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业纳税人办理地税事项
个体工商户办税操作手册
个体工商户办税操作手册(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第一节税务登记一、设立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1、税务设立登记实现国地税联合办证,纳税人在全市国、地税任一办税服务厅,均可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类业务2、纳税人到表格区领取(或国税网站下载)《设立税务登记申请》及《办理设立税务登记需提交的资料》3、纳税人按规定按规定填好《设立税务登记申请》,按《办理设立税务登记需提交的资料》要求备齐资料,复印件用A4纸并加盖章二、变更登记凡涉及税务登记内容或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均应办理变更登记。
1、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2、纳税人到表格区领取(或国税网站下载)《税务登记变更表》及《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等事项需提交的资料》3、纳税人按规定填好《税务登记变更表》,按《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等事项需提交的资料》要求备齐资料,复印件用A4纸并加盖章,然后到文书受理窗口办理温馨提示:1、纳税人变更纳税识别号的,需先缴销国、地税发票。
个体双定户变更纳税识别号的,如当月可领购发票限量已全部领购,缴销前应将当月需开具发票开具完毕三、个体双定户停、复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发生停业的上月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停业登记;已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1、办理停业前,应结清应纳税款、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及封存其发票领购簿;存在未结案件,在违章处罚岗或检查部门先行结案2、纳税人按规定填好《停业登记表》(国税网站下载),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到文书受理窗口办理温馨提示:1. 只有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才能办理停业。
停业期限不得超过定期定额的有效期。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四、注销登记1、纳税人办理注销前,应先处理以下未结事项:(1)无未申报行为、已结清所有申报税款、无欠税(含呆帐)记录;(2)无稽查和违法违章在案;(3)无结存发票,如有结存空白发票,应按规定作作废处理(4)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和发票领购簿已全部缴销;(5)当期增值税已申报2、纳税人按规定填好一式二份《税务登记注销表》(国税网站下载),如曾经领购使用发票的纳税人,其发票领用存情况必须先经过发票供售窗口两人复核并在《税务登记注销表》签名确认后,方可继续办理注销手续3、办完上述事项后,持《税务登记注销表》到文书受理窗口申请注销登记第二节纳税申报一、个体工商户增值税查帐征收按规定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应于各月份终了后15日内(逢节假日顺延)办理增值税申报。
新注册企业办理税务流程
新注册企业办理税务流程:新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具体流程如下:
1、领表、填表、报送税务登记表。
2、报送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
(3)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等印鉴;
(5)开户银行帐号证明;
(6)生产经营地址的产权证书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7)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
3、办理纳税磁卡。
4、领取税务登记证。
二、报到时间
国税报到时间:公司成立后当月报到,推迟则要缴纳罚金。
地税报到时间:公司成立后次月也可以。
三、报到流程
1、先去银行开户,并签订扣税协议。
2、到国税报到,填写公司的基本信息。
3、报到后,持扣税协议找税务专管员办理网上扣税,办理后核定缴纳何种税种(一般是营业税和附加税),然后会给公司一个用户名和密码。
和税务局签订的网上扣税,如有国税,则国税地税都要办理;若无国税,则只需要办理地税即可。
4、地税报到,填写相关信息。
5、购买发票。
第二章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
第二节 纳税申报和税款征管
(一)税务机构的管理 为适应分税制的要求,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
它是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省及省以下税务 机构分设为国家税务局(简称国税)和地方税务局(简 称地税)两个系统负责征收不同的税种。省级国家税务 局受国家税务总局的垂直领导。省级地方税务局受地方 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
第二节 纳税申报和税款征管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报送的资料
1.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2.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四)申请延期纳税的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 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 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 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 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 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 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八、税务登记证的管理规定
第一节 税务登记
(一)税务登记证管理 税务机关实行税务登记证定期换证制度,一般三年
一次。实行税务登记证年检制度,一般一年一次。纳税 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在规定期限内 按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纳税人应提供《税务登记表》,共1份。 2.纳税人还应提供《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工商 营业执照副本。 (三)纳税人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才能办理的经济事项
(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 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 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 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 然人的还必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 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三条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第五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一纳税人核发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第六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由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协商解决; 第七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执行统一税务登记代码;税务登记代码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编制,统一下发各地执行; 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组织机构代码;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代码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从事生产、经营的外籍、港、澳、台人员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相应的有效证件如护照,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号码; 第八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应定期相互通报税务登记情况,相互及时提供纳税人的登记信息,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第九条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一开立银行帐户;二领购发票; 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第二章设立登记第十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六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发生争议的,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四条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二住所、经营地点;三登记类型;四核算方式;五生产经营方式; 六生产经营范围;七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八生产经营期限;九财务负责人、联系;十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第十六条税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 第十七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第三章变更登记第十八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九条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一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第四章停业、复业登记第二十三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第五章注销登记第二十八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第二十九条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三十条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第六章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第三十三条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二外管证; 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第三十五条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第三十六条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第七章证照管理第三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等方法,或者结合税务部门和工商部门之间,以及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的信息交换比对进行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税务登记证式样改变,需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第八章非正常户处理第四十条己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第四十一条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五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第四十七条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办法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相关手续,或者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涉及的标识、戳记和文书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如何进行税务登记for税务工作人员
如何进行税务登记for税务工作人员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根据法律规定,向税务机关登记并获得税务登记证书的行为。
税务登记是税务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税务工作人员而言,掌握如何进行税务登记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税务登记的步骤、注意事项以及常见问题,并为税务工作人员提供相关建议。
一、税务登记的步骤1. 准备材料:准备好纳税人的身份证件、企业注册证书、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银行开户许可证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纳税人应当根据自身情况提前做好材料的准备和整理。
2. 编制登记表:根据税务机关规定的登记表格,填写纳税人的基本信息、税务登记类型、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内容。
确保填写的信息准确无误,并在必要时进行公证。
3. 递交登记申请:携带好准备好的材料和填写完整的登记表,前往当地税务机关递交税务登记申请。
注意递交申请时要保存好相关材料的复印件,以备后续需要。
4. 审核与核发证书:税务机关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有效。
若审核通过,税务机关会核发税务登记证书,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税务登记系统。
二、税务登记的注意事项1. 注册资本的确定:纳税人在进行税务登记时,需要确定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的确定应确保符合法律规定,且与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相符。
同时,注册资本的金额将影响纳税人在税务申报、纳税评估等方面的义务和权益。
2. 经营范围的确认:纳税人在进行税务登记时,需明确自己的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应与企业的实际经营活动一致,并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在填写登记表时,应仔细选择经营范围,并确保其准确无误。
3. 登记信息的更新:纳税人在进行税务登记后,若发生企业名称变更、股权结构变动、经营范围扩大等情况,应及时将变更信息通知税务机关,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及时更新登记信息,有利于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三、税务登记中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1. 登记材料不全:部分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可能会存在材料不全的情况。
税务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指导纳税人补充缺少的材料,并明确补充材料的要求和期限。
新办纳税人办税服务指南(国税篇)
二、发票类
• 防伪税控发票申请与领用 • 防伪税控发票增额、增量
• 普通发票申请与领用
• 普通发票增额、增量
• 发票代开
防伪税控资格申请
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如需使用增值税 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并进行票种核定。
最高开票限额初始核定十万元版(含)以下: (一)对工业企业取消实地核查。 (二)除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实地核查 工作由事前转为事后,实地核查部门应在审 批后的30日内实地核查。 (三)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申请后,由办税 服务厅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批,审批期限为受 理当日。
基本流程:
• 正式注销前,应结清税款、罚款和滞 纳金,缴销所有发票,取消进出口退 税资格和防伪税控资格。
• 注销过程中,还应提交相关财务资料, 配合做好税务检查工作。
跨区市迁移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 的,已先向迁达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 办理变更后,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 请办理跨区迁移。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额
最高开票限额增额在十万元版以下(含十万元版)的: 1. 对工业企业取消实地核查。 2. 除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实地核查工作由事前转为事后, 实地核查部门应在审批后的30日内实地核查。 3. 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申请后,由办税服务厅部门负责人进行 审批,审批期限为受理当日。
• 工业企业纳税人申请增额时,需提供: 1.近期签订的相关供货合同、供货协议; 2.近三个月内已认证的大额进项发票; 3.购进货物的付款证明等。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由办税服务厅受理并审批,当 日办结。
纳税服务规范3.0 --税务登记规范
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 号) 5.《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
商企注字〔2015〕147 号)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三证合一”有
关工作衔接的补充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28 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无纸化免填单服务的通知》(税总发〔2016〕
4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原件及复印件。
2.条件报送资料: (1)已取得临时税务登记申报转办正式税务登记,同时应报送已发放的临 时税务登记证件。 (2)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应报送总机构的税务 登记证件复印件。 (3)改组改制企业还应报送有关改组改制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应报送: ——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5)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报送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还应报送: ——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 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 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产权证明的原 件及复印件。 ——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 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受理部门】 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办理本事项时限要求: (1)纳税人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经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 30 日内, 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自取得登记证书或经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
地税税源管理事项清单
14
预约定价期满后对需要续签的企业核实认定
税政主办岗
15
企业就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层报总局
税政主办岗
16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审批
税政主办岗
17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申请审批
税政主办岗
18
不予加收滞纳金审核审批
税政主办岗、征管主办岗
19
第三方信息交换分析利用
税政主办岗、征管主办岗
申报征收岗
5
申报内容(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确定(调整)
申报征收岗
6
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初始确定
申报征收岗
7
印花税征收方式初始确定
申报征收岗
8
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变更申请受理
申报征收岗
9
印花税征收方式变更申请受理
申报征收岗
10
扣缴义务人登记(变更、注销)受理和办理
税收登记岗
11
38
退税(费)(误收、非误收)申请受理
申报征收岗
39
不予加收滞纳金提请
申报征收岗
40
纳税人(解散、撤销、破产)清算前报告受理
申报征收岗
41
纳税人延期申报申请受理和办理
申报征收岗
42
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受理
申报征收岗
43
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受理
申报征收岗
44
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申请受理
税源管理岗、税源主办岗
7
个人转让限售股清算申报核实认定
税源管理岗、税源主办岗
9
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催报
税源管理岗、税源主办岗
新办纳税人涉税业务教程(2013年版)
税人填写纸质纳税申报表,直接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 服务厅窗口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
6.5.2网络申报方式
●网络申报是指以互联网为媒介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传送涉税电子数据。选择网络申报方式时需要提
6.5纳税申报方式的选择
前与地税机关和银行签订一份《税库银横向联网缴税 协议书》,然后登录大连市地税局网站(www.dl-l-
(1)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停业申报,审查其提供证
件、资料是否齐全,填报表格是否正确。 (2)对资料不全的退回补正; (3)对税款已结清、无稽查在案案件符合要求的,核 准其停业申请,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未
本章小结
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制作《核准停业通知
书》和《复业单证领取表》交纳税人。
办理税务登记了。
1.2办理税务登记的地点
●大连市联合登记机构负责受理大连市市内四区(含高新
园区)和国税直属税务分局、地税直属局管辖范围内纳
税人(除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企业)的税务登记事项。 ●大连市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联合登记机构负责受理 各自管辖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企业的税务登 记事项;外县市区联合登记机构负责受理各自管辖区域
地税机关办理落户登记。
●在您办理落户登记时需要提供如下证件资料(见附件 四) 。
本章小结
●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
内,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资料。
●税务机关受理。在纳税人提交资料完备的情况下,发放 《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填写后报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审核、发证。税务机关收到资料之日起30日内
6.2纳税申报的内容是什么
●申报信息的涵盖范围非常广泛,具体体现在实质和形式Fra bibliotek两方面。
刚成立的公司税务流程
刚成立的公司税务流程第一步:注册纳税人识别号(TIN)在成立公司的初期,首先需要向国家税务机关注册纳税人识别号。
一般来说,需要提供公司的注册文件、股东信息、公司章程等材料。
税务机关将根据提供的资料核发给公司一个唯一的纳税人识别号,该号码将在未来的税务申报和缴税中起到重要作用。
第二步:开设银行账户第三步:制定税务政策和程序新成立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公司的税务政策和程序。
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包括税务申报期限、缴税方式、税务审计程序等内容。
同时,公司还需要建立完善的税务档案,确保税务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四步:开展纳税申报根据税法规定,公司需要按时向税务机关提交各类税务申报表。
主要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申报表的内容包括公司的经营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等信息。
公司需要认真填写这些申报表,并按时提交给税务机关。
第五步:缴纳税款根据纳税申报表的内容,公司需要及时缴纳相应的税款。
税款的计算方法和缴纳期限根据税法规定进行。
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第六步:税务审核和稽查税务机关有权对公司的税务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和稽查。
公司需要配合税务机关的检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如果公司存在不合规行为,可能会受到罚款或其他处罚。
第七步:及时更新税法法规税法法规往往会发生变化,公司需要密切关注税法的更新动态,及时调整税务策略和程序,确保公司的税收合规。
总结起来,新成立公司的税务流程包括注册纳税人识别号、开设银行账户、制定税务政策和程序、开展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税务审核和稽查以及及时更新税法法规等步骤。
正确管理税务流程可以有效降低公司的税收成本,确保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
因此,新成立公司应当重视税务管理工作,做好税务机关的配合,确保税务事项的顺利完成。
新公司成立前期的财务工作是些什么内容
新公司成立前期的财务工作是些什么内容?要成立一个新的一般纳税人公司,成立公司要做一些什么登记工作,以及财务方面的工作.要考虑税负吗?每个月都需要进行比对吗?这个比对时间现在是多长?工作程序是如何的根据规定,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都必须主动提出申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增值税纳税人在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之前,应依照规定的一般纳税人的标准,进行自我鉴定。
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按下列规定的时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1、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税务机关对其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开业后的实际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重新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规定进行征管。
否则,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不包括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人),如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于第一次达到标准的年份的次年一月底以前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3、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纳税人,不管是否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都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由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负责。
具体为:1、无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应向其所在地县以上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2、有分支机构的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向各自的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新办纳税人税务事项办理流程
新办纳税人税务事项办理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新办纳税人税务事项办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确定纳税人类型根据企业的性质、规模和行业等基本情况,确定纳税人的类型。
会计经验:一照一码后新设企业涉税事项如何办理
一照一码后新设企业涉税事项如何办理一照一码后新设企业涉税事项如何办理 (一)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小规模纳税人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二)发票领用。
首次领购发票,持《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经办人身份证明、发票专用章印模、营业执照,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
如申请防伪税控发票,还须提交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行政许可)。
(三)纳税申报。
纳税人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到办税服务厅申报。
(四)企业涉税事项变更。
一照一码企业的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
除上述三项信息外,企业在登记机关新设时采集的信息发生变更,均由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五)企业注销登记。
一照一码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可以向国、地税任何一方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税申请,填报《清税申报表》。
税务机关在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后,由受理方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
其流程为: 企业提出清税申报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核对企业清缴税款、缴销发票等情况由受理税务机关出具《清税证明》企业持《清税证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新店开业国地税需要办理什么
新店开业国地税需要办理什么
我们如果要开⼀个新店的话,那么是涉及到⼀些税费的缴纳⼯作的,这个需要到⼯商部门进⾏办理,然后还需要到地税局去进⾏办理,那么到时候需要带什么材料?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新店开业国地税需要办理什么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组织代码证复印件
3.法⼈⾝份证复印件;
4.法⼈授权书;
5.经办⼈复印件;
6.房产证或者租房合同;
7.纳税申报表;
⼆、税务登记
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的⽣产、经营活动进⾏登记管理的⼀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依法履⾏纳税义务的法定⼿续。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起点。
税务登记种类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纳税⼈税种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等。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是属于新开业的话,那么去办理税务登记,是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份证复印件,以及⾃⼰所准备的那些申请表和租房合同等等,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开业纳税人办理地税事项指南
(非内资有限公司适用)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现提醒您在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需要到地税分局办理如下涉税(费)事项:
一、办理实名办税手续
二、办理“一照一码”户信息采集
三、税库银三方协议账号登记
四、办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五、办理财务会计制度备案
六、社保缴费登记信息采集与核定
七、其他涉及后续税源管理可选事项
具体办理指南如下:
一、办理实名办税手续
【事项描述】
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身份确认的制度。
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费)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在明确办税人员身份及办税授权关系的前提下为办税人员办理相关涉税(费)事项。
【报送资料】
身份证原件
【办理渠道】
(一)通过电子办税渠道办理
1.关注广东地税微信公众号(gdltax)办理;
2.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
()办理。
(二)到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和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办税人员既可通过电子办税渠道办理,也可前往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
持有其他身份证件的办税人员需在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
已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理实名身份信息采集认证的办税人员,国地税双方信息共享互认,无需再在地税机关办理实名身份信息采集。
二、办理“一照一码”户信息采集
【事项描述】
按照“一照一码”(含“三证合一”和“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新设立的纳税人,首次到税务机关办理业务时,应进行信息确认,凭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办理涉税事宜,税务机关不再核发税务登记证。
任何一间税务分局办理信息采集,一方受理后将纳税人登记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
【报送材料】
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查验)
2.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查验)及复印件
【电子办理渠道】
开通数字证书或通过实名认证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佛山税务”微信公众号办理,涉税信息一次报送,国税局、地税局双方共享,且免提供纸质资料。
【办理时限】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三、税库银三方协议账号登记
【事项描述】
纳税人需要使用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费的,应与税务机关、开户银行签署委托银行划缴税(费)款协议书。
由税务机关向开户银行发起划缴税费款验证,实现使用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费、滞纳金和罚款。
任何一间税务分局领取并签订一式四联的《委托银行划缴税(费)款协议书》,交开户银行签订确认后交回国税或地税任何一间主管税务分局,如该账户需要同时缴纳社保费的需交地税机关留存。
使用不同账户缴纳社保费的需分别与开户银行签订《委托银行划缴税(费)款协议书》。
【报送资料】
《委托银行划缴税(费)款协议书》
【电子办理渠道】
已纳入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通过“佛山税务”微信公众号办理,可免提供纸质资料。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四、办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事项描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报送资料】
1.《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2.银行开户或账户证明复印件
【电子办理渠道】
开通数字证书或通过实名认证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涉税信息一次报送,国税局、地税局双方共享,且免提供纸质资料。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五、办理财务会计制度备案
【事项描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等信息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还应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报送资料】
1.《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2.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原件
3.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复印件(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提供)
【电子办理渠道】
开通数字证书或通过实名认证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涉税信息一次报送,国税局、地税局双方共享,且免提供纸质资料。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六、社保缴费登记信息采集与核定
【事项描述】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符合参保条件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赋予单位社保号并进行单位缴费核定。
【报送材料】
用人单位的单位证照原件(纯社保户应提供,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免予提供)。
【电子办理渠道】
已纳入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通过“佛山税务”微信公众号办理,可免提供纸质资料。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
七、其他涉及后续税源管理可选事项
1.若房产或土地属于自用的,请提供房产证或土地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有限公司请提供公司章程复印件;
3.分支机构请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了解更多内容,请关注“佛山税务”微信公众号。
可登陆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
()或在“佛山税务”微信公众号(foshandishui)点击“我要办税”,即可办理上述业务,免提供纸质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