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扶贫背景下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研究
浅析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浅析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作者:骆顺芝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8年第3期一、引言《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的制定与颁布,标志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意见》提出“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是政府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前提和保障,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
合理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能够提高地方政府积极性,保障地方财政能力,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治理能力。
虽然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这一问题十分重要,但是现实情况并不令人满意,容易出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之间不匹配的情况。
本文基于中央与地方的财政事权及支出责任划分支出责任并进行改革的相关保障和配套措施的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必要性1.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思想财政事权是一级政府应承担的运用财政资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任务和职责,支出责任则是政府履行财政事权的支出义务和保障。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与改革的指导思想应该严格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路线,坚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总体要求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从而将基本公共服务提供责任落到实处,提升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保障各级政府行使权力以及义务。
2.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总体要求基于中央与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划分,完善中央决策、地方执行机制,加强中央决定财政事权的能力,提升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社会之间的关系,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治国与行政的执行原则,积极稳定的促进中央和地方事权及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从而实现各级政府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3.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划分原则基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Bastable 在19 世纪末指出划分财政体制的三原则:受益、行动和技术三个原则。
财政支农事权,支出责任划分与政府能力匹配研究[五篇范例]
财政支农事权,支出责任划分与政府能力匹配研究[五篇范例]第一篇:财政支农事权,支出责任划分与政府能力匹配研究摘要:当前,在破解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时期,财政支农事权作为政府的重要事权之一,在不同层级政府间的分配对财政支农的效能有着重要影响。
基于对省市财政支农投入、相关支出以及匹配度的分析,探讨如何进一步提高财政支农事权、支出责任划分与政府能力的匹配,从而提高财政支农资金效益。
:关键词:财政支农事权支出责任政府能力匹配度随着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不断深入,尽快理顺各级政府间的财政支农责任,提高财政支农事权、支出责任与各级政府能力的匹配度,不仅是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也是提高政府农业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提升支农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
状当前我国财政支农事权改革的现状(一)财政支农事权划分存在随意性。
我国农业法只对政府的支农事权做出了总体规定,并未进一步区分不同层级政府的支农事权。
在实践中,财政支农事权与支出责任主要通过政府的政策性文件进行划分。
而这些文件制定程序宽松、法制化程度低、随意性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稳定性与科学性。
从全国来看,除了经常性的财政支农事权外,其他新增事权基本上以“一事一议”的模式为主。
当前一些临时性、阶段性政策导致的支农支出责任越来越多,让人眼花缭乱,不仅难以全面统计掌控,也使地方政府被迫处于“财力上收、责任下放”的不利境地。
制度的稳定性是制度有效运转的基础,“一事一议”模式只能是暂时性的资金分配方式,并不利于资金的长期运转和事权的有效履行。
(二)财政支农事权多头管理问题依然存在。
目前我国政府支农事权分散在发改委、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科技、国土、交通、民政、教育、扶贫等多家单位。
仅财政部门内部,就有农业财务管理(农业农村)、经济建设(农村基本建设)、社会保障(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多个部门涉及支农支出管理。
现代财政制度下关于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几点思考
现代财政制度下关于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几点思考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变革,财政体制改革已成为各国政府重要的改革领域之一。
在财政体制改革中,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是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财政事务中所负责的事务和支出责任的划分。
在现代财政制度下,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改革将有助于更好地实现资源配置的合理性、财政管理的精细化和社会公平的提高。
本文将围绕现代财政制度下关于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几点思考展开讨论。
一、由“一大小适合”向“因地制宜”转变在旧的财政体制下,中央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较为集中,地方政府受制于中央政府的控制和指导。
这种“一大小适合”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不利于地方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来开展经济社会发展工作。
因此,在现代财政制度下,应当转变为“因地制宜”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这就要求中央政府要充分尊重地方政府的决策权和自主权,允许地方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来进行事务安排和支出责任划分,促进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在现代财政制度下,要改革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就要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
这就要求中央政府要根据国家的发展战略和国情来进行全国性的规划和统筹,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和权力范围。
同时,地方政府要按照中央政府的统一部署来落实各项政策和任务,确保资源的统一配置和合理利用。
此外,还要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各级政府之间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国家财政事务的正常运行。
三、推行绩效评估、激励约束在现代财政制度下,要改革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就要推行绩效评估、激励约束的机制。
这就要求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来制定各项政策和任务,并根据完成的绩效来进行考核和评价。
对于绩效优秀的地方政府,要给予一定的激励和奖励;对于绩效欠佳的地方政府,要给予一定的惩罚和责任追究。
这样,就可以激发各级政府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服务水平。
政策执行视角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研究
政策执行视角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研究发布时间:2021-08-09T07:56:27.570Z 来源:《中国经济评论》2021年第4期作者:张天一[导读] 1994年分税制改革把“财权与事权相匹配”作为基本原则,并在国内试点逐步推行。
云南财经大学云南省昆明市 650000摘要: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是分税制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财权的划分一直很清晰,但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上就一直遗留下很多的问题。
经过梳理发现,以往的研究成果都是从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角度分析,以西方的公共产品理论与公共需要理论为基础,考量中央与地方间财权与事权划分的现状和问题。
从政策执行层面研究财权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还很少。
本文将在以往分析的基础上以政策执行层面视角,探讨地方政府划分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必要性以及仍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财政事权;支出责任;政策执行一、研究背景1994年分税制改革把“财权与事权相匹配”作为基本原则,并在国内试点逐步推行。
党的十七大和十八大报告都提出“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原则,党中央逐步意识到地方事权过多而财力薄弱。
由财权过渡到财力表明政府对于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化,逐步明晰概念、分清责任。
支出责任则是指政府为履行事权而进行相应支出的责任和义务。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不能回避的问题就是划分清楚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
2020年党中央创造性提出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就是为了有效缓解了地方政府“缺钱”的困境,弥补了财力不足的状况。
通过分析政策执行层面上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有利于分析当前财税体制改革现状,以及遇到的问题,为不断推行改革的深化而提出一些建议。
二、文献综述(一)国内外文献梳理西方传统财政分权理论分析,在资本主义市场体制下进性财政分权应遵循的原则。
Bastable(1892)提出划分的三个原则,受益原则,行动原则和技术原则。
受益原则指能使得全国居民都受益的公共产品应由中央政府提供,其余应由地方政府提供。
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8.16•【文号】国发〔2016〕49号•【施行日期】2016.08.1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是政府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前提和保障,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
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提出的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的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就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必要性财政事权是一级政府应承担的运用财政资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任务和职责,支出责任是政府履行财政事权的支出义务和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经历了从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到“分灶吃饭”、包干制,再到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变化,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逐渐明确,特别是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改革,初步构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体系框架,为我国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奠定了良好基础。
总体看,我国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主体地位、依法治国提供了有效保障,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以及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要看到,新的形势下,现行的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还不同程度存在不清晰、不合理、不规范等问题,主要表现在:政府职能定位不清,一些本可由市场调节或社会提供的事务,财政包揽过多,同时一些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承担不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尽合理,一些本应由中央直接负责的事务交给地方承担,一些宜由地方负责的事务,中央承担过多,地方没有担负起相应的支出责任;不少中央和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交叉重叠,共同承担的事项较多;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尽规范;有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缺乏法律依据,法治化、规范化程度不高。
精准扶贫政府部门间责任划分
精准扶贫政府部门间责任划分作者:张兆鑫来源:《知音励志·教育版》2017年第02期摘要精准扶贫是新时期我国根据扶贫开发实践和贫困问题的总体特征,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根本目标,逐步形成的精准扶贫政策框架。
在当前的背景下,政府间扶贫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显得尤为重要。
而明确部门在减贫事业中的责任,有益于提高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快中国农村扶贫进程,有益于增进人民福社、促进社会进步和繁荣,配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实现。
【关键词】精准扶贫;政府部门间责任;绩效1 精准扶贫现阶段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也是党和政府的重要战略目标。
“精准扶贫”是我国依据扶贫现状、总体特征所提出的。
这是一项时间紧迫、任务艰巨的民生工程。
作为农业大国,广大农民生活水平的高低是由农业的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同时这也是关系到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精准扶贫”为此而产生。
精准扶贫不同于过去采用的扶贫方式,是借助于各级政府人员的力量,将扶贫真正下沉到村到户,通过对其精准识别和精准帮扶,针对性解决由各种因素导致的贫困,将脱贫致富落实到实处。
本文是在加强精准扶贫力度与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空前高涨的背景下,将两者有机的联系在一起,在借鉴已有的国内外经验基础上,分析两者的关系,找到关于精准扶贫投入责任行之有效的方法,从而从政府投入机制角度提出对于精准扶贫的政策建议。
2 部门扶贫权限划分2.1 部门职能与协调机制我国各级政府间的扶贫责任划分没有明确部门、清晰到人,是我国扶贫工作没有完全落实的原因之一。
一方面,我国各级政府部门关于扶贫项目存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状况。
一般来说,扶贫项目属于多个部门,每个部门的扶贫政策又不同。
最终使基层在扶贫政策上难以执行,扶贫工作不能完全落实到位。
另一方面,由于各部门之间对于同一扶贫标准不一样,导致扶贫资金不统一、扶贫政策施行混乱,没有达到真正扶贫的效果。
同时政府各部门间协调机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探讨完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措施的建议
探讨完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措施的建议摘要: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和支撑力量,财政在国家的治理体系中占据了重要的部分,根据现代财政制度建立以及对现代国家治理的服务职能方面来看,目前我国在财政的支出和责任划分上存在着进程较慢、可操作性不高、协调性不强等问题,因此针对我国目前财政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在划分改革中的弊端提出相对应的解决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国家治理;改革措施建议引言促进我国财政制度的建立,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能力建设的动力支持。
目前我国针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提出了一套原则遵循,同时又能够积极的推动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工作顺利开展。
一、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定义区分“财政事权”指的是政府“应该做什么事”,是对财政资金在运用以及提供上的要求;“支出责任”指的是“办事谁掏钱”,是履行财政事权的支出义务和保障[1]。
我国财政支出主要包括外向事务及社会类秩序支出、科技教育类、公共事务类支出、产业、经济发展以及社会保障类的支出。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财政方面的关系主要表现在:政府间财政事权划分下的财政支出划分与政府间财权划分下的财政收入划分,二者之间的核心在于选择何种的“分权”模式。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这两项不同事权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二者的主体强调有所差别,一个是权力的归属和执行,另一个是承担履行事权,二者之间虽然在主体的强调上有所不同,但却有着紧密的联系,一方面,财政事权是支出责任的前提,支出责任是财政事权的保障,有什么样的财政事权就有什么样的支出责任,只有明确支出责任,才能保证资金的正常流通,确保财政事权的最终落实。
另一方面,从二者所提供的公共品性质上来看,层次性是公共品的一个主要特征,中央与地方政府所负责的领域不同,中央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公共品提供,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地方范围内,公共品在消费与提供上具有明显的地区性。
在服务当地居民的过程中,分为上级政府和下级政府两个政府负责,在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理论上,基于财政事权的偏好识别理论,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在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上都要坚持效率第一的原则,充分发挥出中央与地方政府在管理上的优势性。
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解读
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解读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这是国务院第一次比较系统提出从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即政府公共权力纵向配置角度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文件,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科学、合理、规范划分各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职责的综合性、指导性和纲领性文件。
如何看待这一文件出台的背景?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将如何划分?未来如何推进落实?针对有关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财政部有关负责人25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央地财政关系存五大问题倒逼深化改革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理顺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前提和基础,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当前之所以要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改革,主要因为在新的形势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与推进财税改革和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相比,越来越不适应。
这种不适应主要表现在:一是政府职能定位不清,一些本可由市场调节或社会提供的事务,财政包揽过多,同时一些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承担不够;二是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尽合理,一些本应由中央直接负责的事务交给地方承担,一些宜由地方负责的事务,中央承担过多;三是不少中央和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交叉重叠,共同承担的事项较多;四是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尽规范;五是有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缺乏法律依据,法治化、规范化程度不高。
这位负责人表示,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财税改革的重要举措,并列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任务。
《意见》的出台将有力推动此项工作开展。
从合理划分财政事权入手推进改革政府间事权划分不仅涉及行政权划分,还涉及立法、司法等广义公共服务部门,是“大事权”的概念。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法治化还需要一个过程,短期内全面推进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条件尚不成熟,因此这次改革选择从财政事权入手。
浅析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浅析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作者:任晓萍郭歆来源:《今日财富》2017年第24期自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是相关学者和相关政府机构研究的主要课题。
本文,笔者明确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的意义,对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现状进行梳理,指出我国现行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存在的问题。
最终为推进改革提出科学、合理的对策。
2016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对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提出明确要求。
一、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提出的背景无论在政府文件中还是在学术界,财政事权都是一个新概念,而“事权”这一概念则由来已久。
政府间财政关系涉及方方面面,但归结起来,主要是四要素:事权、财权、财力和支出责任。
一级政府要想高效运转,必须建立科学的事权、财权、财力和支出责。
我国财政改革的历史,也是这四种要素不断组合变化的历史。
2012年十八大报告再次重申了财政改革的这一目标。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2014年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方案》)也提出合理划分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促进权利和责任、办事和花钱相统一,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到此,政府事权相对明确,而支出责任也开始浮出水面。
直到2014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将财政的地位明确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社会大众对财政的功能和认识发生了新的变化。
如何发挥中央与地方财政作用、建立科学的财政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2016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必要性,对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规划,及改革内容都做了明确的要求。
浅析中央与地方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
能不断转变 ,且 尚未定型 的大背景 中。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 了政府 间事
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的先天 不 足。在 事权 划分 中,国防 、外 交 、国家安 全 、关系全 国统一市场规则 和管理 的事权 为 中央所 有 ;部分社 会保 障 、 跨区域重大项 目建设维护等事权为 中央和地方 的共 同所有 ;区域性公共 服务等事权为地方所有 。由此看来 ,除个别事关 国家生存 与发展大计 的 国家事权外 ,各级政府所承担 的事权类型多有重叠和交叉 ,区别更 多的 在于事权管辖范围的宽窄 。此外 ,在支 出责任划分 中,各 级政府所遵循 的理念是 :依据 自上而下 的顺序 ,上级政府依次决定下级 政府的支 出责 任 ;依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 ,不 同地 区政府 间的支 出责任划分依 据当地的不同情况而有所不 同。 从当前的现状来看 ,我 国政府间事权与支 出责任划分具 体体现在 以 下两方面。一方面 ,粗线条的法律规定 。从政策制定和法 律法规 的层 面 来看 ,现阶段我国的法律体系 中缺乏一套专业性较强 的划分 政府 间事权 和责任支出的法律或法规 。另一方面 ,按政府层级划分 的事 权和支 出责 任。从现行体制来看 ,多级政府 的体制决定 了我 国政府 间事权与支 出责 任的划分具有高度 复杂性 。中央政 府和地 方政 府 在提 供公 共物 品和 服 务 、进行社会事务的管理 中呈现 出相互交错 的融合关系 。 三 、中 央 与 地 方 政 府 间事 权 与 支 出责 任 划 分 存 在 的 问题 ( 一) 划分中央 与地 方政府 问事权 和 支 出责 任 的 法律 规 定较 为笼
统 ,缺 乏 操 作 性
宪法和相关法律对中央和地方政府间在纵 向层次上 的事 权划分有 明 确 的规 定 ,但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化 ,不便执行 。如在社会保 障 、医疗卫 生 和环境保 护等领域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社会保障法》、《 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应 急条 例》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环境 保护法 》 等法 律对政府 间事权 和支 出责任 的划分 则规定得较为宽泛。这样容易导致 中央政 府与地方政
精准扶贫责任分工实施方案
精准扶贫责任分工实施方案一、背景。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
虽然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在一些贫困地区,仍然存在着贫困现象。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提出了精准扶贫的政策,通过实施精准扶贫责任分工实施方案,帮助贫困地区的群众脱贫致富。
二、总体要求。
1. 精准识别对象。
对贫困地区的贫困人口进行精准识别,确保帮助的对象真正是有需要的人。
2. 精准施策。
根据不同的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的扶贫政策和措施,确保扶贫工作有针对性、有效性。
3. 精准管理。
建立健全的扶贫责任分工实施方案管理体系,确保扶贫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三、责任分工。
1. 政府部门。
政府部门是扶贫工作的主体,应当承担起主要的责任。
政府应当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资金投入,加强对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贫困地区的教育水平和医疗条件,为贫困地区的群众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创业支持。
2. 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是扶贫工作的重要力量,应当积极参与到扶贫工作中来。
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开展扶贫公益活动、捐赠资金物资等方式,为贫困地区的群众提供帮助。
同时,社会组织也可以组织志愿者和专业人士,为贫困地区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服务,帮助贫困地区的群众提高自身的发展能力。
3. 企业。
企业是扶贫工作的重要合作伙伴,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贫困地区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创业支持。
企业可以通过在贫困地区投资兴业、建设扶贫产业园区、开展扶贫公益活动等方式,为贫困地区的群众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四、实施措施。
1.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制定更加有针对性的扶贫政策和措施,确保扶贫工作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2. 加强资金投入,增加对贫困地区的资金支持,保障扶贫工作的顺利实施。
3. 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扶贫责任分工实施方案管理体系,确保扶贫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五、总结。
精准扶贫责任分工实施方案的实施,对于解决贫困地区的贫困问题,帮助贫困地区的群众脱贫致富具有重要意义。
省以下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问题研究综述
一、引言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问题是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议题,提供均等化的公共服务有益于改善居民生活,实现公平分配。
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问题又是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逻辑起点。
教育事权、医疗卫生事权和环保事权等事权项目归属于哪一级政府,相应的支出责任由哪一级政府承担,是理顺省以下各级政府分税和分权关系的首要问题。
相对于中央和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问题,省以下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涉及的政府级次更多,牵入的利益主体更多,需要平衡的财政关系也更多,值得深入思考和探讨。
自十八大以来,中央政府也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出台一系列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指导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的稳步推进。
《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是政府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前提和保障,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
《意见》强调中央和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匹配,扭转资源错配的现象,提高地方政府的治理能力。
十九大报告关于财税体制改革的论述提出,要“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明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提出通过合理划分共同事权,建立起权责清晰、财力协调、标准合理、保障有力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和保障机制。
梳理省以下事权和支出责任的文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益于为后续研究提供研究范式,开阔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学术研究空间,进而为政府科学的制定地方财政政策,进行资源优化配置提供初步规划。
当前,学界对省以下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研究主要有三种视角:一是理论剖析,追溯到研究财政事权划分的西方经典理论,在理论框架内展开进一步的研究;二是定性分析,探讨省以下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并针对问题给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三是定量分析,通过对本省事权划分现状的分析总结存在的问题,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或者针对某一项特定的事权,如教育、环境等,实证分析事权划分绩效情况,并给出政策建议。
精准扶贫的财政支持研究
山西农经//2019年20期DOI :10.16675/14-1065/f.2019.20.004精准扶贫的财政支持研究□郭萌摘要:精准扶贫是我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环节,而财政支持作为重要的扶贫手段,在精准扶贫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研究我国精准扶贫现状及存在问题,对于推动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和创新,提高政府精准扶贫公共支出绩效是十分有益的。
关键词:精准扶贫;财政;支持;研究文章编号:1004-7026(2019)20-0016-03中国图书分类号:F323.8;F812.8文献标志码:A (商洛学院经济管理学院陕西商洛726000)1我国开展扶贫工作的发展与要求一般情况下,贫困是指在正常社会经济环境下,人们的生活条件没有达到社会普遍的生活水平,无法获取足够收入来维持生存。
同时,在长期的社会发展中,不同地域、国家以及社会群体对贫困的认知是不同的。
我国大部分学者对贫困的定义是人的物资生存条件与环境无法得到保障。
而西方学者则从广义上将贫困定义为包括物质、精神与政治等多个方面存在的困难。
由此可见,贫困的概念十分复杂,不仅涉及到经济发展因素,还与社会、文化、地域等多种因素息息相关,消除贫困是所有国家的共同理想。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绝对贫困人口基数比重较大的国家,因此相对贫困问题极为突出。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党中央以逐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解决初期国内发展的贫困状态为目标,开展了大规模扶贫工作,显著成效。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人民生活水平逐渐提高,我国贫困人口大幅度减少,人民的基本温饱问题逐步解决。
同时,开展扶贫工作也大幅度提高了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了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
以习近平总书记为代表的党中央指出:“消除贫困、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到2020年,我国要达到基本消除绝对贫困,即目前制定的标准下贫困县、贫困人口要全部实现脱贫,区域性整体贫困问题也将得到彻底的解决”。
论精准扶贫视角下的基层财政支出管理探讨
论精准扶贫视角下的基层财政支出管理探讨作者:宋会珍王稳喜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07期摘要:“精准扶贫”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词汇,做好精准扶贫工作,不仅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感全面提升的重要抓手。
在推动精准扶贫事业的过程中,除了需要有良好的思路和政策以外,财政资金也是事业目标能否达成的重要因素。
因此,就担负精准扶贫责任的基层政府而言,在基层财政支出上的管理对于精准扶贫的质量有着重要影响,本文主要从精准扶贫视角下来探讨基层财政支出管理。
关键词:精准扶贫基层财政支出管理“精准扶贫”这一重要思想最早于2013年11月提出。
2017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会议上指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要动员全党全国全社会力量,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由此可见,精准扶贫工作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是全党全国工作的重要任务。
在推动精准扶贫事业的过程中,除了需要有良好的思路和政策以外,财政资金也是事业目标能否达成的重要因素。
因此,就担负精准扶贫责任的基层政府而言,在基层财政支出上的管理对于精准扶贫的质量有着重要影响,做好基层财政支出对精准扶贫的支持和服务,也刻不容缓。
一、精准扶贫视角下基层财政支出管理的注意点从“精准扶贫”的理念提出,到不断的探索和实践,进入到当下,精准扶贫工作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对于基层财政支出管理而言,既面临着一些共性问题,也面临着自身特有的不足,需要清醒认识和着力解决。
首先是在财政支出管理上的意识问题。
主要表现在当精准扶贫的内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时,受限于基层财政支出管理长期以来的局限性思维,尚欠缺足够的应变能力和迅速打开工作局面的对策。
比如说,对基层财政支出如何服务和支持精准扶贫这一问题分析研判的能力还需进一步提高,对精准扶贫过程中涉及到的财政问题把握还不够透彻,对市场变化趋势把握还需要更加及时、准确,对自身体制和管理机制存在不足的认识还需要更加充分等。
精准扶贫的财政支持研究
精准扶贫的财政支持研究精准扶贫是我国贫困地区脱贫的重要策略之一,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任务之一。
然而,精准扶贫需要大量的财政支持,如何保证这些资金的使用精准、高效,是实现精准扶贫的重要保证。
精准扶贫需要大量的财政支持,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贫困地区进行资金补助,支持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保障等方面的工作;二是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户提供直接的扶贫资助,如生态补偿、低保、医疗救助等;三是通过激励政策和金融扶持等方式,促进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提升人们的脱贫致富能力。
当前,为了保证精准扶贫的资金使用效果,政府推出了一系列的财政扶持政策,主要包括财政投入的增加、政府采购服务、税收减免、金融扶持等。
二、如何保证资金使用精准、高效?1. 强化资金监管对精准扶贫的财政支持必须实现精准资金监管,既要把握资金的来源和去向,防止各种形式的浪费和滥用,还要加强对扶贫项目的绩效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财政资金真正实现精准扶贫。
2. 加强财务信息公开加强财务信息公开,是保证资金使用精准、高效的重要措施。
公众可以通过透明的财政信息渠道,直接了解到政府的财务状况,监督资金使用的情况,促进政府的资金管理提高透明度,破解资金监管的难题。
3. 建立科学有效的扶贫考核评估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扶贫考核评估体系,是保证资金使用精准、高效的另一种方式。
扶贫考核评估体系应该基于全面、科学的指标体系,包括“三到户”比例、贫困发生率、贫困退出率、收入增长率等评估指标,以此评判项目的效果和质量。
4. 提高参与意识和主体意识为保证资金使用精准、高效,需要提高参与者的参与意识和主体意识。
政府应该整合各方面的力量,形成联动协作机制,发挥一切积极因素的作用;同时,网络化、信息化手段应用也能发挥作用,借助大数据等科技手段,提高信息对接率、扶贫成效跟踪率等运营效能。
三、结论精准扶贫的财政支持是实现精准扶贫的重要保障。
要保证精准扶贫的资金使用精准、高效,需要加强资金监管、加强财务信息公开、建立科学有效的扶贫考核评估体系,同时提高参与意识和主体意识。
精准扶贫的财政支持研究
精准扶贫的财政支持研究精准扶贫是指根据贫困地区的贫困原因和特点,对贫困人口实施有针对性的扶贫措施。
财政支持是实施精准扶贫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将从财政支持的意义、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等方面进行研究。
一、财政支持的意义财政支持是实施精准扶贫的基础和保障。
贫困地区要实现脱贫致富,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
而财政支持能够提供必要的资金来源,解决贫困地区资金短缺的问题。
财政支持是贫困地区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财政支持能够提供资金支持,使贫困地区能够从根本上改善基础设施、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发展条件,推动贫困地区经济的发展。
二、财政支持的现状我国政府高度重视财政支持精准扶贫工作。
近年来,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财政支持力度。
设立了专项资金用于扶贫工作,将扶贫资金纳入省级预算,提出“确保没有一户人口因收入低于当地贫困线而无法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目标等。
财政支持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财政支持为贫困地区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来源,推动了贫困地区经济的发展,改善了贫困地区居民的生活质量。
财政支持使得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得到了明显改善,农民的种植技术和生产水平得到了提高,贫困人口的收入逐渐增加。
财政支持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财政支持的资金可能不够到位,导致贫困地区无法得到足够的资金支持。
财政支持的资金可能存在分配不公、使用不透明等问题,导致一些贫困地区得到的资金支持不够或使用不当。
三、财政支持的对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政府可以进一步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财政支持力度,增加扶贫资金的投入,确保贫困地区得到足够的资金支持。
完善财政支持机制。
政府可以建立健全财政支持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加强对财政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确保财政支持资金的真正惠及贫困地区的贫困人口。
加强财政支持的透明度。
政府可以提供更多的信息,公开财政支持的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增加财政支持的透明度,避免财政支持资金的滥用和浪费。
加强与社会力量的合作。
政府可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精准扶贫工作,加大对民间资金的引导和支持力度,减轻政府财政支持的压力。
财政专项扶贫支出研究综述及对策
财政专项扶贫支出研究综述及对策财政专项扶贫支出是指政府为了扶贫开发工作而提供的资金支持,这些资金通常来自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专项扶贫资金、扶贫信贷以及其他扶贫财政渠道。
这些扶贫资金的使用,关系到扶贫成效和财政支出效益。
本文将综述财政专项扶贫支出的研究现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可行的对策。
一、研究现状目前,关于财政专项扶贫支出的研究较多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支出效益分析支出效益研究旨在探讨财政专项扶贫支出的效益问题,包括针对此类支出的成本效益比较、支出结构调整以及支出政策改进等问题。
同时,这方面的研究还通常会结合经济学和管理学的理论框架,分析扶贫支出对于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意义。
在国内,对于政府专项扶贫资金支出的效益进行研究的学者比较多,但是这些研究的大多数还存在方法上的局限性,缺乏深入的理论阐述与政策建议。
2.支出规范研究支出规范研究旨在研究财政专项扶贫支出的法律、制度、规章方面的问题,包括制定支出标准、财务报告和预算管理等。
这类研究通常以法律、政治和社会科学的角度分析问题,其重点在于指出财务制度和政策存在的漏洞和缺陷,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在国内,对于扶贫支出的规范性方面的研究还有待深化。
支出管控研究旨在探讨对财政专项扶贫支出进行有效管控的方法和策略等问题。
这些研究通常从财政专项扶贫支出的整体管控和资金管理、监督、审计等方面入手,阐述如何规范选取扶贫项目、制定扶贫政策、加强资金监管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在国内,山西省委自治区政府近年来出台的扶贫资金管理新举措,已经引起了社会上的广泛关注和思考。
二、存在的问题1.支出制度不完善当前我国支出制度仍然不够完善,各级政府对于财政专项扶贫支出的管理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拖延和失误。
特别是近年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断扩大,管理难度和压力越来越大,加上相关法规和制度的相对滞后,造成资金管理的混乱和滥用等现象。
2.支出标准过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标准长期以来都过低,致使扶贫项目难以实施和达到预期效果。
精准扶贫背景下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研究
作者: 夏嘉聪[1]
作者机构: [1]北京工商大学
出版物刊名: 中国集体经济
页码: 74-75页
年卷期: 2018年 第12期
主题词: 财政分权;事权与支出责任;精准扶贫
摘要:随着我国的“精准扶贫”进入新的阶段,在新形势、新政策下研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扶贫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具有现实意义。
文章通过分析我国扶贫政策的变迁,基于财政分权理论和同质性、异质性需求理论引出在“精准扶贫”的背景下明确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必要性,从而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率,为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构建“精准扶贫”政策体系和创新扶贫方式实现路径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增进人民福祉。
某市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最新)
某市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X〕49号)精神,推动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根据《X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X省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发〔201X〕3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落实中央改革精神,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党的领导,坚持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法治化道路,坚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在中央、省总体部署和顶层设计下,紧密结合我市实际,科学合理划分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快形成合理授权、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为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间财政关系创造基础性条件。
二、划分原则(一)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
围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目标,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合理确定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将应由市场或社会承担的事务,交由市场主体或社会力量承担;对应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明确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相应政府层级。
(二)体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
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与政府管辖区域一致性原则合理确定各级财政事权。
实现全市性宏观调控、统一市场以及受益范围覆盖全市的基本公共服务由市级负责,区域性基本公共服务由县(市、区)负责,跨区域的基本公共服务由市与县(市、区)共同负责。
(三)兼顾政府职能和行政效率。
结合市以下政府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更好地发挥县级政府组织能力强、贴近基层、获取信息便利的优势,将所需信息量大、信息复杂且获取困难的基本公共服务优先作为县(市、区)财政事权,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信息比较容易获取和甄别的全市性基本公共服务作为市级财政事权。
(四)实现责权利相统一。
将适宜由市级承担的财政事权上划市级,提高市级财政事权的执行能力;将适宜县(市、区)政府承担的财政事权决策权下放,减少市直部门代县(市、区)决策的事项,保证各县(市、区)有效管理区域内事务。
财政精准扶贫资金管理问题调研分析-资金管理论文-管理论文
财政精准扶贫资金管理问题调研分析-资金管理论文-管理论文财政精准扶贫资金管理问题调研分析-资金管理论文-管理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摘要: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攻坚战的环境下,中央政府对于打赢扶贫攻艰战确立了坚定的信心,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帮扶的政策,在推出精准扶贫政策之后,中央相继将县级项目的审批权下放,财政扶贫资金的运用成为了县级财政局支付中心的重点工作。
在推行精准扶贫工作的过程中,如何落实精准二字,如何将优先的扶贫资金运用到扶贫工作中是当前县级财政局需要重点思考的问题。
本文分析了在精准扶贫的大背景下,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的扶贫资金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对资金问题存在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几点优化完善的措施。
关键词:准扶贫;扶贫资金;问题;管理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决胜时期,脱贫攻坚战也到了最后的收官之际,如何响应中央的号召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好脱贫攻坚的最后战役,县级财政局在这一攻坚战的决胜时刻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何科学地运用扶贫资金,解决以往扶贫资金运用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当前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财政局需要重点思考以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调研了当前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在扶贫资金使用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基于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了几点优化改善的建议,力求解决困扰当地发展的贫困问题,与全国人民共同实现全面小康,为未来的共同富裕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精准扶贫资金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原因探究1.县域精准扶贫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首先,财政的专项扶贫资金预算安排不足。
当前的扶贫资金和涉农资金是可以统筹使用的,但是使用资金的项目繁多,包括粮食、农村基金、农田水利等,不同的项目在基本的保障运用中有硬性的支出,部分基建、水利的建设所需要花费的周期长,见效慢,再加上现代化的建设直接刺激提升了人们的需求,县城内对于社保、公共服务以及教育的需求提升,精准扶贫的资金无法真正地刺激当地生产能力的提升,所有项目的运行都仰仗精准扶贫资金的流入以及扶持,但是扶贫资金的预算计划与实际资金运用存在较大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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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期(4月)摘要:随着我国的“精准扶贫”进入新的阶段,在新形势、新政策下研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扶贫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具有现实意义。
文章通过分析我国扶贫政策的变迁,基于财政分权理论和同质性、异质性需求理论引出在“精准扶贫”的背景下明确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必要性,从而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率,为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构建“精准扶贫”政策体系和创新扶贫方式实现路径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增进人民福祉。
关键词:财政分权;事权与支出责任;精准扶贫随着改革开放向纵深推进,我国的扶贫工作吸引了越来越多世界的目光。
通过走中国特色减贫道路,我国已实现7亿多农村贫困人口成功脱贫,是全世界减贫人口最多的国家,率先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
随着我国扶贫脱贫工作进入攻坚阶段,我国贫困分布情况发生显著改变,以往区域整体性贫困有所改观,个体性贫困较为严重,“脱贫后又返贫”现象时有发生。
2013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湘西时首次提出“精准扶贫”,为“大水漫灌”的传统扶贫模式开出一剂良方。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明确要求2020年前如期实现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
财政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在“精准扶贫”中扮演者重要角色。
政府应该在市场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公共物品、外部性)行使经济、管理职能,通过完善立法、政策引导、资金补偿(财政补贴)等方式履行职责,优化社会资源在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领域的配置。
以扶贫为例,政府要改进扶贫资金支出结构,优化扶贫方式,通过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社会保障支出、增强贫困群体的能力建设。
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分调动社会资本的资源禀赋优势,在保障公民权益诉求的同时缓解政府支出压力。
通过建立动态的贫困识别机制和合理的项目选择机制,厘清政府与市场在扶贫中的边界,部分扶贫资金纳入招投标范围,引入有实力的非政府组织,鼓励社会力量为低收入乡村提供资金、信息、技术等方面扶助,增强贫困地区造血功能,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政府不仅要明晰与市场的作用范围,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而且,还应理顺政府内部的关系,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事权,使得各级政府的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并通过转移支付,实现支出责任与财力保障相匹配。
以往,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尚不明晰,《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立足于政府职能的转变,构建激励型体制,厘清各自边界,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更好的服务于我国的扶贫事业。
一、我国扶贫政策变迁我国大规模扶贫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扶贫单位是县级贫困区域,以农村经济改革和小规模的区域扶贫为主。
从1986~1993年,开始进入大规模开发式扶贫阶段,辅之一定的宏观经济政策;从1994年到20世纪末开始从道义性扶贫转为制度性扶贫,从救济性扶贫转为开发性扶贫,中央确立“四个到省”(资金、任务、权利、责任)的扶贫工作责任制,推行入户项目支持、最低生活救助、科技扶贫、劳动力转移、生态移民多元化扶贫措施。
2001年,中国政府扶贫单位转向15万个村级贫困区域,同时,中央提出“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方针,实施定点扶贫,创新扶贫方式。
2011年,中央划定了1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进行重点扶贫,通过社保兜底维持生存,通过扶贫开发促进发展。
这一阶段扶贫工作瞄准到区域,没有识别到户,短期内可以利用政策和资金优势改善贫困地区基础设施条件,帮助部分贫困人口脱贫,但“灌水式”“输血式”扶贫过后,部分群体仍然存在着脱贫后又返贫的现象。
二、政府扶贫责任理论分析(一)财政分权理论马斯格雷夫认为政府应发挥资源配置、收入再分配和宏观经济稳定三大职能。
由于地方政府财政政策存在很大的“漏出效应”,且在对宏观经济实施调控的过程中缺乏充足的财力,因此,宏观经济稳定职能也应由中央政府负责,中央政府是收入分配职能的主要承担者。
而在资源配置方面,由于公共品层次理论的影响,公共物品按照受益范围或效用溢出程度可划分为全国性公共产品、准全国性公共产品和区域性公共产品。
马斯格雷夫认为由中央政府提供全国性公共产品最有效率。
在多级政府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是信息不对称的,地方政府更为了解辖区内的公民需求,比中央政府更具信息优势,由该级政府提供这一区域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效率会更高,因此地方政府在提供适合当地居民的公共物品方面更有优势。
公共产品的分层供给有力证明了各级政府存在的必要性。
通过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实施分权,用税收将分权在各级政府间的分配固定下来,给予地方政府相对独立的权力,中央政府通过转移支付解决地方政府在提供区域性公共产品中“溢出效应”。
通过这种制度安排可以有效解决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和分配公平问题,提高当地社会福利水平。
(二)居民偏好理论奥茨在《财政联邦主义》中基于偏好差异和中央政府等量提供公共产品的假定,提出了分散化提供公共产品的比较优势。
基于帕累托改进和社会福利最大化,奥茨认为中央政府只应提供具有广泛的偏好相同的公共产品,以满足同质性公共需求;地方政府应从本辖区的角度出发,更好地满足居民区域性偏好选择。
斯蒂格勒在《地方政府功能的有理范围》一文中论证了地方政府存在的合理性。
他从两个方面加以阐释:一是地方政府相较于中央政府来说,更接近于自己辖区内的选民,了解其效用与需求;二是不同地区的居民有权通过投票表决,选择自己所需精准扶贫背景下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研究姻夏嘉聪74CHINA COLLECTIVE ECONOMY的不同种类、不同数量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这就说明地方政府的存在有利于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进而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财政分权伴随着政府分级而来,一般来说,财政分权是指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在财权和财力上的划分。
由于地方政府能够有效地为辖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因此,应给予地方应有的事权与财权。
三、我国政府间扶贫支出责任演进我国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中央政府财政集中度大幅上升,财政收入占比迅速提高到50%以上,但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却未能彻底展开,中央财政支出占总支出的比例不到20%,地方支出的约40豫需要依靠来自于中央的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收支矛盾突出。
由于近些年各项改革力度不断加大,地方政府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公共服务都需要大量投入,地方政府事权不断增加,财力匮乏。
由于中央与地方政府在财权与事权方面划分不清,出现财权上移,事权下放,同时,各地区在自然禀赋、经济发展速度、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提供上差距较大,这就导致财权与财力,事权与支出责任的不匹配,各区域间公共产品供给的不均衡。
而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特别是全国性公共产品和基本公共服务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如果地方政府财力不足,基于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中央政府通过对地方政府收入能力和支出需求的通盘考虑,用具有均衡性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补助,从而增强地方政府的资源再分配能力,满足当地居民的一般性需求。
同时,可以适当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形式来满足异质性较为明显的,具有外溢性的公共需求。
从中央和地方政府层面来看,由于不同地区、不同人口的致贫原因不同,通常地方政府在掌握本区域信息上比中央政府更占优势。
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资源禀赋、人口状况的特点,采取具有针对性的扶贫措施,切实提高扶贫精准度。
但是,在财政分权体制下,由于财权上移,事权下放,导致财力与支出责任不匹配,更需强化中央政府的统筹力度。
从我国现行的扶贫政策来看,为加大脱贫攻坚力度,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央基建投资用于扶贫的资金大幅增长;中央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以及各类涉及民生的专项转移支付向贫困地区的倾斜力度日益加大;省级财政、对口扶贫的东部地区也相应增加扶贫资金投入;国家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要取消县一级配套资金。
总体而言,由于扶贫是一种特殊的公共产品,需要中央和地方层面共同提供。
对于全国性经济薄弱地区,更需加强中央和省级的扶贫支出责任。
通过实施精准扶贫,加强各级财政资金的统筹力度,增加对拥有低收入村、低收入人口较多,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且财政收入稳定机制尚未形成的行政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力度,以保证各地的支出责任与财力相匹配,为打好精准扶贫的攻坚战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
参考文献:[1]刘解龙,陈湘海.精准扶贫的几个基本问题分析[J].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版),2015(06).[2]李齐云.建立健全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研究[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2013.[3]W.E.Oates,Fiscal Federalism[M].Harcourt Brace Jovanovich,1972.[4]Ma G J,Wang D W,Ma P,et al.Research on Supervision of Country PublicGoods Supply Based on Public ChoiceTheory[J].Journal of Northeast AgriculturalUniversity(English Edition),2009(04).(作者单位:北京工商大学)摘要:随着城市的不断拓展,新建城区内轨道交通方面的建设亟待完善,因此对相应的城市轨道交通企业提出更高的要求。
然而多数新建城市内轨道交通企业对轨道交通设备的进口管理缺乏经验,因此难以在相应时间范围内做好对轨道交通设备进口免税申报工作。
文章简要概述相关政策下设备免税申报的难点,由此提出规范的申报流程及切实的管理实践。
期望能够通过明确的申报流程来有效帮助企业享受进口设备免税,从而更好地促进进口设备国产化转变。
关键词:轨道交通设备;进口;免税申报城市轨道交通设备的进口是为了促使设备技术的国产化转变,而进口设备国产化的目标是为突破国际技术垄断、控制造价。
在此背景下,我国财政部、发改委及海关总署等委部推出旨在促进国家轨道交通行业设备国产化转变的一系列支持政策。
其中针对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进口的免税举措的政策,促使了设备进口更加符合国产化要求。
如今完成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项目交通设备招标的城市持续增多,因此此类新建城市内轨道交通企业必须在短时间内组织好交通设备免税申报管理工作。
一、政策指导概述为了能够切实提升我国轨道交通机电设备制造企业的工艺技术水平及质量,降低工程造价的成本,国家推出了一系列城市轨道交通机电设备进口支持政策。
其中《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机电设备采购核定规划》中指出,针对符合政策需求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要求其项目建成后所有进口设备的国产化率必须控制在70%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