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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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系统行政执法依据

计生系统行政执法依据

计生系统行政执法依据计划生育是国家的重要政策之一,旨在控制人口数量和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

计生系统行政执法是保障计划生育政策得以执行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介绍计生系统行政执法的依据,包括我国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文件以及相关条例等。

首先,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同男性一样享有人权。

国家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妇女同男性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的平等。

”这表明我国政府一直在为妇女争取平等的权利。

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也是在这一基础上进行的。

同时,我国《计划生育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文件也明确规定计划生育的原则、措施、责任等内容,为计生系统行政执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次,我国政府还制定了一些具有约束力的行政法规文件,如《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等,对计生服务的实施提供具体的行政管理规定。

这些法规文件规定了计生系统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机构和技术标准等,明确了计生系统行政执法的职责和权限。

另外,计生系统行政执法还依据一些其他相关法规文件进行,比如相关卫生管理条例、城乡规划条例、劳动合同法等。

这些文件规定了与计划生育相关的衍生产业的经营和管理、计划生育知识普及、劳动者权益等内容,为计生系统行政执法提供了支持和保障。

总之,计生系统行政执法依据根据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文件以及相关条例等文件制定。

这些法规文件为计生系统行政执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和维护妇女及家庭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从事计生系统工作的工作人员来说,了解并遵守计生系统行政执法的相关规定,保持行政执法的公正性、透明度和合法性,是维护计划生育政策的良好形象和推动计划生育事业向前发展的必要条件。

国家计生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意见

国家计生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意见

国家计生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2002.01.11•【文号】•【施行日期】2002.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国家计生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意见(2002年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颁布第63号令予以公布,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现就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

它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将具有中国特色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把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方针、政策、制度、措施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人口问题,为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是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最根本的保障和最有力的推动,对于加快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全面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实施顺应了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通过依法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行为,明确规定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为构建以《宪法》为依据、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基本法律、以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为主体、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相配套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体系框架奠定了坚实基础,为依法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维护、实现和发展广大群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合法权益开辟了广阔的道路。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规(2篇)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规(2篇)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____依法治国方略,保证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顺利实施,提高机关依法行政能力,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管理与服务行为,根据《中华____行政许可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应遵循的原则。

一是合法性原则,即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内容等方面要合法。

二是合理性原则,即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在合法的基础上要符合公平公正和符合情理的原则。

三是要保证行政效率的原则,即要求行政机关按照法律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对相对人的要求要积极____办理,不能久拖不决。

对各种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

四是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第三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主要内容:(一)明确行政执法依据,规范行政执法主体。

(二)明确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活动。

(三)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实行错案追究制度。

第四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是指我局按照《条例》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内设机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

本规定适用于本局各科室和从事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及其工作人员。

本局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

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口管理办,具体负责实施责任制的日常____、协调工作。

局长是我局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总责任人,兼任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三名副局长兼任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副组长。

各股室负责人是本股室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直接责任人,并担任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成员。

副股长协助科长做好本股室行政执法工作,向股长负责;股室工作人员是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责任人,并向股长负责。

第二章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内容第五条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依据(一)《____人口与计划生育法》、《____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人口计生监察大队工作制度

人口计生监察大队工作制度

人口计生监察大队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规范人口计生监察大队的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人口计生监察大队(以下简称监察大队)是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执法部门,其主要任务是: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监督检查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查处计划生育违法行为。

第三条监察大队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保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监察大队实行上级监察大队领导下级监察大队的工作制度。

上级监察大队负责对下级监察大队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下级监察大队应当接受上级监察大队的领导。

第五条监察大队的职责:(一)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解答公民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咨询;(二)监督检查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指导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三)查处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维护计划生育秩序;(四)指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推广应用计划生育新技术;(五)完成上级监察大队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监察大队应当设立专门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执法工具,保障监察大队的正常工作。

第三章执法行为与程序第七条监察大队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二)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三)坚持文明执法,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监察大队在查处计划生育违法行为时,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立案:对发现的计划生育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立案,并进行调查取证;(二)调查取证: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询问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三)处理: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四)告知:将处理决定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五)执行:依法执行处理决定,对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和流动人口工作条例

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和流动人口工作条例

《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已经 2022 年 6 月10 日国家人口计生委第 26 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学习培训、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为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特制定本规范。

(一)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坚持服务管理并重、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实行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等对待,做到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二)营造宣传教育氛围,深入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广泛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繁殖健康科普知识,引导流动人口树立新型婚育观。

(三)坚持分类指导,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新机制和”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

(四)坚持依法行政,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工作制度,落实户籍地和现居住地责任,促进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的提高。

(五)加强流动人口信息化建设,做好 PADIS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实施流动人口信息化服务管理。

二、工作机制(一)统筹管理.1.建立健全各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保障机制,确保各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投入能够满足工作要求.2.协调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工商、统计、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形成人口计生部门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合力。

3.加强人口计生部门内部及人口计生系统工作的统筹协调,坚持属地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管理,形成本部门、本系统”一盘棋”的良好工作局面。

4.立足社区,健全服务网络,创新服务方式,规范服务行为,依法提供服务,强化服务功能,夯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层基础。

5.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完善基层组织网络,开展时常性活动,引导流动人口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人口与计划生育监督管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监督管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监督管理人口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基本资源,是国家发展的重要因素。

人口与计划生育监督管理是指对人口数量、结构和分布进行监督和管理,尤其是对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和执行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过程。

在人口问题日益凸显的当今社会,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监督管理,是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首先,人口与计划生育监督管理可以实现人口数量的合理控制。

人口数量过多会导致人口压力、劳动力过剩、环境恶化等一系列问题。

通过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对生育行为进行管理和引导,可以控制人口自然增长速度,防止人口过度膨胀。

同时,通过人口普查和统计分析,了解人口结构,科学制定相关政策,实现人口数量的合理分布和调整。

其次,人口与计划生育监督管理也可以促进人口结构的合理优化。

人口结构是指人口的年龄、性别、职业分布等特征。

人口结构的合理优化对国家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起着重要作用。

通过鼓励生育第二胎、改善出生性别比例、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等措施,可以调整和优化人口结构,缓解劳动力短缺的问题,提高社会生产力。

再次,人口与计划生育监督管理可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计划生育政策的核心是控制人口数量,保障每一个家庭的生育权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建立健全的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全面、优质的生育保健服务,保障妇女权益和儿童权益,促进家庭和睦、社会稳定。

同时,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实施,遏制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性别选择等违法行为,确保人口政策的执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此外,人口与计划生育监督管理也可以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随着全球人口的不断增长和经济的快速发展,资源的压力和环境问题日益突出。

通过科学合理地控制人口数量,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压力,可以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动绿色发展。

同时,加强教育宣传,提高公众环境意识,鼓励节约资源的生活方式,减少浪费,为子孙后代留下更好的地球家园。

然而,人口与计划生育监督管理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人口政策的执行存在一些难题,例如地域差异和行政执法不力等问题,需要加强协调和改进。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规范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规范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规范(一)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程序:1、所需证件及表格: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已婚育龄妇女生殖保健服务手册》;《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申请审查表〉》2、夫妻双方带以上资料及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夫妻合影照片到街道办事处当日免费办理。

(二) 办理《生育证》申请的审核、报批程序:个人申请→提交证件→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梨园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 20日内上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10日内予以审批、答复,合格的发给生育证,不合格的书面告知不批准的理由→通知街办,通知社区居委会→居委会张榜公布、政务公开→将生育证和书面答复理由发给本人。

应提交以下有关证件和证明:1、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2、双方所在的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子女的证明;3、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4、具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实行免费审批办理、查验:1、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程序:赴奎文、潍城潍坊城区以外务工、经商或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年满十八至周十九岁育龄妇女,凭有效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流出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一张一寸免冠照片到街道办事处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程序:已婚育龄妇女流入本街道辖区,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入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到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免费查验,出具相关证明,建立微机信息档案。

也可由村居计生主任代为办理。

(四)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辖区内已婚育龄妇女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子女的,凭《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当日免费办理。

(五) 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查证违法生育当事人的违法证据,严格按执法文书、程序,协助区计生局对违法生育的夫妻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2011年为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依法为育龄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特做服务承诺:一、热情接待。

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追究制为保证对本办事处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管理,依法服务,实现计划生育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预防和减少错案的发生,保障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保证人口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促进计划生育执法系统严格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防止错案的发生.根据《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成立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并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计生办,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两制”工作的上下联系和日常工作的办理.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1、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办事处人口与计划生育实行管理,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和限制.2、计生办、服务站是行政执法责任人,行政执法领导小组是办事处行政执法的领导监督机构,对错案进行调查,追究错案责任.3、正确执法包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使用法律法规得当、处理结果公正、执法程序合法、执法文书档案齐全.4、工作人员必须恪守职业行为规范,严格执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秉公执法,无条件接受办事处行政执法领导小组的监督和上级执法监督部门监督检查.5、对于故意或过失造成错案的由行政执法领导小组依照《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追究其行政直至刑事责任.三、错案追究制度:1、遵循教育为主,处罚为辅,责任自负、责任与处分相适应,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2、在追究错案责任工作中,要以实事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事,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扰和阻碍.3、、在追究错案责任工作中,要以实事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事,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扰和阻碍.4、对及时发现、制止,纠正错案有突出表现的计生专兼职干部,应予以表彰奖励.5、错案责任由执法行为人承担,二人以上共同导致错案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初开始在城乡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以来,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回顾30年来人口 与计划生育工作走过的道路,从法制建设角度看,大致经历了 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个阶段从70年代到80年代初,主 要是依靠政策推行计划生育。
第二个阶段从80年代中后期到90年代 中后期,主要是依靠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 法规相配合来推行计划生育。
人口与计划生育程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体系 三、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四、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主要法律制度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的历程
法制,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特指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物 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概括起来说,法制是包 括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在内的有机统一体。人口与计 划生育法制建设,就是国家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和制 度的总称。
权男女平等、生殖健康权、安全保障权、知情选择权、获得奖励优待、社
会保障权、法律救助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3.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2000年3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 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指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是实现我国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宏伟目标和可持续发展的重点战略决策 。实现到2010 年末,总人口得到一定控制,人口素质明显提高,出生婴儿性别比趋向正常。
2006年12月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指出,今后十几年,人口惯性增长势头强劲,人
口素质总体水平不高,出生人口性别比居高不下(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 (正常值为104—107)
需求的同时,又不损害后代满足其需求能力的发展。
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 :经济、社会的发展是人口发展 的决定因素,人口问题的最终解决也有赖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时,人口发 展对经济、社会发展又有反作用,可以促进或者制约经济、社会的发展。适度 的人口数量,优良的素质、合理的结构将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版全文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版全文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版全文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繁衍健康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前的规定及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全境具有户籍的内地居民、外籍居民在本省居住期间的计划生育工作和计划生育奖励、补助等工作。

第三条国家和本省人民政府提倡控制人口数量和优化人口结构,鼓励计划生育,倡导双独二孩生育,推行全面二孩政策,保护生育权利。

第二章计划生育管理第四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和组织,制定计划生育长效机制,加强政策宣传和教育,推动计划生育政策的深入贯彻落实。

第五条在未婚未育、已婚未育或计划育龄夫妇中,应当通过宣传教育和医学技术等手段推进晚婚晚育、优生优育。

第六条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实施常态化、管理化、规范化、信息化、人性化的计划生育服务,为群众提供全方位的计划生育服务。

第七条开展各类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科技创新,加强相关统计工作,推广先进的计划生育科技,提高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质量和科学度。

第三章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第八条国家和省、市、县、乡、村应当为坚持计划生育的夫妇提供鼓励和奖励。

第九条对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的县域内户籍贫困人口、少数民族人口、计划生育特别困难家庭、独生女家庭,鼓励其生育并给予相应的补助。

第十条国家和省、市、县、乡、村应当为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家庭、独生女家庭等,提供适当的奖励措施。

第十一条国家和省、市、县、乡、村应当实施优生优育工程,加强母婴卫生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婴儿出生率和生育健康水平。

第四章计划生育监督与执法第十二条国家和省、市、县、乡、村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监督体系,加强计划生育执法工作,依法惩处违法生育行为。

第十三条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条例惩处,包括对拒绝实施计划生育的单位、个人给予行政处罚,对中国籍人员的子女由出生地或户籍所在地依法登记,不得遗漏。

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制度

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制度

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制度一、陕西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制度1、《行政执法证》持有人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方可依法施行行政执法行为。

2、《行政执法证》严禁伪造、涂改、转借、变造、毁损,严禁持《行政执法证》从事不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活动,工作变动必须将证交回原发证机关,遗失应公告作废,申请补办。

3、《行政执法证》每年须经发证机关年审和审验,未经年审或查验的无效。

4、《行政执法证》持有人在依法行政检查过程中,必须对当事人出示本证,表明身份。

5、《行政执法证》持有人在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中,如有违法或越权,将收回本证,取消执法或监督资格。

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七不准”的规定1、不准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及其家属;2、不准毁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的财产、庄稼、房屋;3、不准不以法定程序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的财物抵缴社会抚养费;4、不准滥设收费项目、乱罚款;5、不准因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诛连其亲友、邻居及其他群众,不准对揭发、举报的群众打击报复;6、不准以完成人口计划为由而不允许合法的生育;7、不准组织对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

三、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基本要求1、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在政治、思想上与以胡锦涛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能正确理解、执行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3、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热爱本职工作,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实事求是,作风民主,深入实际,走群众路线,善于做群众工作。

4、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应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水平,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有较强的行政工作能力和分析判断能力。

5、能够依法行政,秉公办事,为政清廉,遵纪守法,忠于职守。

6、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增强服务意识,密切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监督、法律监督和行政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职责1、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管理职能。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制度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制度

方案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为全面贯彻方案生育“一法三规〞,标准执法行为,维护广阔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方案生育行政执法制度化、标准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方案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二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

二、在执行公务时要使用文明标准语言,当事人不明白的地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讲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执法程序,一经立案,按照法定程序办案,不推辞,不受任何行政上的干预,不承受任何说情,秉公执法,公平公正。

四、对本地区发生的方案生育突发事件、有影响的重大事件、恶性案件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区人口计生委。

五、方案生育行政处分案件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案件的文字材料齐全,归档及时,一案一卷。

严格按法定的时限办案、结案或中止、终结案件。

六、对方案生育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工作提供正确、可靠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和依据,并做好应诉工作。

七、严格执行方案生育“八不准〞规定,树立方案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 .八、定期培训考核行政执法人员,不合格的不能上岗。

. v .方案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方案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为保证方案生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办事、秉公执法、提高办案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过错是指由于行政执法人员的成心或重大过失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国家利益造成损失。

二、过错属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和承办人员的行政责任。

1.在办理行政案件时,事实不清、证据缺乏结案,以至造成错案的。

2.办理行政案件违反法定程序的。

3.办理行政案件时引用法律、法规、规章条文有错误的。

4.行政处分有失公正的。

5.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超越法定权限的。

三、对行政执法过错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认真总结教训并限期改正;2.批评教育并责令其书面检查;. v .3.暂扣或撤消行政执法证件;4.给予行政处分;5.调离现职岗位;6.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成心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当局部或全部赔偿费用。

青岛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2018修订)

青岛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2018修订)

青岛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2018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07•【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1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青岛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2003年6月1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公布根据2018年2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户籍地或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享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建立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制,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加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经费投入。

市、区(市)人民政府对贫困镇(街道)、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贫困村庄的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给予重点扶持。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目标管理与责任第七条市、区(市)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单位负责、属地管理、村(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管理。

市人民政府与区市人民政府、区市人民政府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对其进行考核评估,兑现奖惩。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村(居)民委员会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协议书,并进行评议。

计生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计生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和监督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行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

第二章权责与义务第四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一)宣传、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处罚;(三)受理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及时处理;(四)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五)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和执法检查。

第五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的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二)公正、公平、公开地行使职权,不得徇私舞弊;(三)文明执法,尊重公民的人格尊严;(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五)参加培训和考核,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第三章招录与培训第六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的招录,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七条新录用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业务知识、职业道德等。

第八条在职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提高自身执法水平。

第四章执法与监督第九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严格遵守执法程序,不得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第十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第五章纪律与考核第十二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滥用职权;(二)收受贿赂,徇私舞弊;(三)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纪律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察意见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察意见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察意见计划生育是我国长期推行的基本国策之一,实行计划生育是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手段。

为了有效地贯彻和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我们需要保证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察的顺利进行。

一、监察对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察的主要对象是经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个人行为涉及的计划生育行为及其相关管理部门的行为。

二、监察内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察的具体内容包括:1. 检查计划生育机构是否取得相关证照、是否有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相关工作。

2. 检查计划生育服务中是否存在打击报复、泄露个人隐私等不正当行为。

3. 检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是否科学安排生育周期,保证计划生育的质量。

4. 检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是否按照政策,收取合理的计划生育服务费。

5. 检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是否严格执行农村夫妇计划生育政策,不得强迫计划生育。

6. 对于个人行为涉及的计划生育行为,应该检查其使用计划生育方法是否科学、是否依法进行计划生育、是否接受专业指导等。

7. 检查涉及管理部门行为是否制定了合理的计划生育政策,是否仔细执行这些政策。

三、监察方式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察默认通过以下方式进行:1. 现场检查,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进行检查。

2. 抽样调查,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以及个人涉及的计划生育行为开展随机调查。

3. 监督举报,通过群众举报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个人行为涉及的计划生育行为以及管理部门行为开展监察。

四、监察结果根据监察结果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 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个人行为涉及的计划生育行为严格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和规定,计划生育服务质量好,服务态度良好。

这样的机构和个人应该受到表彰并奖励。

2. 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开展无证经营、私自打击报复等行为,应该依法处理。

3. 涉及管理部门行为存在失职情况,应提醒并监督其加强监管,为实现“计划生育规划”提供良好环境。

总之,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是政府的职责,同时也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责任。

2024年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范文(二篇)

2024年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范文(二篇)

2024年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范文(一)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全面推进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促进经济社会和人口的全面发展。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开拓创新与循序渐进的统一,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的统一,做到合法、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法确认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示执法依据,规范执法活动,监督执法行为,追究执法违法责任,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质量等制度的总称。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具体工作由政策法规科承办。

(四)____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本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五)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国家公务员,有良好的素质、职业道德品质和相应的文化程度,经过法律、计划生育业务培训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持有省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六)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委员会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并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法律、法规、计划生育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七)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将法定的执法范围、职责、权限、时限、程序、许可条件、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等向社会公示。

(八)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依据、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定时限等告知当事人。

(九)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委员会适用一般程序时,应实行办案、审核、决定三分简易程序施行行政处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经过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核,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____日内,应向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维护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旗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划生育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对象为出现过错的我旗计划生育行政单位和计划生育行政人员。

第三条追究过错责任以行政单位及其行政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的损害为依据。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计划生育行政案件,应当认定为错案:(一)因违法行政、违反法定程序行政、行政不作为、不当行政行为等,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消、变更或经行政机关复议决定撤消、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二)为他人岀具假计划生育证明或为不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或其他计划生育证明的;(三)违反“七个不准”的规定,侵犯当事人人身权或者财产权, 造成严重后果等恶性案件的;(四)经投诉、检举和控告,受理机关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五)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人口数据的;因失职渎职造成突破人口出生控制计划或造成人口出生性别比例严重失调等后果的;(六)其它有明显过错的行政行为,造成当事人重大损失的。

第五条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遵循依法追究,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统一,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是计划生育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其负责法制工作的股室具体办理错案责任追究事项。

第七条错案责任追究机关负责法制的处(科)应履行的职责:(一)提出防止发生错案的建议;(二)立案审核错案,提出对错案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三)负责对错案及其责任认定不服而提出案件的复核;(四)错案责任追究机关确定的其他责任。

第八条错案责任追究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认为能够及时制止错案危害后果发生的,应当先行发出《行政执法错案纠正通知书》, 通知有关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停止执行违法或者不当的计划生育行政决定,或者采取紧急补救措施。

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

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

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作者: ————————————————————————————————日期:ﻩ为了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规范我委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规定所指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我委按照《条例》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我委职能、内设机构、编制等有关规定,将行政执法的职权与职责通过责任制的形式,落实到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并对责任人执法情况进行考核评议,给予相应奖惩的制度。

第三条我委成立执法责任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委执法责任制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负责执法责任制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章行政执法职责第四条委主任是我委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兼任委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副主任及纪检组长就所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向主任负责,并兼任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副组长。

处长(室主任)是本处室行政执法的责任人,并任委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成员。

副处长(室副主任)协助处长(室主任)做好本处室行政执法工作,向处长(室主任)负责;处室工作人员是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责任人,并向处长(室主任)负责。

第五条凡特定的行政执法行为,直接作出该行为的工作人员是具体责任人,审核该行为的工作人员是审核责任人,批准该行为的行政首长是批准责任人。

各有关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

第六条政策法规处的行政执法职责:(一)负责制订全省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组织本委执法责任制的有关工作,并参与考核评估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负责对全省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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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事项进行的检查、评议、督促、纠正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将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加强能力建设及创新管理体制机制相结合,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五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和持证执法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计划生育证件办理、法定奖励落实、行政许可(审批)、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执法情况;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以及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
(五)违法行政案件调查处理情况;
(六)其他应当监督的事项。

第七条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
(一)组织执法检查、评议;
(二)行政复议;
(三)违法行政案件督办;
(四)行政执法信息汇总及案卷评查;
(五)其他监督方式。

第八条实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和抄报制度。

规范性文件应当每隔两年进行一次清理。

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清理后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同时,抄报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发现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应当建议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予以纠正。

第九条实行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

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家人口计生委报告上年度行政执法工作的总体情况、执法的难点与重点、相应的对策、取得的成效、需要改进的地方等。

建立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收集、汇总行政执法信息,对行政执法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

第十条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审批)、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调查笔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地方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第十一条实行行政执法检查制度。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

国家人口计生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行政执法检查。

行政执法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工作汇报;
(二)查阅有关执法文书、案卷、统计报表、工作台账;
(三)召开群众座谈会、随机访谈、问卷调查,征求群众对行政
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评价;
(四)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被检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行政执法检查结束后,实施检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形成书面检查报告,指出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解决建议。

行政执法检查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实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应当以一定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体系,并在考核中占有适当比重。

第十三条实行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的不当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问题应当及时调查
处理或者转交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调查处理,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第十四条实行行政执法重大案件督办制度。

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交办督办案件,应当采取书面督办的方式进行,并下达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案件督办通知书;交办督办案件,应当规定办理时限,提出工作要求。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时限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及结果。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熟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业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在执法监督工作中,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保密和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工作者和其他人员担任行政执法监督员,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
现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有不依法履行职责、执法不当或者执法错误的行为,应当要求其依法履行、纠正或者撤销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七条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有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应当建议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有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发生违法行政重大案件的,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案件预防和责任追究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不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有失职、渎职或者以权谋私行为的,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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