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动火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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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制度
1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部门及班组提出申请,项目部安质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
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2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严禁无证作业。
3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
动火证一律由安质部审批,用火时要将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特别危险区动火作业,必须由项目部生产。
4动火人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项目部安质部报告。
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
每次动火前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班长呈验“动火证”,并经其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5动火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
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并向上级汇报。
6操作班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7动火分析人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
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
8“动火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一份“动火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人员在“动火证”上签字。
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证”上签字。
9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必须良好。
10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1 取样要有代表性,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
12 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连接管道。
13 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14 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15 动火部位应备有足够和适用的消防器材,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
动火制度
1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
需要,经使用部门及班组提出申请,项目部安质部登记
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
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
火区。
2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电钻、砂轮等,
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
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严禁无证作业。
3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
全防火措施。
动火证一律由安质部审批,用火时要将动
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特别危险区动火作业,必
须由项目部生产。
4动火人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要详细核对其
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
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项目部安质部报告。
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
续不完备的作业。
每次动火前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班长
呈验“动火证”,并经其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5动火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
护工作。
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
监护人在作业
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
业,并向上级汇报。
6操作班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
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
停止动火作业。
7动火分析人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
根据
“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
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
8“动火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
大使用范围。
一份“动火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
动火前由动火人员在“动火证”上签字。
如果在同一动
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证”,但参
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证”上签字。
9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必须良好。
10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
方可离开。
11 取样要有代表性,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
结束。
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
12 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
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
时应拆掉一段连接管道。
13 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
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14 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
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
灾。
15 动火部位应备有足够和适用的消防器材,采取
有效的灭火措施。
动火制度
1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
需要,经使用部门及班组提出申请,项目部安质部登记
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
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
火区。
2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电钻、砂轮等,
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
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严禁无证作业。
3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
全防火措施。
动火证一律由安质部审批,用火时要将动
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特别危险区动火作业,必
须由项目部生产。
4动火人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要详细核对其
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
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项目部安质部报告。
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
续不完备的作业。
每次动火前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班长
呈验“动火证”,并经其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5动火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
护工作。
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
监护人在作业
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
业,并向上级汇报。
6操作班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
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
停止动火作业。
7动火分析人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
根据
“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
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
8“动火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
大使用范围。
一份“动火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
动火前由动火人员在“动火证”上签字。
如果在同一动
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证”,但参
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证”上签字。
9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必须良好。
10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
方可离开。
11 取样要有代表性,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
结束。
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
12 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
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
时应拆掉一段连接管道。
13 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
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14 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
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
灾。
15 动火部位应备有足够和适用的消防器材,采取
有效的灭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