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总承包
(完整word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完整word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依据)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总承包的内容)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基本原则)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监督办理部门)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据投资工程审批、核准、存案的相关法律律例履行相应监督办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工程总承包工程的发包和承包第六条(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适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鼓励政府投资工程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七条(发包阶段和条件)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前期条件明确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
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依据)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总承包的内容)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基本原则)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据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第六条(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适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鼓励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七条(发包阶段和条件)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前期条件明确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
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是指对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的总承包管理进行规范,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进行介绍:一、总则总承包单位应是具有相应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的建设企业。
总承包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施工及质量检验、设备采购供应、工程物资供应、建筑材料供应、劳务分包、工程建设管理等全部工程服务,并对工程质量负责。
总承包单位应设立项目经理,并派遣专门人员负责技术、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合同管理等具体工作,确保工程按时按质完成。
对于工程合同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应进行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和备案,如需安排专项审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规划设计阶段总承包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工程的规划设计工作。
规划设计阶段应制定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保证体系文件,保证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平面布置满足工程建设要求,质量保证体系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在规划设计阶段内,总承包单位应当与业主就建设方案、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工期等方面进行充分协商。
并将规划设计报告报送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三、施工阶段总承包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方案,并编制施工进度计划。
在施工过程中,总承包单位应当制定和执行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经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工。
总承包单位应该实行建设项目工程质量验收制度,依据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对工程材料、建筑构件、设备机具、劳动力等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工作以及完工后验收的质量进行检查,确保质量。
总承包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的周边环境治理、绿化、景观及收尾等相关工作,做到“四清”、“四美”、“四新”。
总承包单位应在工程完工后进行总体验收,并收集相关资料,组织项目管理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对工程资料进行管理、归档和保管,确保工程质量和可持续运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一、总承包管理范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适用于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相关管理工作。
总承包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前期策划、设计方案确定、施工单位选拔、工程实施监管、质量控制、安全管理等方面。
二、总承包管理原则1. 协调管理:总承包单位应当统一协调各方资源,合理分配任务,确保项目工程顺利进行。
2. 精细管理:总承包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严格执行各项工作步骤,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3. 安全管理:总承包单位应当重视安全生产,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无事故。
4. 质量控制:总承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工程质量检验,保证工程质量达到要求。
5. 环保管理:总承包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三、总承包管理责任1. 工程负责人:总承包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工程负责人,负责工程施工全过程管理。
2. 施工各方管理:总承包单位应当对施工各方进行合理管理和督导,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3. 资金管理:总承包单位应当合理规划资金使用,确保工程建设资金充足,并进行合理支出。
4. 进度管理:总承包单位应当制定严格的施工进度计划,实行工程进度管理,确保工程按时完成。
5. 质量监督: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全程监督和把控。
四、总承包管理措施1. 制定管理计划:总承包单位应当在项目启动前制定详细的总承包管理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2. 设立专职管理团队: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团队,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合理分工,协同作战。
3. 加强协调与沟通:总承包单位应当与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保持密切沟通,及时解决工程施工中的问题。
4. 强化监督检查: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试行)-茂府办〔2015〕14号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试行)正文:----------------------------------------------------------------------------------------------------------------------------------------------------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试行)茂府办〔2015〕14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十一届7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1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试行)为降低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遏制围标串标、营造建筑市场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全部纳入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国债资金,专项基金,财政担保借款资金,国家、省统借统还资金,贴息贷款资金,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银行贷款及其他借款的项目;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用自有资金或融资资金建设的项目;采用BT、EPC、BT+EPC等方式融资建设,并以国有资金回购或偿还的项目;政府提供公共资源,采用BOT、PPP等方式建设的融资项目。
二、引入低价投标机制,合理降低工程造价我市范围内属政府投资(含BT、EPC、BT+EPC、BOT、PPP)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设置投标报价下浮率,并根据项目建安预算投资的大小,选择采用最低价评标法或综合评标法,采用以上两种评标法的投标文件除了采用投标总报价和工程量清单报价外,还要有相应的低报价施工措施方案,重点在保证工程质量措施方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促进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效率,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总承包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就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与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基本原则)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高效、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与她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与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与承包第六条(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适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与复杂程度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不明确等前期条件不充分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七条(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方式)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
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与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采用其她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八条(发包阶段与条件)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做好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自行或者委托设计咨询单位对工程项目建设方案深入研究,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在项目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与进度要求确定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工程总承包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工程总承包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项目安全、质量、进度、投资等方面的有效控制。
第二章工程总承包单位资格与选择第四条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认证,并按照资质和资格认证要求开展业务。
第五条工程总承包单位的选择应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确保选择到技术先进、经验丰富、信誉良好的总承包单位。
第三章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第六条工程总承包合同应明确总承包单位的职责、权利、义务和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七条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总承包单位应对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全过程负责。
第四章工程总承包管理内容第八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体系,制定项目管理计划和风险管理措施,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第九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对设计、采购、施工等各个环节实施有效控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无事故。
第五章工程总承包监督与考核第十一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定期对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工作进行考核,确保项目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XXX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的修改权归XXX部门所有,修改后的管理办法按照相应程序发布施行。
以上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活动,确保项目安全、质量、进度、投资等方面的有效控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操纵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人应当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范围、技术标准、工期、质量要求、投标保证金、评标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等事项。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确保评标过程公正、透明。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期、价格、付款方式等事项。
第三章投标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与投标项目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报价、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计划、质量保证措施等事项。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依法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确保投标过程合法、合规。
第十五条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恶意投标、弄虚作假等行为,否则将被取消投标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评标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一、适用范围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依法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适用本指导意见。
二、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原则上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
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的单价部分通常用于项目中地质条件不明或发包人要求不明确等有较大调整风险的分部工程项目。
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总价部分占比原则上应超过合同价的50%o(二)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对价格风险的分担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合同中价格风险约定和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川建造价发(2021)302号)执行。
三、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组成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包括工程费用、工程总承包其他费和工程总承包预备费(暂列金额)。
其中,税金是指根据国家规定应纳增值税及其在此基础上计算的附加税,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计税方式,发包人对投标人投标报价计税方式有要求的,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承包人根据本企业近年来增值税实际税负结合具体工程测算,将应纳税金计入项目清单价格,汇入投标总价。
(一)工程费用包括建设项目总投资中的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暂估费用。
1.建筑工程费主要用于建筑物、构筑物、桥涵、道路等土木工程建设而发生的全部费用。
2.设备购置费指需要采购或自制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费用,不包括应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建筑设备的价值。
3.安装工程费主要用于设备、工器具、交通运输设备、生产家具等的组装和安装,以及配套工程安装而发生的全部费用。
4.暂估费用包含暂估价工程、货物。
(二)工程总承包其他费一般包括设计费、总承包服务费、土地及占道使用补偿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检验检测及试运转费、工程保险费和其他专项费等。
L设计费指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用于完成建设项目设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初步设计费、施工图设计费、竣工图编制费和专项设计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范本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范本合同编号:XXX-XXX甲方:(委托方全称)地址:联系电话:乙方:(承包方全称)地址: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合同:第一条项目概况甲方委托乙方作为总承包商,负责承包以下具体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建设:1. 房屋建筑工程: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和内容:2.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和内容:第二条工程标准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及时进行监督和检查。
2. 甲方有权对工程进展、施工质量和材料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要求乙方随时提供工程进展报告和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条工期和支付方式1. 工期:开工日期:完工日期:2. 支付方式:根据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甲方将按照以下方式支付乙方工程款项:(1)预付款:工程开工前,甲方将支付总合同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以确保乙方正常进行施工。
(2)进度款:根据工程进度,甲方将按照双方约定的支付节点支付相应款项,具体支付比例如下:- 第一节点:工程完成百分之20,支付合同价款的X%;- 第二节点:工程完成百分之40,支付合同价款的Y%;- 第三节点:工程完成百分之60,支付合同价款的Z%;- 第四节点:工程完成百分之80,支付合同价款的W%;- 第五节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合同价款的V%。
(3)最终结算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将支付剩余款项,即合同价款减去预付款和进度款之和。
第四条保证金1.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作为履约保证责任的证明,并按照约定进行退还或抵扣。
2. 保证金数额和支付方式:保证金总额:XXX 元人民币(大写)支付方式: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的X天内支付保证金。
3. 保证金的退还或抵扣:(1)乙方在工程期间没有违反合同规定并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将在X天内将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模拟清单计价与计量规则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模拟清单计价与计量规则总承包模拟清单计价与计量规则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制定一套完整的清单规则和计价方法,以便准确地进行工程数量的计量和报价。
下面将介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模拟清单计价与计量规则。
一、清单规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清单规则是指根据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要求,在项目前期组织调研和技术研究的基础上,编制一份详细的工程清单,清晰地表述出施工所需的各种材料、工程量和施工工艺等内容。
清单规则的编制应该尽可能准确和完整,覆盖所有施工阶段所需的项目,以便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量进行正确的计量和结算。
1.清单编制原则清单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1)遵循完全性原则:编制清单时,应考虑所有工程量,并确保清单内容具有完备性。
(2)遵循一致性和互通性原则:清单的项目应具有一致性和互通性,以便于后续的计量和结算。
(3)遵循明确性原则:清单的项目应表述明确、清晰,以避免误解和纠纷发生。
(4)遵循可比性原则:清单的项目应该具有可比性,便于不同时间段进行比较。
2.清单内容清单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工程量:装饰面积、建筑面积、地下室面积、轴线线路、体量、钢筋数量、混凝土用量等。
(2)设备材料:钢材、水泥、砂子、水等。
(3)施工项目:基础、结构、装饰、机电安装等各个施工阶段所需用的工程和耗材。
(4)施工工艺:包括施工手续、施工时序、施工方法、技术要求等。
二、计价方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计价方法是指根据工程清单和当时市场行情,对工程项目的数量进行估算和计价的一种方法。
计价方法应尽可能准确、公平、合理,以便于施工单位进行正确的报价。
1.计价依据计价依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工程清单:清单中列举了建筑工程所需要用到的各种物料、数量和工厂价,以及分部、单位工程和构配件的规模。
(2)汉中市市场行情:根据当地市场行情,确定所需工程材料的价格。
(3)人工工资:根据当地劳动力市场行情,确定施工所需人员的工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模拟清单计价与计量规则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模拟清单计价与计量规则一、前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模拟清单计价与计量规则是为了规范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计价和计量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管理水平而制定的。
本规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模拟清单的计价和计量。
二、清单编制1. 清单编制原则(1)按照设计文件要求编制清单。
(2)清单应该详细、准确、完整。
(3)清单应该按照施工顺序编制。
2. 清单构成(1)主材料清单:包括钢材、水泥、混凝土等主要材料的数量及规格。
(2)辅材料清单:包括螺丝、膨胀管等辅助材料的数量及规格。
(3)机械设备清单:包括吊车、挖掘机等机械设备的数量及规格。
三、计价原则1. 计价方法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位价格进行计算,合同约定无单位价格时,按照市场行情确定价格。
若合同约定有特殊约定,则按照特殊约定执行。
2. 计价基础(1)主材料:按照市场行情确定价格。
(2)辅材料:按照市场行情确定价格。
(3)机械设备:按照市场行情确定价格。
3. 计价依据(1)施工图纸、技术文件及合同规定。
(2)工程量清单和实际施工情况。
四、计量原则1. 计量方法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进行计量,计量单位应该与设计文件一致。
若设计文件未规定计量单位,则由总承包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计量单位进行计量。
2. 计量依据(1)施工图纸、技术文件及合同规定。
(2)工程量清单和实际施工情况。
五、结算原则1. 结算方式总承包商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若合同约定无结算方式,则由双方协商确定结算方式。
2. 结算依据总承包商应该根据清单编制、计价和计量结果进行结算。
若发现清单编制、计价或计量存在错误,应及时更正并重新进行结算。
同时,双方应该保留好相关证明材料以备查验。
六、总则1.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总承包商所有。
2. 本规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模拟清单的计价和计量。
3. 本规则的修改应该经过双方协商并签署书面协议。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茂名市市区临时建筑收取市政建设配套费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茂名市市区临时建筑收取市政建设配套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08•【字号】茂府办[2001]47号•【施行日期】200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茂名市市区临时建筑收取市政建设配套费的通知(茂府办[2001]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茂名市市区(含茂南区、茂港区)临时建筑的管理,加快城市发展步伐,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批复》(粤府函[1991]114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市区临时建筑收取市政建设配套费。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对市区经营性临时建筑,报建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75元的标准收取,2年使用期满后必须自行拆除;确需延期的,按每平方米9.35元的标准补交市政建设配套费,可以延期使用2年;超过4年还需延期的,重新报批。
2、对市区生产性临时建筑,报建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25元的标准收取,2年使用期满后必须自行拆除;确需延期使用的,应重新报建并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62元补交市政建设配套费,可以延期使用2年;超过4年还需延期的,重新报批。
3、对市区非生产经营性临时建筑,报建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5元的标准收取,2年使用期满后必须自行拆除,确需延期使用的,应重新报建,并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75元补交市政建设配套费,可以延期使用2年;超过4年还需延期的,重新报批。
4、市区临时施工设施报建时不收市政建设配套费(占用城市道路的临时施工设施按有关规定收取占道费),工程竣工后必须自行清理,并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进行验收。
5、临时建筑拆除后在原址按城市规划要求建永久建筑的,报建收费时不予扣减上述费用。
6、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报建临时建筑时,咨询、收件、收费等业务在市投资服务中心城市规划管理“窗口”办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摘要: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相关部委的大力推动下,工程总承包模式正由工业领域全面拓展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领域,新一轮工程总承包热潮已经到来,并将促进工程总承包改革不断迈上新的台阶。
经过历时2年的调研、讨论以及两次征求意见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正式发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关键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引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9年12月23日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
该办法明确了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具备的条件,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组成联合体。
1明确工程总承包的方式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以下简称“30号文”)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以下简称“93号文”)的规定,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30号文明确工程总承包方式除EPC和D-B外,还有EP、PC等方式。
93号文再次明确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EPC和D-B方式,但未明确是否包含EP、PC等方式。
《办法》第三条规定,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明确工程总承包应当同时包含设计和施工内容,应采用EPC和D-B方式,将EP、PC等非典型总承包模式排除在办法规定的工程总承包方式之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茂名市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范本(适用于两阶段评标法)招标人:招标代理:日期:年月日茂名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编制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一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二节投标人须知----------------------------------------------------------()第三章评标办法-------------------------------------------------------------------()第四章合同条款和格式----------------------------------------------------------()第一节协议书-----------------------------------------------------------------()第二节工程合同条款-------------------------------------------------------()第三节工程设计合同条款-------------------------------------------------()第四节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五节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六节合同附件格式-------------------------------------------------------()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项目的内容和要求-------------------------------------------------()第二节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和要求---------------------------------------()第三节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和要求---------------------------------------()第四节项目相关资料-------------------------------------------------------()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一、商务及经济报价投标文件格式-------------------------------------()二、设计方案投标文件格式----------------------------------------------()三、技术方案投标文件格式----------------------------------------------()第一章招标公告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一、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已由以文批准立项建设。
招标人为,建设资金来自,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工程总承包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规模:三、投标人资格要求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国大陆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年审合格。
2.本次招标允许1家设计单位或1家施工单位独立投标,也允许由1家设计单位与1家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约定其中一方作为联合体牵头人,且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2.1若设计单位投标,须满足如下要求:2.1.1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级(或以上)设计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级资质。
2.1.2拟派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级(或以上)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
2.2若施工单位投标,须满足如下要求:2.2.1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级(或以上)资质,且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2.2.2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建筑工程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广东省外企业所委任的项目负责人须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并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目前没有担任在建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投标人中标资格。
3.广东省外设计、施工企业还须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信息并通过数据规范检查。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1.本项目无需办理投标报名手续,招标文件于201 年月日发出,投标人自行登录“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218.15.22.157/)网站首页“建设工程-招标公告”找到本项目的招标公告后,下载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符合本项目资格要求的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及按招标文件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均可直接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2. 投标人并于递交投标文件时缴交招标文件资料费人民币 100元,以及提交相关材料。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1 年月日时分,地点:茂名市油城十路金源盛世1、2号楼三层开标室。
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六、投标注意事项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疑问,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规定时间内以匿名方式在“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 218.15.22.157/)”进行网上提问(点击本项目招标公告页面上“招标文件网上提问”)。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将对投标人的问题统一做出澄清和解答,并发布在“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投标人应自行留意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发布的招标文件澄清、修改或补充内容。
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开标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准时到场。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上公布。
八、联系方式招标人:地址:联系人:电话:招标代理:地址:联系人:电话:监管部门:茂名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电话:0668-2293023、2280606年月日附件(单位名称)拒绝投标单位名单序号单位拒绝投标期拒绝投标情况起始日期截止日期更新至201 年月日123456789101112131415说明:1.在拒绝投标期内,拒绝上述单位参与(单位名称)招标项目的投标。
2.若上述单位及拒绝期限发生变化的,则以(单位名称)的最新书面文件为准。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一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 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1.1.3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1.1.4 项目名称1.1.5 建设地点1.1.6 建设规模1.2.1 资金来源1.3.1 招标内容招标内容:1.设计部分(包括但不限于):(1)配合深基坑审查(如有)、配合各专业报建、配合施工图报建、配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各专项报批报建工作;(2)配合由甲方组织的相关评审会议的汇报工作;(3)负责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所有建筑、安装、消防、市政供水(不含外水)、排水排污、园林绿化、燃气、强电(不含外电)、弱电(含智能化等)、室外广场、停车场、通讯、交通设施和标识等工程的施工图设计,竣工图编制等;(4)负责项目涉及的临时围墙、临时道路、施工用水用电、临时排水等所有临时设施的设计工作。
2.工程施工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施工内容包括:软基处理工程、基坑支护工程、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主体工程的建筑及结构、防雷工程、防水工程、室内装饰装修、铝合金门窗工程、建筑幕墙、给排水、电气(含智能化)、通风空调、通讯、消防、环保节能、泛光照明、园林绿化、景观及市政、污水处理、室内设备设施、配电、发电机、永久用水用电工程、发电机工程、燃气工程、人防工程等施工总承包。
具体以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为准。
(2)负责预算、结算的编制工作,配合发包人对预算和结算的审核及审计工作,如施工单位总承包企业达不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要求条件的,工程预算必须另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费用由总包单位负责。
(3)负责办理或配合办理:工程开工及验收所需的各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许可)、报监手续、余泥排放证、排污手续、排水接驳、水质检测、排水许可证、环保验收、消防验收、人防验收、节能备案、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和各专业验收及通邮等工作,并承担办理上述手续属于施工方的费用;(4)协助做好发包人各项检查及工程筹备等工作;(5)按政府有关规定,做好建设过程中的消防维保工作,确保安全生产、零隐患、零事故;(6)组织本项目的整体竣工验收及备案和整体工程资料汇总及整理归档工作,具体施工范围详见招标文件。
3.工程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对工程建设全过程和各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
对需要专业分包的专项设计和工程,承包人与专业分包单位签订专业分包合同,配合做好协调和管理工作。
同时,承包人须按国家、地方、行业规定以及发包人要求的工程措施、安全措施、文明措施对项目进行工程总承包管理,作为联合体主办方负责项目设计、施工总协调工作及工程涉及的其它协调工作。
最终以招标文件(含招标答疑、澄清文件)、经审定的设计图纸、经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内容及工程总承包合同为准且包括发包人发出的与本工程有关的一切文件。
招标人有权对实施项目的承包范围进行调整,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1.3.2 计划工期总工期天。
1.3.3 质量要求必须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现行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格以上。
1.3.4 承包方式工程总承包。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资质条件:见附录 1财务要求:见附录 2业绩要求:见附录 3信誉要求:见附录 4人员要求:见附录 5其它要求:无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成员不能多于2个,且是由1家设计单位和1家施工单位组成。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投标人可自行踏勘项目建设现场。
1.10.1 投标预备会不召开1.11 分包□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可根据需要将本项目的设计业务或施工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1.12 偏离 不允许2.2.1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1.招标人澄清、修改或补充期限: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