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正案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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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正案_草案_试析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_草案_试析
4. 在一定范围内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现行刑诉 法与后来修改的其他法律存在不一致甚至矛盾之处, 需要通过修改刑诉法,保持法律之间的协调和一致。 如现行刑诉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 第一审案件包括反革命案件,而我国刑法 1997 年修 正案则将反革命罪改为了危害国家安全罪,两者存在 明显冲突,因而需要通过刑诉法的修改解决这一法律 冲突。又如,2008 年我国律师法修改后,有关律师在 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条件、时间以及会见中不 受监视的规定,与现行刑诉法的规定有很大区别,并 且新律师法赋予律师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以及起 诉阶段的阅卷权等内容也是现行刑诉法所没有的。 由于刑诉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律师法,而律师法中涉及 刑事诉讼新的规定在刑诉法中又未及时加以确认,新 律师法的规定形同具文,司法机关并不理会,在实践 中推行的难度很大。《修正案( 草案) 》充分考虑到了 与新律师 法 的 衔 接 问 题,确 认 了 新 律 师 法 的 相 关 规 定,并且有关律师辩护制度的某些方面还有进一步的 发展。所以,此次修法既解决了法律冲突问题,保持 了法律之 间 的 协 调 发 展 和 法 律 体 系 的 完 整 性、一 致 性,并使法律规定落到了实处,能够产生应有的实施 效果。
( 二) 《修正案( 草案) 》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从《修正案 ( 草案) 》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内容来 看,《修正案( 草案) 》要解决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1. 刑诉法的可操作性问题。现行刑诉法共有两 百二十四条,大多数条文比较笼统和原则,加之我国 社会生活发生的巨大变化,这些条文缺乏可操作性和 实用性,往往在执行中走样,刑诉法实际上成为一种 摆设。在实践中,司法机关纷纷通过司法解释或内部 规章的形式来解决法律适用问题,而司法解释及内部 规章又缺乏协调和统一,相互矛盾和冲突的现象时有 发生,司法在某种程度 上 成 了 司 法 机 关 的 内 部“游 戏”,人大 法 律 的 权 威 性 和 有 效 性 逐 渐 丧 失。 例 如, 现行刑诉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 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 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 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其中对什么是主要 证据,刑诉法没有具体规定,只能通过司法解释进行 细化。然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 解释等对主要证据的界定又不一致,导致检察机关移 送案件和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在条件掌握上难以取得 一致,出于方便审判的考虑,检察机关往往将全部卷 宗移送 法 院,使 得 刑 诉 法 的 规 定 形 同 具 文。所 以, 《修正案( 草案) 》出台的一个重要目的就在于通过细 化的条文规定,使刑诉法的实施具有可操作性,并避 免实践中出现的大量“替代性立法”。 2. 司法机关活动的规范和制约问题。现行刑诉 法属于强职权主义思维下的产物,公安司法机关在刑 事诉讼中享有绝对的优势地位和权力,尤其侦查机关 职能活动 所 受 制 约 较 少,对 其 行 为 的 程 序 性 规 范 不 够,其自由裁量权过大。从实践中侦查机关暴露的各 种违法取证、违法使用侦查措施或强制措施、侵犯犯 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的情况看,与刑诉 法对其规范不足,法律监督不到位,程序性和实体性 制裁不力有着密切关系。因此,《修正案( 草案) 》在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解读1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解读1

2、就法典结构来看,不尽科学。(分工负责 流水作业)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 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 制措施;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八章期间、送达;第 九章其他规定.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立案;第二章侦 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 询问证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 押物证、书证第七节鉴定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第九节 通缉第十节侦查终结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 案件的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 第三编审判:第一章审判组织;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 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五章审判监 督程序 第四编执行 第五编 特别程序
第98条 (讯问方法(四)─不正方法之禁止)


讯问被告,应出以恳切之态度,不得用强暴、胁迫、 利诱、诈欺、疲劳讯问或其他(讯问之连续录音及录像)讯问被告, 应全程连续录音;必要时,并应全程连续录像。但有急 迫情况且经记明笔录者,不在此限。 笔录内所载之被告陈述与录音或录像之内容不符者,除 有前项但书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为证据。 录音、录像数据之保管方法,分别由司法院、行政院 定之。 第100条之2 (司法警察询问之准用)本章之规定, 于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询问犯罪嫌疑人时,准用之。 第100条之3 (夜间询问之禁止及其例外)司法警察 官或司法警察询问犯罪嫌疑人,不得于夜间行之。但有 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经受询问人明示同意 者。 2. 于夜间经拘提或逮捕到场而查验其人有无错误 者。 3. 经检察官或法官许可者。 4. 有急迫之情形者。 犯罪嫌疑人请求立即询问者,应实时为之。称夜间者, 为日出前,日没后。

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全面分析

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全面分析

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解读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获得人大通过。

这部施行了16年的刑诉法,完成了第二次“大修”,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指导思想方面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二是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三是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与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本次刑诉法修改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适应新形势下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需要,着力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符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际,有很多亮点和创新之处,是一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发展和健全完善。

这次修改内容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本次刑诉法修改一个最突出的亮点,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刑事诉讼法总则,并在多项具体规定和制度完善中加以贯彻和体现。

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

刑事诉讼活动是国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活动,其诉讼过程与诉讼结果均与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基本权利息息相关。

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为此,本次刑诉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第2条,既有利于彰显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本次刑诉法修改在很多具体诉讼制度和程序规定中都注意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例如,在完善证据制度中,明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完善强制措施制度中,完善了逮捕条件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强调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在完善辩护制度中,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完善辩护律师会见和阅卷的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在完善侦查程序中,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在完善审判程序中,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规范发回重审制度;在完善执行程序中,增加社区矫正的规定;在增设的特别程序中,设置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等。

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里程碑——代表委员热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里程碑——代表委员热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材料判 明其真 实性 。 ”对 于 刑诉法 草 案规 定监视 居
手 脚 ,现 在 一个 诊 断 书 可 以卖 到8 块钱 ,还 有 的 万 地 方甚至 明码标价 :假 释 一年2 ,假释 三年6 。 万 万 法 律 方 面 无 小 事 ,一 定 要 慎 重 。 ”农 工 党 中 央 常 委 、文 化 部 文 化 市场 司副 司长 张新 建 委 员语 重 心
从侦 查阶 段到 审判 阶段 ,严格 依照 刑诉 法修 改 的精 神 ,一直 坚 持对人权 的尊 重保 障 ;二是 物质 准备 ,
“ 证 为王 ”需要相应 提高 技术 条件 和基层 基础 设 物
前 进 论 21. 坛/ 02 4 0
3 7
全 国政 协委 员 、南开 大学 法学 院副 院长侯 欣 一接 受 记 者采 访 时指 出,这 次刑 诉草 案修 改变 动很 大 ,也
§ 。
“ 重 ”一词 删 除 ,不 能 给法 律 留 下松 动 ; 1 2 严 4 条 中 “ 冻结 犯罪 嫌疑 人 的存 款 、汇 款 、债券 、股 票 、 基金 份额 等财产 ,有关 单位 或个人 应 配合 ”这 句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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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 改后 的刑 诉法 有效 实施 ,建 立社 会上 人人 遵法
守法 的 良好氛 围 。
工 作 中做 出贡 献 的 党 员 所 在 单 位 通 报 其 取 得 的成 绩 ; 向参 政议 政研 究成 果被 采用 的成 员颁 发荣
誉证 书 。
责 任 编 辑 丁 灿 辉
研 读则 更为 细致 ,他表 示 ,刑诉 法第 5条 , “ 4 违反 法 律规 定 收集物 证 、书证 ,可 能严 重影 响司 法公 正
的应 该 予 以补 正或 者 做 出 合 理解 释 ”这 句 应 该将

解析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侦查程序的改革

解析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侦查程序的改革

解析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侦查程序的改革法治社会的建设是一个国家法制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而刑事诉讼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司法公正的基石,其修正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对最近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侦查程序的改革进行解析和评估。

一、简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背景和意义新修正案的颁布旨在进一步加强刑事诉讼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被告人的权益,打击以权力为工具的滥用和违法行为。

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一步,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重大改革一:引入律师参与侦查程序修正案明确规定,被害人、诉讼参与人和被告人有权聘请律师参与侦查活动。

这一改革的出台使得律师在侦查程序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既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又有利于实现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重大改革二:完善刑事强制措施制度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刑事强制措施的运用和审查程序进行了完善和规范,加强了对涉及人身自由权利的限制和惩罚的严格约束。

这样的改革能够有效地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发生。

四、重大改革三:加强警务人员权益保障修正案强调侦查人员的权益保障,对于依法履行职责的警务人员提供了更加充分和明确的法律保护。

这一改革旨在激励警务人员积极执法,减少不当行为的发生,提高侦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五、重大改革四:规范证据收集和使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强调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以及证据链的完整性进行了明确规定。

这一改革旨在维护诉讼公正和证据合法性,提高司法实践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六、重大改革五:加强对审判环节的监督修正案强调对刑事诉讼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包括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

这一改革的目的是加强对执法行为和司法公正的监督,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七、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影响与展望通过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我国刑事司法的法治化建设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修正案的实施将进一步维护被告人的权益,加强对侦查活动和刑事强制措施的约束,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

刑诉法修改建议

刑诉法修改建议

刑诉法修改建议刑诉法修改建议背景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矛盾。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刑事诉讼法需要进行适度的修改和完善。

以下是我对刑诉法修改的一些建议:修改建议一:优化程序保障•加强对被告人的权益保护,确保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强化律师的角色,提高刑事案件中律师的参与度和话语权。

•完善对刑事证据的规则,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充分性。

修改建议二:简化诉讼程序•简化起诉和审判程序,减少繁琐的程序环节,提高办案效率。

•探索推行简易程序,适用于一些相对简单的刑事案件,以提高审判效率。

•引入先审后理的制度,即在案件审理中注重先行解决争议焦点,减少无谓的争议,提高诉讼效率。

修改建议三:提升司法公信力•加强对刑事审判的透明度,推行公开审判制度,让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有足够的了解。

•推进司法信息公开,提供更多案件信息,为公众提供参与和监督的渠道。

•完善司法独立和司法责任制度,确保司法权力的独立行使和公正性。

修改建议四:强化专业化建设•加强法官和检察官的培训和专业素养提升,以适应复杂多变的刑事案件审判需求。

•加强与相关部门、专家学者的合作,建立专业化的刑事司法研究机构,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和指导。

结语刑诉法的修改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任务,需要充分吸纳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优化程序保障、简化诉讼程序、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强化专业化建设等方面的改进,我们可以进一步推动刑事司法的改革和发展,为社会稳定和公正正义作出新的贡献。

修改建议五:加强调解和司法解释•加强调解机制的建设,鼓励和支持双方当事人在合理范围内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减轻司法压力,提高效率。

•加强对司法解释的制定和解释权的统一,确保司法实践的稳定性和一致性,避免因司法解释的不一致而导致的法律适用困难和司法不公。

修改建议六:完善刑事赔偿机制•完善刑事赔偿机制,确保被害人和其他合法权益人可以获得应有的经济和精神赔偿。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几个问题论文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几个问题论文

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几个问题研究摘要《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高票通过,这次刑诉法大修亮点不少,如“尊重和保障人权”入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确立,辩护权取得突破性进展。

与此同时,遗憾“无罪推定”未能明确,对于存在的问题,可通过司法解释对某些规定加以具体化。

关键词刑诉法修改亮点问题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式诉讼法的决定》,这次刑诉法大修亮点不少,在保障人权方面取得了重大进步,对于惩罚犯罪,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具有重大意义。

但也存在不足,本文对刑诉法修改的几个问题加以探讨。

一、亮点所在《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以高票通过,总体评价是肯定的,这次的最大亮点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入法,刑事诉讼领域保障人权的核心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诉讼权利,特别是辩护权的保障。

刑事辩护制度的修改与完善是一大亮点,很多问题得到比较好的解决,取得了突破性的进步。

例如:侦查阶段辩护人的地位得到确认,法律援助的范围扩大,提前到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会见权有所扩大,凭“三证”不需要经办案机关批准就可以会见,而且不被监听;从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阅卷范围也扩大到所有案卷材料。

第二,确立了完整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三,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这可以有效防止非法讯问,更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遏制刑讯逼供的产生。

另外,二审上诉不加刑、针对未成年人的“特别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适当诉讼化等都是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

第73条现行规定更加规范有进步。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3.12•【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1996年3月12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顾昂然各位代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我向大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制定的,施行以来,对于惩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民权利,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的任务是,既要“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司法实践证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任务和基本原则是正确的。

刑事诉讼法实施16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不断发展,社会情况有了变化,司法实践中积累了不少经验,也反映出一些问题,需要总结实践经验,联系现代法制建设的发展,对刑事诉讼法进行补充修改。

近年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公、检、法等部门也提出意见,建议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

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从1993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地方人大、政府和各方面的专家对刑事诉讼法实施的情况和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拟订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初步审议后,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正案(草案)又作了一些修改,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决定提请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

修正案(草案)对公、检、法进行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作了一系列重大修改、补充,刑事诉讼法的条文从164条增至225条,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具有重大的作用。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96.03.16•【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1996年3月16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薛驹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在本次全国人大会议上,各代表团于3月13日、14日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代表们认为,行政处罚法的制定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的大事。

这两个草案是可行的,建议本次会议予以修改通过。

同时,代表们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3月14日、15日召开会议,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两个法律草案进行了审议,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草案)》(一)有些代表提出,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事先让公众知道,以具体体现草案第四条规定的“公开”原则。

因此,建议在草案第四条中增加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草案第四条第三款)(二)草案第十七条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权限内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有些代表提出,对决定委托的权限应当从严掌握,同时为进一步防止乱委托的现象,应当明确规定不得委托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因此,建议将第十七条修改为:“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并增加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草案第十八条第一款)同时,在法律责任中作了相应的规定。

增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解读

增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解读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解读2012年第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了新刑事诉讼法全文,2013年1月1日生效。

本次修正充分体现了“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宪法原则,体现出八大特点:一、突出保障基本人权将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解读】“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写入总则,平衡公权私权。

例题:下列哪一条是首次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A.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B.保护公民的财产安全C.尊重和保障人权 D.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答案】C【解析】“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写入刑诉法总则。

二、辩护律师提前介入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解读】辩护律师提前介入加强被告人、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增强辩控双方的对抗性。

把过去法律上规定的审查起诉中在检察院阶段能请辩护人,推进到在侦查阶段也可请,加强了被告人、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增强辩控双方的对抗性,为律师在诉讼中发挥作用提供了法律根据。

刑事诉讼法修订意见

刑事诉讼法修订意见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修订意见第一编一、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增加一条:将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修改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增加)辩护人”。

修改理由:刑事诉讼中,囿于当事人可能被羁押而无法充分掌握是否存在回避事由,且其对回避制度往往不了解,难以正确行使回避权利,因此建议赋予辩护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在《草案》中增加一条:将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删除“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修改理由:司法实践中,该条款往往被未在司法行政机关注册登记的“非正规法律服务工作者”所利用,破坏正常有序的刑事辩护制度,也给律师行业的管理带来困难,进而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将《草案》第三条(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删去“后”字)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增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其亲友及所在单位有权为其委托辩护人。

委托两名以上辩护人的,辩护人均可履行辩护职责,但出庭辩护人的确定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增加)及其亲友、所在单位的委托后,可以(将“应当”修改为“可以”)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增加)公安机关、司法机关。

增设新罪的原则对《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改意见

增设新罪的原则对《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改意见
增设新罪可以及时惩治新型犯罪行为。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犯罪形式和行为不断涌现,如网络犯罪、环境犯罪等。增设相应的罪名能够及时对这些行为进行打击,维护社会秩序,同时对潜在犯罪者产生威慑作用。这种积极应对犯罪问题的态度,显示了刑法的积极作用。
增设新罪可以完善刑法体系。新的罪名能够反映出刑法对社会现象的深入理解和洞察,使得刑法体系更加完整、全面。同时,这也体现了刑法对社会发展变化的积极适应和回应。通过增设新罪,刑法能够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防止和打击犯罪。
总体而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改内容充分体现了增设新罪的原则,针对新型、复杂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必要的修正和完善。这些修改不仅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为明确和有力的法律支持。
四、增设新罪的原则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的体现
《刑法修正案十一》作为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修改过程充分体现了增设新罪的原则。这些原则在修正案的条文中得到了具体体现,为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灵活性:增设新罪可以根据社会发展和犯罪趋势进行调整和改变,具有较强的灵活性,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
社会防卫理论:该理论主张刑法的首要目的是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通过增设新罪可以更好地防范和打击新型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全。
法律进化理论:法律进化理论认为,法律制度应该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进行演进和变革。增设新罪可以使刑法制度保持活力和适应性,更好地应对社会的变化。
强化公众安全感:通过惩治新型犯罪行为,可以增强公众的安全感和对法律的信任度,提高社会的稳定性和和谐程度。
增设新罪的观念对积极刑法观具有明显的支持作用。通过增设新罪,可以补充和完善刑法体系,提高司法效率,强化公众安全感,更好地遏制和预防犯罪。当然,在增设新罪的过程中,还需要注意罪名的设定要确有根据,防止滥用,并要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和司法实践的检验。我们呼吁各方在实践中贯彻增设新罪的观念,以期为积极刑法观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关于修改刑诉法的十五条建议

关于修改刑诉法的十五条建议
六、改审委会制为大审判庭制。审判庭“审而不判”,审委会“判而不审”,违背审判的“直接言词原则”。(修改法院组织法第十一条为“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审理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修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为“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审理。审判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审判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七、明确赋予当事人沉默权。草案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在“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大前提下,难以真正落实。只有赋予当事人沉默权,这将与“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并行不悖。(修改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为“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第一时间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有权自行委托辩护人或接受政府提供免费律师。”
十一、构建证人保护制度。证人只有风险、没有合法收益,而国家理应予以保护,以确保证言的可靠性。(将草案第十四条部分修改为“审判机关应当制定证人保护制度,切实保障证人及其家属成员的人身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参照执行。”)
十二、反对通知有碍侦查条款。每个人都可能涉及刑事案件,家属知情权不容变相剥夺;如果人人都可能神秘失踪,则人心惶惶。(删除草案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中的“通知有碍侦查”条款)
十五、增强公诉机关的案件掌控能力。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公诉机关的举证责任重大,侦查机关并无终极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在现实中侦查机关全面掌控刑事案件而公诉机关只能后台处理,不仅权责不对等,而且内耗资源。立法者也有意调整,在草案第四十四条拟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故意杀人等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侦查取证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这种软约束条款很难落实。(将草案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派员参加侦查取证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记录在案;对于故意杀人等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权接管侦查取证活动,有权调配、指挥侦查人员,公安机关应予配合。”)

对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几点建议(精)

对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几点建议(精)

对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几点建议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建议《刑事诉讼法》修改颁行以来,时光已匆匆跨过九个春秋。

九年的时间,虽然人们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尚处于逐渐接纳但并未完全消化,甚至还时有抵触的状态,但《刑事诉讼法》修改带来的新的诉讼理念,却实实在在地冲击着我国的司法体制、执法观念,深刻地影响着我国的学术研究氛围,给我国的法学研究领域注入了少有的民主和自由的空气。

人们在抵触中、争议中、鼓吹中、思辨中逐渐深入地认识了诉讼的原理、权力与权利的本质、定位,由此也发现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暴露出的越来越多的包括理念上、技术上的立法问题,以及与法制现代化要求的差距和与当下现实执法环境与基础的脱离问题。

所以,对现行《刑事诉讼法》进行再修改,无论从现实需要还是理论准备、发展趋势等方面来讲,都是必要和可行的。

囿于水平和篇幅,本文在此只探讨几个具体的立法问题。

一、《刑事诉讼法》第3条之规定(一)存在的问题现行《刑事诉讼法》第3条主要存在两个问题。

1.职能和职权的界定。

关于职能与职权的界定,有不同的表述。

所谓职能,是指“人、事物、机构应有的作用、功能”;所谓职权,是指“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者“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做出一定行为的资格,是权利的特殊表现形式”。

对于刑事诉讼职能,学界也有不同的表述,如,刑事诉讼职能,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职责、具有的作用和功能”。

又如,所谓刑事诉讼职能,是指“诉讼参与者在诉讼中依据各自的权能进行不同诉讼活动的方式及由此产生的不同结果”。

再如,刑事诉讼职能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各个诉讼主体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职责、所具有的特定功能和作用”。

尽管对刑事诉讼职能的表述不尽相同,但总体来看,职能更强调的是某一特定事物的作用和功能,而职权则是在法定的范围对职能最大化实现的方式、手段。

因此,从立法结构和体系上看,第3条的位置仅次于立法的目的和任务,不适于具体划分公、检、法三机关的职权范围。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全)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全)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有法律援助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有的部门、地方、单位和社会公众提出,刑事诉讼法中对符合条件的精神病人规定强制医疗程序,是必要的,但同时应充分保护这部分人的权利,建议在审理程序中设臵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程序。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增加上述规定。

完善未成年人刑案的诉讼程序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有的部门、地方、单位、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和社会公众提出,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为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建议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作以下修改补充:一是将草案有关规定修改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二是增加规定,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三是增加规定,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申诉。

对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修改完善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修改完善了审判监督程序。

有的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予以纠正,有利于确保案件质量,维护司法公正。

建议根据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要求,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审判监督程序。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对审判监督程序作以下修改完善:一是为进一步保障申诉权的行使,细化、补充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关于申诉案件决定重审条件的规定。

刑诉法修改意见建议

刑诉法修改意见建议

刑诉法修改意见建议刑诉法修改意见建议问题背景最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正在进行修改,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的需求,我们有必要提出一些意见建议,以期使新修订的《刑诉法》更加完善。

一、适度增加对辩护人权利保护的规定为了确保被告人的正当权益受到充分保护,建议在新修订的《刑诉法》中增加以下规定:1.确保辩护人能够充分行使辩护权,包括在所有关键环节提供辩护意见和建议,且不能受到打压或限制。

2.对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强制措施,要加强辩护人的参与和监督,避免任意扩大逮捕范围或滥用拘留权限的情况发生。

二、强化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和可靠性要求为了避免非法证据的滥用和误判,建议在新修订的《刑诉法》中加强对证据收集的规定和要求:1.确保证据的合法获取,明文规定警察和侦查机关依法收集证据的权限和程序,严禁非法侦查手段的使用。

2.对于有争议的证据,要求其可靠性经过严格鉴定,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加强对刑事审判公正性的保障为了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建议在新修订的《刑诉法》中加强以下规定:1.加大对法官独立性和中立性的保护,明确禁止法官受到任何形式的干预、利益输送或压力。

2.提高对审判程序的监督力度,加强对审判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确保其素质和能力符合审判要求。

四、完善被害人权益保护机制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在新修订的《刑诉法》中完善以下机制:1.完善被害人保护的法律制度,明确规定对被害人的保护责任和具体措施,切实解决被害人在诉讼中的权益保护问题。

2.加大对被害人隐私和人身安全的保护力度,防止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再次遭受伤害或感受到恐惧。

五、加强对判决结果的复核机制为了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建议在新修订的《刑诉法》中加强对判决结果的复核机制:1.加强对刑事判决的复核程序和权威性,确保刑事判决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完善对冤假错案的申诉和再审制度,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以纠正冤错案件,恢复被告人的名誉和权益。

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关于检察机关不起诉制度探讨

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关于检察机关不起诉制度探讨

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关于检察机关不起诉制度探讨[摘要]近来,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并引起了争议。

其中,在不起诉制度方面,总体上并未见太大的变动,但也体现了一定的创新和进步。

但是,这进步与满足当前的社会形势需求还有差距。

因此,对于检察机关不起诉制度的探讨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不起诉制度;刑事诉讼法;附条件不起诉新的《刑事诉讼法》不仅是作为程序法所应该达到的一个实质标准,也是作为所有的社会规范所一致追求的。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的范围仅仅是限定在了未成年人案件中,并没有做一个普及性的适用,这体现一个小小进步的同时,也体现了其保守性的一面。

本文将前后立法上的不起诉制度做简单的比较和分析,来谈谈《草案》中不起诉制度在立法上的缺失。

一、我国现行不起诉制度的规定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不起诉制度做了明确的规定,共有以下三个分类:一是绝对不起诉制度;二是相对不起诉或者酌定不起诉制度;三是存疑不起诉制度。

仔细分析,后面两种类型与前一种类型有很大的不同,在于后者与具体的实际情况紧密联系,与具体的现实案情有很大关联。

因此,对于后两种类型,人民检察院在实践中有很大的自由裁量和变通的空间。

例如对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范围的一个扩大化尝试,不仅在现实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而且也体现在了这次的刑诉法修正案的立法活动中。

但是,对于大学生犯罪的一个暂缓不起诉的说法,却遭到了许多人的反对。

因此,这次的立法修正案并没有将大学生暂缓不起诉的实践容纳进来,也是考虑到了社会的接受程度和包容程度。

这也证明了不起诉制度中,不起诉制度范围的扩大不仅关乎当事人的基本人权,也关乎整个社会的安定和团结。

二、修正案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规定经过长期准备的《草案》,于2011年8月形成并提交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

在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后,增加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内容,这就扩大了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因此,我们不能一直沿用之前的表述和理解。

刑事诉讼法修订

刑事诉讼法修订

刑事诉讼法修订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该修订草案将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

修订草案主要针对刑事诉讼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完善和改进,其中包括涉案人权利保障、证据收集、审判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具体来说,修订草案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了规定:
一、强化涉案人权利保障。

修订草案规定,立案前应当听取被害人、被告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等当事人的意见,建立“案件一人一策”的诉讼模式,充分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证据收集。

修订草案规定,证据应当是真实、合法的,并通过适当的方法和程序收集、保管、呈现,不能以使用非法证据等手段违反法律规定。

同时,修订草案对电子数据的收集、审查、运用也做出了规定。

三、优化审判程序。

修订草案规定,有罪认定应当基于充分、确凿、足以自证的证据,对涉及公民自由、人身安全、财产权益等重大利益案件应当采取公开审理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力度。

以上规定旨在加强对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保护、规范证据收集和运用、优化审判程序,是刑事司法改革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举措。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征求意见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征求意见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03•【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征求意见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进行了审议。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信封上请注明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0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一、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从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夺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与他人互殴,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拒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发生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 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情节严重的。

法律草案征求意见

法律草案征求意见

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尊敬的各界人士:大家好!我是xxx。

我今天非常高兴能有机会在这里向大家介绍一份法律草案,并征求您的意见和建议。

这份法律草案是为了解决现代社会面临的一些法律问题,以及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起草的。

我们希望通过广泛征求意见,使这份法律草案更加完善和合理。

首先,我想简单介绍一下这份法律草案的目的和主要内容。

这份法律草案的目的是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它主要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针对现代社会出现的各种新型犯罪行为,加强相关法律的规范和制裁力度。

比如,网络犯罪、财经犯罪等等。

我们将对这些犯罪行为进行明确的定义,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措施来进行打击和预防。

第二,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和管理。

随着物联网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也在逐渐增加。

我们将通过规范相关行为,并加大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来保护每个人的个人隐私和权益。

第三,加强对环境保护的法律保障。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我们需要更加严格的法律来确保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法律将对环境破坏行为进行制裁,并提供各种环境保护的措施和政策。

除此之外,这份法律草案还包含了一系列其他的内容,比如劳动法、婚姻法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等。

针对上述内容,我希望能听取大家的宝贵意见和建议,使这份法律草案更加完善。

如果您对其中的某些规定有异议或者建议,欢迎您提出来。

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我们将会认真听取每位专家和公民的声音,并对其中的更好建议加以采纳。

我们相信,只有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并尊重各方声音,才能制定出更加公正和合理的法律,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

这份法律草案对于未来社会的发展将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仅是一份法律文件,更是我们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所做出的努力。

各位专家和公民的参与和支持将会是这份法律草案能够成功的关键。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我们将在法律草案最终定稿之前一直接受大家的意见和建议。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者建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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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诉 法 修 正 案 征 求 意 见 截 止 日 期 为月 日
今 年 第 民 为 洪 水 水 位 仍 在 杭 州 电受 , 因 11 村 号 热 带 风 暴 玛 都 涨 前 体 被 困 人 员 “ 南 ”影 上 。目 ,具 响 江 省 安 吉 县 由 于 遭还 在 进 一 步 搜 救 中 数 , 浙 , 人 遇 短 时 局 地 强 降 雨 待 进 一 步 确 认 ,30 日 有 。 早 上 吉 县 天 荒 坪 镇 一 受 今 年 第 热 带 风 , 安 11 号 个 村 的 幼 儿 园 和 村 民 被 洪暴 玛 都 倒 槽 影 响 “ 南 ”的 ,浙 水 围 困 江 省 的 部 分 地 区 出 现 了 中 。 据 一 位 现 场 救 援 人 员到 部 暴 雨 水 呈 现 大 雨 ,局 ,降 说 地 性 强 至 许 强 大 等 特 点 , 截 , 局 、 雨 。 10 时 30 分 救 援 人 员 已 经 从 幼 儿 园 中截 至 省 有 , 全 30 日 7时 离 了 名 儿 219 个 乡 镇 累 计 雨 量 超 过 转 移 、 撤 20 多 安 吉 县 天 荒 坪 镇 某 幼 儿 园 师 生 紧 急 转 移 。 童 正 在 搜 救 其 他 被 困 50 毫 米 , 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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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期 三 ■编 辑 雷版 式 虹校 对 腊 梅 :刘 :常 :肖 8月 31 日 /星 初 步 看 过 台 大 医 院 所 做 的 检 讨 报 告 后 ,李 大 医 院 这 次 移 植 艾 滋 伯 璋 近 日 受 访 时 表 示 , 台 台湾移植艾滋器官追踪—— — 患 者 器 官 给 患 者 致 患 者 也 陷 入 感 染 风 , 导 5名 是 整 个 管 理 上 出 了 问 题 并 非 检 验 师 或 险 。这 ,但 协 调 师 的 错 个 院 方 必 须 负 起 共 同 责 任 ,整 。 他 指 出 台 大 医 院 移 植 小 组 只 有 器 , 全 2名 力 明 显 不 足 这 次 事 件 为 官 劝 募 协 调 师 , 人 。 以 例 植 小 组 在 三 行 这 次 艾 滋 移 植 ,移 24 日 (周 )进 后 四 植 小 组 马 上 到 台 东 马 偕 进 行 ,25 日 (周 )移 另 一 例 移 植 手 术 到 五 回 到 台 北 ,直 , 26 日 (周 )才 到 桌 上 的 附 有 检 验 结 果 的 病 历 报 告 时 切 , 一 台 湾 台 大 医 院 重 大 疏 失 成 患 者 被当 成 阳 性 样 严 重 的 疏 忽 需 预 防 性 投 药 月 后 再 验看 者 本 身 抗 体 , 造 “ neg a tive ( 非 ) ”。 这 ,让 染 , 仍 5名 1个 来 不 及 了 。 当 地 卫 生 部 门 规 定 病 患 移 植 了 感 染 者 的 肺 等病 少 得 观 察 月 抗 体 消 失 又 没 验已 移 植 艾 滋 器 官 大 医 院 毒 量 。 按 ,30 日 ,医 台 、肝 、肾 ,至 ,若 4位 3个 伯 璋 说 规 定 器 官 移 植 手 术 前 ,依 ,在 ,医 院 应 递 交 事 故 完 整 报 告 官 病 毒 据 记 者 掌 握 的 最 新器 大 医 院 移 植 团 队 看 到 器 捐 网 络 平 台 的到 能 确 定 没 感 染 不 论 最 后 女 子 是 否 李 。 但 , 成 ,才 。但 必 须 确 定 捐 赠 者 是 否 罹 患 或 艾 滋 、C 肝 情 况 至 目 前 台 大 医 院 并 没 有 透 露 是 否 提 交 误 信 息 北 上 摘 取 心 脏 携 回 移 植 感 染 已 打 乱 原 本 术 后 要 与 男 友 完 婚 的 步 调 ,截 , 错 ,也 。 ,都 。 师 B肝 告 内 容 显 示 了 争 取 时 间 验 师 看 到 。 报 ,为 ,检 是 否 会 对 外 公 布 事 发 后 院 仅 告 知 病 患 家 属 没 告 诉 患她 的 男 友 和 亲 友 都 不 敢 将 消 息 告 诉 还 躺 在 加 护病 。 ,两 ,并 计 算 机 检 验 报 告 后 即 与 器 官 劝 募 协 调 师 通 , 立 台 大 医 院 滋 器 官 移 植 件 成 医 护者 大 其 中 一 位 换 肾 病 人 已 被 家 属 告 知 真 相 房 的 她 “ 艾 ”事 ,造 ,台 ; 病 。 在 关 键 时 刻 现 致 命 的 失 误 过 电 话 沟 通 ,才 ,出 。 人 员 和 受 赠 病 患 暴 露 在 感 染 的 高 度 风 险 之 中 。据报 道 称 肾 男 得 知 后 彻 底 崩 溃 在 有 社 工 安 管理 ,换 ,现 悉 大 一 位 换 肾 患 者 近 日 得 知 此 消 息 后 场抚 大 受 赠 者 已 由 院 方 进 行 抽 血 检 验 ,台 ,当 。台 ,但 4位 咎责 器 官 劝 募 协 调 师 有 2名 崩 溃 有 社 工 陪 伴 安 抚 在 成 大 换 心 女 病 患 方 目 前 不 公 布 检 验 结 果 等 到 检 测 病 毒 量 只 ,现 ;而 , 院 , 要 主 刀 医 师 也 得 负 责 任 一 次 器 官 移 植 却 造 成 患 者 感 染 艾 滋 , 确 定 是 否 感 染 竟 然 被 验 出 体 内 含 有 艾 滋 病 毒 抗 体 染 的 可 能才 ,感 。 5名 何 台 大 移 植 小 组 协 调 师 会 迟 了 两 天 才 发 现 台 大 医 院 误 植 艾 滋 器 官 发 有 史 以 来 最 ? , 爆 的 男 友 至 今 还 不 敢 告 诉 她 真 相 不 过 一 名 被 植 入 艾 滋 心 脏 的 成 大 女 病为 性 非 常 高 ,她 。 , 另 生 署 医 药 处 处 长 崇 良 龙 的 医 疗 疏 失 “ 卫 , ” 石 湾 移 植 医 学 会 理 事 长 李 伯 璋 初 步 看 过 台 大 的乌 已 被 验 出 艾 滋 病 毒 抗 体 此 大 表 示 患 ,则 。 对 ,成 , 台 肇因 讨 报 告 后 指 出 日 表 示 植 小 组 实 在 太 忙 碌 完 这近 起 事 件 在 事 实 未 厘 清 前 会 作 出 ,移 ,做 ,整 ,不 女 子 在 接 受 移 植 手 术 前 并 没 有 艾 滋 病 毒 抗 体 ,如 检 电 话 口 头 传 达 疏 失 政 处 分 外 就 算 要 咎 责 不 会 只 要 协 调 师 ,另 ,也 例 天 马 上 到 台 东 进 行 另 一 例 的 移 植 手 术 ,隔 , 行 今 被 检 出 表 这 艾 滋 抗 体 是 来 自 捐 赠 者 于一 ,代 ;至 到 第 三 天 进 办 公 室 后 会 发 现 大 事 已 铸 成 植 器 官 的 主 刀 医 师 也 得 负 起 相 关 责 任 ,才 , 扛 ,移 。 该 起 滋 器 官 植 事 件 因 于 仅 用 电是 大 表 示 需 再 进 一 步 检 测 病 毒 量 否 感 染 “ 艾 ”移 ,肇 ,成 ,还 。 等 合 (综 ) 话 联 络 的 口 头 传 达 疏 失 将 性 不 及 了 ,误 “ rea ctive ( 阳 )” ! 据 悉 出 抗 体 不 代 表 被 感 染 是 带 有 传来 ,验 ,只
面 积 已 超 过 300 亩
川 省 攀 枝 花 市 中 新 华 社 电四 级 人 民 法 院 对 中 国 移 动 通 信 30 日 集 团 四 川 有 限 公 司 原 董 事 长 经 、 总 理 李 华 涉 嫌 犯 受 贿 罪 一 案 进 行 公 开 开 庭 审 理 作 出 一 审 判 决 告 人 ,并 :被 李 华 犯 受 贿 罪 处 死 刑 期 二 年 ,判 ,缓 执 行 华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多 。李 ,为 后 多 次 收 受 他 家 公 司 谋 取 利 益 , 先 人 财 物 累 计 人 民 币 近 元 出 幼 儿 园
吉 祥 航 空 向 公 众 道 歉 表 示 服 从 处 罚
秋 收 之 际 的 中 秋 节 是 加 强 亲 人 联 系 进 感 ,正 、增 情 的 好 时 机 一 年 当 中 仅 次 于 年 节 的 馈 赠 大 节 ,是 。 中 秋 节 日 馈 赠 为 贺 节 节 节 称 送 节 礼 地 ,称 、送 、追 ,也 ,有 方 在 节 前 数 日 甚 至 月 初 就 开 始 赶 办 节 礼 互 馈 送 , 相 , 热 闹 非 凡 。 作 为 团 圆 象 征 的 月 饼 和 时 鲜 的 瓜 果 都 是 馈 赠 佳 品 他 节 物 各 地 多 有 不 同 在 广 东 东 安 要 送 糖 饴 。其 ,如 ; 在 湖 南 蓝 山 友 间 多 馈 赠 鸭 江 苏 六 合 家 以 菱 ,亲 ;在 ,家 藕 饼 相 馈 赠 四 川 江 津 秋 前 一 日 互 相 馈 赠 糍 、糖 ;在 ,中 饼 意 其 圆 台 湾 嘉 义 前 人 们 互 送 月 饼 旦 ,取 ;在 ,节 、文 、 麻 糍 等 等 相 较 于 传 统 节 日 礼 物 礼 送 健 康 的 观 。 而 ,送 少 年 轻 人 更 愿 意 选 择 各 类 保 健 品 为 父 念 深 入 人 心 ,不 母 送 去 健 康 朋 友 带 去 祝 福 ,给 。 蜂 胶 作 为 一 种 纯 天 然 的 保 健 产 品 以 成 为 您 中 ,可 胶 中 含 有 丰 富 的 黄 酮 类 物 质 有 秋 送 礼 的 首 选 。 蜂 ,具 增 强 血 管 张 力 强 心 肌 收 缩 力 少 血 栓 形 成 的 作 、增 、减 用 仅 如 此 能 软 化 血 管 此 蜂 胶 有 管 清 道 。 不 ,还 ,因 “血 称 胶 对 高 血 压 脏 病 血 栓 脉 硬 化 等 夫 ”之 。蜂 、心 、脑 、动 疾 病 有 着 特 殊 的 医 疗 和 保 健 作 用 对 预 防 和 治 疗 糖 ,也 尿 病 并 发 症 及 视 网 膜 病 变 有 特 殊 的 意 义 家 中 老 人 ,让 坚 持 服 用 母 健 康 有 了 保 障 仅 如 此 胶 对 年 轻 ,父 。不 ,蜂 人 日 渐 脆 弱 的 肠 胃 也 有 着 高 效 的 保 健 作 用 胶 内 含 。蜂 有 种 活 效 成 分 有 止 痛 快 愈 率 高 发 率 ,具 、治 、复 300 多 低 的 特 点 在 胃 肠 黏 膜 上 形 成 一 层 不 能 渗 透 的 薄 , 能 膜 护 和 促 进 受 损 组 织 更 新 胃 肠 疾 病 有 明 显 的 ,保 ,对 疗 效 朋 友 送 蜂 胶 多 了 一 份 贴 心 的 关 怀 。 给 ,更 。 除 此 之 外 胶 作 为 礼 品 的 绝 佳 优 势 还 在 于 它 的 ,蜂 珍 贵 稀 有 所 周 知 胶 被 誉 为 色 黄 金 是 因 。众 ,蜂 “紫 ”, 这 为 我 国 蜂 胶 的 年 产 量 仅 为 吨 于 产 量 稀 少 而 ,由 270 多 弥 足 珍 贵 京 知 蜂 堂 推 出 的“ 紫 金 多 芬 蜂 胶 口 服 , 北 液 原 料 采 购 上 严 格 把 关 购 最 纯 好 的 蜂 胶 ”, 在 ,收 、最 原 料 且 要 保 证 每 年 的 蜂 胶 原 料 吞 吐 必 须 达 到 以 上 库 存 必 须 达 到 ,而 ,总 120 吨 370 吨 以 上 为 全 国 最 大 的 蜂 胶 储 备 库 作 为 亚 洲 最 大 的 蜂 胶 研 发 ,成 。 而 基 地 蜂 堂 公 司 对 蜂 胶 的 提 纯 和 研 发 也 是 一 直 走 在 行 业 前 沿 ,知 。 这 样 出 来 的 蜂 胶 口 服 液 天 然 质 高 无 任 何 毒 ,纯 ,品 ,绝 副 作 用 , 能 , 适 被 人 体 全 面 吸 收 合 各 个 年 龄 层 的 人 服 用 能 体 现 你 的 送 礼 高 品 位 ,更 。 中 秋 送 礼 选 蜂 胶 蜂 堂 蜂 胶 品 质 好 你 的 祝 福 ,知 !让 通 过 这 样 珍 贵 的 礼 物 传 递 出 去 , 同 亲 友 共 度 开 心 团 圆 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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