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可编辑修改word版)
《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日照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县相应地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第五条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可结合规划策划研究确定。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按照项目建设用地和市政建设用地确定,用地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依据。
前款所称项目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市政建设用地是指需代征的城市道路、绿化保护带、排洪沟等用地。
代征范围一般至市政建设用地中心线,但临城市道路的建设用地,道路一侧为河道、绿地、广场或已经完成征用土地的,应代征全部道路。
第七条根据建设用地类别,可以在用地内适建相关类型的建设工程。
适建比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合理确定。
第八条建设用地未达到表一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表一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部门批准可予以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及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二节建筑容量控制第九条中心城区范围内一般地区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筑高度等因素对建筑容量进行控制,并符合国家、省、市相关土地使用政策的要求。
第十条居住用地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按照表二规定控制;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控制;仓储用地参照工业用地进行控制。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15•【字号】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9月24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同道2014年12月15日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优化城乡资源配置,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辖区和市、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以及港区、独立工矿区,由所在地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第五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情况和规划事业的发展需要适当增加。
第六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七条市、县、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组织编制、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并按程序批准、备案。
日照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日照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1999年08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适应建设现代化花园式海滨城市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部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及在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确定的重要交通设施、城市水源地、风景名胜旅游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等规划控制区。
市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为:日照、石臼(含日照开发区行政区域范围)、秦楼三个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区域和奎山街道办事处付疃河以北的行政区域以及曲河口水源地、涛雒与巨峰之间的机场规划区和鲁南海滨国家森林公园的风景保护区。
第四条县政府所在地镇及其他建制镇规划区具体范围,分别由县政府和建制镇人民政府在依法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五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突出城市特色,正确处理城市与乡村、近期与远期、整体与局部的关系,按照合理确定规划布局和用地功能分区,加强现代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优化城市生态环境,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防洪、抗震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市容环境卫生建设等要求。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按规划进行,贯彻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和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方针。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二)负责建设用地及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三)负责规划区内各项规划建设项目的检查、监督,查处违法案件; (四)东港区、日照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按市委、市政府有关事权划分的决定履行职责。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日照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日照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29•【字号】日政办字〔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日照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日政办字〔2024〕9号各区县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驻日照各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日照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经市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转发,请组织实施。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3月29日日照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一、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三年新冠疫情防控转段后经济恢复发展的一年。
面对内外部环境的深刻变化,全市上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市委“一条主线、三个导向、五种思维、六项机制”部署要求,牢牢稳住经济基本盘,经济发展取得新成效,社会事业实现新进步,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高质量发展继续迈出稳健步伐。
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390.86亿元、同比(下同)增长5.6%,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5.3%,完成了分别增长5%的计划目标。
(一)有效需求深入挖潜,内驱循环作用增强。
创新建立经济运行分兵把口、统分结合、跟踪监测、考核督促等机制,大上项目、大兴产业、大抓发展,推动经济运行稳中有进、承压向好。
一是项目投资逐步回升。
建立市级领导分线作战、项目“谋招推服”、比武打擂等工作机制,实行重大项目提级会商会办,组织春秋两季重点项目现场推进会和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观摩,以项目论英雄、凭实绩排座次。
坚持走到、问到、摸到实底,组织开展企业、项目大走访,360个实施类省市重点项目年度投资完成率117.5%。
日照市日照间距系数标准
日照市日照间距系数标准日照市日照间距系数标准的研究与实践日照市,这座位于中国东部的海滨城市,以其优美的自然环境和独特的地理优势而闻名。
然而,在建筑设计与城市规划中,日照间距的合理布局与利用成为了影响城市发展与居民生活品质的重要因素。
本文将深入探讨日照市日照间距系数标准及其在实际应用中的重要性,并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其问题与解决方案,以期为日照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
一、日照间距系数概念日照间距系数是指在建筑设计中,为保证住宅获得规定时数的日照,而将两幢住宅之间南北向或东西向的垂直距离与房屋檐口高度的比值。
它直接关系到住宅的采光效果和居民的生活舒适度。
在城市规划中,合理的日照间距系数能够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提高城市整体的居住品质。
二、相关法规与标准1. 国家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部门应严格控制建筑物的日照间距系数,确保居民住宅的日照时数。
2. 山东省标准:山东省出台的《山东省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对日照间距系数做出了详细规定,要求在冬至日底层住户至少有一小时的日照时间。
3. 日照市规定:日照市在《日照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对日照间距系数进行了细化,根据不同区域和时段的日照要求,设定了不同的日照间距系数。
三、实际应用分析在实际应用中,日照间距系数的确定往往受到地形、气候、城市规划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例如,在山地城市,由于地形起伏,日照间距系数应适当增大以确保居民能够享受到充足的日照。
而在滨海城市,由于海风的影响,日照间距系数可适当减小以实现更好的通风效果。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地形复杂、开发商追求利润等原因,往往存在对规定的执行不到位现象。
针对这些问题,建议政府加强监管力度,严格审批程序,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
同时,对于开发商来说,应提高自身的社会责任意识,充分考虑居民的生活需求,合理规划住宅布局。
四、日照间距系数实验测量与计算方法确定日照间距系数的具体数值需要通过精密的实验测量与计算。
(完整版)《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日照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县相应地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第三条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第五条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可结合规划策划研究确定.第六条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按照项目建设用地和市政建设用地确定,用地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依据.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肤.前款所称项目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市政建设用地是指需代征的城市道路、绿化保护带、排洪沟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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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征范围一般至市政建设用地中心线,但临城市道路的建设用地,道路一侧为河道、绿地、广场或已经完成征用土地的,应代征全部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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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根据建设用地类别,可以在用地内适建相关类型的建设工程。
适建比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合理确定。
第八条建设用地未达到表一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表一可予以建设: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鈞。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及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二节建筑容量控制第九条中心城区范围内一般地区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筑高度等因素对建筑容量进行控制,并符合国家、省、市相关土地使用政策的要求。
日照市建设用地规划电子报批文件技术指引
关于印发《日照市建设用地规划电子报批文件技术指引》(试行)的通知各勘察设计单位、有关建设单位:为加强建设用地规划项目审批工作,推进城市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规划审批效率,特制定《日照市建设用地规划电子报批文件技术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二日日照市建设用地规划电子报批文件技术指引(试行)1 总则1.1为加强建设用地规划项目审批工作,推进城市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规范电子报批文件的内容与要求,特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和一般工业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等事项。
2 内容及格式2.1电子报批文件分为文本、图形、图象和多媒体文档。
2.2文本文档采用Microsoft Word 标准doc文档;图形文档采用AutoCAD的标准dwg 格式,版本可以是AutoCAD2000-2004(今后文件格式版本如有升级,此条款将另行规定);图象文件格式采用Adobe Photoshop的psd和jpg格式;多媒体文档本标准不作规定。
3 命名与存储规定3.1地形图电子文件命名的通用规则是:建设单位-图名-比例尺.dwg,图名按左下角坐标表示。
3.2 规划项目所有电子文件存放在一个文件夹中,该文件夹命名为:建设单位-项目名称-报送日期(年月日以圆点.分隔),如有多个设计方案,应建立子文件夹,该子文件夹分别命名为:方案*,子文件夹存放该方案所有文本、图形、图像等文件。
3.3规划图图形电子文件命名的通用规则是:建设单位-项目名称-(方案*)-图纸名称.dwg。
文本文档、图像文件的命名参照本条。
4 地形图的绘制要求4.1 本要求适用于绘制用地红线、报审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时所需报送的地形图。
4.2地形图需保证其现势性和准确性,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规范标准。
坐标系统平面控制采用1991年日照坐标系,高程系统采用1956年黄海高程系。
4.3待建区域外围需外扩50米作为测绘范围,紧靠50米外如有大型建筑物及重要构筑物也需加测。
日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
日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6.27•【字号】日发改价格〔2023〕110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日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日发改价格〔2023〕110号各区县发改局(经发局)、住建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关于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举措支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鲁建物字〔2020〕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市区(东港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等级及基准价格继续按原日照市物价局、日照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日照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分等级管理的通知》(日价费发〔2013〕6号)规定执行,价格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
二、建设单位依法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对新开发住宅小区实行前期物业管理。
在确定物业服务质量等级和收费等级时,应当根据住宅小区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等级。
物业公共服务费具体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在商品房销售时将上述资料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
三、普通住宅在销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拟定物业服务方案,确定公共服务费具体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报送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予以减免,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日照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日照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23•【字号】日政办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日照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日政办发〔2024〕1号各区县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属驻日照有关单位:《关于促进日照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3月23日关于促进日照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为充分释放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适应生态宜居海滨城市发展旅游度假、择居康养、平台经济、服务外包、新兴制造业等人口集聚业态及其人才集聚需要,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新市民购房补贴本措施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前,以下日照市辖区内农村转移人口进城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含新建商品住房和开发企业“以旧换新”收购的二手房,下同),给予购房优惠券补贴,补贴数额为购房款总额的20%,购买现房并直接办证的,补贴额度可用于抵顶首付款的50%:(1)农村适龄儿童接受城市集聚教育资源;(2)农村大龄青年在城市结婚居住;(3)土地流转托管后在城市有稳定工作的进城务工农民;(4)将现有农村住房改造为民宿等经营性租赁住房后到城市居住等情形。
城乡二孩及以上家庭新购买商品住房的(不限于首套房),参照执行上述补贴政策。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二、青年人才购房补贴日照市各类单位全职引进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全日制本科以上毕业生和单位急需并代为申请的各类人才,本政策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前,本人或其家庭在日照市首次购买商品住房可申请青年人才购房优惠券,补贴数额为购房款总额的20%,购买现房并直接办证的,优惠券可用于抵顶首付款的50%。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日照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日照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31•【字号】鲁政字〔2023〕197号•【施行日期】2023.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日照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鲁政字〔2023〕197号日照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呈请批准〈日照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日政呈〔2023〕36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日照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日照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加快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新亚欧大陆桥东方桥头堡、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和临港产业基地、滨海旅游度假名城。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日照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66.21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38.80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373.00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535.89平方千米以内。
用水总量不超过上级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6.74亿立方米;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上级下达任务,其中2025年不低于26%。
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严格无居民海岛管理。
落实蓝线、绿线、黄线、紫线、历史文化保护线、防灾减灾等各类控制线,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
日照市控制性规划管理通则正式--(征求意见稿)20080120(1)
日照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通则(试用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统一、规范城市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日照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针对日照市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和落实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际需要,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通则以《日照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日照市城市总体规划,国家、山东省及日照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日照市的相关专项规划为依据进行编制;并与《日照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文件》和日照市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图则相衔接。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通则、各片区规划文本和图则、附件组成。
通则、各片区规划文本和图则具有法律效力,不可分割;附件包括基础资料汇编、说明书和概念规划成果,为文本、图则的阐释。
第四条本通则适用于日照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与实施。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实施各项建设活动时应按照本通则相关规定落实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通则是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普遍性规定和实施各片区规划成果的法定性文件。
规划实施管理中,通则和各片区规划文本、图则应同时使用。
规划文本和图则与本通则规定不一致的内容,除特殊要求外,按照本通则执行。
第五条规划管理将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分为强制性、规定性和引导性三个层次进行控制。
强制性内容包括“六线”控制、公益性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街坊主导属性、街坊配套设施、街坊绿地与开敞空间、街坊总建筑面积以及日照市特色意图区的控制,是实施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内容。
规定性内容包括街坊居住人口、街坊高度分区,街坊细分地块(以下简称地块)的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限高、交通出入口方位,是规划实施中应遵照执行的标准和基础。
引导性内容包括街坊规划的城市设计导向,地块规划的用地可变性、地下空间利用、建设现状以及城市设计引导内容,是规划实施中参考执行的内容。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第一节土地使用性质分类第六条日照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国家《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基础上,根据日照市的实际情况对土地使用性质分类作了细化和局部调整,形成日照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表。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日照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0年版本节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第三章建筑管理第四章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第五章城市景观与环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3 建设基地控制指标表二-4 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指标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五。
2.3.8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2.3.8.1 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2.3.8.2 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第三章建筑管理3.1 建筑间距3.1.1 建筑物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执行本规定。
3.1.2 根据居信建筑日照标准和我省实际情况,居信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什按表三-1执行。
3.1.2.1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L=i:H式中:L=建筑间距i=日照间距系数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见附录二)3.1.2.2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表三-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表三-1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系数表注:旧城区改造中局部地区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现状城市人口计,中小城市可减少系数0.05,大城市减少0.1,并应通过市县实施细则明文规定"局部地区"的范围。
表三-2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东布置时的照间距。
3.1.3多层(含中高层)居住建筑间距:3.1.3.1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条式建筑按表三--1系数计算确定;点式建筑根据具体情况参照3.1.3.3和附录一第3条计算确定。
3.1.3.2多层居住建筑非平行布置时(夹角≤60°),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控制。
关于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
关于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日照分析统一采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需进行日照影响主客体分析的建设项目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年版)附录四及附录五的相关要求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报项目用地内需保留的建筑及用地周边日照影响范围内的现状建筑的外轮廓线、遮阳点高度、窗台位置、窗台高度、地形图、场地标高等数据,建设单位需提供具有乙级以上测绘资质单位进行实地测量的《日照地形测量报告》,作为日照分析的基础数据。
建设单位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同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因建筑设计方案调整致使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提供《日照分析报告》。
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应对《日照地形测量报告》、《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因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报送《日照地形测量报告》、《日照分析报告》的同时,应提交由建设单位和测量单位、日照分析单位共同盖章确认的诚信承诺书。
第六条市规划部门对《日照分析报告》成果和日照分析软件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进行审查和日照复核计算,依法依规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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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从事日照分析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年版)附录四及附录五中的相关要求,对违反《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年版)附录四、附录五的单位,初次给予警告;再次违反的,年内不予受理。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日照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日照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02•【字号】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施行日期】2015.11.0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日照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日照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10月28日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刘星泰2015年11月2日日照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建设环境优美、秩序优良、文明和谐的生态宜居城市,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为保障城市基础设施正常运转、维护城市公共空间良好秩序,依法对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交通秩序等实施的管理。
第三条城市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管理体制,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重心下移,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依法处置、科学疏导,教育宣传、社会参与”的原则,细化标准、整合资源、合理分工、提升效能,实现城市管理由单一变为综合、粗放变为精细,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协调统一、科学高效的城市管理新格局。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由市长任主任,分管有关工作的副市长任副主任,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和东港区政府、岚山区政府、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对与城市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进行统筹协调,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
建立委员会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城市管理职责。
各区相应成立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
第五条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城市管理专项规划、工作目标、实施方案和管理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指挥、协调、监督城市管理各部门开展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日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49.8
(成交)公告
山东省地质矿产勘
TOP2 日照市市级地质灾害风险普查项 查 开 发 局 第 八 地 质
46.1
目成交公告
大队
TOP3
日照市森林和草原火灾风险普查 成交公示
山东润昌生3 年日照市森林、草原、湿地 山东省地质测绘院
27.9
调查监测项目中标(成交)公告
1.0
服务成交公告
TOP7
日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车辆租 赁服务
14.9
项目
2022-11-07
TOP7 日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关林 山东省地质测绘院
\
地保护利用专项规划
TOP8
日照市村庄分类及布局优化规划 项目
日照市规划设计研 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
TOP9
日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关林 地保护利用专项规划
山东省煤田地质局 第一勘探队
\
TOP10 规划技术购买服务项目
TOP5
2023 年度不动产交易登记权籍调 查服务
日照市城乡建设勘 察测绘院有限公司
27.0
2023-04-12 2022-10-24 2022-10-25 2023-04-10 2023-07-18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19 日 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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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企业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营业范围:
日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未公示
一、采购需求
1.1 总体指标
近 1 年(2022-09~2023-08):
项目数(个)
116
同比增长:13.7%
项目总金额(万元)
(不含费率与未公示金额)
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4-4-2沪规法〔2004〕302号各区(县)规划管理局、各派出机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已于2003年10月18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并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按照《技术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授权,特制订《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日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日照分析工作,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进行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技术规定》的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技术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报送)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建筑高度大于36米、且建设基地面积小于等于1公顷的,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的拟建建筑与界外建筑的间距小于《建设项目日照分析预评估报告》确定的建筑间距的,应对界外建筑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建设基地内建筑间距部分或全部按《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控制的,应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第四条(设计方案调整)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资质)《日照分析报告》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
第六条(软件使用要求)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本市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新型城镇化建设行动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新型城镇化建设行动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23•【字号】日政字〔2024〕52号•【施行日期】2024.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新型城镇化建设行动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日政字〔2024〕52号各区县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属驻日照有关单位:现将《日照市新型城镇化建设行动方案(2024—2025年)》印发,请组织实施。
日照市人民政府2024年7月23日日照市新型城镇化建设行动方案(2024—2025年)为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新型城镇化与工业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增强产业承载和人口集聚功能,实现到2025年全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6%目标,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深入开展产城融合攻坚行动1.壮大优势产业集群。
深耕细作现有省级7个“十强”产业雁阵型集群、2个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3个特色产业集群,到2025年新增2个省级特色产业集群、1个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争创雁阵型集群,布局未来产业集群。
深化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健全评价体系,强化区域联动,各经济开发区分别集中打造1—2个主导特色产业集群,推动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向城市综合功能区、新城区转型。
实施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融入全省“强县领跑、弱县跨越、百县图强”计划,构建以县城为枢纽、以小城镇为节点的县域经济体系,到2025年县域综合竞争力显著增强。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2.强化重大产业项目支撑。
每年梳理一批制造业领域亿元以上重点项目,定期举办高成长性企业银企对接专场活动,加强中小企业财政和金融政策协同创新。
实施技改升级行动计划,做好钢铁产业增厚、压薄、加料、涂层文章,做优钢铁生态圈;推动粮油产业“运储贸产服”全产业链发展,争取中字号企业布局更多精深加工项目和进出口业务;发展精细化工、化工新材料,推动符合条件的化工园区扩区和重点监控点入园,到2025年应入园化工企业入园率达到60%以上;推动汽车零部件企业向新能源领域转产增产,打造新能源乘用车产业集群;加快浆纸产业向以纸代塑、纤维纸、特种纸等方向发展,提升产品附加值。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和局部调整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和局部调整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15•【字号】日政办字〔2022〕28号•【施行日期】202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和局部调整实施细则的通知日政办字〔2022〕28号各区县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驻日照各单位:《日照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和局部调整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15日日照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和局部调整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动态维护和局部调整程序,保障国土空间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辖区范围内控规的动态维护和局部调整工作,莒县、五莲县可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行政辖区内的控规调整细则。
第三条控规的动态维护和局部调整应当保障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求,满足国土空间规划底线和生态环境、自然与历史文化保护、城市安全等强制性要求。
第四条涉及下列情形的,不得纳入控规调整:(一)突破市、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过渡期间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的强制性控制原则的;(二)改变原控规基本控制单元主导功能、空间结构的;(三)不符合技术规范取消或减少公益性设施的;降低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以及道路绿化带等级、标准的;(四)经论证不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承载力的;(五)已经以国有出让、集体流转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经营性房地产及商业商务用地改变用地性质、提高总计容建筑面积、减少配套设施的,国家、省、市特殊政策项目除外;(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情形。
陈荣、日照市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荣、日照市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09【案件字号】(2021)鲁11民终28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唐玉国杨荣国张卫华【审理法官】唐玉国杨荣国张卫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荣;日照市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日照浩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陈荣日照市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日照浩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荣【当事人-公司】日照市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日照浩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崔巍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吉鑫铭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胡彦玉山东德与法(日照)律师事务所;王伟伟山东元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崔巍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吉鑫铭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胡彦玉山东德与法(日照)律师事务所王伟伟山东元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崔巍吉鑫铭胡彦玉王伟伟【代理律所】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山东德与法(日照)律师事务所山东元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荣;日照浩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日照市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问题是,陈荣与天德房地产公司之间商品房买卖关系是否成立,天德房地产公司应否退还陈荣缴纳的购房款。
【权责关键词】欺诈催告撤销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自认质证罚款诉讼请求法院调解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问题是,陈荣与天德房地产公司之间商品房买卖关系是否成立,天德房地产公司应否退还陈荣缴纳的购房款。
第一,2018年6月19日陈荣与天德房地产公司开发涉案房产的经销商浩朗科技公司签订的浩朗网络科技会员天德海景城团购告知书,明确约定了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单价、总房款等内容,该团购告知书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
日照市区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doc
日照市区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发文单位:日照市人民政府文号:政府令26号发布日期:2004-12-17执行日期:2004-12-17生效日期:1900-1-1经2004年12月1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和建设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所确定的容积率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三条调整容积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建设用地所在区域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增加建设强度的;(二)建设用地区域为城市提供公共空间和设施,并符合周围整体环境要求的;(三)建设用地原有建设限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四)住宅建设用地,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同时,还须满足周边区域公共配套设施(如中小学、幼儿园等)所能承担的条件;(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调整容积率按以下程序审批:(一)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容积率申请,陈述调整理由和具体调整方案,并附调整后的建筑设计方案。
(二)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调整容积率的申请后,组织初审、对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评审,报市政府城建专题会议研究审批。
(三)经批准提高容积率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缴土地差价。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
第五条因提高容积率建设而补缴的土地差价,按新设定的容积率的土地市场评估价减去原容积率的土地市场评估价计算。
第六条因提高容积率建设而补缴的土地差价由财政部门管理,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第七条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因历史等客观原因无规划设计条件的,土地出让合同中确定了容积率指标的,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土地出让合同中未确定容积率指标的,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按小于0.8、其他区域按小于1.1核定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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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日照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县相应地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第五条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可结合规划策划研究确定。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按照项目建设用地和市政建设用地确定,用地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依据。
前款所称项目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市政建设用地是指需代征的城市道路、绿化保护带、排洪沟等用地。
代征范围一般至市政建设用地中心线,但临城市道路的建设用地,道路一侧为河道、绿地、广场或已经完成征用土地的,应代征全部道路。
第七条根据建设用地类别,可以在用地内适建相关类型的建设工程。
适建比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合理确定。
第八条建设用地未达到表一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建设用地未达到表一规定的下限值,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规划实施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予以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及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二节建筑容量控制第九条中心城区范围内一般地区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筑高度等因素对建筑容量进行控制,并符合国家、省、市相关土地使用政策的要求。
第十条居住用地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按照表二规定控制;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控制;仓储用地参照工业用地进行控制。
旅游度假区、核心商务区、行政中心区等特定功能区块的建筑容量根据其规划建设要求另行控制。
同一建设项目内有不同规划性质用地的,应当根据其规划性质分别计算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住宅与公共建筑混合开发,无法分割计算用地的,按居住用地指标控制。
表二一般地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第十一条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不得进行扩建。
第十二条在满足规划要求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全天候为社会公众提供广场、绿地、公共停车场、通道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可在原定建筑面积的基础上按表三标准再予以建筑面积补偿,但规划条件明确要求提供的除外。
补偿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定建筑面积的10%,并且补偿后的总容积率不得超过第十条规定的上限值。
予以建筑面积补偿的公共开放空间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提供室外广场绿地的,应沿城市道路集中设置,并不得设置栅栏等隔离设施,且有效使用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二)提供建筑底层公共空间的,其开放的空间应面临城市道路,且宽度不小于5米,净高不低于4.2米,水平投影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三)提供公共通道的,通道须用于解决城市或者相邻地块的公共交通,并且上空不得有建筑物,通道宽度不小于5米,长度不小于50米;(四)提供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数量不少于30个。
第三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第十三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兼顾人民防空和防灾减灾的需要;(二)地下人防工程建设应当坚持平战结合的方针和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以公共服务职能为主;(三)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须保证规划以及现状城市市政、水利、交通等设施的建设空间和安全使用要求,满足绿化种植的覆土要求;(四)核心商务区、连片开发的商务功能区块、交通枢纽设施以及其他公共活动较为集中地块的地下空间,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连通建设;(五)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在浅层空间得到充分利用的基础上再向深层空间发展。
第十四条地上空间与地下空间、地下空间之间可分层确定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一般包括用地面积、用地性质、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容积率、水平和竖向联系等内容。
地下建设工程应当在地下空间规划及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空间层次内进行建设,不得占用其他层次空间。
规划条件无明确规定的,开发深度应当控制在地表以下15米范围内。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建筑间距第十五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视觉卫生、工程管线敷设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建筑间距包括正向间距与侧向间距,一般按最窄处控制。
第十六条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南侧各类建筑平行布置(两建筑长边之间夹角小于或等于60°,如附录三图1所示)时的正向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含24米)的,正向间距不小于该建筑相对高度的1.5倍,且最小间距不小于15米;当均为生活居住类建筑且北侧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时,最小间距不小于20米;生活居住类建筑为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医院病房楼、疗养院疗养用房和老年人公寓及护理院、养老院、托老所的,正向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相对高度的1.7倍;生活居住类建筑为幼儿园和托儿所的,正向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相对高度的1.8倍。
(二)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的,正向间距不小于该建筑相对高度的0.6倍,且最小间距不小于36米。
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北侧各类非生活居住类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正向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含24米)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5米;2、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含24米)的,最小间距不小于20米;3、建筑高度均在24米以上的,正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最小间距不小于30米。
东西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主要朝向一侧各类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正向间距,按照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南侧各类建筑平行布置时规定间距的0.8倍及最小间距规定控制。
东西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次要朝向一侧各类非生活居住类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正向间距,根据较高建筑的高度,按照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北侧各类非生活居住类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规定控制。
第十七条生活居住类建筑垂直布置(两建筑长边之间夹角为60°至90°,如附录三图1所示)时的建筑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主要朝向一侧垂直布置的各类建筑山墙的建筑间距(如附录三图2所示),按照平行布置时的间距规定控制。
(二)其他垂直布置形式,按照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间的侧向间距规定控制。
(三)当垂直建筑山墙相对面宽度大于16米,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规定控制。
第十八条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间的侧向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高度均在24米以下(含24米)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间的距离不小于8米;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的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各种层数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间的距离不小于15米;(二)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的非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各种层数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间的距离不小于15米;(三)其他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间的距离按照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侧向间距规定控制。
第十九条以其他形式布置的生活居住类建筑的间距,按照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间的侧向间距规定控制。
第二十条非生活居住类建筑平行布置时正向间距宜满足下列规定:(一)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含24米)的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二)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的建筑与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含24米)的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不小于15米;(三)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的建筑平行布置时,南北向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东西向的,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以上建筑间距不小于24米。
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生活居住类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含24米)的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小于8米,其他层数的建筑之间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第二十一条以上建筑间距的规定中,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其计算建筑间距按100米高度标准控制;低层建筑在满足日照、消防要求的条件下,最小建筑间距可适当降低;工业、仓储、市政设施建筑之间的间距,按其工艺及消防要求控制。
第二节日照标准控制与日照分析第二十二条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与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间距,以及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各类建筑之间呈包围、半包围建筑组合时的建筑间距,还应当通过日照分析计算综合确定。
第二十三条生活居住类项目日照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卧室或起居室)满足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二)大、中、小学校学生宿舍和居住用地内的宿舍的南向寝室应满足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三)老年人公寓及护理院、养老院、托老所的南向主要居室(卧室和起居室)应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四)医院、疗养院南向病房和疗养室应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五)中、小学教学楼普通教室应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六)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活动室和寝室)应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3小时;(七)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3小时;居住区内公共绿地应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满足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第二十四条被遮挡的现状生活居住类建筑原有日照时间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拟建项目的日照影响后,仍应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原有日照时间不应减少。
第二十五条下列建筑不作为被遮挡建筑进行日照分析:(一)违法建筑以及临时建筑;(二)被违法变更为生活居住性质的建筑;(三)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或搬迁计划的村居民房;(四)非居住用地内的宿舍、公寓;(五)拟建建筑位于东西走向红线宽度40米以上的道路或控制宽度60米以上的河道南侧时,道路或河道北侧第二排及其以北建筑;(六)拟建建筑位于南北走向红线宽度40米以上的道路或控制宽度60米以上的河道两侧时,道路及河道另一侧的建筑。
第三节建筑退让第二十六条沿建设用地边界、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周边的建筑,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日照、消防、防灾、环保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定,满足建筑间距的控制要求。
第二十七条建筑后退用地边界的距离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建筑退用地边界的距离按表四控制。
(二)地下建筑退后用地边界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0.7倍,且最小不应小于5米;市政公用类建筑的退让距离可适当缩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