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_共6页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本(5篇)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责任追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无论是因生产活动还是其他原因所致。
第三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应坚持“责任明确、追究公正、惩罚有力、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每个单位的领导人员应当带头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系统责任三个层次。
第二章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第六条对于发生的安全事故,应当及时进行责任认定,明确责任人。
第七条对于直接导致安全事故的人员,应当追究直接责任。
第八条对于安全事故中没有直接导致事故的人员,但其行为或者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事故发生或者扩大的,应当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对于安全事故中暴露出的制度缺陷、运行不畅等问题的,应当追究系统责任。
第十条对于受伤人员及其家属,应当积极开展善后工作,保护其合法权益,妥善解决相关问题。
第三章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程序第十一条对于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程序如下:(一)事故发生后,立即成立由主要领导亲自牵头的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
(二)事故调查组应当全面搜集、核实相关证据,查清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三)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听取事故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意见,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四)根据事故调查结果,进行责任认定,明确责任人。
(五)对于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法进行相应处罚,确保其承担相应责任。
(六)对于主要领导责任人,应当追究其责任,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理。
(七)对于系统责任人,应当调整、完善相关制度,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第四章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执法机关和处罚措施第十二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应当由相关部门主管的安全生产执法机关进行。
第十三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口头警告或批评教育。
(二)书面警告或批评教育。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2篇)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____安全生产法》和《____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和单位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责任,保障企业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企业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行政正职、各项目部经理、各工程队队长对下列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交纳安全教育基金,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火灾事故;(二)交通事故;(三)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六)其他安全事故。
第三条事故单位、事故责任人和责任人交纳安全教育基金如下:1、轻伤事故。
负伤率在____‰以内(含____‰),对事故单位不予处罚。
若负伤率超过____‰,事故单位交纳安全教育基金____元;事故主要责任者和负责人各交纳安全教育基金____元。
2、重伤事故。
凡发生一起重伤事故,取消事故责任单位全年安全奖的____%,事故责任单位交纳安全教育基金____元,事故主要责任者和责任人各交纳安全教育基金____元。
多人重伤按人数乘金额计算,且取消全年安全奖。
3、死亡事故。
一次死亡一人,取消事故单位全年安全奖金,事故单位交纳安全教育基金____元,事故主要责任者和负责人个交纳安全教育基金____元的罚款,一次死亡二人,处罚将按一人情况的____%。
4、交通肇事。
机电设备、火灾事故单位按直接经济损失的____%交纳安全教育基金。
5、如上级派事故调查组,执行上级事故调查组____决定。
第四条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隐患,但尚未发生事故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停止作业,消除隐患,拒不执行者,其责任单位交纳安全教育基金____元,责任人交纳安全教育基金____元。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规制度,旨在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明确事故责任人和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以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将从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定义、意义、主要内容、实施原则和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定义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单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制度。
它主要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等方面的追究。
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意义1. 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2. 明确事故责任人和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
3. 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4. 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5. 推动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主要内容1.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并组织调查处理。
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了解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情况。
2. 事故责任的认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单位进行责任认定。
主要包括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等。
3. 法律责任的追究: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追究和民事责任追究等。
4. 事故教训和整改: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总结事故教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同时,对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四、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原则1. 依法依规:事故责任追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
2. 公正公平:事故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正公平,确保责任认定和法律责任的公正公平。
3. 分级负责:事故责任追究应当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和责任人的层级,分级负责、分级追究。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风险抵押和安全奖惩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的责任追究,合用本制度。
事故汇报、应急、责任追究、处理等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事故汇报必须及时、准确和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不得伪造事故现场、篡改与事故相关的原始资料。
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领导及事故单位的责任。
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对事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 (降) 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
按照事故处理权限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追查处理。
事故发生时,现场工作人员在紧急避险、紧急救援事故的同时,必须即将用电话将事故性质、地点、受伤和遇难人员等情况汇报调度室值班人员。
调度室接到事故汇报后,在对事故抢救做出应急反应的同时,必须即将汇报值班领导和有关科室值班人员。
值班领导接到事故汇报后,并即将按事故的性质和抢救的需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
事故汇报内容:(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二)事故简要经过(包括抢救情况);(三)事故伤亡情况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四)已经采取的措施;(五)其它应当汇报的情况。
事故汇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在要即将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三篇)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指一种通过建立健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公司内部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追究责任,以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的有效进行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
一、制度背景和意义安全生产是一个涉及到公司整体利益,关系到员工生命安全和生产经营的重要问题。
在现代企业中,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一项基本制度。
它对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确保安全生产事故不再发生,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度目标1.确保公司员工安全。
通过建立健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追究责任,有效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率,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2.加强安全管理。
通过建立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使各级管理人员将安全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3.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通过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可以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次数和影响,避免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更好地保护公司的经济利益。
三、责任追究程序1.事故调查和鉴定阶段: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首先要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鉴定事故原因和责任。
2.责任评估和定性阶段:根据事故的不同情况和责任造成的后果,对责任进行评估和定性,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等。
3.追究责任和处罚阶段:根据责任定性和事故的后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职、降职、辞退等处罚措施。
4.教育和整改阶段:通过对责任人的追究和处罚,向全体员工进行教育和警示,加强安全知识宣传和培训,同时对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四、指导思想1.安全第一。
安全生产是公司最重要的目标和任务,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公司最重要的资源。
2.责任到人。
对于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必须追究责任,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教育。
3.全员参与。
安全生产是全员参与的工作,每个员工都应该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同时参与公司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本(三篇)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明确企事业单位内部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机制,以完善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包括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管理人员、执行人员等。
第三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是指对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安全事故,根据相关规定,对造成事故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目标是明确责任,促使责任人改正问题,防止事故再次发生,同时通过追究责任,起到威慑和警示作用,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原则是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合理有效。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责任主体、追究程序和追究的依据。
第二章责任主体第七条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主体包括企事业单位、相关管理部门和责任人。
一、企事业单位是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主体,负有事故预防、事故调查和事故处理的职责。
二、相关管理部门负责对事故责任人的追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责任人是指直接参与事故发生或者管理事故发生地点的人员,包括安全负责人、班组长、工程师、操作人员等。
第三章追究程序第八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程序分为预防、调查、处理三个阶段,具体如下:一、预防阶段: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预防机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开展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调查阶段:在发生安全事故后,企事业单位应立即开展调查工作,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人,并将调查结果报告给相关管理部门。
三、处理阶段:根据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理和处罚,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九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调查组应当由专业人员组成,并且应当具有必要的调查工具和设备。
第十条调查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 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依法依章实施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属下子公司、分公司的全体员工,对因有过失、过错、失职、渎职行为而发生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或伤亡),或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造成被新闻媒体曝光、披露及影响面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本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定义3.1 本制度所指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有责任的安全事故(含交通、工业、消防事故,其中交通事故分为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全部责任);或性质比较严重、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3.2 本制度中的交通事故“受伤人数”以公安交警部门(或相关专业部门)的认定为准,包括受轻微伤、轻伤、重伤乘客或职工及非乘客的人数。
3.3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
3.4 工伤残疾等级由市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评定为准。
3.5 过失:指因疏忽而犯的错误;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造成的危害。
3.6 过错:指过失、错误。
3.7 失职:指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3.8 诫勉:指告诫勉励。
3.9 免职:指解雇或解除职务。
3.10 渎职:指玩忽职守,不尽职责,在执行任务时犯严重过失。
3.11 规定上报时限:指《公司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所规定的时限。
4 事故分级4.1 I级事故(轻微事故):指交通事故经济损失少于1000元或发生1-2人轻微擦伤(无需送医院治疗),当即可用快速协商处理结案的事故。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4篇)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一、前言安全生产事故是具有突发性、随机性和严重危害性的事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为了保障公司员工的安全,提高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制定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并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责任追究机制,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追究原则1. 生命和人身安全第一原则:公司以员工的生命和人身安全为最高价值,一切安全生产事故都要以防止人员伤亡为首要考虑。
2. 事故责任明确原则: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必须依法追究事故责任,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程度进行责任划分。
3. 事故相对调查原则:追究责任必须以实际发生的事故事实为依据,实施相对调查,杜绝主观臆断和错误判断。
4. 追溯追究原则: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追究,不受时间限制,即使事故发生后多年,对相关责任人也要进行合理的追责。
5. 多方面追究原则: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追究,不仅考虑责任人本身的失职责任,还要考虑企业的管理责任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主体1. 事故责任追究小组:由公司领导、工会代表、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组成,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追究责任。
2. 责任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员和管理责任人员。
- 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安全生产事故中直接负有责任的人,如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不当等致使事故发生的员工。
- 管理责任人员是指企业管理层和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如生产主管、安全主管、车间主任等。
四、追究的程序与方法1. 事故调查程序(1) 报告和召集: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责任追究小组成立,由小组负责召集相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
(2) 事故调查:责任追究小组组织调查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采集相关证据和资料,并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
(3) 整理和分析:责任追究小组对调查所得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形成调查报告。
(4) 提交报告:责任追究小组向公司领导汇报调查结果并提交调查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其直接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造成这些直接原因的原因,即事故的间接原因,则大多是因为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程、规范等人为原因造成的。
如生产经营活动的作业场所不符合保证安全生产的规定;设施、设备、工具、器材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缺陷;未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用品;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职工缺乏安全生产知识;劳动组织不合理;管理人员违章指挥;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等。
鉴于生产安全事故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失,对因人为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必须依法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以示警戒和教育。
为此,《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二、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是指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一般分为两类,即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委派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的违法行为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市管机关所给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
按照行政监察法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
“行政处罚”是对有行政犯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行政制裁。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止生产或停止营业、吊销营业执照等。
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中,必须实事求是地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什么是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就是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的一种制度。
一、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其直接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造成这些直接原因的原因,即事故的间接原因,则大多是因为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程、规范等人为因素造成的。
如生产经营活动的作业场所不符合保证安全生产的规定;设施、设备、工具、器材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缺陷;未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用品;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职工缺乏安全生产知识;劳动组织不合理;管理人员违章指挥;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等。
鉴于生产安全事故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失,对因人为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必须依法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以示警戒和教育。
为此,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二、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是指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一般分为两类,即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委派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的违法行为,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所给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
按照行政监察法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
“行政处罚”,是对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行政制裁。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止生产或停业营业、吊销营业执照等。
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中,必须实事求是地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对确定为责任事故的,既要查清事故单位责任者的责任,也要查清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是否有违法审批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1.1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按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执行,公司、区域公司、分(子)公司和项目部负责人是辖区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在施工作业现场所有施工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有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现象的发生。
一旦发生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或投诉、反映,对不听劝告者要追究其责任。
3、凡谎报事故真相或隐瞒事故不报,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4、发生事故后,单位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采取积极措施,以减少损失。
并要找出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对因措施不力造成不必要伤亡和损失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5、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对发生安全等级事故或其他不良事件的辖区负责人,除按集团相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视情况不同作如下处理:(1)所属项目发生等级安全事故或其他不良事件,未给集团公司造成影响的,对辖区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所属项目发生等级安全事故或其他不良事件,虽经所属分(子)公司及项目部全力处理,仍给集团公司造成一定影响,对辖区主要负责人进行降职处理。
(3)所属项目发生等级安全事故或其他不良事件,经所属分(子)公司及项目部全力处理,仍给集团公司造成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暂停招投标或单位被当地清出建筑市场的,对辖区主要负责人进行撤职处理。
1.2安全生产考核与评价1、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
规范集团公司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止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健康及财产安全。
依据集团公司对安全生产总体要求,特制定本考核制度。
凡在本企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的施工活动,均应遵守本考核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修订版)
编号:14HJGB—516—2016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修订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范围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第一节事故发生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第二节主要负责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第三节内部劳务队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第四节违章者本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和职业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集团(股份)公司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工程公司(厂)、分公司及公司级项目部。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公司工程公司(厂)、分公司及公司级项目部负责人。
第四条公司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范围第五条下列生产安全事故应追究责任:(一)发生人身伤亡和中毒事故;(二)发生设备事故;(三)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四)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五)职业病;(六)其他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第一节事故发生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第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包括急性工业中毒)发生负有责任的,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安监总局令第77号)处以罚款.第七条事故发生频率(包括职业病、职业中毒)超过预控指标的单位每超出指标一起事故处罚5000元。
第八条事故单位对发生伤亡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未采取有效措施,以致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按原处罚金额的2~5倍处罚。
第九条一起事故涉及两个以上责任单位时,由项目主体单位统计上报,经济处罚按责论处。
第十条分包商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经济损失按已签订的合同(协议)相关条款执行,并追究相应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3篇)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地防止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事故的行政责任,保证员工生命安全,防止企业财产受到重大损失,促进公司各项工作的健康稳定发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2、安全事故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安全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3、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诫免、免职、撤职、降级、开除八种。
4、矿山部发生重伤以上的安全事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定性,矿山部班子成员由公司追究其行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矿山部发生重伤事故或重大隐形事故,矿山部班子成员责任由公司追究其行政责任,对矿山部有关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工区跟班管理人员、班组长、安全员、事故责任者一律降一级,情况严重的开除公司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6、对矿山部重点工程,大型设备安装工程实行安全质量项目负责制,在服务期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事故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经济处分。
7、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不认真、不全面或隐患排查后没有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因此发生安全事故的,对分管负责人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8、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后,因措施没有及时落实,不按时整改而发生安全事故的,对相关负责人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9、因技术管理不到位、技术管理失误而发生安全事故,对专业副总、部门负责人、技术员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10、因措施审查不认真造成技术指导上,出现失误而发生安全事故,对参与审查的有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11、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未能及时补充安全措施,因此发生安全事故,对有关分管技术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12、规程措施未进行技术交底和贯彻,不履行签字手续,因此造成安全事故,对有关技术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13、无安全操作规程、无措施施工、违反规程措施施工而发生安全事故,对专业部门分管责任人、坑长、队长、班组长、安全员及其他责任人分别给予经济处分。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一、引言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各类安全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对象本制度所称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因存在安全生产缺陷、隐患,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本制度所称事故责任人员,是指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因存在安全生产缺陷、隐患,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
三、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原则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追责原则。
事故责任追究必须依法进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制度的规定,追究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公正公平原则。
事故责任追究必须公正公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三)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原则。
事故责任追究既要依法惩罚事故责任人员,也要注重教育,使其认识错误,改正错误,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四、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内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行政责任追究。
对事故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二)刑事责任追究。
对事故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民事责任追究。
事故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包括赔偿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损失。
五、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程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程序分为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处理决定和执行四个阶段。
(一)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及时组织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性质、损失和责任等情况。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公司各类事故的发生,按照为了有效地防范公司各类事故的发生,按照“四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商品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定本制度。
第二条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本制度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制定。
职工奖惩条例》制定。
第三条第三条 事故责任的认定、调查和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事故责任的认定、调查和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第四条 发生二级以下事故,由公司组织事故调查小组发生二级以下事故,由公司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上报省公司安全质量处。
发生一级事故,由省公司组织调查;发生重、特大事故,由集团(销售)公司会同有关部门调查。
(销售)公司会同有关部门调查。
第五条第五条 凡发生等级事故,分公司必须在凡发生等级事故,分公司必须在2小时内报省公司安全质量处。
省公司安全质量处。
第六条第六条 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外界因素造成的事故,不追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外界因素造成的事故,不追究责任。
究责任。
第二章第二章 事故分类和分级事故分类和分级事故分类和分级第七条第七条 事故分类事故分类事故分类(一)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二)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三)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四)生产事故:由于指挥错误或者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业以及跑油、混油的事故。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为了规范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及《云顶煤业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对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处罚以及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的界定、处罚、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追究安全隐患排查责任,治理“三违”,必须以事实为依据,遵循以人为本、预防和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做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有效预防与事后处理相结合、自律与监督相结合。
第三条处罚违章人员时,必须遵守《义煤集团新安云顶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按照其违章行为和可能产生或已产生的后果,处理分为: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并处四种形式。
其中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撤(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第四条根据危害程度,将“三违”划分为一般“三违”、严重“三违”、重大“三违”三种。
一般“三违",指“三违"情节轻,对安全生产造成一定影响,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危害后果的行为或现象。
严重“三违”,指“三违”性质比较恶劣,情节较为严重,对安全生产造成较大影响,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严重后果的行为或现象.重大“三违",指“三违”性质极其恶劣,情节严重,对安全生产造成重大影响,直接引发重大后果的行为或现象.第五条对一般“三违”,必须由“三违"人员写出保证书、进行家属联保,并由本班班组长或安全表现好、无“三违”现象的人员担保后方可重新上岗。
是一般职工的,并给予200元以下的罚款,是管理人员的,并给予400元以下的罚款。
若同一人在3个月内出现2次一般“三违”的要按严重“三违”进行处理。
第六条对严重“三违”人员要按照未交罚款不放过、未脱产培训不放过、考试合格未不放过、未写出保证书不放过、未实现家属联保不放过、未找到保证人不放过的“六不放过"原则进行严肃处理,是一般职工的,给予500元的罚款,管理人员给予1000元的罚款。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生产车间、各部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人力资源及行政部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的考核。
(三)加强公司内部伤亡事故管理。
各部门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的上报、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工作。
(四)集团公司的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具体落实由安全技术部、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共同负责。
(五)对因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安全资金投入不到位、“以包代管”、“以租代管”等导致发生生产责任事故的,要严肃依法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及相关主管人员的责任。
(六)对已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处罚按事故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区分对待,事故性质恶劣或事故程度严重的上报有关部门处理;除此之外,
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进行事故责任追究。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一般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公司发生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2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管理权限,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3相关责任人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直接管理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1.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起决定性作用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2.主要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起主导性作用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3.直接管理责任,是指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承担的责任.4.主管责任是指职能管理部门主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5.分管领导责任是指单位业务分管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6.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4因未建立本单位内部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内部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存有缺失,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除按本规定对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单位业务分管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5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未履行或者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章指挥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或对其包庇袒护的,一经查实,除按照本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对单位分管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比照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7因未有效实施安全生产投入,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除按照本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单位分管财务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8责任追究的方式1.诫勉谈话;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3.通报批评;4.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5.经济处罚:包括扣发薪金奖金或罚款等;6.停职离岗培训;7.调离岗位;8.责令停业整顿;9.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9根据生产安全一般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生产安全一般事故分为较轻、较重、严重.1.较轻的一般事故,是指造成重伤1人或者轻伤5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或者影响较小的事故.2.较重的一般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2人以上5人以下或者轻伤5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万以上3万元以下或者影响较大的事故.3.严重的一般事故,是指造成死亡2人或者重伤5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轻伤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万以上或者影响很大的事故.10对于发生较轻一般责任事故的,对责任者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本规定第八条第1、2、3、4、5项规定的责任追究.11对于发生较重、严重一般责任事故的,对责任者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本规定第八条1、2、3、4、5、6、7、8、9、10项规定的责任追究.1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在依据有关规定要求予以赔偿或者承担经济损失的基础上,应当根据程度及影响对有关责任人,分别予以责任追究.13受到处分的被追究责任者,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工作安排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1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相关责任人的罚款处罚,按事故轻重、责任大小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罚.1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有关责任人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实施罚款的管理权限单位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责任或从轻、减轻责任追究.1.因不可抗力产生的生产安全事故;2.因防御故意破坏,紧急避险等原因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3.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工作尽职尽责的.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1.对检举人、责任追究承办人等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2.因人为因素直接引发集体上访,产生严重负面社会影响或者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严重损失的;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规定上报、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措施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的;4.情节恶劣或者一月内连续出现三次以上应当追究责任的;5.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责任追究的;6.一年内连续发生二次以上责任死亡事故或发生三次以上重伤3人以上责任事故的;7.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18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职,或者免职撤职,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1.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2.在职责范围内,忽视安全生产领导或管理;3.对其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和事故隐患失察;4.对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5.其他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19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职,或者免职、撤职,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1.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决定、命令、指示;2.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目标、措施不落实;3.对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不及时研究处理;4.对已经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纠正或纠正不力;5.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6.对车辆、设备运行过程失管失控;7.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20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1.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2.拒不执行有关道路维修安全规定的;3.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违章指挥生产;4.对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拒不进行整改或敷衍塞责;5.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21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行政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1.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延误上报、拖延不报,或者组织、参与瞒报、谎报、延误上报、拖延不报的;2.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3.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擅离职守的;4.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22一年内发生二次以上影响较大的一般责任事故,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给予分管领导责任者免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影响较大的一般责任事故,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免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领导班子成员不享受年终考核奖励.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负同等责任及以上的作业员,三年内不得聘用.23对责任追究单位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责任追究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责任追究单位的上一级部门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责任追究单位的上一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上一级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情形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日.复核、申诉期间,责任追究单位作出的决定,不停止执行.24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并送达后,被追究单位和人员应当执行.拒不执行决定的,责任追究负责部门责令限期执行.仍不执行的,按有关规定对被追究单位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2、事故处理经济处罚1发生无人员死亡的一般安全事故,对责任人进行以下经济处罚.发生无人员死亡的一般安全事故,根据事故的轻重程度及责任情况对责任人经济处罚500-1000元.2一般事故的责任追究.对发生一般事故,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绩效管理考核办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进行.5责任追究经济处罚的落实和处罚款的管理.基层单位是落实对肇事责任追究的责任主体,安全科是落实对肇事责任追究的监管主体.基层单位和安全科要对每起事故按“五不放过”原则进行严肃处理,要完善事故登记、处理、责任追究、保险理赔等工作流程.安全科要将肇事责任追究情况及时书面上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肇事责任追究的处罚款实行二级交存,基层单位负责肇事责任追究处罚款的收缴,其中50%留存基层单位,50%交存到公司.基层单位对肇事责任追究处罚款收缴不到位的,由安全科出具处罚通知单,由厂财务科向基层单位收取,通过公司收缴的处罚款100%交存在公司.列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安全管理费用开支.3、较大以上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按照法律法规、绩效管理考核办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及追究处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生产安全管理,明确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职责,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为了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公平、公正,责任追究严肃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深刻。
特成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与追究处理领导小组;包洪凯卫东宏远王宏建继平洪辉文立吴明森吴战朝严少云小根蔡伟君1、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2、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者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者主要责任:( 1 )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2 )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3 )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者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3、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1 )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2 )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者职工末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3 )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者超负荷运行,或者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4)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制定详细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5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根据事故责任的大小,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处罚的形式有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
1、通报批评;分管围的工作存在严重隐患和问题。
浮现干部违章指挥或者没有按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员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
但没有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
2、罚款;分管围的工作存在隐患和问题。
发现干部违章指挥或者没有按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员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经通报批评仍没有按时整改的,或者因隐患和问题整改不与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1.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
行安全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起
决定性作用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2.主要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
行安全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起
3.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工作尽职尽责的。
(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1.对检举人、责任追究承办人等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2.因人为因素直接引发集体上访,产生严重负面社会影响或者
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严重损失的;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规定上报、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措
施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的;
4.对已经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纠正或纠正不力;
5.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6.对车辆、设备运行过程失管失控;
7.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
(20)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生产安全事故
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
(级)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责任追究。
(1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在依据
有关规定要求予以赔偿或者承担经济损失的基础上,应当根据程度
及影响对有关责任人,分别予以责任追究。
(13)受到处分的被追究责任者,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
他工作安排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相关责任人的罚款处罚,按事故轻
重、责任大小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罚。
(1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有关责任人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
款的行为的,实施罚款的管理权限单位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
罚决定。
(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责任或从轻、减轻责任追究。
1.因不可抗力产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2.因防御故意破坏,紧急避险等原因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一级部门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向责任追究单位的上一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上一级有关部门应当
自收到书面申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情形复杂的,可
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日。
复核、申诉期间,责任追究单位作出的决定,不停止执行。
(24)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并送达后,被追究单位和人员应当执行。
警告,记过或记大过行政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
分;
1.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延误上报、拖延不报,或
者组织、参与瞒报、谎报、延误上报、拖延不报的;
2.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
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
3.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擅离职守的;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般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公司发生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
(2)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
违反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
职责,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管理权限,经调查核实和责
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单,由厂财务科向基层单位收取,通过公司收缴的处罚款100%交存
在公司。列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安全管理费用开支。
3、较大以上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按照法律法规、《绩效管理考核办
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
不放过”原则进行严肃处理,要完善事故登记、处理、责任追究、保
险理赔等工作流程。安全科要将肇事责任追究情况及时书面上报公
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肇事责任追究的处罚款实行二级交存,基层单位负责肇事责任
追究处罚款的收缴,其中50%留存基层单位,50%交存到公司。基层
单位对肇事责任追究处罚款收缴不到位的,由安全科出具处罚通知
拒不执行决定的,责任追究负责部门责令限期执行。仍不执行的,
按有关规定对被追究单位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
2、事故处理经济处罚
(1)发生无人员死亡的一般安全事故,对责任人进行以下经济处罚。
发生无人员死亡的一般安全事故,根据事故的轻重程度及责任
情况对责任人经济处罚500-1000元。
(2)一般事故的责任追究。
以下或者轻伤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万以上或者影响很大
的事故。
(10)对于发生较轻一般责任事故的,对责任者单独给予或者合
并给予本规定第八条第1、2、3、4、5项规定的责任追究。
(11)对于发生较重、严重一般责任事故的,对责任者单独给予
或者合并给予本规定第八条1、2、3、4、5、6、7、8、9、10项规定的
4.情节恶劣或者一月内连续出现三次以上应当追究责任的;
5.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责任追究的;
6.一年内连续发生二次以上责任死亡事故或发生三次以上重
伤3人以上责任事故的;
7.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18)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生产安全事故
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重的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领导班子成员不享受年终考核奖励。
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负同等责任及以上的
作业员,三年内不得聘用。
(23)对责任追究单位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
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责任追究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
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责任追究单位的上
4.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22)一年内发生二次以上影响较大的一般责任事故,未正确履
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给予分管领导责任者免职的行政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影响较大的一般责任事故,未正确履行安
全管理职责的单位,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免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
1.诫勉谈话;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
4.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5.经济处罚:包括扣发薪金(奖金)或罚款等;
6.停职离岗培训;
7.调离岗位;
8.责令停业整顿;
9.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免职、撤职、解除
劳动合同等;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
(9)根据生产安全一般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社
1.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பைடு நூலகம்
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
2.拒不执行有关道路维修安全规定的;
3.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违章指挥生产;
4.对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拒不进行整改或敷衍塞责;
5.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
(21)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责任人给予
内部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存有缺失,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除按本规定对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单位业务分管领导
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5)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未履行或者未认真履行安全
管理职责,违章指挥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人应当承担直
接责任。
(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或对其包
主导性作用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3.直接管理责任,是指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
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
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4.主管责任是指职能管理部门主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
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
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庇袒护的,一经查实,除按照本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
对单位分管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比照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
追究。
(7)因未有效实施安全生产投入,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除按照
本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单位分管财务领导和单位主
要负责人应当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8)责任追究的方式
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
(级)职,或者免职、撤职,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1.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主管
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决定、命令、指示;
2.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目标、措施不落实;
3.对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不及时研究处理;
给予降(级)职,或者免职撤职,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
分;
1.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2.在职责范围内,忽视安全生产领导或管理;
3.对其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和事故隐患失察;
4.对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
5.其他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
(19)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生产安全事故
5.分管领导责任是指单位业务分管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未履行
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生
产安全事故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6.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
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
生产安全事故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4)因未建立本单位内部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或者
会影响,生产安全一般事故分为较轻、较重、严重。
1.较轻的一般事故,是指造成重伤1人或者轻伤5人以下或者
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或者影响较小的事故。
2.较重的一般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2人以上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