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推行峰谷分时电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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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推行峰谷分时电价的通知
【颁布单位】81502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95-01-09 【生效时间】1995-01-09【时效性】.
推行峰谷分时电价,是在电价总体水平不变的前提下,充分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鼓励用户调整用电负荷,削峰填谷,缓解用电紧张局面,降低用电成本,提高社会效益的有效措施,是供电、用电和社会三方都受益的事情。

国家计委、电力部以计价格[1994]368号文,已批准山东电网峰谷电价办法。

青岛、烟台等首批试点城市已收到明显的效果。

为此,省政府决定在前段试点的基础上,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峰谷分时电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按照国家计委、电力部计价格[1994]368号文批复的《山东省峰谷分时电价办法》,自1995年3月1日起在全省规定的范围内推行峰谷分时电价。

到1995年9月30日,各市地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电量比例达到规定范围电量的50%,年底达到100%。

由省经委会同省电力局、物价局依据国家批准的《山东省峰谷分时电价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各地要认真组织实施,积极稳妥地进行,电力部门负责分时计价表计的配备,为推行峰谷分时电价创造条件。

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是在电价总体水平不提高的前提下进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防止乱涨价现象的发生。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各级经委要会同电力、物价等部门抓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峰谷分时电价在全省顺利推行。

附:《山东电网峰谷分时电价办法》
山东电网峰谷分时电价办法
(已经国家计委、电力部同意)
为缓解缺电矛盾,鼓励用户调整用电负荷、削峰填谷、合理用电,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72号《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等部门〈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和原水电部、国家经委、国家物价局(87)水电财字第101号《关于多种电价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实行范围
电网直供的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大用户;100千伏安及以上非工业、普通工业用户;趸售转供单位。

时段划分
高峰阶段:8:00-11:00
18:00-23:00
低谷时段:23:00-7:00
其余时段为平时段。

峰谷分时电价的确定
(一)电量范围:包括指令性电量和指导性电量。

(二)峰谷分时电价的计价,以国家新颁布的目录电价和新机还本付息为基础电价,实行浮动。

在电价之上加收的电力建设基金、电力附加费、城建费、综合加价等不实行峰谷分时电价。

实行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基本电费暂不实行峰谷分时电价。

(三)计价方法。

保持电价总水平不变的原则。

高峰时段电价,按基础电价上浮50%;低谷时段电价,按基础电价下浮50%;平时段电价,按基础电价。

计量装置
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必须装设分时计量装置,分别计量高峰、低谷和平时段的用电量。

峰谷分时电费计算公式
峰段电费=高峰时段用电量×基础电价×(1+上浮比例%)
谷段电费=低谷时段用电量×基础电价×(1-下浮比例%)
平段电费=平时段用电量×基础电价
总电费=(峰段电费+谷段电费+平段电费+基本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峰谷分时电价随基础电价的变化而调整。

其他规定
(一)高压供电低压计量的用户,其变压器和线路损失电量按平段电量计算。

(二)对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用户,在峰谷分时总电费的基础上,按《功率因调整电费办法》计算增收或减收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三)经供电部门同意,通过用户转供并在供电部门立户收费的符合实行峰谷分时电价范围的被转供户,应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其用电量从转供户相应时段电量中扣除。

(四)供电部门应与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按批准的办法签订有关协议。

(五)趸售转供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对转供用户实行峰谷分时电价。

实行峰谷电价,原计划用电管理办法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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