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审(评估)工作的通知
瓦斯防治效果分级评价规定
瓦斯防治效果分级评价规定————————————————————————————————作者: ————————————————————————————————日期:瓦斯防治效果分级评价规定根据国家能源局《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标准》(国能煤炭[2011]4147号)及黔能源煤炭[2012]56号文件关于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实施意见,特制定三鑫煤矿瓦斯防治效果分级评价规定。
评价分级一级由公司组织人员对各矿井进行评级,二级由矿成立评级小组对本矿进行瓦斯治理能力进行评级。
评价标准:1、贵州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见后附表1)2、瓦斯抽采管理制度(见下抽采制度规定内容)评分标准:1、贵州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评分说明(见后附表2)一级评分不低于80分,瓦斯防治能力基本达到。
二级评分不低于90分,瓦斯防治效果合格,低于90分的不合格。
一、成立评价机构评价组长:矿长副组长:矿总工程师成员:副矿长,副总工程师、一通三防各科长负责本矿瓦斯防治管理能力与效果评分评级,根据评分评级考核矿级领导与各科室正副职。
二、评价程序:由矿组织先评分评级后申报公司后,由公司组织人员对矿进行瓦斯防治能力与总体评分评级。
贵州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标准及评分表基本标准分值评分规定从业经历15煤矿企业具有3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炭生产年限,或5年以上瓦斯矿井的煤炭生产年限。
作为必备指标,不设分值。
达不到要求,即认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煤矿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至少1人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工作经历,或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管理工作经历。
作为必备指标,不设分值。
达不到要求,即认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经历,或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经历。
5 不具备相应从业经历的不得分。
煤矿企业通风副总工程师、地质测量副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相关业务工作经历,或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相关业务工作经历。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1•【字号】晋政办发[2011]48号•【施行日期】2011.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4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六月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规定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发生,实现全省煤矿安全形势由明显好转向根本好转转变,在严格执行国家现有瓦斯防治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要强化瓦斯防治责任落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瓦斯超限可以避免”的理念,强化落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和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监管责任,严格煤矿瓦斯防治责任考核,提高瓦斯管理标准,切实做到“高瓦斯矿井高标准管理、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管理”。
各市、县(产煤县)煤炭管理部门必须明确瓦斯防治机构,各煤炭集团公司、煤矿必须建立专门的瓦斯防治机构,并配齐专业人员,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二、要强化矿井通风系统管理矿井内所有区域的通风系统必须实行统一管理;矿井及其采掘工作面要有健全可靠的通风系统;必须定期对井下所有井巷、峒室的通风、瓦斯、支护、积水等情况进行巡检,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隐患未处理前严禁作业。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监管监察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监管监察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1‟22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效防范煤矿瓦斯重特大事故,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1‟26号文件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和国家能源局近日联合召开专题视频会议,对贯彻落实国办发26号文件精神各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为学习好、宣传好、贯彻落实好国办发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监管监察工作,大力提升煤矿瓦斯防治整体水平,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国办发26号文件的宣传贯彻工作(一)进一步提高对国办发26号文件重要意义的认识。
国办发26号文件紧紧抓住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中基础性、关键性问题,从责任落实、提高准入门槛、强化基础管理、加大政策支持、加强监管监察5个方面,提出了20条进一步加强瓦斯防治的具体措施和意见,每一条都对当前深化瓦斯防治工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国办发26号文件确立了更高的目标、采取了更严格的措施、出台了更优惠的政策,为做好瓦斯防治工作指明了方向,是指导“十二五”时期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进一步搞好煤矿安全生产、遏制瓦斯灾害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深入学习、深刻领会国办发26号文件的重大意义和精神实质,紧密结合贯彻落实张德江副总理近期在山西、湖南省考察调研安全生产工作时作出的重要指示,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始终坚持“安全生产工作一切都要从零开始”,始终坚持将煤矿安全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以只争朝夕的精神和作风,切实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
煤矿企业瓦斯治理能力评估基本标准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基本标准(征求意见稿)一、基本条件(一)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二)所属煤矿生产证照齐全;(三)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矿井生产三年以上,或从事煤矿生产五年以上。
二、责任体系(一)煤矿企业负责人、矿井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瓦斯防治责任制健全;(二)煤矿企业董事会研究确定年度瓦斯防治目标及配套政策措施;(三)瓦斯防治目标落实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和矿井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四)煤矿企业建立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有涉及瓦斯防治的重大技术问题的总工程师决策机制。
三、机构人员(一)煤矿企业设有通风、抽采、防突、监测监控等机构;(二)煤矿企业总经理、总工程师,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下简称所属矿井)矿长、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经历;(三)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配备通风副总工程师,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企业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配备地测副总工程师。
通风、地测副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相关管理经历;(四)煤矿企业通风、抽采、地测、防突、监测监控等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配备不低于下表要求。
(五)煤矿企业所属矿井通风、抽采、地测、防突、监测监控等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低于下表要求。
(六)煤矿瓦斯防治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符合规定要求、做到持证上岗。
四、管理制度(一)煤矿企业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制度;(二)煤矿企业瓦斯事故追查处理制度;(三)煤矿企业瓦斯抽采奖罚制度;(四)重大瓦斯隐患排查整改制度;(五)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揭煤设计等技术措施审查制度;(六)瓦斯抽采效果安全技术评价制度;(七)瓦斯防治其他相关制度。
五、防治方案(一)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同时组织编制相应的瓦斯防治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二)煤矿企业应编制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区域性防突治理技术方案,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后实施;(三)煤矿瓦斯抽采效果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206-2006);(四)所属矿井瓦斯超限每月不超过2次,其中年度内浓度大于3%的瓦斯超限不超过2次。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2011〕414号各产煤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煤矿企业:为加强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建设,提高煤矿瓦斯防治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国家能源局组织制定了《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二、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附件一: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建设,提高煤矿瓦斯防治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是指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在瓦斯防治方面的从业经历、管理制度、技术装备、机构人员、资金保障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中央管理企业、跨省(区、市)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上款规定以外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四条已经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须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尚未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拟建设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须在新建矿井项目核准前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防灭火和瓦斯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防灭火和瓦斯防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1.12.08•【文号】矿安综〔2021〕70号•【施行日期】2021.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防灭火和瓦斯防治工作的通知矿安综〔2021〕70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2021年11月25日,俄罗斯克麦罗沃州库兹巴斯矿区利斯特维亚日纳亚矿井发生一起煤尘起火引发的瓦斯爆炸事故,造成51人死亡、63人受伤。
今年以来,我国煤矿发生了8起瓦斯事故,造成34人死亡。
为深刻吸取国内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防灭火和瓦斯防治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煤矿防灭火工作(一)强化《煤矿防灭火细则》宣贯落实。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煤矿防灭火细则》宣贯工作,组织开展系统性培训,加大宣贯力度。
煤矿要对标《煤矿防灭火细则》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按照“定方案、定时间、定人员、定资金、定措施”原则组织隐患整改,抓紧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完善相关机构、制度和预防措施,治理火灾隐患,强化应急处置。
(二)严禁违规动火作业。
煤矿使用电、气焊等进行切割、焊接动火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措施并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严禁不具备资质条件的电焊(气割)工入井动火作业;在井口和井筒内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在主要进风巷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
(三)强化机电运输设备检查。
煤矿要做好压风机房、主通风机、井口附近运煤和排矸系统,以及罐笼提升立井井口操车系统、液压管路、井筒、负层空间线缆等容易发生火灾的设备设施隐患排查工作,加大井下带式输送机、局部通风机、移动配电点等设备的检查检修力度,严禁设备超期、“带病”运转。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1〕26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加强煤矿瓦斯(煤层气)防治工作的政策措施,全国煤矿瓦斯抽采利用量大幅度上升,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大幅度下降。
但随着煤矿开采强度增大、采掘深度增加,瓦斯防治难度越来越大,同时,瓦斯防治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在一些地方和企业仍然比较突出。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决防范遏制煤矿瓦斯重特大事故,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落实防治责任(一)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煤矿企业要以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瓦斯事故可防可控的理念,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各产煤省(区、市)要充分发挥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作用,落实专职人员和专用经费,强化对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综合协调。
(二)落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
各煤矿企业要不断完善瓦斯防治责任制,细化落实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瓦斯防治责任。
要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配齐通风、抽采、防突、地质测量等专业机构和人员。
保障安全投入,完善矿井瓦斯防治系统,强化现场管理,加强职工培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生产,严防瓦斯事故发生。
(三)严格煤矿瓦斯防治责任考核。
实行瓦斯防治目标管理,重点产煤地区各级政府及企业要通过签订煤矿瓦斯防治目标责任书等有效方式,严格瓦斯防治和抽采利用绩效考核,并加强相关统计工作。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需要提供的资料
公司需提供资料:1.煤矿企业发展概况、从事煤炭生产年限及近三年安全生产情况说明;2.煤矿企业纳入评估范围的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名单,及所属各矿井名单;3.煤矿企业和纳入评估范围的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瓦斯防治机构及人员配备文件;4.企业集团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企业所属各矿井股权重组协议(协议中应明确控股比例和隶属关系);6.企业主要管理人员(董事长、总经理、总工程师、通风副总工程师和地测副总工程师)请提供身份证、学历证及职称证件,其中企业总工程师、通风副总工程师和地测副总工程师要求具有涉煤专业职称;请提供企业主要管理人员的从业经历,从业经历中涉及煤矿应明确是高瓦斯、突出矿井还是瓦斯矿井;7.企业负责通风、地质测量、安全监控(有应抽采矿井的增加抽采,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增加防突)等工作的职能部门设置文件及机构设置情况说明;8.煤矿企业从事通风、抽采、地质测量、防突、安全监控等工程技术人员配备表,上述各工程技术人员需要提供身份证、学历证及职称证;9.提供经企业决策机构审查批准的瓦斯防治规划及批准文件;10.提供企业年度瓦斯防治目标文件;11.企业瓦斯防治检查考核制度及其落实情况说明;12.提供企业瓦斯事故和瓦斯超限防范措施及追查处理落实情况;13.煤矿企业瓦斯防治方案、防治效果评价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的说明;14.近三年煤矿企业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实际提取、使用和瓦斯防治资金投入的财务报表;15.企业上年度收入和利润的相关材料说明;16.企业所属矿井个数、名称、设计生产能力、矿井位置、瓦斯鉴定等级,实际瓦斯管理等级;17.提供企业组织机构图(应以框图表示);18.凡是企业集团所有矿井,无论低瓦斯、高瓦斯或突出矿井,都必须纳入评估范围进行评估。
企业所属各矿井需提供资料:一、矿井的矿长和总工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简历(简历中涉及矿井请说明是高瓦斯、突出矿井还是瓦斯矿井)。
矿长的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职称证及身份证复印件,总工的安全资格证、职称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湖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煤炭工业局•【公布日期】2012.02.13•【字号】湘煤安监[2012]17号•【施行日期】2012.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湖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湘煤安监〔2012〕17号)各市州煤炭管理部门,省煤业集团,华润煤业,宝电煤业:为加强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建设,提高煤矿瓦斯防治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2011〕414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南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实施细则》,现予印发。
有关问题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由省煤炭工业局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实行分级负责组织和审批。
省煤炭工业局负责省煤业集团及所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各市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市、县国有和乡镇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市级煤炭管理部门不得再委托县级煤炭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工作。
二、省煤炭工业局从煤炭技改资金中予以计划安排对27个省属煤矿企业评估工作专项经费100万元。
各市州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研究和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市、县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企业评估工作经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煤矿企业收取有关评估费用,确保评估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
三、省煤炭工业局对市州评估工作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紧密结合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严格把关。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1227发文稿)
国能煤炭[2011]414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一: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建设,提高煤矿瓦斯防治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是指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在瓦斯防治方面的从业经历、管理制度、技术装备、机构人员、资金保障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中央管理企业、跨省(区、市)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上款规定以外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四条已经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须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尚未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拟建设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须在新建矿井项目核准前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第五条中央管理企业向国家能源局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跨省(区、市)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须通过属地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评估后,由属地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向国家能源局推荐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其他煤矿企业向属地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第六条跨省(区、市)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生产规模应超过1000万吨或所管辖(含控股)矿井不少于25个,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经营5年以上。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十二条红线双七条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十二条红线双七条第一篇: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十二条红线双七条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一、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一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五、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9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的要求,未经评估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凡是经评估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或重组,否则一律依法关闭。
六、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
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表
作为强制扣分项,不设分值,存在1 次,在总分100分中扣10分。
存在 的问题
得分
4.评估前1年时间内发生因瓦斯治理5%并持续3分钟以上的。
作为强制扣分项,不设分值,存在1 次,在总分100分中扣10分。
1.煤矿应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8.无矿长、总工程师之一或五职矿长中缺2人及以上的。
9.评估前1年时间内存在以下情况合计超过2次(含2次)的: (1)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 (2)发生一般瓦斯类生产安全事故的; (3)被认定为瓦斯超限频繁的(一个月内瓦斯超限3次或任一采掘工作面 瓦斯超限2次认定为瓦斯频繁超限); (4)矿井总回风巷瓦斯浓度超过3%并持续3分钟以上的; (5)矿井总回风巷外其他地点瓦斯超限浓度达到5%并持续3分钟以上的。
资金保障
的,扣1分,扣完为止。
三、资金保 能力 障能力(20 (20分)
每拖欠1个月扣1分,扣完为止。
分)
3.企业和所属矿井不拖欠职工工资或拖欠职工工资不超过6个月。
6
超过6个月的,该子项目不得分,视为 无资金保障能力,资金保障能力单项
不合格。
4.煤矿企业安全专户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3 每少100万元扣1分,扣完为止。
2
每少1人扣1分,扣完为止。
构人员 3.煤矿必须成立通风、地测、监测监控专业队伍,高瓦斯及突出矿井还须
(10分) 成立抽采专业队伍,突出矿井还须成立防突专业队伍,各专业必须配备足 够人员,持有效操作证的安全员、瓦检员、监控员、抽采工、防突工、爆
4
无相应机构不得分,人员少1人扣0.5 分,未持有效操作证作业扣1分。
附件 2:
项目
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表
瓦斯防治十二条红线{2014}134号解析
晋能通防函﹝2014﹞134号晋能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转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公司,晋神公司、能源投资公司,集团各相关部门:为了进一步做好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印发了《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现将文件转发你们,同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了《晋能有限责任公司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要求遵照执行。
一、集团公司各相关部门、二级公司、矿井要认真组织学习《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的通知》(晋煤瓦发﹝2014﹞201号)和《晋能有限责任公司“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准确掌握“十二条红线”内涵要求,在矿井生产、建设中坚决不触碰“十二条红线”,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
二、各二级公司要结合所辖矿井实际制定具体落实“十二条红线”的实施办法,切实做到瓦斯防治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矿井安全建设、生产。
附件:1、晋能有限责任公司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2、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的通知(晋煤瓦发﹝2014﹞201号)晋能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4月22日附件1:晋能有限责任公司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为了贯彻落实《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的通知》(晋煤瓦发﹝2014﹞201号)的文件精神,切实做好矿井的瓦斯防治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订了“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
一、实施细则(一)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矿井任何地点的风量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无有害气体积聚超限;局部扇风机配风充足,不发生循环风,风筒末端出口风量符合规定要求;矿井不存在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
(二)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1、建设矿井二期工程开工前没有形成全风压的机械式通风系统;2、矿井单主要通风机运行或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3、矿井总风量不足;4、矿井没有专用回风井、专用回风巷;5、采掘工作面没有实现分区独立通风;6、矿井任何地点不得出现深度超过6米、入口宽度小于1.5米独头巷道,不得出现瓦斯积聚;凡出现盲巷必须在24h内封闭。
煤矿瓦斯防治评估报告书
煤矿瓦斯防治评估报告书煤矿瓦斯防治评估报告书是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进行全面评估的一份文件。
下面将会从煤矿瓦斯的排放情况、防治措施的实施与管理情况、安全教育与培训等方面进行回答,具体如下:一、煤矿瓦斯的排放情况评估1. 了解煤矿开采方式、工作面覆岩情况、煤层瓦斯含量和压力等基础状况,进行定量描述,确定排放量。
2. 分析煤矿瓦斯排放的主要原因,如煤体中含有的瓦斯量、开采方式带来的瓦斯涌出等。
判定影响排放的关键因素。
3. 评估当前煤矿瓦斯排放情况对生态环境、工作场所安全的影响程度,以及对职工健康的潜在威胁。
4. 根据分析结果,提出煤矿瓦斯排放治理的建议和措施,例如通过改变开采方式减少瓦斯涌出,利用瓦斯进行发电等。
二、防治措施的实施与管理情况评估1.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评估煤矿瓦斯防治措施的设计、实施和运行情况的合规性。
2. 评估煤矿瓦斯防治设施的完善程度和可靠性,判断设施是否能够有效地控制瓦斯的排放和爆炸危险。
3. 考察煤矿瓦斯防治设施的维护管理情况,包括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更新换代,操作人员的培训水平和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4. 分析煤矿瓦斯防治措施的实施效果,评估其对瓦斯防治效果的影响。
三、安全教育与培训评估1. 评估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中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组织和实施情况,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和培训频次等。
2. 考察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覆盖面和有效性,判断培训对职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的提升效果。
3. 评估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反馈和改进机制,包括对培训效果的监测和评估,对职工意见和建议的反馈和处理等。
4. 提出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改进建议,如增加培训的内容和形式,加强职工对瓦斯危害的认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等。
总结:煤矿瓦斯防治评估报告书是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进行全面评估的一份文件。
通过对煤矿瓦斯的排放情况、防治措施的实施与管理情况以及安全教育与培训等方面进行评估,可以提出改进建议,促进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不断优化,确保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方案报告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报告前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切实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防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监总明电〔2011〕31号)、《关于认真贯彻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精神切实做好煤矿瓦斯防治和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74号)以及《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2011〕414号)精神。
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的通知》(云工信煤行〔2012〕105号)的要求,受某区XXXXXXX煤矿企业的委托,煤矿安全技术中心承担了该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
接到委托后,中心与煤矿企业签订了委托评估合同,成立了以元宝为项目组长的评估项目组,并于 2012年3月6日至 2012 年3月7日在煤矿企业开展了现场评估,采取审查企业相关材料和现场核实、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评估,遵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煤矿企业在瓦斯防治方面的从业经历、管理制度、技术装备、机构人员、资金保障等进行综合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安全对策,对煤矿瓦斯防治提出了相关建议,并作出了该企业是否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评估结论。
本报告力求反映该煤矿企业的瓦斯防治能力方面实际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希望能对该煤矿企业的瓦斯防治工作起到一定的指导和促进作用,也能为各级煤炭行业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工作起到参考作用。
目录一、企业以及所属矿井概况------------------------------ 3(一)煤矿企业以及所属矿井位置、交通情况 ------------------ 3(二)煤矿企业以及所属矿井生产、建设情况 ------------------ 4(三)煤矿企业以及所属矿井证照、生产能力核定、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情况----------------------------------------------------- 4二、煤矿企业综合管理评估情况-------------------------- 6(一)煤矿企业、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以及所属矿井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的从业经历 ------------- 6(二)煤矿企业设置的职能部门、配备的人员情况以及所属矿井设置的职能部门、配备的人员--------------------------------------- 7(三)煤矿企业以及所属矿井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规的情况 ------- 8(四)煤矿企业以及所属矿井安全资金投入保障的情况 ---------- 8三、企业瓦斯防治方案、防治系统评估情况---------------- 9(一)煤矿企业以及所属矿井制定瓦斯防治方案、区域性治理技术方案、水文及瓦斯参数、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制度的情况 ------------- 9(二)煤矿企业所属矿井生产系统、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安全监控系统的情况-------------------------------------------- 10(三)煤矿企业所属矿井淘汰命令禁止的设备和工艺的情况 ----- 12(四)煤矿企业所属矿井采用先进的设备、技术、工艺的情况 ---- 13四、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13(一)存在问题-------------------------------------------- 131.煤矿企业从业经历、机构(部门、队伍)、人员、管理制度方面------------------ 132.煤矿企业安全投入、资金保障方面------------------------------------------- 133.煤矿企业瓦斯防治方案方面------------------------------------------------- 144.煤矿企业生产系统、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安全监控系统方面--------------- 14(二)安全对策-------------------------------------------- 141.煤矿企业从业经历、机构(部门、队伍)、人员、管理制度方面------------------ 142.煤矿企业安全投入、资金保障方面------------------------------------------- 153.煤矿企业瓦斯防治方案方面------------------------------------------------- 154.煤矿企业生产系统、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安全监控系统方面--------------- 15(三)相关建议-------------------------------------------- 161.煤矿企业瓦斯防治综合管理方面--------------------------------------------- 162.煤矿企业各系统与瓦斯治理匹配、设备方面----------------------------------- 233.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方案、防突措施方面-------------------------------------- 28五、评估结论----------------------------------------- 39一、企业以及所属矿井概况(一)煤矿企业以及所属矿井位置、交通情况。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4•【字号】豫政[2012]46号•【施行日期】2012.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工作的意见(豫政〔2012〕46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方针,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提高全省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水平,防止瓦斯事故发生,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工作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先抽后采、防治与利用并举的方针,落实防治责任,完善政策措施,推进科技创新,加强基础工作,强化监管监察,加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大力推进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拓展煤矿瓦斯利用范围,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发生,促进煤矿瓦斯防治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
构建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长效机制,提高煤矿瓦斯抽采率和利用率,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按照《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要求,煤矿瓦斯抽采必须达标,利用率达到60%以上;地面煤层气年抽采量达到3亿立方米。
高瓦斯煤矿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全部达到国家瓦斯治理示范矿井标准。
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报告
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报告XXXX矿产有限公司瓦斯防治能力评估XXXX地质矿产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编号:报告完成日期:二〇一二年七月前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2011〕414号)文件,按照XX煤矿安全监察局、XX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开展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的通知》(渝煤监办〔2012〕227号)的要求进行矿井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XXXX矿产有限公司根据XX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开展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的通知》(渝煤监办〔2012〕227号)要求,特委托XXXX地质矿产有限责任公司承担XXXX矿产有限公司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
接该项目后,XXXX地质矿产有限责任公司组建了评估项目组,制定了项目工作计划。
评估项目组按照国家有关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规定,2012年7月11日赴现场,对XXXX矿产有限公司从业经历、机构和人员、系统设施、规范管理、防治方案、资金保障等进行了调查,查阅并收集了矿井瓦斯防治有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专项设计、安全技术措施、矿井图纸、采掘作业规程,以及相关的审批程序文件等。
对现场存在的问题向矿方提交了隐患整改建议。
评估过程中,依照《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进行评估单元划分,对矿井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了认真评分定级和定性、定量评估,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地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客观、公正地做出了评估结论,编制完成本报告。
目录1 概述 (1)1.1评估对象及范围 (1)1.2评估依据 (1)1.3煤矿企业概况 (4)1.4系统设施 (13)1.5瓦斯防治管理 (17)1.6防治方案 (21)1.7资金保障 (24)1.8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25)2 评估单元的划分和评估方法的选择 (31)2.1评估单元划分 (31)2.2评估方法的选择 (31)2.3分值确定 (31)2.4矿井瓦斯防治能力判断 (31)3 危险有害因素定性、定量评估 (33)3.1定性、定量评估 (33)3.2评分结果及分析 (54)4 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56)4.1瓦斯防治 (56)4.2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57)4.3瓦斯抽采 (61)5 评估结论 (63)5.1必备条件的符合性 (63)5.2矿井矿井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定级 (63)5.3评估结论 (63)附件:见XXXX矿产有限公司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申请报告附表:附表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情况一览表附表2:煤矿企业矿井基本情况一览表附表3:煤矿企业瓦斯防治技术人员配备一览表。
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公示制度》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公示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06.22•【文号】煤安监技装〔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06.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公示制度》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20〕23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监局,有关煤矿企业,有关科研院所:为从源头上加强煤矿瓦斯防治,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根据《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要求,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制定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公示制度》。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2020年6月22日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公示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 </>瓦斯等级鉴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煤矿瓦斯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管全国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和信息公示管理工作,对煤与瓦斯突出(含岩石与二氧化碳突出,简称突出)鉴定信息进行公示。
第三条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管本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和信息公示管理工作,对本辖区内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信息进行公示,具体办法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第四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政府网站设置煤矿灾害等级鉴定服务专栏,公示突出鉴定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突出鉴定机构(单位)基本信息,煤矿企业(煤矿)委托突出鉴定机构(单位)开展突出鉴定的信息和鉴定结果,突出鉴定违规和失信行为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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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能源煤炭〔2012〕101号
关于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
评审(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各产煤县(市、区、特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各煤矿中介机构: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2011〕414号)、《贵州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实施意见》(黔能源煤炭〔2012〕56号)及国家能源局2012年3月23日河南郑州会议精神,现就全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审(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根据《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申请报告编制提纲》编制《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申请报告》,一式三份(带电子版)报省能源局,由省能源局委托具备条件的中介机构的专家组进行评审(评估)。
二、矿井作为企业的组成部份纳入评估审查范围,不单独进行评估审查。
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中部份条款涉及到矿井的,主要是通过对矿井相关工作的评估来检验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
三、省能源局负责我省所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的评估工作,管理权限不得下放。
四、为提高评估效率和效果,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多层级的煤矿企业,原则上由从事煤炭生产建设、具有法人资格、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最高层级的煤矿企业申请评估。
五、省能源局根据《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委托具备条件的中介机构的专家组对企业上报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申请报告》,采取审查企业相关材料和现场核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评估。
六、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2011〕414号)文下发之前,即2011年12月26日前已经从事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煤炭生产年限不作为必备指标。
七、中介机构评估专家组应根据《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遵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开展评估工作,按规定时间提交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是作为省能源局审查确定评估结果的重要依据。
八、经评估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省能源局要予以公示,并给予批复。
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由省能源局函告煤矿企业。
九、对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所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立即停产、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经评估仍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未被兼并重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请关闭。
主题词: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通知
抄送: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贵州省能源局办公室 2012年4月5日印发
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