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土地复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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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落实《土地复垦条例》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全面做好我省土地复垦工作的通知

关于认真落实《土地复垦条例》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全面做好我省土地复垦工作的通知

关于认真落实《土地复垦条例》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全面做好我省土地复垦工作的通知各市国土资源局: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复垦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扎实做好我省土地复垦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认识,认真宣传贯彻复垦条例和实施办法做好土地复垦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土地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举措。

长期以来,我省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土地、矿产资源开发支持了国民经济稳定快速发展,同时也留下大量废弃地、塌陷地未得到及时复垦利用,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加剧了人地矛盾,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各市、县务必高度认识土地复垦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纳入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并与发展改革、财政、环保、农林水等部门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强化监管力度,全面做好本地土地复垦工作。

要加大学习和宣传工作的力度,形成全社会注重耕地保护、注重土地复垦的舆论监督氛围。

利用各种新闻媒体搞好复垦条例和实施办法的宣传,树立节约土地光荣、浪费土地可耻的社会道德意识,树立“谁破坏、谁复垦”的社会责任意识,向社会及土地复垦责任人广泛宣传、讲解,督促生产建设活动中毁损土地的责任人及时落实复垦责任,并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

各地要充分利用国土资源部网上培训系统和省厅国土资源大讲堂等,认真组织好复垦条例和实施办法的学习,全面把握精神实质,在具体工作中抓好贯彻落实。

二、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落实土地复垦任务各级国土资源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加强监督管理。

要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厅统一要求,全面摸清本地区生产建设损毁土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基本情况,做好土地复垦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积极推进土地复垦工作。

(一)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89年修正)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89年修正)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8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06.19•【字号】•【施行日期】1987.02.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87年2月25日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89年6月19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修正,1989年6月19日重新公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土地是宝贵的、有限的自然资源。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认真宣传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和本实施办法,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省、市(地)、县(市、区)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主管所辖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土地管理法》和本实施办法的组织实施与检查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工作,配备土地管理助理员。

第四条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所有证;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或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使用证。

依法需要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买卖、转让地上附着物而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转移时,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

县级以上土地管理机关,应建立地籍管理制度和地籍档案。

第五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妨碍和阻挠。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随意变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29•【字号】威政发[2012]38号•【施行日期】2012.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威政发〔2012〕3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对市级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以及不带许可审批性质的行政确认登记事项进行了第五轮集中清理审核。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确保清理结果得到全面落实,对确定合法有效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要按照市法制办的统一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规范审批条件,再造审批流程。

对取消或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事项,要按照要求坚决执行,不得再实施行政审批。

对规定下放的事项,必须按时下放到位。

要完善行政审批动态管理机制,对依法新设定和上级机关依法下放到市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部门要在事项设立或下放之日起1个月内,将审批事项名称、依据、运行流程等报送市法制办备案。

对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下放、改变管理方式等行政审批事项,实施部门要在文件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将发布文件及有关情况报送市法制办备案。

本次公布确定的合法有效的现行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按照上级规定在审批依据、范围、条件、材料等方面内容有变化的,实施部门要在内容变动之日起1个月内,将有关变动的内容报送市法制办备案。

市监察局、市法制办要从严查处擅自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审批事项,擅自增加审批条件、申报材料、环节以及超越法定或承诺时限审批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附件:市政府所属部门现行有效的行政许可事项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附件:市政府所属部门现行有效的行政许可事项市政府所属部门现行有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市政府所属部门现行有效不带许可审批性质的行政确认登记事项。

土地复垦条例

土地复垦条例

文件全文土地复垦条例[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与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土地复垦活动,加强土地复垦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复垦,就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与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但就是,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以下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第四条生产建设活动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对依法占用的土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土地损毁面积,降低土地损毁程度。

土地复垦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

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第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她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与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地复垦有关工作。

第六条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进行土地复垦验收等活动,应当遵守土地复垦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遵守土地复垦行业标准。

制定土地复垦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应当根据土地损毁的类型、程度、自然地理条件与复垦的可行性等因素,分类确定不同类型损毁土地的复垦方式、目标与要求等。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监测制度,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土地资源损毁与土地复垦效果等情况。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与发布土地复垦数据信息。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督检查。

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修正)

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修正)

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修正)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190715(颁布时间)20190715(实施时间)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修正)(1999年1月1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发布根据2019年7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复垦和对土地复垦实施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土地复垦的范围包括:(一)采矿、挖沙、取土等使地表直接遭受破坏的土地;(二)地下开采引起地表塌陷的土地;(三)采矿、冶炼、燃煤发电等生产过程中所排放废弃物压占的土地;(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复垦的其它土地。

第五条土地复垦遵循下列原则:(一)谁破坏、谁复垦,谁复垦、谁受益;(二)因地制宜,优先复垦成耕地;(三)与生产建设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的管理工作;其它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土地复垦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和科研单位,积极开展土地复垦利用研究,推广土地复垦先进技术,提高土地复垦水平。

第八条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对土地造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破坏土地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复垦。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规划,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土地复垦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经批准的土地复垦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土地复垦计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土地复垦规定

土地复垦规定

土地复垦规定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一日国务院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十九号发布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合理利用土地,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因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和个人;第四条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第五条土地复垦工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复垦工作;各级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复垦的综合协调工作;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土地复垦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七条土地复垦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制定土地复垦规划时,应当根据经济合理的原则和自然条件以及土地破坏状态,确定复垦后的土地用途;在城市规划区内,复垦后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第八条土地复垦应当与生产建设统一规划;有土地复垦任务的企业应当把土地复垦指标纳入生产建设计划,在征求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并经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第九条有土地复垦任务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应当包括土地复垦的内容;设计文件应当有土地复垦的章节;工艺设计应当兼顾土地复垦的要求;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建设用地时不得批准;第十条土地复垦应当充分利用邻近企业的废弃物充填挖损区、塌陷区和地下采空区;对利用废弃物进行土地复垦和在指定的土地复垦区倾倒废弃物的,拥有废弃物的一方和拥有土地复垦区的一方均不得向对方收取费用;利用废弃物作为土地复垦充填物,应当防止造成新的污染;第十一条复垦后的土地达到复垦标准,并经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复垦标准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确定;第十二条企业不含乡村的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集体所有土地,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不能恢复原用途或者复垦后需要用于国家建设的,由国家征用;二经复垦不能恢复原用途,但原集体经济组织愿意保留的,可以不实行国家征用;三经复垦可以恢复原用途,但国家建设不需要的,不实行国家征用;第十三条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土地,可以由企业和个人自行复垦,也可以由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承包复垦;承包复垦土地,应当以合同形式确定承、发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复垦费用,应当根据土地被破坏程度、复垦标准和复垦工程量合理确定;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对其破坏的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国家不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除负责土地复垦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土地损失补偿费,分为耕地的损失补偿费、林地的损失补偿费和其他土地的损失补偿费;耕地的损失补偿费,以实际造成减产以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为计算标准,由企业和个人按照各年造成的实际损失逐年支付相应的损失补偿费;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复垦其原有的土地,补偿年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合理工期确定;其他土地的损失补偿费,参照上述原则确定;地面附着物的损失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第十五条土地损失补偿费的具体金额,由破坏土地的企业和个人与遭受损失的单位根据第十四条确定的原则商定;达不成协议的,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土地损失补偿费金额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基本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土地,土地复垦费用和土地损失补偿费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土地,土地复垦费用从企业更新改造资金和生产发展基金中列支;经复垦后直接用于基本建设的,土地复垦费用从该项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由国家征用并能够以复垦后的收益形成偿付能力的,土地复垦费用还可以用集资或者向银行贷款的方式筹集;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用的土地,土地损失补偿费可以列入或者分期列入生产成本;第十七条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国家征用的土地,企业用自有资金或者贷款进行复垦的,复垦后归该企业使用;根据规划设计企业不需要使用的土地或者未经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复垦后连续二年以上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企业采用承包或者集资方式进行复垦的,复垦后的土地使用权和收益分配,依照承包合同或者集资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条件确定;因国家生产建设需要提前收回的,企业应当对承包合同或者集资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支付适当的补偿费;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用的土地,复垦后仍归原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第十八条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国家征用的土地,经复垦后土地使用权依法变更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第十九条国家鼓励生产建设单位优先使用复垦后的土地;复垦后的土地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农业税;用于基本建设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第二十条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企业和个人,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处以每亩每年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企业和个人,在其提出新的生产建设用地申请时,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受理;罚款从企业税后留利中支付,依照国家规定上交国库;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罚款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罚款决定的土地管理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罚款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罚款决定的,由作出罚款决定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二条扰乱、阻碍土地复垦工作或者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当地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负责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3.23•【字号】鲁国土资发[2011]28号•【施行日期】2011.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11]28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现将《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附件: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附件: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依据《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及评审等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9]173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确定的土地复垦方案是指生产建设项目(生产项目是指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等项目;建设项目是指交通、水利、能源等项目)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土地复垦义务人委托编制单位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

第三条本办法确定的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是指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组织编制人员,依据国家和省土地复垦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按照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的有关要求,对土地复垦项目确定土地复垦技术方案的全过程。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的意见各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我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经过各级各有关部门十多年来的共同努力,取得了很大成绩,对保护耕地资源,优化农用地结构,保障粮食安全,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要清醒看到,我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在统筹规划、制度建设、资金征管、严格监管、突出重点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国土资源部已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6号)。

望各市结合本地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把我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推向新阶段。

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做好专项规划修订工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后备资源的调查、评价和论证。

以突出保护耕地为重点,明确目标任务、重点区域、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切实作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为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提供依据,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步实施。

二、严格补充耕地,坚守红线不动摇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我省保护耕地坚守红线的艰巨性,严格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和年度补充耕地计划,切实组织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低于规划规定的保有量任务。

要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应立足于本市、县行政区域内补充完成。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4年修正)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4年修正)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11.25•【字号】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施行日期】1999.08.2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8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对土地实行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的有关工作。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公安、行政监察、审计、税务、银行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第五条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依法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山东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12-27 17:04:17 来源:乳山财政信息网浏览:176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综合整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0〕73号),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资金是指财政部门安排用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

第三条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是指以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强化设施配套、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为目的,集中联片对农村田、水、路、林、村进行土地综合整治的活动。

第四条按照“渠道不变、集中投入、各计其效”的原则,统筹安排以下资金组成项目资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出让金、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等相关涉农资金。

第五条项目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按年度预算分期拨付使用。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六条项目资金属于财政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和规范使用。

第七条项目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共同承担。

按规定的投资规模,中央和省投入70%,市、县投入不低于30%。

超出省确定项目投资规模的资金,由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所在地承担。

第八条项目资金中,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可安排不超过20%的资金,用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内村庄和社区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具体包括供电设备、给排水设施、村内道路、村庄绿化等。

第九条每年2月底前,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所在设区市的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根据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编制要求,汇总上年度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编报本年投资计划及项目预算草案,并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

第十条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按照省政府要求,对各市上报的上年度项目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本年度建设计划与预算草案进行审核,依据评估和审核结果,明确年度工作要求。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处罚标准介绍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处罚标准介绍

资料范本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处罚标准介绍地点: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处罚标准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1、违法用地为建设用地的,处非法所得5%罚款;2、违法用地为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的,处非法所得10%罚款;3、违法用地为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的,处非法所得25%罚款;4、违法用地为基本农田的,处非法所得35%罚款。

二、破坏耕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2倍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1、限期内已改正或治理,但未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处耕地开垦费1倍罚款;2、限期内拒不改正或治理的,处耕地开垦费2倍罚款。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3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3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3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省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0月11日山东省省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全省重大发展战略实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土地储备,是指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土地储备机构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三条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级土地储备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全省经济、服务地方发展,统筹规划、市场运作、合作共赢、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省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区域发展重大战略部署,依据相关规划及土地市场供需状况,并征求相关市、县级政府意见,编制省级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省级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经省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由省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实施。

省政府根据需要和省级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每年安排部分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用于省级土地储备工作。

第六条下列土地可以纳入省级土地储备:(一)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建设用地,重大发展战略确定的特定区域用地;(二)依据区域发展规划拟开发为建设用地的未利用土地;(三)省土地储备机构收购的国有土地;(四)市、县级政府申请省级储备的土地;(五)省政府确定储备的其他土地。

2020年土地复垦条例全文(最新版)

2020年土地复垦条例全文(最新版)

土地复垦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铁路、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开展土地复垦调查评价、编制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确定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质量控制、进行土地复垦评价等活动,也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等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损毁、土地复垦等数据信息。

第二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第六条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第七条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报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依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以及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采矿项目,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2016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2016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2015年9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整治活动,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土地整治,是指为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升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理,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对未利用的宜农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进行开发的活动。

第三条土地整治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尊重土地权利人的意愿,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自然与人文景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土地整治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工作的组织和监督管理,其所属相关机构负责土地整治的技术性、服务性等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林业、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工作机制,统筹整合土地整治、农田水利、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和资金,实行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组织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利用社会资金参与土地整治活动。

利用社会资金参与土地整治活动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林业、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土地整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细则》是对《土地复垦条例》的具体实施规定,旨在进一步明确土地复垦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1. 复垦项目规划与审批
- 确定复垦项目的范围、内容和工作计划;
- 进行复垦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并完成审批程序;
- 制定复垦项目的技术方案、建设方案和管理措施;
2. 复垦工程施工
- 按照技术方案和管理措施进行复垦工程的施工;
- 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土壤侵蚀、水土流失等问题的发生;
- 对复垦工程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测,确保施工质量;
3. 复垦项目验收
- 完成复垦工程后,进行验收;
- 验收包括对生态环境、土壤质量、植被恢复等方面的评估;
- 合格后方可移交给管理部门;
4. 复垦情况监测和评估
- 定期对复垦项目进行监测,评估复垦效果;
- 监测项目包括土壤质量、植被恢复、生物多样性等;
- 根据监测结果,对复垦项目进行调整和改进;
5. 复垦资金管理
- 确保复垦资金的专款专用;
- 对复垦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计;
- 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复垦项目的实际需要;
6. 复垦项目信息公开
- 对复垦项目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公开;
- 公开内容包括项目计划、施工方案、验收结果等;
- 监督部门和公众可以通过公开的信息对复垦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以上是一些可能包括在《土地复垦条例实施细则》中的内容,具体细则可能会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做出具体规定。

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办法

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办法

山东省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规范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行为,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城乡统筹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8‟9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是指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依法取得的零星工矿废弃地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即拆旧区)的复耕与新增建设用地(即建新区)相挂钩,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复垦后进行调整利用,使废弃建设用地得到更新改造、充分利用,并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第二条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资源利用相协调为目的,通过调整建设用地布局,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增加土地有效供给,促进土地资源节约、合理和高效利用,推动城乡统筹发展。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规划,统筹部署。

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应依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强化规划的整体控制。

应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复垦、建设、资金、用地等重大问题。

(二)明晰产权,维护权益。

按照确权在先的要求,做好权属管理和变更登记;坚持自愿、合法、有偿,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

(三)规范运作,严格管理。

参考增减挂钩试点办法,按项目区进行管理;坚持先复垦、后调整利用。

第三条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的县(市、区)应具备以下条件:已经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编制;政府重视,群众支持;产权清晰,无纠纷;废弃地面积广,复垦潜力大;土地管理规范,用地秩序良好;拆旧复垦所需资金能够落实。

第四条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实行项目区管理,拆旧区、建新区统筹规划,封闭运行。

山东土地复垦备案流程

山东土地复垦备案流程

山东土地复垦备案流程一、前言山东省位于中国东部,地势高低起伏,土地资源丰富,是中国重要的农业大省。

然而,由于长期的农耕和工业发展,部分土地受到了严重的破坏和污染,需要进行土地复垦工作。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作为负责土地管理和保护的主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土地复垦备案流程,以保护和修复受损的土地资源。

二、土地复垦备案流程1.项目申报阶段土地复垦项目的申报是整个流程的第一步。

项目申报由土地复垦单位在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网站下载并填写《山东省土地复垦项目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土地复垦工程施工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土壤污染调查报告等。

申报表和相关资料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申报表中需填写项目的基本情况、工程规模、位置、土地现状、复垦目标等信息,以便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2.项目审核阶段申报表和相关资料提交后,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将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的土地复垦项目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和环保性等方面。

审核结果将在规定时间内向申报单位通报。

如果项目审核通过,申报单位将获得《山东省土地复垦工程项目批复书》,批复书是进行后续工作的依据。

3.土地复垦工程施工阶段获得批复书后,申报单位可以开始进行土地复垦工程的施工。

施工过程中需按照《山东省土地复垦工程施工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包括用地手续、环境保护措施、施工验收等。

施工完成后,申报单位需提交土地复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办理土地复垦竣工验收手续。

4.土地复垦备案阶段土地复垦工程完成后,申报单位需向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土地复垦备案。

申请需提供土地复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土地复垦工程完成情况说明、复垦土地利用方案、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等材料。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将组织专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发放《山东省土地复垦工程备案证》。

5.土地复垦达标奖励阶段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对于完成了土地复垦工程并通过备案的项目给予达标奖励。

达标奖励的标准和程序由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

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

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总5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李春亭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复垦和对土地复垦实施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土地复垦的范围包括:(一)采矿、挖沙、取土等使地表直接遭受破坏的土地;(二)地下开采引起地表塌陷的土地;(三)采矿、冶炼、燃煤发电等生产过程中所排放废弃物压占的土地;(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复垦的其它土地。

第五条土地复垦遵循下列原则:(一)谁破坏、谁复垦,谁复垦、谁受益;(二)因地制宜,优先复垦成耕地;(三)与生产建设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的管理工作;其它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土地复垦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和科研单位,积极开展土地复垦利用研究,推广土地复垦先进技术,提高土地复垦水平。

第八条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对土地造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破坏土地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复垦。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规划,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土地复垦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经批准的土地复垦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土地复垦计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2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2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2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大力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经济建设用地需求,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现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全省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连续5年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但也要清醒地看到,随着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步伐加快,土地供需矛盾、人多地少的矛盾更加尖锐,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耕地占补平衡的任务日益繁重。

各级政府必须深刻认识到,新形势下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是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耕地保护基本国策、实现耕地保护目标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主要措施,是促进可持续发展、保障建设用地需求的客观要求,是促进农村发展、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

各级要进一步增强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常抓不懈,切实抓出成效。

二、理清思路,进一步明确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立足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通过科学规划、规范项目管理、加大投融资力度、合理分配收益等措施,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水平,有效提供,可利用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为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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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
(1999年1月1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发布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复垦和对土地复垦实施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土地复垦的范围包括:
(一)采矿、挖沙、取土等使地表直接遭受破坏的土地;
(二)地下开采引起地表塌陷的土地;
(三)采矿、冶炼、燃煤发电等生产过程中所排放废弃物压占的土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复垦的其它土地。

第五条土地复垦遵循下列原则:
(一)谁破坏、谁复垦,谁复垦、谁受益;
(二)因地制宜,优先复垦成耕地;
(三)与生产建设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的管理工作;其它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土地复垦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和科研单位,积极开展土地复垦利用研究,推广土地复垦先进技术,提高土地复垦水平。

第八条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对土地造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破坏土地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复垦。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规划,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土地复垦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经批准的土地复垦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土地复垦计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复垦后的土地应优先用于农业,宜粮则粮、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

第十一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年度土地复垦计划,确定复垦项目和复垦义务人。

第十二条复垦义务人应编写土地复垦实施方案,经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有土地复垦任务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中应包括土地复垦的内容,并附具土地复垦设计方案。

设计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地面积、类别、等级。

(二)破坏的土地面积、类别及破坏程度。

(三)复垦工艺设计和措施。

(四)复垦所需资金预算及资金来源。

(五)复垦义务人、完成期限及要求。

(六)复垦后的用途。

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下达同意用地文件,计划部门不予立项。

第十四条复垦义务人应自行组织复垦;确无能力进行复垦的,可由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承包复垦,也可向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土地复垦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复垦。

承包复垦土地,应以合同形式确定承、发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复垦费必须专款专用,其收取标准和使用办法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将所占耕地地表耕作层剥离,用于土地复垦。

耕作层剥离的深度一般不少于30厘米。

第十六条土地复垦应充分利用附近生产建设形成的废弃物,并采取科学方法,防止造成新的污染。

对利用废弃物进行土地复垦的,拥有废弃物的一方和从事土地复垦的一方均不得向对方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对其破坏的他人使用的土地,除负责土地复垦外,还应按规定向受损单位或个人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损失补偿费。

第十八条复垦义务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完成土地复垦任务。

复垦项目竣工后,复垦义务人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九条复垦的土地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原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不得拒绝接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复垦后的土地需要确定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发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一条基本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土地,该土地复垦费用和土地损失补偿费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

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土地,该土地复垦费用从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中列支;复垦后直接用于基本建设的,土地复垦费用从此项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复垦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缴纳耕地造地费的,不再承担土地复垦义务,免交或部分免交耕地造地费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土地复垦计划确定需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复垦的土地,复垦资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从耕地占用税、土地出让金、耕地造地费、土地闲置荒芜费等资金中列支。

下级人民政府组织的面积超过75公顷的土地复垦项目,由省人民政府予以补助。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鼓励有复垦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将需由政府组织复垦的土地承包复垦。

复垦后的土地按谁复垦、谁受益的原则,优先确定给复垦单位和个人使用,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税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剥离耕作层而未剥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每平方米2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不按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并可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处以罚款。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罚款处罚时,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

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复垦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对本办法施行前已造成破坏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清理,明确复垦义务人,并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复垦。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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