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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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费管理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为了体现员工的培训效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以下简称公司)使用公司资金举办的为履行职责所需的更新知识、提升工作能力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公司应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节约培训资源,对培训实行内部统一管理。

第四条培训费是指公司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餐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第五条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实行分项核定、总额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和离开时间,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特殊情况除外)。

第六条公司应严格按开支标准、培训人数、天数、工作人员比例等编制培训经费。

第七条培训费由公司与被培训人共同承担,在相关专项经费中列支,具体承当方式如下:

自员工培训日开始计算,在离职结算工资时扣除在培训期间责任人应承担培训费用

(一)员工满一年,由公司承担培训费用

(二)员工满半年,公司承担一半培训费用,离职时扣除一半培训费(三)员工不满半年,员工承担培训期间所有费用

(四)员工被辞退的,根据人事以及直营部具体情况酌情考虑是否退还。

由于培训费标准调整而增加的培训费支出,由公司通过调整培训方式、压缩培训开支、调整部门预算等途径解决,不能因此增加部门预算总额。

第八条公司应按照本规定,结合本公司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本规定由财务部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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