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平、公正、合理地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资助政策真正惠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以下程序:(一)学生申请;(二)班级评议;(三)学院审核;(四)学校审定;(五)公示与异议处理;(六)认定结果运用。
第二章认定标准与条件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一)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二)家庭经济收入虽然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但存在特殊困难,如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家庭遭受自然灾害等;(三)其他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一)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行端正;(三)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表现良好;(四)学习勤奋,成绩合格。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六条学生申请学生本人或家长根据家庭经济实际情况,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班级评议班级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由班主任、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
评议小组对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在校表现等因素,提出初步评议意见。
第八条学院审核学院对班级评议意见进行审核,如有需要,可对申请学生进行个别谈话或调查核实。
学院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第九条学校审定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院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学校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和条件,结合学院审核意见,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第十条公示与异议处理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进行公示,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为了更好地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针对性的资助和教育援助,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如下:一、认定机构和责任1.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委员会,由学校相关部门、学生事务办公室、财务处等单位组成。
2.认定委员会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审查工作,确保认定的公正、透明和公平性。
3.认定委员会成员需进行相关培训,了解认定标准和程序,并严格遵守保密原则。
二、认定标准1.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收入和支出等方面因素。
2.学生家庭的月收入应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学生家庭的固定资产、存款、投资等不超过一定限额。
4.学生家庭的高额债务、大额贷款等符合认定标准。
5.学生家庭的其他特殊情况,如家庭成员生病、残疾等,应特殊考虑。
三、申请与审核程序1.学生向学校提交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家庭收入证明、银行存款证明、债务证明等。
2.由学校指定的工作人员进行初步审核,进行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检查。
3.审核不合格的申请,学校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学生提出具体的补充材料和修改意见。
4.经过初步审核合格的申请,由认定委员会进行终审,并在10个工作日内发布认定结果。
5.学校应建立申诉机制,对不满意认定结果的学生提供申诉通道,进行重新审查。
四、认定结果处理1.通过认定的学生将获得相应的资助或援助,包括减免学费、提供生活补贴、提供学习用品等。
2.认定结果将通知学生和家长,同时公示在学校网站或学生事务办公室等显眼位置,确保公开透明。
3.认定结果将在每个学年重新评估,学生需重新申请认定,并提供新的收入证明和材料。
五、保密工作1.认定委员会的成员需签署保密协议,对学生家庭的财产状况进行保密。
2.申请资料的存储和使用,需采取严格的措施进行保护,确保不外泄和滥用。
六、宣传与监督1.学校应定期组织宣传活动,向学生和家长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政策和流程,提高认识和理解。
2.要建立监督机制,监督认定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接受学生和家长的监督和投诉。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办法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办法以下是关于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办法,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办法为做好我校贫困家庭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我校的各种资助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为学生资助工作打好基础,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的适用的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二、贫困家庭学生认定工作的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以定性考察和定量考核的方式进行。
三、贫困家庭学生的定义和认定标准家庭经济困难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结合北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每月310元的标准,以及兄弟院校的作法和我校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消费情况,我校确定贫困家庭学生的定量标准为月生活消费低于370元。
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设为一般困难、比较困难和特别困难三档,一般困难的标准为月生活消费在300~370元之间,困难的标准为月生活消费在299~230元之间,特别困难的标准为月生活消费少于230元。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1.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工作部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2. 各学院成立学院认定工作组和若干学院认定评议小组。
学院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原则上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教育机会应该平等地向每个孩子敞开,不论他们来自何种家庭。
为了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获得公平与公正的教育机会,学校制定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二、认定标准2.家庭负债:家庭拥有大额债务或长期还贷等经济困境的,将被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
3.家庭人员:家庭独生子女或家庭成员中有高龄、残疾、患有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的,将被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
三、认定程序1.申请表:经济困难学生本人或家长需要填写和提交学校提供的申请表,将个人和家庭的基本情况详细地填写。
2.材料准备:申请人还需提供相关的经济证明材料,如家庭收入证明、负债证明、家庭成员证明等。
3.审核调查:学校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家庭进行实地调查。
调查过程中将保护个人隐私,并尽量避免对申请人造成不便。
4.初步筛选:学校将根据审核结果和调查情况,初步确定是否符合经济困难学生的条件,进入下一步骤。
5.信息公示:学校将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公示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公示期为7天,接受对认定结果的异议和申诉。
6.复核认定:学校将对提出异议和申诉的申请人重新进行综合审查,重新认定是否符合经济困难学生的条件。
7.公布结果:学校将在公示期结束后,公布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并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申请人。
四、认定效力及保密措施1.认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学校将根据认定结果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和措施。
2.学校会严格保护申请人的个人隐私和家庭经济情况,确保相关信息不被泄露。
3.学校将建立相关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申请人的材料和认定结果,以便进行后续的跟踪服务和管理。
五、其他要求1.学校将定期对认定结果进行复核和评估,及时调整认定名单。
2.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和家长应按照相关政策和要求,认真履行义务和监督责任,确保经济援助的有效和合理使用。
3.学校将鼓励经济困难学生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自我发展能力。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和依据,是实现精准资助的必要前提,为及时、准确地了解我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更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资助工作,贯彻落实好国家资助政策,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现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认定范围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研究、生活基本支出的在校生。
二、认定档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设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种类型(低保生、建档立卡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孤儿均认定为特殊困难类型)。
三、认定机构及职责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实事求是为原则。
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以民主评议和认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认定。
困难学生由班级评议小组、年级认定小组逐级认定,实行组长负责制,评议小组、认定小组成立后,将进行公示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备案。
其中:(一)班级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低于班级人数的10%。
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
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二)年级认定小组由级部主任任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代表等担任成员,负责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三)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承担小组办公室的职能,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四、困难类型及认定条件对困难学生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基本情况分为: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三种类型。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明显低于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的;2.父母务农无其他经济来源,有两名或以上子女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或幼儿园接受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以下简称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特制订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办法。
一、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组长:年级组长组员:各班班主任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长:班主任组员:班委会成员及学生代表二、认定办法1.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就读的思想端正,作风正派,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学习努力,积极进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学生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参照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两档。
视学校具体情况,对特殊困难学生给予适当补助。
3.认定工作的原则。
认定工作须坚持实事求是,在学生家长本人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4.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认定工作。
(2)学校成立以教导处主任为组长,各年级组长、班主任担任成员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与审核我校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3)各年级成立以年级组长任组长,班主任担任成员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5.认定工作的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学校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每学年开学前,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认定申请表》,并由家庭所在街道居委会在《认定申请表》上签章证明该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
(2)每学年开学初,学生将《认定申请表》提交给班主任,班主任负责及时收齐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表》。
年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对提交《认定申请表》的学生开展民主评议。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人数的不断增长,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现象愈加普遍。
对于这些学生,如何及时给予资助和支持,是高校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使命。
为了更精确、公正地判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要制定相应的认定实施办法。
一、认定依据1. 家庭经济情况:包括家庭人均收入、家庭总资产等。
2. 家庭生活状况:包括家庭成员构成、生活条件等。
3. 学生个人情况:包括学业成绩、奖励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等。
二、认定标准1.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前当地城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
2. 家庭总资产低于当前当地城市房产中位数的1.5倍。
3. 家庭成员构成:家庭唯一收入来源人数小于2人,或有长期抚养老人或患有重病的家庭成员。
4. 学生个人情况:1)大一学生寒暑假回家,家庭无法承担往返交通费用;2)学业成绩优良,有过一定的学业成绩奖励或研究经历;3)其他特殊情况,如学生家庭因受灾、危急时刻等不可抗力因素等。
三、认定程序1. 学生申请认定:学生在每学期开学前,填写《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附上相关材料,如家庭收入证明、资产证明等。
2. 综合征信和学校内部审查:学校负责组织对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和调查,综合征信数据和相关信息,对学生进行初步甄别和认定。
3. 反馈和复核:学校按照一定比例,对初步认定的学生反馈并进行复核,确保认定结果准确有效。
4. 公示和核定:学校公示认定结果,对有异议的学生进行解释和说明,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最终认定结果。
五、认定后资助政策1. 经济补助:根据学生实际经济情况,给予相应额度的经济补助,帮助学生缓解学习和生活上的压力。
2. 免除或减免部分学费:对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免除或减免部分学费。
3. 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学习支持:学校可向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学习支持,如提供住宿、奖学金、实习机会等。
总之,建立统一完善的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体系,是促进高等教育公平的关键之一。
(完整版)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
(完整版)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完整版)一、背景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和社会经济发展,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面临的挑战日益增加。
为了帮助这些学生克服困难,学校制定了《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
二、认定标准1. 家庭经济状况学生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家庭收入证明、财产证明;- 家庭成员就业和收入情况;- 家庭负债情况。
2. 学生个人情况除了家庭经济状况,学生的个人情况也是认定的重要依据:- 家庭中是否有其他大学生;- 学生是否曾获得过其他奖学金或助学金;- 学生是否参与社会实践或者公益活动。
根据学生提供的材料,由学校设立的评定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定,并针对学生所处的特殊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三、认定程序1. 学生提交认定申请材料,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家庭经济情况证明等;2. 学校评定委员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如有疑问可要求学生提供相关补充材料;3. 学校评定委员会根据审核结果,作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意见;4. 评定意见报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四、认定结果及管理1. 认定结果根据评定委员会的认定意见,学校将对学生做出如下认定结果:- A类:家庭经济状况特别困难,学校将提供全额奖学金和补助金支持;- B类:家庭经济状况相对困难,学校将提供部分奖学金和补助金支持;- C类:家庭经济状况一般,学校将提供少量奖学金和补助金支持。
2. 管理办法- 学生需按时提交学业进展情况,定期进行家庭经济情况核查;- 学校将为不同类别的困难学生提供相应的帮助措施,包括图书借阅、就业指导等;- 学校鼓励学生通过勤工助学等方式帮助缓解家庭经济困难。
五、监督与评估学校将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进行评估,对认定过程和管理效果进行监督。
学生、家长和社会各方可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应及时得到回应。
六、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其他变动,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高认定精准度,实现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和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需要的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认定结果作为学生申请或推荐获得各类资助的依据。
第二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实行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
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全面履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职责,领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待遇的;.有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者;.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
第五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三条各院(部)要建立健全评审机制,制定规范评审细则,按规定公示名额分配、评审进度、评审结果。
在调查、评议过程中,须保护受助学生尊严及个人与家庭隐私, 不得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坚决杜绝“贫困演讲”、“选贫困生,,等现象的发生;要充分结合学生在上一学段获得资助的情况进行评议,不需要学生提供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评议应结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发布的参考指标进行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评议,杜绝“一纸困难申请材料定困难生身份”现象的发生;不得强行分摊认定人数;院(部)要统一认定标准和尺度,确保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公示过程中,各级认定机构须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规制度,坚持信息简洁、够用原则。
公示内容只包含学生姓名、学号、年级、专业班级、认定结果等基本信息,不得将学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出生日期、贫困原因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严格审查通过网络公示的项目和内容,公示期满后及时撤下公示内容。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一、认定目的
为了更好地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确保资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认定对象
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三、认定条件
1. 家庭经济困难,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2)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或重病患者,导致家庭经济负担较重;
(3)单亲家庭或孤儿;
(4)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事件,导致经济状况恶化;
(5)其他特殊情况。
2. 学习勤奋,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
3.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
四、认定程序
1. 个人申请: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
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学院初审:学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初步确定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程度。
3. 学校复审:学校组织相关部门对学院初审结果进行复审,确定最终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程度。
4. 公示:学校将最终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程度进行公示,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5. 异议处理: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学校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学校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6. 认定结果运用:学校根据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合理安排资助资源,确保资助工作落到实处。
五、认定时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附则
1.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2.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变更,另行通知。
重庆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
重庆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24•【字号】•【施行日期】2018.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为做好全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科学、合理分配资助资源,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精准落实到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现就全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全市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教育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公办和民办普通本专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院校(以下简称“高校”,不含中央高校)。
二、本指导意见中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全市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公办和民办普通本专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中,学生家庭及其本人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三、高校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决定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的基础性工作。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合理确定标准,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
四、经高校认定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的学生,享有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含重庆市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资助的资格。
凡未经认定者的学生,不得享有上述资助项目资助资格。
五、高校应建立健全校内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强化责任意识。
(一)各高校应成立以分管校(院)长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高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高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各高校应设立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配备业务能力强、数量充足、满足本校资助工作实际需要的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校学生资助工作。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各困难等级评选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各困难等级评选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精神开展的一项工作,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获得国家、校级专项资助资金的基础工作。
只有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才能申请有关资助金。
(一)认定办法1、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或班主任)任组长,学生党员、班级学生干部、普通学生等组成,原则不少于5人的认定评议小组。
2、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为原则进行评定。
3、经评定产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在班级、院系、全校范围内公示总天数不少于5天。
4、院系和学校要进行审核和审定,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二)认定标准我校认定标准暂设置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3个档次(注意:此认定等级不代表最后的助学金评定等级,仅代表具有获得助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的资格。
)特殊困难档次是指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病、无劳动能力、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完全无正常学习、生活来源的学生。
困难档次是指家居农村贫困地区,家庭主要成员年老体弱等原因导致经济负担过重劳动力低下,经济来源少;家居城镇,父母双方(或一方)下岗,无固定经济来源,属城市低保家庭,家庭经济非常困难。
一般困难档次是指家庭主要成员有一定劳动能力,有少量经济来源。
但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仍然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1)就餐卡消费过高,经常在外大额就餐者;(2)有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者;(3)平时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
如使用高档通讯工具;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饰品等奢侈品;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在校外租房或经常玩网络游戏;(4)同学举报经核实或学生管理部门认定有奢侈消费行为者。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本实施细则旨在明确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目的、原则、适用范围等,为开展认定工作提供指导和依据。
第二章申请条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可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低于当地平均水平;2.家庭成员中有重病患者、残疾或失业者,且家庭经济负担较重;3.家庭所在地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事件,导致家庭经济陷入困境;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患有重大疾病、残疾或意外伤残,导致家庭经济负担加重;5.其他需要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
第三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低于当地平均水平;2.家庭成员中有重病患者、残疾或失业者,且家庭经济负担较重;3.家庭所在地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事件,导致家庭经济陷入困境;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患有重大疾病、残疾或意外伤残,导致家庭经济负担加重;5.其他需要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
在认定过程中,应注重保护学生隐私。
学院需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确保学生个人信息的安全。
第四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可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1.家庭经济状况特别贫困,且家庭成员中有重病患者、残疾或失业者;2.家庭所在地遭遇极其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事件,导致家庭经济严重困境;3.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本人患有罕见疾病、严重残疾或意外严重伤残,导致家庭经济负担极其沉重;4.其他需要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情况。
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学院需采取更加积极的资助措施,以保障其基本学习和生活需求。
第五章认定程序学生申请认定需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班级评议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评议,并提出意见;3.学院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确定初审名单;4.学校审核小组对初审名单进行审核,并最终确定认定结果。
重庆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附件:重庆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第六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校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学院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院学生辅导员、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学院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民主产生,其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公示无异议,名单报校学生处备案。
第三章认定标准第九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3档。
具体标准如下:一般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0元以内。
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0元以内。
特殊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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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六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校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学院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院学生辅导员、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学院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
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民主产生,其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公示无异议,名单报校学生处备案。
第三章认定标准
第九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3档。
具体标准如下:
一般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0元以内。
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0元以内。
特殊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校学生处、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重庆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表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重庆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重庆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