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4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是指由先出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后出单的保险人只有在承保的标
的损失超过前一保险人承保的保额时,才依次承担超出的部分。
案例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 整车损失赔偿案 ➢ 保险公司取得代为求偿权案
感谢聆听
《保险学(第3版)》刘永刚主编 人民邮电出版社出版发行 配套有课件、案例、试卷
人身保险的有关规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 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 此外,人寿保险保单可出售、转让和抵押。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意义 可以有效防止和遏制投机行为的发生 防止道德危险 限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额度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计算公式: 各保险人应分摊赔偿责任=损失金额×该保险承保的保险金额÷各保险人 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是以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各保险人依其承保的保险金额而应付的
赔偿限额与各保险人应负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计算公式: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各保险人赔偿限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有关规定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要求在投保时可不存在保险利益,但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利益一定要存在。同时,由于运输货物处于流动状态, 为了便于国际贸易的快速顺利地进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可以自由 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
财产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利益
特点
➢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 保险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1)投保人的告知
保险标的危险有关的实质性的事实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
保险标的危险转移或合同有关事项变
动 如果有重复保险,要通告保险人 保险事故发生后
(2)保险人的告知
投保人应有的权利:如人寿险的犹豫 期无条件退保权利, 产品特征:如分红保险红利分配的不确 定性,投资连接保险收益会有波动等 合同条款内容:如承担的主要责任, 主要的免除责任; 赔偿给付或拒赔;
第一种意见:租赁合同到期后,A公司对印 刷厂厂房已不存在保险利益。 第二种意见:A公司继续违约使用印刷厂厂 房期间,厂房屋顶烧塌,即A公司违约行为在 先,在保险标的上的利益不合法,保险公司 不应给予赔偿。 本案的关键在于租赁合同期满后, A公司 对印刷厂厂房是否存在保险利益?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二) 履行保证
履行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在保险期间对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 为。 保证是从属主要合同的承诺,是保 险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
保证形式
明示保证
默示保证
惯例准则
书面形式
附在保单上
标的的 合法性
保证的 内容
所告事实 的真实性
本人行为 的保证
案例分析
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 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 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 小时警卫不在岗。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 赔偿责任?
所有权、经营权 使用权、抵押权 留置权等
案例:房屋索赔资格认定
2000年2月10日,张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及房内 财产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险,保险期限一 年。张某按合同交纳了全部保费,保险公司及时 签发了保单。房屋保险金额30万,其他财产的保 险金额10万。同年6月9日,张某购新房一套,并 拟将原住房卖给李某。 7 月 16 日,李某未付清全 部房款后入住,双方约定一星期后去政府部门办 理过户手续并付清所有房款。
4.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3)财产的保管人、货物的承运人、各种承包人、 承租人等对其保管、占用、使用的财产,在负有经 济责任的条件下具有保险利益。
(4)经营者对其合法的预期利益具有保险利益。
2、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区分消费娱乐公众场所、产品制造销售维修企业、
各类职业、雇用关系。
4
代位原则及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
5 重复保险情况下的分摊方法
6 近因原则及应用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
1.保险利益的含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 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 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倘 若保险标的安全,投保人可以从中获益;倘若 保险标的受损,被保险人必然会蒙受经济损失。
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界定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 额
是保险人进行赔偿、被保险人获得赔偿的 质与量的根据与准绳。
三、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
1.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形成条件
凡因财产发生风险事故将蒙受经济损失或因财产安 全而得到利益或预期利益者,均具有财产保险的保 险利益。具体包括:
(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对其所有经营管理的 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人应告知的内容
保险人应告知的内容主要是保险合同条款 的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即保险合同订 立时保险人应主动地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 同条款的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在订立 保险合同时不仅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 注意的提示,还应向投保方做明确说明。
3.告知的形式 (1)投保方的告知形式
按照惯例,投保方的告知形式有无限告知和询问回 答告知两种。
明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6. 代位追偿的对象及其限制 1) 保险代位追偿的对象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和保 险标的的损失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它可以是 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2) 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 行使代位求偿权,除非他们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发生。 3)代位追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三>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1.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的含义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 故发生时,各保险人应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分配赔偿
第一节 可保利益原则
一、可保利益原则的含义 <一> 定义 可保利益原则是指在签定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中,投 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如果投保 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签定的保险合同无效;或 者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 可保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
<二> 可保利益 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法律上承认 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的完好、健在而 存在,因保险标的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的补偿,又不会超过其 实际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2. 重复保险必须具备的条件: (1) 同一保险标的及同一可保利益;(2)同一保险期 间;(3) 同一保险危险;(4)与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 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3. 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 (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3)顺序责任保险分摊方式。
第三节 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1.近因不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 的原因,而是指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或起决定作 用的原因。 2.近因原则: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 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若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则不予赔偿。 二、近因原则的应用 <一> 单一原因致损近因的判定 <二> 多种原因同时致损近因的判定 <三>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 <四>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Chapter 3 Principles of Insurance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1、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 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2、衡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 险利益的标志,是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会因 该保险标的的损毁(灭失)、伤害而遭受经济上 的损失。
Chapter 3 Principles of Insurance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庄子·盗趾》里记载:"尾生与 女子期于梁下,女子不来,水至 不去,抱梁柱而死。"
Chapter 3 Principles of Insurance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 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 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 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还可以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要 求对方予以赔偿。
2、抵押权人对抵押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3、财产受托人或保管人对所保管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4、合同产生的保险利益
Chapter 3 Principles of Insurance
案例分析
• 2002年10月,姚某以周某的名义通过银行按揭购买了 一辆轿车,该车登记车主为周某。同年10月20日,周某 就挂靠在其名下的汽车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 第三者责任险等五个险种,其中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73 万元、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为50万元。保险期限自 50 01年10月21日起至03年10月20日止。该车实际由姚某 使用,贷款也由姚某负责归还。03年6月28日,赵某驾 驶投保车辆,造成四人死亡(其中包括姚某),三人受 伤。周某随后通知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以周 某对投保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 绝赔偿。
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
第四章保险基本原则课程大纲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的概念保险利益的确定条件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在财产保险中的应用,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一保险利益的概念及确立条件1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无保险利益,合同无效。
2 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合法的利益:凡是非法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确定的利益:非主观臆断,凭空想象的利益❖经济利益:能够用货币计算,衡量,估价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及意义1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并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 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防范道德风险❖划清与赌博的界限❖限制损失补偿的程度三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中的应用1 可保利益的来源:所有权,抵押权,委托关系,预期利益如房主对所有房屋具有保险利益财产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保险利益经营者对其合法的预期利益具有保险利益2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保险利益存在时间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至损失发生的全过程中必须存在保险利益,特别注意的是,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看后面案例)案例小李将自己的私家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
在保险期间内,小李将自己的车转卖给了同事小王,并办妥了车辆的过户手续,车辆的保险单也随之转交给小王,但没有将车辆过户的情况通知保险公司。
小王获得该车后不久,就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
请问,小李和小王谁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案例分析:两人都无权,小李已丧失保险利益,而小王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四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1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确立:❖为自己投保❖为他人投保:亲密血缘关系,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配偶或养父母与子女)经济上的利益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雇主与雇员)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不重要。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2、保证的违反和后果 违反: (1)不遵守保证条款 (2)违背合同的承诺或担保行为 后果:就违反保证的部分解除相应 的责任
第三节
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 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近因原则是指在处理赔案时,造成 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时, 保险公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否则不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种意见:租赁合同到期后,A公司对印 刷厂厂房已不存在保险利益。 第二种意见:A公司继续违约使用印刷厂厂 房期间,厂房屋顶烧塌,即A公司违约行为在 先,在保险标的上的利益不合法,保险公司 不应给予赔偿。 本案的关键在于租赁合同期满后, A公司 对印刷厂厂房是否存在保险利益?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3、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
新介入的独立原因 是近因
近因属于保险责任
近因不属于保险 责任
案例 某日清晨, 55 岁的退休工人赵某骑车途径一条偏
僻的马路时,由李某驾驶的一辆出租汽车在她身后 超速行驶,遇到紧急情况后又避让不当,将正常骑 车的赵某撞倒并卷入车下。急欲逃跑的李某非但不 停车,反而加大油门倒车,将受伤倒地的赵某在前 后轮之间又反复碾压了三次。赵某被送到医院后抢 救无效,两天后死亡。李某驾驶机动车违章行使, 肇事后又倒车碾压被害人,手段极其残忍,被依法 逮捕。李某所开的出租车已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 任险。此案能否从保险公司获赔?
两个月后,刘先生惊讶地发现,自己 的右眼带上眼镜也看不清任何东西了。医 院诊断“脉络膜萎缩”。刘先生认为自己 右眼失明主要是那一次意外碰撞引起的, 便拿着有关单证向保险公司提出意外伤残 理赔申请。 刘先生以他失明原因完全由外伤单独且 直接引起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能否得到支持?
保险代理人第4章mark
(1)代位求偿权 ) ◆ 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
• 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是保险事故,同时又 是由于第三者的行为所致 • 被保险未放弃向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 • 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是在按照保险合同 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
◆ 代位求偿权的实施对保险双方的要求
保险人:
1、权限限制在赔偿金额范围内 2、不得干预被保险人就未取得保险赔偿部分向第三者的追偿 3、也会放弃代位求偿权
暴雨 火灾
房屋倒塌
综合商城 小偷
1、 从最初实践出发,按逻辑推理,判断下一个事件 2、 从损失开始,按顺序自后向前追溯 例如:暴风吹倒了电线杆,电线短路引起火花,火 花引燃房屋,导致财产损失。 顺推:暴风---电线杆被刮倒----电线短路---火花 ---起火—财产损失 逆推:财产损失---起火---火花---电线短路---电 线杆被刮倒---暴风
投保人:
1、在获得保险赔偿前放弃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也就放弃了向保 险人索赔的权利 2、在获得保险赔偿之后放弃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该行为无效 3、已获得第三者赔偿或因过错影响了代位求偿,相应扣减赔偿金 4、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及知道的有关情况。
◆ 代位求偿原则的行使对象
在实践中,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本人及其一定范 围的亲属或雇员行使代位求偿权。
例: 1、一辆汽车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金额为9万元,发生保险事故 时的市场价为7万元,保险人只赔偿7万元。 解答: 实际损失为限 解答:以实保险金额为20万元,发生保险 事故全损,全损时的市场价为25万元,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虽然 为25万元,但保险人只能按保险金额20万元赔偿。 解答: 保险金额为限 解答:以保险金额为限
一、损失补偿原则及其含义
(一)含义
1、 有损失、有补偿;无损失、无补 2 、以实际损失为限
第四章保险基本原则提纲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1、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的保险利益。
2、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3、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2)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二、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1、规定了保险保障的最高限额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3、使保险区别于赌博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保险利益的认定标准:衡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会因该标的损毁或灭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1、狭义财产保险2、责任保险3、信用与保证保险(二)对保险利益的时效要求一般: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特殊:在海上保险中,不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具有保险利益,只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三)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四、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一)保险利益的认定1、投保人对自己的生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2、投保人对与其具有亲属血缘关系的人,法律规定具有保险利益亲属血缘关系主要是指配偶、子女、父母3、投保人对承担赡养、抚养等法定义务的人具有保险利益,而不论是否存在血缘关系4、投保人对与其具有经济利益关系(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等)的人具有保险利益英美法系“利益主义原则”大陆法系“同意主义原则”我国“利益和同意相结合的原则”(二)对保险利益的时效要求人身保险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以后则不要求。
(三)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学》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如走私、偷盗抢劫的货
物及损害公共利益等 不具备保险利益。
如情感的打击、行政
的处罚、精神的损失 等不具保险利益。
的利益:现有利益
或者未来可确定的 期待利益(如预期的
营业利润、租金等)。
A
B
C
三、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界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 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划清保险与赌博的界线
应得的份额部分有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公司不能全额赔付,而只能
赔偿张某应得的份额部分价值。刘某与张某的家人均表示不能接受, 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解析
(1)张某死后,其车辆的保险利益是否转移到其家人? (2)共有人刘某对该货车有无保险利益?
(3)如何分配保险赔款?
本案中,张某虽仅对投保车辆享有部分所有权,但其实际保管 和经营该车辆,应当认为张某有完全的保险利益。由于张某发 生交通事故死亡,车辆也完全损毁。故其保险利益转移有继承 权的家人身上,其家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 本案中,刘某虽是投保车辆的共有人,但因未在保单中载明为 被保险人,不能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不能成为本案的共同原告。 张某的家人在获得保险公司的保险赔款后,无权全部占为己有, 而应与共有人刘某按各自对共有财产享有的份额分配保险赔款。
2003年1月1日至该年12月31日。银行于2003年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 20万元。后此机器于2003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
(1)银行在投保时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多少保险金额?为什么?
(2)若银行足额投保,则发生保险事故时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多少保险 赔款?为什么?
案例解析
(1)50万元。财产保险中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
第四章保险基本原则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1、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2、保险合同的附合性和射幸性《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一)告知1、含义:是指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当事人实事求是、尽自己所知、毫无保留地向对方所做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2、内容●投保人告知的内容:如实告知●保险人告知的内容:明确说明3、形式●投保人告知的形式——无限告知;询问回答告知(我国采用的形式)●保险人告知形式——明确列明(合同中写明);明确说明(合同中写明+正确解释)(二)保证1、保证的含义——保证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担保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其真实性。
2、保证的形式●明示保证●默示保证(三)弃权与禁止反言1、弃权: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
通常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
具备的两个条件:●保险人必须知道有权利存在●保险人必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2、禁止反言: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一)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告知不实——误告●不予告知——漏报●有意不报——隐瞒●虚假告知——欺诈(二)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1、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投保人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保险人未尽告义务的法律后果2、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无须退费)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条件(一)保险利益的定义●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4.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2、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保证的事项属于重要事项,
被保险人一旦违反保证事项,保
险合同即告失效,或保险人不承 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
17
课 程 回 顾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原因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
及其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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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 D)。
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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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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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举例:因偷税漏税、盗窃、 走私、贪污等非法行为所得的利 益不能作为投保人的保险利益而
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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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已经确定或者可 以确定的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期 待利益。 例如:预期的营业利润、预期的 租金等属于合理的期待利益,可以 作为保险利益。
4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1、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 2、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
5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1、告知 2、保证
3、弃权与禁止反言
6
(一)告知
1.告知的含义 告知(也称“披露”或“陈述”) 是指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 效期内,要求当事人按照法律实事求 是、尽自己所知、毫无保留地向对方 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告知是投保方和保险人都必须履 行的义务。
免赔额(率)包括绝对免赔额和 相对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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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绝对免赔额(率) 绝对免赔额:不论损失大小,保险人均 扣除约定的免赔额。计算公式如下: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免赔率) ⑵相对免赔额(率) 相对免赔额(率):损失在免赔额之 内,保险人不予赔偿,损失额超过免赔款 时,保险人不仅要赔超额部分,而且还要 赔免赔额以内的损失。计算公式如下: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
保险学原理与实务_04保险的基本原则
在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中,债权人对债务人 因建立了合同关系,他们之间存在经济上 的利益关系。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用具有 保险利益,可以投保信用保险;债务人对 自身的信用也具有保险利益,可以按照债 权人要求投保自身信用的保险,即保证保 险。
三、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
在财产保险合同方面,保险标的消灭,则保 险利益消灭;在人身保险合同方面,被保 险人因人身保险合同除外责任规定的原因 死亡,如自杀、刑事犯罪被处决等,均构 成保险利益的消灭。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 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 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 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 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 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 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 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理赔阶 段,保险人对于不属于保险赔偿(给付) 义务的索赔请求,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 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 由,以此来履行其告知义务。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2.投保人的告知 1)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遵守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在于如下方面: 1.可以防止赌博行为的产生 2.可以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 3.可以限制赔偿或者给付的程度
二、保险利益的存在形式及其时效 的规定
(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形式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形式主要是以下几种: (1)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的保险利益 (2)抵押权人与质权人的保险利益 (3)负有经济责任的财产保管人、承租人的
第四章保险基本原则
第四章保险基本原则保险基本原则目录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第三节近因原则第四节损失补偿原则第五节代位原则第六节分摊原则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主要内容保险利益的概念保险利益的特征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的概念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无保险利益,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原则又可称为可保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或者保险合同生效后(人身保险除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
保险利益的特征合法的利益确定的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其实质内容是要求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1. 2. 防范道德风险划清与赌博的界限3. 限制损失补偿的程度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1. 可以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从单个保险合同运行的表现来看,保险与赌博的结果都具有不确定性,而且都可能会因偶然事件的发生获得经济收入或遭受经济损失。
从本质上来说,保险是基于社会成员互助共济而形成的在一定成员之间的损失补偿机制,以保障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生活的安定;而赌博则是基于一种不劳而获的思想,试图以小额的赌注获取大额钱财,而且赌博会危害家庭和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甚至会引发刑事犯罪。
2. 可以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道德危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获得保险赔偿或给付而故意违反道德规范,甚至故意犯罪,促使保险事故的发生,或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故意放任使损失扩大。
3. 可以限定保险保障与赔付的最高额度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谋求损害赔偿的范围应以保险利益为限制,即被保险人得到的保险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他对财产的保险利益,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也只限定于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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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
雷松与王丽在大学相识,因为志趣相投而结成好友,并且两人的恋爱关
系也得到了各自家长的首肯。毕业后,两人虽然没有分在同一个地方,但仍
然书信往返,不改初衷。雷松的生日快到了,为了给他一个惊喜,王丽悄悄 为他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准备作为生日礼物送给他。谁知当雷松从外地匆 匆赶到王丽所在的城市时,却遇到了翻车事故,雷松当即死亡。得知这个消 息后,王丽伤心欲绝,随后想到半个月前曾为雷松投保的人寿保险,于是她 便携带着有关的证明及资料,到了保险公司要求支付约定的保险金2万元。 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得知雷松这份人寿保险是在他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由 王丽擅自买的,于是便以王丽违反了保险利益原则为由发出了拒赔通知书。 王丽想不通了:保单签了,保费也交了,我该履行的义务都履行完毕,轮到 保险公司履行义务时,却推三阻四找这么个违反保险利益的理由来搪塞人。 一气之下,她走上了法院将保险公司给告了,谁知判决结果却让她失望了,
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不存在保险利益(已离婚),但不影
响其获得保险金给付。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诚实和守信用)
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互不欺骗和隐满,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合同无效。
从理论上说,该原则适用于保险双方当事人,但是,实际上,更多的是体现对
并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不退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未告知事实对保险 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 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并不退还保险费。
二、坚持可保利益原则的意义
1、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程度;
投保人根据保险利益确定保险金额 保险人保险利益决定是否承保,并在其额度内支付保险金
2、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避免投保人主动触发保险事故发生 不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获利
3、使保险区别于赌博。
三、可保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上的区别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可保利益原则 •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 •第三节近因原则 •第四节损失补偿原则
• [目的和要求]了解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及损失原则 的内容。 • [重点和难点]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 • [教学形式和方法]讲授为主 通过本章学习,达到如下目的: 1、明确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对保险经营的 意义。 2、掌握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内容。 3、了解近因原则的内容。
(三) 弃权与禁止反言:
1、弃权(P88页) 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条款而产生的解约权或 抗辩权,保险人一旦放弃,则不得重新主张该项权利。 (知道事实;弃权的意思表示) 2、禁止反言 保险人明知有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因素或者事实存在,却以其言辞或行为误 导不知情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信保险合同无瑕疵,则保险人不得再以该因 素或者事实的存在对保险合同的效力提出抗辩,即禁止保险人反言。 弃权与禁止反言限定的目的: 约束保险人的行为,要求保险人为其行为及其合法代理人的行为负责; 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有利于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
第三节 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指的是指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或起决定作用
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 的原因。
近因原则:指的是如果近因是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
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如果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 人不负司索赔赔?为什么?
案例 丁某于2000年以妻子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寿保险,
每年按期交付保费。夫妻双方于2004年离婚。此后,
丁某继续交付保费。2006年,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
死亡。
问题 丁某作为受益人能否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
分析 丁某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因为人身保险的 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 事故发生时存在。在本案例中,丁某于2000年投保时,与 被保险人(其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
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主张。
第一节 可保利益原则
一、可保利益原则的含义
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
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在签定和履行保 险合同的过程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可保利益是订 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也是保持保险合同效力的重要条件。
案例
某银行向保险公司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
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
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 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问题 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
因为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严格的,只要违反保证条款, 不论这种违反行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也不管是否与 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 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在本案例中,银行在投保时 保证24小时都有警卫值班,但某日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不论警卫不在岗与银行被窃是否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都 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则上规定,只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
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p86-87我国保险法的条例规定,判断题) (二)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 违反保证的,不论其是否有过失,亦不论是否对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 均有权解除合同,不予承担责任.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上保险除外,不要求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具有可保利益,只要求被保险
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必须具有可保利益) • 人身保险则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可 保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可保利益问 题。(具有储蓄的性质) ★
(三)确定可保利益价值的依据不同。(承保细则)
案例
1996年上海郊县有一农村妇女因患高血压休息
在家,8月投保保险金额为20万元、期限20年的人寿
保险,投保时隐瞒了病情。1997年2月该妇女高血压 病情发作,不幸去世。被保险人的丈夫作为家属请求保险 公司给付保险金。 问题: 问保险公司是否履行给付责任?
分析
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了病情,违 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因此,保险人有权解 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经济利益关系 财产所有人对财产管理人——经济利益关系 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确定原则 1、英美法系国家:利益主义原则 2、大陆法系国家:同意主义原则 3、中国:“利益主义+同意主义”原则
(二)可保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
• 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而且要 求可保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始终存在。特别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海
弃权与禁止反言在人寿保险中有特殊的时间限定(通常为2年)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一)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形主要有:
1、由于疏忽而未告知,或者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未告知。 2、误告,是指由于对重要事实认识的局限,包括不知道、了解不全面或 不准确而导致误告,但并非故意欺骗。 3、隐满,是指明知某些事实会影响保险人承保的决定或承保的条件而故 意不知。 4、欺诈,即怀有不良的企图,捏造事实,故意作不实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
源于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 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保险的特殊性(信用活动)
保险经营的特殊性(信息不对称)
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射幸性)
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目的:确保保险合同顺利履行,维
护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告知+保证+弃权禁止反言
• (一)告知 :(针对投保人和保险人)
(一)可保利益的来源不同。
可保利益在财产保险中的来源: 1、财产所有权。2、财产经营权使用权。
3、财产承运权、保管权。4、财产抵押权。
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来源于: 1、人身关系。2、亲属关系。
3、雇佣关系。4、债权债务关系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 • • • •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 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 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投保人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的有关的重要事实 如实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是投保人或
被保险人应尽的法定义务.
(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或以什么条件接受投保起决定作用的事实).
保险人告知: 一是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解释保险合同条 款内容;二是将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交代清楚。 告知的立法形式,国际上主要有两种: 1、无限告知。(主动陈述告知) 2、询问回答告知。我国采用的是询问回答告知 告知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遵循,而且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也同样要遵循。例如 保险标的的危险情况发生变化时,或发生保险事故索赔时都要如实申报。
保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经存在分为: 1)确认保证 :过去现在如此,将来不一定如此。例如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 2)承诺保证 :现在如此,将来也一定如此(例见书85页) 2、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分为: 1)明示保证: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载于保险合同中。 2)默示保证:指没有在合同中明确载明,但依据国际通行的准则、习惯上或 社会上公认的保险游戏规则,订约双方在订约时心照不宣的保证。它是以往法 庭判决的结果和某行业习惯的合法化。(海上保险运用较多) 二者具有同等法律效率.保证比告知更为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