕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服务定价项目目录》的收费项目。
《福建省省属和中央驻榕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服务定价项目目录》由省物价局另行制定公布。
二、省物价局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对中介机构从事《中介目录》以外的服务项目,需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可制定试行收费标准,待《中介目录》修订时再列入《中介目录》。
各设区市对辖区内中介机构从事《中介目录》以外的服务项目,确需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项目报省物价局审定,经省物价局审核同意并明确定价形式后,由所在的设区市制定试行收费标准,待《中介目录》修订时再列入《中介目录》。
三、根据《定价目录》的相关规定,定价部门为设区市人民政府的,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四、《中介目录》由省物价局根据实际适时修订、调整并公布。
物价局行政执法依据
物价局行政执法依据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物价问题也逐渐成为一个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物价局行政执法依据逐渐成为了一个重要的内容。
本文将围绕物价局行政执法依据的涵义、种类、适用范围和操作方法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物价局行政执法依据的涵义物价局行政执法依据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物价局行政机关进行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依据,是保障物价管理部门合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依据。
二、物价局行政执法依据的种类物价局行政执法依据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行政指导性文件等法律文书。
1、法律法规:是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强制力的法律规范。
物价局行政执法机关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款和规定行使执法权力。
2、规章制度:是政府行政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制定的有关单位内部行政管理的规定,包括行政程序规定、工作职责规定、人事管理规定等。
3、司法解释:是最高法院、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法律和解释法律的规范性文件。
物价局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在行使职权时遵从司法解释的规定。
4、部门规章:经国务院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由中央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制定的适用于本部门内部的规章。
5、行政指导性文件:是政府部门制定的指导和管理本部门行政工作的文件。
虽然不具有法律地位,但在运用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三、物价局行政执法依据的适用范围物价局行政执法依据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价格标准的制定和审定物价局行政执法机关在执行价格标准审定、价格管制措施、价格违法行为查处等方面,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原则,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并在操作中注重制度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2、价格监管和执法物价局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价格监管和执法职能时,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应的规章制度,维护价格稳定和有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竞争。
3、价格违法行为查处物价局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时,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应的规章制度,坚持依法行政原则,采取合理、公正、公开的执法方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权利。
福建省物价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订意见征集
福建省物价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订意见征集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福建省其他机关•【公布日期】2015.04.0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订意见征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自1998年实施以来,对确立在政府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规范价格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价格法》所确立的价格形成机制、价格调控手段、价格监管方式等一系列管理措施已不能完全符合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迫切需要修改。
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于近期启动了《价格法》修订的意见征集工作,福建省物价局现通过中国福建政府网“民意征集”栏目在全省范围征求意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价格法》的修改意见,以便将好的意见建议汇总上报。
征集时间:2015年4月8日起至5月1日止。
福建省物价局办公室2015年4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
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
第三条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6.04.15•【字号】闽价服〔2016〕107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6〕107号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办: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司法鉴定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等文件规定,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对原《福建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2016年4月15日福建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司法鉴定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司法鉴定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在诉讼活动中经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向当事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依法、合理、诚信、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定价项目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行政职权有规章制度权吗
行政职权有规章制度权吗一、行政职权与行政权力行政权力是国家的机关、部门、单位或者工作人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特定的行政事务上具有的处置行政事务权力。
行政权力是在法律和法规的授权下享有的一种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则是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表现为公务活动当事人执行国家职能、管理、协调、服务、监督等权利和义务的集中体现。
行政职权旨在维护法律、维护公共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是政府处理行政事务的主要途径。
实际上,行政职权即是政府或其他机关或组织在处理行政事务时所有的职权。
可以说,行政职权就是对行政权力的具体运用和行使,是行政权力的体现和实践。
二、行政职权与规章制度规章是行政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规章是指由国家机关、地方性机关、部门或其他政府机构依法制定执行的关于行政管理的具体规范性文件。
规章具有强制性,对行政主体和公民都有法律约束力。
规章是行政机关具体行使行政职权的一种形式。
规章独立于法律,但又受法律的限制和规范。
规章作为行政权力的具体化、具体行使的方式,对行政主体和公民起到具体指导和规范的作用。
行政职权与规章有着密切的联系。
行政职权的性质、范围、程序等方面都受规章的限制和规范。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循规章的规定,不能随意或滥用职权。
行政机关明文规定的职权范围必须符合法规、法律和规章的规定。
否则,行政机关的行为将被视为违法违规。
行政职权是在规章的框架下行使的。
规章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程序、条件等,为行政机关的行使行政职权提供了具体指引和参照依据。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严格依照规章的规定,不能擅自做出违反规章的行为。
规章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法律依据和约束条件,是行政职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规章制度与国家治理现代化规章制度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规章制度规范了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程序、条件等,为国家治理提供了具体操作和实施指南。
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行政机关科学、民主、法治地行使职权,避免了行政机关的滥用权力和违法行为。
物价局岗位职责
物价局岗位职责
物价局是国家监管物价的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部
门的要求,负责制定、执行和监督物价政策,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下面是物价局岗位职责:
一、监测和分析物价行情,预测价格变动趋势,制定和实施有
关物价和收费政策,维护行业市场价格秩序,保障市场供应和消费
者权益。
二、负责价格发布和监管,组织、协调、指导各地区和部门物
价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核准各种物价和收费标准,及时公布物价
信息和价格变化情况。
三、负责价格执法和违法行为查处,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和抽查
活动,及时发现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制止不合理涨价和哄抬物价
行为,保证市场秩序平稳有序。
四、负责价格调节和公正评定,组织开展价格听证会和协商谈判,对价格争议进行仲裁,公正评定物价和收费标准,加强维权和
服务消费者工作。
五、负责价格研究和政策建议,开展价格形势和政策效果的评估,提出有关物价政策建议和意见,参与制定国家经济政策和法规,提高监管和服务质量水平。
六、加强物价统计和信息化建设,推进物价管理科技化和信息化,建立健全物价统计和信息化系统,提高数据质量和应用能力,
丰富物价决策和监管手段。
七、其他临时任务。
根据上级要求和本单位工作需要,承担其
他临时性工作任务。
总之,物价局是国家经济管理部门之一,其岗位职责主要是通过价格监管、收费标准制定等工作保障市场供应和消费者权益,维护行业市场价格秩序,加强价格管理科技化和信息化建设,为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福建省物价局文件 闽价[2002]房457号
福建省建设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计[2002]43号各设区建设局:现将《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房4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取得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并严格按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和规定收取工程造价咨询费用,不得超过或低于规定的收费幅度。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行收费规定的情况将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作为其年检的晋级的考核内容。
附件: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福建省建设厅二OO二年九月九日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福建省物价局文件闽价[2002]房457号各市、县(区)物价局: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证书》,从事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对工程造价纠纷进行鉴定;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中介服务活动。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由委托方支付。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必须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接受社会委托,开展有偿服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方依法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双方责任和收费标准等。
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正文:---------------------------------------------------------------------------------------------------------------------------------------------------- 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2年8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2年8月31日公布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法律、法规正确地贯彻实施,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使行政执法活动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为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各种活动。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并由法律、法规和规章授予行政执法权的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或者组织。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由行政执法机关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人员。
本真凭实据民称行政执法相对人(以下简称相对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管理的对象,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托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一)依法颁发或者拒绝颁发许可证、执照,免除或者改变法定义务,以及其他确认或者不予确认权利、权利能力或者法律事实的行为;(二)依法保护或者拒绝保护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发给或者拒绝发给抚恤金的行为;(三)依法对相对人实施监督检查;(四)依法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者剥夺相对人权利、权利能力的行为;(五)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衣着整齐,佩戴标志,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的,应按规定着装。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15〕282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15〕282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服务行业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放开我省部分服务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放开以下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会计师事务所等17项服务。
具体项目是: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资产评估、税务师事务所服务、基层法律服务、人才资信认证、环境影响咨询、招标文件编制成本费、矿山安全生产状况评估、保安服务、党政专用电话、进出省鳗鲡苗种检验、条码标识检验服务、乳品及含乳食品三聚氰胺检测、无线电设备检测服务、除防雷技术服务外的气象服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房地产测绘服务。
(二)部分律师服务。
除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的下列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
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7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苏树林2012年7月29日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充分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稳定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专项用于调控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的资金。
第四条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必要适度、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领导。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部门,会同经贸等有关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统筹使用,并承担日常管理工作;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财政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管理。
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其他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征集第七条除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作为价格调节基金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通过向社会征收的方式,征集价格调节基金。
第八条省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和标准是:(一)全省成品油批发行业按成品油销售收入的0.08%征收;(二)省级电网按电力销售收入的0.08%征收;(三)全省天然气批发行业按天然气销售收入的0.08%征收;(四)全省基础电信运营商按电信业务收入的0.08%征收;(五)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和标准。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制定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2014)-闽价服[2014]282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制定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2014)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制定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服〔2014〕282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根据《福建省资产评估管理规定》(闽价服〔2014〕280号)的精神,我们重新规范了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同时,为扶持小微企业发展,降低融资成本,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4〕1号)精神,评估机构收取的小微企业贷款抵押物评估费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规定高限收费标准的50%;贷款抵押物登记期满后需由同一评估机构再评估的,评估费用按不超过政府指导价规定高限收费标准的30%计收。
本通知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附件: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福建省物价局2014年8月28日附件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一、计件收费政府指导价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按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无帐面原值可按评估价值或重置价值,下同)为计费额度,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差额定率累进收费率表档次计费额度(万元)基准价(‰)备注1100以下(含100)8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超过30%。
2100以上-1000(含1000)3.531000以上-5000(含5000)1.245000以上-10000(含10000)0.75510000以上-100000(含100000)0.156100000以上0.1注:1、按上述计算收费总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收取。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闽政〔2017〕56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研究,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现将《福建省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径向省物价局反映。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文件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9日福建省定价目录说明:一、列入本目录定价项目的定价形式包括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制定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二、地方定价目录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项目调整为市场调节价的项目,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同意后退出本目录。
三、授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价格的,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授权平潭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依法行使设区的市及以下人民政府制定价格的权限,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定价的,具体工作由其所属医疗保障管理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的,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住房建设(住房保障与房产)主管部门负责。
四、本目录中定价部门为“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价格在其所辖各区范围内执行,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价格在其辖区范围内执行。
授权个别地理位置相对独立、远离所属市区的区人民政府,按照县(市)人民政府的价格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具体名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公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行省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行省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28•【字号】闽政[2014]40号•【施行日期】2014.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行省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4]4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推行省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2014年8月28日福建省推行省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开展省级行政权力清理,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围绕建立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治理能力为核心,坚持职权法定、简政放权、便民高效、权责一致、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清理行政权力、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建立健全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以及政府层级、部门之间关系,构建权界清晰、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为全力推进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主要任务推行省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主要任务是:(一)行政权力清理范围。
行政权力清理范围包括行政权力清理单位和行政权力清理的事项。
行政权力清理单位是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并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省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包括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等。
行政权力清理的事项,指行政权力清理单位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监督检查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等。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9.04.03
•【字号】闽价综[2009]133号
•【施行日期】2009.04.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闽价综〔2009〕133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本局各处室、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我局对1991-2008年间制定的价格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今后,全省各级价格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期满仍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应由制定机关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相关程序重新制定。
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重要政策出台后,要适时进行专项清理;对上级机关认定或经投诉、举报查实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清理。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重要政策规定,或互相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废止。
清理后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指定报刊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九年四月三日我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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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福建省物价局价格行政权力行使
主要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法规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第515号令)
3、《信访条例》(国务院第431号令)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499号令)
5、《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第235号令)
6、《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
7、《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原国家计委第4号令,自1995年1月25日起施行)
8、《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第492号令)
9、《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
10、《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三)规章
1、《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第44号令,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2、《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3、《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号令,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4、《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号令,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5、《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32号令,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6、《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33号令,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7、《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国家发改委第1号令)
8、《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原国家计委第13号令,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9、《关于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规定》(原国家计委第8号令,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10、《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原国家计委第11号令,2001年8
月1日起施行)
11、《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5号令,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12、《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原国家计委第2号令,自1999年8月3日起施行)
13、《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第3号令,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14、《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原国家计委第15号令,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15、《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5号令,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16、《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4号令,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17、《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和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国家发改委第58号令,自2008年1月15日起施行)
18、《福建省行政性违法收费处理办法》(福建省政府第27号令)
19、《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福建省政府第48号令)
20、《福建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福建省政府第73号令)
21、《关于公布省政府现行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福建省政府第101号令)
(四)规范性文件
1、《全国农产品调查目录(修订)》(国家发改委价格[2007]2746号)
2、《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797号)
3、《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计办[1997]808号)
4、《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3]415号)
5、《价格认证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074号)
6、《福建省应对价格异动事件工作预案》(闽政办[2003]75号)
7、《福建省定价目录》(闽政[2003]10号)
8、《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4〕30号)
9、《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闽政〔1996〕文2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