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 押 物 品 清 单
刑事诉讼法关于扣押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关于扣押的法律规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96年3月17日)第一百一十四条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在刑事案件中,侦查人员在查破案件过程中,需要采取侦查、搜查等措施,为了防止证据灭失、毁损,保证证据的有效保存,需要对查获的书证、无证及相关其他证据予以扣押。
我国对于扣押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关于扣押的法律规定是什么?跟我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一、刑事证据的侦查扣押是什么?是指侦查人员在勘查、搜查的过程中,对于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和文件,依法予以提取、留置、封存的一项侦查措施。
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的目的是为了提取和保全证据,以求准确认定案情。
刑事证据的侦查扣押是一种强制性的证据收集行为,一般是建立在证据持有人拒绝交出相关证据的前提下。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当注意刑事证据的侦查扣押与搜查和刑事证据侦查调取的区别与联系。
▲二、扣押与搜查的区别。
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第一,它们都是强制性的侦查措施。
搜查是指侦查人员为了发现犯罪人和犯罪证据对有关的场所、物品和人身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而扣押是指侦查机关发现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依法留置和控制的侦查行为。
第二,扣押通常发生在搜查的过程中,扣押是搜查的目的。
调取是侦查机关已经了解到某个单位或者某个公民持有与案件有关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通过签发《调取证据通知书》,使其协助侦查机关“主动”交出证据。
扣押则缺乏这种特点,大部分在勘查、搜查中侦查人员依法取得。
但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扣押的物品、文件时,侦查机关可以强行扣押。
因此,扣押的强制性比调取更为明显。
▲三、刑事诉讼法关于扣押的法律规定是什么?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第一百一十四条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行政管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培训材料第一部分一般程序一、行政案件来源:检查发现;举报;投诉;移送;火灾事故调查发现;同级政府或上级机关交办等。
二、对各种案源的处理:填写《受案登记表》进行初步审查,并视情处理。
(一)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调查处理:1、有违法事实;2、需要追究行政责任;3、属于本公安消防机构管辖。
(二)不予受理:不属于本公安消防机构管辖,告知报案人。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理:1、没有违法事实;2、违法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3、有其他依法不予追究行政责任情形的。
程序要求:(1)内部审批;(2)受害人报案的,制作《不予处理决定书》,3日内送达;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
三、《受案登记表》的运用:*1、不管是报案的还是监督检查发现的,只要进入行政办案程序的,均应填此表;2、一案一填,同一事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违法嫌疑人因不同案由被查处的,应分别填写受案登记表;一案多人且相同案由的可合用一表,但应注明各违法嫌疑人的情况(审批表中同,但对每一名违法嫌疑人员的处理意见必须分别写明,审批人部分同意或不同意承办意见的,应当具体写明审批意见)。
3、表中案由按受案时掌握的情况,对照消防法四十四种案由填写,一般表述为:“涉嫌违法主体+案由”。
四、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
登记单一式两份,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印章,注明提供人、接收人,一份给提供人,一份归档备查。
同时对证据材料、物品采取固定保全措施,明确专人妥善保管。
第二节调查一、基本要求(一)全面:对象——行为人本人,受害人、证人等;内容——有无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重,包括: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2、违法行为是否存在;3、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4、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及其他情节;5、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理的情形;6、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完整版)案件办理制度
行政案件办理制度1、传唤。
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当事人,才可以实施口头传唤,并在讯问笔录中体现为何口头传唤到派出所或其他指定地点接受讯问。
对非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当事人,必须用《传唤证》进行传唤。
《传唤证》应经科、所、队长批准方可开具,责令被传唤人在《传唤证》上签字,并在笔录中体现对其进行传唤。
传唤不得超过24小时。
在讯问过程中禁止使用'叫'、'带'、'抓'等非规范性语言。
2、讯问。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由二名或两名以上公安民警进行讯问,制作讯问笔录,不得使用'询问笔录'。
讯问笔录应记明:违反当事人的姓名、别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序、住址、家庭情况、政治面貌,之前有否受过处罚,表明民警身份,部分传唤情况,以及本次违法的事实经过,特别是赌博案件要讯问携带赌资情况、输赢情况、具体赌博方式、参赌人员等。
3、询问。
为查清治安案件情况,对有关证人进行询问。
询问证人不得使用传唤、不得使用'讯问笔录',询问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公安民警进行。
询问笔录应简明记载证人的基本情况,表明民警身份,并要求证人如实提供证言。
4、鉴定。
根据办案需要进行人身伤害鉴定的,由办案单位出具便函,告知当事人到县局法医室进行鉴定,特殊情况不宜由县局法医鉴定的,由县局开具委托书到指定的单位鉴定。
财物等鉴定,应出具委托书及相关材料,请有关部门进行鉴定。
5、告知权利。
查清违法事实后,承办单位应填写告知权利记录,将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及拟给予的处罚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告知权利记录应加盖办案单位章,并准确填写时间。
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应告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享有听证权的处罚意见,在告知权利时,应要求当事人填写以上权利本人已知道,本人要求(或不要求)听证。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修订(公安部令第88号)88号令的由来—68号令修订旧:2003年8月26日,公安部颁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即公安部68号令。
新:两年后,《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台,公安部对68号令进行全面修订,并于2006年8月24日以第88号令发布施行,名称仍保持不变。
修订的指导思想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保持一致,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既要规范执法行为,从程序上保证公平正义。
从国情出发,考虑公安机关的执法实践需要,不能脱离实践,缺乏可操作性。
(一)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保持一致,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将对违法行为人的问话:讯问—询问。
询问查证时间:12小时—8小时(可能给予拘留的不超过24小时)。
不适用行政拘留的规定修改为:可以依法决定拘留但不送达拘留所执行。
规定了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经批准可延长30日)(一)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保持一致,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再如:传唤后通知家属,告知其传唤的原因和传唤到什么地点,具体方式有: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家属。
(二)兼顾公平与效率,适当简化程序。
简化了内部审批程序。
取消了内部审批的法律文书,由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认内部审批的形式。
将扣押的事前审批程序修改为事后报告。
取消:口头传唤后要补办传唤证;当场检查后要补办检查证等。
(三)进一步严密程序,贴近执法实践需要对违法嫌疑人逃跑,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处罚前告知程序可以适用公告告知的方式履行。
安全检查: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不需要开具检查证。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68号令的修订与该法保持一致,并进行相应的细化和明确。
(一)调整了案件管辖的原则1、以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原则为基本原则,以违法行为人居住地管辖作为补充。
2、取消:行为地发现管辖规定。
3、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办案协作。
没收物品管理办法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扣押、没收物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扣押、没收物品的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健全执法监督制度,根据《安徽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商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扣押(扣留,下同)、没收物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予以扣押、没收的物品。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调换、私分或变相私分扣押、没收物品。
不得在本单位内部变价处理扣押、没收物品,不得自行拍卖扣押、没收物资。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办案机构、公平交易局、财务、监察、法规等部门按各自职能,负责本单位的扣押没收物品处理工作:(一)办案机构负责依法行使扣押权以及提出对涉案物品的处理建议和具体处理工作。
(二)公平交易局在行使办案职能的同时,负责统一管理本机关的扣押、没收物品管理工作。
(三)财务部门负责扣押、没收物品专用收据的保管、发放和收缴,以及拍卖、变价收购物品的所得收入上缴国库等工作。
(四)监察部门负责对扣押、没收物品的管理和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五)法规部门协助做好扣押、没收物品的管理及处理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设置专门的扣押、没收物品保管仓库。
由公平交易局负责管理,并明确两名工作人员任仓库保管员,对扣押、没收物品实行统一保管。
办案人员不得兼任仓库保管员。
仓库保管员应对扣押、没收物品分别建立台帐,台帐及出入库单据的样式由各单位公平交易局会同财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以下要求,对扣押、没收物品进行管理:(一)办案机构在行使扣押、没收违法物品的职权时,必须使用安徽省财政厅制发的暂扣、封存或没收物品专用收据,并将此收据与执法文书一同入卷存档。
(二)扣押、没收的物品必须立即交入专门仓库。
特殊原因不能立即入库的,经办案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在3日内入库。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案卷文书制作及案件审核
增“当事人签名未按手印的,扣0.5分”
三、案卷文书制作应注意的地方
目前全市系统行政执法案件普遍存在问题体现: 一、定性 二、违法事实的调查 三、处罚 四、程序 五、适用法律法规
一、定性方面:
1)定性不准确:违法性质认定错误或违法事实调 查不清
如: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定性 为“无证运输”,或将“非法收购”定性为“未 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2)定性准确,但案由填写不规范:
二、违法事实方面:
1)调查不清: ①询问方式单一:采用千篇一律的询问方
式,对违法事实及涉案卷烟的来龙去脉调 查不清。
②询问力度不强:对被询问人回答逻辑矛 盾之处未继续深挖。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案卷文书制作 及案件审核
培训主要内容
一、一般案件办理流程 二、案卷评审标准:10版与09版的比较 三、案卷文书制作需注意的地方 四、案件审核要点
一、一般案件办理流程
一般案件类型划分: 有主案件 无主案件 移送案件:内部移送、外部移送
标准的一般案件办理流程:(12号令)
卷内备考表: 1)卷内文书情况说明:六个部分 2)检查人:是除案件承办人和调查人员之外
的人
其他:【见标准第四部分】
四、案件审核要点
定性是否准确:看笔录找事实—归纳案情 处罚是否得当:对标准找差距—考虑情节 程序是否合法:对流程找纰漏 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对条文找差错 当事人认定是否正确:区分不同主体
1、证据来源、出处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见评审标准二、案卷文书实体规范(九)证据复制(提取)单第1点】
2、证据确认:签字、提供时间或加盖手印
《浙江省检察机关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试行)》
浙检研〔2006〕194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检察机关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本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浙江省检察机关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试行)》已于2006年9月5日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二○○六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二○○六年九月八日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省委政法委。
送:省人大办公厅、省人大内司委。
本院领导,各部、局、处、室,机关党委。
(共印170份)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2006年9月11日印发校对:邓楚开浙江省检察机关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我省检察机关各内设部门在管理扣押、冻结款物工作中的职责,统一规范扣押、冻结款物的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扣押、冻结款物的管理坚持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的原则。
第三条扣押、冻结款物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办案部门承担以下职责:(一)扣押、冻结涉案款物;(二)接收相关单位移送的扣押、冻结款物;(三)暂时保管未移交的扣押、冻结款物;(四)及时与行装部门办理扣押、冻结款物的确认和移交入库手续;(五)将需移送、退还的扣押物品送达相关单位和个人;(六)对扣押、冻结款物进行建帐管理,于每年的五月、十一月统计本部门扣押、冻结款物的结存数,与行装部门核对,及时处理积存的扣押款物;(七)对扣押、冻结款物工作文件和资料归档保存;(八)其他应由办案部门负责的事项。
第五条警务部门协助办案部门办理大额扣押款的提取及扣押物的移送工作。
第六条行装部门是扣押、冻结款物的管理部门,负责扣押、冻结款物的统一管理,行装部门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扣押、冻结款物的集中妥善保管,为办案部门提供及时、完整、准确的扣押、冻结款物资料;(二)根据办案部门的要求及时办理扣押、冻结款物的确认、移交、处理手续;(三)将有处理决定的扣押款和扣押物拍卖(变卖)价款及时上缴国库;(四)对扣押、冻结款物进行定期核查,每年五月、十一月向办案部门提供扣押、冻结款物的结存情况,年终将年度有关情况通报监察室;(五)其他应由行装部门负责的事项。
办理行政案件操作实务解答50问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有何特点《治安管理处罚法》既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但关于办案程序方面的规定并不是很详细很具体,致使办案单位和办案民警在具体操作中难以掌握,为了使公安机关办理治安行政案件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相衔接,公安部在《2003年程序规定》的基础上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某种程序上讲,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程序部分的细化和具体解释。
与《2003年程序规定》相比,《新程序规定》更加注重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和衔接,更加注重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加注重节约执法资源、降低执法成本,在具体办案实践中更容易掌握和操作,具有较强的规范性和实用性,同时又有一定的灵活性。
2、关于管辖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地域管辖包含了四个方面的内容:(1)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这是管辖的基本原则。
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实施地、违法行为结果发生地、销赃地等与违法活动有关的一切场所。
违法行为有继续或持续状态的则违法行为继续或持续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
违法行为属于“状态犯”的,则状态持续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
例如,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应当属于“状态犯”,发现地公安机关就可以按照违法行为发生地原则管辖。
(2)行政案件如果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违法行为人居住地,一般是指违法行为人户籍所在地和其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
这主要是考虑到提高行政执法效率、节约执法成本、确保违法行为人更好地改过自新,以体现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需要而制定的,如异地上访人员在上访的过程中发生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上访人员居住公安机关对其依法处理比上访地公安机关处理的社会效果更好,因为其居住地公安机关比较了解上访人的基本情况和上访原因,容易做上访人思想工作,可以化解矛盾。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卷宗材料装订顺序【精选】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卷宗材料装订顺序一、刑事侦查卷正卷(一)诉讼文书及技术性鉴定材料部分1. 卷宗封面2. 卷内目录3. 立案、管辖文书(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笔录》(2)《立案决定书》(3)《不予立案通知书》、《不服不立案决定复议申请书》、《复议决定书》(经复议决定立案的此3种文书入卷)(4)检察院《立案通知书》(5)《指定管辖决定书》(6)《移送案件通知书》4. 回避、律师参与诉讼文书(1)《回避申请书》、《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不服驳回申请回避决定复议申请书》、《复议决定书》(2)《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3)《涉密案件聘请律师决定书》4)《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5. 强制措施文书(1)《拘传证》(2)《拘留证》、《拘留通知书》(3)《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4)《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5)《提请批准逮捕书》(6)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7)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要求复议意见书》、检察院《复议决定书》、《提请复核意见书》、检察院《复核决定书》(8)《逮捕证》、《逮捕通知书》(9)《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检察院《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10)《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11)《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12)《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13)《取保候审申请书》、《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14)《取保候审决定书》、《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15)《取保候审保证书》(16)《收取保证金通知书》(17)《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退还保证金通知书》(18)《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没收保证金通知书》、《对保证人罚款/没收保证金复核决定书》(19)《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对保证人罚款/没收保证金复核决定书》(20)《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悔过书》 (21)《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22)《监视居住决定书》、《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 (23)《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6、侦查文书(1)《传唤通知书》(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 (3)《搜查证》(4)《提讯证》(5)《通缉令》、《关于撤销××号通缉令的通知》 7、检验、鉴定、认定结论及相关文书(1)《解剖尸体通知书》、《尸体检验报告书》 (2)《鉴定聘请书》、《鉴定结论通知书》,补充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申请,形势技术鉴定、法医鉴定、精神病医学鉴定、价格鉴定、会计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等的鉴定书(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原因重新认定决定书》 (5)《火灾事故责任书》、《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 8、结案文书(1)《起诉意见书》(2)检察院《补充侦查决定书》、《补充侦查报告书》 (3)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有关材料(4)《撤销案件决定书》(5)《死亡通知书》9、卷宗封底(二)证据部分1. 卷宗封面2. 卷内目录3. 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1)《盘问笔录》(2)《讯问笔录》(3)犯罪嫌疑人亲笔供述、辩解材料4、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相关文书(1)《询问通知书》(2)《未成年证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 (3)《询问笔录》、报案材料、被害人亲笔陈述材料、证人证明材料5、勘验、检查、搜查、调取、辨认所获证据及相关文件 (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复验复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2)《检查笔录》及照片、《复验复查笔录》及照片 (3)《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绘图(4)对犯罪嫌疑人、场所的《辨认笔录》(5)《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6)《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7)书证(8)物证、物证照片(9)视听资料内容打印件、记录件 (10)对书证、物证的《辨认笔录》 (11)《处理物品、文件清单》(12)《发还物品、文件清单》(13)《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 (14)《销毁物品、文件清单》(15)《扣押/解除扣押通知书》(16)《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冻结/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6、犯罪嫌疑人身份材料(1) 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明(2) 犯罪嫌疑人出生时间证明(3) 犯罪嫌疑人前科材料7、卷宗封底二、刑事侦查卷副卷1、卷宗封面2、案情说明表3、卷内目录4、卷内材料(1)《破案报告》(2)《结案报告》(3)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说明书》、《不立案理由说明书》(检察院通知立案的入卷)(4)《呈请×××报告书》(按形成时间顺序排列) (5)有领导批示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底稿 (6)有领导批示的《起诉意见书》底稿 (7)《涉密案件聘请律师审批表》 (8)《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表》(9)《羁押期限届满通知书》 (10)《换押证》(11)侦查工作方案(12)询问计划(13)调查计划(14)研究讨论案件纪录(15)《办案协作函》(16)有关案件线索的文书材料(17)与案件有关的公函、信件(18)未入诉讼卷的侦查询问材料及其他调查取证材料(19)先期采取行政措施的有关文书、材料 (20)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有求复议意见书》、检察院《复议决定书》《提请复核意见书》、检察院《复核决定书》 (21)检察院《起诉书》(22)法院《判决书》5、备考表6、卷宗封底说明:1、装订顺序中未列出的文书、材料,需要入卷的,根据其性质、类别订入卷内合适的位置。
解读--《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解读--《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解读——《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王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许山松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石献智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案件质量管理处处长2015年3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要求,针对实践中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相关工作制度机制以及操作规程,对检察机关规范司法、公正司法、严格司法必将发挥积极作用。
为便于理解和适用,现对《规定》的起草背景、思路和主要内容作如下说明。
一、《规定》的修改背景和思路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关系到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关系到司法公正和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
高检院对此历来高度重视,先后制定多个文件来保证这项工作合法、有序进行。
如2010年修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以下简称《2010年规定》)、2012年修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刑诉规则》)、2013年修订出台的《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年版)》等,都从不同的角度对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等工作作了规范。
再加上多年来检察机关加强管理、严格监督、适时检查,检察机关涉案财物工作在整体上有了很大的改善和进步。
但也毋庸讳言,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不依法依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的现象,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公正,损害了检察机关形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规范》题
一、单选题(49题)1,单选题: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A、不予接受,告知当事人向有权管辖的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投案,并在《接处警登记表》上注明B、应当受理并请求上级公安机关指定自己管辖C、应当受理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答案:C,2,单选题:下列案件中如果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是()A、卖淫嫖娼案件B、扰乱单位秩序的案件C、赌博案件答案:B,3,单选题:公安机关内部各办案部门应当按照()管辖行政案件,不得超越自身职责权限办案A、政府机构编制方案确定的职责范围B、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的职责范围C、公安机关各警种公认的职责范围答案:A,4,单选题:A省B市C县、D县公安局和E省F市公安局对行政某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应当报请()指定管辖A、 A省B市公安局B、 A省公安厅和E省公安厅共同C、公安部答案:C,5,单选题:下列案件中可以适用很容易程序的是()A、拉客招嫖案件B、赌博案件C、盗窃案件答案:C,6,单选题:人民警察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管制刀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应当立即予以()A、扣押B、没收C、收缴答案:A,7,单选题:对醉酒的违法行为人约束时间()在询问查证时间内。
A、应当不计算B、可以计算C、应当计算答案:B,8,单选题:办理行政案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批准人应当()签署批准意见并签名。
A、在行政案件审批表上B、在传唤证上C、在传唤证存根联上答案:C,9,单选题: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并()A、在传唤证存根上注明B、在询问笔录中注明C、制作笔录由被传唤人签名确认答案:B,10,单选题:被传唤人提供了家属联系方式但要求公安机关不要通知的,公安机关()A、应当通知家属B、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并由被询问人签名C、是否通知,由办案民警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答案:A,11,单选题:首次询问违法嫌疑人应当问明违法嫌疑人()等情况A、是否曾受过刑事拘留、逮捕、判刑或者行政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B、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警告、罚款、行政挽留、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C、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挽留、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答案:C,12,单选题: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
人民警察执法资格(基本级)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练习二
人民警察执法资格(基本级)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练习二1.(江南博哥)张某又聋又哑,一次在盗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对张某()处罚。
A.应当从轻B.应当减轻C.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D.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正确答案:C2.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下列案件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是()。
A.卖淫、嫖娼B.复制淫秽物品C.吸毒D.赌博正确答案:B3.下列治安管理处罚中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的是()。
A.警告和800元以下的罚款B.警告和600元以下的罚款C.警告和500元以下的罚款D.警告和1000元以下罚款正确答案:C4.派出所依法对李某实施了继续盘问,李某拒不提供家属的联系方式,公安机关()。
A.可以不予通知家属B.应当积极调查其家属联系方式C.应当停止继续盘问D.应当在继续盘问审批书中注明正确答案:A5.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
A.不再执行B.延迟执行C.撤销原行政决定D.撤销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正确答案:A6.甲市公安机关需要询问居住在乙市的违法嫌疑人张某,下列询问地点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的是()。
A.张某的住处B.张某的单位C.甲市公安机关D.乙市公安机关正确答案:C7.下列行政案件,应当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的是()。
A.甲被人举报有嫖娼行为,受理案件后,经民警调查,甲与所谓的“卖淫女”乙系恋人关系B.甲被人举报有赌博行为,经调查,与甲在一起打麻将(有财物输赢)的人均为甲的亲属,其打麻将纯属娱乐,每人约输赢1万元C.甲故意伤害案件,被侵害人经鉴定为轻伤,公安机关将其转为刑事案件D.甲故意损毁财物案件,经过公安机关调解达成协议,并已向被侵害人乙履行正确答案:A8.下列不属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证据种类的是()。
A.鉴定结论B.检查笔录C.电子数据D.被侵害人陈述正确答案:A9.泰国人巴颂被处以罚款并处驱逐出境,()。
治安案件查处、简答题
四、简答题1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包括哪几个方面?2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哪些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收缴?3民警在办理治安案件的涉案财物扣押时,应做好哪几项工作?4公安行政案件具有哪些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或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需注意什么?5《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分为哪几大类?6公安机关办理公安行政案件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哪些内容?7对哪些情形的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8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主要有哪些种类?9治安担保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10公安行政案件具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五、案例分析题案例一:甲乙丙三人以看演出为由,让出租车司机程某开车送其到邻县找丁,并在丁的姐姐家里赌博,付车费二百元。
丁的姐姐明知四人要在其家赌博,仍将房间钥匙交给丁,然后住到单位宿舍。
在当天赌博中,甲携带的现金输光,向附近的朋友黄某借钱,约定借款二千元人民币,每日抽取二百元利息至还款为止。
第二天,楼上邻居向公安机关报案。
民警于某接到举报后,即带领二名协警凭工作证件进入丁家,对住所、人身、物品进行了检查并当场制作了检查笔录,对查获到的赌资予以扣押。
经调查,甲乙丙丁参与赌博赌资较大,其中乙只有十七周岁且无任何前科记录。
事后该县公安局对查获到的赌资予以收缴;对甲乙丙丁以赌博为由分别处以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对司机程某、丁的姐姐、黄某以为赌博提供条件为由处罚款五百元;县公安局当场收缴了所有被处罚人的罚款后,告知甲乙丙丁四人自行去拘留所执行拘留。
问题:请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分析县公安局在查处该起治安案件中存在哪些错误?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二:案情:贾某、马某二人是同一超市的搬运工,一日,两人在上班时发生口角,贾某拿起一根木棍将马某的两根肋骨打断,超市负责人立即打电话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民警接到报案时,电话告诉报案人先送受伤人员去看病,等病情治疗结束后再到派出所书面报案。
刑事案件涉案被查封、冻结、扣押财物的处理
刑事案件涉案被查封、冻结、扣押财物的处理(法律规范汇集)一、《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第一百四十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第一百四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一百四十三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谈封存、扣押、抽样等文书制作
谈封存、扣押、抽样等文书制作展开全文一、种类封存、扣押文书包括《申请封存(扣押)物品呈批表》、《封存(扣押)现场笔录》、《封存(扣押)决定书》、《封存(扣押)物品清单》《解除封存(扣押)决定书》、《抽样取证通知书》等文书。
封存和扣押只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名称不同而已,其制作模式、方法基本相同,因此,笔者只对封存相关文书阐述,扣押相关文书不再论述。
二、相关文书的性质及制作要求封存决定书,是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和调查取证的需要,在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涉案的物品进行封存的文书。
封存的原因,因被封存物品持有人持有的物品与涉案的违法行为有关,有封存的必要。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场向被封存物品持有人告知封存的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或者被封存物品持有人未作陈述和申辩的,在相应文书选项注明。
封存(扣押)决定书,应由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署明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日期等。
封存物品的名称、单位、规格、数量等应当具体明确,并在封存物品清单中列明。
1、解除封存决定书是指经调查核实,依法对封存物品解除强制措施并告知当事人的法律文书。
解除封存的原因,按照《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具体填写。
解除封存物品应当核对无误,并在解除封存物品清单中列明物品的名称、单位、规格和数量等具体情况。
解除封存物品清单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共同签字或盖章,并署明林业行政执法证件号码。
解除封存(扣押)决定书和前面的解除扣押决定书的格式和制作方法基本相同。
2、抽样取证通知书,是在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抽取涉嫌违法物品样品保存作为证据或送交有关部门鉴定、检测而制作的文书。
抽样取证的物品的名称、单位、规格、数量等应当具体明确,并应当在现场抽样。
抽样取证通知书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抽样物品持有人共同签字或盖章,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署明日期。
三、制作文书的相关法律依据1、封存、扣押、销毁物品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下简称《种子法》)第五十条第(四)项、《种子法》第五十条第(五)项等。
对实施扣押措施的案件能先没收产品,再做罚款的处罚吗?
对实施扣押措施的案件能先没收产品,再做罚款的处罚吗?展开全文【争鸣】对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案件能先做一个没收商品的处罚决定,之后再做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决定吗?案情简介2016年8月12日,某县市场和质监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辖区内某瓷砖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某品牌瓷砖存在假冒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抽取瓷砖样品,送某品牌瓷砖生产企业进行鉴别。
某品牌瓷砖生产企业出具了《鉴别书》,确认该批瓷砖不属于该企业生产的瓷砖产品。
某瓷砖经营部对此《鉴别书》予以认可。
某县市场和质监局以某瓷砖经营部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为由,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于2016年8月18日对该批假冒某品牌瓷砖进行了扣押。
由于某瓷砖经营部拒不配合调查,拒不提供进货渠道,经某县市场和质监局局长批准,扣押期限延长至2016年10月18日。
2016年10月15日,鉴于案情复杂,扣押期限即将届满,在查明某瓷砖经营部销售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瓷砖的情况下,某县市场和质监局遂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某瓷砖经营部作出没收该批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某品牌瓷砖,依法送达了没收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6年11月10日,某县市场和质监局在进一步查清某瓷砖经营部销售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瓷砖违法事实的基础上,再次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某瓷砖经营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瓷砖货值金额80%的罚款决定,依法送达了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
某瓷砖经营部收到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不服,以重复处罚为由,向市市场和质监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某县市场和质监局作出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
市市场和质监局认真进行了审理,在对维持或撤销某县市场和质监局作出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双方争议非常激烈。
后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决定依法维持某县市场和质监局作出的对某瓷砖经营部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
争议焦点这是一起同一批瓷砖分别受到同一机关两次不同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案。
什么是扣押物证,书证
什么是扣押物证,书证扣押物证、书证,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强⾏提取和扣押与案件有关的物品、⽂件的⼀种侦查⾏为。
什么是扣押物证、书证?如果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什么是扣押物证,书证扣押物证/书证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强⾏扣留/提存/冻结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包括视频资料]/⽂件/款项的⼀种侦查活动。
⼀、扣押物证/书证范围:1.应当扣押:勘验/检查中发现的可以⽤以证明犯罪嫌疑⼈有罪/⽆罪的各种物品/⽂件。
2.不得扣押:与案件⽆关的物品/⽂件。
⼆、扣押物证/书证⽅式:1.与勘验/检查/搜查同时进⾏扣押[通常⽅式]:可以凭勘验的证明⽂件/搜查证进⾏扣押;2.单独扣押:侦查⼈员应当持有侦查机关的证明⽂件。
三、扣押物证/书证法律⼿续:1.扣押物证/书证必须由侦查机关/其他侦查部门的负责⼈批准;持有侦查机关证明⽂件:(1)只能扣押能够证明有罪/⽆罪的物品/⽂件。
(2)应当依法办理扣押⼿续:A.应当有见证⼈在场;B.侦查机关应当会同在场的见证⼈/被扣押物品的持有⼈查点清楚;当场开列请当⼀式⼆份,由侦查⼈员/见证⼈/持有⼈签章;⼀份交持有⼈/另⼀份附卷备查。
2.扣押邮件/电报应当严格依法进⾏:(1)检交扣押:侦查⼈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的邮件/电报,可以通知邮电机关检交扣押。
A.必须是为了追究犯罪嫌疑⼈的刑事责任的需要;B.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经过公安机关/检察院批准。
(2)解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四、查询/冻结犯罪嫌疑⼈存款/汇款特殊规定:1.《商业银⾏法》规定,对个⼈、单位的存款,商业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个⼈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邮政法》规定,⽤户交汇的汇款、储蓄的存款受法律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个⼈不得检查、扣留。
3.查询/冻结犯罪嫌疑⼈存款/汇款必须为了侦查犯罪的需要:A.所需查询/冻结的存款/汇款与犯罪嫌疑⼈及犯罪有关;B.通过查询/冻结存款/汇款防⽌赃款转移,挽回损失;发现新的犯罪线索,扩⼤侦查战果。
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
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八十三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第八十四条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
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
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第八十五条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同时适用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第八十六条询问聋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并在笔录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