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推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守则.doc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方案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多方关怀”的工作模式,综合运用利益导向、服务关怀和宣传倡导等手段,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关怀活动,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解决实际困难,使他们生活上得到帮助、精神上获得慰藉,提高这一特殊群体抵御风险的能力,逐步建立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扶助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伤残(三级及三级以上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且女方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家庭。
三、组织机构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现成立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副组长: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街道计生办,办公室主任由副主任担任。
四、工作措施(一)生活关怀1、落实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
对符合国家、区、州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计生办要积极申报奖励金,社区、村委会要做好宣传、摸底、上报工作。
利用春节、古尔邦节、肉孜节等重大节假日优先慰问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责任单位:计生办、民政办、社区、村委会)2、落实社会救助政策。
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应按程序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并根据享受低保的类别发放低保金,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符合条件的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应按政策规定分别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发生重大意外事件,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按政策规定给予相应救助。
(责任科室:民政办)3、优先解决住房困难。
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等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要优先予以申报。
对居住危房的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责任科室:民政办、经济办)4、扶持就业创业。
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并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优先帮扶其就业创业。
关于实施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
关于实施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要求,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提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扩大"少生快富"工程实施范围(以下简称"三项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23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正式更名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政策口径、扶助对象条件、资格确认和资金发放程序、扶助标准、财政负担比例和制度运行模式,按照《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规定执行。
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按照《人口计生委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23〕60号)规定,由各省(区、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则,经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审核同意后执行。
2023年的扶助金从2023年1月1日起计算。
二、从2023年1月1日起,提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奖励扶助标准。
即对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标准从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720元。
中央财政按照基本标准,对西部地区负担80%、中部地区负担50%。
三、从2023年1月1日起,扩大西部地区"少生快富"工程目标人群实施范围。
即在目前实施"少生快富"工程的内蒙古、海南、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8省(区),目标人群由"按照政策法规的规定,可以生育三个孩子而自愿少生一个孩子,并按照各省(区)的有关规定采取了长效节育措施的夫妇"扩大到"按照政策法规的规定,可以生育三个孩子而自愿少生一个或两个孩子,并按照各省(区)的有关规定采取了长效节育措施的夫妇"。
江苏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
江苏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一)扶助对象。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女方年满49周岁。
已经超过49周岁的,从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4、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二)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不计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数,也不冲抵其他方面的优惠和补助。
(三)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注销。
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注销工作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
1、资格确认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程序是:(1)本人申请;(2)村(居)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4)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5)报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经公安派出所核实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2、资格注销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扶助对象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注销扶助资格,停止发放扶助金。
(1)扶助对象死亡的;(2)再生育子女或收养子女的;(3)户口迁出本省或到国(境)外定居的;(4)伤、病残子女已经康复的。
扶助对象资格注销程序:村级统计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汇总后,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核准注销。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条件和标准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条件和标准一、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和条件(一)扶助标准1.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发放扶助金:国家统一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350元、450元。
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
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
一级、二级、三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分别给予不低于400元、300元、200元的扶助金。
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二)扶助对象资格条件1.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并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鉴定结论或意见;(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具体政策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三)资格确认程序和要求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履行以下程序:1.本人申报;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4.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5.省、市卫生健康部门抽查、逻辑审核、备案。
6.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回访。
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三)资金来源、管理和发放1.资金筹措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的扶助金,中央和省按6:4承担,其中石台县比照西部开发政策,中央和省按8:2比例承担。
2.资金管理和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按照“国库统管、分账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进行管理。
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
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一、引言独生子女家庭为控制人口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当独生子女遭遇意外伤残或死亡时,这些家庭面临着巨大的精神和经济压力。
为了给予这些家庭关怀和支持,建立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势在必行。
本试点方案旨在通过一系列的扶助措施,帮助这些家庭缓解困境,重建生活信心。
二、试点目标1、为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提供必要的经济援助,改善其生活质量。
2、提供心理疏导和社会支持,帮助家庭成员走出阴霾,恢复正常生活。
3、探索建立长效、可持续的扶助机制,为在更大范围内推广提供经验和参考。
三、扶助对象试点地区符合以下条件的独生子女家庭:1、独生子女因意外导致重度伤残(一般指一至二级伤残),影响正常生活和劳动能力。
2、独生子女因意外死亡。
四、扶助内容1、经济扶助对于独生子女意外伤残的家庭,根据伤残等级给予一次性补助_____元,并每月发放生活补贴_____元。
对于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的家庭,给予一次性抚恤金_____元,并每月发放生活补助_____元。
2、医疗保障将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家庭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提高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为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成员提供免费的定期体检和基本医疗服务。
3、教育支持对于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提供学杂费减免和生活补助。
在高中和高等教育阶段,提供助学金和助学贷款优先支持。
4、就业援助为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的劳动力提供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
优先推荐就业岗位,对于自主创业的给予创业补贴和税收优惠。
5、心理疏导设立专门的心理咨询热线和服务机构,为家庭成员提供免费的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
组织心理健康讲座和团体活动,帮助家庭成员缓解心理压力,增强心理调适能力。
6、养老保障对于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的父母,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提高养老金待遇。
优先安排入住养老机构,并给予费用减免。
五、申请与审核程序1、申请符合扶助条件的家庭,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独生子女证、伤残鉴定报告、死亡证明等。
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
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厅,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决定,从2007年开始,在全国开展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工作。
建立和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是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完善和发展,是解决独生子女家庭实际困难,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这项制度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落到实处。
同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实践,逐步形成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政策体系。
现将《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人口计生委、财政部。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人口计生委财政部为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决定,从2007年开始,在全国开展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我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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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残疾补助标准
残疾人补助及独生子女【1】
低保以家庭为单位,以家庭人均收入为依据,以低保标准为参照,实行差额救助。
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不能申请享受低保;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但家庭消费支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一)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二)家庭月水电燃料费、通讯费或物业管理服务费总额占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定比例以上的。
具体比例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自费的。
(四)雇用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半年内购买非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以上(含5倍)的。
(六)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必须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家庭消费支出符合条件,才能享受低保。
独生子女伤残特别扶助金政策
独生子女伤残特别扶助金政策
独生子女伤残特别扶助金政策是指对于独生子女在医疗保健等方面存在伤残的情况下,国家给予的特别资助政策。
其相关参考内容如下:
1. 政策对象
本政策针对的对象为全国独生子女,包括父母均已去世的孤儿和家庭中有一方在医疗保健等方面存在伤残的独生子女。
2. 资助标准
对于符合政策条件的独生子女,国家将给予一次性资助。
资助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 申请资格
独生子女应当向当地政府或相关机构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资格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独生子女在医疗保健等方面存在伤残;
(2)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承担治疗费用,且无其他渠道获得
资助;
(3)已经完成相关手续,经医疗专家确认该伤残需要治疗或
手术等。
4. 政策实施
当地政府或相关机构应当对符合政策条件的独生子女进行审核,并按照标准发放资助。
发放资助时,要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资助对象公平公正地受益。
5. 政策宣传
政府应加强对独生子女伤残特别扶助金政策的宣传,让更多的符合条件的人知晓相关政策。
同时,要加强宣传防止盲目按照政策进行申请,确保资助对象符合政策要求。
失独家庭扶助金最新标准
失独家庭扶助金最新标准给失独家庭发放扶助金是一种人文关怀,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失独家庭扶助金的最新标准,欢迎大家查看!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五部委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帮扶力度。
特别扶助金从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伤残)、135元(死亡)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
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
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司司长王海东介绍,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即百姓所称的“失独家庭”,是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2019年对15个省(区、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抽样调查显示,尽管国家和地方采取了许多措施和办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仍然面临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和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困难,有80%的调查对象担心养老问题。
为解决独生子女伤亡家庭的特殊困难,2019年国家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自女方年满49周岁后,夫妻双方分别领取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伤残)或100元(死亡)的特别扶助金。
2019年,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伤残)、135元(死亡)。
2019年,全国领取特别扶助金的特扶对象共有67.1万人,其中独生子女死亡的特扶对象40.7万人。
《通知》还在养老、医疗保障、社会关怀等方面做出全面规定。
养老保障工作上,要求各地对符合条件的计生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缴费补贴,对60周岁及以上者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有条件的可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等。
失独家庭扶助金,即中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扶助制度,是国家对于是失独家庭老人提供的补偿金。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第一篇: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一)含义:指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在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二)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1、是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是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3、是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是年满60周岁。
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对象符合其他三个条件可以申请省奖励扶助。
国家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上四条。
5、再婚夫妇各有一个独生子女,同时符合1、2、4条的也纳入国家奖励扶助对象。
省内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在同时符合1、3条的基础上,1933年1月1日之前出生且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的夫妻。
(三)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政府给符合奖励扶助政策的对象每人每年发放720元奖励金(2008年度以前是600元,从2009年度开始增加为720元)。
国家奖励扶助对象每人每年发放960元奖励金。
(四)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1、个人申报(每年1月15日前)。
2、村级评议公示(2月15日前)。
3、乡级初审公示(3月15日前)。
4县级审批确认(3月31日前)。
5、省市备案(4月30日前)。
(五)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范围:1、子女数增加(包括收养、过继、婚姻变动导致子女增加);2、户口农转非;3、迁出(迁到省外);4、死亡;5、审批错误等。
奖励扶助对象发生以上条件之一的,奖励扶助金发至当年年底。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一)含义:针对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开展长期扶助。
(二)特别扶助对象应满足四个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 周岁;3、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三、2008年对象资格确认办法
今年对象的资格确认步骤
(一)政策宣传 宣传重点:特别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政 策内容、资格条件、申报方式等。 宣传方式:发放宣传品、入户宣讲等。要 求宣传材料张贴到村组、社区,并发放到 户。
今年对象的资格确认步骤
(二)补充登记
乡镇补充登记:各乡(镇、街道)对照政策解释,逐村 (居)了解情况,入户走访调查,对符合条件但在摸底调 查时没有登记的人员,填写《目标人群调查登记表》进行 补充登记。 注意! 注意!摸底登记中,已确认为奖扶对象的死亡家庭特扶 对象汇总上报仅2829人,比数据库(3644人)少815人。 没有登记?没有分类统计? 此类“交叉人群”补充登记办法:进入国家奖扶系统,通 过“基本信息查询”(参数:现存子女数:男孩0、女孩 0),打印清单。 框定目标人群:补充登记的人员与此前摸底调查登记的人 员一起,作为本次资格确认的基本目标人群。
特别扶助制度的出台和实施
2005年,奖励扶助制度全面实施后:国家人口计生委、财 年 奖励扶助制度全面实施后: 政部开始谋划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 2006年,中央《决定》:“要积极探索建立独生子女伤残死 年 中央《决定》 亡家庭扶助制度”。 2007年,国务院工作要点 开展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 年 国务院工作要点: 制度试点工作。 8月31日: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 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 9月24日:国家人口计生委在京召开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 扶助制度试点工作会议(此次会议后更名),在10个省市先 行试点(重庆、贵州、甘肃;山西、吉林、湖南;上海、江 苏、山东、青岛) 2008年,温家宝总理《政府工作报告》:“全面实施计划 年 温家宝总理《政府工作报告》 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147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147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01•【文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147号建议的答复代表您好: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政策的建议》收悉,经商民政部,现答复如下: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我国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以来,广大群众积极响应党和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巨大贡献。
一些家庭由于疾病、意外事件或其他原因,造成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成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面临许多实际困难,中央高度重视,社会广泛关注。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章第27条第4款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2008年,国家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自女方年满49周岁后,分别发放特别扶助金,直至其亡故或其子女康复为止,缓解他们的困难。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指出,要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帮扶存在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和精神慰藉等问题。
国家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4次调整特扶金标准。
目前,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扶助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350元、450元。
近年来,我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5部门《通知》),在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社会关怀等方面作出制度安排。
我委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等,要求推进联系人制度、就医绿色通道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三个全覆盖”。
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办法
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独生子女父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独生子女父母,是指在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对具有本省户籍的独生子女父母,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扶助。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奖励扶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奖励扶助标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在独生子女年满18周岁前,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领取不少于5元的奖励费。
第六条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职工的,自退休后每人每月领取不少于100元的奖励扶助。
第七条无用人单位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参照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第八条本省其他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扶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扶助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统筹负责,由卫生健康和财政部门确定的金融机构统一代理发放到独生子女父母本人。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组织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政策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提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标准。
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本办法规定之外,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其他奖励扶助。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
“国家五部委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出台新政”等三则
“国家五部委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出台新政”等三则作者:来源:《党的生活(黑龙江)》2014年第02期◆国家五部委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出台新政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出,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
中央财政将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
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缴费补贴。
对6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特别是其中失能或部分失能的成员,要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
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并帮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鼓励和支持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
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要优先给予安排。
对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对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
此外,还要加大对残疾独生子女的帮扶力度,逐步实行高中阶段免费教育,鼓励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信息来源:《新华每日电讯》;了解详情请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http:///index.htm;链接方式:在“政务信息”中查询相关内容)◆“两高一部”联合发布醉驾新规,八种醉驾情形从重处罚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搀扶准则实施方案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搀扶准则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更好地安稳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全面、调和、可持续发展,依据精力,断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全市施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搀扶准则。
现拟定如下施行计划:一、施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搀扶准则的重大意义树立和施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搀扶准则,是全面实行“三个代表”重要思维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调和社会建造的详细实践,有利于缓解独生子女伤残逝世家庭的实践困难;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作业向依法办理和利益导向改变,更好地表现人口和计划生育作业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准则,经过首先处理独生子女伤残逝世家庭的特别困难,逐渐扩展社会保障覆盖面,更好地表现社会公平。
各级各有关部分要充分认识树立和施行独生子女伤残逝世家庭搀扶准则的重大意义,实在把这件事关广大人民大众家庭美好和社会调和的大事实行到实处。
二、施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搀扶准则的基本原则一致方针,严厉操控。
搀扶目标承认的详细方针,按省人口计生部分规则实行。
依据省拟定的一致规范,结合我市实践抓好实行,保证方针的一致性。
揭露通明,公平公平。
经过张榜公布、逐级审阅、大众告发、社会监督等方法,保证方针实行的公平性。
直接搀扶,到户到人。
经过署理发放安排直接发放搀扶金,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移用、虚报冒领搀扶金。
健全机制,逐渐完善。
拟定方法,树立健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搀扶准则的办理、效劳和监督机制。
政府主导,社会参加。
把施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搀扶准则与展开“美好工程”、“生育关心”等活动结合起来,构成扶贫济困的杰出社会风尚。
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搀扶准则的主要内容搀扶目标。
我市乡镇和乡村独生子女逝世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搀扶目标应一起具有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今后出世,户籍在XX市境内;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
中国将建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困难扶助制度
中国将建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困难扶助制度
佚名
【期刊名称】《支部生活:中共云南省委党刊》
【年(卷),期】2006(000)003
【摘要】最近从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上获悉:中国将建立独生了女死亡伤残家庭困难扶助制度。
这是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之后义一项给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带来实惠的新政策。
有关专家称,实施奖励扶助制度其最大好处是帮助许多农村独生子女家庭解决了晚年的后顾之忧,有利于通过利益导向机制解决好“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
【总页数】1页(P4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C924.21
【相关文献】
1.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的社会扶助机制研究 [J], 李静
2.建议提高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金标准 [J], 高瑞华;王丽华;
3.湖南省部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方案(试行) [J], ;;
4.关于进一步做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川人口发【2013】26号[J],
5.四川省将全方位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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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
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文件人口厅发〔2008〕23号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为全面、准确、及时监测并掌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情况,促进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管理机制,确保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根据《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的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工作认真贯彻实施,并对实施过程中所遇问题及时向我委反馈。
二00八年五月十三日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及时、全面监测并掌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情况,促进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确保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根据《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9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按照"分工协作、分级负责、运转协调、管理规范、快捷高效、保障安全"的原则,建立信息登记、传输、应用、维护、质量控制等制度,建立"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特别扶助管理信息系统"),并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和相关部门(机构)进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信息的管理。
独生子女伤残新政策
独生子女伤残新政策
近期,国家卫健委发布了《关于开展独生子女家庭孤残儿童认定工作的通知》,在此之前已经有实施独生子女抚养奖励政策的很多省市开始试行独生子女伤残新政策。
这些政策主要是针对独生子女家庭中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的儿童伤残问题,为这些孩子提供一定程度的救助和保障。
具体来说,独生子女伤残新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定向补助
对于独生子女家庭中有伤残儿童的家庭,政府将根据儿童的具体情况进行定向补助。
这些补助主要包括定点医院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等,还包括生活补贴和每月固定津贴等项目。
二、保险补偿
政府还将引导和推广独生子女家庭为儿童投保意外伤害险,并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为这些儿童提供相应的保险补偿。
这能够有效地减轻独生子女家庭因意外伤害带来的经济负担,为儿童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三、家庭抚养服务
独生子女家庭中伤残儿童的抚养比较困难,政府将通过多种形式为这些家庭提供相应的抚养服务,例如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心理疏导等,确保这些家庭的孩子得到更好的成长环境和关爱。
总之,独生子女伤残新政策的实施有助于更好地解决独生子女家庭中伤残儿童的问题。
同时,政府将继续加大力度,加强家庭伤残儿童的保障和救助力度,真正做到全面落实“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中国计生协关于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中国计生协关于开展计划生育特殊
困难家庭社会关怀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
【发文字号】国卫办家庭发[2014]1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
【发布日期】2014.01.03
【实施日期】2014.0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中国计生协关于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发[2014]1号 2014年1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计生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计生协: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精神,切实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以下简称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关怀工作,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的重要意义
特殊困难家庭是指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家庭。
开展特殊困难
家庭社会关怀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通过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多方关怀”的工作模式,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综合运用利益导向、服务关怀和宣传倡导等手段,为特殊困难家庭提供基本的生活、养老、医疗服务以及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服务,逐步建立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的长效机制,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帮助特殊困难家庭的良好氛围,切实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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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推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
度-
为帮助解决计划生育家庭面临的实际困难,针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别扶助制度今年下半年开始正式在全国推行。
特别扶助制度规定,独生子女死亡或者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家庭,在女方年满49周岁后,政府分别给予夫妻双方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或者100元的扶助金,并还从生产、生活等多方面进行帮扶。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李斌说,响应国家号召实行计划生育的这些家庭,他们作出了奉献,他们理应优先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这些年有些家庭出现了生产、生活上的困难,比方说年老的时候劳动力缺乏、缺乏保障、身体不好等等,解决这些实际困难也是政府应尽的责任。
报道说,中国将逐步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包括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免费优生筛查以及住院分娩补助等政策措施,给予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子女高中及职业教育优先优惠的教育福利政策,节育手术保险制度、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扶助制度以及养老保险等政策措施。
我国将完善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制度-
商务部官员日前在出席“2006中国龙头企业首脑峰会”时表示,国家将进一步完善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制度,以帮助企业增强抵御和防范风险的能力。
商务部外贸司农产品处官员徐森介绍,我国政府鼓励从事出口贸易的农产品企业投保,并给予保费支持。
去年年底,全国已有500多家农产品企业投保,投保金额14.4亿美元,商务部希望在“十一五”期间投保企业数量能达到1000家。
商务部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准备采取一系列措施完善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
例如,把风险保障范围从原来的报关出运后覆盖到出运前,取消中小企业的投保门槛,完善新保项下的融资功能等。
另据介绍,2005年,我国一共有260家企业通过信托保单获得贷款36亿元。
今年6月15日,中国进出口银行也获准开办
农产品出口卖方信贷,为下一步信贷产品开发提供了较好的基础。
此外,减免农产品出口检疫费等政策也在研究之中。
新华网·马杰张之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