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该由哪里法院管辖
离婚案件管辖一般规定是什么
离婚案件管辖⼀般规定是什么离婚案件⼀般应由被告⽅住所地的⼈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没有住所地的,到被告经常居住地⼈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向其经常居住地的⼈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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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管辖⼀般规定是什么1、离婚案件⼀般应由被告⽅住所地的⼈民法院管辖;2、如果被告没有住所地的,到被告经常居住地⼈民法院起诉;3、吐⽕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向其经常居住地的⼈民法院起诉。
4、法律依据:(1)《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民法院管辖。
对法⼈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同⼀诉讼的⼏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民法院辖区的,各该⼈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离婚诉讼的程序是什么1、起诉阶段法院离婚程序第⼀步,起诉。
起诉需要的材料有:起诉书及起诉书副本、⾝份证、户⼝本、结婚证居住证明引起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的证据材料、提供⼦⼥的基本情况和抚养状况的证明等材料。
2、法院审理阶段这是法院离婚程序中,最为重要的⼀个程序。
(1)⽴案,法院在接到起诉状后,符合⽴案条件的,法院会在⽴案后5个⼯作⽇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给您的配偶。
您的配偶在接到起诉状副本后,15⽇内提交答辩状。
(2)调解,在审理离婚材料后,法院不会⽴即进⾏庭审,⽽是在庭审前进⾏调解,调解不成的,才会开庭审理。
(3)开庭审理,在法院开庭审理中,具体的流程有: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和其他诉讼参加⼈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审判员核对当事⼈,宣布案由,宣布审判⼈员是否回避;之后,开始法庭调查,询问当事⼈和当事⼈陈述;告知当事⼈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宣读未到庭的证⼈证⾔;询问鉴定⼈,宣读鉴定结论;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
之后,开始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发⾔,被告及其诉讼代理⼈发⾔,双⽅互相辩论。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法律规定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法院是伸张正义、发扬守法精神的重要之地。
各种大小案件数不胜数,那么是不是事无巨细都只找一个法院呢?也就是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到底有着什么样的分别呢?将会告诉借住民事诉讼法来告诉您关于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法律规定?▲(一)离婚案件的特殊规定国内结婚定居国外:国内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国内最后居所,《民诉意见》第l3条国外结婚定居国外: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民诉意见》第l4条一方在国内:国内法院永远有管辖权,《民诉意见》第l5条双方在国外未定居: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民诉意见》第l6条▲(二)诉前财产保全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31条:诉前财产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认为其它有管权的人民法院不能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我们的意见认为,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均可采取诉前财产保措施。
▲(三)级别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是根据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和案件影响的大小来确定级别管辖的。
把性质重大、案情复杂、影响范围大的案件确定给级别高的法院管辖。
在审判实务中,争议标的金额的大小也是确定级别管辖的重要依据。
各地人民法院确定的级别管辖的争议标的数额标准不同。
▲(四)地域管辖一般规定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外: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下: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离婚案件管辖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引言离婚案件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和权限。
离婚案件管辖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对离婚案件管辖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离婚案件管辖的法律依据、管辖原则、管辖法院以及特殊情况下的管辖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离婚案件管辖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民事案件:(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二)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三)因不当得利提起的诉讼;(四)因无因管理提起的诉讼;(五)因财产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六)因离婚提起的诉讼;(七)因赡养、抚养、扶养纠纷提起的诉讼;(八)因解除收养关系提起的诉讼;(九)因其他法律关系提起的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离婚案件管辖原则1.地域管辖原则离婚案件地域管辖遵循“被告住所地原则”,即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户籍所在地或者被告经常居住地。
被告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2.级别管辖原则离婚案件级别管辖遵循“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原则”,即离婚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对于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重大利益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专属管辖原则离婚案件专属管辖是指某些离婚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以下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涉及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的离婚案件;(2)涉及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赡养等重大利益的案件;(3)涉及军人配偶的离婚案件;(4)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离婚案件。
离婚案件管辖法律释义(3篇)
第1篇一、引言离婚案件作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种常见类型,涉及到当事人的婚姻、家庭、财产等多个方面,其管辖问题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效率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对离婚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进行释义,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离婚案件管辖概述离婚案件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和具体规定,确定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
离婚案件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 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涉外离婚案件、重大疑难的离婚案件,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2. 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一级别的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离婚案件的地域管辖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户籍所在地或者被告经常居住地。
(2)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是指原告户籍所在地或者原告经常居住地。
(3)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由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离婚案件管辖的法律释义1. 级别管辖的法律释义(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离婚案件,有利于案件的及时审理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
(2)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疑难的离婚案件,有利于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权威性。
2. 地域管辖的法律释义(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案件,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
(2)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案件,有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3)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体现了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
(4)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由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利于保护财产权益。
四、离婚案件管辖的特殊情况1. 涉外离婚案件涉外离婚案件是指涉及外国国籍当事人或者涉及国外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
法考知识—地域管辖
法考知识—地域管辖一、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上原告就被告1.原则:原告就被告被告是公民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以经常居住地为准(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不是就医)。
没有住所地也没有经常居住地: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准;若不能确定,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2.被告和原告住所地均不明确:仍原告就被告(1)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3.例外规定:被告就原告(1)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不包括财产关系)。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不包括财产关系)。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仅限被告一方)。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仅限被告一方)。
(5)被告被注销户籍的。
4.双方法院都能管辖(1)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法院也能管辖。
(2)被告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离婚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法院也能管辖。
(3)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4)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有两条途径:一是由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局指定,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申请法院指定监护人。
2015《民诉解释》351条第一款规定,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离婚财产分割的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family and friends are hidden treasures. seek them and enjoy the riche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离婚财产分割的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离婚财产分割的纠纷管辖法院应该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该是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是有管辖犯罪的,如果进行起诉的是没有管辖范围的法院,人民法院会进行移交有管辖权的法院。
一、离婚财产分割的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因离婚后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于双方曾经的婚姻关系产生的离婚后财产分割事宜,有些人可能会困惑,特别是涉及到离婚后不动产的分割问题时。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在离婚时一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是离婚后单独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其诉的本质仍是离婚纠纷的内容之一,不是独立的对不动产权属之争;所以仍然要适用《婚姻法》等相关规定,即在适用管辖原则上当然要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
二、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案由认定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其一,当事人双方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制而在离婚后对财产分配问题发生争议而引发的纠纷;其二,当事人离婚后因履行协议离婚时达成的对产分割协议而引发的纠纷;其三,双方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起的争议;其四,一方当事人于婚姻关系结束后发现时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离婚时未分割的其他财产而引发的纠纷。
对于因以上四种情形而提起诉讼的,法院均应当受理。
三、离婚后财产纠纷有哪些1、当事人双方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对于财产的分配问题产生的纠纷;2、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纠纷,由此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3、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发的纠纷,一方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4、婚姻关系结束后,一方发现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的在离婚时未分割的其他财产而引发的纠纷。
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纠纷时有发生。
当面临纠纷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时,首先要确定的就是管辖法院。
管辖法院的确定并非随意而为,而是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原则。
这不仅关系到诉讼的便利性,也影响着案件的审理结果和效率。
那么,纠纷的管辖法院究竟是如何确定的呢?一、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通常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原告要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这里的被告住所地,一般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
但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就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那什么是经常居住地呢?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比如说,被告离开了户籍所在地,在另一个城市工作生活已经超过一年,那么这个城市就可以被视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
然而,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法律规定了“被告就原告”的原则。
比如,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等。
二、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
合同纠纷的管辖,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又有多种情况,如果合同约定了履行地点,那就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侵权纠纷的管辖,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比如,在网络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保险合同纠纷,如果是财产保险合同,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是人身保险合同,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军人起诉离婚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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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可以说是一个很特殊的群体, 当然这里说的军人一般都是指现役军人, 如果是转业军人或者退伍军人的话, 其实也是会按照普通人来对待的, 尤其是在婚姻方面。
在参军当兵了之后, 现役军人一方的户口就要迁到部队上, 那如果此时向家里的配偶提起离婚诉讼的话, 要如何确定军人起诉离婚管辖法院呢?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
一、军人起诉离婚管辖法院怎么确定由于军人身份的特殊性, 其离婚诉讼管辖与普通离婚诉讼管辖有所区别, 不能简单的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
关于军婚诉讼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正确处理好这一问题有助于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 提高部队的战斗力。
由于军人身份的特殊性, 其离婚诉讼管辖与普通离婚诉讼管辖有所区别, 不能简单的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对军人离婚诉讼管辖又作出了详细规定, 将军人分为文职军人和非文职军人, 并以此来区分军人离婚诉讼的地域管辖。
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第一, 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 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 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 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 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 即军队文职干部的, 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第四, 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 即现役军人的, 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
离婚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一、申请当事人应当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一)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但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二)调解组织调解的民事纠纷案件;(三)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四)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
二、管辖离婚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由以下人民法院管辖:(一)基层人民法院;(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设立的区人民法院;(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申请材料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离婚协议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一)离婚协议书;(二)身份证明;(三)证明符合申请确认条件的证据材料。
四、审核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
必要时可以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对案件进行核实。
五、裁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确认其效力。
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六、执行当事人应当自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七、撤销当事人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一)当事人对协议内容不满的;(二)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三)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八、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
裁定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离婚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1)一、申请条件1. 申请人双方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双方当事人已达成离婚协议,并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3. 申请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a. 离婚协议书原件;b.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c.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d.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个人起诉离婚要到哪里起诉
现在很多夫妻在婚姻生活中因感情破裂无法挽回后,往往会选择离婚收场,但因为缺少相对于的离婚法律知识,很多都不清楚个人需要起诉离婚的话应该在哪一方的所在地起诉,那么个人起诉婚时又应该怎么做,要到哪里起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中第21条第一款有明确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正常的离婚案件,也就理所当然的适用此原则,但是也存在特殊情况,比如被诉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下落不明等情况。
那么如果遇到了怎么办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在离婚诉讼在受理后,通常法院审理时会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确认感情破裂的,法院准予离婚,然后才会开始审理财产分割等事项。
离婚案件在起诉时,原告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正本及副本、证据材料。
而起诉状中需要记明以下事项:1: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即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能够确定其身份的信息;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诉讼请求就是离婚,如果需要分割财产和主张子女抚养权的,需要写明财产数额、子女情况及相应请求;3:如果有需要提交的证据的,还需要写明证据以及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所;除了上述事项外,起诉状中还应当写明起诉的日期,并且由原告署名或者盖章。
如果有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还需要将授权委托书一并递交。
个人起诉离婚只需要到被告方经常生活居住的当地法院起诉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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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可分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可分为当民事主体之间因为民事纠纷要进行民事诉讼的时候,双方当事人就需要对进行起诉的法院进行确定,即根据法律的规定哪个法院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结具有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可分为管辖恒定、专门法院管辖以及裁定管辖三大类。
当民事主体之间因为民事纠纷要进行民事诉讼的时候,双方当事人就需要对进行起诉的法院进行确定,即根据法律的规定哪个法院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结具有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可分为管辖恒定、专门法院管辖以及裁定管辖三大类。
以下我们就对相关分类进行了解一、管辖恒定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管辖恒定反映了诉讼经济的要求,它既可以避免管辖变动造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又可以减少当事人讼累,使诉讼尽快了结。
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前者主要指级别管辖按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标的额增加或减少而变动。
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5月在《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但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这一规定,体现了管辖恒定的要求。
后者指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改变,如管辖依被告住所地确定后,被告住所发生了变更,受诉法院的管辖权不因此而受到影响。
1、级别管辖(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说明第一审民事案件一般都是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只是在本法另有规定时除外。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确定了管辖恒定的原则,具体内容如下:1.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在户籍所在地结婚后去外地居住的离婚案件应由何地法院管辖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在户籍所在地结婚后去外地居住的离婚案件应由何地法院管辖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84.05.11•【文号】•【施行日期】1984.05.1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婚姻,管辖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二批)》(发布日期:1997年1月28日实施日期:1997年1月28日)废止(原因:该司法解释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代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在户籍所在地结婚后去外地居住的离婚案件应由何地法院管辖的函(1984年5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因对你院移送的谢春霞诉丁广民离婚案的管辖问题有不同意见,依《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报请我院指定管辖。
从所报案卷材料看,原、被告的户籍均在郸城县。
被告于1980年2月去你县,1982年2月回原籍郸城县和原告结婚,婚后双方旋即返回你县,不久,发生纠纷。
原告于1983年7月20日向你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你院受理后进行了审理。
1984年3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原、被告户、粮关系在原籍,案件应由原籍法院审理为由,指令你院停止审理,你院随将案件移送郸城县人民法院。
该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案件仍应由你院受理。
综上所述,我院认为,《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是指被告户籍所在地和居所地一致的情况;如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与居所地不一致时,该款明确规定“由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起诉时,被告在你县居住已达三年之久,你县即是被告居所地,且原、被告双方现又都在你县居住,因此,案件应由你院管辖,而不应移送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最常用的法律常识
一、诉讼离婚的管辖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离婚诉讼不予受理的情形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3、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三、可准离婚的条件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男方香港户口被起诉离婚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男方香港户口被起诉离婚管辖法院怎么确定户口与法院的管辖有关,一般需要根据户口来选择相应的法院进行起诉。
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男方香港户口被起诉离婚管辖法院怎么确定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男方香港户口被起诉离婚管辖法院怎么确定提到诉讼管辖,根据法律上就涉外婚姻管辖的具体规定,只要一方是中国境内居住的人,不管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被告提起的离婚,中国法院都有管辖权。
居住在中国境内的配偶,无论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外的外国人,还是居住在外国的中国籍公民,提起离婚诉讼都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中国法院受理,审理时,均适用我国法律。
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可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国内公民离婚的,应由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涉外离婚诉讼的情形1、我国公民与外国人在我国要求离婚的;2、内地居民同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我国要求离婚的;3、双方均为留学生或出国人员,要求在国内离婚的;4、双方均为华侨、外籍华人或一方为华侨,另一方为外籍华人,现已在国内定居,要求在国内离婚的;5、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
这其中包括:①双方均是外国人,在国外结婚,但一方在国内有固定居所需要在中国办理离婚的;②双方均是中国人,在国内结婚后,双方或是一方到国外工作或学习不能回国办理离婚手续的。
三、涉外婚姻应当向何地法院起诉离婚1、中国公民同在华的外国人要求离婚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不在国内,应由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2、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可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国内公民离婚的,应由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均为留学生,他们要求在国内离婚的,应由国内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案件的法院管辖
离婚案件的法院管辖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离婚案件的管辖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人对规定的理解不正确,导致向没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导致不必要的时间浪费,也增加了法院和当事人的精力消耗,现就法律的规定,对离婚案件的管辖解读如下:一、民事案件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解读:该条法律规定实际上所确定的法院管辖的基本原则就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公同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二、法律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解读:该条规定是对民事案件中“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原则的例外。
例如:张男的户口在湖南省A地,李女户口在四川省的B地,两人登记结婚,现张男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经与李女协商未果,拟向法院起诉离婚,则有权管辖的法院根据不同的情况,1、若张男一直在A地居住,而李女因结婚离开B地超过一年,与张男共同在A地生活,则该案的管辖法院是A地法院,而B地法院没有管辖权2、若张男一直在A地居住,而李女因结婚离开B地未达到一年,与张男共同在A地生活,则该案的管辖法院是B地法院,而A地法院没有管辖权3、若张男与李女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张男去了C地,李女去了D地,若李女离开B地超过一年,张男离开A地也超过一年,并且李女在D地连续居住已超过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D法院,而A、B、C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4、若张男与李女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张男去了C地,李女去了D地,若李女离开B地未达到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B法院,而A、C、D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5、若张男与李女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张男去了C地,李女去了D地,若李女离开B地超过一年,张男离开A地也超过一年,而且李女在D地连续居住未达到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C地法院,而A、B、D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三、关于对离婚案件中一些特别情形的法院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离婚可以在异地办理吗,要去哪里办理
离婚可以在异地办理吗,要去哪里办理一、离婚可以在异地办理吗,要去哪里办理如果协议离婚可以在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如果双方都在同一异地,不希望回户口所在地办理手续,有异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可以提起诉讼离婚。
在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条中就有明确的规定:夫妻任何一方离开住所超过一年以上的,另一方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都离开住所超过一年以上的,一方起诉离婚可以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可由原告起诉时的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所说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因此要在异地诉讼离婚的情况下,主要要看是向哪个法院起诉。
二、协议离婚手续办理流程通过行政程序进行的协议离婚由民政部门主管。
在城市,协议离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民政部门,在农村,协议离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乡镇、民族乡的人民政府。
1、申请。
协议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申请时各方应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明、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等,以便登记管理机关查明当事人身份,确定管辖权。
2、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一个月内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应全面了解协议的内容,尤其是注意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难帮助、分割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是否合适。
3、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夫妻关系从当事人领取离婚证时起解除。
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撤销。
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异地怎么办理离婚
异地怎么办理离婚离婚的⽅式有很多种,不过最为⼤家所适⽤的就是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不过这两种离婚⽅式的进⾏也会产⽣⼀定的情况。
我们的协议离婚有可能发⽣双⽅离婚意见不⼀致,⽽起诉离婚就会发⽣不在户⼝所在地的情况,这样有些⼿续的办理不是很⽅便。
⽬前看来,各地规定的离婚证⼯本费差别不⼤,⼤约在10元,跟着店铺⼀起看看吧。
异地怎么办离婚异地离婚主要是指夫妻打算离婚,但⼀⽅或者双⽅不在婚姻登记地居住的情况。
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有协议离婚(去民政局离婚)和诉讼离婚(去法院离婚)两种情况,因此夫妻在异地办理离婚也可以分为异地协议离婚和异地诉讼离婚,不同的情况办理离婚的⼿续也不同。
夫妻⼀⽅或者双⽅在外地协议离婚,离婚办理的⽅法为:双⽅必须亲⾃到⼀⽅户⼝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当事⼈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1、夫妻⼀⽅在外地超过⼀年在这种情况下,异地办理离婚的⼿续是:原告在户⼝所在地⽽被告已离开户⼝所在地超过⼀年,由提起离婚诉讼的⼀⽅户⼝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2、双⽅均在异地超过⼀年在这种情况下,异地办理离婚的⼿续是: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在这种情况下,异地办理离婚的⼿续是:由提起离婚诉讼的⼀⽅(原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民法院管辖。
4、军⼈离婚在军⼈离婚的情况下,异地办理离婚的⼿续根据以下的情况⽽有所不同:(1)⾮军⼈对⾮⽂职军⼈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2)双⽅当事⼈都是军⼈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在这种情况下,异地办理离婚的⼿续是:由原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在国外但未定居此种情况下,异地办理离婚的⼿续是:⼀⽅向⼈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民法院管辖。
婚姻案件管辖权怎么确定
婚姻案件管辖权怎么确定在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后最重要的就是如何经营婚姻,结婚后并不是一劳永逸,而是夫妻双方通过自己的努力共同支撑下去,如果婚姻出现破裂又无法协商解决,那么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那婚姻案件管辖权怎么确定,下面就由我为您介绍。
一、婚姻案件管辖权怎么确定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以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一般要求,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原则。
离婚案件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二、离婚诉讼管辖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1)被告所在地管辖情况 1、夫妻双方同在住所地生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共同居住的县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就是管辖法院。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中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后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原告所在地管辖情况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若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4、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5、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6、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3)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5号)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方判处死缓如何离婚
一方判处死缓如何离婚一、一方判处死缓如何离婚可以提起离婚,这是夫妻一方的权利,对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在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二、诉讼与管辖离婚诉讼由一方当事人提起。
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满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诉讼离婚流程一般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外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如果没有虐待、遗弃、严重的家庭暴力、一方和他人同居或重婚的,一般法院是不会判决离婚的。
一般性的打骂、通奸、甚至嫖娼都不一定能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解除夫妻关系。
此时提起上诉没有太大的意义,二审法院基本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而提起上诉到上诉判决又需要数月时间,对于急于离婚的一方不利。
所以一方不同意离婚的,一般要经过两次诉讼,即第一次离婚诉讼判决不离后,在判决书生效满6个月后提起第二次离婚,不满6个月以同样理由同一事实提起离婚的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次提起诉讼离婚,法院基本都会判决离婚。
如果没有公告送达等事件的发生,整个过程将经一年的时间。
以上就是为大家解答的关于一方判处死缓如何离婚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诉讼外的调解不是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必经程序,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也不是离婚的必经程序。
网赌老婆起诉离婚的流程
网赌老婆起诉离婚的流程
导致离婚的原因有很多种,有些的因为双方的原因导致的,有些则是因为一方的问题导致的,有些人因为在外赌博,妻子忍无可忍想要离婚的情况也是有的。
那么网赌老婆起诉离婚的流程是怎样的?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起诉离婚的法院如何选择
1、以下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被告属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
(3)被告被劳动教养;
(4)被告被监禁;
(5)被告均被注销城镇户口。
2、下列情况适用离婚诉讼管辖特别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离婚案件管辖。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网赌老婆起诉离婚的流程是怎样的原告起诉阶段:
1、咨询、聘请律师,或者自己查询法律;
2、原告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3、法院对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受理的告诉不予受理的理由。
被告答辩阶段:
1、法院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当然被告可以不答辩,被告需要延长答辩期的向法院申请。
被告和原告的权利可以看法院送达的告知书。
开庭审理阶段:
主要是开庭审理,离婚诉讼原告应当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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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该由哪里法院管辖?
随社会文明的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生活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离婚案件越来越多,案件涉及的财产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因此,可不要再小看或轻视离婚案件的处理,这里面不仅是婚姻法能解决的问题,它涉及到合同法、民法、物权法、刑法、知识产权、公司法、证券法、继承法等等方面的知识,解决此类案需要不仅要对这些知识十分了解,而且要会加以综合运用。
离婚案件纠纷,首先要解决法院管辖问题,本人在从事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过程中,接触到了大量的不同情况下的当事人对离婚案件的立案和管辖问题方面的咨询。
现将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方法作一总结和释明,以帮助关注这方面问题的广大朋友走出迷津,使其能够准确,顺利的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离婚案件立案需要具备的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通常应准备、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一)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起诉状三份;(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三)原告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四)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离婚必备条件的证据材料;(五)证明财产和子女抚养等其他主张自己诉讼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等。
离婚案件法院管辖问题的确定
离婚案件的法院管辖一般情况下较容易确定,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确定即可。
但在特殊情况下,离婚案件的管辖也有不同于一般情况下的规定。
现简要说明不同情况下当事人该向哪个法院起诉的问题:
正常情况下的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地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如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情况下不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而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这种情形是指下面的情况:(一)对不在中国领域内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三)对被监禁的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判刑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四)非军人对军人(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五)被告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原告一方起诉要求离婚的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离婚案件,原告在起诉离婚时,有义务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有关被告去向的证明材料。
如对下落不明的被告提起
的离婚诉讼,应当提供被告原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对被宣告失踪的被告提起的离婚诉讼,应当提供失踪人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生效裁判文书。
六种情况的涉外离婚起诉法院管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为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离婚起诉的管辖法院
配偶在服刑,应到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根据民诉法第23条第(四)项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配偶是军人,应到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精神,
此情况分为:
如果配偶是军人(非文职),自已不是军人,应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配偶是文职军人,应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应由何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案件管辖权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或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适用特别规定的情形是: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五、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七、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实践当中很多人在外地工作,不愿意到回户籍所在地离婚.一则害怕浪费时间,浪费精力,二则害怕家乡亲友都知道,弄的心神疲惫.所以都愿意在工作地离婚.那么就必须证明其工作地就是其经常居住地.暂住证,当地公安机关证明都可以作为相关证明.实践当中,有些人可能无法取得这些证明,那么要解决这问题可以聘请律师,由帮助律师调查。
以上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