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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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案件管辖权怎么确定

婚姻案件管辖权怎么确定

婚姻案件管辖权怎么确定在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后最重要的就是如何经营婚姻,结婚后并不是一劳永逸,而是夫妻双方通过自己的努力共同支撑下去,如果婚姻出现破裂又无法协商解决,那么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那婚姻案件管辖权怎么确定,下面就由我为您介绍。

一、婚姻案件管辖权怎么确定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以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一般要求,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原则。

离婚案件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二、离婚诉讼管辖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1)被告所在地管辖情况 1、夫妻双方同在住所地生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共同居住的县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就是管辖法院。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中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后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原告所在地管辖情况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若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4、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5、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6、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3)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5号)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可以在异地办理吗,要去哪里办理

离婚可以在异地办理吗,要去哪里办理

离婚可以在异地办理吗,要去哪里办理一、离婚可以在异地办理吗,要去哪里办理如果协议离婚可以在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如果双方都在同一异地,不希望回户口所在地办理手续,有异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可以提起诉讼离婚。

在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条中就有明确的规定:夫妻任何一方离开住所超过一年以上的,另一方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都离开住所超过一年以上的,一方起诉离婚可以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可由原告起诉时的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所说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因此要在异地诉讼离婚的情况下,主要要看是向哪个法院起诉。

二、协议离婚手续办理流程通过行政程序进行的协议离婚由民政部门主管。

在城市,协议离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民政部门,在农村,协议离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乡镇、民族乡的人民政府。

1、申请。

协议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申请时各方应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明、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等,以便登记管理机关查明当事人身份,确定管辖权。

2、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一个月内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应全面了解协议的内容,尤其是注意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难帮助、分割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是否合适。

3、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夫妻关系从当事人领取离婚证时起解除。

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撤销。

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起诉离婚常见问题及起诉状范本

起诉离婚常见问题及起诉状范本

起诉离婚常见问题及起诉状范本在婚姻生活中,当夫妻关系走到尽头,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时,起诉离婚就成为了一种解决方式。

然而,起诉离婚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法律程序和问题,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可能会感到困惑和迷茫。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起诉离婚的常见问题,并提供一份起诉状范本,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起诉离婚的常见问题(一)管辖法院的选择起诉离婚首先要确定管辖法院。

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如果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离婚的条件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感情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但在实践中,如何证明感情破裂往往是一个难题。

(三)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离婚诉讼中的重要问题。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

在分割财产时,法院一般会遵循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等原则进行公平分割。

但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房贷、车贷等,也需要共同承担。

(四)子女抚养权归属如果夫妻双方育有子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也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法院在判决子女抚养权时,会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子女的意愿等因素。

一般来说,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两周岁以上不满八周岁的子女,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异地离婚案件的特殊问题与解决方法

异地离婚案件的特殊问题与解决方法

异地离婚案件的特殊问题与解决方法离婚是一种痛苦但有时不可避免的决定。

当夫妻双方居住在不同的地方时,离婚案件面临一些特殊的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异地离婚案件中的这些问题并提供解决方法。

问题一:管辖权在异地离婚案件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就是管辖权的确定。

根据国际法原则,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必须拥有管辖权。

然而,当夫妻居住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时,确定哪个法院有权处理案件可能会变得复杂。

因此,双方需要确定适用的法律和选择合适的法院。

解决方法:如果双方无法就管辖权达成一致,可以寻求法律咨询或律师的帮助。

他们将根据双方的居住地和相关法律来确定最合适的法院。

另外,还可以考虑选择中立的仲裁机构或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问题二:证据获取困难在异地离婚案件中,收集和获取证据可能会面临一些困难。

例如,夫妻双方可能分居在不同的城市或国家,这使得获取证据变得复杂。

此外,语言和文化差异也可能成为证据获取的障碍。

解决方法:为了克服这些困难,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视频会议或国际邮寄等方式收集和获取证据。

另外,聘请通晓双方语言和文化背景的专业翻译或律师也可以帮助解决语言和文化差异带来的问题。

问题三:财务安排在离婚过程中,处理财务事务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然而,在异地离婚案件中,财务安排可能变得更加困难。

例如,夫妻双方可能有不同的财产或银行账户,并且位于不同的司法管辖区。

这可能导致资产分割和财务协议的复杂性增加。

解决方法:为了解决财务安排问题,双方可以寻求专业财务顾问或律师的帮助。

他们能够协助评估夫妻双方的财务状况,并提供合理的财务解决方案。

另外,可以考虑采取调解或仲裁的方式来达成财务协议,以避免冲突和争议。

问题四:子女抚养权对于有子女的异地离婚案件而言,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是至关重要的。

在异地离婚中,双方可能在不同的地方居住,这会对子女的生活和抚养产生影响。

确定子女的抚养权和交流安排可能会变得更加困难。

解决方法:为了解决子女抚养权问题,双方应该优先考虑子女的利益。

涉及抚养费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涉及抚养费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The world is always unpredictable, and a person's fate often changes in an instant.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涉及抚养费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按照我国离婚管辖的规定,离婚一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

这是由于我国的离婚管辖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也就是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就是离婚管辖的法院。

在夫妻选择离婚后,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并不会随之改变,未抚养孩子的一方仍旧需要对子女支付一定的抚养费,但由于与孩子的感情并不是特别亲切不想支付抚养费,抚养孩子的一方就能够起诉对方索要抚养费,那么涉及抚养费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呢?为您解答。

一、涉及抚养费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按照我国离婚管辖的规定,离婚一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

这是由于我国的离婚管辖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也就是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就是离婚管辖的法院。

但是如果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离开户口所在地到起诉时已经连续住了一年以上的地方)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各地法院在级别管辖上也有一定的要求。

比如北京法院,一般的离婚案件由基层即个区县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夫妻双方有争议的财产超过了5000万元,一审就需要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当然绝大多数案件的离婚管辖法院,一审都是在各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里审理的。

二、离婚子女抚养费的确定根据我国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离婚案件管辖法律释义(3篇)

离婚案件管辖法律释义(3篇)

第1篇一、引言离婚案件作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种常见类型,涉及到当事人的婚姻、家庭、财产等多个方面,其管辖问题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效率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对离婚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进行释义,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离婚案件管辖概述离婚案件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和具体规定,确定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

离婚案件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 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涉外离婚案件、重大疑难的离婚案件,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2. 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一级别的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离婚案件的地域管辖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户籍所在地或者被告经常居住地。

(2)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是指原告户籍所在地或者原告经常居住地。

(3)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由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离婚案件管辖的法律释义1. 级别管辖的法律释义(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离婚案件,有利于案件的及时审理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

(2)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疑难的离婚案件,有利于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权威性。

2. 地域管辖的法律释义(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案件,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

(2)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案件,有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3)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体现了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

(4)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由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利于保护财产权益。

四、离婚案件管辖的特殊情况1. 涉外离婚案件涉外离婚案件是指涉及外国国籍当事人或者涉及国外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

诉讼离婚该由那个法院管

诉讼离婚该由那个法院管

诉讼离婚该由那个法院管?
诉讼离婚,是在男女双方通过诉讼方法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途径。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异地离婚的第一种情况:原告在户口所在地而被告不在离开户口所在地超过一年,由原告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异地离婚的第二种情况:双方均在异地超过一年,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婚姻案件管辖法律规定(3篇)

婚姻案件管辖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婚姻案件管辖法律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对婚姻案件管辖法律规定进行梳理,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婚姻案件管辖概述1. 婚姻案件的概念婚姻案件是指因婚姻关系引起的民事纠纷,包括离婚案件、婚姻无效案件、重婚案件、家庭暴力案件、赡养费案件、抚养费案件等。

2. 婚姻案件管辖的概念婚姻案件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婚姻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和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婚姻案件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三、婚姻案件级别管辖1.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婚姻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离婚案件;(2)婚姻无效案件;(3)重婚案件;(4)家庭暴力案件;(5)赡养费案件;(6)抚养费案件;(7)其他因婚姻关系引起的民事纠纷。

2.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婚姻案件:(2)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婚姻无效案件;(3)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重婚案件;(4)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家庭暴力案件;(5)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赡养费案件;(6)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抚养费案件;(7)其他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婚姻案件。

3.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婚姻案件:(1)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离婚案件;(2)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婚姻无效案件;(3)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重婚案件;(4)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家庭暴力案件;(5)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赡养费案件;(6)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抚养费案件;(7)其他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婚姻案件。

4.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婚姻案件:(1)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离婚案件;(2)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婚姻无效案件;(3)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重婚案件;(4)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家庭暴力案件;(5)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赡养费案件;(7)其他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婚姻案件。

离婚案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离婚案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离婚案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尊敬的法院领导:
我是被告李某的代理律师,我认为本案管辖权存在异议,在此向法院提起离婚案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请您审慎对待。

一、案件背景
原告小红诉被告李某离婚案,因为夫妻感情破裂,小红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的主要争点是关于共同财产该如何分割及子女的抚养问题。

双方已经再三协商,但没有达成共识,最终原告小红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二、申请理由
1.被告李某住所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告住所地、财产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但是必须是向被告民事诉讼。

在本案中,被告李某的住所在深圳市南山区,小红起诉的法院是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因此,我的申请取得法律支持。

2.法律意义上的诉讼选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原告有选择权,可以选择起诉被告的住所地、财产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或者侵权发生地的人民法院。

在本案中,原告小红起诉的法院是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这个选择是根据她的意愿作出的法律决定。

因此,我认为法律意义上的诉讼选择权也可以支持被告李某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3.事实与证据
为了支持我的申请,我要向法院提交如下事实及证据:
(1)被告李某的住所地是深圳市南山区。

(2)原告小红起诉的法院是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3)申请书和证明文件。

综上所述,我认为被告李某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在此向法院提出离婚案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希望法院认真对待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内地与香港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内地与香港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内地与⾹港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权的规定内地与⾹港联系越来越密切,内地与⾹港居民结婚也很正常,特别是在深圳那⾥有很多两地⼈结婚的案例。

但当夫妻关系⾛不下去需要离婚的时候,不知道该从哪⾥离。

店铺⼩编介绍了内地与⾹港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权的规定,欢迎阅读了解!(⼀)内地关于涉港离婚案件管辖权的规定1、1991年《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我国法院就享有对案件的管辖权。

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涉外离婚案件,如果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住地法院享有对案件的管辖权。

这两条规定说明了涉港离婚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2、最⾼⼈民法院1984年4⽉14⽇(84)法民字第3号《关于原在内地登记结婚后双⽅均居住⾹港,现内地⼈民法院可否受理他们离婚诉讼的批复》中明确指出:“港澳同胞……在内地登记结婚后,在港澳进⾏离婚诉讼如果确有困难,我们仍应当予以解决。

故对于夫妻双⽅均居住在港澳的同胞,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的,现在发⽣离婚诉讼,如果他们向内地⼈民法院请求,内地原结婚登记地或户籍地⼈民法院可以受理。

”以上规定表明,⾹港居民回内地向⼈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内地⼈民法院可以⽴案受理。

综上所述,内地法院对涉港离婚案件⾏使管辖权的依据包括:(1)起诉时被告住所地或居住地在内地;(2)起诉时原告住所地或居住地在内地;(3)婚姻缔结地在内地。

(⼆)⾹港对涉两地离婚案件的管辖权规定1、被告在⾹港的出现(presenceofthedefendantinHK);2、协议管辖(submission);如果原告与被告双⽅协议选择⾹港法院管辖,或者虽⽆明⽰协议,但被告⾃愿出庭,且出庭并⾮仅仅为了提管辖权异议,则⾹港法院有管辖权。

但协议管辖仅适⽤于对⼈诉讼,在离婚、申请婚姻⽆效、就外国⼟地产权有争议等纠纷中不予适⽤。

3、长臂管辖(extendedjurisdiction),只要原告能够举证证明符合《⾹港⾼等法院条例》(RuleofHighCourt)Order11规定的条件,⾹港法院即可对在⾹港境外被告实施域外管辖。

民事诉讼法管辖顺序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管辖顺序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管辖顺序是什么?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我们在进行民事诉讼官司的时候,需要到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民事诉讼法管辖顺序是有相关的规定和限制的,不同的诉讼都有着不同的上诉地点和规范,搞错顺序只会是竹篮打水,为了不让读者多跑冤枉路和浪费宝贵的时间,小编特意搜罗了一下相关的知识分享给大家。

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管辖恒定反映了诉讼经济的要求,它既可以避免管辖变动造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又可以减少当事人讼累,使诉讼尽快了结。

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前者主要指级别管辖按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标的额增加或减少而变动。

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5月在《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但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这一规定,体现了管辖恒定的要求。

后者指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改变,如管辖依被告住所地确定后,被告住所发生了变更,受诉法院的管辖权不因此而受到影响。

▲级别管辖▲(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说明第一审民事案件一般都是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只是在本法另有规定时除外。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确定了管辖恒定的原则,具体内容如下:1.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问题

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问题

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有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时候,就无法进行协商签订离婚协议书,就可以进行起诉,那么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问题?一、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婚姻关系解除时间】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协议书约定管辖法院

离婚协议书约定管辖法院

离婚协议书约定管辖法院本协议书由李某(以下简称“甲方”)与王某(以下简称“乙方”)就婚姻关系解除事宜达成,特向受理离婚纠纷的法院提出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达成如下离婚协议,约定离婚纠纷的管辖法院:一、管辖法院的约定根据双方的居住地和实际情况,甲方与乙方同意将本协议约定的离婚纠纷提交以下法院管辖:1. 省/直辖市级人民法院:(法院名称/具体地址)双方确认以上法院具备对离婚纠纷的管辖权,无论是首次审理还是二审和再审,双方都同意在上述法院提起、受理和审理离婚案件。

二、管辖法院的适用范围1. 本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适用于本协议项下的所有纠纷,包括但不限于:a) 离婚的财产分割;b) 子女抚养权和监护权的争议;c) 赡养费或抚养费的确定和支付;d) 相关协议违约或解释争议等。

2. 无论离婚纠纷的性质和具体纠纷问题,双方都同意将争议提交约定的管辖法院解决。

三、法院管辖权的选择及效力1. 本协议约定的法院管辖权选择是双方的自愿行为,受到法律保护和尊重。

2. 双方同意,在某一法院对离婚纠纷作出终审裁决后,该裁决具有绝对效力,双方应予以遵守。

3. 双方确认,在离婚协议生效以后,如有需要立即诉讼解决争议,应向约定的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解释、执行和效力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 对于未约定事项或争议的解决,双方同意以约定管辖法院的解释和裁决为准。

五、其他约定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以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3.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甲方:乙方:日期:日期:。

离婚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离婚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离婚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尊敬的法院:贵院裁定离婚案件(案号:XXXX)的管辖权我有异议。

在此,我向贵院提交离婚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希望贵院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和裁决。

一、异议的事实和理由本案涉及我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根据我所了解并调查,婚姻登记地点位于(地点),该地应为婚姻离婚案件管辖的法院。

我是该案的申请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方所住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院可以管辖。

但是,在本案中,被告是在(地点)居住的,因此依据法律规定,应该由位于被告居住地的法院来管辖本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案件的管辖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婚姻登记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可以管辖;婚姻登记地和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法院辖区的,根据离婚案件的性质、争议的内容和双方的请求,由人民法院确定管辖权。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认为本案的管辖权应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来审理。

因此,我对贵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二、请求与证据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向贵院请求:1. 贵院应当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的管辖权移交给被告住所地的法院。

2. 贵院应当进行审查和裁决,确保本案能够依法进行审理。

为了证明我的请求和异议有事实和法理依据,我将提交以下证据:1. 离婚协议书:证明我与被告之间存在婚姻关系。

2. 户口薄复印件:证明婚姻登记地是(地点),并非贵院所在地。

请贵院对上述证据进行审查和裁决,确保本案能够依法处理。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并请求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来审理本案。

四、陈述事项本案是一起婚姻离婚案件,在其处理过程中,涉及到双方的财产分割、抚养权、探视权等多个争议点。

为了确保争议能够得到公正和合理的解决,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实质的公正性,我坚决请求贵院将本案的管辖权返还给被告住所地的法院,以便能够在婚姻登记地和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法院辖区的情况下,根据案件的性质、争议的内容和双方的请求,由人民法院确定管辖权。

张某、李某1离婚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张某、李某1离婚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张某、李某1离婚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18【案件字号】(2021)辽09民辖终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冀春梅刘书宝常亮【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某;李某1【当事人】张某李某1【当事人-个人】张某李某1【代理律师/律所】帅征辽宁领帅律师事务所;董帅辽宁领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帅征辽宁领帅律师事务所董帅辽宁领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帅征董帅【代理律所】辽宁领帅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本案系离婚纠纷。

作为夫妻一方的张某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而另一方李某1的户口已于2020年8月7日由辽宁省黑山县迁至阜新市海州区,李某1提起本案诉讼时,其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为阜新市海州区并且在此居住,没有离开该住所地,本案不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故对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权责关键词】撤销管辖权异议原告住所地证明【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张某的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为辽宁省黑山县,张某离开该住所地超过一年,对此张某予以认可。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可以由李某1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李某1提起本案诉讼时,其住所地为阜新市海州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关于张某提出的本案双方原户籍地均为辽宁省黑山县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经常居住地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意见,本院认为,作为夫妻一方的张某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而另一方李某1的户口已于2020年8月7日由辽宁省黑山县迁至阜新市海州区,李某1提起本案诉讼时,其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为阜新市海州区并且在此居住,没有离开该住所地,本案不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故对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离婚案件的法院管辖

离婚案件的法院管辖

离婚案件的法院管辖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离婚案件的管辖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人对规定的理解不正确,导致向没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导致不必要的时间浪费,也增加了法院和当事人的精力消耗,现就法律的规定,对离婚案件的管辖解读如下:一、民事案件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解读:该条法律规定实际上所确定的法院管辖的基本原则就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公同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二、法律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解读:该条规定是对民事案件中“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原则的例外。

例如:张男的户口在湖南省A地,李女户口在四川省的B地,两人登记结婚,现张男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经与李女协商未果,拟向法院起诉离婚,则有权管辖的法院根据不同的情况,1、若张男一直在A地居住,而李女因结婚离开B地超过一年,与张男共同在A地生活,则该案的管辖法院是A地法院,而B地法院没有管辖权2、若张男一直在A地居住,而李女因结婚离开B地未达到一年,与张男共同在A地生活,则该案的管辖法院是B地法院,而A地法院没有管辖权3、若张男与李女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张男去了C地,李女去了D地,若李女离开B地超过一年,张男离开A地也超过一年,并且李女在D地连续居住已超过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D法院,而A、B、C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4、若张男与李女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张男去了C地,李女去了D地,若李女离开B地未达到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B法院,而A、C、D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5、若张男与李女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张男去了C地,李女去了D地,若李女离开B地超过一年,张男离开A地也超过一年,而且李女在D地连续居住未达到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C地法院,而A、B、D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三、关于对离婚案件中一些特别情形的法院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离婚案管辖权异议申请书2篇

离婚案管辖权异议申请书2篇

离婚案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离婚案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精选2篇(一)尊敬的XX法院:我系被告方〔姓名〕,系无业,现住址为〔居住地址〕。

现就原告方〔姓名〕诉至贵院离婚案件,由于对该案案管辖权存有异议,特向贵院递交此离婚案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一、异议的理由原告方〔姓名〕提起的离婚诉讼,被告方〔姓名〕提出的案管辖权异议申请。

1.居住地原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民事案件一般由当事人所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对离婚案件,根据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住所地法院或者一方住所地法院都可以管辖。

然而,原告方〔姓名〕所提起的离婚诉讼,将管辖权归属于贵院,却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我居住地与本案有足够的关联性。

2.血缘关系原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民事案件应当由当事人所住地法院管辖;因此,依法应当以被告方〔姓名〕的居住地人民法院为本案管辖法院。

3.诉讼公平原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审慎而又公正地行使权利,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而被告方〔姓名〕提起案管辖权异议,是出于对案件正当性和公正性的关心和担忧。

4.诉讼费用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争议的大小向人民法院支付适当的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费用。

作为被告方,假设案件归属本地法院管辖,那么我将省去大量的诉讼费用和诉讼时间。

根据上述理由,我方提出上述异议。

二、异议的恳求基于上述理由,我方恳求贵院如下:1.对本案的管辖权进展审查,判决确定由被告方〔姓名〕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被告方〔姓名〕住所地法院管辖。

2.暂缓审理离婚案件直至管辖权争议得到解决。

3.减免本案异议期间的案件受理费和诉讼费。

3.裁定将本案的案件受理费支出责任由原告方〔姓名〕承当。

4.其他贵院认为合理和恰当的处理。

望贵院予以审理。

特此申请!被告方〔姓名〕住址:〔居住地址〕年月日离婚案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精选2篇(二)尊敬的法院:贵法院:我系离婚案的被告,在本案中,原告提起了离婚诉讼。

离婚案件管辖异议申请书模板

离婚案件管辖异议申请书模板

离婚案件管辖异议申请书模板《离婚案件管辖异议申请书》申请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

尊敬的法院:关于申请人提出的离婚案件,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现依据相关法律和事实,申请人提出管辖异议,请贵院予以审查。

一、异议事由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应当作为本案的管辖法院。

2. 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已经受理了申请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且双方当事人在该法院进行了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环节,案件已进入实体审理阶段。

在此情况下,如改变管辖,将给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影响案件的审理进度。

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因管辖权异议提起上诉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申请人已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请求贵院依法审查。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当事人因管辖权异议提起上诉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三、诉讼请求1. 确认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作为本案的管辖法院。

2. 请求贵院依法审查并支持申请人的管辖异议。

3. 请求贵院尽快作出异议裁定,以维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附:相关证据1.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 离婚诉讼起诉状副本。

3. 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受理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

4.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相关材料。

敬请贵院依法审查,给予申请人一个公正、公平的司法裁决。

此致敬礼!申请人:(签名)年月日。

家事案件法律讲堂(3篇)

家事案件法律讲堂(3篇)

第1篇一、引言家事案件,是指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等民事案件。

在我国,家事案件一直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类案件。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家庭结构、家庭关系日益复杂,家事案件的数量也在逐年上升。

为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本讲堂将围绕家事案件的相关法律知识进行讲解,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应对家事纠纷。

二、家事案件的种类1. 婚姻家庭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之间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纠纷。

主要包括:(1)离婚纠纷: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情形要求离婚。

(2)婚姻无效纠纷:因违反法定结婚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关系无效。

(3)夫妻财产纠纷:夫妻双方因财产分割、财产继承等问题产生的纠纷。

(4)抚养纠纷:离婚后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产生的纠纷。

2. 离婚案件离婚案件是指因夫妻双方感情不和或其他原因,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

主要包括:(1)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达成离婚协议。

(2)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双方对离婚协议存在争议。

3. 收养案件收养案件是指因收养关系产生的纠纷。

主要包括:(1)收养关系确认纠纷: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因收养关系是否成立产生的纠纷。

(2)收养关系解除纠纷:收养关系成立后,因各种原因导致收养关系解除产生的纠纷。

4. 遗产继承案件遗产继承案件是指因遗产继承产生的纠纷。

主要包括:(1)法定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之间因遗产继承份额、继承顺序等问题产生的纠纷。

(2)遗嘱继承纠纷: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继承人之间因遗嘱内容、遗嘱效力等问题产生的纠纷。

三、家事案件的管辖1.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管辖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户籍所在地;被告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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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法院管辖的确定
文/林奕荣
当事人经常为去哪里打官司感到迷惑,特别是那些外来的“新温州人”和出国务工的人员。

经常有当事人询问,律师,我这个离婚案件到哪里起诉去?我去年在瑞安日报上作过离婚案件的点评,接到许多这样的电话。

本博客前几篇文章都是关于离婚案件的,我想有必要在此介绍一下我国离婚案件的法院管辖事宜,作为此系列文章的补充。

从学理上,法院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两类。

一、级别管辖
2008年2月1日后,当事人在同一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的婚姻家庭案件,无论当事人需分割的财产有多大,都在基层人民法院一审。

以前常出现的在离婚案件中,由于当事人离婚财产金额巨大,一审在中级法院甚至高级人民法院的现象将难以出现。

二、地域管辖
1、普通情形:
普通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离开住所地情形:
(1)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劳动教养、被监禁情形
(1)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一方当事人被监禁、被劳动教养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军人离婚
(1)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涉外离婚情形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注:
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如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值得注意的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离婚案件,原告在起诉离婚时,有义务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有关被告去向的证明材料。

如对下落不明的被告提起的离婚诉讼,起码应当提供被告原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对被宣告失踪的被告提起的离婚诉讼,应当提供失踪人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生效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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