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的管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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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离婚协议书的管辖法院

确认离婚协议书的管辖法院

确认离婚协议书的管辖法院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在协商离婚事宜时达成的一种协议书,旨在

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并解决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其他相关

事宜。在确定离婚协议书的有效性时,其中一个重要问题涉及到管辖

法院的选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书的管辖法院应当符合以下几个原则:

1. 选择居住地法院

离婚协议书的管辖法院通常应为离婚双方的居住地法院。这是基于

实际情况考虑的,因为双方的居住地是离婚案件发生和涉及的主要地点。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双方选择离婚协议书作为解决方案,那么

自然应当由居住地法院来审理并执行。

2. 协商选择管辖法院

离婚协议书也可以明确双方协商一致选择的管辖法院。在合理的范

围内,离婚双方可以根据各自情况选择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这需要

双方达成一致,并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写明选择的法院。当然,在选

择法院时,双方需要考虑到法律规定的管辖权和法院地域限制等因素。

3. 申请特别管辖法院

在某些情况下,离婚协议书可能涉及到特殊的财产争议、子女抚养

纠纷或其他相关问题,而双方无法在居住地法院或协商选择的法院解

决。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申请特别的管辖法院来审理相关离婚事宜。这通常需要提供充分的理由和依据,并经过法院的审查和批准。

无论选择哪种管辖法院的方式,离婚协议书在生效前都需要经过法院的确认。确认离婚协议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协议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并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法院将对离婚协议书进行全面审查,包括是否存在不公平、欺诈或强迫等情况。如果离婚协议书经过审查后被法院确认有效,并满足相关法律规定,便可以生效执行。

怎么确定离婚起诉法院

怎么确定离婚起诉法院

怎么确定离婚起诉法院

一、一般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婚姻缔结地(通常指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法律规定的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对是否离婚达不成一致意见,或者虽然自愿离婚但是对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存在争议,而且没办法协商解决的,只能去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在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同时,一起解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那么此时应该怎么确定离婚起诉法院呢?下面,请跟随小编来详细了解一下这方面的知识。

一、怎么确定离婚起诉法院

1、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的,由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2、如果另一方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如果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对于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若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均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8、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新-离婚案件的管辖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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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的管辖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或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

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适用特别规定的情形是: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

动教养的人和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

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

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

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五、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

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

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法律*

七、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

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

离婚诉讼管辖地的法律规定

离婚诉讼管辖地的法律规定

离婚诉讼管辖地的法律规定

离婚诉讼涉及的管辖地法律规定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有所差异。以下是关于中国法律体系下离婚诉讼管辖地的相关规定。

在中国法律体系下,关于离婚案件的管辖地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根据该法的规定,离婚诉讼的管辖地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按照被告住所地管辖的原则,离婚诉讼应提交给被告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即使被告在法律诉讼开始之前改变住所,仍然属于该原则管辖。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方便当事人,确保他们能够方便地参与诉讼。

其次,如果离婚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共同财产分割,则可以根据共同财产所在地的原则选择管辖地。共同财产所在地指的是夫妻共同的财产所在的地方。

此外,如果离婚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子女的抚养、教育等与子女利益相关的事项,则可以根据子女常住地的原则选择管辖地。子女的常住地是指子女较长时间居住的地方。

另外,离婚诉讼案件涉及的管辖地还可以根据当事人约定的原则进行选择。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诉讼的管辖地,这样就可以在约定的地方进行诉讼。

总体而言,离婚诉讼的管辖地以被告住所地为原则,同时也考

虑了共同财产所在地和子女常住地等相关因素。当事人在选择离婚诉讼的管辖地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管辖地,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际法域的离婚诉讼管辖地的法律规定会有所不同。因此,在国际婚姻离婚案件中,当事人需要仔细了解适用的法律规定,选择合适的管辖地进行诉讼。同时,也可以通过国际法律合作渠道来解决国际婚姻离婚案件的管辖地问题。

离婚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

离婚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

离婚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有特殊情况的时候,一般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一、离婚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对离婚管辖权异议何时提出

1、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并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主张或者意见。

2、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离婚诉讼的管辖权有哪些

离婚诉讼的管辖权有哪些

离婚诉讼的管辖权有哪些

婚姻案件属⼀般民事案件,其管辖依从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民法院关于适⽤<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在此主要是阐述原被告双⽅均系我国公民,且在国内有住所的情况。

⾸先谈谈地域管辖问题。

(⼀)原则性规定: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民法院管辖。(解释: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起诉时已连续居住⼀年以上的地⽅) (⼆)经常性的情况:夫妻⼀⽅离开住所地超过⼀年,另⼀⽅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夫妻双⽅离开住所地超过⼀年,⼀⽅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民法院管辖。

(三)军⼈特殊情况:⾮军⼈对军⼈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为⾮⽂职军⼈,由原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双⽅都是军⼈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民法院管辖。

(四)户籍迁出后的情况:当事⼈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民法院管辖;超过⼀年的,由其居住地⼈民法院管辖。

(五)当事⼈被监禁时:若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被监禁,则⼀般情况下由原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若双⽅当事⼈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以上谈到的是地域管辖,但实际上因为有些婚姻案件牵涉到分割财产标的较⼤,超过了基层⼈民法院受案标准,因此会归属到中级⼈民法院管辖。具体划分标准依各地区有所不同,如北京地区海淀区⼈民法院管辖财产争议标的不超过五百万元的离婚诉讼案件,在此标的以上则归中级⼈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关于离婚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关于离婚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关于离婚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关于离婚管辖的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个⼈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案的⼈民法院管辖。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起诉时已连续居住⼀年以上的地⽅。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除外。

被告⼀⽅被注销城镇户⼝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确定管辖;双⽅均被注销城镇户⼝的,由被告居住地的⼈民法院管辖。

当事⼈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民法院管辖;超过⼀年的,由其居住地⼈民法院管辖。

双⽅当事⼈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民法院管辖。

⾮军⼈对军⼈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为⾮⽂职军⼈,由原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当事⼈都是军⼈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民法院管辖。

夫妻⼀⽅离开住所地超过⼀年,另⼀⽅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夫妻双⽅离开住所地超过⼀年,⼀⽅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民法院管辖。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向⼈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民法院管辖。

起诉离婚的管辖是怎么样的

起诉离婚的管辖是怎么样的

起诉离婚的管辖是怎么样的

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婚姻缔结地(通常指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起诉离婚的管辖问题,下面上海律师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起诉离婚的管辖是怎么样的

1、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婚姻缔结地(通常指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起诉离婚程序有哪些

1、起诉离婚程序阶段之起诉阶段。需要起诉离婚首先需要向管辖法院提交解除婚姻关系的申请的离婚诉讼状。法院受理案件后即可进入诉讼离婚程序。

2、起诉离婚程序阶段之审理阶段。按照国家诉讼法的规定,审理被分为审理前准备阶段、调解阶段、开庭审理阶段。

3、审理前准备阶段。法院收到离婚申请诉讼状后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会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立案并在立案五天内把诉讼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人收到诉讼状后必须在十五天内上交答辩状到法院,法官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通知原告和被告参加诉讼的时间。

4、调解阶段。法院受理了离婚案件后,首先会对当事人双发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进行和解,调解后达成和好的离婚案件结束,调解达

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是什么?

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是什么?

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是什么?

新《婚姻登记治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按地域管辖原则进行管辖。〈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

新《婚姻登记治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按地域管辖原则进行管辖。〈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条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一)县、别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能够依照实际事情,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

办理经济技术开辟区、高新技术开辟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婚姻登记机关别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第六条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婚姻登记处。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对外发布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婚姻登记处分别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婚姻登记处,××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

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问题

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问题

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有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时候,就无法进行协商签订离婚协议书,就可以进行起诉,那么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问题?

一、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婚姻关系解除时间】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

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离婚案的管辖法院问题》

《离婚案的管辖法院问题》

《离婚案的管辖法院问题》

答。不可以。根据《民诉意见》第12条的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由于男女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故女方应向男方经常居住地即c地法院起诉离婚,而不可向双方的结婚所在地a地起诉离婚。

其次,若夫妻中只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则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这刚好与“原告就被告”起诉原则相反。另外,婚姻缔结地只是国际私法中的专业术语,对于可在婚姻缔结地起诉离婚的案件,依照我国《民诉意见》第13条的规定,只有一种情况适用。那就是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若非此种情况,则大多仍采用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这一重大原则。

第二篇:协议离婚管辖协议离婚管辖

一、离婚管辖法院、离婚法院管辖、离婚管辖地、离婚管辖权

1、《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所以说。离婚案件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案件的管辖是指法院受理第一审离婚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以离婚案件的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来确定案件的一审管辖,离婚案

件是基层法院受理的较多的案件类型之一。

4、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离婚案管辖权异议申请书2

离婚案管辖权异议申请书2

离婚案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尊敬的法院:

贵法院:

我系离婚案的被告,在本案中,原告提起了离婚诉讼。我就本案的管辖权问题,有一

项异议需要向贵法院提出申请。

一、案件事实:

我与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了一系列的矛盾和纷争,最终导致双方感情破裂

且不可挽回。因此,原告提起了本案的离婚诉讼,希望贵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对此,

我并无异议。

然而,针对本案的管辖权问题,我对贵法院的管辖有异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

案的管辖权应当按照以下原那么断定:

1.原那么上,按照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断定原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于有明确的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经常居住地,应当由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中,我的户籍所在地为XX市,离婚诉讼应当由

XX市人民法院管辖。

2.假设按照原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断定原那么,即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然而,根据我所理解,原告目前的住所地是在XX市,与我户籍所在地不同。因此,按照这一原那么,本案应当由XX市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案的管辖权应当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或者原告住所地的

人民法院断定。根据本案事实,离婚案应当由XX市人民法院管辖。

二、申请理由:

1. 离婚案的管辖权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规定。根据我对法律的理解,被告户籍所在地或者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处理离婚案,可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假设离婚案的管辖权被断定为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不仅间隔较远,对我造成不便,而且可能会导致我在法律程序中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离婚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离婚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离婚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尊敬的法院:

贵院裁定离婚案件(案号:XXXX)的管辖权我有异议。在此,我向贵院提交离婚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希望贵院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和裁决。

一、异议的事实和理由

本案涉及我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根据我所了解并调查,婚姻登记地点位于(地点),该地应为婚姻离婚案件管辖的法院。

我是该案的申请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方所住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院可以管辖。但是,在本案中,被告是在(地点)居住的,因此依据法律规定,应该由位于被告居住地的法院来管辖本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案件的管辖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婚姻登记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可以管辖;婚姻登记地和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法院辖区的,根据离婚案件的性质、争议的内容和双方的请求,由人民法院确定管辖权。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认为本案的管辖权应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来审理。因此,我对贵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二、请求与证据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向贵院请求:

1. 贵院应当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的管辖权移交给被告住所地的法院。

2. 贵院应当进行审查和裁决,确保本案能够依法进行审理。

为了证明我的请求和异议有事实和法理依据,我将提交以下证据:

1. 离婚协议书:证明我与被告之间存在婚姻关系。

2. 户口薄复印件:证明婚姻登记地是(地点),并非贵院所在地。

请贵院对上述证据进行审查和裁决,确保本案能够依法处理。

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并请求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来审理本案。

最新离婚案件法院管辖

最新离婚案件法院管辖

最新离婚案件法院管辖

⼀、管辖的概念

民事诉讼管辖是指确定上下级⼈民法院之间和统计⼈民法院之间受理第⼀审民事案件的分⼯和权限,离婚案件属于民事案件。

⼆、普通离婚案件管辖权

⼀般情况下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也就是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民法院管辖。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起诉时已连续居住⼀年以上的地⽅,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除外。

三、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另外,根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14、15、16条的规定,我国法院在以下⼏种情况下也具有管辖权: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向⼈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在国内最后居住地⼈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向⼈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居住在国外,⼀⽅居住在国内,不论哪⼀⽅向⼈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住所地⼈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国外⼀⽅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向⼈民法院起诉的,受诉⼈民法院有权管辖。

婚姻法对协议离婚的管辖与程序规定

婚姻法对协议离婚的管辖与程序规定

婚姻法对协议离婚的管辖与程序规定

第一篇:协议离婚管辖

协议离婚管辖

一、离婚管辖法院、离婚法院管辖、离婚管辖地、离婚管辖权

1、《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所以说:离婚案件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案件的管辖是指法院受理第一审离婚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以离婚案件的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来确定案件的一审管辖,离婚案件是基层法院受理的较多的案件类型之一。

4、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5、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二、离婚案件管辖地、离婚案件管辖权、离婚案件管辖法院

1、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会给原告行使诉权和法院审理案件带来诸多不便的情况,因此民诉意见规定了一些原告所在地管辖的情形。

2、《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有4种情形,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的人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下落不明、宣告失踪的人只有提起的诉讼是有关身份关系(身份关系是指包括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的诉讼,才能由

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地法院管辖。

4、《民诉意见》第8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起诉法院管辖怎么规定的

离婚起诉法院管辖怎么规定的

离婚起诉法院管辖怎么规定的

夫妻⼀⽅离开住所地超过⼀年,另⼀⽅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夫妻双⽅离开住所地超过⼀年,⼀⽅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民法院管辖。关于离婚起诉法院管辖规定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离婚起诉法院管辖怎么规定的

1、离婚起诉法院管辖规定如下:

(1)夫妻⼀⽅离开住所地超过⼀年,另⼀⽅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离开住所地超过⼀年,⼀⽅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民法院管辖。

2、法律依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条

⼆、诉讼离婚的程序是什么

1、搜集证据

离婚主要就三个问题展开: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抚养问题。所以要搜集这三⽅⾯的证据材料,调查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争取孩⼦抚养权的需要证明⾃⼰有能⼒抚养孩⼦的证据

2、⽴案

⽴案要准备以下材料:⾝份证复印件两份(⼀份给被告,⼀份法院留存);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法院需要看⼀下原件留存复印件,有的地⽅法院会保留原件,⽐如⽯家庄市的郊县赞皇、栾城等);起诉书(建议律师代写)

3、举证期限

离婚诉讼适⽤⼀般程序的举证期限是30天,30天后开庭

开庭

4、开庭审理,是指⼈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做出判决前所作的⼀切调查⼯作的总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①审理前的准备。⼈民法院在收到离婚诉讼后,经审查,符合⽴案条件的,应当在7⽇内⽴案,并在⽴案后的5⽇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诉讼状副本的15⽇内应提出答辩状;审判⼈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调查研究,收集证据;⼈民法院应当更换不符合起诉或应诉条件的当事⼈,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参加诉讼;根据当事⼈诉讼请求依法进⾏诉讼保全或先⾏给付。②调解。⼈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后,⾸先应对当事⼈进⾏调解,使当事⼈消除分歧,互相谅解,从⽽达成离婚或和好的协议。达成和好协议的,⼈民法院将协议记录存卷,⼀般不发给调解书;达成离婚协议的,⼈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民法院印章。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③开庭审理。⼈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即进⾏开庭审理。在开庭三⽇前通知当事⼈和其他诉讼参加⼈开庭⽇期。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和其他诉讼参加⼈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员核对当事⼈,宣布案由,宣布审判⼈员是否回避;之后,开始法庭调查,询问当事⼈和当事⼈陈述;告知当事⼈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宣读未到庭的证⼈证⾔;询问鉴定⼈,宣读鉴定结论;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尔后,开始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发⾔,被告及其诉讼代理⼈发⾔,双⽅互相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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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的管辖问题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当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时,通常会选择离婚。而在办理与离婚相关事务的过程中,财产分配、子女培养等问题常常会再度引发纠纷,导致协议离婚失去可能。此时,就要请律师到法院起诉离婚。涉及离婚诉讼,首先要确认的是离婚案件的管辖问题。

甲女与乙男在家乡A市a县登记结婚。

情境一:乙男去B市b县打工,离家超过1年,且没有回家的打算;后甲女得知南方在B市有了第三者,欲起诉离婚。——此时,可以a县法院管辖,也可以b县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情境二:男在B市b县打工、女在C市c县,女想回A市a县起诉,可以吗——不可,B市b县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情境三:情境二条件下,夫妻双方涉及共同财产3个亿(即涉及共同财产数额巨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中,第四条明确规定: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B市b县法院管辖。

但若标的额确实巨大,如果法官认为案件在市里有重大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可以交B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此情况下,我们应该明白离婚案件管辖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标的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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