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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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应急预案

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应急预案

全科医生响石潭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应急预案非典型肺炎属于中医“热病”范畴,病因为感受疫毒时邪,病位在肺。

其基本病机特点为:热毒痰瘀,壅阻肺络,热盛邪实,湿邪内蕴,耗气伤阴,甚则出现气急喘脱的危象。

在此基础上,根据所针对的不同人群以及地区气候特点,分别对易感人群的预防、不同类型和不同病期患者的治疗提供了指导性意见。

一、目标通过本方案的实施,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和监测网络报告,提高应急处理和医疗救治能力。

加强部门间协调,及时沟通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及时发现SARS疫情,控制SARS疫情蔓延,防止流行性感冒(简称流感)大流行的发生,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管理,科学防治的原则。

二、监测与报告1.按照市卫生局转发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疗方案》的要求,发现疑似、临床诊断的SARS首例病例,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文件中规定的报告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进行报告。

2.发现流感首例病例时应在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发生流感暴发疫情时应在1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3.指定防保科专人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上报区卫生局、区疾控中心)。

三、预防和控制1、开展健康教育,提高群众的防病意识。

采用多种形式,利用电子滚动屏幕、宣传橱窗等开展向社会公众的健康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群众对SARS、流感和流感的认识水平与心理承受能力,加强大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发现SARS和流感预警病例后,立即送北辰医院发热门诊。

3、参与临床救治的医护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4、防保科负责疫苗接种和药物预防工作。

5、感染科加强医院感染控制工作,防止医院交叉感染发生。

6、中医预防措施:一般健康人群服用的中药,如下:处方一:鲜芦根二十克、银花十五克、连翘十五克、蝉衣十克、僵蚕十克、薄荷六克、生甘草五克,水煎代茶饮,连续服用七至十天。

应对非典的应急预案

应对非典的应急预案

一、预案背景鉴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对公众健康和社会秩序造成的严重威胁,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非典疫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预案目标1. 及时、有效地发现、报告和处理非典疫情。

2. 最大限度地减少非典疫情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

3. 确保社会秩序稳定,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应急指挥部: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统筹协调非典防控工作。

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疫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3. 医疗机构:负责疑似病例的隔离、治疗和防控工作。

4. 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医疗机构、公共场所和社区的非典防控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5. 社区和单位:负责本辖区和本单位的非典防控工作。

四、应急响应1. 疫情监测与报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非典疫情的监测,发现疑似病例后,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 病例调查与处理:对疑似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确诊后立即隔离治疗,并追踪其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3. 隔离与治疗:对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进行隔离治疗,防止疫情扩散。

4. 健康教育与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开展非典防控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5. 消毒与防疫:对疫点、疫区进行消毒,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

五、保障措施1. 物资保障:储备足够的防护用品、消毒剂、药品等应急物资。

2. 经费保障:确保非典防控工作所需的经费投入。

3. 人员保障:组织专业队伍,加强培训,提高防控能力。

六、应急终止1. 当非典疫情得到有效控制,连续14天无新增病例时,可终止应急响应。

2. 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七、附则1. 本预案由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应急预案的实施,我们将全力以赴,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共同战胜非典疫情。

非典应急预案

非典应急预案

一、前言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的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应急指挥部成立非典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非典防治工作。

应急指挥部由政府相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组成,下设办公室、防治组、监测组、保障组、宣传组等工作小组。

2. 各工作小组职责(1)办公室: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协调各部门、单位之间的沟通与协作。

(2)防治组:负责制定和实施非典防治措施,组织专业力量开展疫情监测、排查、隔离、治疗等工作。

(3)监测组:负责非典疫情监测、信息收集、分析和报告,为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

(4)保障组:负责应急物资储备、调配和供应,确保防治工作顺利进行。

(5)宣传组:负责非典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

三、应急响应与处置1. 预警(1)密切关注国内外非典疫情动态,加强信息收集与分析。

(2)根据疫情发展趋势,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醒公众做好防范措施。

2. 应急响应(1)发生非典疫情后,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入应急响应状态。

(2)防治组组织专业力量开展疫情监测、排查、隔离、治疗等工作。

(3)监测组加强对疫情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告,为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

3. 应急处置(1)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治疗,防止疫情扩散。

(2)对疫点、疫区进行消毒、隔离和封控,切断传播途径。

(3)加强对医疗资源、药品、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的调配和供应。

四、信息发布与宣传1. 信息发布(1)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非典疫情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

(2)对疫情信息进行分级管理,严格保密。

2. 宣传教育(1)通过多种渠道开展非典防治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

(2)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的培训,提高防治能力。

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置预案

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置预案

一、总则1. 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疫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2.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发生的非典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3. 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3)快速反应,科学应对;(4)信息共享,协同作战。

二、组织体系1. 成立非典疫情应急处置指挥部非典疫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非典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和具体事务。

3. 分级负责根据疫情发生、发展情况,实行分级负责制。

市、县(区)卫生健康部门设立相应应急处置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典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三、疫情监测与报告1. 疫情监测(1)加强日常监测,重点关注发热、咳嗽等症状;(2)强化医疗机构发热门诊、急诊、传染病科室的监测;(3)做好学校和托幼机构的晨检、午检工作。

2. 疫情报告(1)发现疑似病例,立即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2)疑似病例确诊后,立即按照规定上报;(3)疫情报告实行零报告制度,确保信息畅通。

四、疫情处置1. 疫情调查(1)对疑似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查明病例来源、传播途径、密切接触者等情况;(2)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观察,必要时进行医学观察。

2. 隔离治疗(1)对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实行集中隔离治疗;(2)加强隔离病区管理,防止交叉感染。

3. 疫情控制(1)对疫情发生地区实施交通管制,限制人员流动;(2)对疫情发生地周边地区实施健康监测,加强宣传教育;(3)加强环境卫生整治,做好消毒工作。

4. 疫情解除(1)根据疫情发展情况,经专家组评估,报指挥部批准后,解除疫情响应;(2)解除疫情响应后,继续做好后续防控工作。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防治应急预案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防治应急预案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防治应急预案第一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防治应急预案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防治应急预案一、制定目的:为及时、高效、妥善地处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提高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水平和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地采取各项防控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控制疫情的传播、蔓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院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人或我县启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后,医院应急预案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我院启动本预案。

三、应急原则: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提高全院医务人员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意识,做好人员、技术、物资、药品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疫情及时分析和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根据疫情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各小组按预案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职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

各小组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和健全工作制度和职责,反应快速,处理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培训,各小组和有关科室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要广泛组织和动员公众参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处理。

四、组织机构:(一)组织体系1、领导小组:组长:姜卫中副组长:李扬威沈强陈革段秋林郑亚东汪洪邵文明石峰成员:舒锡钧王玉姣王勤赵茂林段莉郑程陈密饶双超吕召民邹艳清梅守卫饶正良余小汉郑松柏周胜前郑伦和胡勇石璧黄维蒋云吉万富贵2、医疗救治专家组:组长:李扬威成员:吕召民郑程余小汉邹艳清饶正良郑松柏蒋云吉王玉姣3、救治应急小组:组长:李扬威成员:吕召民邹艳清郑程胡勇郑伦和陈密段海燕夏旺存郑硕饶正良郑松柏周胜前余小汉曾荣蒋云吉杨引玉方纯洁段珂凌段福东刘伟4、疫情防控小组:组长:李扬威成员:王勤舒锡钧王玉姣郑程杨引玉饶正良邹艳清曾荣段珂凌段海燕余小汉郑松柏周胜前方纯洁5、物资保障小组:组长:陈革成员:黄维王亮饶双超万富贵6、疫情信息报告小组:组长:李扬威成员:陈飞段莉邵慧7、健康教育宣传小组:组长:邵文明成员:方宝生舒锡钧郑程8、安全保卫小组:组长:郑亚东成员:梅守卫陈新明(二)分工职责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医疗救治专家组:负责会诊和制定救治方案;救治应急小组:负责组织病人的诊疗与救治;疫情防控小组: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和职业防护指导;物资保障小组:负责保障交通、通讯、水电、生活以及用房、防护用品、各类消毒剂和治疗药物供应及污染源和医疗废物的消毒与处理;疫情信息报告小组:负责疫情报告工作;健康教育宣传小组:负责健康教育宣传及信息发布工作;安全保卫小组:负责阻止污染物流失或恶意高危传染源的流动,并划定警戒区域进行控制。

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应急预案

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应急预案

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应急预案一、背景介绍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又称为SARS(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是一种由冠状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性疾病。

它在2002年至2003年期间爆发,导致全球范围内的流行病。

随着全球人口流动的增加和国际交通的便利,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的再次爆发成为一个全球性的健康威胁。

为了应对这样的突发事件,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

二、目的和原则1.目的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应急预案的目的是为了及时、有效地应对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的爆发,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对人民群众的危害,并能够迅速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生产生活秩序。

2.原则(1)科学性和准确性:应急预案应基于科学的研究和专业的知识,确保其科学性和准确性。

(2)快速性和灵活性:应急预案应具备快速响应和灵活调整的能力,以应对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复杂性。

(3)综合性和协同性:应急预案应综合运用各种资源和力量,实现多部门、多层级之间的协同作战。

(4)公开透明和信息共享:应急预案应公开透明,及时共享信息,增强公众的信任和参与。

(5)人民至上和生命至上:应急预案的最终目标是保护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1.组织机构(1)指挥部:由政府组织成立,负责总体指挥和决策。

(2)应急指挥组:由卫生部门、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等组成,负责应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3)专家组:由流行病学专家、医学专家等组成,提供科学指导和咨询。

(4)应急小组:由各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具体的应急工作。

2.职责(1)指挥部负责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组织和指挥。

(2)应急指挥组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和单位的应急工作,包括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病毒防控等。

(3)专家组负责提供科学指导和咨询,参与疫情评估和风险分析,提出应对措施和建议。

(4)应急小组负责落实指挥部和应急指挥组的指令,参与疫情防控的具体工作。

四、应急预案的内容1.疫情监测和预警(1)建立疫情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和趋势。

非典应急反应预案

非典应急反应预案

一、预案背景为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疫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目标1. 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有效控制非典疫情传播。

2.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3. 提高公共卫生应急处理能力,为应对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借鉴。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非典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非典疫情防控工作。

2.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收集、整理、分析疫情信息;(2)制定防控措施;(3)组织协调各部门、单位开展防控工作;(4)开展宣传教育工作;(5)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工作情况。

3.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疾控中心、社区(村)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四、应急响应1. 预警阶段(1)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及时掌握疫情信息;(2)加强监测,提高疫情报告意识;(3)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防控意识。

2. 应急响应阶段(1)启动应急响应,根据疫情级别,采取相应措施;(2)对病例进行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3)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追踪溯源;(4)加强医疗资源调配,确保救治工作;(5)加强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变化;(6)加强物资储备,确保防控物资供应。

3. 应急结束阶段(1)经专家评估,疫情得到有效控制;(2)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3)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应急预案。

五、宣传教育1. 加强对非典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防控意识;2. 广泛宣传防控措施,引导群众正确对待疫情;3. 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缓解公众恐慌情绪。

六、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部门、单位职责;2. 落实防控措施,确保防控工作落到实处;3. 加强物资储备,确保防控物资供应;4. 加强培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5. 加强监督,确保防控工作有序开展。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防治应急预案.doc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防治应急预案.doc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防治应急预案一、制定目的:为及时、高效、妥善地处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提高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水平和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地采取各项防控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控制疫情的传播、蔓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院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人或我县启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后,医院应急预案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我院启动本预案。

三、应急原则: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提高全院医务人员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意识,做好人员、技术、物资、药品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疫情及时分析和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根据疫情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各小组按预案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职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

各小组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和健全工作制度和职责,反应快速,处理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培训,各小组和有关科室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要广泛组织和动员公众参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处理。

四、组织机构:(一)组织体系1、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2、医疗救治专家组:组长:成员:3、救治应急小组:组长成员:4、疫情防控小组:组长:成员:洁5、物资保障小组:组长:成员:6、疫情信息报告小组:组长:成员:7、健康教育宣传小组:组长:成员:8、安全保卫小组:组长:成员(二)分工职责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医疗救治专家组:负责会诊和制定救治方案;救治应急小组:负责组织病人的诊疗与救治;疫情防控小组: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和职业防护指导;物资保障小组:负责保障交通、通讯、水电、生活以及用房、防护用品、各类消毒剂和治疗药物供应及污染源和医疗废物的消毒与处理;疫情信息报告小组:负责疫情报告工作;健康教育宣传小组:负责健康教育宣传及信息发布工作;安全保卫小组:负责阻止污染物流失或恶意高危传染源的流动,并划定警戒区域进行控制。

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1. 引言非典型肺炎,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是一种由SARS-CoV-2病毒引起的传染病。

由于其高度传染性和严重性,非典型肺炎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

为了应对突发的疫情,组织和机构应制定并实施科学合理的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本文档旨在提供一份完整的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以便有系统化指导的机构能够及时应对疫情。

2. 控制传播为了控制非典型肺炎的传播,以下措施应当被采取:•提供权威、准确的信息:确保向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提供关于疫情的准确信息,并避免流传不实和恐慌性信息。

•加强卫生宣传:传达正确的卫生知识,教育员工和公众如何正确佩戴口罩、勤洗手、避免接触疑似患者等重要措施。

•集中患者管理:对于发热及有相关症状的患者,立即进行隔离检疫,并给予必要的医疗救治。

•减少社交接触:推行社交距离措施,避免大型聚集活动,并做好人流管控工作。

•加强清洁与消毒:增加公共场所的定期清洁和消毒频率,尤其是频繁接触的物体和表面,如门把手、扶手、电梯按钮等。

•采取防护措施: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口罩、手套、防护服等。

3. 应急机构和责任为有效应对非典型肺炎疫情,应建立明确的应急机构,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具体措施如下:•成立疫情应对领导小组:由相关政府部门和专业机构组成,负责制定、指导和协调应对非典型肺炎疫情的综合工作。

•分工合作:明确各级政府、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教育部门等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做好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

•加强资源调配:确保医疗物资的及时供应,并加强资源调配协调,确保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进行。

4. 疫情监测与报告为了及时了解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发展态势,监测并报告疫情变化应当被高度重视。

以下措施应被采取:•加强监测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的非典型肺炎监测体系,包括早期发现、快速报告和信息交流等方面。

•提高监测能力:提升医疗机构和实验室的检测试剂和设备的采购和使用能力,并加强对监测人员的培训。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救灾防病预案的通知-桂政办发[1999]16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救灾防病预案的通知-桂政办发[1999]16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救灾防病预案的通知正文:----------------------------------------------------------------------------------------------------------------------------------------------------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救灾防病预案的通知(桂政办发〔1999〕169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救灾防病预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救灾防病预案第一条为预防和控制各种疫病流行,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规范救灾防病工作,参照《全国救灾防病预案》和《全国抗旱救灾防病预案》,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救灾防病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第二条救灾防病是指发生洪涝、地震等可能引发或已经造成疫病流行的自然灾害,或发生法定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或重大中毒事件时,为保护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一系列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救灾防病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以保护灾区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为最高准则,以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为载体,抓好重点传染病和食源性及化学中毒事故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从实际出发,制定当地的救灾防病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组织管理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按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切实做好属地的救灾防病工作。

在本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范围内发生的各种疫情,由疫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救灾防病工作。

疫情跨县的,由所在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相关县做好救灾防病工作。

疫情跨地区、地级市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协凋相关地区、地级市做好救灾防病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治传染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治传染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03]159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3.09.22【实施日期】2003.09.2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5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各高等院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3年9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为了进一步做好广西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切实有效地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在广西的发生和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总体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长效管理与应急处理机制为根本,全面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以下简称“四早”)的工作要求,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将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广西经济发展,确保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一)依法管理,依法行政。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

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二)预防为主。

宣传普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和卫生防病知识,提高公众防护意识,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城乡公共卫生状况。

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是一种由冠状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以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症状为主。

随着全球人口流动的加剧和交往的增加,传染病的传播风险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防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传播,应制定一份有效的应急预案。

以下是一份针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应急预案,旨在帮助机构和个人在疫情发生时能够快速、有效地采取措施。

一、应急预案的目标和原则1. 目标: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降低疫情发生和传播风险,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

2. 原则:科学决策、精细制定、全员参与、协同合作。

二、应急预案的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1. 组织领导:成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指挥部,由相关政府部门的领导负责。

2. 责任分工:相关政府部门负责制定应急预案,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医疗机构负责病例的诊断和治疗,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负责疫情监测和群众宣传教育,公安部门负责疫情防控巡查和维护社会秩序。

三、应急预案的预警和监测体系1. 提前预警:建立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机制,及时获取疫情相关信息,并通过各种途径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2. 定点监测:设立疫情监测点,对可能存在疫情的区域和人群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诊断病例。

四、应急预案的疫情防控措施1. 传染源控制:对病例进行隔离治疗,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和隔离管理。

2. 传播途径切断:加强社区和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定期消毒,提供公共健康防护设施,如口罩、洗手液等。

3. 社会交往限制:控制人员流动,限制公民集会和聚餐,减少疫情传播的机会。

4. 紧急物资保障:增加医院的床位和设备,保障医疗资源,加大生产和供应口罩、防护服等物资。

5. 群众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健康防护知识,加强公众健康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五、应急预案的信息发布和协调机制1. 信息发布:建立健全的信息发布机制,包括发布疫情通报、防控指南、医疗资源分布等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公众发布疫情信息。

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简本)

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简本)

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简本)1 总则1.1编制目的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1)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设区的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主要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主要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主要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21•【字号】桂政办发[2003]143号•【施行日期】2003.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主要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4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主要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八月二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主要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应急预案目前,我区存在的对人畜威胁较大、严重影响公共卫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主要有狂犬病、炭疽、结核病和布鲁氏菌病等。

这些人畜共患传染病不仅对人体健康危害极大,而且严重影响畜牧业生产。

为了在上述人畜共患传染病发生时,能够快速、高效地进行应急处理,减少畜牧养殖业生产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的报告、确认和分级(一)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本预案规定的疫情或疑似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乡(镇)兽医站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同级水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在6小时内派人赶赴现场,进行临床诊断,并采集病料,送检确诊。

当地水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将情况通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二)疫情确认。

1.临床诊断。

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专家根据以下内容,初步诊断:(1)流行病学特点;(2)临床症状的特征;(3)典型的病理学变化;(4)其他有关情况。

2.实验室确诊。

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22•【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施行日期】2003.07.2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应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已经2003年7月4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代主席陆兵二00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损害,在社会上产生一定影响的下列事件:(一)传染病暴发、流行的;(二)不明原因引起群体性疾病的;(三)食物和职业中毒的;(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失控(即放射事故)的;(五)预防接种、预防服药后出现群体性异常反应或者群体性感染的;(六)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七)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因素污染食品、水源、物品、场所,可能引起群体性中毒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突发事件;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预防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部署、协调、检查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工作;预防领导小组由政府有关部门、中直驻桂有关部门和驻桂部队有关部门组成。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预防领导小组即转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处理指挥部),政府主要领导人分别担任预防领导小组组长和应急处理指挥部总指挥长。

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应急物资保障
医疗物资保障
储备充足的防护用品
01
如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防护服、隔离眼罩等,以保
障医务人员的安全。
储备常用的抗病毒药物
02
如磷酸奥司他韦(Tamiflu)等,以备不时之需。
确保消毒液和消毒器械的供应
03
如医用酒精、84消毒液、紫外线消毒灯等,以保障消毒工作的
进行。
生活物资保障
目的和意义
制定应急预案旨在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传播,保障人民生命安全 和身体健康。
实施应急预案对于提高应对疫情的能力、降低感染风险、减少传播途径具有重要 意义。
02
应急组织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
01
02
03
统一指挥
负责组织协调、指挥调度 全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 。
组织协调
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应急 处置方案,制定相关政策 和措施。
针对不同等级的疫情风险,制定相应的应急 处置措施,包括医疗救援、社会防控、物资 保障等。
制定宣传教育方案,提高公众对疫情的认知 和防范意识,同时针对疫情可能带来的心理 问题,制定相应的心理干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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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加强心理健康宣传
通过各种渠道宣传心理健康知识,提醒公众注 意自我调节情绪和保持心态平衡,增强自信心 和应对能力。
06
监督与评估
监督检查
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包括对疫情报告、疫情控制、预防措施、实验室检测、医疗救 治、应急物资储备等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建立监督检查机制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抽查等方式,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有 效实施。
如果在年度内,疫情形势出现重大变化, 或者新的疫情暴发,需要及时对预案进行 修订,以应对新的挑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纪要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03]75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3.04.25【实施日期】2003.04.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纪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75号)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纪要》印发结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五日2003年4月24日,自治区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在南宁召开第一次会议。

自治区代主席陆兵出席了会议,会议由自治区副主席刘新文主持。

参加会议的有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陈武、副秘书长王其鹏,以及自治区“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

会议通报了近期我区“非典”防治工作情况,并对防治工作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

最后,自治区代主席陆兵作了重要讲话,对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2003年4月23日召开的全区“非典”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搞好我区“非典”防治工作作了具体部署。

会议决定对“非典”防治工作采取 16条措施,要求全区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现将会议纪要如下:一、突出工作重点。

要把“非典”患者的救治、疫情的控制和疫病的预防,作为工作的重点。

当务之急,重中之重是要在隔离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和提高易感染人群免疫力等3个方面下功夫,防止“非典”在我区扩散和蔓延,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建立防疫工作统一领导机制。

由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当地党政军群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防疫工作,统一指挥所有的卫生医疗资源,统一收集、汇总、报告疫情情况。

同时,要严格疫情报告制度,所有的医疗机构都要加强疫情的监测,及时准确地核实疫情,如实上报“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绝不允许缓报、瞒报、漏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防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防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防治组关于推广广西实施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三网建设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做法和经验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03]87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3.05.23
【实施日期】2003.05.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全国防治
非典型肺炎指挥部防治组关于推广广西实施公共卫生
突发事件三网建设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做法和经验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3]87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防治组关于推广广西实施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三网”建设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做法和经验的通知》(卫非典发[2003]2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总结2002年以来我区的“三网”(即公共卫
生突发事件处理责任网、信息报告网和紧急救助网)建设工作,特别是在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工作中。

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为了确保在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时,能够及时、高效、科学、有序地救治病人与处理疫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保护社会稳固,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与《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的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一部分总则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与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总结国内外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与做法,以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长效管理与应急处理机制为根本,提高快速反应与应急处理能力,将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与规范化的轨道,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有效地操纵疫情蔓延扩散,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确保广东省社会稳固与经济进展。

二、工作原则(一)预防为主普及宣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护意识与公共卫生水平,开展全民普及防病知识运动、爱国卫生运动、全民健身运动。

加强日常监测,发现病例时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操纵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操纵疫情传播与蔓延。

(二)依法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部及广东省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管理的法律法规,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疫情报告、操纵与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

(三)属地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与操纵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负总责。

广东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医疗卫生资源的统一指挥、调度,制定科学防治措施。

(四)分级操纵根据疫情进展情况,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分为通常疫情、重大疫情、特大疫情三个等级进行预警,并实施分级操纵。

不一致等级的疫情发生时,启动相应级别的防治方案。

(五)快速反应建立应急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简本

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简本

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简本)1 总则1.1编制目的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1)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设区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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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为了进一步做好广西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切实有效地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在广西的发生和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一部分总则一、总体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长效管理与应急处理机制为根本,全面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以下简称“四早”)的工作要求,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将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广西经济发展,确保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一)依法管理,依法行政。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

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二)预防为主。

宣传普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和卫生防病知识,提高公众防护意识,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城乡公共卫生状况。

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发现病例,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传播和蔓延。

(三)属地负责。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负总责。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全区范围内的医疗卫生资源和防控物资实行统一指挥、调度。

(四)分级预警。

根据疫情发生、发展情况,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划分为三个等级进行预警,并实施分级控制。

不同的预警级别将启动相应级别的工作预案(响应)。

(五)快速反应,科学防治。

建立预警和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的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

坚持科学防治策略,加强相关科学研究,规范防控措施与操作流程,按照“四早”要求,保证发现、报告、隔离、治疗等环节紧密衔接,做到统一、有序、快速、有效,实现防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三、病例诊断首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由自治区级诊断救治专家组进行确认,首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由国家专家组进行确认。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都必须由自治区、市、县诊断救治专家组(诊断小组)诊断。

四、疫情预警分级依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发生数、疫情播散速度和范围及流行趋势,将疫情划分为三个预警等级:一般疫情(三级)预警:国内出现疫情,或本自治区出现1例临床诊断病例,且有增加趋势。

重大疫情(二级)预警:本自治区出现6例以上(含6例)临床诊断病例,且出现3个以上(含3个)疫点,有在本自治区传播的趋势。

特大疫情(一级)预警:本自治区出现30例(含30例)以上临床诊断病例,或者30例以下且有5个以上(含5个)疫点暴发,有较明显的流行趋势。

五、应急响应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疫情预警,提出启动应急响应报告,由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部分组织机构及部门职责一、领导机构及职责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卫生、发展计划、财政、公安、经贸、教育、民政、人事、环保、建设、交通、农业、工商、旅游、物价、质监、药监、计划生育、纪检监察、出入境检验检疫、宣传等部门以及工会、铁路、民航和武警、驻桂部队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领导、部署、协调、督查全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

根据全区的疫情预测和变化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制定全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政策和措施。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非典办),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厅,由自治区卫生厅厅长兼任主任。

办公室下设综合组、疾病控制组、医疗救护组、卫生监督执法组、后勤保障组和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家咨询委员会。

自治区非典办负责全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日常防控工作;负责常规疫情监测报告、信息沟通、组织协调等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自治区非典办各组(委员会)职责:综合组:负责协调各小组的工作;负责宣传、信息发布和对外联络等工作。

医疗救护组:制订医疗救治方案;指导医疗机构诊断、治疗、抢救和防护工作;督促检查医疗机构落实有关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提出医疗卫生资源调配方案,并组织实施。

疾病控制组:负责疫情信息管理,实时收集、分析国内外疫情信息;实时收集全区疫情、病情及流行病学调查信息,编写有关报告;掌握全区各地医疗卫生资源状况,提出防治工作的建议;指挥、协调各级卫生防疫工作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处臵工作;指导、检查重点地区的隔离、消毒工作。

卫生监督执法组:组织协调卫生执法机构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报告和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监督落实收治病人医疗机构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防护等措施,做好对学校、建筑工地及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等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

后勤保障组:负责制定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所需物资的储备计划、物资供应和调配,保证防治物资的供应和及时调运。

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应急响应报告,评价防治措施效果,为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委员会下设预防控制和诊断救治专家组(见附件一)。

各市、县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部门职责(一)卫生部门。

1.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

2.组织制定医疗救治、预防控制等实施方案和措施。

3.发布疫情信息和预警等级。

4.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等依法进行监督和检查。

5.对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6.对公众进行健康教育和提供医学咨询服务。

7.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和严重程度,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疫情处理所需费用及物资计划和方案。

(二)财政部门。

制定经费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保证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处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药品、医疗设备、防护物资的购臵经费;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运行经费;对病人的诊疗经费给予补助;对贫困地区应急处理给予财政支持,并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实施监督。

(三)发展计划部门。

将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自治区、市级急救中心、传染病医院,县级医疗机构传染病科、发热门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隔离病区(室)的建设,并将建设项目列入各级政府每年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

(四)公安部门。

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时期的社会治安工作,保障社会稳定。

协助卫生部门及时做好疫点、疫区现场隔离、封锁的治安管理工作;负责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病人、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负责逃离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追查工作。

(五)经贸部门。

负责保障疫情处理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消毒药品的组织供应、调配和物资贮备。

根据卫生部门提出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消毒药品的使用计划,商有关部门调整、落实医药储备计划并及时供应;组织生产、流通企业全力支持相关物资的生产和供应,为疫情处理和社会需要做好保障。

(六)广播影视、新闻出版部门。

组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及时公布自治区非典办发布的疫情及疫情预警警报;开辟医疗卫生宣传栏目,开展卫生防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宣传报道。

(七)工商、物价和质监部门。

对防治药品及相关商品生产、销售和价格进行监管,打击利用防治疾病的名义从事的各种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防治药品及相关商品、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监督、价格信息的收集及对哄抬物价等违反《价格法》的案件进行查处。

(八)交通、铁路、民航部门。

督促运输单位落实交通卫生检疫等各项预防措施,对旅客进行监测,发现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及时报告卫生部门;协助做好病人转运和救援物资的运送。

(九)教育部门。

负责组织各类学校及幼托机构落实有关的预防控制措施,开展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宣传教育工作。

(十)民政部门。

负责指定专门火化场,对死亡的疑似或临床确诊病例的尸体及时进行火化处理;负责对殡仪馆工作人员的培训;制定低收入人群、进城民工医疗救助政策,对因病致贫的城乡居民给予社会救济。

(十一)环保部门。

负责对医疗机构的污水处理与排放,医疗垃圾焚烧炉的设臵与使用进行监督和监测。

(十二)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

督促有关单位落实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期间、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各项工资待遇,做好相关人员医疗费用的医保基金结算和公费医疗结算工作。

(十三)旅游部门。

负责对各旅行社带团人员进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和应急处理措施培训;做好外出旅游人员的健康教育;督促宾馆、饭店做好日常性预防消毒和客人的监测工作。

(十四)外事办公室。

对驻(来)桂的国内侨胞、港澳同胞及外国人士提供必要的、及时的防治信息和知识,提供便捷的外来人员诊治的场所;在翻译等方面提供必要支持和便利。

(十五)建设部门。

加强对建设工地的监测和管理,落实预防措施,加强卫生知识的宣传。

(十六)医药主管部门。

负责预防和医疗救治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筹集、供应和储备,并保证有关物质及时到位。

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医疗用品实行监督。

(十七)农业部门。

农业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在农村地区扩散。

(十八)科技部门。

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科学研究工作,组织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因、治疗药物、预防药物、诊断方法的科学研究。

(十九)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负责对出入境人员传染病监测体检和国境口岸检验检疫工作,发现可疑症状的病人,及时做好临时隔离工作,并通报卫生部门;对病人的接触者、污染物及其污染区域立即进行严格彻底的消毒处理。

(二十)计生部门。

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监测、控制和疫情报告;对群众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协助卫生部门对疫区或疫点的人群,特别是流动人群,进行监测和追踪。

(二十一)纪检监察部门。

负责对我区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共产党员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的渎职、失职及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二十二)武警。

在实施疫区隔离过程中,必要时,武警部队负责协助维持秩序。

(二十三)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

第三部分常态管理一、疫情监测与报告(一)监测。

建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网络(见附件二),该网络由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及交通等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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