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纪委监察厅预防腐败局机关处级及以下干部考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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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甘肃省省属监管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甘肃省省属监管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甘肃省省属监管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2.20•【字号】甘国资党[2013]51号•【施行日期】2013.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甘肃省省属监管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甘国资党〔2013〕51号)各省属监管企业党委:《甘肃省省属监管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国资委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委员会2013年12月20日甘肃省省属监管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属监管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明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省委省政府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和省政府国资委党委要求的贯彻落实,根据《甘肃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共甘肃省委关于中共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省委发〔2005〕51号)精神,结合省属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国资委监管企业。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推动省属监管企业转型跨越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坚持“两手抓,两手硬”,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企业领导班子、领导人员目标管理,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紧密结合,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五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7•【字号】甘政办发[2009]218号•【施行日期】2009.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218号2009年11月17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甘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甘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厅级建制,由省政府办公厅管理。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省财政厅省直行政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将省财政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及承担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整合划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划入省财政厅有关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职责(和财政划出职责一致)。

(三)划入省政府办公厅承担的省直机关房产和行政事务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拟订工作规划、制定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全省机关后勤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二)组织拟订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后勤体制改革规划并监督实施,协调解决机关后勤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三)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配置标准的执行工作;承担清查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监管、资产处置、年度审核、统计报告等工作;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绩效考评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管理、稽查工作。

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再定位与职能调整

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再定位与职能调整

2017年第3期法治研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再定位与职能调整胡 勇* 摘 要:监察体制改革对职务犯罪侦查权作出重大调整,检察机关需要重新厘清宪法定位及其权力属性。

本文立足于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的现实和公诉权与诉讼监督权的异质同构性,主张检察机关应定位为公诉机关与诉讼监督机关,其机构职能和工作重心应作相应调整。

要突出公诉权的主体性地位,强化公诉职能的能动性,从充分行使起诉裁量权、探索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和解构刑事审判监督权三个方面对公诉权予以拓展与充实。

同时,要从加强对强制性侦查措施的刚性监督、推进逮捕程序的诉讼化改造和调整民事审判监督的重心三个方面对诉讼监督工作的重心及相关程序进行调整与完善,更好地发挥诉讼监督的职能作用。

关键词:监察体制改革 检察机关 定位 职能调整* 作者简介:胡勇,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法学博士。

监察体制改革,作为一项对职务犯罪侦查权重新配置与调整的重大制度改革,给检察机关带来了系统性、根本性的影响,使检察机关再一次面临“我是谁,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拷问与抉择。

检察机关如何因应监察体制改革,重新厘清宪法定位和权力属性,并对相关职能作出调整与完善,不仅事关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转型发展,也事关监察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

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发展脉络及对检察制度的影响监察体制改革作为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其目的就是通过整合反腐败力量资源,建立国家层面的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机构监察委员会,实现对所有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从中央释放改革信号、到试点方案的提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正式授权、再到试点地区的落地实施,自上而下,环环相扣,其推进的强度和速度在我国改革史上可谓空前。

2016年初,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要完善监督制度,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既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要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释放了监察体制改革的信号。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目标管理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目标管理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目标管理年度考核实施办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目标管理年度考核实施办法县市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目标管理年度考核实施办法为推进我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深入发展,根据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意见》(湘发[20xx]6号),中共&&省纪委、&&省监察厅《市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目标管理年度考核实施办法》(湘纪发[20xx]23号)和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办法》(*发[20xx]6号)、《〈**市县市区及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政绩考核实施细则〉和〈**市市直工作部门及领导班子成员政绩考核实施细则〉》(*办发[20xx]12号),以及纪检监察工作目标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改革创新、惩防并举、统筹推进、重在建设”的基本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融入**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之中,服务“保二争一”的工作目标和创建文明城市的工作大局,努力开创我市反腐倡廉建设新局面,为推动全市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纪律保证。

二、考核对象和内容(一)考核对象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

(二)考核内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目标管理任务。

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党委、政府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二是纪检监察工作情况。

(详见附表)三、考核组织实施(一)考核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组织,与全市的政绩考核一并实施。

(二)市纪委、市监察局成立考核委员会,负责考核结果评定工作。

明确1名市纪委副书记担任考核委员会主任,市纪委分管考核工作的常委任副主任,市纪委办公室、监察综合室、监督检查室、党风廉政建设室的主要负责人和各考核组组长任委员。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2.01•【文号】中纪办发[2005]1号•【施行日期】2005.02.0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纪办发〔200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经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同意,现将《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2005年2月1日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依法执政水平,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断提高依法执纪和依法监察的能力。

信访举报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必须把依纪依法的要求贯穿于各个工作环节。

根据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信访举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信访举报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健全制度、规范程序,加强管理,强化监督,提高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信访举报的能力和水平,切实保障信访举报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服务,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坚持注重制度建设的原则,建立健全法规制度,把信访举报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处理信访举报的程序依法公开,处理结果客观公正;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保障信访举报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引导他们正确履行义务;坚持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明确职责,严明纪律,对滥用职权和失职渎职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人事部关于印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四项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四项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四项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0.15•【文号】国人部发[2003]33号•【施行日期】2003.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事部关于印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四项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33号)部机关各部门、部属各事业单位: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党内监督、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要求,现将党组会审议通过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领导干部定期汇报党风廉政情况暂行办法》、《新任职党员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谈话暂行办法》、《党员领导干部诫勉谈话暂行办法》等四项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按照部党组的要求,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和直属机关纪委将在年终总结、考核时,对各单位执行四项规定的情况,一并进行检查。

人事部二00三年十月十五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为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各部门、部属各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和司级领导干部。

第二条责任考核的主要内容(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以及我部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建立和完善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并组织实施的情况。

(二)健全完善管理、监督机制,开展依法行政,改进工作作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情况。

(三)对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的情况。

(四)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进行责任分解和监督检查的情况。

(五)领导干部遵守法律、法规、政治纪律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以及管好配偶、子女的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七)需要考校的其他情况。

第三条责任考核的形式与方法主要形式有经常性的自查、年终考核与专门考核。

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地(厅)级及以下干部职工住房清理情况汇总表

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地(厅)级及以下干部职工住房清理情况汇总表

腾退住房人数(人)
腾退住房套数(套)
腾退住房面积(m )
腾退房屋拍卖金额(万元)
上交国库金额(万元)

总 补交房款人数(人) 2套以内超标部分面积(m )
2
2套以内超标部分补交金额(万元)
3套以上超标部分面积(m )
2
3套以上超标部分补交金额(万元)
备注
负责人:
填表人:
2

腾 套 m2 套 m2
腾退住房 补交房款 腾退住房 补交房款 腾退住房 补交房款 套 套 套
套 m2 套 m2 套 m2
腾退住房 补交房款 腾退住房 补交房款 腾退住房 补交房款 套 套 套
套 m2 套 m2 套 m2
2
超 标 面 积 处 理 情 况
离退休人员 补交房款 腾退住房 小 计 补交房款
附件2
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地(厅)级及以下干部职工住房清理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级 别 正厅级 符合标准 (150m2及以下) 0套 1套 2套 以上 不符合标准 (150m2以上)) 1套 2套 3套 以上 副厅级 符合标准 (150m2及以下) 0套 1套 2套 以上 不符合标准 (150m2以上)) 1套 2套 3套 以上 处级 符合标准 (120m2及以下) 0套 1套 2套 以上 不符合标准 (120m2以上) 1套 2套 3套 以上 科级 符合标准 (90m2及以下) 0套 1套 2套 以上 不符合标准 (90m2以上) 1套 2套 3套 以上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一般干部、职工 符合标准 (70m2及以下) 0套 1套 2套 以上 不符合标准 (70m2以上) 1套 2套 3套 以上
序 号
项 目
住房标准 (面积合并计算) 套 人 数 数

纪检监察业务知识问答题库及参考答案二

纪检监察业务知识问答题库及参考答案二

纪检监察业务知识问答题库及参考答案二答:对违纪案件的审理应遵循:(1)自办案件:受理、审核、审议、执行、提前介入;(2)报批案件:报批案件的受理、审核、审议、执行;(3)征求意见案件:制定承办人、审核材料、提出初步办理意见、答复征求意见单位;(4)备案案件:备案案件的受理、呈报、审核、处理和批准。

122、纪检监察案件审核的内容有哪些?(P72、P100)答:(1)自办案件:对违纪事实的审核;对证据的审核;对违纪行为性质的审核;对处理意见的审核。

(2)报批案件的审核与自办案件的审核的程序与要求基本一致。

(3)审查备案: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围绕“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认真审核案件材料、填写备案案件审批表。

《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教程》123、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特点有哪些?P3答:第一,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具有原则性和规范性。

第二,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

第三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

第四,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具有明确性和具体性。

第五,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具有根本性和全局性。

124、什么是财产申报法?(没有找到具体的答案)答:财产申报法是指法定范围内的国家公务员包括各级行政机关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事业单位拥有权力的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的期限和方式包括在职之前、在职期间以及离职后的一段时间内,向有关机关如实申报属于自己以及家人的财产状况及变化情况,并接受有关机关监督检查的法律。

125、反腐倡廉法规制度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什么?P31答:一是坚持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原则;二是坚持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为基础的原则;三是坚持为反腐倡廉建设提供依据和保障的原则;四是坚持与国家法制建设环境相协调的原则;五是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原则;六是坚持与正道德建设紧密结合的原则;七是坚持深化改革,体制、机制、制度创新的原则;八是坚持对权力实行监督制约的原则。

126、根据违法者所承担的责任的性质和实施制裁的主体不同,可以将违反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责任追究分为哪些?P111答:根据违法者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性质和实施制裁主题的不同,可以将违反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责任追究分为:(1)刑事制裁,指国家司法机关对违反刑法的犯罪者依其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而采取的刑罚措施。

处级干部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处级干部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处级干部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局属各单位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局干部队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局属各单位聘任(不含辽宁地质工程职业学院)五级、六级领导管理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干部。

第三条基本原则1、坚持党管干部原则;2、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3、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4、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原则;5、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竞聘条件与资格第四条竞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和局党组的决定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4、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5、正确行使单位组织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秉公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五条竞聘人员,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1、竞聘五、六级管理岗位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2、竞聘五级管理岗位人员,需在下一级管理岗位工作2年以上,其中:竞聘五级普通管理岗位人员,需在下一级管理岗位工作4年以上;3、竞聘六级管理岗位人员,需在下一级管理岗位工作3年以上,其中:竞聘六级普通管理岗位的人员,需在下一级管理岗位工作4年以上。

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工作及职责履行情况总结

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工作及职责履行情况总结

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工作及职责履行情况总结我从****年*月开始担任纪委副书记和监察室主任。

按照规定试用期为一年。

现根据党委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的岗位要求,对自己一年来的工作及职责履行情况总结如下。

在上级纪委、监察厅和单位党委的领导下,一年来,在纪委、监察室的工作岗位上,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省纪委第七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按照胡锦涛同志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紧紧围绕单位党委的工作部署,大力开展反腐倡廉各项工作。

一、政治思想及学习情况*、坚持系统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深入领会和具体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方针、政策等。

学习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着眼于理论的实际运用、着眼于现实问题的理论思考,通过读书学习,增强了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自觉地和党中央保持一致。

在具体工作实践中能维护党委的权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在国际国内重大问题和重大事件上,能够坚定不移地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省委保持高度一致;在重大是非面前,敢干坚持真理,坚持原则,坚决反对腐败和不正之风,并身体力行,严于律已,宽以待人,团结同志,维护本部门的团结。

*、始终如一地信仰马列主义主义、毛泽东思想,坚决拥护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

坚持马列主义的唯物辩证法和历史唯物主义,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和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一切从实际出发,不唯上、不唯书。

*、始终按照江总书记关于领导干部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讲话精神和三个代表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按照中纪委和省纪委的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规范自己,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注重加强自身的政治修养和道德水平的提高。

勤政廉政,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注意了解基层工作情况和职工的思想动向,收集广大干部职工的意见和情况反映,热情接待来访人员,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广交朋友,建立友谊。

深入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改革——访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省预防腐败局局长吴琦

深入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改革——访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省预防腐败局局长吴琦

深入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改革——访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
厅长、省预防腐败局局长吴琦
曾洁玲
【期刊名称】《政策》
【年(卷),期】2015(000)006
【摘要】<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去年6月中央审议通过了《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对纪检体制改革作出了具体部署。

根据中央精神,我省及时制定了《湖北省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当前,我省纪检体制改革取得了哪些进展?下一步将推出哪些重大改革?对此,本刊记者采访了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省预防腐败局局长、省纪
【总页数】3页(P42-44)
【作者】曾洁玲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2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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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的暂行办法

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的暂行办法

《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的暂行办法》2014-06-18 08:56(2014年省纪委办公厅鄂纪发[2014]4号印发)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针对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正式谈话的方式予以调查核实或者进行警示提醒并督促纠正的一种监督措施。

第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发现领导干部有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或者在群众举报、监督检查、巡视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有涉及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以及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中发现有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根据需要,可以对该领导干部进行约谈。

第四条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一)工作约谈。

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履行“一岗双责”以及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等方面存在问题,需要提醒并予以改进的,可以对其进行工作约谈。

(二)信访约谈。

在信访举报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可能存在违纪违法问题,需要采取谈话的方式予以调查核实或者进行警示提醒的,可以对其进行信访约谈。

(三)廉政约谈。

在监督检查、巡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违反作风建设、廉洁自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相关规定以及其他违纪违法问题,。

情节轻微,不需要立案查处的,可以对其进行廉政约谈。

在问题线索调查和案件检查过程中的有关约谈或者谈话,依据相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约谈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实施。

约谈须履行审批手续。

约谈人一般为纪检监察机关的分管领导或者相关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

进行约谈时,约谈人应当不少于两人。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实施约谈,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凡须进行约谈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对领导干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内设机构提出,填写《约谈呈报审批表》(附后)并提交约谈提纲,报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审批,《约谈呈报审批表》及约谈提纲同时抄送负责案件监督管理、信访的内设机构;(二)《约谈呈报审批表》报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纪检监察机关向约谈对象及其所在单位下发《约谈通知书》(附后),告知其约谈的时间、地点,通知约谈对象做好约谈准备;(三)由约谈人按照要求对约谈对象进行谈话。

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考核方案

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考核方案
二、组织领导
考核工作在区委的领导下进行。区委共组成6个考核组,分别由区委领导担任组长,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领导参加,相关职能部门领导担任各组协调人,工作人员由区委组织部统一抽调。考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委组织部。
三、考核范围
全区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区委各部门,区政府各委、办、局,区人大各工作委员会,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区级机关、人民团体的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重点考核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领导干部。
7、区纪委提供“万人百企评机关”情况。
8、各镇、街道、工业园区按a(优秀)、b(较好)、c(一般)三个等次,对各部、委、办、局本年度工作进行评议。
9、在处级干部范围内,对处级干部进行考核优秀等次的推荐。
10、组成考核组,并对考核组成员进行培训。
(二)考核实施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
1、考核方法
1、特定目标奖的确定。镇、街道、工业园区的特定目标奖按《关于20XX年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特定变样目标考核奖惩的实施意见》核定。部、委、办、局奖励标准一般掌握在镇、街道平均水平的80%以内。对于考核为a等次的单位奖金增加10%,考核为c等次的单位奖金减少10%。
五、考核工作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10月15日—11月30日)
1、制定《20XX年宝山区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实绩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2、各单位对照20XX年工作任务,领导班子撰写班子工作总结,处级干部撰写述职、述廉、述学报告。
3、各单位根据处级干部日常工作记实考核的要求,进行自我评议、单位主要领导评议、群众评议,并填报《区领导评议表》,由区分管领导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度实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各部、委、办、局的考核等次,由考核组参考各镇、街道对各部、委、办、局本年度工作的评议情况,根据各单位承担重点工作的数量及完成质量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由区委综合研究确定。

新规后,厅局级以下干部怎么管?

新规后,厅局级以下干部怎么管?

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新规后,厅局级以下干部怎么管?│文本刊全媒体记者刘兰近日,中办印发了《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适用对象主要是厅局级副职及相当职务层次以上的领导干部。

那么对于该职务以下的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配偶经商办企业又有哪些规定呢?“中央出台的规定禁止的是厅局级以上干部,对于以下级别的干部,省上和市上没有出台相对应的规定,不搞层层加码。

”某地级市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刘敏告诉廉政瞭望·官察室记者,没有规定不代表就没有禁区,不管哪个层级的领导干部家属违规违法经商办企业,都将受到严惩。

中纪委下发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补充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

中纪委下发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补充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

中纪委下发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补充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公布日期】1995.04.14•【文号】•【施行日期】1995.04.14•【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实施办法》(发布日期:1997年9月3日实施日期:1997年9月3日)废止中纪委下发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补充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1995年4月14日)为保证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作出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的贯彻执行,正确处理违反“补充规定”的行为,特制定本实施和处理意见。

一、不准违反规定建私房。

根据1990年7月12日经党中央批准下发的,《中共中央纪委印发<中共中央纪委关于清理党政干部违纪违法建私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的报告>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在城镇自筹自建私人住房。

《通知》发布后至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前,在城镇自筹自建私人住房的,应主动检查纠正,将产权交公,由有关组织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房改政策进行处理,并根据当时建房的实际情况给予个人补偿。

不检查纠正的,以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后违反规定在城镇自筹自建私人住房的,由有关组织按规定对所建私房予以收购、拆除或没收,并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自筹自建私人住房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合并处理。

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不准违反规定参加集资建房。

领导干部住房未达到规定标准,确有困难的,可以参加集资建房,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有关部门审批。

已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且达到住房标准的,不准参加集资建房。

违反规定参加集资建房的,必须主动检查纠正,或者退出已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退出集资建的住房。

纪检监察部门机构设置及岗位人员情况

纪检监察部门机构设置及岗位人员情况

纪检监察部门机构设置及岗位人员情况
纪检监察部门作为党和国家机关中的重要部门,承担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
重要责任。

本文将介绍纪检监察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岗位人员情况。

一、机构设置
纪检监察部门是国家机关的一部分,主要分为中央纪委机关和各级纪委机关。

中央纪委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对党中央和国家机关的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和管理,维护党
中央和国家机关的纪律和规矩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中央纪委机关下设办公厅、审查调查局、纪律检查局、机关纪委、对外联络办公室等部门。

各级纪委机关则主要负责对所属单位的领导干部进行纪律监督和管理。

各级纪委机关
的设置结构较为灵活,根据具体需要进行设置和调整。

例如,省级纪委机关一般包括办公室、审查调查局、纪律检查局、机关纪委、基层纪委和监察室等部门。

二、岗位人员情况
纪检监察部门的岗位人员主要包括领导干部和职员两类。

领导干部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中坚力量,他们负责制定纪检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
和领导纪委机关的具体工作。

领导干部一般按照中央委员、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等级
别划分。

职员则是纪检监察部门的具体执行者,他们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基层实施。

职员的数
量也比领导干部多,一般从事审查调查、纪律检查、监察等工作。

职员的专业能力和工作
经验的好坏直接决定了纪检监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廉政档案建立和管理暂行办法

廉政档案建立和管理暂行办法

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建立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健全完善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机制,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根据中央、省和扬州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全市副镇(局)级以上在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廉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保密法》和《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做到规范、合法、真实、安全。

第四条廉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由纪检监察机关和廉政办负责,市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作配合。

第五条廉政档案的内容:(一)领导干部基本情况;(二)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三)民主评议、测评结果情况;(四)执行个人收入申报制度情况;(五)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情况;(六)离任审计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七)信访反映问题的核查结论、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理结论;(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九)制度执行问责情况及其他奖惩情况;(十)其它方面的情况。

第六条廉政档案资料的要求:(一)凡领导干部本人填写或提供的材料,必须由本人签名确认,并加盖所在单位印章。

(二)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须在材料上载明出处和日期,并加盖单位印章。

其中奖励、处罚、通报等有关资料,应为该单位的正式文件;非正式文件形式的有关资料,须经该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印章。

第七条廉政档案资料的收集、移交:(一)组织、人事、审计、公安、检察、法院、信访等部门承担提供有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信息的义务。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提供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个人收入申报情况等;审计部门负责提供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公安、检察、法院和信访部门负责提供涉及领导干部的信访举报以及相关核查结论。

有关材料每半年整理一次送交市廉政办,重要材料及时送交。

(二)各镇、各部门、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无纪检监察组织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应将领导干部呈报、提供的个人廉政信息材料及时报送市廉政办。

(三)市纪委机关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时整理职责范围内有关领导干部的廉政信息材料,每半年向市廉政办报送一次,重要信息应及时报送。

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我市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杜绝滥设职位和超职数配备科级干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科级领导职务名称(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1、市委、市政府正处级的部、办、委、局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

2、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委员会的办公室及各委员会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3、市政法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检察院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法院为庭长、副庭长,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公安局、司法局机关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

政法机关中其他副科级的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科长;正科级所、大队、中心领导职务名称分别为所长、副所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主任、副主任,教导员、副教导员;副科级所、大队为所长、大队长、教导员。

公安局直属支队领导职务名称为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交警支队为纪委书记)分局领导职务名称为局长、副局长,政委、副政委,纪委书记.4、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部长、副部长,书记、副书记。

5、民主党派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部长、副部长。

6、群团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科长、副科长,部长、副部长。

,7、事业单位领导职务名称,“中心”、“室”、“办”、“处”“文化宫”为主任、副主任;“校”为校长、副校长,书记、副书记;“院"为院长、副院长,书记、副书记;“所”为所长、副所长;“馆"为馆长、副馆长;“站”为站长、副站长;“幼儿园”为园长、副园长;“剧团”为团长、副团长,书记、副书记;“局"为局长、副局长;“支队”为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大队"为大队长,副大队长,教导员、副教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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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纪委监察厅预防腐败局机关处级及以下干部考核暂行办法甘纪发〔2013〕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委厅局机关干部考核工作,正确评价机关干部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充分发挥考核制度奖优罚劣、激励先进的作用,树立正确的导向,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和《甘肃省<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委厅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委厅局机关处级及以下干部的考核。

第三条干部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条对干部的考核,以其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学,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果;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学,是指学习态度、学风学识。

第五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六条平时考核主要考核干部的学习情况和日常工作表现。

注重对干部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学习情况,工作任务特别是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七条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八条年度考核通过述职述廉述学、点评评议、测评打分、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确定考核等次等程序组织实施。

第九条机关处级及以下干部必须参加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十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的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高;(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四)工作实绩突出;(五)清正廉洁。

第十一条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的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五)廉洁自律。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且情形较为严重;(五)存在不廉洁问题。

第十四条委厅局机关干部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机关参加本年度考核干部总人数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20%。

根据省委组织部审核的优秀等次比例和名额,干部室按照各厅室人数比例,提出各厅室优秀等次名额,报考核委员会确定。

第三章考核机构和程序第十五条委厅局机关在年度考核时成立考核委员会。

考核委员会一般由委厅局机关分管干部工作的副书记,分管干部室、办公厅、监察综合室、预防综合室及机关党委的常委、副厅长、副局长,干部室、办公厅、监察综合室、预防综合室、机关党委负责人以及1-3名机关干部代表组成。

考核委员会主任由委厅局机关分管干部工作的副书记担任。

机关干部代表由各厅室推荐,干部室经请示相关领导后确定。

第十六条考核委员会的职责是:(一)依据有关规定对机关年度考核作出安排;(二)确定并分配各厅室优秀等次名额;(三)组织、指导、监督机关年度考核工作;(四)审核考核等次建议,提交省纪委常委会讨论确定;(五)受理并调查处理机关干部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和申诉。

第十七条干部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年度考核由干部室在考核委员会指导下组织实施,平时考核由各厅室负责组织实施,有关情况报干部室备案。

第十八条厅室主任要以身作则,切实负起考核工作责任,把加强平时考核和严格管理干部结合起来,把改进作风、促进业务工作和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结合起来,认真开展平时考核工作。

平时考核以厅室为单位,采取干部自查和领导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待条件成熟后,探索开展勤廉度测评。

第十九条平时考核:(一)干部进行工作纪实,每个月填写《委厅局机关处级及以下干部学习和工作情况月报表》(见附件1),经厅室主任签字,报分管常委、副厅长、副局长审签,月底前由厅室指定专人在机关内网公布,并报干部室备案;(二)厅室主任根据每位干部平时表现,结合岗位职责,重点对其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特别是重点任务以及遵守工作纪律等情况作出综合评价,并按要求确定平时考核得分。

每季度填写《委厅局机关处级及以下干部平时考核得分情况表》(见附件2),经分管常委、副厅长、副局长审签后,每季度末以厅室为单位报分管副书记,送干部室备案,由干部室汇总并报省纪委书记、副书记和分管干部工作的常委审阅;(三)年底时各厅室确定干部平时考核总分,填写《委厅局机关处级及以下干部平时考核总分表》(见附件3)。

计算方法为:平时考核总分=每季度平时考核得分之和÷4。

平时考核总分确定后,经厅室主任签字,报分管常委、副厅长、副局长审签,报干部室备案。

第二十条年度考核:(一)干部室按照组织人事主管部门的通知要求和考核委员会的统一安排起草通知,并组织实施;(二)干部按照岗位职责和有关要求,对一年来的学习和工作情况进行系统总结,认真撰写个人书面述职述廉述学报告,内容包括加强政策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重点工作、改进工作作风、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等情况,查找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见附件4);(三)各厅室组织召开厅室全体干部参加的年度考核述职述廉总结会议,会议由厅室主任主持,邀请分管常委、副厅长、副局长参加,干部室派人参会。

被考核干部进行述职述廉述学,分管常委、副厅长、副局长和厅室主任进行点评,厅室其他干部进行评议;(四)在各厅室年度考核述职述廉总结会议上,组织开展领导评价和民主测评工作。

领导评价、民主测评按政策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完成工作任务、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以及廉洁自律情况等四个类别量化打分(见附件5-6)。

由分管常委、副厅长、副局长和厅室主任、厅室其他干部现场分别打分。

各厅室对上述打分加权汇总,计算出年度测评得分,填写《委厅局机关处级及以下干部年度测评得分表》(见附件7)。

测评计算方法为:年度测评得分=分管领导评价分值+厅室主任评价分值+厅室其他干部测评分值。

第二十一条年度考核等次的确定:(一)各厅室根据平时考核总分和年度测评得分,计算年度考核总分,填写《委厅局机关处级及以下干部年度考核总分表》(见附件8)。

计算方法为:年度考核总分=平时考核总分×40%+年度测评得分×60%。

年度考核总分确定后,由厅室主任签字,经分管常委、副厅长、副局长审签,报分管副书记审签同意后,由干部室负责审核和统计汇总;(二)厅室主任主要依据干部年度考核总分及排序,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和分配的优秀等次名额,提出每名干部年度考核等次建议,并填写《委厅局机关处级及以下干部年度考核等次建议表》(见附件9),经分管常委、副厅长、副局长审签,报分管副书记审签同意后,送干部室。

干部室根据掌握的平时考核情况进行复核。

如发现年度考核等次建议与平时考核严重不符的情况,应按程序及时请有关厅室进行复查;(三)干部室负责汇总年度考核等次建议,提交考核委员会。

由考核委员会提交省纪委常委会议审定;(四)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干部在委厅局机关范围内进行公示;(五)将年度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干部,并由本人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干部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二十三条向省委组织部报送年度考核结果,并在委厅局机关通报。

整理考核资料,做好归档工作。

各厅室应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按规定时间送干部室,由干部室存入干部档案。

第四章考核结果运用第二十四条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调整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奖励、培训、辞退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干部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三)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按规定当年给予嘉奖。

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第三年不再给予嘉奖,直接记三等功一次。

获得奖励的干部,填写《公务员奖励审批表》(见附件10),委厅局机关根据《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程序和标准发给奖金;(四)考核结果应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在委厅局机关干部竞争上岗资格分值的设置上,对近三年内获得优秀等次的干部增加相应分值;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晋升处级及以下非领导职务时可作为优先考虑的因素。

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兑现年终奖金,并按照《甘肃省优秀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先进工作者健康休养办法(试行)》(甘办发…2010‟44号)有关规定,享受健康休养。

第二十六条干部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七条干部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降职后的工资标准按照《甘肃省<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四)调离现工作岗位;(五)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五章考核有关问题的处理第二十八条新录用的干部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的干部,其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办理:(一)调任或者转任的干部,在现工作厅室参加考核,调任或者转任前的表现情况由原单位提供;(二)挂职锻炼、在外帮助工作超过半年的干部,由挂职、帮助工作单位按规定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挂职、帮助工作单位出具现实表现鉴定,委厅局机关依据鉴定,结合平时表现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三)委厅局机关派出或经委厅局机关同意外出学习、培训的干部,由委厅局机关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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