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民防空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9版
DB33_T 2207-2019人民防空固定式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范
ICS 95.020P 18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 2207—2019人民防空固定式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of civil air defense fixed alarm facility2019-07 -09发布2019- 08 -09实施目次前言 (III)1 范围 (1)2 术语和定义 (1)3 设计 (2)3.1 选址 (2)3.2 布局 (2)3.3 通信警报专用机房 (3)3.4 设备 (3)4 安装与调试 (3)4.1 安装 (4)4.2 调试 (4)5 验收 (4)6 维护 (5)6.1 一般要求 (5)6.2 维护内容及要求 (5)7 管理 (6)7.1 ID编码 (6)7.2 人员管理 (6)7.3 迁移、拆除和报废 (6)7.4 档案管理 (7)附录A(资料性附录)通信警报专用机房设计图 (9)附录B(资料性附录)人防警报设施安装情况登记表 (11)附录C(资料性附录)人防警报设施情况登记表 (12)附录D(资料性附录) 人防警报设施维修情况登记表 (13)附录E(资料性附录) 人防警报设施状况变更情况登记表 (14)附录F(资料性附录) 人防警报设施管理员变更登记表 (15)附录G(资料性附录) 人防警报设施维护管理周巡检登记表 (16)附录H (资料性附录) 人防警报设施维护管理月度维护登记表 (17)附录I(资料性附录) 人防警报设施维护管理季度测试登记表 (18)附录J(资料性附录) 人防警报设施维护管理年度(试鸣)检查登记表 (19)附录K(资料性附录) 人防警报设施迁移情况登记表 (20)附录L(资料性附录) 人防警报设施拆除(报废)情况登记表 (21)参考文献 (22)前言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杭州市人防(民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浙江省长三角标准技术研究院。
浙江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质量监督人员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防护部分的质量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重点监督管理以下方面:(一)督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含防护设备安装,下同)、监理等单位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及时查处有关质量问题;(二)加强对建筑材料和设备、构配件(重点是防护设备、构配件,下同)提供情况的监督,禁止任何单位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构配件;(三)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四)对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实行监督、指导、管理。
第四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工作可由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未设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人防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责任,可结合实际委托具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能力的属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上一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质量,是指人防工程符合国家、省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的法规和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对人防工程安全、耐久、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实体质量及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含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监理单位(以下统称“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人防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21)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21)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浙人防办〔2021〕8号)已于近日发布。
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文件精神,创新监管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巩固巡视整改成果,我办制定出台了《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二、主要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及《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质量行为、实体质量、五方责任主体和两类中介机构等定义;
(二)明确了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工作职责,增加了“认定不良行为”和“健全监管和信用评价体系”;
(三)明确了建设单位应履行人防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制和全面责任制;
(四)明确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起止日期及有关程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有关方式方法—以施工阶段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为主要方式,以抽查、抽测为主要方法,并可以结合有关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和巡查抽查结果,对受监人防工程实行差别化监督;
(五)明确了施工阶段质量行为、实体质量巡查抽查重点内容和竣工验收质量行为、实体质量监督抽查重点内容。
明确了人防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违法违规和违反竣工验收程序或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等情况的处理方法;
(六)明确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考评有关内容。
四、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02•【字号】杭人防〔2021〕42号•【施行日期】2021.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防科技正文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杭人防〔2021〕42号各区、县(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现将《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21年6月2日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三章程序与方法第四章参建各方质量义务第五章权限与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加强人防工程的质量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及其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兼顾人防工程防护部分质量监督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对人防工程实体质量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称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以及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防空地下室防护专项质量行为巡查抽查记录表
防空地下室防护专项质量行为巡查抽查记录表3.黑体字部分为有关标准强制性条文;4.本表一式份。
抽查人员(签字):抽查时间:年月日防空地下室土建施工阶段防护专项实体质量巡查抽查记录表项目名称:被抽查防护单元:项目地址:具体抽查部位:3.黑体字部分为有关标准强制性条文;4.本表一式份。
建设单位(签字):抽查人员(签字):施工单位(签字):监理单位(签字):抽查时间:年月日防空地下室设备安装阶段防护专项实体质量巡查抽查记录表项目名称:被抽查防护单元:项目地址:具体抽查部位:3.黑体字部分为有关标准强制性条文;4.本表一式份。
建设单位(签字):抽查人员(签字):施工单位(签字):监理单位(签字):抽查时间:年月日防空地下室主体结构验收环节防护专项质量行为监督抽查记录表项目名称:被抽查防护单元:项目地址:具体抽查部位:3.黑体字部分为有关标准强制性条文;4.本表一式份。
抽查人员(签字):抽查时间:年月日防空地下室主体结构验收环节防护专项实体质量监督抽查记录表项目名称:被抽查防护单元:项目地址:具体抽查部位:3.黑体字部分为有关标准强制性条文;4.本表一式份。
建设单位(签字):抽查人员(签字):施工单位(签字):监理单位(签字):抽查时间:年月日防空地下室防护专项竣工验收环节质量行为监督抽查记录表项目名称:被抽查防护单元:项目地址:具体抽查部位:3.本表一式份。
抽查人员(签字):抽查时间:年月日防空地下室防护专项竣工验收环节实体质量监督抽查记录表项目名称:被抽查防护单元:项目地址:具体抽查部位:3.黑体字部分为有关标准强制性条文;4.本表一式份。
建设单位(签字):抽查人员(签字):施工单位(签字):监理单位(签字):抽查时间:年月日抽查结果统计与处理表项目名称:被抽查防护单元:阶段或环节:具体抽查部位:3.本表一式份。
抽查人员(签字):抽查时间:年月日。
2018年上半年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抽查(抽检)
2018年上半年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抽查(抽检)情况统计表---报建审批材料检查情况禅城区序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存在问题1广东零壹科技产业园(原名:广东零壹工业产业园)广东零壹置业有限公司无2 佛禅(挂)2007-017地块普君新城社区七项目佛山市东建集团有限公司根据规划要点,佛山市普君新城项目防空地下室安排在社区一、社区二、社区六、社区七建设,本次提供的档案材料为社区七的内容,内部审批中没有说明社区一、社区二、社区六的报建及其应建防空地下室建设情况,缺乏报建审批的连续性。
3 佛山华强广场佛山华强广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无4 东海国际商务公馆佛山市金色三环房地产有限公司无5 卓景花园二期佛山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归档材料中存在草稿,易与正式文件混淆。
2.施工图审查意见中的掩蔽人数是1610人,与开工通知书中的1670人不一致。
3.设计要点共报建建筑物1-12#住宅、商业23-27#,履行义务证明书只出具了8-12#、27#楼。
4.根据规划要点,卓景花园分9号、11号地建设,提供的档案材料只有1号地内容,没有说明9号地的报建及其建设情况,不利于审批的连续性。
南海区序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存在问题1 恒湖轩佛山市华珑置业有限公司减免三旧改造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522.1平方米。
2 领地海纳豪苑佛山市南海领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减免三旧改造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792.91平方米。
3 领地海纳君庭广东领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防空地下室安排在3、4、5座楼下修建,防空地下室尚未竣工就出具4-7座新建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履行义务证明书(批文号:佛(南)人防核[2016]172号)。
4佛山市南海区岭南中英文学校(1号楼-4号楼)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联滘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档案资料不齐备。
该项目已于2017年1月竣工验收,档案材料中没有履行义务证明书材料。
5 汇浦商业广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石碣村仁星村民小组无6 聚豪雅居佛山市南海聚英豪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减免三旧改造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875.8232平方米。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申请调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函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申请调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3.26•【字号】鄂人防办函〔2018〕22号•【施行日期】2018.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申请调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函鄂人防办函〔2018〕22号省审改办:2017年以来,我办依据《省人防办公室2017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计划》,共抽查全省人防行业从业企业、人防在建工程、人防竣工工程、人防警报设施设点单位和开展人民防空知识教育的城区中学300家,抽查事项涵盖人防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所有事项,抽查单位覆盖了全省所有市、州。
但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我单位个别检查事项抽查比例过高,工作任务过重;而部分项目抽查比例又太低,被检查单位数量过少,不利于掌握工作整体情况。
为更好的掌握全省人防系统人防工作的实际情况,加强对人防从业企业、事业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拟对我办“对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检查、对人防警报设施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对开展人民防空知识教育的监督检查”三个检查项目的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进行调整,调整方案和原因如下:一、拟将“对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检查”抽查比例从20%调整为5%,抽查频次改为10次/年。
我省每年人防在建工程约300个,按20%的抽查比例,每年抽查60个项目,每个项目包含工程建设单位、工程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防护(化)安装单位五家机构,共需检查300家单位,工作任务过重,落实困难较多。
调整为5%后,每年检查约15个人防工程,75家单位,既保证了检查单位的全覆盖,又能在工作量符合实际的情况下完成检查任务。
二、拟将“对人防警报设施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抽查比例从1%调整为3%,抽查频次改为10次/年。
我省人防固定警报设施约2000多家,按1%的比例抽取,每年只检查20多家,不利于对全省人防警报设施维护管理情况的掌握。
浙江人民防空行政许可统计报表
20年月——20年月
填表单位(盖章):
本地区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项)
行政许可实施情况
重大行政许可备案
行政许可后续监督管理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责任追究情况
申请与
受理
审查
与
决定
举行听证
程序
时限
收费
撤销
撤回
总数︵件︶
责令改正︵件︶
撤销决定︵件︶
总数︵件︶
责令改正︵件︶
撤销决定︵件︶
赔偿金额︵元︶
需补偿︵件︶
补偿金额︵元︶
法定听证︵件︶
需要听证︵件︶
市本级
县市区
复核人:填表人: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1、表中涉及到收费、赔偿等金额的数据,精确到小数点最后一位。
2、“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指因行政许可而提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责任追究”是指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
责令改正︵件︶
对主管人员处分︵件︶
对责任人员处分︵件︶
申请︵件︶
受理︵件︶
不
予
受
理
︵件︶
准
予
许
可︵件︶
不予许可︵件︶
总数︵件︶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其中
按期完成
︵件︶
告知延长期限︵件︶
经批准超期限完成︵件︶
事项︵件︶
金额︵元︶
应备案︵件︶
实际备案︵件︶
审查纠正︵件︶
总数︵件︶
其中
总数︵件︶
其中
依职权
举行
依申请举行︵件︶
需赔偿︵件︶
4、填报过程中若有疑义,请与省办法规处联系。
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04•【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吕祖善2003年12月4日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保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良好使用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指用于战时防空、平时防灾发放警报信号的设备设施系统,包括警报信号的传递、鸣放、控制设备及相关的通信、供电线路和构筑物等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与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管理、警报信号发放等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属于战备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保护义务。
第五条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实行长期准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工作。
计划、规划、建设、财政、通信、广播电视、电力等部门以及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配合做好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和警报信号发放工作。
第二章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保障经费,逐步建立现代化人民防空警报系统。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建设、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防护要求,编制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制定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方案。
浙江省人防系统办事事项颗粒度细化梳理情况确认表
浙江省人防系统办事事项
颗粒度细化梳理情况确认表
单位
市县(市、区)人防办
主要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根据省跑改办关于认真开展办事事项颗粒度细化梳理工作通知要求,省人防办牵头组织对人防系统办事事项开展“最优颗粒度”梳理。人防系统办事事项颗粒度细化梳理成果材料,现经本部门确认无意见。
同意上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签名:盖章:
盖章时间:2019年—月—日
备注:根据省跑改办要求,颗粒度细化梳理情况确认表须由所在市、县(市、区)人防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统一由市人防办于6月10日前统一报送省人防办,原件可随后寄送省人防办人事宣传处。
浙江省人防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浙江省人防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序号抽查项目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主体抽查方式备注1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企业监督检查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498项: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2.《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十三条第二款:防空地下室防护设备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预留、预埋和安装。
3.《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九条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民用建筑同步规1.是否有转让、冒用、买卖、出租或使用伪造的许可资质的行为;2.是否无正规图纸或私改图纸生产;3.是否允许其他企业挂靠生产或套牌销售;4.是否偷工减料或制假售假;5.是否有严重质量问题;15-30%,每年抽查1-4次人防主管部门现场检查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法律、法规对从事防空地下室设计、监理以及防护设备和设施生产、安装等活动有相应资质(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防护设备和设施,是指能够使防空地下室防护武器破坏效应的各种孔口防护、防核生化的设备和设施。
4. 《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人防设备生产安装管理工作。
6.是否超出许可范围生产;7.是否有生产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不达标;8.企业从业能力。
2 人防工程监理企业监督检查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500项: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认定;2.《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16项: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从国家人防办下放到省级人防办。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001
序 事项所 事项所属 检查项目 号 属单位 科室 (抽查事项) 抽查子 项名称 检查 主体 检查对象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检查 方式 抽查比例 抽查频 率 备注
1
云浮市人 民防空办 公室
工程科
人防工程 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 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 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1998年) 第十三条 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 人防工程 人民防空工程 人民防空工程的防空效能,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 维护管理 工程科 的建设、使用 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 单位 3.《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 (2001)第210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主管 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 门,应当按照本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检查评定 标准》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监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 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 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 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 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 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 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 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 暂时停止施工。
(一)工程结构完好 (二)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 水,空气和饮水符合国家有关 卫生标准 (三)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 能良好 (四)风、水、电、暖、通信 、消防系统工作正常 (五) 金属、木质部件,孔口 伪装及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六) 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 伪装及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七) 防汛设施安全可靠。
实地核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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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的等级划分
• 一、按抗力等级划分: • 1、防常规武器抗力等级5级和6级(常简 称为常5级和常6级。) • 2、防核武器抗力级别4级、4B级、5级、6 级和6B级(常简称为核4级、核4B级、核5 级、核6级和核6B级。) • 二、按防化等级划分: • 1、甲、乙、丙、丁共4个等级
人防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人防安装工程验收规范及资料 收集整理
人防工程分类与划分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简称人防工程”
• 一、按建筑形式(施工方法和所在环境条件)分类: • 1、掘开式人防工程 • 1.1、单建式(是指人防工程独立建造在地下土层中,工程结构上部除 必要的口部设施外不附着其它建筑物的工程。 • 1.2、附建式(也称结建人防工程,是指按国家规定结合民用建筑修建 的防空地下室。) • 2、暗挖式人防工程 • 2.1、坑道式人防工程(是指在山丘地段用暗挖方法修建的人防工程) • 2.2、地道式人防工程(是指在平地采用暗挖方法修建的工程。) • 二、按结构材料划分: • 1、钢筋混凝结构工程、混凝结构工程、砖结构工程、砖混结构工程、 锚分类与划分标准
• • • • • • • • • 三、按建设性质划分: 1、新建、续建、扩建、加固、改造、口部处理和维护管理等项目。 四、按使用功能划分: 1、指挥通信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其它配 套工程五大类。 人员掩蔽工程(根据使用对象不同,人员掩蔽工程分为两等。一等人员掩蔽 工程是为战时留城的地级及以上党政机关和重要部门用于集中办公的人员掩 蔽工程。二等人员掩蔽工程是为战时留城的一般人员提供掩蔽的工程。) 五、按项目投资规模划分 1、大型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2、中、小型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其 中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和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3、零星项目可不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其项目建议书、施工 图设计文件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浙江省人民防空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办法(试行)》
《浙江省人民防空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结合我省人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指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按一定方式和比例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依据事先确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开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人防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因群众举报等原因对涉案企业进行调查或因专项整治对市场主体开展的检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公开公正、规范有序、联合惩戒”的原则,正确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五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制定,清单包括抽查项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及要求等内容,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动态调整,通过“双随机”抽查管理系统和浙江政务服务网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部门的检查对象名录库,涵盖全部被监管的市场主体,实行分级管理、动态更新,并统一汇总到“双随机”抽查管理系统的全省检查对象名录库中。
第七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涵盖所有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单,实行分级管理、动态更新,并统一汇总到“双随机”抽查管理系统的全省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
第八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全程实行电子化管理,名录库管理、抽查工作组织、随机名单确定、检查任务下达、检查结果录入及公示等工作,均通过“双随机”抽查管理系统实施,做到高效便捷、全程留痕、责任可溯。
浙江省人民防空(民防)科研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浙江省人民防空(民防)科研项目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我省人民防空(民防)〔以下简称人防(民防)〕科研项目管理,增强人防(民防)科技持续创新能力,根据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管理规定》、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我省科技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办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管理范围)列入浙江省人防(民防)科研计划的项目按本规定实施管理,列入国家人民防空科研计划或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科研计划的人防(民防)科研项目,按相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和总体思路)人防(民防)科研项目的研究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基本原则。
科研项目要紧密结合人防(民防)工作需要,围绕人防(民防)工作发展重点,深化战时和平时、灾时融入发展,开展理论、技术、标准的研究。
第四条(研究重点)人防(民防)科研项目的研究重点为信息化条件下人防(民防)指挥手段和重点目标防护研究,灾时应急救援机制研究,人防(民防)通信设备融入城市管理和应急救援发展研究,城镇化进程中防护工程建设融入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理论研究,适应现代战争特点的防护工程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融入发展的管理、技术、标准研制和新产品的研发,新形势下人防(民防)宣传教育、训练研究等。
第五条(科研计划)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确定的基本原则、总体思路和研究重点,与人防工程建设计划同时上报第二年计划组织实施的科研项目,并附各个项目《人民防空(民防)科研项目申报书》(见附件1)。
经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筛选,予以立项,并列入省人防(民防)年度科研计划。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视情况对列入计划的部分科研项目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第六条(非财政性资金项目申报)非财政性资金出资的新增科研项目,应由承研单位上报《人民防空(民防)科研项目申报书》,经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初审,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后,予以立项,并列入省人防(民防)年度科研计划。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布日期】2019.12.27
•【文号】人社部函〔2019〕173号
•【施行日期】2019.12.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
版)》的通知
人社部函〔2019〕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2016年8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关于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2号)中公布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根据近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机构职能调整情况,我部重新修订编制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本清单并结合地方立法情况,对本地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修订完善,主动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实施过程中如遇重要情况,请及时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12月27日
附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12.27
•【字号】浙人防办〔2019〕22号
•【施行日期】2020.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
浙人防办〔2019〕22号各市、县(市、区)人防办:
根据行政执法工作需要,我办制订了《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版)》同时废止。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9年12月27日。
浙江省人防(民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_企业报告(业主版)
企业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营业范围:
浙江省人防(民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 为全省人防提供通信保障服务。人民防空组织指挥的通信联络保障;人防大数据及信息化建 设;指挥通信、信息技术、整组训练、业务指导、技术规范、运行管理。
一、采购需求
1.1 总体指标
近 1 年(2022-03~2023-02):
项目数(个)
1.1 总体指标 ...........................................................................................................................1 1.2 需求趋势 ...........................................................................................................................1 1.3 项目规模 ...........................................................................................................................2 1.4 行业分布 ...........................................................................................................................3 二、采购效率 .................................................................................................................................5 2.1 节支率分析 .......................................................................................................................5 2.2 项目节支率列表 ................................................................................................................5 三、采购供应商 .............................................................................................................................7 3.1 主要供应商分析 ................................................................................................................7 3.2 主要供应商项目 ................................................................................................................7 四、采购代理机构..........................................................................................................................8 4.1 主要代理机构分析 ............................................................................................................8 4.2 主要代理机构项目 ............................................................................................................9 五、信用风险 .................................................................................................................................9 附录 ...............................................................................................................................................9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10—11-17 来源:浙江省人防办工程管理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国人防办〔2001〕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项目监理活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项目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工程的监理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必须实行监理,对未委托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各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受理报监业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不予进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本规定所指的人防工程是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实行行业资质管理.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企业必须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并在资质允许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第五条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管理权限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具体监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分甲、乙、丙3个等级,各资质等级的的标准如下:(一)甲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甲级监理资质.具有国家或省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人员中,有3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防专业监理培训,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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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防空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8版)
(征求意见稿)
编号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
主体
抽查
对象
抽查
比例
抽查
频次
抽查
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备注
1 人防工程防护
设备生产企业
监督检查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
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
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
的目录第498项: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
产企业资格认定;
2. 《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
法》(国人防﹝2014﹞438号)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
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人防设备生产
安装管理工作。
人防
主管
部门
人防工
程防护
设备生
产企业
15-30%
每年
抽查
1-4次
现场
检查
1.是否有转让、冒用、买卖、出租或
使用伪造的许可资质的行为;
2.是否无正规图纸或私改图纸生产;
3.是否允许其他企业挂靠生产或套
牌销售;
4.是否偷工减料或制假售假;
5.是否有严重质量问题;
6.是否超出许可范围生产;
7.是否有生产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
不达标;
8.企业从业能力。
2 人防工程监理
企业监督检查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
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
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
的目录第500项: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认定;
2.《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
决定》国务院(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决
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
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16项:人民防空工程
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从国家人防办下放到省
级人防办。
3.《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人防
主管
部门
人防工
程监理
企业
10-20%
每年
抽查
1-4次
现场
检查
1.有无超越本单位资质范围承揽人
防工程监理业务;人防监理人员是否符合
本单位资质等级要求;
2.在监工程人防监理人员配备及现
场监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3.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人防
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
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无隶属关系或
者其他利害关系;
4.人防工程监理单位有无允许其他
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人防工
1
编号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
主体
抽查
对象
抽查
比例
抽查
频次
抽查
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备注(国人防〔2013〕227号)第三十六条。
程;
5.企业从业能力。
3 人防工程设计
企业监督检查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
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99
项
2.《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
决定》国务院(国发〔2012〕52号)国务院
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
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15项:人民防空工
程设计乙级资质认定,从国家人防办下放到省级
人防办。
人防
主管
部门
人防
工程
设计
企业
50%
每年
抽查1-4
次
现场
检查
1.检查相关企业是否取得人防工程
设计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资质证书范围内
承接人防工程设计业务;
2.检查人防工程设计人员是否具备
从业资格及提供服务质量情况;
3.检查有无超越本单位资质范围承
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
4.检查有无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
5.检查有无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进行设计的情况。
6.企业从业能力。
4 人防工程施工
图审查机构监
督检查
1.《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
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二十一条:
人防主管部门定期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人防主管部门进行监督
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施工图
审查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被检查的审查机构应当
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2.《关于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
署全面推进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浙建
〔2017〕6号
四、(五)加强图审质量监管……各地要积
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
查监管……
人防
主管
部门
人防工
程施工
图审查
机构
30%
每年
抽查1-4
次
现场
检查
1.检查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
2.检查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报告书,
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或盖章的;
3.检查是否存在已出具审查合格书
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4.检查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审查合格
书的情况;
5.检查承接的审查项目与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是否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
关系。
2
编号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
主体
抽查
对象
抽查
比例
抽查
频次
抽查
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备注
5 人防工程防护
设备质量检测
机构机构监督
检查
1.《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
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人防﹝2017﹞271号):
三、资质要求和业务范围:……通过认定的
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前应当向省级
人防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并接受人防部门的监
督指导。
2.《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登记
表》第八项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第二部分:负
责人防工程设计、审图、施工、监理、质量检测、
防护设备设施等质量管理和监督。
人防
主管
部门
人防工
程防护
设备质
量检测
机构
50%
每年
抽查1-4
次
现场
检查
1.检查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否规范、真
实;
2.检查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
测;
3.检查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
合有关要求。
6 人防警报设备
生产企业监督
检查
《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
法》(国人防﹝2014﹞438号)第四条第二款: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的人防设备生产安装管理工作。
人防
主管
部门
人防警
报设备
生产企
业
50%
每年
抽查1-4
次
现场
检查
1. 生产管理;
2. 产品质量;
3. 新产品研制;
4. 销售、售后情况。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