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缴纳个人所得税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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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doc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doc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将个人所得税的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的征税问题(一)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四)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七)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关于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各位同事:
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中国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规定,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所在公司负有帮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为了规范公司财务核算,使公司进一步正规化发展。

我公司将从本月起为员工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敬请周知。

后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
如有疑问,可联系财务部。

珠海市南特铸造股份有限公司
2011-07-20。

国税发[2009]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2009-08-1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近期,部分地区反映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不够明确,为公平税负,加强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三、关于华侨身份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一)华侨身份的界定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具体界定如下: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关于华侨适用附加扣除费用问题对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

关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关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关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各位同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要求,在中国境内劳动所得的公民有义务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结合我公司实际,特通知如下: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依据和理由依法诚信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履行的国家法定义务,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中国公民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有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公民有义务依法纳税。

从财政学的角度看,普通公民依法向政府纳税,而政府则利用财政纳税收入提供公共设施和服务,例如提供军队、环保、社保、文化设施、交通建设等,公民得到了这些产品和服务,就有纳税的义务。

而作为纳税人有权享受政府用税收提供的服务和公共设施,如医院、教育、社会安全、交通,并有权要求政府积极改善这些条件并提供优质服务。

依法纳税既是履行自己义务也是对国家和社会贡献,同时也是个人最好的信用证明。

同时作为规范化发展的公司,员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体现我们员工的一份社会责任感,是一种回报、感恩社会的真实表达。

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2011年9月1日调整为3500元,即收入超3500的部分就要交税。

个人所得税=(全部工资-3500-各类保险)*比率-速算扣除数;2011年9月1日起调整后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假如您扣除各类保险应发的工资为4500元(个人缴纳社会保险部分可以税前扣除),减去缴纳基数3500元,即您的工资超出起征点1000元,看上图表,对应图中的第一级别(4500元-3500元),那您的税率为3%,即您应交纳个人所得税=(4500-3500)*3%-0=30元。

假如您扣除各类保险应发的工资为7000元(个人缴纳社会保险部分可以税前扣除),减去缴纳基数3500元,即您的工资超出起征点3500元,看上图表,对应图中的第二级别(7000元-3500元),那您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元,即您应交纳个人所得税=(7000-3500)*10%-105=245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作者:来源:《财会学习》2019年第21期一、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四、个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的规定,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个税制度通知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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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公司员工个人所得税缴纳制度的通知尊敬的全体员工:为了规范公司员工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现将公司员工个人所得税缴纳制度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范围和对象公司全体员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对象包括公司所有在职员工、兼职员工、临时工以及公司支付薪酬的其他人员。

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1. 工资、薪金所得:员工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累进税率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每月工资、薪金收入减去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法定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对照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3)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 奖金、年终加薪、津贴、补贴等所得:员工取得的奖金、年终加薪、津贴、补贴等所得,应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3. 兼职、临时工所得:兼职、临时工取得的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方式1. 公司将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每月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员工应确保提供的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如有虚假信息,公司有权依法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

2. 员工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方式为每月预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

员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税款多退少补。

四、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1. 员工取得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免税收入,如国债利息、住房公积金利息等,公司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 员工取得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扣除项目,如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等,应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事项1. 员工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如实向公司提供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银行账户等,以便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2.02.09施行日期2002.02.09文号国税函[2002]146号主题类别个人所得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2002年2月9日国税函(2002)146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请示》(京地税个[2001]5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关于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有关税、费的次序问题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二)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三、关于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的问题(一)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5.04.06•【文号】国税发〔1995〕065号•【施行日期】1995.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2月18日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0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为了加强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管理,现将我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间题,请随时向总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一九九五年四月六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强化代扣代缴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上款所说的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

第三条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

注(注1:自2001年5月1日起,第三条、第四条改按新《征管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三)劳务报酬所得;(四)稿酬所得;(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065颁布时间:1995-1-1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第一条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强化代扣代缴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上款所说的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

第三条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三)劳务报酬所得;(四)稿酬所得;(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前款所说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帐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指定支付应纳税所得的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为办税人员,由办税人员具体办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有关领导要对代扣代缴工作提供便利,支持办税人员履行义务;确定办税人员或办税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将名单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第七条扣缴义务人的法人代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财会部门的负责人及具体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的有关人员,共同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负法律责任。

第八条同一扣缴义务人的不同部门支付应纳税所得时,应报办税人员汇总。

缴纳个人所得税通知

缴纳个人所得税通知

关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全体员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要求,在中国境内劳动所得的公民有义务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结合我公司实际,特通知如下: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依据和理由依法诚信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履行的国家法定义务,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中国公民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有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公民有义务依法纳税。

从财政学的角度看,普通公民依法向政府纳税,而政府则利用财政纳税收入提供公共设施和服务,例如提供军队、环保、社保、文化设施、交通建设等,公民得到了这些产品和服务,就有纳税的义务。

而作为纳税人有权享受政府用税收提供的服务和公共设施,如医院、教育、社会安全、交通,并有权要求政府积极改善这些条件并提供优质服务。

依法纳税既是履行自己义务也是对国家和社会贡献,同时也是个人最好的信用证明。

同时作为规范化发展的企业,员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体现我们员工的一份社会责任感,也是一种回报、感恩社会的真实表达。

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2011年9月1日调整为3500元,即收入超3500的部分就要交税。

个人所得税=(全部工资—3500 —各类保险)*税率—速算扣除数;综上所述,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在发放工资时,扣除月工资超过3500元以上员工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算方法:全月应纳税额=应付工资—个人缴纳的五险—免征额3500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全部工资—3500 —各类保险)*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表如下:说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公司)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12.23•【文号】国税发[2005]205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附件1和附件2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2013修改)(发布日期:2013年4月27日,实施日期:2013年8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行为,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收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现就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重要意义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是新形势下提升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的突破口,也是个人所得税税制建设与征管改革的发展方向。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转变观念、统一思想,从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纳税服务、增强公众纳税意识的角度,充分认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二、完善配套措施,积极稳妥地分步推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涉及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数据信息多,工作量大。

为此,各地税务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完善和健全制度,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本着先重点行业、企业,后一般行业、企业,先纳入管理后规范的原则,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全力推进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

三、加强税法宣传和辅导培训,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打下基础各地应通过多种形式和各种途径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辅导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扣缴义务人和具体办税人员以及税务干部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4]020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4.05.13
【实施日期】1994.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4年5月13日财税
字<1994>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将个人所得税的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的征税问题
(一)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

关于缴纳个人所得税通知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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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全体员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要求,在中国境内劳动所得的公民有义务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结合我公司实际,特通知如下: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依据和理由依法诚信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履行的国家法定义务,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中国公民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有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公民有义务依法纳税。

从财政学的角度看,普通公民依法向政府纳税,而政府则利用财政纳税收入提供公共设施和服务,例如提供军队、环保、社保、文化设施、交通建设等,公民得到了这些产品和服务,就有纳税的义务。

而作为纳税人有权享受政府用税收提供的服务和公共设施,如医院、教育、社会安全、交通,并有权要求政府积极改善这些条件并提供优质服务。

依法纳税既是履行自己义务也是对国家和社会贡献,同时也是个人最好的信用证明。

同时作为规范化发展的企业,员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体现我们员工的一份社会责任感,也是一种回报、感恩社会的真实表达。

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2011年9月1日调整为3500元,即收入超3500的部分就要交税。

个人所得税=(全部工资—3500 —各类保险)*税率—速算扣除数;综上所述,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在发放工资时,扣除月工资超过3500元以上员工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算方法:全月应纳税额=应付工资—个人缴纳的五险—免征额3500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全部工资—3500 —各类保险)*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表如下:说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公司)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1999年4月9日)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作出规定。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关于提交个人所得税信息的通知

关于提交个人所得税信息的通知

关于提交个人所得税信息的通知尊敬的各位员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为了规范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的正常运转,公司决定对全体员工进行个人所得税信息的汇总和提交工作。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交时间请各位员工于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将上一年度的个人所得税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并按照要求提交给财务部门。

二、提交方式1. 纸质提交请将个人所得税信息打印成纸质版,装订成册,并在封面上注明“个人所得税信息汇总表”。

然后在规定时间内交至财务部门指定的工作人员处。

2. 电子提交如果您的个人所得税信息较为复杂或繁琐,也可以选择将电子版的资料整理成PDF格式,并发送至指定邮箱。

请确保文件清晰可读,以便审核核对。

三、提交内容1. 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 收入情况详细列出上一年度的各项收入来源,包括工资薪金、奖金福利、股票投资等。

3. 扣除项目列明享受的各类扣除项目,如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等。

4. 纳税计算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并说明计算过程。

5. 其他补充信息如有其他需要说明或补充的情况,请在资料中进行备注说明。

四、注意事项1. 准确性请务必保证提交的个人所得税信息准确无误,如有错误请及时更正。

2. 完整性所有相关资料必须齐全,确保没有遗漏任何需要报送的内容。

3. 合规性请遵守国家税收法规,如有疑问可咨询财务部门或相关税务机构。

五、处罚措施对于未按时提交或者提交不完整、不准确的员工,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并可能影响个人所得税报送记录。

希望各位员工能够认真对待个人所得税信息的提交工作,配合公司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谢谢大家的配合!祝工作顺利!此致,公司管理部门敬上。

关于扣员工个税的通知范文

关于扣员工个税的通知范文

关于扣员工个税的通知范文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 they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 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关于扣员工个税的通知第一节通知内容尊敬的员工:为了更好地执行国家税收,同时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我司决定对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进行扣缴。

关于申报个人所得税申报工作的通知范文

关于申报个人所得税申报工作的通知范文

关于申报个人所得税申报工作的通知范文亲爱的同事们:首先呢,我想跟大家强调一下申报的重要性。

这可不是闹着玩儿的哦!个人所得税申报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它不仅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表现,而且准确申报还能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呢。

从我的经验来看,如果不重视这个申报,可能会导致一些罚款之类的情况,那可就不好了。

所以大家一定要认真对待。

那什么时候开始申报呢?一般来说啊,每年都有个规定的时间段。

这个时间段呢,相关部门会提前公布的,大家可得多留意留意。

我觉得吧,咱们可以在手机上设置个提醒,这样就不容易忘记啦。

接下来就是申报需要准备的东西啦。

我觉得这部分其实还蛮简单的,但别忘了前面提到的几点哦。

比如说,你的收入证明这是很关键的一项。

不管是工资收入,还是其他额外的收入,都得有个清楚的记录才行。

还有那些可以减免税收的项目,像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啥的,相关的证明材料也要准备好。

要是这些材料不全的话,申报的时候可能就没法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了,多可惜呀!在填写申报表格的时候呢,要特别仔细。

这就好比是在做一道数学题,一步错可能步步错呢。

每个空格都有它的意义,可不能随便乱填。

如果对表格里的某个项目不太明白,千万别含糊,一定要去查清楚或者问问懂行的人。

我记得我第一次申报的时候,就对其中一个项目迷迷糊糊的,结果差点填错。

后来问了别人才恍然大悟,所以大家可别学我当时那样冒失呀!这里我还想给大家提个小建议,就是在申报之前,可以先把所有的资料都整理好,按照一定的顺序放好。

这样在填写的时候就会方便很多,不会手忙脚乱的。

这是不是让你有种豁然开朗的感觉呢?申报完成之后呢,可别以为就万事大吉了。

最好还是检查一遍,确认没有错误再提交。

毕竟一旦提交了,想要修改可能就没那么容易了。

最后我想说,个人所得税申报虽然是我们每个人自己的事儿,但咱们整个公司也是一个大家庭嘛。

如果大家在申报过程中有什么问题,互相交流交流也是很不错的。

说不定别人遇到的问题你也会遇到呢,大家分享分享经验,这样就能顺利完成申报工作啦。

关于xx公司全体员工进行个税年度汇算告知书

关于xx公司全体员工进行个税年度汇算告知书

关于XX公司全体员工进行个税年度汇算告知书
尊敬的XX公司全体员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为2020年3月1日—6月30日。

2020年4月28日公司财务资金部已在OA平台发布《关于开展全体员工个税年度汇算的通知及相关问题解答》,对办理条件、办理方式、常见问题、未按规定办理的后果等进行说明,请各位同事及时阅知,并在下方确认表签字确认。

办理个税年度汇算是每个人应尽的义务,请符合个税年度汇算条件的员工按时进行个税年度汇算。

2020年5月27日。

关于开展XXXX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

关于开展XXXX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

个税汇算清缴通知关于做好XXXX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各位同事:为切实贯彻新《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保证公司员工XXXX 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顺利进行,现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将XXXX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内容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是指居民个人将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合并后按年计算全年最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再减除纳税年度已预缴的税款后,计算应退或者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并进行税款结算。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本年已预缴税额需要注意的是,汇算清缴仅计算并结清XXXX年度综合所得的应退或应补税款,不涉及以前或以后年度,也不涉及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以及个人财产租赁所得等采用其他特定方式计税的个人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范围(一)需要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情形1.XXXX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包括XXXX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

2.XXXX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

(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情形1.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2.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3.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国税发[2005]9号

国税发[2005]9号

国税发[2005]9号个人年终奖所得税计算办法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国家税务总局2005-1-262005-1-1个人所得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问题,经研究,现就调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办法通知如下: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四、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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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全体员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要求,在中国境内劳动所得的公民有义务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结合我公司实际,特通知如下:
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依据和理由
依法诚信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履行的国家法定义务,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中国公民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有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公民有义务依法纳税。

从财政学的角度看,普通公民依法向政府纳税,而政府则利用财政纳税收入提供公共设施和服务,例如提供军队、环保、社保、文化设施、交通建设等,公民得到了这些产品和服务,就有纳税的义务。

而作为纳税人有权享受政府用税收提供的服务和公共设施,如医院、教育、社会安全、交通,并有权要求政府积极改善这些条件并提供优质服务。

依法纳税既是履行自己义务也是对国家和社会贡献,同时也是个人最好的信用证明。

同时作为规范化发展的企业,员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体现我们员工的一份社会责任感,也是一种回报、感恩社会的真实表达。

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2011年9月1日调整为3500元,即收入超3500的部分就要交税。

个人所得税=(全部工资—3500 —各类保险)*税率—速算扣除数;
综上所述,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在发放工资时,扣除月工资超过3500元以上员工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算方法:
全月应纳税额=应付工资—个人缴纳的五险—免征额3500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部工资—3500 —各类保险)*税率—速算扣除数
税率表如下:
说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公司)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所得税采取源泉扣缴税款和自行申报两种纳税方法。

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不交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深圳市川奇电子有限公司
人事行政部
201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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