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湘DA7621号挂车运输股份合作协议
中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株洲湘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株洲湘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02【案件字号】(2021)湘民终3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莉贾小弟朱湘归【审理法官】王莉贾小弟朱湘归【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株洲湘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中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株洲湘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中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株洲湘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孙哲丹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张梦茹北京市兰台律所事务所;胡楚解湖南德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哲丹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张梦茹北京市兰台律所事务所胡楚解湖南德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哲丹张梦茹胡楚解【代理律所】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兰台律所事务所湖南德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中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株洲湘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中乒公司提供的6份证据均无原件,湘奥公司对真实性不予认可,且上述证据无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中乒公司要求湘奥公司偿还借款本息的主张是否成立。
【权责关键词】无效恶意串通追认无权代理实际履行管辖反证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冻结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中乒公司要求湘奥公司偿还借款本息的主张是否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挂车转让协议书范本
合伙挂车转让协议书范本甲方: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乙方: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丙方: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鉴于甲、乙、丙三方共同经营半挂车业务,现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半挂车及相应权益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转让标的1.1 本协议项下的转让标的为甲方所持有的半挂车一辆,车辆型号为________,车牌号为________,车辆所有权及使用权归甲方所有。
1.2 甲方保证所转让的半挂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合法的行驶资格,车辆状况良好,能够正常使用。
第二条转让价格2.1 双方经协商一致,确定半挂车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
2.2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方式及时足额支付转让款给甲方。
第三条付款方式及期限3.1 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转让款的50%,即人民币________万元。
3.2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剩余的转让款,即人民币________万元。
3.3 乙方支付转让款后,甲方应将半挂车的所有权及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并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第四条转让手续4.1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半挂车的过户手续,确保乙方能够合法取得车辆所有权。
4.2 甲方应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车辆行驶证、登记证、购车发票等。
4.3 乙方应承担过户手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五条权利和义务5.1 甲方保证所转让的半挂车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侵权、违章等。
5.2 甲方承诺在转让后不再就该半挂车主张任何权利,不得干预乙方的正常使用和经营。
5.3 乙方应合法使用半挂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行为。
5.4 乙方应承担半挂车在转让后的运行风险和维修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或者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邓文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邓文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8【案件字号】(2021)湘03民终203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亮蔡涛陶玲【审理法官】罗亮蔡涛陶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邓文祥;曹献忠;罗俐玲;湖南众旺集团运输有限公司【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邓文祥曹献忠罗俐玲湖南众旺集团运输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邓文祥曹献忠罗俐玲【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湖南众旺集团运输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黄淇悦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谢坤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淇悦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谢坤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淇悦谢坤【代理律所】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被告】邓文祥;曹献忠;罗俐玲;湖南众旺集团运输有限公司【本院观点】误工费损失的认定应按照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对于年满60周岁的受害人,有证据能够证明事故发生前仍然从事劳动取得收入的,因事故受伤害导致收入减少的,可以依法主张误工费损失。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鉴定意见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基本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误工费损失的认定应按照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对于年满60周岁的受害人,有证据能够证明事故发生前仍然从事劳动取得收入的,因事故受伤害导致收入减少的,可以依法主张误工费损失。
本案中,邓文祥提供相关工资证据,能够证实其仍然从事劳动取得收入,一审判决据此参照湖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认定其误工费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合同18967
合同编号:湘J18967/88合同书湖南常德嵘盛物流有限公司危险货物车辆加盟公司经营运输合同甲方:湖南常德嵘盛物流有限公司乙方: 身份证号()为了适应运输市场政策和发展的需要,给业主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你》、国家交通部94年163号文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管理规定》、湖南省交通厅转发《全国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条例》精神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及《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为了保障自身利益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便于规范管理,乙方集资购买新车或车辆转户加盟到甲方(公司)进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或普通货物运输经营)。
为确保双方合法经营权益,根据自愿、平等、公平、合法的原则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合同条款,以拟共同遵守和执行。
一、乙方购买车辆并加盟到甲方牌号为:湘J18967、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
厂牌型号:豪泺牌(ZZ4257N3247C1)、颜色:红/黑、车架号码:LZZ5CLSB1AA510415、发动机号码:100517091287、整备质量8800KG、车辆登记日期:2011-05-06、甲方同意乙方自愿将该车辆注册或转户到甲方单位加盟统一管理。
二、本合同加盟期限暂定:2年、合同期从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16年10月13日零时止,在合同期内,甲方协助乙方加盟车辆办理车辆年审、年检、季检及道路运作二级维护罐体载检测等相关证件(费用由乙方负责),并协助乙方代表缴纳国家规定的车辆相关费用,如乙方逾期不缴费,所发生的一切经济责任由乙方负责,乙方如有特殊原因需要交车辆转让或转移时,甲方必须出具相关的证明手续,协助乙方转移迁出。
三、在合同期内,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运输,不得利用甲方名义进行危害社会的违法活动。
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执行甲方单位的规章制度,按时交纳有关费用,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驾驶员安全列会及学习活动,否则按交警、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挂车合作协议合同范本
挂车合作协议合同范本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地址:联系人:电话: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地址:联系人:电话:鉴于乙方具有挂车运输车辆,并有意将该运输车辆投入运营,甲方具备合适的货物资源,并希望与乙方合作,因此甲乙双方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一、合作方式1. 甲方委托乙方负责运输挂车车辆所载货物的配送,并支付相应的运输费用。
2. 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合理安排车辆的日常维护与保养,确保运输安全,减少不必要的损耗。
3. 甲方将根据合同约定,提供具体的装货和卸货地点、货物信息等相关业务指示给乙方。
4.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业务指示,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路线进行货物配送。
如果出现不可抗力、交通堵塞等情况导致无法按时送达的,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商解决。
二、运输费用及结算方式1. 运输费用根据实际运输距离、货物种类及货物重量等因素确定,并在合同中详细列明。
2. 甲方将按照约定的结算周期及方式,及时支付相应的运输费用给乙方。
3.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费用为固定费用,但如果涉及计费方式的调整,应在合同约定的变更期限前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
三、车辆管理和维护1. 乙方有义务保持运输车辆的良好状态,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的外部清洁、内饰整洁、机油及水液的检查及补充等。
2. 乙方应确保所使用的挂车车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具备有效的行驶证、车辆牌照等合法必备证件。
3. 乙方如发现车辆存在故障或异常情况,在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并及时采取必要的维修措施,确保运输的连贯性和可靠性。
四、保密义务1. 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商业秘密及其他敏感信息,在合作期间及合同终止后,双方都有义务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披露。
2. 甲乙双方应建立相应的信息保密制度和措施,并要求相关员工签署保密协议,确保合作信息和商业秘密的安全可靠。
五、违约责任1. 若甲方或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半挂车合作协议书
半挂车合作协议书【协议标题】《半挂车合作协议书》【协议双方】甲方(承运方):___________乙方(委托方):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就半挂车的使用与管理等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一、合作内容1. 甲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半挂车,并保证车辆的技术状态良好,满足乙方货物运输的需要。
2. 乙方委托甲方进行货物的运输服务,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装载、运输、卸载等。
二、责任与义务1. 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负责半挂车的维护保养,确保车辆性能稳定可靠。
- 提供必要的运输证件和驾驶员资质证明。
- 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货物安全、准时到达目的地。
- 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损失。
2. 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提供准确的货物信息和合法的装运文件。
- 按照约定支付运输费用。
- 协助解决运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费用结算1. 运费标准:根据双方协商确定的费用标准执行。
2. 结算方式:乙方应在货物送达后__天内完成运费支付。
四、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能按时送达货物,应按约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 如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运费,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五、争议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六、其他事项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条款。
【协议结尾】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刘鄂、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长沙邮区中心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鄂、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长沙邮区中心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7【案件字号】(2020)湘08民终6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燕钟以祥黄勇芳【审理法官】陈燕钟以祥黄勇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鄂;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长沙邮区中心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孙伊春;孙伊竹;孙玉芳;张家栋【当事人】刘鄂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长沙邮区中心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孙伊春孙伊竹孙玉芳张家栋【当事人-个人】刘鄂孙伊春孙伊竹孙玉芳张家栋【当事人-公司】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长沙邮区中心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灵生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胡政伟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唐健湖南金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灵生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胡政伟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唐健湖南金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灵生胡政伟唐健【代理律所】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湖南金旅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鄂;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长沙邮区中心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湖南省【被告】孙伊春;孙伊竹;孙玉芳;张家栋【本院观点】上诉人邮政长沙中心局提交的证据虽已过法定举证期限,但是上诉人邮政长沙中心局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交证据,且以上证据客观真实、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故本院对上诉人邮政长沙中心局提交的四份新证据予以采信。
因2019年11月1日孙伊竹签字确认的收条上写明:“今收到刘鄂关于2019.10.25事故预付死者张春秀丧葬费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王治成、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治成、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9【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1232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潘捷张剑申斌【审理法官】潘捷张剑申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治成;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梁立奎;武汉市港运达运输有限公司;刘云【当事人】王治成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梁立奎武汉市港运达运输有限公司刘云【当事人-个人】王治成梁立奎刘云【当事人-公司】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港运达运输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熊传红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文桃红湖北卓道律师事务所;李华峰湖北卓道律师事务所;黄某某湖北法正联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熊传红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文桃红湖北卓道律师事务所李华峰湖北卓道律师事务所黄某某湖北法正联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熊传红文桃红李华峰黄某某【代理律所】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湖北卓道律师事务所湖北法正联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治成;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梁立奎;武汉市港运达运输有限公司;刘云【本院观点】针对上诉人王治成、中铁大桥局七公司的上诉理由,本案争议焦点为是否应追加武汉信正广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王治成与中铁大桥局七公司之间是何法律关系,及王治成、梁立奎承担的责任比例是否适当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第三人共同诉讼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针对上诉人王治成、中铁大桥局七公司的上诉理由,本案争议焦点为是否应追加武汉信正广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王治成与中铁大桥局七公司之间是何法律关系,及王治成、梁立奎承担的责任比例是否适当的问题。
关于是否应追加武汉信正广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的问题。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大件运输许可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大件运输许可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9.01.24•【字号】湘交函〔2019〕53号•【施行日期】2019.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大件运输许可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交函〔2019〕53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各经营性高速公路公司:为建设人民满意交通,改善营商环境、方便群众办事,规范、优质、高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确保依法规范、提升服务、优质高效、安全可靠,现就进一步优化大件运输许可服务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首站式”服务。
各级大件运输许可管理机构要按照“首问负责”原则,安排专人负责客户服务和业务咨询工作,受理大件运输申请后,受理人即为该申请的总协调人,负责材料审查和转送、路线调整、督促反馈、现场核查、许可决定等协调工作,全程为大件运输申请人服务,受理人名单由各市州许可管理机构在1 月底前以excel 表格统一汇总后报省公路管理局(含电子版,格式见附件);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各经营性高速公路公司(含所属单位)须明确 1-2 名联系人负责协调大件运输车辆通行管理、服务保障等工作,联系人名单由各公司在 1 月底前以 excel 表格统一汇总后反馈至省公路管理局(含电子版,格式见附件)。
二、加强“手把手”培训。
省公路管理局要会同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各经营性高速公路公司等有关单位,对全省重点大件运输企业开展业务培训,深入宣传大件运输管理政策、涉及收费政策、大件运输许可政策规定,帮助大件运输企业有关人员熟悉网上许可系统,高效规范使用,切实提高系统使用率和许可工作效率。
三、鼓励提前办理申请。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与辖区内生产企业、大件运输承运人建立事先告知机制,鼓励生产企业提前开展大件运输招标,提前告知承运人运输时限。
李超(岳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货004号)
李超(岳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货004号)【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发文案号】岳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货004号【处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9修正)333873310120【处罚日期】2022.04.21【处罚机关类型】交通运输部/委/厅/局【处罚机关】市交通运输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湖南省【处罚对象】李超【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5.18 11:48:39行政处罚决定岳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货004号书文号被处李超罚对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类别罚款处罚事由2022年4月20日,车主李超聘请驾驶员陈敏峰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湘F6029挂车(湘FA6638牵引车)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该车运载碎石从临湘运送到岳阳,该车为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核定的车辆外廓尺寸长:8500mm;宽:2500mm;高:3500mm。
经现场勘验测量发现该车实际尺寸与其《道路运输证》上核定的尺寸不一致,该车加装了1500mm高的货箱。
改装后该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近两个月,超过三次。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处罚结果处以人民币贰仟捌佰元罚款处罚决定日期2022-04-21处罚机关市交通运输局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湖南泰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朱健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泰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朱健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13【案件字号】(2022)湘01民终42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玉霞龙付送徐琳琳【审理法官】张玉霞龙付送徐琳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湖南泰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朱健【当事人】湖南泰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朱健【当事人-个人】朱健【当事人-公司】湖南泰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易露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易露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易露【代理律所】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湖南泰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朱健【本院观点】本案泰联公司与朱健之间的劳动争议,本院已在另案(2022)湘01民终4271号案件中进行了审理、判决,判决理由不再赘述,其具体权利义务按(2022)湘01民终4271号判决书执行,本案不再重复判决。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泰联公司与朱健之间的劳动争议,本院已在另案(2022)湘01民终4271号案件中进行了审理、判决,判决理由不再赘述,其具体权利义务按(2022)湘01民终4271号判决书执行,本案不再重复判决。
综上所述,泰联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成立。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湖南泰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17:51:05【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蒋本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蒋本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24【案件字号】(2022)湘10民终1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廖志刚李惠铭邓群【审理法官】廖志刚李惠铭邓群【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蒋本湘;李儒雄;郴州市兆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泽辉【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蒋本湘李儒雄郴州市兆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泽辉【当事人-个人】蒋本湘李儒雄黄泽辉【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郴州市兆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黄泽辉【被告】蒋本湘;李儒雄;郴州市兆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第三人申请撤回上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6.28元,减半收取158.14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 17:00:18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蒋本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湘10民终19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郴州市。
长沙上乘物流有限公司、熊宏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长沙上乘物流有限公司、熊宏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9【案件字号】(2020)湘01民终752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力夫周坤罗希【审理法官】王力夫周坤罗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长沙上乘物流有限公司;熊宏武;湖南牛力建材有限公司黄兴分公司【当事人】长沙上乘物流有限公司熊宏武湖南牛力建材有限公司黄兴分公司【当事人-个人】熊宏武【当事人-公司】长沙上乘物流有限公司湖南牛力建材有限公司黄兴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征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赖莎玲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曹斌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征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赖莎玲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曹斌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征赖莎玲曹斌【代理律所】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长沙上乘物流有限公司;湖南牛力建材有限公司黄兴分公司【被告】熊宏武【本院观点】根据本案案情及双方当事人发表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一、上乘公司与熊宏武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一审认定的月平均工资是否准确。
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上乘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一审庭审时亦称“劳动报酬"为上乘公司支付。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第三人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王智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王智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2【案件字号】(2021)湘03民终6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贺振中向兴礼肖伟胜【审理法官】贺振中向兴礼肖伟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王智谋;丁胜军;湘潭县朝辉物流有限公司【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王智谋丁胜军湘潭县朝辉物流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智谋丁胜军【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湘潭县朝辉物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邵苗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郑礼军湖南通达恒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邵苗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郑礼军湖南通达恒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邵苗郑礼军【代理律所】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湖南通达恒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被告】王智谋;丁胜军;湘潭县朝辉物流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一、湖南诚信价格评估事务所的价格评估意见是否能作为本案停运损失的赔偿依据。
【权责关键词】无效合同过错新证据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02 03:35:25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王智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湘03民终69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09号华创国际广场3某栋14-19楼。
负责人:孙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苗,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马海军、中国铁路物资广西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马海军、中国铁路物资广西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31【案件字号】(2021)湘03民辖终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立兵杨爱美文仕林【审理法官】陈立兵杨爱美文仕林【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马海军;中国铁路物资广西有限公司【当事人】马海军中国铁路物资广西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马海军【当事人-公司】中国铁路物资广西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马海军【被告】中国铁路物资广西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自认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中止执行(执行中止)执行异议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
中国铁路物资广西有限公司诉湘潭市尚运矿业有限公司确权之诉一案中,中国铁路物资广西有限公司确已对湘潭市尚运矿业有限公司的铁矿石申请财产保全,但该标的物在马海军诉湘潭市尚运矿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先被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财产保全,中国铁路物资广西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系轮候查封。
只有在马海军诉湘潭市尚运矿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中对铁矿石执行完毕仍有剩余时,该轮候查封才会发生实际效力。
中国铁路物资广西有限公司对湘潭市尚运矿业有限公司的铁矿石的轮候查封自始未发生实际效力。
该轮候查封没有造成本案上诉人诉称的损失。
从马海军提出的诉讼请求来看,其主张的损失从2014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2019年4月11日止,该起算日期2014年12月22日是本院就马海军诉湘潭尚运矿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执行之日,可见马海军起诉时主张的损失是其诉湘潭尚运矿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因执行受阻产生的损失。
半挂车合作承包协议书模板
半挂车合作承包协议书模板甲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半挂车及相关运输设备,乙方需要使用半挂车进行货物运输,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承包乙方的半挂车运输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作内容1.1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乙方提供半挂车运输服务。
1.2 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运输费用。
第二条服务范围2.1 甲方提供的半挂车运输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装载、运输、卸载以及相关的物流服务。
2.2 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半挂车及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具备相应的运输资质。
第三条运输费用及支付方式3.1 双方同意,乙方应按照以下标准向甲方支付运输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
3.2 乙方应在每次运输服务完成后的_________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运输费用。
3.3 甲方应在收到运输费用后,向乙方提供正式的发票。
第四条服务期限4.1 本协议自___________________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止有效。
4.2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否则任何一方均可在提前___________________天书面通知对方的情况下终止本协议。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5.1 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收取运输费用。
5.2 甲方应确保半挂车及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运输服务。
5.3 甲方应遵守乙方的运输计划和时间安排,确保货物安全、准时送达。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6.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提供运输服务。
6.2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支付运输费用。
6.3 乙方应提供准确的货物信息和运输要求,以便甲方合理安排运输。
第七条违约责任7.1 如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提供运输服务,或运输服务不符合乙方的要求,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半挂车合作承包协议书范本
半挂车合作承包协议书范本甲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合作承包半挂车业务达成以下协议:一、合作宗旨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共同合作承包半挂车业务,通过合法手段创造经济利益,实现共同发展。
二、合作范围1. 甲乙双方共同承包半挂车运输业务,为客户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2. 甲乙双方共同拓展业务,争取更多的运输订单,提高业务量。
三、合作期限合作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四、出资额、方式、期限1. 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万元。
2. 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万元。
3. 甲乙双方的出资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交齐,由甲乙双方共同保管,任何一方均有权监督和核查对方的出资情况。
五、利润分配1. 合作期间,甲乙双方按照出资比例分享经济利益。
2. 合作终止后,根据甲乙双方的出资情况按出资比例归个人所有。
六、合作终止1. 在合作期限内,如甲乙双方达成一致,可以提前终止合作。
2. 如合作期间出现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合作无法继续,甲乙双方可以协商终止合作。
七、违约责任1. 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如甲乙双方违反法律法规,导致合作无法继续,双方应共同承担责任。
八、争议解决如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合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半挂车队长期合作协议书
长期合作协议书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提供半挂车队运输服务事宜,达成如下长期合作协议:一、协议背景甲方为专业从事货物运输的半挂车队,具备丰富的运输经验和良好的商业信誉。
乙方为有货物运输需求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需要甲方提供运输服务。
二、合作内容1. 甲方承诺在协议有效期内,为乙方提供安全、及时、高效的货物运输服务。
2. 乙方承诺在协议有效期内,向甲方提供合法、合规的货物运输需求。
3. 甲乙双方共同承诺,在合作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
三、合作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合作期满后,如双方无异议,本协议自动续约____年。
四、运输服务标准1.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货物运输任务。
2. 甲方应确保运输过程中货物安全,防止货物丢失、损坏、变质等情况发生。
3. 甲方应保证运输车辆的性能良好,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4. 甲方在运输过程中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五、价格及支付1. 甲乙双方应根据市场行情、运输距离、货物种类等因素,共同商定货物运输价格。
2. 乙方应在货物运输完成后___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运输费用。
3. 支付方式为____(现金、转账、支付宝等),具体支付方式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六、违约责任1. 甲方未按照约定时间、质量、数量完成货物运输任务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货物运输费用的____%。
2. 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运输费用的,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为应付运输费用的____%。
3. 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争议解决1.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半挂车合作承包协议书模板
协议编号:【编号】甲方(承包方):【甲方全称】,住所地:【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甲方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甲方联系电话】。
乙方(合作方):【乙方全称】,住所地:【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乙方联系电话】。
鉴于甲方拥有半挂车及相应的运输资质,乙方具备丰富的运输经验及市场需求信息,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开展半挂车运输业务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作宗旨甲方与乙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合作开展半挂车运输业务,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实现资源共享,提高运输效率,共同开拓市场,创造经济效益。
第二条合作内容1. 甲方负责提供半挂车及相应的运输资质,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
2. 乙方负责提供运输需求信息,安排货物运输任务,并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
3. 双方共同负责运输合同的签订、履行及货物保险等相关事宜。
第三条合作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出资及收益分配1. 甲方以半挂车及运输资质出资,乙方以运输经验及市场需求信息出资。
2. 合作期间,双方按照以下比例分配收益:(1)甲方获得总收益的【比例】;(2)乙方获得总收益的【比例】。
3. 收益分配方式:按月结算,每【月】结算一次,结算日为【日】。
第五条费用及支出1. 甲方承担车辆燃油、维修、保养、保险等费用。
2. 乙方承担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保险、过路费、停车费等费用。
3. 合作期间,如遇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分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1. 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 违约方如擅自解除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金额】。
第七条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货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货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0.12.20•【字号】湘交传电[2010]35号•【施行日期】2010.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货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湘交传电[2010]35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12月17日晚9点多,永州零陵区丰豪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湘M04930(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在宁乡县横市镇铁冲村一烟花仓库装卸烟花时,因倒车时撞断电杆引发爆炸事故,截止19日晚,事故已造成12人死亡、9人受伤。
这次事故的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同时也暴露出我省非法违法从事危货运输的现象依然存在。
为落实刘立伟副省长的指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运输危货行为,切实抓好冬季安全生产,确保“两节两会”期间交通运输安全,现就加强我省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紧急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迅速将此次事故情况通报到交通运输系统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吸取此次事故的惨痛教训,进一步提高对安全工作的认识,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
各单位要按照省厅最近下发的《关于开展冬季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和《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两节两会”期间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开展冬季安全大检查、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采取果断措施确保各项安全防控措施的落实,坚决遏制重特大交通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和经营业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稳定、安全与发展的关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建立健全和落实企业主要责任人安全生产负责制,健全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企业各个层级、各类人员、各个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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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湘DA7621号挂车运输股份合作协议
甲方:宏达砂场董事长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原湘DA7621号车主,以下简称乙方
一、为了双方共同利益,拓宽运输门路,树立团队发展理念,根据平等自愿相互信用原则,乙方自愿同意与甲方合作挂车经营,经甲乙双方多次协商,乙方同意转让湘DA7621号挂车叁份之贰股份给甲方宏达砂场。
双方合作经营,互利互惠,共谋稳定持续发展。
二、甲乙双方经共同协商,将湘DA7621和5618号拖板全车总价议定为贰拾捌万陸仟捌百元整。
甲方在签订挂车合作协议后,一次性付清叁份之贰股金壹拾玖万壹仟贰佰元给乙方。
三、乙方在签订转让本挂车给甲方后,该挂车以前的债权债务、供车款违章款等由乙方自己承担,甲方不承担签字之前的任何责任。
甲乙双方协议第一期合作时间定为一年,发展前程看好,再续合作。
如因乙方供车原因,造成该挂车不能正常运作,乙方应负责甲方每天一趟运费损失。
四、甲乙双方就经营管理、砂场运费、司机工资、及司机责任协商如下:
衡东至九市以内司机工资定为贰佰元每趟,其他运输作业双方按远近和市场价格跟司机另行协商,砂场为了扩大业务,本挂车运费每吨优惠贰元和付荣辉3646挂车同价,为了保持正常运作乙方投入流动资金肆万元,其于多投由甲方负责。
五、双方共同协商,请一个负责的司机,每趟记好一账,注意出车前车况检查,保持挂车能正常运作,主要运输业务由甲方负责,乙方也可以承接业务,但哪方接的业务运输费必须由那方负责收取到位,每月月底由甲方专人管理结账分红,必须保持账目和经济清白。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负责一份,希望双方相互信用,共同遵守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身份证号:
乙方代表:身份证号:
2017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