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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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随着建设项目的增多和规模的不断扩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效率,以及对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有效的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于xxxx年起正式实施。

本文旨在对该管理规定进行详细解读,以期对相关从业人员和单位有所帮助。

一、总则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勘察设计企业的运作,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该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勘察设计行业,包括各级别的勘察设计单位以及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

管理规定的实施主管机关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机构,负责对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及资格进行审核和注册。

二、资质等级1.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等级的划分根据企业的综合实力、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工程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估。

具备较高的资质等级的企业在投标时将享有一定的优惠政策。

2.申请资质评定时,企业需要提交一系列的资料,包括企业注册证明、项目经验、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等。

资质评定机构将根据这些资料以及其他评估指标进行综合评定,最终确定资质等级。

三、人员要求1.勘察设计企业必须配备一支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专业团队。

其中,设计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的高等教育背景,并通过相应的考试或资格认证。

2.勘察设计企业应建立健全人才培养机制,鼓励员工参加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以提升专业水平。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准则,在工程过程中保持客观公正、技术创新、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

四、资质管理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机构将对企业进行定期的资质审核,包括对企业综合实力和工程质量的评估,以及对企业运营规范性和财务状况的审查。

2.对于不符合资质要求或未能通过资格审核的企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机构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暂停或撤销资质,清理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系,完善质量控制和安全措施,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工程的质量。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障勘察设计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

第三条勘察设计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类,分别对应不同的勘察设计能力和业绩。

第四条勘察设计资质申请、核定、变更、注销等工作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利原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现代化的勘察设计技术和设备,设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勘察设计。

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具备勘察设计业务活动所需的基本条件,包括办公场所、设备、人才、资金等。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建立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实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技术素质培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准则。

第三章资质申请、评审和核定第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可以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申请,申请材料应包含下列资料:(一)申请表;(二)公司章程、组织机构、人事档案等证明文件;(三)业绩清单、实际出资情况、公司财务状况报告等资料;(四)申请资质所涉及的各类技术和资质证书等;(五)其他与勘察设计资质审查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条勘察设计单位的甲、乙、丙级资质评审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申请人应按照相关标准制定业绩清单,并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的甲、乙、丙级资质评审应当从下列方面进行综合评估:(一)企业规模、组织机构和人才队伍;(二)科技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三)工作质量、安全绩效和信誉度;(四)财务状况和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资质评审通过的,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证书,并定期进行复审。

复审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在申请勘察设计资质时,应当对自己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不得夸大业绩、冒用他人资质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是建设项目中最为关键的环节之一,负责对土地、地质、水文、水利等方面进行详细勘察,并依据勘察结果进行合理的设计方案,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质量的保障。

为了保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专业性和质量,我国出台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以规范和监管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和企业。

一、资质等级划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划分是对从业人员和企业能力的评价和认定,根据其技术水平、工作经验和实际业绩的不同,将勘察设计从业人员和企业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

目前,我国的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

甲级为最高级别,丁级为最低级别。

不同资质等级对从业人员和企业的要求也各不相同。

二、资质证书的申领和管理根据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从业人员和企业需要申领相应的资质证书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申领资质证书需要提供详细的个人或企业信息,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资质考核和评审。

一旦取得资质证书,从业人员和企业需定期进行资质年检,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和维护。

任何虚假或者不合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资质等级评审标准资质等级评审标准是根据从业人员和企业在勘察设计工作中的能力和表现进行评价和认定的依据。

评审标准包括技术水平、工作经验、项目实绩、管理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根据不同级别的资质等级,评审标准会有所区别。

申请人或企业需要详细了解评审标准,并针对性地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

评审结果将直接影响资质等级的认定,因此申请人和企业需保证资料的真实和完整性。

四、资质管理的重要性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合理的资质等级划分能够保证从业人员和企业的专业性和可信度,有利于消除隐患和风险,提高勘察设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其次,资质证书可以作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标志,有助于企业获得更多的机会和合作伙伴。

同时,严格的资质证书管理可以有效遏制不良从业人员和企业的存在,维护了整个行业的声誉和形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勘察设计资质等级标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勘察设计资质等级标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勘察设计资质等级标准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第五条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第五条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3号令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3号令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3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6月29日建设部第4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2001年7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第三章资质申请和审批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取得资质证书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可以从事相应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资质分类和分级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为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

第六条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设立类别和级别;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级别。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勘察业务范围不受限制;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工程勘察劳务工作。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提高勘察设计单位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包括勘察设计机构和勘察设计个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经过相应的注册和认证程序。

勘察设计资质应当分级管理,不同级别的资质对应着不同等级的工程项目设计能力。

第四条勘察设计资质应当按照综合评价得分来确定,评价内容包括经济实力、技术实力、人才素质等方面。

第五条勘察设计资质分为准入资质和继续资质两类。

准入资质是指勘察设计单位获得资质后,可以承接相应级别的工程项目;继续资质是指勘察设计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后,继续保持资质的有效性。

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范围承接相应级别的工程项目。

不得超出自身资质等级和范围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工程质量控制和评估。

对于发生重大事故、差错等情况的勘察设计单位,可以暂停或取消其资质。

第二章勘察设计资质的申请和认证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在申请勘察设计资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第九条勘察设计资质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勘察设计单位的注册证明文件;2. 勘察设计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构成;3. 勘察设计单位的经济和技术实力证明;4. 勘察设计单位的过往项目经验和成果。

第十条勘察设计资质的认证程序包括资料审查、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

认证结果将根据评审意见和综合评分得出。

第三章勘察设计资质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一条勘察设计资质的管理机构由国家或地方政府负责,对勘察设计资质的准入和继续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机构应当对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其资质的有效性。

对于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资质等。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5月4日修正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5月4日修正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5月4日修正版)发表日期:2015年8月31日出处:住房保障处(政策法规处)【编辑录入:牛小杰】(2007年0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60号发布,2015年05月0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第五条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2023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2023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2023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提高勘察设计单位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涉及建设工程领域的勘察设计资质管理。

第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的规定,接受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的权益,维护勘察设计市场的秩序和竞争公平。

第二章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机构第五条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机构是指依法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审核、评定、监督和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机关。

第六条建设部门是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规划、组织和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三章勘察设计资质的申请、审核和评定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请勘察设计资质。

第九条勘察设计资质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申请表格;(二)组织机构及人员情况;(三)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四)技术力量和技术设备;(五)在建工程情况及结构设计、地基处理、监测等技术方案;(六)质量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第十条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资质审核和评定,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的资质申请情况,审核其组织机构、人员情况、业绩和技术能力等方面的资质,确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十二条对于资质审核不通过的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资质管理机构应当在作出不通过决定后的一定时间内,出具不通过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权进行申诉。

第四章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三条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对已取得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财务状况的检查;(二)项目质量和安全情况的检查;(三)技术能力的检查;(四)组织机构和人员情况的检查。

2023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2023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2023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提升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维护行业竞争的公平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人员,以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

第三条勘察设计资质分为综合类和专业类,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勘察设计范围。

第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遵循科学性、科学社会主义性、合理性、创新性、经济性和可持续性原则。

第二章勘察设计资质的审批与管理第五条勘察设计资质的审批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具体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制定。

第六条综合类资质的审批要求包括:(一)具备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满足要求;(二)具备与承担项目规模和难度相对应的技术设备和人员;(三)有一定的设计和技术管理能力;(四)通过资质审查和实地考核。

第七条专业类资质的审批要求包括:(一)具备与承担项目规模和难度相对应的技术设备和人员;(二)有丰富的设计经验和能力;(三)通过资质审查和实地考核。

第八条勘察设计资质的管理包括:(一)定期审核和评估资质等级,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降级或撤销;(二)建立勘察设计人员的注册制度,对注册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三)建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相关资质信息和业绩情况;(四)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的日常监管,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三章勘察设计人员的管理第九条勘察设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知识;(二)具备一定的设计经验和技术能力;(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第十条勘察设计人员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严格执行勘察设计任务,确保设计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课程,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人员应定期进行职业资格考核,确保持有相应的设计资格证书。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设计费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境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是指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依法具备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为不同的等级,主要包括甲级、乙级和丙级。

第五条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管理实行准入制和退出制。

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经相关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勘察设计活动。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真实、准确的申请材料,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核和监督。

第二章申请和备案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应当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第九条勘察设计单位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二)具备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需的人员、设备和技术条件;(三)具备丰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经验;(四)具备足够的财务实力。

第十条勘察设计个人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或技术职称;(二)具备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需的技能和经验;(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法人营业执照(单位申请者)或身份证明(个人申请者);(三)申请资质等级和类别的证明文件;(四)具备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需的人员、设备和技术条件的证明文件;(五)具备丰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经验的证明文件;(六)具备足够的财务实力的证明文件;(七)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批或者不予审批的决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认定、管理和监督的相关规定。

以下是具体的管理规定内容:
1.资质等级划分:根据企业人员规模、资金实力、工程项目经验等方面进行等级划分,分为甲级、乙级、丙级等不同等级。

2.资质申请条件:申请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金、一定数量和专业技术水平的注册建筑师、工程师等人员,并满足勘察设计项目经验和业绩要求。

3.资质认定程序:企业申请资质认定,需要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经过资格审查、技术评审、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等多个环节的审核。

4.资质管理机构:建设部门或者特定的行业管理机构承担资质管理职责,负责资质认定、资质变更和资质注销等工作。

5.资质监督检查:资质管理机构对已认定的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资质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资质标准是否仍然符合要求、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完善等。

6.违规处理和惩罚措施:对于资质管理规定中的违规行为,将会采取相应的处理和惩罚措施,如降低资质等级、暂停资质使用权等。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的制定旨在规范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经营行为,提高勘察设计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建
设工程质量的提升。

同时,也有利于推动勘察设计企业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提升企业竞争力和市场地位。

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12.23•【文号】建设部令第60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1年7月25日实施日期:2001年7月25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0号)《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已于1997年12月17日经第八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侯捷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工程勘察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通过对地形、地质、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及综合分析评定,查明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提供建设所需要的勘察成果资料及其相关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设计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运用工程技术和经济方法,对建设工程的工艺、土木、建筑、公用、环境等系统进行综合策划、论证,编制建设所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凡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资质证书,方可开展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业务。

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同时可承担与工程项目相应的工程咨询、技术服务,不须再单独领取工程咨询证书。

第四条工程勘察设计队伍的发展,应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

国家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实行总量调控和动态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的统一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协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甲、乙级单位资质的审查和本部门所属甲、乙级单位资质的具体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甲、乙级单位资质的初审和管理及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丙、丁级单位的资质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7.25•【文号】建设部令第93号•【施行日期】2001.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7年6月26日实施日期:2007年9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6月29日建设部第4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2001年7月25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取得资质证书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可以从事相应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为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在建设领域中,勘察设计是项目开展的重要前期工作,其质量和水平直接影响着后续工程的建设和使用效果。

为了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国家制定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首先,我们要明白为什么要有这样的资质管理规定。

简单来说,就是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证勘察设计的专业性和可靠性。

如果没有严格的资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能随意从事勘察设计工作,那很可能会导致设计不合理、安全隐患多等严重问题。

就好比让一个没有驾驶执照的人开车上路,不仅对自己不安全,对其他人也是极大的威胁。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为工程勘察资质和工程设计资质。

工程勘察资质又包括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劳务资质。

综合资质是最高等级的,能够承担各类工程勘察业务。

专业资质则按照不同的专业领域划分,比如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等。

劳务资质主要承担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劳务工作。

工程设计资质也分为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业资质和专项资质。

综合资质同样是最高等级,涵盖 21 个行业的设计业务。

行业资质按照行业分类,如建筑行业、市政行业等。

专业资质是在行业资质基础上,对具体专业的设计能力进行认定,比如建筑行业中的建筑工程专业。

专项资质则针对特定的专项工程,如建筑装饰工程、环境工程等。

要获得这些资质,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申请单位需要具备一系列的条件。

比如说,要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这些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学历、职称和工作经验。

还要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完善的技术装备和管理制度等。

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例,不仅数量要够,质量也要高。

他们需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能够熟练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完成勘察设计任务。

资质的审批和管理也是有严格程序的。

一般来说,申请人需要向所在地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主管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条件,就会颁发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是有有效期的,到期需要重新申请或者延续。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18法信汇编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18法信汇编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18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8.12.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施行日期】2018.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发布*“法信”平台根据根据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2018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是确保建筑工程实施的质量和安全的关键环节。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维护市场秩序,并保障公众利益,相关部门制定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本文将对该规定进行详细介绍,以期促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引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是根据建设工程领域的实际情况,在充分考虑行业发展需求和市场需求的基础上制定的。

其主要目的是规范勘察设计单位的准入条件和资质等级评定标准,确保勘察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能力和资质从事勘察设计工作。

二、勘察设计单位准入条件勘察设计单位准入条件是保证勘察设计单位具备相应能力和资格的前提。

根据工程勘察设计的特点和要求,规定了勘察设计单位准入的主要条件如下:1. 具备相应的人员和技术条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配备一支高素质的技术团队,并拥有一定数量的注册工程师和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

2. 勘察设计能力: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丰富的工程勘察设计经验,能够独立完成各类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任务。

3. 设备和技术条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具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和技术手段,能够满足勘察设计工作的要求。

三、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评定标准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评定是对勘察设计单位能力和实力的评价,用于衡量勘察设计单位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根据勘察设计单位的综合实力和业绩,制定了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评定的标准如下:1. 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依次代表着从高到低的资质水平。

2. 根据勘察设计单位的专业人员、技术条件和能力等多方面因素,评定该单位是否符合各级别的资质要求,并进行资质等级的确定。

3. 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评定结果应当及时公示,以便社会各界了解和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四、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是确保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水平和业务能力能够持续提升的关键环节。

为此,规定了以下几点管理要求:1. 定期检查和评估:对具备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以确保其继续保持资质等级要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在整个工程项目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如同项目的蓝图和基石,直接影响着工程的质量、安全和效益。

为了确保勘察设计的质量和水平,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我国制定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这一规定的首要意义在于规范市场秩序。

在建设工程领域,勘察设计单位众多,水平参差不齐。

如果没有严格的资质管理,一些不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单位可能会混入市场,导致勘察设计成果粗制滥造,给工程带来巨大的隐患。

通过资质管理,可以对勘察设计单位的技术力量、人员配备、设备设施、业绩经验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和审核,只有符合要求的单位才能获得相应的资质,从而在市场中从事勘察设计业务。

这就有效地过滤掉了那些不合格的单位,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保障了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资质管理规定还能够保障工程质量。

勘察设计是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其成果直接决定了工程的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耐久性。

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通常拥有专业的技术人员、丰富的经验和先进的技术手段,能够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规范,进行科学合理的勘察设计,为工程的顺利实施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持。

相反,如果由没有资质或资质不足的单位来承担勘察设计任务,很可能会出现设计不合理、勘察不准确等问题,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

从促进技术创新的角度来看,资质管理规定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为了保持和提升自身的资质等级,勘察设计单位需要不断投入研发力量,提高技术水平,培养专业人才,采用新的技术和方法。

这就促使单位在竞争中不断创新,推动整个行业的技术进步。

同时,资质管理规定也鼓励单位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促进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

在资质管理规定中,对于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划分十分明确。

一般来说,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等。

不同的资质等级对应着不同的业务范围和规模限制。

甲级资质通常能够承担大型、复杂的工程项目,而乙级和丙级资质则分别适用于相应规模和难度的项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在建筑领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是至关重要的环节,它直接关系到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和效益。

为了确保勘察设计工作的专业性和规范性,保障公众利益和社会安全,我国制定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首先,我们要明白为什么要有这样的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不是一件小事,它涉及到大量的资金投入、人员安全以及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

如果没有严格的勘察设计资质管理,一些不具备专业能力和经验的单位或个人随意参与,就可能导致勘察设计结果不准确、不合理,从而给工程项目带来巨大的风险和损失。

比如,可能会出现建筑物结构不稳定、基础不牢固、消防设施设计不合理等严重问题,这不仅会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甚至可能危及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那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具体包含哪些内容呢?其一,明确了资质的分类和等级。

勘察设计资质按照不同的专业和领域进行分类,比如岩土工程勘察、建筑工程设计、市政工程设计等等。

每个专业又分为不同的等级,等级的划分通常与企业的规模、技术实力、业绩等因素相关。

一般来说,高等级的资质意味着企业在该领域具有更强的技术能力和更丰富的经验。

其二,规定了资质申请的条件和程序。

企业要申请勘察设计资质,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包括具备一定数量和专业水平的技术人员、有相应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等等。

申请程序通常包括提交申请材料、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核、可能还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等环节。

其三,对资质的维护和管理提出了要求。

获得资质的企业需要遵守相关规定,按时进行资质的年检和续期。

如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再满足资质条件,主管部门有权对其资质进行降级、吊销等处理。

在实际操作中,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对于企业来说,资质是其参与市场竞争的“入场券”。

拥有高等级的资质,企业能够承接更大规模、更高难度的项目,从而提升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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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第五条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第六条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

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个别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可以设丙级,建筑工程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

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及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业、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及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项相应等级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第七条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和各资质类别、级别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资质申请和审批第八条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其中,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

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九条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六份,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一条企业首次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五)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六)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七)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及个人业绩材料;(八)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九)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二)、(五)、(六)、(七)、(九)项所列资料;(二)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本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三)原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四)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和个人工程业绩。

第十三条企业增项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一)、(二)、(五)、(六)、(七)、(九)的资料;(二)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本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三)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四)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个人工程业绩证明。

第十四条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五条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取得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资质的变更,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资质变更情况告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企业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第十七条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乙级,且不考核企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绩。

已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

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施工资质等级。

第十八条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条件。

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企业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规定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本规定第十六条办理。

第十九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一)企业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的;(二)将承揽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三)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的;(四)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五)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六)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七)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八)无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的;(九)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十)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条企业在领取新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企业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

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完毕。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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