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申请企业管理人

合集下载

论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优劣势

论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优劣势

论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优劣势作者:陈全武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2年第4期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制度建设的推进,各项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特别是公司法及破产法对企业破产清算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及规定,推行破产管理人制度,该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笔者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很荣幸地被人民法院指定担任一家民营企业的破产管理人,历经两年,有得有失。

一、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优劣势(一)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优势1.独立性更强。

按照《企业破产法(试行)》组成的破产清算组在组成方式上体现浓厚的行政干预色彩,其是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财政等部门以公函形式指定组成,通常任命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人员为清算组组长,而该部门往往与破产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在处理清算事宜上容易偏离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的目标。

由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它能解决破产实务中的一系列利益和风险平衡问题,同时,由于清算工作开展的务实、高效,法院亦可以超脱于具体清算事务之外,做真正的裁判者。

2.便于会计专业人士发挥作用,特别是对资产清查有优势。

破产管理人制度实施前,破产清算组的组成方式类似政府联合办公,属松散型管理,且多数单位出于本部门利益考虑,将本单位一些业务素质不强的清闲人员派出参加清算组,这显然导致清算组成员整体素质偏低,影响到破产清算的效率和效果。

破产清算工作的重点之一是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主业就是鉴证类审计业务,在担任破产管理人后,做起资产清查工作驾轻就熟,会为全面、高效、优质完成资产清查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3.团队合作意识较强。

会计师事务所在担任破产管理人期间,需要处理各种复杂的事务,而这些事务很难依靠个人的力量完成,客观上需要不同业务领域、不同执业经历的人才参与。

而会计师事务所多年来对职业道德教育常抓不懈,因此从业人员的团队合作意识较强,爱岗敬业,做事严谨,风险意识浓厚,在该方面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04.12•【文号】法释[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已于2007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法释〔2007〕9号为公正、高效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规范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

管理人报酬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三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

第四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当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预测,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

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内容

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内容

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内容在现代商业社会中,会计师事务所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们为各类企业和组织提供专业的财务服务,帮助其管理财务风险、确保合规运营,并做出明智的商业决策。

那么,会计师事务所究竟都做些什么工作呢?首先,审计服务是会计师事务所的核心业务之一。

审计的目的是对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审计师会仔细检查企业的账目、凭证、交易记录等,核实各项收入、支出、资产和负债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他们还会评估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看其是否能够有效地防范欺诈和错误。

通过审计,企业可以向股东、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提供可靠的财务信息,增强市场信心。

税务服务也是会计师事务所的重要工作领域。

税务法规复杂多变,企业需要专业人士来帮助他们合规纳税,并最大程度地降低税务负担。

会计师事务所的税务专家会为企业提供税务筹划建议,确保企业在合法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他们会协助企业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处理税务争议和审计,以及提供与国际税务相关的服务,对于跨国企业来说尤为重要。

除了审计和税务,会计师事务所还提供财务咨询服务。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常常面临各种财务决策,比如投资决策、融资决策、并购重组等。

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人员可以运用他们的财务知识和经验,为企业提供分析和建议。

例如,在投资决策方面,他们可以帮助评估项目的可行性和预期回报;在融资决策中,协助选择最优的融资方式和渠道。

此外,财务咨询还包括预算编制、成本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帮助企业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

在企业并购和重组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同样发挥着关键作用。

他们会对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全面评估其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潜在风险等。

通过详细的财务分析,为收购方提供决策依据,确定合理的收购价格和交易结构。

在重组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协助企业制定重组方案,处理财务和税务方面的问题,确保重组顺利进行。

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工作职责

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工作职责

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工作职责简介在企业经营风险增加、经济形势恶化时,一些企业可能会陷入破产的困境。

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专业的财务管理机构,承担着破产管理人的角色,负责协助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或破产重整,旨在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并保护破产企业的利益。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工作职责。

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工作职责1. 制定破产管理计划•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首先需要对破产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和分析。

在此基础上,制定破产管理计划,确定破产程序的实施方式和步骤。

2. 管理破产财产•会计师事务所需要负责管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包括对企业资产的保护、管理和处置。

这需要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清点、评估和拍卖等工作,确保破产财产的合理变现,以偿还债务。

3. 处理债权债务关系•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需要与各债权人进行沟通和协商,制定债务偿还方案,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同时,需要处理债权债务纠纷,确保破产程序的合法、公正和公平。

4. 监督破产程序的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需要监督破产程序的执行情况,确保按照破产管理计划的要求进行工作。

在此过程中,需要协调各利益相关方的合作,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冲突。

5. 向法院和相关部门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担任破产管理人期间,需要向法院和相关部门及时报告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

这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专业的文案写作和报告撰写能力,对破产程序的各个方面都有深入的了解。

5.1 向法院报告•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向破产程序监督法院报告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资产清查结果、债务清算方案等相关事宜,并接受法院的监督。

5.2 向相关部门报告•会计师事务所还需要向相关部门报告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债权债务情况、破产财产管理情况等,在必要时,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和指示。

6. 组织债权人会议•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需要组织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共同商讨债务偿还方案,并取得债权人的同意。

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流程与职责

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流程与职责

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流程与职责破产程序开始以后,为了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防止债务人随意处置财产,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需要由专门的机构来具体实施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整理、变价、分配等工作。

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这一工作由管理人负责。

管理人制度是企业破产法新创设的一项制度,法律以专章对这一制度进行了规定。

管理人制度是国外破产法中普遍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

我国1986年通过的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了清算组制度,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

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清算组在一定程度上担当管理人的职能。

但是,企业破产法(试行)有关清算组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简单。

新的企业破产法将清算组制度修改完善为管理人制度,并设专章予以规定。

这一方面是与国外通行的破产法律制度相衔接;另一方面,企业破产法通过对管理人的任职资格、指定办法,管理人的职责以及义务等问题做出具体细致的规定,有利于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从而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一、管理人的资格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即以机构担任管理人作为一般原则。

同时,对于有些规模较小、债权债务关系比较简单的企业,也可以考虑由法院通过有关机构指定符合条件的个人担任管理人。

因此,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同时,鉴于管理人工作的重要性,企业破产法还对管理人的消极资格进行了规定,以下四类人不得担任管理人: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吊销相关专业证书的人员;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具有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申请企业管理人

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申请企业管理人

附件: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一)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二)接受管理人委托,提供清算审计等相关专业服务;(三)接受债权人委托,提供相关专业服务;(四)接受债务人委托,提供相关专业服务;(五)接受其他人委托,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第三条本指南所称注册会计师,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及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执业人员。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第二章管理人职责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职责主要有:(一)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进行管理;(二)接管债务人的印章及账簿、文书等资料;(三)充分运用审计程序和方法,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四)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五)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六)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对债务人营业情况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经人民法院许可后,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营业;(七)管理继续营业的债务人的营业事务,但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除外;(八)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如果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报经人民法院或债权人委员会同意;(九)依法清收债务人的债权,接受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的债务清偿或财产交付;(十)发现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列可撤销行为的,追回相关财产,必要时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十一)发现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无效行为的,追回相关财产,必要时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行为无效;(十二)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债务人的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必要时通过人民法院进行;(十三)追回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必要时通过人民法院进行;(十四)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但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报经人民法院或债权人委员会同意;(十五)接受债权申报,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十六)妥善保存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供利害关系人查阅;(十七)调查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列出清单并公示,对职工提出的异议经核实后予以更正;(十八)可以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十九)于债权人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已知债权人,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二十)代表债务人或另外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二十一)在重整中,注册会计师作为管理人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应当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就重整计划草案向债权人会议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二十二)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二十三)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二十四)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二十五)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二十六)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二十七)根据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在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届满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二十八)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届满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二十九)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债务人破产;(三十)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时,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三十一)在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及时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三十二)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三十三)根据破产财产变价出售情况,及时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通过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三十四)执行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关注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应当提存分配额的事项;(三十五)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或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三十六)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三十七)自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向破产人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三十八)办理破产人注销登记后,如存在未决的诉讼或仲裁,应当继续参加;(三十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的思考

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的思考

L i f e g u i d e生活指南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的思考■ 文 / 万里摘要:破产管理人制度是破产法的重要内容之一,破产管理人工作也是当前破产管理的挑战之一。

如何做好破产管理工作,直接影响到破产企业各方利益人的可分配利益,进而影响破产管理的成果。

基于此背景,论文对破产管理人工作所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展开了研究。

本文首先阐述了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的适用性,然后结合目前破产管理实践,分析了其中存在的问题,最后从破产管理人的选用、破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明确管理人责任、能力提升及行业建设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思路与建议。

关键词:会计师事务所;破产管理;职责随着《企业破产法》的正式施行及破产企业数量的日益增多,规范高效的管理破产企业、执行管理人工作对国家经济建设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要想高质量完成破产管理工作,破产管理人就显得尤为重要,破产管理人工作的优劣直接决定了破产管理的结果。

至此,为更好执行破产管理,本文就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作了一些探讨。

一、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的适用性分析破产管理人是指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由人民法院指定,并在人民法院及相关主体的指导、监督下,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事务的专门机构。

破产管理人相对于其他机构来说,有着独立性、客观性、专业性、法定性和临时性的特点。

针对破产管理人工作的内容与特点,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有着其独有的适用性。

(一)会计师事务所具有的执业资质符合破产管理人工作的要求破产过程是以破产管理事务为核心展开管理人工作的,管理人在破产受理后,即全面接管了债务人企业,具体实施破产企业的运营整合、破产财产保管清理及破产债务审查分配等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拥有审计、评估、税务等方面的经济鉴证能力,有着“经济警察”的称号,同时也取得了相关领域的执业资质,在破产企业资产与权益的调查、财产与业务的管理、债权与债务清理等工作中,有较强的专业优势。

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需要什么条件

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需要什么条件

律师担任破产管理⼈需要什么条件企业之间的竞争是很激励的,如果⾃⼰想要宣告破产的,需要向⼈民法院申请,并且⼈民法院需要组成清算组进⾏清算。

律师是可以担任破产管理⼈的,那么,律师担任破产管理⼈需要什么条件?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律师担任破产管理⼈需要什么条件管理⼈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律师要担保破产管理⼈的,需要由⼈民法院指定。

律师担任破产管理⼈的执业要点按照《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的规定》第⼗六条、⼗七条,⼀般情形应当是由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特殊情形(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财产相对集中)下指定个⼈担任管理⼈。

但⽆论何种情形,律师担任破产管理⼈在本质上并⽆不同。

概括地说,律师担任破产管理⼈的执业要点就是依善良管理⼈的标准,勤勉、忠实地执⾏职务。

所谓的善良管理⼈的标准,在民法理论中,是指程度最⾼的注意义务。

注意义务,从程度上分为三个层次,以普通⼈的注意义务为最低,同⼀注意义务次之,善良管理⼈之注意最⾼。

善良管理⼈标准源于罗马法中的善良家⽗的概念,它要求⾏为⼈在管理他⼈事务时,既不是处在⼀般普通⼈的位置,也不是处于处理⾃⼰事务的⾓度,⽽是要站在⼀个有相当知识经验⼈的⽴场上承担注意义务。

因此善良管理⼈的注意义务不仅⾼于同⼀注意义务,⽽且更⾼于普通⼈的注意义务。

这种标准是客观标准,是不以⾏为⼈的主观意志为标准,⽽以客观上应不应该做到为标准。

律师担任破产管理⼈,必然要处理⼤量的法律事务和与法律有关的⾮法律事务,所以律师作为具备相当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能⼒,专门从事法律服务的专业⼈员,在执⾏管理⼈职务时,应当承担最⾼的注意义务即善良管理⼈的注意义务。

这种注意义务要求律师在担任破产管理⼈的全部过程中间始终保持⾼度的职业敏感和适度的谨慎。

缺乏职业敏感可能导致律师怠于⾏使管理⼈的职权,过度谨慎可能会丧失扩⼤债务⼈财产的机会,⽽不慎可能会使⾃⼰陷⼊争议和风险之中。

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工作职责

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工作职责

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工作职责
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初步审核企业破产申请
作为破产管理人,首先需要对企业的破产申请进行审核,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负债情况、财务状况等方面的情况。

此外,还需要评估企业的可破产性和破产程序的适用性。

2. 组织资产评估和清算
一旦确认企业进入了破产程序,破产管理人需要组织进行资产评估和清算工作。

具体操作中,需要对企业的固定资产、存货、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进行评估,并对这些资产进行清算。

3. 维护债权人利益
破产管理人需要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债权人的权益,让债权人尽可能地获得债权。

具体操作中,需要制定债务清偿计划,确定不同债权人的债权等级和清偿顺序。

4. 管理破产财产
作为破产管理人,需要全面管理企业的破产财产,确保破产财产的安全,避免被罚没、破坏或遗漏。

同时,还需要对企业的现金流进行管理,解决破产中可能出现的资金瓶颈问题。

5. 与破产程序相关人员沟通
破产管理人需要与不同的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包括法院、管理委员会、信托商等等。

需要及时向这些机构通报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以保证
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能够运用财务、法律、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识进行工作。

需要秉持公正、客观的原则,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并保证破产程序的公正、公平、公开。

最终目的是实现企业的法定清算,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哪些人可以做破产管理人

哪些人可以做破产管理人

哪些人可以做破产管理人在众多职业和行业中,相信很多人对于破产管理人这一职务比较陌生。

那么,哪些人可以做破产管理人?做破产管理人需满足怎样的条件?下面我将为大家详细说明,希望会对您有帮助。

哪些人可以做破产管理人《企业破产法》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这一规定借鉴了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破产实际及实行管理人制度的需要,管理人的任职包括两类:一是有关法定机构,分别包括依法设立的清算组、有关专业机构和某种专业机构中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二是依法取得相关执业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

(1)清算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组成的清算组,并不当然具有管理人资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申请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指定该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新破产法虽然规定了清算组可以作为管理人,但一般而言,新破产生效后,清算组作为管理人只能适用于两类破产案件:第一类是新破产法生效前,已成立清算组的破产案件。

新法实施后,原已受理的破产案件中存在清算组,为了使破产清算工作具有连续性,在此类破产案件中可以保留清算组;第二类是新破产法生效后的政策性破产案件。

在2008年之前,我国已经列入政策性破产的国有企业还有2116家,这些破产案件不适宜由中介机构单独进行破产清算工作的管理,还需要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来主持开展破产工作。

(2)社会中介机构由于破产清算工作十分复杂,牵涉面广,持续时间长,破产案件经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后不准上诉等情况决定了管理人不仅要熟悉法律、精通破产程序的有关法律规定,而且要懂得企业经营管理,了解会计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

会计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

会计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 In addition, this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 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一、申请立案1.1 提交破产管理人申请书。

律所申请破产管理人资质的条件

律所申请破产管理人资质的条件

律所申请破产管理人资质的条件
申请成为破产管理人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

首先,通常情况下,申请人必须具备相关的法律背景和资格。

这通常意味着持有律师执
照或者相关领域的专业资格。

其次,申请人需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
识和经验,特别是在破产法和破产管理方面。

这包括了解相关法律
法规和程序,以及在处理破产案件方面的实际经验。

除了法律背景和专业知识外,申请人通常还需要具备良好的声
誉和职业操守。

这可能包括提供推荐信或其他证明材料,证明申请
人在职业生涯中一直保持良好的道德和职业操守。

此外,一些司法管辖区可能还会要求申请人通过特定的资格考
试或者培训课程,以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来担任破产管
理人的角色。

最后,申请人可能还需要满足特定的资格要求,例如
拥有一定的工作经验或者在相关领域的专业认证。

总之,申请成为破产管理人需要具备相关的法律背景和资格、
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良好的声誉和职业操守,以及可能需要通
过特定的资格考试或培训课程来满足司法管辖区的要求。

这些条件
可能会因地区而异,申请人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要求来确定具体的资格条件。

东莞市破产管理人名册入册申请的相关政策

东莞市破产管理人名册入册申请的相关政策

东莞市破产管理人名册入册申请的相关政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于2018年7月25日开始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现就编制工作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申报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条件根据xxx第24条的规定,管理人可以由“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凡在我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上述中介机构及异地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均可自愿提出入册申请。

(已进入我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机构无需申报)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三)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本次管理人名册暂限于社会中介机构。

本次只接纳我市辖区内的社会中介机构入册申请,通过评审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能力与实绩,能够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中介机构进入管理人名册。

本次入册管理机构限制数量不超过6家,各类型机构取前两名。

二、申报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应提交的材料1、营业执照、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2、章程;3、本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其中,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注明在本机构执业的专职人员、律师人数及执业时间;破产清算所分别注明具有双重资格的人员数,以及在本机构执业的专职从业人员人数;以及本单位从业人员社保缴纳情况;4、近期业务情况和业绩材料;5、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经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如注册资金、执业责任保险、公司承担分支机构责任的证明等;7、近期办理企业经营管理类事务情况;(1)律师事务所,受企业委托办理经营管理类诉讼案件,受理人民法院名称及诉讼文书编号目录。

受聘于企业任法律顾问的企业名称、起始时间、律师姓名等目录。

(2)会计师事务所。

委托企业的名称、委托事项、工作时间、会计师姓名等目录。

破产公司管理人申请书范本

破产公司管理人申请书范本

破产公司管理人申请书范本申请人:XXX破产管理人,地址: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

请求事项:申请成为XXX公司的破产管理人。

事实与理由:一、公司基本情况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XXXX年XX月XX日,注册地为XXX,法定代表人为XXX。

公司注册资本为XXX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XXX等。

二、公司财务状况由于经营不善,公司目前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

截至XXXX年XX月XX日,公司账面资产总额为XXX元,负债总额为XXX元。

在公司的应付账款或借款中,绝大部分为到期债务,公司已连续很长时间无法偿还。

三、破产原因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负债累累,无法清偿到期债务。

公司已经尽力寻求其他解决方案,但均未能奏效。

因此,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公司已达到破产界限,无法继续经营。

四、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作为破产管理人,我方将全面接管公司的财务、资产和业务,负责清偿公司的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依法进行破产清算。

我们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破产程序的要求,公正、公平、公开地处理破产事务,确保破产过程的顺利进行。

五、申请理由1. 我们具备专业的破产管理团队,成员具有丰富的破产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胜任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2. 我们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职业素养,能够保证破产过程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3. 我们已经初步了解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破产原因,具备接管公司并进行破产清算的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特向贵法院申请成为XXX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希望能够获得批准。

我们将会全力以赴,履行职责,确保破产过程的顺利进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XXX法院申请人:XXX破产管理人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简述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情形

简述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情形

简述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情形摘要:一、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一般情形二、特定情况下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情形三、破产管理人资格取消和重新获得正文: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负责管理破产财产,确保债权人得到公平的待遇。

然而,并非任何人都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

以下情形下,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

一、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一般情形1.未取得破产管理人资格的人士:根据我国《破产法》规定,破产管理人必须具备相关资格,未取得资格的人士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

2.破产债务人及其关联方:破产债务人及其关联方由于存在利益冲突,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

3.与破产债务人有未了结诉讼或者仲裁的人士:为保证破产程序的公正性,与破产债务人有未了结诉讼或者仲裁的人士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

二、特定情况下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情形1.曾被吊销律师、会计师、破产清算师等执业证书的人士:这些专业人士由于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存在问题,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

2.曾在破产案件中担任过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但在破产程序启动前已离职的,离职不满两年的;3.与破产申请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破产管理职责的。

三、破产管理人资格取消和重新获得1.破产管理人资格取消:在破产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或者严重失职、滥用职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破产管理人资格。

2.破产管理人资格重新获得:取消破产管理人资格后,满足以下条件方可重新获得资格:(1)自取消资格之日起满两年;(2)重新参加破产管理培训并通过考试;(3)无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情形。

总之,担任破产管理人并非易事,除具备相关资格外,还需遵循法律规定的禁止情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企业破产案件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企业破产案件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企业破产案件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11.27•【字号】•【施行日期】2018.11.2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企业破产案件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结合北京法院工作实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决定重新编制北京市企业破产案件机构管理人名册,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申报条件在北京市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以及异地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在北京市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编入北京市企业破产案件机构管理人名册:(一)律师事务所应经有权机构核准执业3年以上,执业律师不少于10名。

(二)会计师事务所应经有权机构核准执业3年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不少于40名。

(三)破产清算事务所应依法成立3年以上,拥有10名以上从业人员,其中具有法学、经济学或管理学学科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得少于5人。

具有律师职业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名。

原已入选《北京市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第一批)》的社会中介机构,须重新提出入册申请,一并纳入本次审核、评分,择优入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中介机构,不能编入管理人名册:(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3年(与该机构承接的破产、清算业务无关,不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除外);(三)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3年;(四)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五)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六)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七)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注册会计师作为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及案例分析

注册会计师作为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及案例分析

新《破产法》实行“管理人中心主义”,整个破产程序在法院的控制下,以破产管理人的工作为核心展开。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受理后,在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依法成立的,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负责债务人财产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事务的专门机构。

一般而言,破产管理人由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企业成立的清算组担任,并由专业人士运作。

在《企业破产法》实施以前,我国法律并未授予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的资格,新《破产法》将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拓宽了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领域。

但是,破产管理工作专业性很强,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起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要求破产管理人必须具有很强的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能够准确判断和处理破产管理过程中面临的法律、审计等问题,切实履行《破产法》赋予的职责。

注册会计师作为破产管理人时,应该履行何种职责,在职责履行中应注意避免哪些风险,注册会计师作为破产管理人时的法律责任应如何认定,都是注册会计师在处理破产案件时应重点关注的内容。

本文将结合现有立法和司法实践,对上述三个问题进行阐述。

一、注册会计师作为破产管理人的法定职责《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一般程序性职责和专业服务类职责,主要工作包括:(1)接管债务人财产;(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债权申报登记造册和文件保管;(4)履行破产企业重整、和解程序中的职责;(5)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决定债务人内部管理事务,包括债务人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7)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和分配;(8)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9)办理破产企业的注销登记,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10)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另外,《破产法》中涉及会计服务的职责有3条,表现为《破产法》第34、35、36条的规定。

《破产法》第34条要求破产管理人通过专项审计,确定处理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无效,保全债务人的财产;第35条要求破产管理人通过验资复核,追缴未出资的股东完成出资;第36条要求破产管理人通过专项审计,追回董监事和高管人员的非正常收入,以及侵占的债务人财产等。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天津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天津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天津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9.13•【字号】•【施行日期】2017.09.1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天津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及《天津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天津法院破产管理人工作的实际情况,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决定重新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申报条件1.在天津市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及异地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在天津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向高院提出入册申请,设有多个分支机构的,只能由其中一家分支机构提出申请。

2.提出入册申请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有固定经营场所,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有足够的人力资源完成破产管理工作。

3.原已入选高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机构,须重新提出入册申请,一并纳入本次审核,择优入选。

4.申报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编入管理人名册:(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3)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4)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高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5)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6)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7)申报材料故意弄虚作假;(8)其他不得编入管理人名册的情形。

二、申报材料(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申报材料:1.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2.章程或合伙协议;3.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名单、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4.业务和业绩材料;5.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产权证书及复印件或者租赁合同及复印件;6.天津市律师协会、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受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7.保证申报材料具有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的承诺书。

管理人破产申请书范本

管理人破产申请书范本

管理人破产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_________________
申请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重整。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有限责任公司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经批准,同月经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号为________________,注册资金为________________元,共有股东________家,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由于公司设立后,经营资金一直缺乏,连年亏损,再加之公司的生产系统的收尘环保等设施落后,生产一直不能正常,同时,许多货物发出后,货款也收不回来,目前已经停产停业近一年之欠。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审计报告显示,目前,公司固定资产帐面值为________元,流动资金________元,应收帐款为________元,资产总计________元;而公司的负债情况是,银行借款________元(未计利息),应付材料款________元,应付员工________工资、社会保险费用________元,总计负债________元,资产负债率为________%,实属资不抵债。

按照公司章程第条的规定,经公司第届次菫事会及股东代表大会研究决定,鉴于公司目前状况,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向贵院提出重整申请,请予许可。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一)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二)接受管理人委托,提供清算审计等相关专业服务;(三)接受债权人委托,提供相关专业服务;(四)接受债务人委托,提供相关专业服务;(五)接受其他人委托,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第三条本指南所称注册会计师,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及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执业人员。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第二章管理人职责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职责主要有:(一)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进行管理;(二)接管债务人的印章及账簿、文书等资料;(三)充分运用审计程序和方法,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四)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五)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六)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对债务人营业情况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经人民法院许可后,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营业;(七)管理继续营业的债务人的营业事务,但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除外;(八)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如果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报经人民法院或债权人委员会同意;(九)依法清收债务人的债权,接受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的债务清偿或财产交付;(十)发现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列可撤销行为的,追回相关财产,必要时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十一)发现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无效行为的,追回相关财产,必要时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行为无效;(十二)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债务人的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必要时通过人民法院进行;(十三)追回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必要时通过人民法院进行;(十四)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但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报经人民法院或债权人委员会同意;(十五)接受债权申报,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十六)妥善保存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供利害关系人查阅;(十七)调查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列出清单并公示,对职工提出的异议经核实后予以更正;(十八)可以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十九)于债权人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已知债权人,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二十)代表债务人或另外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二十一)在重整中,注册会计师作为管理人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应当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就重整计划草案向债权人会议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二十二)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二十三)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二十四)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二十五)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二十六)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二十七)根据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在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届满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二十八)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届满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二十九)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债务人破产;(三十)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时,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三十一)在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及时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三十二)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三十三)根据破产财产变价出售情况,及时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通过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三十四)执行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关注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应当提存分配额的事项;(三十五)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或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三十六)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三十七)自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向破产人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三十八)办理破产人注销登记后,如存在未决的诉讼或仲裁,应当继续参加;(三十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接管第六条本指南所称接管,是指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管理人,对债务人实施全面接收和管理。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接收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一)现金、债权、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二)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三)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四)设立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章程、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

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债务人的财产、内部事务和营业事务实施管理,必要时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请工作人员参与管理工作。

第四章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第九条本指南所称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是指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充分运用审计程序和方法,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并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债务人的出资情况、现金状况、债权状况、存货状况、固定资产状况、在建工程状况、对外投资状况、土地及无形资产状况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在调查时,应当关注有关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权属及实际状况,也应关注其可变现情况。

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对债务人出资情况进行调查时,要重点关注:(一)出资人名册,出资协议、债务人章程、验资报告及实际出资情况;(二)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批准文件、财产权属证明文件及权属变更登记文件;(三)历次资本变动情况及相应的验资报告。

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对债务人现金状况进行调查时,要重点关注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

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对债务人债权状况进行调查时,要重点关注债权形成原因、形成时间、具体债权内容及债权催收情况。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对债务人存货状况进行调查时,要重点关注存货的存放地点、数量、状态、性质及相关凭证。

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对债务人固定资产状况进行调查时,要重点关注:(一)债务人的房屋产权及重要设备权属;(二)债务人有关海关免税的设备情况。

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对债务人在建工程状况进行调查时,要重点关注在建工程立项文件、相关许可,工程进度、施工状况及相关技术资料。

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对债务人对外投资状况进行调查时,要重点关注:(一)各种有价证券;(二)对外投资情况证明;(三)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情况,必要时可以申请进行审计、评估。

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对债务人土地及无形资产状况进行调查时,要重点关注:(一)债务人土地使用权属及使用情况;(二)债务人拥有的专利、非专利技术、商标、版权等;(三)债务人拥有的许可或特许经营权情况。

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债务人所涉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所列的可撤销或无效行为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涉及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进行调查。

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债权人主张抵销的债权债务进行调查,调查时要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下列情形:(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二)除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外,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三)除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外,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

第二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在财产状况调查过程中,应当关注有关财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受限情况,以及相关争议情况。

第二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根据对债务人财产调查情况,在整理、分析相关证据后,出具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

第二十五条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要素:(一)标题;(二)收件人;(三)目的和范围;(四)执行的主要程序;(五)财产状况说明;(六)报告使用范围;(七)管理人盖章;(八)报告日期。

第五章调查债务人营业状况第二十六条本指南所称调查债务人营业状况,是指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接管债务人后,对债务人的营业及相关合同等情况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履行相关合同、是否继续营业及其他相关管理事务。

第二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债务人基本情况、经营情况、签署的重要合同(协议)情况等营业状况进行调查。

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调查债务人基本情况时,要重点关注:(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特许经营证书、资质证书、相关批准文件,以及相关合同及文件;(二)组织结构、股权结构、下属公司、分支机构及营业网点等。

第二十九条注册会计师调查债务人经营情况时,要重点关注:(一)债务人产品、服务结构;(二)债务人所在行业发展状况;(三)债务人市场位置;(四)债务人破产的重要原因;(五)债务人生产产品、提供服务能力。

第三十条注册会计师调查债务人签署的重要合同时,要重点关注:(一)与股权有关的合同;(二)在债务人财产上设定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限制债务人权利的合同及履行情况,以及债务人作为抵押权人、质押权人、留置权人等相关合同及履行情况;(三)与合并、分立、重组、收购有关的重要合同及文件;(四)重要服务合同;(五)重要特许合同;(六)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重要合同;(七)重要租赁合同;(八)重要购销合同;(九)重要保险合同;(十)重要借款合同;(十一)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